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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集方案【篇1】

2005-8-5 辽地税函[2005]1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j458.cOm

一、对《通知》规定的减免地方各税,各市要按照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审核、审批。

二、《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对《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下列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对由开发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四)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纳税人申请免税的,应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契税免税手续。

(二)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批件、占用土地批件,办理房地产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免税手续。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户,凭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免征契税。

二○○五年八月五日

市集方案【篇2】

六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字体:大 中 小】【2007-11-13】 【作者/来源 王永长】 【关 闭】

为深入贯彻《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皖发〔2007〕11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六发〔2007〕10号)统一部署,在2006年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全面推行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林业“三定”以来确定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确权核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进一步完善农村林地承包政策,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推进林业主体改革。同时,全面推进林业配套改革,创建林业要素市场,并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从而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林区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

2、主要任务:完成全市农村集体林权林地林木的确权发证任务。推进林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创新,促进林权依法流转,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林业要素市场,使林业的经营管理、采伐运输管理、林权抵押、信贷支持、证件管理等综合服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3、基本要求:改革坚持以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林权改革要做到确保不造成乱砍滥伐,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保持林区秩序稳定。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2、对已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自留山继续坚持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责任山在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自留山和责任山由林农和承包户申领《林权证》,允许继承和流转。

3、林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再延长一个承包期。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新一轮承包和此次确权发证,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监督权。

4、平原地区集体林地林木,村庄片林以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发给《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木、树穴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要发给《林权证》。

5、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均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包括集体规模林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6、已经落实承包责任制和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林地,应当限期造林绿化。对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造林的,要按照“谁造谁有”政策落实林权和受益分成比例,并按照承包者享有林地使用权、经营者享有林木所有权发给《林权证》。一个轮伐期内,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再归还给原承包经营农户。竹林、经济林的经营期由双方约定解决,但最长不超过30年。

7、鉴于我市多数地方一户多山、一山多主的现实,为了林业规模经营的需要或方便农户经营管理,对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亲情友情自愿联合入股经营,换互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并保持对林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8、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国家、省级公益林等确需流转的,也不得改变其公益林的性质。

9、林权流转的一方应当向当地乡镇林业站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林权流转合同进行交易,其流转结果受法律保护。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否需要经过评估,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期限根据林木轮伐期不同,速生林木(如杨树)最长为2个轮伐期,其他应控制在一个轮伐期内。竹林、经济林的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但无论何种情况,流转的期限都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户没有固定收入或除林地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要确保其生活保障必须的林地面积不得流转,防止农民因失山失地造成的生活贫困。

10、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流转林地的林权证号、林地所在地名称、小班位置、四至界线、树种、林种、面积、林木蓄积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11、集体经营的林地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流转。流转的收益大部分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

12、承包到农户经营的林地,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发给《林权证》。如果未经登记,再流转时,第三方要求登记发证的,此前流转的双方不得提出异议。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费用以及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13、对已经流转的林权,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加以解决。对依法操作、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基本合法、确有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要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流转,要依法予以纠正。

14、创建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林业要素市场。随着林权改革的推进,应当在县城或重点区域的乡镇建立林业综合服务场所:即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服务项目,为林农和业主提供一站式服务。

15、创新林业执法管理体系。按国家有关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整合执法队伍,完善执法体系,把具有行政执法的木竹检查、林业案件查处、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等职能整合在一起,在县级成立执法大队和执法中队,覆盖全县范围,一个窗口对外,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16、鼓励和引导成立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带领千家万户闯市场,把产供销、抵押贷串联起来,一条龙服务,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三、方法步骤

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县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市有关业务部门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在凡是林权涉及到的地方,通过县乡组织逐村逐组逐户实地进行林权确认,采取地形图勾绘和实地丈量(GPS)的方法把林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发给《林权证》。在此基础上,把林权改革推向深入。

按照林权改革的逐次推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上半年):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培训。

1、成立组织。各县区都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办公室,分管乡镇长任办公室主任。

2、调查摸底,制定林权改革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层层制定林权改革方案。县级林权改革方案要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林权改革方案要根据已批准的县区林权改革方案制定,报县区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改革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宣传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林权改革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林改。同时开展业务骨干的宣传、培训,以基层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为主,培训内容为:林权改革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技术规定,林业要素市场相关内容等。

(二)勘界确权阶段(2007年7月—2007年12月):现场勘界、明确主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1、实地勘界确权:各地要根据林权改革方案要求,由各行政村或拥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在县区、乡镇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逐块调查登记和地形图小班勾图,并将四至界线和确权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再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加大调处力度;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

(三)建档发证阶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全面建档、统一发证、理顺关系、规范管理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微机录入后报县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核发《林权证》后,对原有的山林权证要依法予以注销。完成新(换)发《林权证》的地方,今后的一切林事活动均凭新证办理。

(四)综合配套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建立市场、规范流转、理顺体制、完善服务

1、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深入推进改革,促进林权流转,盘活现有存量,搞活经营市场,改革投融资体制,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和林业要素市场。

2、组建以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为核心的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服务三大体系。理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完善林业服务体系。逐步实行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由县区林业局直管的林业工作站管理体系,把林业站、木竹检查站等单位建成为基层服务的新型兼具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事业单位。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

3、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督机制。对涉及林农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林农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月-2009年4月)。县乡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总结表彰

对外业区划勘界、林权登记发证、微机录入建档以及林权流转等进行全面验收,总结完善。验收工作由县区组织逐级逐项验收,市级全面核查,最后省级验收。

1、确权发证情况:按合格、良好、优秀三级验收。凡通过这次林权改革之后,确权任务完成90%以上,确权发证或换证数量达到应发换证总数即发证率70%以上的为合格标准;达到80%以上为良好等次;达到90%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2、林权流转及要素市场建立情况:各乡镇均开展了林权流转,山区县至少有3个以上乡镇建立了规范的林业要素市场,丘陵平原县、区至少建立1个以上,验收为合格。林业要素市场覆盖全县、区的,验收为优秀。

3、林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建立情况:林业站建立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整合了职能,组建了队伍,编制和经费落实,林业服务体系健全,得到上述要求的验收为合格。

4、档案建立情况:林权改革文件、方案、林权登记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齐全归档,有固定地点存放的为合格;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配有专门库房,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服务的为优秀。

验收结束后,县区和乡镇林权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要对这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比表彰,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失误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要限期返工改正,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刑事处分。

四、保障措施

(一)要建立高规格的林改工作领导组织。县区、乡镇、村要层层成立高规格的领导组,加强对林权改革全过程的组织领导。特别要在组织发动、规范操作、林权纠纷调处以及林权改革遇到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上发挥领导组的作用。县区级领导组应在林权改革的关键阶段开展巡回督查指导,确保林权改革少走弯路。同时,林权改革领导组要采取分片包干制落实责任。也可邀请人大政协的领导参加督查指导。各地要把这次林权改革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认真加以落实。

(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要求,分别制定县区、乡(镇)、村、组的林权改革方案,并报上一级批准后实施。村组林权改革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让群众满意,把好事办好。在执行林权改革方案时要精心组织,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程序操作不走样。确保确权发证第一道工序的真实、合法、有效。

(三)要组织一支林权改革的专门队伍。按照“政策引导、部门服务、县乡组织、村组操作”的要求,在确权时,要有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推选那些责任心强、甘于奉献、群众信得过的、有威望的,认真负责的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参与林改勘界确权,在县区和乡镇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的带领指导下开展工作。县区、乡镇同时要确定专门人员参与指导和服务林权改革。外业勘界、内业登记发证等相关业务部门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给予技术指导服务。

(四)要安排落实好工作经费。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林权改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勤俭节约。外业勘界和村民代表会议等群众为自己办的事,如有经费支出,原则上要自我消化。图、表、卡、公示、登记建档、会议、培训等必要的经费,应按事权划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考虑,原则上按照每亩林地1元的标准,由县区和乡镇财政合理分摊。同时,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争取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要把宣传工作贯彻于林权改革的始终。要把林权改革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专栏宣传,也可通过编发宣传提纲、致林农的一封信、政策问答等宣传形式,把林权改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做法要求等等送到千家万户,送到林农手上。通过宣传,真正让广大林农理解、支持、从而积极参与林权改革。

市集方案【篇3】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

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三、建立相关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1.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四、严格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梳理要全面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归纳行为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查等形式,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入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

(三)制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归纳的不同违法行为阶次与相应的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

(五)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市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现省政府所属部门省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省的统一,实现各市政府所属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本地区的统一。沈阳、大连、鞍山、丹东、朝阳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2007年12月3 1日前,全部完成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工作,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各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市、区)、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软环境建设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采取明查暗访等各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在2008年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各部门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要行动积极又要扎实稳妥,力争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规范、深化和提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加以全面推进,以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突破,使我省行政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省政府法制办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

市集方案【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整治取缔全市“小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河南省2017年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17年5月31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小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取缔类别、范围和标准

(一)类别

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二)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取消“小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三、整治取缔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各镇(街道)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2017年3月15日前,对本辖区、本行业“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新一轮的排查,彻底澄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市攻坚办备案。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

(二)整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小散乱污”企业(生产线),凡涉及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2017年5月31日前,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科工信委

(三)整治取缔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涉及工商、环保、质监、国土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2017年5月31日前,依法予以整治取缔。对涉及两个以上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做好以下配合联合整治取缔工作。

1.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凡涉及无工商手续的'污染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工商局

2.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环评手续,凡涉及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企业,以及2016年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中列入关停名单而未按要求关停的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

3.国土部门负责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国土资源局

4.质监部门负责核查各项“小散乱污”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凡涉及没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质监局

(四)整治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由当地政府牵头,环保、工商部门负责,2017年5月31日前,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五)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污染企业。对虽有工商注册和其它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责令实施限期停产整治并给予处罚。对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工商局、市相关审批部门

(六)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5月31日起,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VOCS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环保局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黑加油站”。2017年3月31日前,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黑加油站”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死灰复燃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拆除设施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其它小散乱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要求,由各镇(街道)和各相关局委负责整治取缔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各类“小散乱污”企业。各镇(街道)是“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整治措施,并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定期协商,加强指挥调度,把握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各镇(街道):负责制定本辖区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

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工信部门:重点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核查取缔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营业执照,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已拆除的承压燃煤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

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并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做好依法整治取缔工作。

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负责提供“小散乱污”企业电力用户清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纪检、监察部门:按要求对整治取缔行动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司法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侦查,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取缔工作。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各级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全面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核问效。市攻坚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会组织专门力量,对整治取缔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整治取缔工作落实不力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全程督办、跟踪问效,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治取缔工作。督导检查情况,计入对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日常考核中。

(五)强化核查,严格验收标准。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整治取缔台账和“四个到位”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对符合取缔标准的进行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实施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整治取缔工作情况。

(六)强化考评,严厉追责问责。市攻坚办结合日常督导情况、各地整治取缔工作核查情况和网格化监管落实情况、督导核查整治取缔工作台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表彰;对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未列入本次整治台账中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半年和年度目标考核。

(七)建立台账,及时总结报告。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和分类整治台账于3月15日前,工作进展情况和《“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每月23日前报送市攻坚办。市攻坚办将在市主要媒体公布整治情况,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八)建章立制,巩固取缔成效。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市集方案【篇5】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104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观,城市建设水平、国民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投资软环境建设已成为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投资的决定性因素。近几年来,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清理乱收费、处理外商投诉、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省投资软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着办事扯皮推诿、相互掣肘,服务质量差,办事效率低,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等问题,一些企业不遵守信誉,不按合同办事,挫伤了外商的积极性,个别职能部门和企业还存在着重招商、轻管理的倾向,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我省对外开放和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为了创造一个协调发展、文明宽松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一、一、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

1.坚持省外商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46号)规范了利用外资的立项审批、合同、章程审批、工商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土地管理、劳动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商品检验等主要涉外部门的公开办事程序。各部门今年内都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作法,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公开办事制度。各级政府的涉外部门也要制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和工作标准和收费标准,公布办理审批的申办程序、工作流程、所需材料、办事时限等。各审批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对不按工作程序、标准和时限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相应进行处罚,直至调离岗位。

要在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市推行对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一站式”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市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出国审批办法,对符合《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国外办〔1997〕12号)规定要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要扩大赋予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来华经贸人员自行审批权的试点范围。

3.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实施延伸服务。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同时,公用、城建、供热、商业、邮电、交通、电力、卫生、金融、口岸、旅游等重点社会服务部门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凡是与企业有直接服务关系的部门都要实施承诺制,公布承诺的内容、标准、责任、服务时限等,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

加强口岸环境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窗口单位服务承诺制,将口岸功能向内陆城市延伸,进一步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提高口岸通行能力。海关、检验检疫、海监、边检等口岸检查单位要坚持实施海港口岸国际航行船舶24小时值班制,机场航班延误留守待命制,货物申报放行节假日加班预约制,信誉企业通关、检验给予便利优惠等办法。港口、铁路、民航、仓储等生产作业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遵守行业规定,规范市场秩序,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二、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加强地方涉外法规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2000年全省对外开放会议精神,对现行的规章、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有碍于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修订或予以废止。

2.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服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评选出对我省对外开放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标牌,实行特殊保护政策。除常规性执法检查外,一般的参观、检查、培训、评比、收费等活动必须提前报企业所在地同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企业。

3.对发文件、培训、开会等实行核准制度。今后省、市、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凡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内容的条款,必须事前征求同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未经会签同意一律不准下发;对未注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可不予执行。除国家和省依法进行的培训和召开的会议外,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召开的会议,要提交将培训和会议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报当地外经贸部门核准,如需要收费还应报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一般情况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由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的评比活动。确有需要的,须事先送同级外经贸部门会签同意。

4.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有关部门确需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属于执法检查的,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属于收费的,应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填写《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并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检查和收费活动必须要2人以上同行,属于国家统一着装的人员必须着公务服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可到所在地和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5.要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执行程序进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行政执法单位,并写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企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处以大额罚款或扣押财物数额较大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停业处罚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同级外经贸部门备案。

6.严禁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实行有偿和变相有偿服务。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更不允许将国家机关的职权下放给所属企业、事业、社团组织,实行变相收费。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三、加大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力度

1.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外经贸、财政等部门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特别要清理、检查那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收费项目,避免出现“回生”现象;具备条件的市要逐步实行集中一个部门收费。今后,凡新出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应征得外经贸部门同意后,送财政、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立项和收费标准。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对于界限不清、适用对象有异议、收缴双方有分歧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应及时与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协商解决。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前暂不收费,不得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中外双方的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不断增加,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诉中心已势在必行。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现有涉外人员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适应能力,加强协调力度,合理解决纠纷,提高投诉案件的受理满意率。要公开外商投诉电话,接受外商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3.建立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为广泛、直接听取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中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省、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坚持实施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每年都要召开几次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参加的投资环境座谈会。

4.从外国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省政府经济顾问和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对外开放的步伐,直接听取外商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省政府决定从在我省投资的知名外国企业中聘请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省政府经济顾问,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外方常驻人员任省政府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辽宁的对外开放出谋划策。

5.制定和落实吸纳各类人才的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吸引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等各种政策,广纳天下英才、用好各类人才。从今年起,省政府将不断加大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各市政府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好工作。省、市人事部门要继续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打破地区、部门、单位的限制,取消限制外地人才进入我省的各项规定和收费,努力创造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使人才来去自由并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6.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账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传达。如需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四、四、加大对外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

1.扩大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我省投资环境的宣传力度,以适应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大世贸组织的需要,营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软环境,形成有利于外商投资的良好氛围,让世界更多地了解辽宁。

2.表彰先进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对外宣传。对全省对外开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公开表彰,各新闻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时,要用他们在辽宁投资的成功经验介绍辽宁省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外商到辽宁投资。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外经贸部门每年要会同法制、监察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省、市、县都要设立义务兼职收费监察员和特邀监察员,监察员由各级政府从外经贸、法制、监察、财政、物价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中聘任,特邀监察员邀请人大、政协有关人员担任。

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一些丑恶和破坏我省投资软环境的人和事公开予以曝光,警示人们自觉维护辽宁的形象,促进全省投资软环境的改善。

省外经贸厅

2000年11月10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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