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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 篇1

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以贷款方式贷给_________有偿使用。

二、甲方存入资金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正式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五、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六、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七、借款单位接受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的调查、监督和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八、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甲方指定的贷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乙方不负经济责任。

九、借款单位不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当比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直至对贷款的担保人追索扣收应付的本息和罚息。

十、乙方对甲方存入的委托存款,在未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_‰计算,按季列入甲方委托存款帐户;贷出后,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按贷款余额(基数)的月_________‰计算手续费,并从_________单位帐户收取。乙方将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季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十一、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或提取委托贷款基金。

十二、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认。委托贷款全部收回,委托基金全部提走,本协议即自然终止。

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贷款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阜阳市日盛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共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年。

二、甲方为办理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为阜阳市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该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房屋建筑年代:________。甲方应确保该抵押担保房屋无产权争议。

三、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办理贷款所需材料交至乙方处。如果乙方提交的材料经银行的确认不符合办理贷款条件,则本协议自行解除,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的手续。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办理贷款所需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在甲方向乙方交纳贷款材料同时交至乙方。

五、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及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委托贷款合同 篇3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_________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_________帐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帐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托委付金额的0.6%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帐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收甲方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帐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4

(注:1.此委托书为参考格式,其中,第二、三、五、六以及“受托人有转委托权”的表述是必要套款;

2.此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公证事项为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即有该委托书系委托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意思表示)

委托人: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受托人: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我(们)与受托人 系 关系。我(们)欲购买位于(写明楼盘名称和房号,须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中的地址一致)号的房屋,我(们)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特委托 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附件、协议,代交首付款及相关费用。

二、代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系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三、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以相关事宜。

四、代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五、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六、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代为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住房登记记录信息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九、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5

中国工商银行(甲方)受________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__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利率_____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十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步将清单寄往甲方)。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过程中确保不因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变更而终止或不履行协议。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6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一、发放委托贷款。

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

三、按甲方书面意见对借款人不合理用款采取适当措施。

四、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账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有关税金。

六、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存款账户。甲方通知乙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二、甲方与借款人商定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乙方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业通行做法执行,甲方特殊要求应与乙方协商后执行。

四、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提前申请展期,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

五、乙方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委托贷款利息时应及时划入甲方规定账户,开户行: 建行金桥分理处 ;户名: ;账号: 。

六、委托贷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相应后果。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甲方与借款人另行签订。

二、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

三、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

四、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

五、对委托贷款合同中不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的变动与修改,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及时通知乙方。

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支付借款方应付但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业务。

二、积极协助甲方回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按国家规定,不承担甲方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四、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

五、按时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应由借款方支付但借款方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从借款方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中直接扣划不足部分以及按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如果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足以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账户中直接扣划手续费及违约金,不足扣划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五条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手续费率及计算方式:

1、 手续费率为委托贷款额的3‰

2、 手续费计算方式: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委托贷款额×3‰

二、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的结算时间、计交方式等按照甲方、乙方与借款人三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委托贷款逾期的处理约定

一、对于按照甲方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含展期)到期后一年内,乙方承诺履行所有本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借款人仍未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导致乙方仍需对该笔贷款以及借款人贷款账户、相应利息账户进行管理的,甲方应就贷款及相关账户的管理工作与乙方另行商定处理事宜。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继续对甲方贷款及相关账户进行管理,但应另行支付乙方手续费。

三、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甲方未对贷款及相关账户处理工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手续费的,则乙方将有权停止履行与该笔贷款有关的一切义务,由此产生的丧失诉讼时效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对于乙方已停止履行相关义务的委托贷款,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恢复该笔贷款管理等工作。经协商一致,甲方需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应另行支付手续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可酌情采取扣减手续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措施。

二、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甲方应根据逾期付款的金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八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7

委 托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借 款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3. 其他: .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

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 .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 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 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 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项处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 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七章 附则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委托贷款合同 篇8

甲方(委托方主办人):__________

乙方(受托银行):__________

丙方(用款方):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现将委托贷款事宜,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公平,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原则,签订本委托贷款合同。

第一章甲方(委托方)职责

甲方主办人先生,根据用款方和受托银行商定同意本委托贷款合同的各项条款,引存先生在华合法人民币亿元整。存入受托银行委托贷款专用帐户,年利率8、5%,一次性综合服务费%,甲方委托贷款资金未能按时到受托银行,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一条款执行。

第二章乙方(受托银行)职责

乙方为用款方理解委托贷款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亿元整,存入委托贷款专用帐户,三日内受托银行务必在委托贷款合同书上签章,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二条款执行。委托贷款年利率8、5%,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一次性综合服务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总计人民币万元整,在款到达受托银行十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代收代付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以后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受托银行代收代付每年利息8.5%,直至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时间止,并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回本金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二条款执行。

第三章丙方(用款方)职责

第一条、用款方在签定本合同前,首先与受托银行商定同意本合同的全部资料,方可签署本合同,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四条款执行。

第二条、按受托银行的要求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合理运用委托贷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向受托银行交纳每年利息并按期归还本金。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二条款执行。

第四章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帐户

甲方主办人在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两日内,将银主的护照、外管局批文、资金移动手续、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文件转交给受托银行开户。由受托银行在两日内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帐户,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五条款执行。

第五章动款方法

受托银行有权动用委托贷款专用帐户资金,甲方无需授权,受托银行按贷款通则和本合同条款及时转款给用款方,确保资金安全,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二条款执行。

第六章委托贷款和归还本金的期限

委托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拾年。在用款方正常支付每年利息的状况下,受托银行同意可延期五年,不另签署合同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归还本金的方法:允许用款方提前归还部份或全部本金,本着减本减息的方法执行。直止合同期满,本金全部还清。

本委托贷款期限:从月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共年。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一次性还清本金。

第七章违约职责

第一条:甲方务必按合同规定时间转款到受托银行,推迟一天,按拖延金额每亿元每一天贰仟元人民币计算;超过15天,每亿元每一天按贰万元计算,赔偿给受托银行,最长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赔偿付清合同终止,否则负法律职责。

第二条:受托银行未能按时代收代付每一年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除正常交纳所拖欠的利息和收回本金外,还须交滞纳金,其标准:每推迟一天,按拖欠金额每百万元每一天按壹仟元计算,赔偿给甲方主办人;超过15天,按拖欠金额每百万元按贰仟元计算,最长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还未交纳拖欠的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按银行法执行,合同终止。

第三条: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借故拒收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按拒收金额的10%一次性赔偿给委托方。

第四条:受托银行未能按时无误在本合同或查询证书签章并提交行长、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视为用款方违约,保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本委托贷款合同即时作废。如出现做假伪造行为,视情节追究当事人法律职责。

第五条:甲方未能按时提交开户手续,影响开户时间,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一条款执行。受托银行接到甲方提交的开户手续,未能按时开户,也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一条款执行。

第六条:在正常履行合同中甲方不准移动委托贷款专用帐户的资金,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受托银行动款有误负全部赔偿职责。

第八章其它

第一条、甲方主办人事先支付较大资金(包括接送银主差旅费、通讯费、资金移动费、动款利息税等费用),因此在签署本合同时,用款方暂交纳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其标准为每亿元每一天按3570元计算,待受托银行签章无误后,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退回,否则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

第二条、用款方按时提交委托贷款合同书和签章的查询证书及带给行长、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经甲方核实有误,书面通知用款方。用款方不认可时,甲方立案,立案费由甲方暂垫付,用款方务必在两日内向甲方提交六人去受托银行的往返差旅费。未按时提交该费用,甲方不动身,视为用款方违约,合同终止,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按时提交该费用,甲方两日内和用款方共同去受托银行核实,核实无误,差旅费及时归还用款方,委托贷款资金按时到位,否则负法律职责。核实有误,用款方暂交的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及差旅费不退,甲方垫付的立案费用由用款方及时归还。用款方按时提交去受托银行核实差旅费,甲方两日内不动身,视为甲方违约,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一条款执行。

第三条、委托贷款合同和查询证书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一无效。

第四条、签署查询证书,用款方交纳查询费用叁仟元,待受托银行查询无误退回,否则不退。

第五条、委托方主办人负责代收代付一次性综合服务费,按本合同之规定,负责交纳所得税,开具税务发票证转交给相关操作人,操作人需交纳营业税,按一款两划的办法进行。

第九章操作时间

本合同自20月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共天。甲方核实三天时间除外,用款方务必在20xx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18时前,完整无误提交委托贷款合同和签章的查询证书及行长、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经甲方三日内核实无误,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退回,三日内款到受托银行,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一条款执行。用款方未能按时完整提交本合同和签章的查询证书,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并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职责第四条执行。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受托银行:__________(公章)

行长签字:__________(行长工作证复印件)

银行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受托银行主管银行:__________(公章)

行长签字:__________(行长工作证复印件)

银行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主办人):__________

丙方(用款方签字):__________(公章)

操作主办人:(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9

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宁银北分委贷字第号

受托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地址:主要负责人:张进电话:58720261

委托人(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借款人(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委托贷款给丙方一事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委托贷款合同,幷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委托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币种)(大写)(小写)¥。本合同项下贷款为委托贷款。

二、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即利率为‰,在借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在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下调)%,即利率为‰;在贷款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

(1)公布的次月对应日按新的基准利率和本款约定的上浮或下调幅度相应调整浮动利率,没有对应日期的,为对应月的末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年1月1日调整浮动利率。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按结息,

结息日为:

利息支付方式为。

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名称:账号:

甲方可以从上述账户中直接扣收,若丙方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三、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182天。如丙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四、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第二条、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一、用款计划

二、贷款偿还

丙方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由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贷款资金

乙方提供甲方发放委托贷款所需的资金,应于年月日之前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手续费

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年费率为‰,收取方式;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手续费。若未足额支付手续费,甲方有权拒绝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委托贷款存在担保的,乙方自行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必要的担保手续。

第六条放款条件放款账户:

甲方根据乙方放款指令,将约定金额划至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要求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有权了解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经营及还款计划;

四、有权监督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五、有权直接从丙方账户上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丙方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七、在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乙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八、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乙方因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九、甲方应按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丙方发放贷款;

十、甲方应当对丙方的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一、甲方为丙方提供一般存款帐户和委托资金专户的结算和管理服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委托贷款期间,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并遵循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委托贷款政策法规的调整要求而作相应调整。

二、乙方应将委托办理贷款业务要素逐项在《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载明,且以下几项要素必须明确,包括:委托贷款金额、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乙方的特别委托事项、甲方要求载明的其他要素等。对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内容暂不能具体明确的,乙方另行以《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以下简称“放款通知单”)形式通知甲方。

三、甲方发放委托贷款前,乙方必须出具与委托书内容完全吻合的放款通知单,其中必须将委托书中未能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要素内容载明清楚。

四、乙方应在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中注明所委托资金用于一次性委托贷款还是循环委托贷款。如未特别注明,则视同为一次性委托贷款。

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所签发的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乙方不得在收回委托贷款资金后自行循环发放。

五、如乙方采用循环委托贷款方式,则必须在放款通知单中注明循环委托贷款的总期限等条件。循环委托贷款总期限是指自第一笔委托贷款的放款日,至最后一笔委托贷款的到

期日止。

循环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根据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间内向指定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委托贷款。

六、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需对已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率等要素条件(含贷款展期)进行调整,乙方与借款人必须协商一致后,书面通知甲方执行。如乙方与借款人未达成一致,则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已发放委托贷款进行要素调整。

七、乙方在甲方下属的开立委托资金专户。该资金专户内帐面留存资金的计息按(年/月)利率执行,并按季计息。

八、甲方将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存放于委托资金专户。委托贷款收回或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委托贷款期间,乙方需要提取委托资金专户部分留存款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划拨离开的委托资金不超过原拨入委托资金的%。

九、乙方声明;

1、本协议所指委托内容是乙方的自主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乙方同意甲方仅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和收回的经办人,不承担任何发放或偿还委托贷款资金的连带责任。

3、乙方保证所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且有权自主支配。

4、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需在甲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

二、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三、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和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七、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八、丙方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甲方、乙方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指定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因用途等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任务,或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丙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5、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者撤销;

6、丙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7、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8、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9、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10、丙方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甲方认为已经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四、乙方授权甲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

1、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2、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3、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

5、有权直接从丙方、保证人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和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乙方和丙方合法设立、有效存续,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二、乙方和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

委托贷款合同 篇10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论,无纠纷,无抵押。

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 ,所有人 ,房型 ,房龄约 年,朝向 ,楼层 层,总层数 层,结构 ,面积(建筑/使用) 平方米,配套设施 。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房屋办理 形式贷款。 甲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贷款年限为 年。 (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贷款的约定:

一、双方的责任

甲方的责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该房屋提供协助房屋 服务。并且自愿委托乙方将该房屋到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甲方须保证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是真实、可靠、合法、有效的。如贷款银行、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其所提供材料、证明内容不属实或其资信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甲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所收取服务费不予退还。

3、甲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须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5、甲方需要按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等。甲方贷款办理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6、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求其法律的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7、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8、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银行贷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9、若因甲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协议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该房屋贷款办理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收取委托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的责任:

1、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的责任。

2、乙方不得恶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如有,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法律的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合同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乙方将退还所收取的委托服务费。

4、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协助甲方办理该房屋贷款事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委托书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本委托书则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委托费相关约定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贷款委托服务费(按实际贷款额的 %为委托服务费)与房屋评估费(总房值的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若甲方有需要乙方为其垫资,则乙方收取甲方的垫资费用为垫资数额的 %),甲方予签订本委托书时向乙方交纳委托服务费。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评估费(总房值的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其余的委托服务费(实际贷款额的 %)于该房屋审批之后的三天内交予乙方。

三、约定的其他事宜或补充

经乙方核实确认并且同意后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经手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11

为了更好地融通各单位自主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甲方)与(乙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将资金 作为委托贷款基金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按甲方指定对象、内容代为发放。

二、甲方将上述款项存入乙方(一次或分次存入均可)后,才能发放贷款,未发放部分,甲方可以提龋

三、乙方对甲方存入的资金,未发放部分比照专业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每季计付利息一次,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视同甲方委托贷款基金。

四、甲方一次批给、用款单位分次使用时,乙方即按批准发放金额一次由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中支出,另行保管,甲方不得安排使用。

五、根据甲方与用款单位协议规定的利率,乙方每季计收利息后,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视同甲方委托贷款基金。

六、乙方按每月末实际贷款余额的‰向甲方(或用款单位)计收手续费。

七、委托贷款到期,由用款单位主动归还,并由乙方将收回的贷款本息,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到期不还,乙方有权主动从用款单位的结算账户中扣收,逾期加计罚息20%,归乙方收入。

八、甲方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必须直接划入甲方在银行分理处开立的 账户内,不得转划他户和支取现金。

九、乙方只承担甲方与用款单位所签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的执行、监督、督促还款的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直至委托存、放本息全部结清日止。

甲方公章 负责人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章

委托贷款合同 篇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拍摄_____片(或电视剧)《_______________》出现资金短缺因而向乙方借款。

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年第_________号《委托贷款协议书》、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和《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代委托人在受托范围内与甲方订立委托贷款合同。

鉴于此,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人_________将自有的(币种)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委托乙方按照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甲方)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贷款按月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途为拍摄_____片(或电视剧)《_________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条?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并通知甲方。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

一、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若甲方在本合同签署时已拥有在乙方开立的有效账户,只需将账号书面告知乙方即可;经乙方审核后,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存款账户,甲方无须另行开立新账户。

(二)委托人的委托基金已经划到其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户。

(三)乙方已经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二、发放贷款计划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年?月底前

第二期

年?月底前

第三期

年?月底前

三、乙方应按时将贷款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贷款账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贷款的偿还

一、还款顺序: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息的原则偿还。如有调整,按委托人书面通知执行。

二、付息: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利息,在结息日将相应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还款账户中扣划当期应支付的利息,无须另行通知甲方。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三、还款计划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第二期

年?月底前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四、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日内在乙方开立还款账户,专门用于归还贷款和支付利息。甲方应按照本条的规定归还贷款,及时将相应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还款账户中扣划当期应归还的贷款,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提前还款:

(一)经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方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甲方提前归还本金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间及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果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三)甲方未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提前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贷款额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六、还款担保:

(一)甲方应以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委托贷款。

(二)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甲方在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展期,并在委托人批准后及时同乙方办理展期手续。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二、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还款账户,不得转移账户。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借款。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和情况。

(四)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按乙方要求提供其相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五)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六)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服务、_____、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了解委托人要求了解的甲方经营、财务活动情况。

(二)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并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三)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代委托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划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委托贷款,但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予以保密,单位托人在委托范围内要求了解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百分之______的罚息,直至甲方归还为止,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贷款挪用或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收复利,直至甲方支付为止。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的贷款加收百分之_________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划扣。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根据委托人书面意见进行处理:

(一)甲方未按要求向委托人何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

(三)甲方拒绝乙方对代款使用情况的了解。

(四)甲方或其保证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危及贷款安全的。

(五)甲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六)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_____程序及其他的法律纠纷,委托人认为可能影响委托资产安全的。

(七)甲方违反本合同第条有关的其他义务条款,委托人认为足以影响甲方债务清偿能力的。

五、在委托人资金已划入乙方规定账户,乙方已经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本合同已生效,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时,应根据迟延发放的贷款和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对甲方计付赔偿金。

六、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提前收回贷款额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委托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贷款到期,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委托人同意后,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委托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分立、联营、合资、合并、兼并、股份制改造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_________天前书面报告委托人并书面通知乙方。委托人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

第十二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三条?通知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并经委托人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_____、_____,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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