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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证申请书(篇1)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或者有关指定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2、对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3、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须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重新采集指纹。

4、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在港澳地区期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进行指纹核验。

5、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实施。

(四)各类事由申请条件及相关的申请材料

1、探亲。

(1)申请条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

(2)申请材料: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申请条件: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材料: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

(1)申请条件: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2)申请材料: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个人旅游。

(1)申请条件: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2)申请材料: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5、逗留。

(1)申请条件: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2)申请材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其他。

(1)申请条件: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2)申请材料: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通行证申请书(篇2)

台湾居民申请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6、19、21条

许可条件:台湾居民所持《中国公民往来大陆通行证》证件即将到期、签注页用完或证件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

所需材料

1、本人单位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提交本人申请;

2、本人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单;

4、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5、本人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近期二寸照片1张;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材料备注

1、照片应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无饰件露耳半身头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纸),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在申请换发5年期台胞证的同时,需申请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的,还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台湾居民,由申请人本人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台湾居民申请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许可条件:台湾居民所持《中国公民往来大陆通行证》证件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所需材料

1、单位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提交本人申请;

2、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单;

3、本人台湾身份证及复印件;

4、近期二寸照片1张;

5、公安部门报案证明;

6、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5年期台胞证的,还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报纸;

7、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8、本人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9、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材料备注

1、照片应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无饰件露耳半身头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纸),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申请补发5年期台胞证须有本人到场,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一次有效台胞证,再到我市补发5年期台胞证;

3、在申请补发5年期台胞证的同时,需申请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的,还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通行证申请书(篇3)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申请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提交材料

申请条件:

(一)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赴台旅游团领队的团旅签注由其所在组团社统一向组团社所在地申请。

(二)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申请人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同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申请人须亲自向暂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提交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提交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

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护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或省级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级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3、赴台旅游的,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收费票据。赴台旅游团领队申请团旅签注,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以及赴台旅游领队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七)往来台湾通行证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九)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证件

损毁说明;

(十)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交委托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十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还须交验有效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

三、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本30元;

2、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

3、一年(含)以内多次签注100元/件;

4、繁体字加注20元。

转载来自

通行证申请书(篇4)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应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申请。

(五)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 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申请。

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手续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或者有关指定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2、对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3、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须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重新采集指纹。

4、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在港澳地区期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进行指纹核验。

5、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实施。

(四)各类事由申请条件及相关的申请材料

1、探亲。

(1)申请条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

(2)申请材料: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申请条件: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材料: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

(1)申请条件: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2)申请材料: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个人旅游。(1)申请条件: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2)申请材料: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5、逗留。

(1)申请条件: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2)申请材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 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其他。

(1)申请条件: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2)申请材料: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四、各类签注签发规定

(一)探亲签注(T)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签注(S)。

1、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团队旅游签注(L)。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个人旅游签注(G)。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逗留签注(D)。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2、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六)其他签注(Q)。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五、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规定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六、换发、补发

(一)换发、补发的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按照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逗留签注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七、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 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八、特殊情形

(一)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备注:对于需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的申请材料,出入境管理部门免费复印。

通行证申请书(篇5)

签发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市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受理业务:军人、武警、华侨申办赴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本市居民赴港澳定居、逗留、商务、探亲及其它签注。本市居民持外地签发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首次在京申请赴港澳签注。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受理业务:本市居民首次、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详情请您拨打出入境咨询电话:010-84020101

办理机构:东城分局、西城分局、朝阳分局、海淀分局、丰台分局、通州分局、顺义分局、昌平分局、大兴分局、石景山分局、门头沟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怀柔分局、密云分局、延庆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办理地址、办公时间、乘车路线:

东城分局金宝街受理点: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东城区金宝街52号)。乘坐108路、106路、111路公交车,米市大街下车;乘坐24路公交车,禄米仓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西城分局新壁街受理点:西城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西城区新壁街3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70路、14路公交车,和平门内下车;乘坐44路、66路、67路、301路、673路、808路、826路、特2路、特4路、特7路公交车,和平门东站下车;乘坐地铁和平门站下车,沿北新华街向北到新壁街向西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6:30

西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梁家园胡同受理点:原宣武区公安分局门口东侧(梁家园胡同1号)乘坐23路、14路、5路、57路、102路、105路、66路、7路、15路至虎坊桥站下车。乘坐地铁2号线和平门站下车出南口,沿南新华街向南约1000米路西侧梁家园胡同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6:30

朝阳分局:北京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北京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乘坐421路、405路416路、运通104路、659路麦子店西街下车。

办公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海淀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乘坐505路、746路、967路、733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钓鱼台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3:00——17:00

丰台分局:丰台区丰管路58—2号。乘车路线:乘349路、845路、971路、477路、451路、335路公交车,丰台东大街站下车;乘坐617、459、678路公交车,丰台游泳厂北路站。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00——17:00

通州分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一楼大厅(通州区陈列馆路475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615路、667路、公交车,焦王庄路口站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00——17:00

顺义分局:顺义分局南门西侧(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乘坐955路、顺义环1路公交车,五里仓下车;乘坐915路公交车,梅沟营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昌平分局:昌平区昌盛园邮局院内(昌平区南环东路与亢山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处)。乘坐345快、881路、883路公交车,昌平西环南路下车,转乘昌1路公交车昌盛园小学下车;乘坐889路京科苑站下车;乘坐地铁昌平线南邵站下车,转乘昌2路公交车昌盛园小学下车;乘坐493路、小5路公交车,东关南里小区南门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6:30

大兴分局:大兴公安分局户证大厅内(北京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乘坐410路、610路、631路、631(快)路、957(快)路、456路、968路、937(支)路公交车,大兴区医院站下车。乘地铁4号线黄村西大街B出口,向前50米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 13:30——17:00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石景山古城南里甲1号)。乘车路线:乘坐地铁1号线、337路、958路到石景山古城站下,向西200米到红绿灯,向南约200米路东。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公安分局门口(北京门头沟新桥大街45号)。乘坐336路、370路、运通101路、929路、931路、959路、977路新桥大街站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房山分局:房山分局全程办事代理综合服务大厅(北京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乘坐616路、836路、837路、839路汽车良乡北关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平谷分局:平谷区综合服务大厅7层(北京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乘坐918路至区医院站下车向南1000米路西,平谷区内乘坐环城2路国际公寓站下车向北500米路西。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怀柔分局:怀柔区泉河派出所北侧(北京怀柔区湖光小区13号)。乘车路线:916路、861路、862路至湖光小区站。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3:30——17:30

密云县局:密云县公安局西侧楼(密云县西大桥路12号)。乘坐980路、987路至种子公司站下车往西,6路、7路、8路至密云县公安局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3:30——17:30

延庆县局:延庆县公安局院西侧(北京延庆县延庆镇湖南路18号)。乘坐环一路至县公安局门口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00——11:30 14:00——17:30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乘坐44路、13 路、116路、117路、特2路公交车,北小街豁口下车;乘坐674路、406路公交车,东直门北小街路口北下车。乘坐地铁在雍和宫站下车往东1000米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7:00

办公电话:84020101(咨询电话)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1、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2、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港澳探亲

(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4、与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且已申请赴香港定居(夫妻团聚类)的居民,申请赴香港探亲,可以签发1年多次、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1年多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5、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6、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7、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8、与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赴香港地区探亲,须提交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赴香港地区定居申请受理回执凭单复印件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应证明。其中:

(1)若该子女为内地居民的,需提供其身份证(16周岁以下除外)、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

(2)若该子女为香港居民的,需提供其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和出生证明;

(3)若该子女为外籍身份的,需提供其外籍护照、出生证明以及公安部指定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注: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1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经查,确认子女在香港的,可予批准赴港探亲;确认子女不在香港的,不予批准赴港探亲。

港澳商务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经年检的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需提交公司为备案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生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在派遣公司(经营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派遣函即可办理,免交其它材料。

(4)非京户籍申请人须按照“非本市户籍在京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相关要求进行网上提交申请。通过审核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有效期内的本人《北京市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出入境管理总队前台递交申请。

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港澳商务,取证时限为三十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日开始计算)。

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先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过期即自动撤消。

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8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10万,可增加1名。

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50万,可增加1名。

(一)受理条件: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或单位,除国有企业、外国(中国)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不受纳税额限制,其它企业(经营单位)均需提供本企业(经营单位)上的纳税证明或税收单据。其中,上纳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上纳税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二)所需材料:

1、《企业(机构)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

2、经年检的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外企驻京代表机构须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机构职员须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工作证》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纳税证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外企驻京代表处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6、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需提交各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申请人所在公司(经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有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7、备案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人员另须提交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北京市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赴港澳其他、逗留、旅游事由

其他:

(一)受理范围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二)签注种类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逗留:

(一)受理范围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签注种类

签发多次签注,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首次进入香港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首次进入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3、赴澳门就业,首次进入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首次进入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随行在港亲属临时赴澳门,可在香港通过香港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3个月一次赴澳门个人旅游签注。办理时需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

(一)签注种类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

注意事项:申请人赴港澳团队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并随旅游团出入港澳地区。

申请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加急的,如为北京市居民持外地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需已在市局出入境办理过赴港澳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换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在办理签注申请时,有下列情况可同时申请换发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0注有效期;

(二)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三)证件被损坏的;

(四)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补发

北京市居民遗失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补发证件及签注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北京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本人书面遗失声明;

(三)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交。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五)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内地,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签注续办手续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3个月以上)、有足够签注页且无破损的,再次办理签注手续时,北京市居民无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供。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3个月以上)、有足够签注页且无破损的,再次办理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可在全市分县局十七个接待大厅(东城分局幸福大街接待大厅因施工停止对外办公)办理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的加急手续。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3个月以上)、有足够签注页且无破损的,再次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可使用自助受理机办理,无需提交申请表。设置自助受理机的分局有东城分局金宝街接待大厅、西城分局(新壁街接待大厅、梁家园胡同接待大厅)、朝阳分局、海淀分局、丰台分局、石景山分局、昌平分局、顺义分局、通州分局、大兴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怀柔分局、密云县局。

注: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暂不能使用自助受理机和办理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加急手续。

北京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北京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或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办理签注时,可以委托办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

(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三)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北京工作或居住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受理。

申请人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如外文需由指定公司翻译)、在京工作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申请其他类签注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类签注。

(二)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证件过期

持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按首次申请手续办理。

加急业务

1、加急申请受理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2、加急申请受理范围:

(1)出国(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境)留学开学日期临近;

(3)前往国(地区)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3、申请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出入境证件所需材料;

(2)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有外文资料需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4、办证时限

根据不同的事由和紧急程度,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件。

注:办理加急业务无需缴纳加急费用。

二、审核:

(一)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否规范

(二)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三)比对申请人与人口网上的所有信息是否一致

(四)审核是否符合办理出入境证件标准

(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

同审核

四、告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赴港澳从事旅游、商务、培训、就业签注(一次有效)20元,(二次有效)40元,多次有效(三个月/一年)100元。依据:京价(收)字[2002]356

办理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表格下载:《北京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可以下载,网址:→办公频道→表格下载→出入境。

注: 十六个公安分县局十七个接待大厅受理以下业务:(东城分局幸福大街接待大厅因施工停止对外办公)

具有北京市户籍(军人、武警除外)的赴港澳旅游申请。

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包括港澳团队旅游“L”签注和个人旅游“G”签注):

(一)首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

(二)已持有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旅游签注的;

(三)持外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已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申请过签注,需再次办理旅游签注手续的;

(四)港澳通行证过期、损坏、签注页已用满、有效期不足六个月及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申请旅游签注的同时办理证件换发申请;

(五)原港澳通行证已丢失的,申请旅游签注的同时办理证件补发。

(六)确有需要申请人可在指定分局申请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加急手续;

注:分县局十七个接待大厅(东城分局幸福大街接待大厅因施工停止对外办公)受理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加急手续;

再次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可使用自助受理机办理,需提交本人有效期3个月以上、有足够签注页、无破损的港澳通行证,无需提交申请表。设置自助受理机的分县局有东城分局金宝街接待大厅、西城分局(新壁街接待大厅、梁家园胡同接待大厅)、朝阳分局、海淀分局、丰台分局、石景山分局、昌平分局、顺义分局、通州分局、大兴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怀柔分局、密云县局。

暂不能使用自助受理机和办理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加急手续的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注:分县局受理范围内的北京市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可选择任意区县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递交申请(东城分局幸福大街接待大厅因施工停止对外办公)。

下列申请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统一集中受理:

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申请各类出国(境)证件及签注;本市居民持外地签发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在京首次申请港澳签注;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

(属于分县局办理的业务,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不再办理)

通行证申请书(篇6)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特殊情况须知

一、特殊情况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可向原受理审批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3.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4.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按规定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6.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7.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8.重新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后发还申请人。如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附签注仍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与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使用。

二、申请人持《回执单》、发票和身份证来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直接将证件寄达申请人。工作时限:

1.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3.有特殊原因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4.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通行证申请书(篇7)

以下人员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上海户籍居民;

2、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3、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

4、在沪就业的外省市人员;

5、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

6、外省市居民全国通办。

办理流程:

1、新办

首次办理须本人至当地的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可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以及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寸淡底色彩照2张(也可现场拍照,费用自付),同时分别申请赴香港、澳门的签注。只去香港则申请香港签注,只去澳门则申请澳门签注,如果香港、澳门都去,则两地签注都要申请。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首次或非首次申请)。但均不含邮递日(一般在五天左右)以及节假日。

【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一次往来签注,每个15元,二次往来签注每个30元。

2、续签

本人凭身份证及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也可代办,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不同城市对加签可能有特殊规定,具体咨询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少数城市可以邮寄续签,如江苏连云港市)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费用】一次往来签注每个15元;二次往来签注每个30元。

【特别注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部分城市是3个月)的或无足够空白签注页的不能办理,须按首次申请手续办理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签注。

3、代办

若是首次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照片;若非首次申请,则需带好本人身份证及前一次办理的通行证,如请人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4、过期

《往来港澳通行证》过期,需要本人亲自到你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或者直接在当地网上公安局官网申请预约,预约后在当地办理换证手续,需要携带的资料和相关手续跟第一次办理时是一样的。

通行证申请书(篇8)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知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或者《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六、申请提交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七、证件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1、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2、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3、签发的签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如签注的出境有效期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重新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后,发还申请人。

4、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一个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八、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

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商务签注。(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其他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6、逗留签注。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人力资源办公室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九、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吊销和宣布作废

内地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1、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2、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4、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人员。

5、原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的形式有两种:收缴证件;剪去证件封面的右上角,发还持证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确须吊销但无法采取上述吊销形式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签发部门应当宣布往来港澳通行证作废。

十、工作时限

1、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3、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4、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十一、特殊情况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可向原受理审批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3、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应当向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由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委托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为申请人换发相同签注。

4、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应当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6、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时,须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7、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8、申请人重新申请领取往来港澳通行证时,签发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发还申请人,如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附签注仍在有效期内,或者需保留原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有效进入许可等标签的,持证人可与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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