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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2)

求职者编写个人简历时要稍微耍一点心机,适当的在个人简历中耍心机能更轻松的博得招聘官青睐,从而获得面试机会。

期望从事职业: 与电气相关专业技术工种,电气产品销售类 期望薪水: 3000-4000

教育背景:

所 在 地: 证书: 全国英语4级证书(CET4)、大学计算机一级(应用基础)及二级(C语言)、电气助理工程师证、驾驶证C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服务(中介·物业·监理·设计) 公司性质:

工作描述: 负责资质维护、证书管理及工程资料的收集及归档。

公司名称: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207月 - 202月 )

工作描述: 负责除尘器的调试、配件销售及售后维护。能长期独自出差并完成部门安排的各项工种,工作期间负责部门西北片区的除尘区维护。

很多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时习惯写出很多为了能获得面试机会而表决心的求职宣言,期望招聘官看到这种求职宣言能够眼前一亮,可是实际上“信誓旦旦”的求职宣言对于个人简历毫无意义。

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时只需要在简历中小篇幅的提到求职宣言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一定要长篇大论的编写求职宣言。求职者要知道在编写个人简历时要分清楚主次,而求职宣言并不能引起招聘官的兴趣,反而如果求职者将求职宣言打造成个人简历的重点很有可能会让招聘官认为求职者没有什么优势可表现,从而将求职宣言当做个人简历的重点。

也有求职者的却是小篇幅的提到,但是其内容铿锵有力让招聘官哭笑不得。比如说将工作当成生活,或者说生命不止工作不休。其实这种发誓办的求职宣言只会让招聘官感到不切实际,当然也会有招聘官认为将过工作与生活混为一谈的`求职者一定好不到哪去。要知道懂得享受生活的人才能更好的工作。

由此看来求职者想在个人简历中提到求职宣言最好还是一笔带过的为好,毕竟求职宣言不能当做个人简历的重点,也不能因为求职宣言就求职者就能得到招聘官的认可。因此只需要在个人简历中轻松一提,比如说像热爱生活一样热爱工作,这种既能体现求职者热爱生活还顺便说出在工作中的决心,一举两得。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3)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监理标准规范;

(三)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检查人防工程监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技术人员职业培训;

(六)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七)建立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八)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情况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防协会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四)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监理企业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4)

限公司工作总结光阴似水流年,日月就如织布穿梭,回首往事,xx 年我 们走过的路,感慨万千,即有成绩,也存在不足,成绩是在集团 公司领导及各有关部门支持、关心下,公司全体同事共同努力的 结果,不足之处是我还努力不够的原因,各项工作抓的不到位 现就具体工作剖析如下

一、主要工作业绩 1、经营任务完成情况

全年累计开工 10 项,其中 8 项由上年度结转本年度工程,2 项为本年度新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4 项,竣工结算 4 项。其 中办公大楼结算正在审核阶段,本年度实现施工总产值:万元, 是年初计划的%,工程结算收入万元,工程应收回款率%,实现净 利润万元,是年初计划的%,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万元,同时为 囯家上激税收:万元。

2、公司经营过程的支出

财务费用支出万元,与年初核定目标值万元比较增加万元, 这主要由于公司缺乏流动周转资金,贷款利息所造成。管理费用 支出万元,与年初核定目标值万元比较减少万元;其中(1)管 理人员工资费支出万元,(2)差旅费支出万元,(3)招待费支 出万元,(4)办公费用支出万元,(5)车辆费用支出万元(6) 其它费用支出万元。

3、营业外收入 ; 公司在确保主营业务正常有序的前提下,主动积极寻求巿场, 想方设法为公司创收,一是设备租赁万元,二是资质挂靠收取管 理费万元,三是废品回收及处置万元,四是其它收入;万元,合 计万元。

4、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安全方面

我们是这样抓的,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整个工作的第一要务来 抓。我们深知安全无小事,安全生产是最大的经济效益,是各项 工作能取得顺利开展的首要保障。年初,集团公司针对公司的特 殊性和实际情况, 要求我们全年在生产过程中无重大火灾、 失窃、 人身伤亡、车辆、设备等安全责任事故,而且必须把安全制度和 检查工作列入常态化,我们针对"责任状"中的考核指标要求, 结合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现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内容, 编制了易懂, 易操作的九州公司<<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 >,同时要求各项目部必须建立施工危险源台帐(表),明确各 部位控制重点、控制方向,从易发事故的源头控制,从每个人的 工作态度抓起, 将安全指标一一落实到整个项目施工过程的各个 环节,过程跟踪监督执行,安全工作优先于质量、进度、效益。

经过全体员工的遵章执制, 共同努力, 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 96 %, 发生四起轻微事故。重大火灾、失窃、人身伤亡、车辆设备安全 均为 0 事故。公司全年累计组织安全大检查 1 6 次,整改纠错 46 次。

质量方面

我们是这样做的, 首先是加强对所有工作人员质量意识不得 含糊的教育,严格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同时把 质量意识贯穿于毎一项工作甚至毎一道工序, 以工作态度确保工 作质量,以工作质量确保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正确处理质量、进度、效益三者关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追 求进度和效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宁可放弃进度和效益,但 绝对不能不讲质量,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部严格考 核, 使该项工作经常化。

我们在质量检查方面, 釆取得是一过硬, 二坚持,三检制的做法,从毎一道工序,每一个点,毎一条线, 毎一个面,每一位员工抓起,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及施工组 织设计等施工,坚决执行程序化的做法。在施工队伍的选择上首 先注重的是实力、操作技能、是否是整建制的施工队伍,然后再 考虑报价。材料采购和设备租赁上,必须是物优价廉适用,随购 随用,坚决杜绝闲置和积压。今年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 4 项, 被评为巿级优良工程 3 项。

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釆取的措施

1、经营方面 近年来由于建筑巿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行道利润微薄,甚 至为了巿场我们有些项目是来五去五还得贴上辛苦, 这是人所皆 知,不争的事实,有些项目当时看似挣钱,其实存在潜在性亏损 风险,这主要表现在我们高息贷上款,垫上钱施工,完工后还得 不到及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我们管理上也存在好多弊端,加上 我们资质的经营项目单一和现在政府对一些项目招投标设置条 件苛刻,项目资金到位率差,我们自身的经济实力、业绩不强。

建造师和技术型人才严重欠缺等等诸多现实问题, 是制约我们做 强做大、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且经营开发工作是一项相当复杂 的工作,特别是开拓新巿场,时有出现真假难辨,魚目混珠的局 面,稍有不慎,就会使工作变得被动,甚至带来经济损失。所有 的项目在运作前都要釆取规避风险的措施,对项目、合作人员要 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和筛选,这又导致未能大胆工作,而容易失 去机遇。承接一个项目不但要有经济效益,还得兼顾社会效益。

否则我们的路会越走越窄。我们釆取的措施是

一是坚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谋划我们能做到的事,做我们 能做成的事,冷静地分析巿场,确定公司自身的实力和在巿场的 位置。对政府投资有一定规模的项目,我们紧盯项目落地,积极 创造条件,当仁不让,合理竞标,如今年中标的公安局业务技术 用房工程。对非政府投资项目,我们有机会也要渐入,但必须要 详细调查、了解、进行评估,要釆取规避风险的措施。在巩固现 有巿场的同时,适时转换经营格局,扩大经营范围,要利用社会 一切可利用的关系、渠道、大力宣传公司整体优势和综合实力, 开通信息渠道,扩大信息储备量,实现全员经营模式,充分发挥 毎一名员工的积极性,以增强公司在巿场竞争中的整体实力。坚 持诚信经营, 靠优质的产品, 优质的服务去羸得市场、 羸得效益。

二是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特种岗位操作员和 技术型人才管理。

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本。

特别是我们建筑行业, 人材的缺失,尤其是建造师和岗位证书的不足,就直接影响到项 目招投标和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我们现在有些项目经理包括安全 员、特种岗位操作员经验丰富、能力很强,但就是无证上岗,它 就相当于会开车,但没有驾驶证,因此一旦有事就难以免责,可 能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针对这项工作,我们要从以下几方 面做好,首先要创新人才管理理念。牢固树立"人才就是财富、 人才就是竞争力"的经营思路,建立一种以人为本、唯才是用、 充分发掘人力潜能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其次,加大建造师 和技术型人才的引进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

通过实行多种优恵 政策等形式,引进一些重要岗位和公司急需人才,并在引进的同 时注意留住人才,树立"注重实绩、竞争择优"的用才理念,完 善以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机制留人"的各项制度, 把公司管理目标与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相结合, 在追求员工与公 司互利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吸引和留住人才。

三是在项目成本控制上还未能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做的很 好,尤其是未能按照精细化去控制成本。在项目管理上还存在重 结果轻过程现象。经营业务开拓方面还不够理想,在建工程项目 还较少。

四是加大清欠工程款力度,坚决克服一切困难,截止目前, 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计算,欠我公司工程款万元。甚至有的工 程完工交付使用,已过保修期,但还未能做结算。

2、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等方面,我们虽 然经过全年的努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也受到了有 关部门的认可,但说明不了我们不存在问题,或者说今后不出现 问题。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等管理工作还很薄弱。落实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特别是个别项 目负责人,甚至有些分管经理,包括公司负责人,可能出于注重 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质量管理,而导致出现事故苖头的 现象时有发生。

如今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由于对讲机频道互窜, 发生钢丝绳擦伤手的事故,从事故程度看,当时虽没有造成多大 损失, 但后果让人难以想像。

通过今年四起轻微事故, 不难看出, 我们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上抓的不严不细,存在麻痹大 意和侥幸心理,特别是在事故申报和处理认识上存在一定问题, 甚至有些人有在发生事故后,谁承担费用谁担责任,来推脱自己 的责任的思想。

针对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着重解决思想意识问题, 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没有质量、没有安全,就谈不上效益;没有 信誉,就没有竞争力度。

3、内部管理方面 (1)员工管理:各项制度落实不力,个别人工作责任心不强, 主要表现在该抓该管的事,没有很好的抓或管理起来,员工未能 大胆地、主动性地、创造性地去开展工作,怕失误、怕犯错误的 在心里做怪,尤其是遇到交叉管理、重叠管理时有推诿,扯皮现 象。在这方面我们要通过加强员工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 员工形为等来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公司兴我荣、公司衰我耻"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心。

(2)财务管理:未能科学合理地控制财务费用支出和成本核 算, 需要全面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3)加强公司文化建设,提升公司品质。要大力加强公司文 化建设,注重用公司发展目标、共同价值观、企业精神、经营理 念来营造文化氛围,注重以人为本理念来增强公司凝聚力。

三、下年工作思路 1、继续抓好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坚决执行管生产必须抓安全,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有效投入,正确 处理安全、质量,进度、效益四者关系,明确安全目标,责任到 人,量化落实到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

2、继续加大业务工作力度,努力适应巿场变化发展需要, 积极学习,积累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编制标书的水平和能力, 尤其是标书编制技巧和数据方面力求准确, 力求更多的中标工程 业务。想方设法,明年争取实现承接外建工程 万元。3、进一步明晰、健全和完善业务工作流程和岗职,尤其是 工程管理方面的工作流程必须要按制度执行。

在总结往年的经验 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制度执行监督力度,拟组建 由项目经理及相关部门组成,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总责,每月至 少或一次进行联检联评,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分为五个职能小 组,即岗位职能检查组、安全文明组、工程资料组、工程质量组 (配备现场检测工具如砼强度回弾仪、砼保护层厚度检测等)、 财务、设备、材料、成本组,通过这五个组的分功负责,同步进 行 ,集中汇总评比总结,争取在管理上有一个新的突破。

4、组建一个有资质的中型试验室,一方面为我们公司工程 质量检测服务,二是面向社会建筑巿场有偿服务,三是为公司资 质升级和扩大经营范围做铺垫,继续抓紧实施公司资质范围、管 理体系进一步拓展业务(如成立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扩大业务 规模。

5、继续加大财务、合同履约、工程管理、印章使用及各类 跨部门工作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风险意识管理,增强风险预 见和防范能力。

6、继续做好人力资源调配、增员、储备等工作、加强业务 学习、研讨和管理力度、加强企业文化生活和培训工作,组织员 工业务、管理、法律、科技等多方面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有效提 高员工管理、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今年计划业务培训达到 280 学时。

7、 坚决贯彻相关部门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求, 开展对架子工、砖瓦工、抹灰工、钢筋工、木工、电工、砼工、 塔吊、提升机等关键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争取 达标。做好并培养公司自己的建造师,确保和增强公司业务资质 和业务拓展后劲。

8、牢固树立"以巿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即要依赖于集团公司, 更要走出去寻找巿场, 努力发展多种经营, 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确保在建工程又好又快地推进和足额完 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营创收指标的同时,力争使产值突破 万元 大关,实现净利润 万元。

9、继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釆取各种管理措施,实施有效 的成本控制。围绕建筑工程目标成本的实施和控制,结合公司的 具体情况,完善公司经营、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材料、定 额、核算、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实施考核细则。第一经营 要从投标报价、中标成交条件、合同承诺约定承接工程和承建工 程的源头抓起来,把握成本控制目标;第二技术、质量、安全管 理要从技术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和质量 一次成优以及安全高效等一系列举措来提高科技含量和挖掘潜 力确保成本降低;第三材料管理要从源头抓起,首先把好原材料 质量和价格选购入库,保管、出库供应、限额领用,节约退库等 一系列环节上制定详细规章有效控制;最后定额、核算、财务管 理要严格按人工、材料、费用定额限额耗用,总之抓住每个环节 控制,疏而不漏,全面实现项目控制目标,实现效益最大化。

今年,我们深知即有发展机遇,也存在建筑巿场挑战,我们将 在集团公司统一部署下,把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统一起来,顺应 新形势的要求,紧紧抓住集团公司在建设任务上给我们优先,资 金使用上对我们扶持,人才利用上把我们当作重点,结合我们的 自身条件,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结果,与时俱进,不断拓 展巿场生存发展的空间,不断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探索奋进 中注重质量和效益,走出公司创新之路。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5)

月如梭,不知不觉间,xx 年即将翻过,真是时不我待!由于领导的信任,我有 幸在三月中旬调入企划部来,自从进入企划管理部以来,在部门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努力做到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定的思想信念和饱满的工作热情,较好地完成了自 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作如下总结

一、资质管理方面工作情况 由于我以前从事出纳工作, 这是第一次接触资质管理、 合同管理的工作, 这其中有个角色的转变, 虽然出纳工作使我熟悉了我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管理细则等,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 础,但由于资质管理工作以及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性质不同,使我在工作中有些被动接受、 缺乏创新的工作作风,但在朱科长的关心和帮助下,使我很快就转变了思想,进入了工作角色。

四月份完成了湖北省第九届守合同重信用材料整理及申报工作,完成了院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及年检工作。

并对全院各类资质进行了一次清理, 按资质证 件的使用范畴及用途重新分类,制作成相应的电子明细表,便于借阅人员查看,对日常资质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借用进行了登记、维护管理工作。

五月份协助深圳分院、黄冈分院、珠海分院在当地建设部门登记备案工作,以及完成了当月的合 同管理统计工作;协助院办等部门,收集整理 xx 年院施工的重庆万州草街子地质灾害防治施 工项目原始资料;以及各分支机构投标使用资质借用归还登记管理工作。

六月份完成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单位 牌匾、证书申领工作。协助各分支机构项目 投标工作,做出谋划策之功效,如:南宁分院参加南宁艺术馆工程勘察项目投标,荆州分院武荆 高速公路连接线粉喷桩检测项目投标等工作。

按市建委工程勘察设计处和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的要 求,将我院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武汉勘察设计》网站,建武汉勘察设计网络数据库。完成 1-6 月份半年度合同统计工作,以及生产经营统计汇总工作。

七月份协助 xxx 科长顺利完成了地质勘察资质(固体矿产勘察、水工环、液体矿产勘察)三个甲 级资申报工作,这也是我第一次参与资质维护管理工作,实现中学到了很多的知识,丰富了我的 工作经验,此项工作已圆满完成并已为我院取得了三个甲级资质。完成了我院《武汉市工程勘察 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工作,此项工作也得到了好的结果,我院被评为武汉市 28 家工程勘察 设计诚信单位之一。

八至九月份协助并完成了测绘资质年检工作,新的测绘资质也已领取,并对我院地灾类(勘察、 施工、评估、设计)资质复审材料进行整理工作。

十至十二月份完成了报送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危险性评估四个甲级资 质复审材料申报工作, 此项工作已由国土资源部审批过两项地灾施工和地灾评估甲级资质, 还将 等待另两项资质审批。完成了报送局企业指导处《单位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证书情况信息表》资 料。完成了上报湖北省建筑行业十强申报工作。

二、合同管理以及分支机构服务方面工作情况 在合同管理方面对当年所签订的合同 xxx 多份合同进行了编号、 盖章登记, 合同项目顾客评审表 进行分类, 并在 oa 系统上对所签订合同进行了电子数据管理, 并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 08 年每 月生产经营统计汇总工作。

对于各单位情况不同对合同管理也采取了不同方式催收归档工作, 使 其我院合同归档率占 xxx%以上,有效防止了因合同原因而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对于分支机构服务方面也是任劳任怨只有各分支机构有快件过来, 都会想尽办法为其办理, 并在 最短时间内给他们寄邮回去,以不耽误对方工作为目的,从不因个人问题而延误工作。 完成了 08 年度省、市勘察协会会费上缴工作。

三、管理工作中的经验与体会 1、由于我以前从事出纳工作,这是第一次接触资质管理、合同管理的工作,这其中有个角色的 转变, 虽然出纳工作使我熟悉了我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管理细则等,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 的基础, 但由于资质管理工作以及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性质不同, 使我在工作中有些被动接 受、缺乏创新的工作作风。

2、还需加强了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作为企划经营部,平日多与各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协调服务 管理工作。为了我院目标,各部门紧密协作,减少内耗,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利用集体的力量提 高了我院整体作战能力。

3、从自身做起做好本部门安全保密工作。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不断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更为 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总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指导下,使我 xx 年工作得到了好的提升,本人也从中学到了许多 管理知识及经验, 我将继续努力加强各方面专业知识学习, 以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面对日常的工 作,为我局建设做出自己的力量。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6)

等级: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 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 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二、备注: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 期由四年调整为三年,同时取消每两年一次的年检。

特一级资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 亿元;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 级企业资质(以下称一级资质),且取得一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 3 年;申报企业 或其关联企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特一级资质从 xx 年开 始每两年评定一次,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一级资质企业获得特一级资质后,其拥有的一级资 质仍然有效,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参与一级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和到期换证等工作。

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5000 万元;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 位资质;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220 人,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30 名, 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10 名; 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5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 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5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20 个, 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10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 应用。

二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000 万元;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 位资质;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150 人,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18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4 名;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4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 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4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10 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5 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 得到了应用。

三级资质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200 万元。

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50 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6 名, 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 1 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 3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且 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3 年, 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经 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3 个, 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 应用。

四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30 万元;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 2 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 少于 2 年,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 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2 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7)

护(每月工作总结及次月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1.公司各项资质维护。

(按建设部规范要求,做好资质的年检维护工 作) 2.公司技术人员证件管理造册建档。

( 1.建立人员及其证件明细台账 2.注册技术人员相关的注册,续教育,续注册,变更等维护工作。

) 3.公司各项资质要求的人员配置维护,及时上报专业人员需求,协助 人力资源招聘技术人员。

4.公司每年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工作(每年 3-6 月) 5.按建设厅, 市建委要求计划并组织每年的安全员, 造价员, 监理员, 见证取样,人防监理人员的培训及续教育工作。

6.对技术人员能力提升,职称评定工作的上报及跟踪。

7.建立相关各部门的关系及维护。

(市建委,建设厅,各协会) 8.安全(人员合同,证件,人员资料,用电,网络,值班,加班,公 司资料保密,信息保密) 。

9.公司人员证件的使用,借用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同意。

10.提供其他合理化建议。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8)

1公司资质证件:包括且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证、注册建造师证、企业审计报告、合同业绩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以下通称资质证件。

1 企业证件由经营部部统一管理,资质证件的年度检审、变更、换证等事务,由经营部负责及时办理。经营部必须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2 严禁任何人擅自拷贝资质证件电子版、复印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1 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

2 资质证书外出参加经营活动时,经营部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须随时随身携带公司资质证件,因工作需要确有不便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借出。

3 内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标经营活动中需使用资质证件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授权-专人负责。

4 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个人要求与我公司合作使用资质证件进行投标经营活动的,由其公司或个人联络本公司一名担保人,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并得到授权后,填写《公司证件使用登记表》

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联络担保-领导授权-使用登记-专人负责。

5 经营活动中出具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上,须写明“仅供**工程投标活动使用”等相关信息;经营活动中携带印鉴的,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

6 经营部使用的计算机上须设置密码,以防止泄露资料。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将资质证件电子扫描件等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拷贝给任何公司及个人。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9)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 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 自治区、 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 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 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 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 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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