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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社会生活中,或许大家都写过类似的公告通知文体。不同大小事件的公告发布都是需要重视的信息,以下是栏目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施工质量通知”的相关内容,请仔细浏览,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施工质量通知【篇1】

重庆市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围绕“五个重庆”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规范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

2、缩小我市与发达地区、远郊区县与主城区的工程质量差距,进一步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竣工验收备案率、质量投诉处理率四项指标均达到100%。

4、杜绝受监工程发生结构垮塌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一步减少工程质量通病。

5、引导建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培育市级工法20项。

三、主要工作

(一)着力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按照《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针对专项治理、排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重点、难点、热点质量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管理层面、一线操作层面,认真

1整理分析问题生产的原因,找准症结,进一步深入调研,拓宽视野,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力求把工作做细,把措施夯实,努力在消除顽疾、解决难题上取得突破。同时,注意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指导日常工作。

(二)切实把握工程质量监管重点

一是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要认真总结我市开展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工作,制定出台《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和配套工作用表,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加大住宅工程监督检查、抽测力度,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重点工程,特别是轨道交通工程、保税区工程和大跨度桥梁工程,要建立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切实加大监管和服务力度,确保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三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要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四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要强化重大质量风险源的事前预控,防范其技术风险;五是高边坡、深基坑、挡墙等工程,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重点检查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质量,确保项目自身及周边建筑的安全;六是治理质量通病,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从设计、施工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治工程质量通病。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质量监督效能

1、全面推行质量巡查。建立以质量巡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凡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整改外,还必须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提高质量监督的震慑力和权威性。

2、实施差别化监管。突出对质量管理较薄弱项目的监管,强化市场与现场的联动,强化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3、试行工程质量监督手册。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及主要内容,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方案,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要求,细化配套工作用表,促进监督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4、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建立质量监管、监理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以及相应人员资格管理等信息系统,全面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和检测单位及其人员等基本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实效。

5、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应及时全面掌握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动态,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撰写本辖区工程质量报告并定期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及时编制全市工程质量报告,指导各区县质量管理工作。

6、继续开展施工现场建材质量抽检。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抽检工作,特别是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要加大抽检力度,坚决打击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7、建立从业企业质量行为评估评价体系。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评价标准》,研究开发工程质量及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评估评定信息系统,通过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和定期巡查检查结果,及时对工程业主、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在施工阶段的质量行为进行评估评价、综合评分,评分结果

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并与招标投标活动联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建筑市场竞争格局。

(四)建立全市住宅工程统计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当地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量、竣工量及质量状况,定期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统计表格供区县(自治县)填报,及时汇总全市住宅工程的建设推进情况,定期报送市城乡建委。

(五)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通过调查研究,制定《重庆市2010-2015年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规划》,科学确定各区县(自治县)搅拌站布局,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和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落实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责任。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切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控制与管理、出厂检验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产品质量抽检等内容,建立混凝土质量月报制度,定期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每季度通报全市预拌混凝土监督巡查情况,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六)积极培育预拌商品砂浆市场

积极培育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并及时跟进预拌商品砂浆的相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为预拌商品砂浆的推广使用提供执法保障,严格控制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有序推进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和推广使

用工作。

(七)切实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建立全市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制度,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采取不定期的“飞行”检查、现场检测备案管理等措施,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切实规范检测行为。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和人员换证工作,建立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利用信用记录管理检测机构及其人员。

(八)强化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管

组织开展对《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和《重庆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备案管理办法》的修定,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强化监理管理的制度建设,推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采取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重点整治工程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行监理责任等行为,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区县的指导,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区县质量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采取专题指导、分片区指导等有效方式,缩小我市工程质量的地区差距。二是注重精品工程的培育,积极引导建设各方争创鲁班奖、詹天佑奖和巴渝杯、三峡杯,增强各方主体创优意识和品牌意识。三是组织精品工程及外地发达地区的观摩学习,加强建设主体之间、监管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树立质量先进,转变工作思路,促进行业发展。

(十)积极培育国家工法和市级工法

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实施科技攻关,形成一批质量稳定、成熟可靠、国内领先的技术和工艺。组织开展市级工法的评审及国家级工法推荐工作。积极培育市场对新技术的有效需求,进一步引导区县应用“四新技术”,提高建筑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十一)积极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认真对待群众的质量投诉,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投诉的质量缺陷,不断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坚持做到热情接待,件件调查核实,件件协调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对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查处,计入不良记录。

(十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

一是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开展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的培训考核,各区县城乡建设要按要求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二是以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为契机,主动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促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和经费的落实,确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加强党风廉政、职业道德和工作业务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工程质量监督水平。

施工质量通知【篇2】

649 韩培俊

关于印发《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实现建设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实施意见

为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实现建设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0年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施工现场综合评价和企业安全管理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实现我市施工现场和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统筹规划、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我保障体

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到2010年6月份,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90%,一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8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70%,三级企业及其它各类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60%;到2010年底,各类施工现场全面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率100%。

三、具体措施

进一步加强安全执法监督,通过推行安全执法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改进综合监管模式,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安全监管职责,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继续开展施工现场调查摸底和监督检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四、考核及奖励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每季度对全市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2010年底对区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为调动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2010年将在全市评选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

个人”,对评选出的示范企业、示范工地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并组织对示范工地进行观摩。

(三)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从市场管理、安全监管上给予相应的限制,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要求。

(四)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不达标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内容。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施工企业要在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活动的基础上,在各环节、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各施工企业要抓紧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指导小组,改进管理方式,从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查,向加强对

企业安全自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的检查拓展和深化,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提高施工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

3、坚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行为纳入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程和各项责任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4、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通过组织召开观摩会、交流会、总结会等形式,表彰典型、鼓励先进,迅速营造出“比、学、赶、帮、超”的竞争氛围,加速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进程,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施工质量通知【篇3】

陕建发[2012]100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建筑市场和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建筑市场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通知》(陕建发[2012]35号)、《关于2012年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50号)开展情况以及有关报表材料报送情况;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贯彻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情况;去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

(二)各地建设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是立项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招投标手续办理、合同备案情况;检查工程承包情况,重点是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情况;检查项目部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包括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情况;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背强制性条文规定,擅自更改设计图纸,改变建筑结构、不做墙体保温的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是否签订土建原材料的检测合同;组织质量安全检查情况。

(四)企业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质量安全文件落实情况;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自查情况;对专项方案的执行和安全设施检查、验收等情况;对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开展情况;对施工现场附着式、悬挑式脚手架、深基坑、模板支撑体系、塔吊、施工电梯、施工用电、“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4月15日至5月25日: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进行自查自改和接受检查阶段;

4月25日至5月10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阶段;

5月10日至5月25日:省厅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阶段(到达各市区的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四、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和检查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现场采取推荐、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法。

每个市(区)共检查6个工程项目,其中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1项工程(保障房工程),抽查1项工程,巡查2项工程。随机抽查1个县(市),由被抽查县(市)推荐1项工程(保障房工程),巡查1项工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好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安排、有检查总结,有整改落实。

(二)夯实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要制定详实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落实检查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辖的建筑工程认真开展拉网式排查,狠抓薄弱环节,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肃处理。

(三)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狠抓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对近年来事故多发企业、事故多发的部位以及重要场所和关键环节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分户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四)积极整改,总结经验。省厅检查组将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整改,整改结果报省质安总站。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施工质量通知【篇4】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县要求,有县委县政府、安全局、消防队等相关单位,于2009年5月17日开始对我县在建工程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用电。1.大型起重设备。限位器是否灵敏、有无保险装置,指挥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履职到位,多塔作业有无防碰撞措施、与外电线路及塔机之间的安全距离能不能保证,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纲丝绳磨损是否超过报废标准,龙门架楼层卸料平台两侧有无防护栏杆和防护门,进料口有无防护棚,卷扬机地锚是否牢固,滑轮翼缘是否破损,架体的稳定程度,是否按规定运送荷载,有无日常检查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等。2.脚手架。是否按方案施工、立杆基础是否平、实,有无底座、垫木,扫地杆是否设置到位,架体与建筑结构的拉结是否按规定设置,杆件间距与剪刀撑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是否办理验收手续,杆件搭接长度、架体内的封闭情况,脚手架、密目网、水平网材质是否符合要求等。3.施工用电。施工用电的线路架设及是否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是否采取一机一闸一保护。4.高支模(或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是否经过审批(高大模板方案是否经过5人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立柱的稳定、支拆模板有无可靠的立足点、有无未拆除的悬空板、拆模前是否进行拆模申请,搭设完毕有无验收手续。5.“三宝”“四口”“五临边”及警示标志。“三宝”“四口”“五临边”是否符合标准,警示标志牌是否符合警示要求。

特此通知

郸城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2010年5月10日

施工质量通知【篇5】

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一、一般规定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①基坑开工前、②基坑开挖前、③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④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⑤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

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

1、建设单位

①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

③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

④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⑤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

2、勘察、设计单位

①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 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

3、施工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

②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

③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④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⑤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

⑥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⑦场地布置和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

⑧对工程潜在风险的辨识和分析,应急预案的编制。

4、监理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配备及总监变更手续;

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

④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的验收;

5检测、监测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检测、监测方案;

三、基坑工程开挖前监督

基坑开挖前,需对以下行为和实体做重点检查:

①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落实情况;

②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

③开挖、堵漏方案的讨论和向下交底的情况;

④各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的审查情况;

⑤人员、机械、支撑的到位情况;

⑥卸土点落实及途径手续的办理情况;

⑦挖土、支撑协同的现场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⑧应急预案的落实,现场抢险设备、材料、人员的落实;

⑨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的测取;

⑩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信息上传情况;

⑾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

⑿围护结构和圈梁完成情况,是否已达到设计强度;

⒀地基处理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wwW.ZJan56.cOM 赵老师教案网)

⒁立柱桩的完成情况,检测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⒂降水、降压是否已满足设计施工工况;

⒃施工现场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⒄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⒅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⒆相关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⒇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基坑工程开挖过程的巡查

对于开挖深度5米以上以及开挖工期超过1个月的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过程中,监督机构应进行每月不少于1 次的巡查。巡查重点为:

①土方开挖是否符合施工方案,放坡、作业平台设置是否规范;

②土方开挖与排水、降水之间的协作、协调工作;

③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测量点位的保护措施;

④围护结构的渗漏情况,堵漏处理措施到位情况;

⑤围护结构变形情况,防止过大变形的措施;

⑥支撑的布置位置和时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⑦支撑与围檩、围护之间节点的处理;

⑧支撑的偏差、系杆的布置情况;

⑨逆作板的实体质量和节点处理情况;

⑩排水、降水措施是否到位,降压是否满足设计施工需要;

⑾降水监测是否到位,降压的现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⑿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⒀监测报表、监测报警制度的落实情况;

⒁上下通道符合规范要求;

⒂临时用电情况;

⒃临边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

⒄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⒅基坑作业环境,立足点、隔离防护措施、通风照明设施;

⒆现场落手清、周边围挡牢固、整洁、美观;

⒇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无污泥及便民措施;

(21)污泥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22)监理单位履行规定的义务情况。

五、基坑工程验收监督

基坑工程的验收通过指基坑工程作为临时性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已无危害;或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可开展下道工序的施工。

1、基坑工程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②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③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④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资料完整;

⑤基坑出现的质量事故、周边受影响的投诉纠纷已处理完毕。

2、基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单位参加,应形成验收记录。

3、基坑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应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

六、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监督和事故处理

1、基坑发生险情是指基坑发生了局部的轻微损坏,若不处理将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事件,或造成了基坑周边环境所不允许的影响但尚未达到质量事故标准的事件。基坑发生险情后,监理单位应在8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第一时间派遣相关人员现场,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险情信息的收集;

②发生险情的原因初步判断;

③督促有关单位实施抢险,防止险情故进一步扩大;

④参与抢险措施技术方案的讨论,督促抢险措施的落实;

⑤传达或提出有关的要求,制止冒险行为;

⑥掌握险情的发展动态并及时向市总站汇报险情具体情况;

2、基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通知所报监的监督站和市总站,质量事故的处理参照本市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

1、基坑工程监督的详细技术要点按相关规范执行。

2、单建式民防工程由民防站按本细则执行。附建式民防工程由工程受监的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本细则执行。

3、本细则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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