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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在筛选了很多资料之后,励志的句子的编辑终于推出了备受欢迎的“再审向谁交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同一份申请书中表达多种请求是不可取的。那么如何在网上找到好的申请书模板呢?励志的句子的编辑在这里提供一些供大家参考的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求的朋友!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1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xx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xx年和xx年连续种了两年地,xx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之后,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2

申请再审人:

地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XXXX)XX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第X项、第X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存在长期克扣工资的情形,并在怀疑申请再审人将跳槽的情况下便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再审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诉。

原审判决采信XX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便认可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因此,原审判决严重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原审作为认定依据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等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XX公司单方制作,甚至没有提供原件,其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

2、考勤表为XX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申请再审人的书面确认,考勤表、电子邮件表现形式为电脑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XX公司掌握之下、XX公司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3、员工手册系XX公司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申请再审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再审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

以上证据均不应采信,因此无从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无从认定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依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

工资单所载的备注是XX公司之单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内容系推定员工以不作为的默示方式表明对工资数额无异议。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显然,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也根本无需按照这些内容回应XX公司,因此备注内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也就是说,法院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工资单备注作为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基本的逻辑前提。

事实上,就工资数额问题,申请再审人曾多次提出过异议。二审庭审过程中,XX公司亦承认申请再审人经工资数额问题提出过口头异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地位、谈判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工资单中的备注就是明证。事实上,XX公司仅怀疑申请再审人跳槽便采取主动辞退的方式试图维护公司的面子,这是何等强势之举!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内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预、调整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法院没能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律查明案件事实,如何能够矫正现实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关系?

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之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贵院严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之全部诉讼请求。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3

申请人:杨__,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__省__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请人杨__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__年8月31日作出的“(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__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__。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__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县法院在20__年9月4日作出“(20__)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__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__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__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__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__)11号抗诉书,20__年1月5日__县人民法院作出(20__)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__)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__。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__、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__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_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__县人民法院(20__)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__)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__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__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__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__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__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__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__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_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__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_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_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20__年7月4日X木县__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__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__年7月4日(在杨__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__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__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__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_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__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__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__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__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__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__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__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__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__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__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__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__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zhèngfǔ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__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__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__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__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__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__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__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__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__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__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__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__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__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_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__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__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__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__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__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__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__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__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20__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__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__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戴涛

申请人:____________

二0__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审、再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4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xx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xx(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xx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xx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xx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xx)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xx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xx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xx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xx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xx)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xx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xx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xx年5月13日以(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xx)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xx年5月20日作出(xx)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xx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xx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xx、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xx、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xx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xx)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xx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xx)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xx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xx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xx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xx年9月10日法发(xx)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xx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xx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x

xx年3月21日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5

申请再审事由:

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2、 改判支持朱_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2)、朱_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4)、宝冶公司于20__年3月20日决定20__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__年9月12日付给朱_,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朱_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_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_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_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

(4)、朱_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_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命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该商品房为高档住宅楼房屋,现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金额为 。

双方约定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剩余款项与 年 月 日付清。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法律规定标准等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果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以延期:

1、遇见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后 日内告知乙方;

甲方应按照合同附件约定的规划进行施工,如果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在15天内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乙方,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渭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男,x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址:**省**县**镇**巷**号;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公室 (**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1、被申请人为解决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工资及公司其他遗留问题于2003年11与8日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为半年,约定于2004年5月8日还款,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申请人以公司皇后舞厅房产作为抵押。因借款到期未还,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至**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04年5月20日下发(2004)射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4年7月10日下发(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及三楼西侧89.50㎡,产权过户给申请人,同日,**法院向**房管所下发(04)执字第9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向房屋主管部门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后,**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4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人:朱**,房屋坐落:**镇红旗路24号。

因上述房产估价277982元,且被申请人公司账面欠申请人203572元,遂申请人补交了74410元给被申请人,至此,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2、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承包人身份化为承租人于2004年7月13日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没有查清事实,于2004年8月23日下发(2004)射执字第93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24日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如不按期偿还,被申请人承诺在舞厅原承包人孙国民合同到期(2007年1月31日)后,二楼舞厅和三楼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2006年8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明确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房款277982元。2006年9月2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沈友国向申请人签字承诺转致执行。2004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承诺,再次肯定了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及三楼西侧89.50㎡的房屋产权归申请人所有。直到2008年12月26日破产。

3、申请人于2009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4月16日(历时一年多)下发了(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依法向**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下发(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2011年3月8日申请人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开庭,被申请人没有到庭,2011年5月30日作出裁定,2011年10月14日由**法院法官向申请人送达了(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未查清本案的事实,依据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位、程序违法:

1、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确定了被申请人的还款数额、期限及超期还款的补救措施,并约定了抵押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的规定,旨在防止财产“高价低卖”,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结合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并非抵押合同,况且被申请人并无其他债权人,被申请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006年9月2日又与申请人在原《还款协议》上约定“因公司资金兑现困难,未能按期兑现还款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仍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原协议继续有效”,申请人认为,双方的以上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受偿。因此,三级法院并未查清本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位。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4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04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申请人于2009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3月29日才下发了(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显属程序违法。

4、**法院受理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于2008年12月20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仅仅过六天,**法院就于2008年12与26日下发(2009)射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之规定。

第二、依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及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只有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结合本案,盐城信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曾于2008年3月2日对被申请人出具盐信盛核字【2008】第014号审计报告书,经审计“贵公司2001年至2007年9月30日贵公司累计利润440.536.73元”,显然,被申请人公司有40多万元的利润,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因此,**法院受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严重违法。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1、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2004)射民一初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执行行为,将涉案房产直接过户到债权人朱兰英名下,显然**县法院违法执行,应当予以纠正。

2、2014年2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射检违监【2014】32092400002号《通知书》,内容如下“朱兰英:关于你申诉的**县人民法院对**县益商饮服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我院审查后已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基于上述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恳请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敬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效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 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8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际利益(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

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6条)

4:合同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法94条)

5: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合同法第114条)

6: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百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法第115条)

7: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追偿。(合同法第115条)

8: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不能仲裁的事项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合同法第128条)

9: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192条)

11: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9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理。

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因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第__项;

2、________

3、________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_________________(具体法律条文内容)________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____________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

2、申请事由二:____________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

综上所述________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女,19_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

申请事项:

___诉___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____诉__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10日作出(20__)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___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__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贵院立案二庭于20__年2月21日作出(20__)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___

河南大进律师: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11

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诉人(或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不服,或者是对_______人民法院于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现将申诉的请求(或申请事项)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论证,请求(以下写明具体请求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或申请人):_____(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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