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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作总结(篇1)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征地时男满16-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女满16-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筹集。筹资比例: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筹资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不足部分由村(居)集体和个人补齐;市政府承担筹资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直接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总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

其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70%

政府补助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30%

第十二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缴清当次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比例,分次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

其中,个人和集体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70%

政府每次补助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30%

个人承包土地被征比例=个人当次被征土地面积(亩)÷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100%

农民工作总结(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枣治欠发【20xx】3号文件精神。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进一步做好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我们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xx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项行动任务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枣强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健全了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枣强县20xx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攻坚行动的工作重点、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工作开展情况

1、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维权渠道。以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为契机,我们利用宪法宣传日,深入企业和街道广泛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解答咨询群众200余人次,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广泛宣传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接受咨询,努力帮助农民工掌握维权知识。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劳动监察维权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事宜,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扎实推进自查和排查。我县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积极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的事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通知了各乡镇、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排查工作,共排查工程项目22个,涉及工人3400余人,经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反馈目前我县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领域内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

3、检查全覆盖,不留死角。12月10日—12月18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进行了联合检查,检查了各在建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及维权信息公示等各项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进行整改。一旦发现有涉嫌欠薪的行为,立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快查快处,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截至目前为止,根治欠薪行动共排查8家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1078余人。目前没有发现拖欠工资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1、导致欠薪的源头性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仍不规范,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问题依然存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规范引发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及工程款纠纷,在施工企业、包工头抽取个人利益后,最终将纠纷矛盾转嫁到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这是建筑领域欠薪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

2、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措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存在隐患,一些工程项目施工周期短、工人流动性大,用工管理仍存在以班组长手工记账等问题;发放工资应当实现银行代发,仍有部分项目现金发放为主。

3、受外部经济影响较大的加工制造业欠薪问题突显。部分加工制造业,特别是租赁厂房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者,自身生产能力依赖外部经济环境,抗风险能力差,生产经营链条中哪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导致工人工资的拖欠。

4、近几年,通过政策宣传和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农民工维权意识提高,投诉意识显著增强,维权手段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农民工被欠薪后,并不选择按照程序办理,而是绕过投诉,直接通过上访或拨打市长公开电话或拨打12333服务电话投诉。今年下半年,通过衡水市961890群众服务热线或12333服务电话转办的案件数为20余件,而20xx年全年转办数为7件。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在坚持既有工作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围绕20xx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进一步靠前布防、靠前指挥,持续发力,打好根治欠薪攻坚战。

一是推动制度落实,加强源头预防。狠抓“两金”、“三机制”、“一入罪”措施落实见效,下大气力推动将“两金”、“三机制”落实到每个建筑项目,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和监管,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切实发挥制度源头预防作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再梳理,切实保证“两金”、“三机制”在政府投资工程中的落实。同时,通过微信平台、智慧枣强等新媒体,加强政策宣传,浓厚氛围,形成对欠薪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用人单位不敢欠薪、不能欠薪、不想欠薪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畅通投诉渠道。完善联动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加快对欠薪案件的应急反应,简化群体性讨薪案件的办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办理欠薪案件的效率,及时高效的为欠薪农民工讨加工资。加强对企业的现场和非现场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力度,有针对性的对我县产业较为密集的玻璃钢制造、输送机械加工、皮毛加工业进行专项检查,主动将隐患纳入视野、将问题解决在萌芽。

三是依法依规打击,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依规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用法律的威严震慑欠薪行为,让农民工付出有回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社会稳定。

四是完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认定、推送工作,加大“黑名单”的列入力度,使违法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激励企业守法诚信。

五是加强执法监察,坚决打赢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这场硬仗。组织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县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加强预警监测,及时发现和化解欠薪隐患;进一步聚焦欠薪行为,集中力量清理化解历史存量欠薪问题,争取做到欠薪案件在20xx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坚决防止发生新欠。

农民工作总结(篇3)

根据省市《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薪联发电[20xx]2号)和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转发《云南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保薪联发电[20xx]3号)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隆薪联发[20xx]2号和隆阳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开展此次专项活动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区扎实抓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20xx年6月30日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就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治欠保支相关制度,区人民政府分别与21个乡镇及区直有关部门签订《20xx20xx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书》32份。将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综合考核,按照考核细则;20xx年7月10日召开隆阳区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专项工作推进会议。行业主管各一名领导和70余家建筑企业负责人参加,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保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动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制度(银行代发、工资按月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双公示制度五项制度。

(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情况动态互通,团结联动,实施综合整治。上半年,我区组织人社、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行动,参加检查人数328人,印发资料2569份,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数207个。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截止目前,我区共受理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信访件37件,涉及人数794人,清欠农民工工资1489.39万元;对用工单位的日常巡查力度加大,对用工单位,特别是建筑领域的施工企业在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对这些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两法衔接,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一是对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首先不开据无拖欠证明,并把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的信息公布在云南省劳动监察网站上,从而限制其招投标资格。二是对那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我们收集证据后移交公安处理,20xx年上半年移交公安立案调查2起,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案件2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1起。截止目前,全县未发生重大集体讨薪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平稳可控。

(五)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建立落实情况。我区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推进治欠保支长效机制落实,就行业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存在问题作出整改部署,梳理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落实清欠责任,并通过文件下发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已按时间要求整改完毕。截止目前,我区新建、在建项目共计49个,其中:政府性投资项目44个,实行实名制管理项目49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项目49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双公示项目49个;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49个;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43个,20xx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累计缴存47个项目,截止目前,资金5717.9万元;由县财政在财政总预备费中安排500万元应急周转金,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好最后一道防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压力大,形势不容乐观,屡清屡欠现象仍然存在。自执行治欠保支相关制度以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总体态势平稳可控,但受经济下行压力及投资方资金断裂影响。

(二)欠薪原因多元化,讨薪常态化,清欠难度较大。建设单位资金困难、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比较突出。从受理举报投诉讨要农民工工资信访件中,因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挂靠承包发生纠纷导致工资拖欠的情况较多,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的现象较为突出,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包工头欠薪逃匿等现象,给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带来了较大阻力。

(三)农民工工资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还不全面。一是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未实现全覆盖。二是推进银行代发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缓慢不够彻底。

三、下步工作计划

农民工作总结(篇4)

近年来,**市坚持“建大龙头、带大基地、兴大产业、占大市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立足区域特色优势,把日光温室蔬菜产业作为调整种植结构、提升种植效益的突破口来抓,多年坚持财政资金扶持,部门跟踪服务,技术人员包片指导,使日光温室产业逐步培育成为农户的增收主业。截止目前,全市共建成日光温室4679 座、5495 亩,带动全市5600多户农户从事日光温室蔬菜产业的种植与销售工作,初步形成了温室蔬菜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条龙服务的产业化经营格局。2004年,全市日光温室蔬菜实现经济收入2500多万元,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 4.5 %。**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依托区域优势发展基地,找准突破口培育支柱产业

**市从1998年开始,持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适应性和战略性调整。在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紧紧依托城市人口多、新老两个市区市场需求空间大的优势,从1999年开始,在已有部分农户种植一代日光温室经验的基础上,集中连片规模发展二代日光温室,当年投资760万元,在赤金镇和平村、营田村、**镇南门村等片区配套建成高标准二代日光温室1295座,并全部落实到户,当年成功试种出9大类、15个新品种的日光温室蔬菜,棚均收入达到4000余元,实现了当年建设、当年投入生产、当年取得经济效益的目标,使广大种植户见到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坚定了市委、市政府和有关乡镇发展日光温室产业的信心和决心。由于二代日光温室空间大、立柱少、采光储热保温性能好,很快被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接受,并取代了一代日光温室。经过99年到2001年连续三年的建设,全市共配套建成高标准二代日光温室4049座、5180.4亩,改造一代日光温室298座,建成赤金镇西湖、营田、和平和**镇河西、中渠、东渠、南门两个千亩以上的日光温室蔬菜产业带,基地规模逐年发展壮大。

二、落实政策完善配套设施,夯实基础推动产业持续发展

多年来,**市在日光温室的打建及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上,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效益的原则,采取市、乡、村补贴贷款利息、定棚补助资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采购建设物资、统一架设灌溉设施等方式,先后投入资金1200多万元,对全市集中连片的4000多座日光温室进行了田间道路、水、电及生活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日光温室生产效益和科技含量,从2001年开始推广应用日光温室有机质无土栽培技术,坚持每年为每座机质改造温室补助800元扶持资金,并固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常年坚持在基地划片包棚开展技术服务,逐棚指导改造建设和种植,目前全市已建成有机质无土栽培温室677

座、880亩,2004年亩效益达到9439元。建成了赤金镇和平村、清泉乡跃进村、**镇河西村、北门村4个有机质栽培日光温室蔬菜示范小区,在新老市区市场设立了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组织开展了日光温室蔬菜产地认证和产品论证,使全市日光温室蔬菜产业向无公害方向发展。今年,我们将继续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计划再改造机质栽培温室154座、200亩。

三、加强科技指导服务,稳步提升产业整体效益

近年来,**市不断地加强对农村重点产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力度,在草畜、日光温室蔬菜、啤酒原料等产业的发展上,聘请省内外有关院所的专家组成农业专家咨询团,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新体系。在日光温室蔬菜产业的发展上,**市设立了专门的扶持资金,用于日光温室先进实用技术和适用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工作,先后引进日光温室种植技术43项,成功地嫁接改造了18项新技术。截止目前,全市大部分种植户对日光温室的茬口安排技术、扣膜技术、调控措施及全程化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常规技术都能全面掌握,并娴熟应用,常规技术普及率达到了90%以上,初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市日光温室蔬菜生产的模式和技术措施。特别是有机质无土栽培技术的引进推广,带动了穴盘育苗、节水滴灌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应用普及率达到了60%。同时,全市先后引进推广了34个日光温室新品种,使日光温室的种植由叶菜向果菜等多品种方向发展,全市的日光温室蔬菜品种增加到了60多个,在传统的叶菜、果菜种植品种扩大的基础上,西甜瓜、樱桃西红柿、食用菌等特色蔬菜和花卉园艺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在种植品种结构的布局上,全市已初步形成了以**镇、赤金镇为主产地,以清泉跃进为主的茄辣种植区,以赤金西湖、柳河官庄子、下西号沙地为主的韭菜种植区,以**镇河西、北门为主的西瓜、甜瓜种植区,日光温室蔬菜区域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布局初步形成。通过各项技术措施的推广普及,有效提升了全市日光温室的整体效益,到2004年底,全市日光温室亩均效益达到了8

219元,年均递增500多元,打建改造日光温室已经成为广大种植农户的自觉行动,农户的种植经营观念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四、树立精品品牌意识,积极开拓外部销售市场。

从2001年起,**市紧紧依托本地的优势特色产品和龙头企业,提出了创优创名“草王”饲草、“绿峰春柳”酒花、“参乐”南瓜粉、“沁馨”甜玉米、“雅丹”红花油、“花季”孜然等农产品六大品牌,先后在兰州、酒泉等地举办了多次新闻发布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并先后成功策划组织了酒泉市农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主题活动和全国啤酒原料产业发展技术研讨会,极大地提高了**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通过近几年狠抓规范管理、资源整合、品牌打造等工作,不仅强化了品牌意识,更为重要的是把龙头企业和各个专业协会推到了创市场的主体地位。从2002年起,**市先后指导8种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以日光温室蔬菜为主的17种农产品制订并实施标准化栽培技术规程,对全市日光温室蔬菜和啤酒大麦进行无公害产地认证,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农业的发展,引领了全市日光温室蔬菜产业向无公害、标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市先后对5大类23个蔬菜品种,推广执行了无公害蔬菜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暂无标准的17个蔬菜品种,制定出了地方暂行标准进行推广应用;统一注册了“沁馨”、“花季”蔬菜品牌,积极地进行市场运作,把品牌温室蔬菜逐步推向了市场。目前,**市日光温室蔬菜以其无公害、品质好远销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等地市场,年外销量达2万多吨。日光温室蔬菜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全市大田蔬菜、脱水蔬菜、制种蔬菜的快速发展,全市每年的大田蔬菜落实面积都在2.5万亩以上,已在赤金镇、**镇、下西号、黄闸湾等乡镇建成大田蔬菜、制种蔬菜和脱水蔬菜专业生产小区19个,建成脱水蔬菜龙头加工企业9家,年加工生产各类脱水蔬菜3000多吨。

五、培育发展专业经济协会,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近几年来,**市把扶持专业经济协会作为提高农民市场组织化程度、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借鉴外地区发展市场农业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经验,积极为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协会内部,我们通过建章立制,完善内部决策机制、经营机制、分配机制和运行机制等手段,不断加强对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管理,使全市的专业经济协会能够坚持自愿结合、民主办会、兼顾服务与盈利的原则,还能够联企业创品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壮大实力,成为组织广大农民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在协会外部,切实改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减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专业经济协会的行政干预,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来规范和管理运行行为。截止目前,全市共组建各类形式的专业经济协会83个,吸纳单位和个人会员20254人,带动辐射农户14850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4%。其中以日光温室蔬菜、啤酒花为主的种植业专业经济协会26个,发展会员5535人。

通过几年的扶持发展,**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已涉及到饲草、日光温室蔬菜、肉牛肉羊、啤酒原料、林果、优质专用粮等各个主导产业领域,并建立了稳定的生产基地,专业经济协会一头联结市场和龙头企业,一头对接千家万户,成为发展市场农业的必然趋势,正在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和推进小康社会进程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农民工作总结(篇5)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就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一种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的目的是依法征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在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种是统筹基金,还有一种是个人账户基金。

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要符合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农民工作总结(篇6)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征地时,要及时告知被征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确定后,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提供给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征收土地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居)确定保障方案(包括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等内容)并张榜公示,连同保障方案的说明材料和公示材料(公示材料、村级组织证明材料、保障对象确认材料),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核算出政府补助的保障资金数额,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政府补助的资金划拨到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障资金划拨凭证及时提供给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征收土地方案、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保障方案及说明材料和公示材料、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划拨凭证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要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及时提供给被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和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按照第八条的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经市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花名册》和缴费标准,将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划拨凭证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无误后,及时划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将补缴资金上缴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补缴资金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划拨凭证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无误后,划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资金划拨凭证和《花名册》,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集体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张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等材料,以村(居)为单位报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对划拨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金额核对无误后,统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签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纳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

市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接受和存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集体缴费以及政府补助、利息收入,向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专项用于暂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资金及利息收入,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资金及利息收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专项用于接受市财政部门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向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下拨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专项用于接受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用于核算辖区保障基金结余情况。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部分进入统筹账户,计息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体系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核,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足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三十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标准:

土地被全部征用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土地被征比例×110%

未能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土地被征比例×缴费比例×110%(缴费比例=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原则上以上年度本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5%,每年1月1日自行调整。当养老待遇达不到保障水平时,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前1个月,由参保人持身份证、照片、《缴费证》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记录卡》,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缴费证》收回注销,签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银行为每个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办理养老金结算账户,并将存折(卡)和《领取证》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三条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年月份发放明细表》和《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年月份发放申报明细表》,于当月10日前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年月份发放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于当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5日前将各区所需资金划拨到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末将养老金发放到领取人的养老金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向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劳动服务中心)提供有关材料,办理退出保险关系手续,收回其《领取证》,逐级上报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注销。

第三十六条 在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结算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养老金领取人员去世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继承人和受益人的,将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余额)支付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冒领养老金的,追回冒领养老金的全额及利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持本人户口迁移证明和身份证、《缴费证》,向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办理保险关系迁移手续,其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除死亡和户口迁出本市以外的情况,不予办理退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建立养老金领取人员健在审查制度,杜绝冒领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济政办发[]50号文件下发之日(12月18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九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养老金领取额合并发放。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微机化管理,并逐步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缴费证》、《领取证》等单证由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投入,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必要的启动经费和工作经费。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由市财政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章丘市、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在试行一段时期后,应根据上级新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民工作总结(篇7)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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