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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全面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为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应急预案的细节需要精益求精不能有任何疏漏,你是否在思索应怎样写出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对策呢?励志的句子小编为大家筛选了一篇题为“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推荐阅读,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够喜欢并分享!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5)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1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因灾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河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省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

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副厅长、省水利厅副厅长、省商务厅副厅长、省地震局副局长、省气象局副局长。

省减灾委成员: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军区、河北武警总队、省物价局、省供销总社、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局、省民航办、省海洋局、省测绘局、省外办、省科协、省红十字会、河北保监局、石家庄海关、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

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

3.2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其职责是:(1)承担减灾和全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市、县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项目,综合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省商务厅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设区市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省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省卫生厅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省科技厅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省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省军区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河北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省供销总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省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救生物资和捐助物资的空中运输及受灾伤病员的紧急转移。

省海洋局负责组织发布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省测绘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省外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相关工作。省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省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争取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通过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

河北保监局负责指导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

石家庄海关负责办理涉外救灾捐赠物资的通关工作。

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省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省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市及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相邻设区市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市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省民政厅及灾害多发市、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河北省救灾捐赠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中、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县(市、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省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省和有关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和省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报民政部和省政府。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报民政部和省政府。

5.3.3 灾情核定(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灾害发生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县、市、省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读后感大全 WwW.DHb100.COM]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00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c.倒塌房屋7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a.死亡100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6)以省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内、国际救灾援助。

(7)省民政厅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主任和民政部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省政府起草向国务院申请中央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c.倒塌房屋5万间以上7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7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一经确定,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市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省民政厅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省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省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7)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省政府批准,向全国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c.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局)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市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省民政厅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

(5)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省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7)开展救灾捐赠

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省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3.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告知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c.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3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境之一:a.造成人员死亡;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3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待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的省民政厅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灾区市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5.2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3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6.5.5 各市信息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各市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6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民政部门在1月15日、10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市、区)灾情统计表。

7.1.2 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市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按要求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民政厅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和省政府。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市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灾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事厅和省民政厅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2

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村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按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村统一领导。

当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本预案即自行启动,具体实施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为紧急救助初期。当局部地区或少数乡镇发生灾情时,灾害发生地进入紧急救援状态,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灾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好救助和协调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时段为紧急救助中期。此时的受灾范围、险情、救灾任务较初期成倍增加,各种救助措施迅速到位,救灾工作全面展开。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灾情报告和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立即作出自然灾害救助计划,组织救灾小组前往灾区协助指导救灾工作。

第三时段为全面开展救灾工作时期,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村委会立即召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全村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灾情及对策。

2、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现场察看灾情,给予援助。

3、以县民政局为主体,抽调相关单位人员,进驻受灾地区,查灾核灾,协助指导地方救灾工作。掌握情况,反馈信息,同时进行宣传报告。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灾后24小时内将遇险群众安置就绪,及时供应灾民急需的食品、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证灾民基本生活需要。同时要根据核灾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报经县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审定后,分步实施。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3

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救”的防灾方针,共同做好本校防自然灾害工作,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灾时有备,提高警惕,群防群治”的原则,增强全校师生防灾、减灾的意识,提高师生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救本领,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减少由于灾害带来的财产损失。

二、防灾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上级防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制定校内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领导部署校园台风、暴雨、寒冷、地震来临前的应急防御,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校园正常和教学的工作。

2、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实行防灾的批示,传达防灾信息。

3、组织师生学习掌握台风、暴雨、寒冷、地震等灾害预警信号,预防和自救知识。

4、定时和不定时排查校园的课室、地下排水管道、配电房、食堂、消防安全设施、树木、陡坡、墙报栏、窗户等安全方面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监督整改。

5、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组织和训练,并指导校内师生模拟预防演练。

四、防灾应急方案

1、做好全校师生员工疏散撤离工作和转移保护学校贵重物品工作,这是最重要。

2、到上级指令或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需要停课,则通过学校通讯网络设备在第一时间将信息传递给有关老师、学生及家长,立即采取措施停课放假。

3、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随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在接到台风、暴雨及冰雹等信息时,进入战备状态,随时待命。

4、在发生灾害时,后勤人员在下班前切断电源,检查和加固窗外的悬挂物,检查旗杆、墙报栏,防止高空悬挂物和衣盆摔落伤人。

5、各年段组、班主任负责教室内门窗。电脑室的老师负责检查电脑室内电脑总电源的开关。

6、发生破坏性灾害时,立即做好抗灾自救工作,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开展自救活动。

7、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卫生消毒,防止传染疾病在校园滋生蔓延,做到大灾后无大疫。

8、灾后要科学安排学习科目和课时,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尽快恢复正常。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4

一、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使灾民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2〕156号)、《宁波市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4〕159号、《象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象政发〔2006〕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需要由街道负责处置的自然灾害灾民救助的应对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街道灾民救助指挥协调小组

根据上级精神,街道成立灾民救助指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灾民救助小组),在街道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自然灾害的灾民救助工作。

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由人武部部长、政法委员、工贸经济科主任、农业经济科主任、社会事业科主任、城市管理科主任、社区办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等成员组成。

灾民救助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丹西街道政法民政科,由政法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灾民救助小组职责

1.统筹指挥协调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救灾需求和灾民救助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区域的支持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灾民救助工作;

5.落实街道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灾民救助小组科室职责

1.党政办: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街道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报送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社会对街道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负责承担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灾民救助综合协调职能。指导街道避灾安置场所和灾民救助物资仓库的建设与管理。

2.财政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

3.政法民政科: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自然灾害统计快报;指导和协助灾区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调查灾情、分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理赔工作,全面实施惠民政策。

4.城市管理科: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开展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发生期间公路应急抢通工作。

5.农业经济科:组织协调人员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紧急运输救灾物资;协助价钱部门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必要时配合县政府实施价钱敢于措施或经济措施;负责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6.工贸经济科:负责组织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持续发展。

7.社会事业科:负责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开展医疗救治,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8.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民兵分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9.丹西派出所:协助开展灾区救灾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群众紧急转移等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避灾安置场所准备

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在第二中学、实验小学、文峰学校城南校区、北路社区、九顷村等各村委会大楼等公共场所共建立11个避灾安置场所,并设立统一规范的醒目标志,方便受灾群众识别。

(二)资金准备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保障、设施设备装备建设等所需经费,由街道财政所列入年度预算,给予保障。

(三)物资准备

街道建立灾民救助应急物资仓库,储备了雨衣、雨裤、雨靴、手电筒等基本保障物资,并配有救灾车辆1辆。对不易久存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街道与世纪联华等超市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并建立信息网络。

(四)通信准备

街道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建立覆盖全街道的应急通信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因灾害造成通讯中断时,可使用大型车辆装载高音喇叭进入灾区,及时发布救灾信息。

(五)装备准备

灾民救助小组要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施和装备。根据不同的灾情,紧急启用相应的专用装备运送救灾物资、救援灾民,保障灾民的临时生活基本需求。

(六)人力资源准备

街道政法民政科加强基层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在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成立灾民救助小组,并确定37名专职巨灾保险联络员,健全覆盖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平时加强对信息员培训,并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注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预警响应

当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受威胁、基本生活可能受影响情况时,灾民救助小组启动救灾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汇报,向下属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通报救灾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并提出灾害灾民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开放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必要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物资储备仓库做好物资储备、调运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预警响应工作。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六、预案启动

在街道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死亡1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含)以上;

4.县级启动应急预案,街道同时启动;

预案启动后,灾民救助小组组织协调灾民救助工作,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通知各科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灾民救助小组组长视情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派出灾民救助小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灾民救助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救灾工作。

七、灾民安置

灾害发生时,街道应立即启用避灾安置场所,根据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就近安置灾民,确保避灾期间灾民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稳定保障。对因灾倒损住房的居民,帮助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按标准给予补助。

八、救灾捐赠

街道民政科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并根据灾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协助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按规定及时呼吁,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并组织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巨灾保险理赔工作;街道农办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医疗卫生单位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街道社会事业科负责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受灾各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街道财政所及时下拨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县里支援。

九、信息处理

预案启动后,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提供救灾资源、救灾情况等信息,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综合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随时报告街道灾民救助小组。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个小时内将本辖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

灾情稳定前,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于每日8:30时前将截止到前一日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街道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十、总结评估

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应组织评估、核定灾情损失,总结灾民救助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

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总结评估灾民救助工作情况,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县政府应急办。

十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街道灾民救助办公室制订,报街道应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由街道灾民救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5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火灾事故、房屋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楼梯拥挤踩踏事故、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事故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2依据

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级别和应急响应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工作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吉林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

2.1 学校成立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基建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机关分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合作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

2.2 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立现场处理、疏散引导、安全防护等若干小组

(1)事故现场处理小组

组长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为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处长、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处、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团委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

(2)疏散引导组

组长由保卫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各教学院负责人组成。

(3)安全防护组

组长由保卫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校园派出所、校园110、校卫队人员组成。

(4)救护组

组长由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由校医院医护人员、相关教工和学生组成。

(5)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6)通信联络组

组长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团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人员组成。

3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3.1 类别

(1)火灾事故。

(2)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

(3)楼梯拥挤踩踏事故。

(4)校园爆炸事故。

(5)在校园内学生实习、实践安全事故。

(6)突发后勤安全事件。

(7)学校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8)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

3.2 等级确认与划分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重大事件(Ⅱ级):校园内发生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3)较大事件(Ⅲ级):校园内发生的人员和财产遭受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影响的事故灾难。

(4)一般事件(Ⅳ级):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

3.3 应急处置程序

(1)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亲临一线指挥,启动相应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视事件程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在事故现场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3)对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3.4 注意事项

(1)发生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后,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师生通报有关情况,正确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工作无小事”的原则,凡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的,应及时向外事部门报告。

(3)凡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请求医疗部门援助,积极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4)事故灾难发生后,要考虑可能引发的继发性伤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要定期全面检查相关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发现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完善和补救,最大限度杜绝事故灾难的发生。

(6)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事故案件的侦破调查工作。

(7)要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反映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师生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师生自我保护能力。

4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4.1 类别

自然灾害包括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灾害以及由此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4.2 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对学校教学、生活产生影响程度,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Ⅳ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在校园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重大事件(Ⅱ级):在校园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3)较大事件(Ⅲ级):在校园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损害,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影响的自然灾害。

(4)一般事件(Ⅳ级):对个体造成损害的,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4.3 应急处置程序

4.3.1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学校所在区域的自然灾害预报后,学校即可宣布进入预备应急期。

4.3.2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停课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4.3.3 灾害发生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同时,将学校受灾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和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单位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3)学校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协助交通部门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和有关设施;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协助电力部门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等,保证学校用电供应。

(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受灾师生安置。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师生转移和安置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和社会治安。

(7)消防。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8)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协助有关部门对校园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9)灾害损失评估。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资金。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11)接受外援。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和安排紧急救援物资。

(12)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13)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做好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的安置工作。

4.4 善后与恢复

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再次发生衍生事故。

(4)总结经验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而导致自然灾害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6

为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紧急救助能力,确保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上级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丰乐社区位于巢湖之滨,丰乐河畔,东临三河古镇,南与舒城县杭埠镇隔河相望,合界高速、四丰公路、滨丰路纵横交错,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占地面积1.5平方公里,住户1300余户,总人口3500余人。社区有低保户75人,五保户40人。

一、总则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紧急救助体系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二、成立组织及工作职责

1、成立丰乐社区救灾指挥中队:

队 长:王孝聪

副队长:安庆丰

成 员:颜立宏 王桂英 唐素琴 徐晓芳 杨中柱

2、其主要职责:

A、组织、指挥、协调全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B、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C、贯彻落实丰乐镇党委、政府对我社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的指示。

三、工作原则

(1)、实行统一领导、各居民组协作的原则,居委会统一领导全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居民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居民组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密切配合。

(2)、实行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自救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及时地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依靠群众,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

四、适用范围

(1)、适用灾害种类。本居委会境内发生的洪涝、暴风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2)、适用的工作范围。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以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倒塌民房重建,以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保障

1、物资保障与装备保障

确保上级政府下拨的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稳定灾民的情绪,居委会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募集的衣被资金除用于一般性社会救助外,要适当储备,以备救灾应急。居委会调配好救灾必需的车辆、船只、通讯设备、摄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2、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应急队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居委会救灾队组建1支救灾应急队伍,各居民组分别组建一支10人的救灾应急队伍。各救灾应急队伍要登记造册,并适当进行必要的救灾技能演练,灾害任务听从居委会救灾分队统一调遣。

六、灾民转移安置及安置点的设置

1、当突发性灾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时,需进行转移安置,必要时可采取强行转移安置,强行转移安置措施由指挥部下令执行。安置的方式以就近安置为主,采用投亲、靠友和借住公房相结的办法。

2、为确保灾民转移时能得到妥善安置,确定将居委会、学校作为灾民转移安置点。

3、灾民得到初步安置后,要及时登记造册,做好饮用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发放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及时上报转移安置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七、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1、灾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特大)暴风雪、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民政办、居委会两级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依灾情认真制定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逐级上报,以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是解决口粮问题。在实施过程中,要区别不同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

2、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居委会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7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干旱、洪涝、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1.1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市内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民政局长担任。成员由以下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粮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信委、市外侨办、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市教育局、赣州军分区、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赣州供电局、南铁赣州车务段、人财保险赣州分公司。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减灾委全体委员单位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和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财保险赣州分公司。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赣州军分区、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预备役、公安干警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助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粮局、市卫生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供电局。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种子、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救灾和受灾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武警支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赣州供电公司、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人财保险赣州分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及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方案,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

主要任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和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水利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市、区)应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1.2 市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市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3.1.3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1.4 市、县(市、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3.2 物资准备

3.2.1 新建市本级标准化的救灾物资储备库,适应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点。

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业务工作经费。

各地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3.2.2 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大米和食用油等。救灾帐篷以民政部和省民政厅下放我市管理部分为重点,衣被等以市本级自购为主,保证灾害发生后8小时内运抵灾区。其他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商市财政局组织政府采购,所需经费从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

3.2.3 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除市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中列支。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省减灾委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省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3.3.3 加强市本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市、县(市、区)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4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3.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采购、配备救灾越野车、应急通信指挥车、铱星电话、海事卫星电话、北斗导航定位终端、全球定位系统、全球宽频应急通信系统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3.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有自然灾害信息员。

3.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3.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业、水利、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矿产、交通、建设、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3.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3.6.3 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3.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3.8 救灾技术准备

3.8.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3.8.2 组织民政、国土、矿产、水利、农业、卫生、林业、地震、气象、水文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按照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我市自然灾害风险图,制订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3.9 宣传、培训和演练

3.9.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9.2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3.9.3 市每年有规划地组织1-2次县、乡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9.4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 各级气象、水文、国土、矿产、水利、农业、地震、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4.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4.1.3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防震减灾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市矿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粮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市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赣州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见《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赣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林业生物灾害见《赣州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4.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4.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减灾办协调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文、矿产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水利、气象、水文、矿产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预警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启动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个县(市、区)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发出市级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市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市外提供援助。

(7)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1.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2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市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2.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2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市内救灾捐赠活动。

6.3.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6.4 其他情况

6.4.1 死亡人口、紧急转移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民房等指标超过本预案一级应急响应规定的指标数,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6.4.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6.4.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预案。

6.4.4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发布。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民政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每年9月开始,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7.2.2 市民政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分别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7.2.3 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7.2.5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帐,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7.3.2 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7.3.3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民政部门。

7.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3.6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修订稿)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及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市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减灾委备案。

8.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修订稿)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修订稿)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8

一、编制目的

郫县地处成都平原腹心,是成都市重要的粮油、蔬菜生产基地县之一,常年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面积80余万亩(含复种)。郫县农业不仅关系到全县及周边地区粮食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在县域经济结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农业生产受低温冻害、高温干旱、暴雨洪涝、大风、冰雹等自然灾害影响较大,难免会出现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地区粮食歉收或绝收现象。因此,为增强我县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我县农业生产安全,制定郫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分必要。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郫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郫府发[2006]34号)要求,结合郫县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骆开富

副组长:胡晓玲 王 刚

成 员:各镇分管农业负责人及农发局行政办公室主任、农技中心主任、畜牧中心主任、农机中心主任、信息中心主任、财务科长、农技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农机中心各科室负责人、畜牧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农技、畜牧、农机、水利片站站长。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发局行政办,由行政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范围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和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上报、协调处理及应急物资的准备等工作。

(二)领导小组职责

密切注意气候、水情等自然现象的异常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一旦接下级突发灾害情况上报,能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奔赴事发现场,指挥抢险、灾后重建和农业生产恢复;

(三)各镇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各镇要相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镇域范围内的灾情监测、上报和人员物资的组织、协调工作,辖区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的'初步调查、核实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工作主要内容

(一)建立灾害预警、灾后恢复、灾后重建工作体系,加强对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控制和处理工作,县、镇、各科室协同配合,随时注意气候、水情等自然现象的异常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作好相关记录、预测、预报工作,准确估计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及时上报。

(二)预留充足资金、储备足够种子和生产所需农资。种子储备规模一般按种植面积的10%进行,根据我县地域特点约需储水稻、玉米、蔬菜种子4.2万公斤,农资储备225万公斤,两项需预留资金205万元。

(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应迅速行动,及时深入灾情第一线调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调运种子、农资等储备物资帮助农户增种补种,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四、种子储备和农资储备

(一)成立郫县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管理指挥中心,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由农发局具体负责备种子贮备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种子贮备制度,确保在发生自然灾害农业生产所需优良种子供应。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和适宜推广品种,需贮备种植面积2.3万亩水稻种子2.3万公斤,资金58万元,品种选用我县生产表现较好的冈优906、冈优188、辐优838、川香9838、Ⅱ优906等水稻品种;种植面积1万亩玉米需玉米种子1万公斤,约需资金15万元,品种选用石单3号、蓉玉系列等;种植面积0.5万亩蔬菜需种子0.2万公斤,资金需6万元,作物以萝卜、白菜为主。以上种子共需资金79万元。

(三)严格种子储备内部管理措施,委托县内种子公司承担我县救灾种子储备工作任务,利用其良好的存贮能力、加工、检验等优良设施条件贮备种子,确保救灾种子贮得住、贮得好。

(四)严格检查制度,定期抽检,定期更换,推陈贮新,确保备用种子调得出、用得上,不影响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五)按预计受灾面积4.5万亩,每亩储备碳铵50公斤计算需储备225万公斤,需资金180万元。

五、处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流程

(一)迅速报告。各镇政府一旦发现辖区内重大自然灾情,第一时间内迅速组织本镇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赶赴现场,采取初步的补救措施并同时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

(二)快速出击。县应急小组接到报案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车辆、物资奔赴灾情现场,指挥组织抢险自救。

(三)指导恢复农业生产。县镇两级部门协同配合调查、统计灾害造成的各项损失,指导灾后重建和恢复农业生产,并将受灾情况和恢复农业生产措施上报县委、县政府。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5-07-23 14:16:02.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我市所辖海域和沿海区域内,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常规和专项监测,坚持科学分析和准确预报,坚持提前预警和扩大预警覆盖面。

(2)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实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救援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3)按级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逐级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统筹规划的原则。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文广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大连海事局、大连军分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政府和金州新区、高新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普湾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预防与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

(3)协调驻军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指挥有关地区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5)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6)负责提出灾后重建的国际援助申请;

(7)决定应急结束。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渔业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海洋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海洋预报台、辽宁省海洋环境预报总站的预警报内容及时发布预警报;

(2)负责汇总上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3)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4)根据海洋灾害会商情况,加强趋势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负责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7)负责组织编写灾害评估报告;

(8)负责起草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准备和整理归档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书资料;

(9)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报能力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专项规划,并支持相关项目建设。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大连市内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筹措并监督使用。

市建委、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系统抢修城市基础设施和灾后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修复被毁坏的公路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公路畅通;组织车辆做好灾区抢险救助工作。

市港口口岸局:负责组织全市港口(渔港、军港除外)预防和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协调向受灾地区运输救助物资所需船舶。

市水务局:负责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监测、趋势性预测分析、灾害评估、日常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及预案修订。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播放海洋自然灾害预防知识和预警、预报等有关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救治因灾害造成的伤病员,做好灾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旅游局:对灾害区沿海景点发出旅游预警报,根据需要关闭赤潮灾害区的涉海旅游场所。

市工商局:负责对赤潮发生地海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受污染的海产品上市,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有毒水产品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海洋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对海洋自然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海洋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对我市近岸海域的地震、海啸活动的监测、监视和趋势分析及预警,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室通报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信息。

大连海事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以及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

大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成立本地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4 专家组

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国家海洋局有关单位和省、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以及市气象、地震系统的有关单位熟悉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判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处置。

3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1.1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1.2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至80厘米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1.3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至30厘米的高潮位时;或受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至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1.4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至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1海浪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2.2海浪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9.0米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2.3海浪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6.0米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2.4海浪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3.1海啸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3.2海啸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3.3海啸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3.4海啸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4.1海冰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105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

3.4.2海冰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90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

3.4.3海冰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75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

3.4.4海冰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60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

3.5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5.1赤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含),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有毒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含),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含);

(3)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含)的经济损失。

3.5.2 赤潮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3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上(含)、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含)、10人以下;

(3)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3.5.3 赤潮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含)、1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超过10个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3)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积极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3.5.4 赤潮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应发布赤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

4 应急响应程序

4.1 海洋灾害预警报

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海洋灾害将要发生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发布海洋灾害消息预告,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洋灾害,及时发布灾害威胁解除消息。

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海洋灾害达到应急响应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组织预报机构会商,达到相应应急标准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

4.2.1预警报签发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Ⅲ、Ⅳ级预警报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Ⅰ级、Ⅱ级预警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4.2.2发布途径

大连市海洋灾害预警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网等途径发布,当海洋灾害达到Ⅱ级及以上警报级别时,通过大连市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发布预警报。

4.2.3发往单位

海洋灾害警报Ⅰ级、Ⅱ、Ⅲ级、Ⅳ级传真发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大连海事局、大连军分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2.4发布频次

风暴潮、海浪Ⅰ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风暴潮、海浪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海啸Ⅰ级、Ⅱ级灾害预警报随时发布;海冰Ⅰ级、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赤潮Ⅰ级、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风暴潮、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海啸灾害Ⅲ级、Ⅳ级警报随时发布;海冰Ⅲ级、Ⅳ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赤潮Ⅲ级、Ⅳ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4.3应急预案启动

Ⅲ级、Ⅳ级应急预案启动指令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Ⅰ级、Ⅱ级应急预案启动指令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具体事务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决策中遇有重大技术问题咨询专家组。

4.4应急组织管理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开展灾害预警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预警报,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应对海洋灾害最新情况。

4.5应急响应

4.5.1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Ⅰ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主管领导安排值班,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各级指挥机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应急指挥工作。大连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滚动播出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机构开展会商,研判海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应急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害现场,调查了解海洋灾害基本情况,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收到Ⅰ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海洋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2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Ⅱ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领导安排值班。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大连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滚动播出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机构开展会商,研判海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应急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害现场,调查了解海洋灾害基本情况,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收到Ⅱ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海洋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3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Ⅲ级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安排值班人员。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地区的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

各区市县、先导区海洋主管部门收到Ⅲ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4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Ⅳ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安排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地区的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

各区市县、先导区海洋主管部门收到Ⅳ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6预警处置的要求

4.6.1 监测、预报机构的处置要求

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要及时开展海洋环境要素的观测、监测,并进行趋势分析,及时传递灾情信息。

4.6.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处置要求

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进行综合协调,对监测、预报机构进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汇总各部门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

4.7应急响应终止

4.7.1 提出会商结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对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会商意见,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7.2 终止应急响应

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分行业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受灾地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各项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5.2 灾后调查与总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海洋自然灾害的灾情汇总及灾情评估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灾情上报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海洋船舶制造业、盐业及盐化工业、海水利用业等临海产业灾情调查统计,市建委和市城建局负责海水浴场、滨海公园及其他基础设施灾情调查统计,市港口口岸局负责港口及海洋交通运输业灾情调查统计,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渔业灾情调查统计;市旅游局负责滨海旅游设施灾情调查统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灾情调查统计。

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上述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开展灾情调查,于每日15时前将灾情调查统计结果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内容包括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灾害结束3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评估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灾情调查统计结果、防灾减灾工作情况及灾情评估报告。

5.3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本行业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按程序报批。

6 保障措施

6.1 监测措施保障

6.1.1 灾害监测

风暴潮、海浪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及气象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经常性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监测预报。

海啸监测:主要依靠地震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各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配合,开展经常性的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

海冰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

赤潮监测:主要依靠市、县两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赤潮监测预报。必要时,可商请驻连国家、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6.1.2 船舶保证

应急监测船舶主要利用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的海监渔政船舶以及其他船舶。接到应急监测指令后,应在4小时内出航。

6.1.3 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当应急响应需要开展空中监测监视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部队、海事等部门,按程序启动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状态下,视具体情况可选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手段;应急船舶可依靠高频电台传达指挥调度命令。

6.3 救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海洋自然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行动及时有效。专业应急队伍、部队和乡镇应急志愿人员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6.4 经费与物资保障

6.4.1经费保障

全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运行经费分别列入市、县级财政部门年度综合预算。

6.4.2应急物资保障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等应急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 宣传和培训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宣传队伍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技术培训。

6.5.2预案演练

要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6 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6.7 奖励与责任

6.7.1奖励

对在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6.7.2 责任追究

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9

为了预防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火灾、涝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快速有序地进行抢险救灾,保护学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一、组织结构

1、领导小组

组长 :周振祥 62652757 15902338898 (负责全面协调指挥)

组员:蒋天佑62652785 13012377143(负责教学区物业)

戴哲忠 62652785 13032331613(负责家属区物业)

曾小玲 62652757 13983482667(负责学生宿舍物业)

况正荣 13193082760(负责上教学区物业)

孙中平 13983856809(负责教科园区物业)

吴胜宁 62651996 15823906376(负责保安队员调动及协调)

李昌勇 13627699105(负责消防队员调动及消防协调)

李荣庆 62652778 13983031102(负责客户服务协调)

职责:协调处理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灾.

2、设置三个突发事件应急分队,各自分工负责。

(1)消防应急分队

负责人:李昌勇 13627699105

成员及联系方式:吴胜宁 李世平、曾滔、曾强、陈泽民、杨东、李渝、杨杰、王乐勇、王政、陈同军等。接到报告立即奔赴现场扑灭初期火灾、协助扑灭火灾。(应急分队队员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

职责:根据《消防控制程序》《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处理,保护学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防汛应急分队

负责人: 吴胜宁 62651996 15823906376

孙中平 13983856809

王 政 62652203 13617678515

成员及联系方式:

第一梯队: 吴胜宁李世平、曾滔、曾强、陈泽民、杨东、李渝、杨杰、王乐勇、王政、陈同军等。接到报告立即奔赴现场。(应急分队队员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梯队:全体保安队员奔赴现场,职能部门增派中青年积极配合抢险救灾.

职责:阻挡、排泄洪涝,保护重点部位,抢救人员物资, 保护学校、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地震应急分队

负责人: 戴哲忠 62652785 13032331613

成员及联系方式:以家属区保安、巡逻队员作为家属区疏散引导员;以教学区保安、巡逻队员作为家属区疏散引导员。其他物业服务人员配合做好疏散引导和救助工作。(应急分队队员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

职责:及时疏散引导家区群众到达避难地点,及时救助和协助救助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二、处置步骤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严格按下列步骤处理:

1、在第一时间报告灾害的地点、类别和损害程度。启动预案。

2、以在现场工作的保安、城管队员作为第一梯队,立即奔赴现场抢险救灾。

3、其他保安、城管队员,闻讯尽快奔赴现场;各个部门50岁以下健壮中青年闻讯尽快奔赴现场抢险救灾。

三、预防措施

1、各应急分队造具名册,明确岗位职责和联系方式,进行岗位培训,接受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迅速奔赴现场实施抢险救灾.

2、物管中心各业务部门,作好预防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检查本部门预防自然灾害的程度,发现并堵塞漏洞,实施本部门自然灾害防范责任制.制定本部门抢险救灾预案,发现灾害,率先对管辖范围自行抢险救灾,及时报告引导实施综合抢险救灾。同时为支援学校抢险救灾作好人员准备.

3、消防器材储藏室(灭火器、水带等),设在慧园小区培训楼二楼学校安管处。消防科联系电话62652882;安管处24小时联系电话62651111.各个大楼设有灭火器、消防水带、逃生应急箱和逃生应急指示灯。

4、防涝器材储藏室(沙袋、水靴、电筒等),设在地下车库。负责人戴哲忠 62652785 13032331613;抽水机放置在能源中心,负责人李云霄62652777.

5、地震避难所:设在教学区两个足球广场。

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分队:

(1)地震发生前,根据地震预报有序疏散室内人员到地震避难所。

(2)地震发生后,迅速疏散家属区各住户室内人员到地震避难所,抢救被压人员。

(3)迅速疏散教学区各大楼及学生宿舍室内师生到地震避难所,抢救被压人员。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1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

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星座、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3.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组织

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国家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部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财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篇11

一、工作原则

1、成立工作小组,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我村成立了以书记胡德立任组长,主任胡友新任副组长,村两委其他成员任小组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村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监管。

2、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减少危害。在自然灾害发生的时候,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指挥,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衣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的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3、依靠群众,自救为主。当自然灾害发生的时候,要充分调动各村民组组长的作用,依靠他们帮助救灾。平时村两委班子要对村民组组长做好救灾救急的培训工作。

4、领导重视,加强预防。村支两委应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或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段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和督促,制定危险地域群众转移线路和安置地点的应急预案。在接到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的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尽快派遣工作组,及时进行灾情核实,两天内将核定灾情报告上级政府。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村范围内的发生的暴雨、洪水、台风、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低温冷冻、雪灾、地震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三、应急准备

1、应急安置点准备。我村建立自然灾害安置点一处,在自然灾害发生的时候,及时将灾民安置在安置场所。如果受灾群众广泛,我村两委要及时与上级联系,转移受灾群众到镇级、区级避灾安置场所。

2、物资准备。在避灾安置场所,根据可容纳人员数量贮藏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教育受灾群众本人携带一些干粮、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在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将保障物资送到避灾安置场所。此外还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培训、宣传准备。开展村级预防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各村民组组长业务培训,使所有人员熟悉预案,知晓避灾安置路线、场所及保障须知等。对预案不妥之处,及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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