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情说说吧,你身边的情绪管理专家!

好心情说说专题汇总 心情不好怎么办

励志的句子

在网络上看到了一篇非常好的文章介绍了“法院调研报告格式”。简单来说,成功的背后总要有探索的过程,毕业踏上工作岗位以后。都需要写一份报告,写报告要有从上到下,从整体到细节的思维。敬请您阅读并收藏本文!

法院调研报告格式(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全面了解我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现状,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上级要求,对我局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司法局队伍现状

(一)机构设置:司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下设七个职能股室,包括办公室、法规股、律管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人事股和法律援助中心。下属2个事业单位,分别为公证处、普法办。

(二)干部构成:司法局共有在职乡科级正职干部1名、副科职干部三名,乡科级正副科级干部18名。

(三)人员结构:中央政法编51名,事业编9名。其中在编人员中30岁以下13人,31至40岁18人,41至50岁11人,50岁以上18人,队伍年龄呈老年化状态,中年干部成为中流砥柱。干部队伍文化程度较高,本科学历46人,占总数76.6%;大专及以下学历14人,占总数23.4%。司法局人员民族全部为汉族,女性干部为18人。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县司法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始终坚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线,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为抓手,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政治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放在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一是加强班子思想建设。司法局高度重视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采取定期组织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班子成员的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显著增强。二是加强班子作风建设。近年来,司法局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中始终把作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同时,注重发挥班子成员的率先垂范作用,以此来激发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三是加强班子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多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坚持加强司法局队伍管理工作。近年来司法局本着努力打造一支“领导信任,群众拥护,干警自豪”的政法队伍为宗旨,大力开展不忘政法初心教育活动,使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成为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能够经受各种考验,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

(三)坚持把加强干警教育培训作为推动政法队伍发展的不竭动力。为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需要,我局坚定不移地走强素质之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政法干警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进一步提升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坚持狠抓思想、作风、廉政建设,始终把坚持“为民、务实、清廉”放在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作风整顿。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通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司法局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各项业务工作,促进了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和发展。但也要看到,目前的现状与经济社会、法治进步的发展水平相比,依然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地方。经过梳理,当前我局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司法行政干警专业水平不够高。机构改革后,把原来县法制办的职能全部划入了司法局,由于机构编制限制,到目前只调进了一位工作人员,而许多工作专业化的要求很高,一时无人接替和适应。同时,原司法行政部门肩负的工作职能本来就很多,这些工作需要对法律掌握比较透彻的人员承担。

二是司法行政缺编严重。县司法局公务员编制51名,目前下辖社区矫正等10个股室,但县司法局机关定编人员只有18名,按每股室2人计算,加上局班子人数4人,至少也要24人,由于缺编问题严重,很难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求。

三是干部流动机制不畅。受多种因素影响,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存在“人才引进难,提拔交流少,人员结构老”的局面。基层司法所工作任务繁重,导致人才引不进来,引进来作用发挥不了,业务刚熟悉却又留不住的现象。司法局机关也存在队伍年龄偏大,40岁以上就占60%,专业文化层次也相对较低,这给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

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认识到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只有紧密结合我局实际,以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为方向,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才能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一是增加“司法辅警”岗位。面向社会进行招考,确保乡镇司法所达到2人以上定岗招录。

二是创新干部内部交流机制。实行内部交流制度化,机关股室与司法所、司法所与司法所之间,机关与机关之间干部换岗轮训,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鼓励干部结合岗位需要参加各类考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能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精兵队伍。

法院调研报告格式(篇2)

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二)当事人已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的,应确认其效力。财政部门事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发包人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未完成竣工决算审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五)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或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前,对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部分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预算价,也未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200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如以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解释》的规定处理。

法院调研报告格式(篇3)

法院党组、院支部在县委、县人大、机关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监督和指导下,学习上身先士率、带头提高;工作上以身作则,带头苦干;廉政上率先垂范、带头秉公执法;待遇上不搞特殊,带头艰苦奋斗;作风上不主观臆断、带头发扬民主。事事紧紧围绕法院的各项工作大局、求实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深化和探索支部生活的新路子、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干警队伍立下了汗马功劳,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赞扬。

一、机构名称及党员基本情况。

中共××县人民法院支部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党组现由三人组成,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均为男性,年龄最大49岁,最小的41岁,三人均为法律大专学历。

茂县法院支部现有党员33人,其中退休人员11人。在职干警33人,党员干警22人,占干警总数的67。其中本科3人,专科17人,中专(高中)2人;26至30岁3人,31至35岁1人,36至45岁12人,46至50岁4人,50岁以上2人。

二、抓教育、不忘宗旨、把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首位。

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上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也有所抬头,不断冲击和侵蚀法官队伍。因此,当前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党组、支部一班人充分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审判工(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作的前提和保障,不能有丝毫削弱,应当加强。只有搞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担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使命。没有过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审判任务,肩负起神圣的使命;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不正之风冲击和侵蚀下一些干警就可能丧失职业道德,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为此,党建工作紧紧抓住思想政治工作这根“生命线”不放。近几年,县人民法院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院里在年初安排全年工作的一号文件中,对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作出规定,并制定与之配套的文件,使这项工作全年有安排、阶段有部署,做到常抓不懈。其次是院党组书记亲自挂帅抓此项工作,其他院领导在着重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互相配合、协同抓好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政治部设人专门抓。注重克服以往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那种空洞的政治说教,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了层层抓、层层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法院调研报告格式(篇4)

近年来XX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倡导八个良好风气,抓好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学风建设,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着力解决在作风方面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作风,不断提高审判效能和法院公信力,主要对我院的作风建设作了专题调研,剖析问题所在,提出合理解决对策和意见。

一、新河法院开展作风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河法院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风与廉政建设、学党章、做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活动、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树新风正气促廉洁从政等主题教育活动,提高了法院干警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作风与廉政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等活动,加强理论学习,倡导两个务必和八种作风,按照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要求,以务实高效为主线,进一步改进法院的工作作风。

一是规范司法行为。

把司法公正体现在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司法人员形象公正上。结合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作风纪律、规范司法行为巡查活动,制订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审判作风和庭审作风等具体措施,严格按照《庭审运作规程》,抓好案件的开庭审理,促进庭审的全面规范。扩大民主司法、公开审判力度,增加审判透明度。通过树立效率就是法院工作生命线的观念,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对久拖未结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和追究责任。

二是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认真处理重信重访案件,开展法官下访活动。对排查出的四类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处理,院领导分别带队对群信群访、重信重访案件进行下访,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院领导参加县联合大接访活动,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杜绝冷、横、硬、推现象。并做好释明、听证和判后答疑工作,有效降低上访、申诉率。

三是主动与外界沟通。

坚持服务大局和支持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经常汇报法院重大工作和案件情况,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建立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制度,进一步疏通与群众联系的纽带,增加群众对法院的信赖,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还主动走进企业,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当前新河法院作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河法院以作风效能建设、解放思想大讨论、学党章,做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狠抓教育预防和队伍的管理,全面加强了作风效能建设,广大干警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司法作风有明显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与人民的司法需求和期待还有一些差距:

一是有些干警对司法的人民性理解不透,服务意识不强,贯彻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对社情民意了解不深,缺乏化解矛盾纠纷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脱离群众,不深入基层,坐堂办案。主要原因是没有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对法院工作的出发点、根本点没有掌握好。

二是有些干警对政治方向把握不好,大局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在:政治敏感性不强,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识不深,就案办案,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只单纯考虑完成任务,对审判工作怎样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思考不多。主要原因是没有把审判工作放在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这盘棋去思考、去谋划。

三是个别干警工作作风不扎实,责任心不强。

工作作风不扎实,缺乏工作热情,责任心不够强,办事拖拉,效率不高,工作中屡有差错现象出现,直接影响到司法形象和法院的公信力。如个别法律文书和文件公文出现严重错误,错漏字多,甚至引起当事人的投诉;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不扎实,工作拖拉,该为群众和干警尽快解决的事没有及时解决。主要原因是一些干警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细心;时间观念不强,不讲实效。

四是有些干警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能力不强。

与新时期法院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不相适应。如有些干警知识更新不快,对法律理解不透,凭老经验办案,造成有些案件因为理解和适用法律不当而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有的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这也不敢做那也不敢做,这与能力司法的要求是极不相符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干警不重视学习提高,没有把握好时代的脉搏。

五是一些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健全、抓落实和监督还不够到位。

如考评激励机制还不能把干警的工作全面反映出来,不利于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交流机制还不够健全,还不能形成能出能进、能上能下的机制。案件管理和统计机制不科学,造成不能客观反映工作量。在制度执行上,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加强新河法院作风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法院干警是法院队伍的主体,抓好司法能力建设和干警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就抓住了法院队伍作风建设的重点。笔者认为,改进作风建设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好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思想政治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也是法院作风建设的根本。一个人的思想认识好坏决定其行为是否正确,行为是否正确就表现其作风良好与否。我们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现代社会活动方式和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而多元化又必然会带来不同的张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也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法官的心灵,稍有不慎就会被腐朽思想侵蚀,成为腐败的俘虏。因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改进司法作风的根本,是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关键,我们要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地位观、权力观及价值观,切实加强求真务实的作风建设,努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培育法官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明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合格法官。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努力提高司法能力,进一步改进法院作风建设,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加强法院领导班子作风建设。WwW.J458.COM

搞好法院作风建设,重在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良好的作风不仅是教育出来的,更是领导带出来的。领导就是向导,班子就是样子。要求干警做到的班子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做好,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班子要讲民主、讲大局。民主是和谐发展的动力,是凝聚人心的有效手段。对法院重大事项,院党组应做到公开透明,努力实现法院内部多层次、全方位的良性互动监督。班子应不断通过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使班子成员在处理问题上认识一致,行动上步调一致,成为团结和谐的领路人,积极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教育培训。

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制度,要对在职法官系统地、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综合知识方面的强化培训,培养一批政治坚定、思想敏锐,业务精通、作风正派,言行端正、德才兼备,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法官。做到司法能力培训与职业道德修养同时培训、共同促进,以司法能力提高来改进作风建设,以改进作风来促进司法能力不断提高。注重培训实效,注重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提高,增强法官的理论水平和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法官容易产生作风问题的地方着重分析原因,坚持作风问题无大小、无轻重的原则,完善司法作风的行为规范,培养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完善法院作风建设考评机制。

根据我市法院年初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程序,突出把法院作风作为考核的重点,包括出勤纪律、会风、庭审作风、裁判文书质量、信访接待效果等,完善具体的量化考评标准。探索建立法官司法作风档案,将考核结果与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通过对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考评,提高法官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法官的忧患意识和职业危机感。对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办事效率高、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干警要表彰,要树立先进典型,要提拨重用,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五、加强对良好作风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认同度

树立了良好的法院作风,就树立了法律尊严,就有了司法公信力。司法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职能定位的关系。坚持依法独立审判、适当延伸司法职能、以卓有成效的服务保障工作赢得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态度必须坚决;正确处理自觉接受监督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在审理案件中畅通新闻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吸收舆情民意,适当宣传先进法官典型,特别是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我们在宣传大案要案时,社会群众关心的是案情,当事人关心的是裁判结果,党委政府关心的是社会效果,而我们法院关心的是上述的全部。在宣传过程中,若能将法官在庭审时依法裁判的威严与进行诉讼调解时的亲民形象进行宣传,就能进一步促进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获得群众的赞誉,赢得社会的认同。

六、加强责任追究力度,继续做好明查暗访工作。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而法院作风建设是队伍建设的关键。我们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以一流的班子带出一流的队伍。业务上要高度重视对法官的培训,改进培训的内容和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提高做群众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了好的制度,就要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做到令行禁止。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就是督促落实制度的最好办法,能有效防范某些人侥幸心理的产生。因此,作风上要把司法廉洁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经常性教育,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做到敢抓、敢管、严管,改进法院作风建设,努力塑造我市法院队伍良好的司法形象。

法院调研报告格式(篇5)

XX县XX中心小学是一所农村完全小学。学校现有教学班27个,学生1266人。现有教师72人,其中女职工58人。学校现有校长一名,副校长一名,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各一名,各类组织机构齐全,职责明确,五名班子成员分工协作,有序推进学校整体工作。学校成立了由教导处主管的教育教学工作小组,下设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四个教研组,主抓学校教学工作;成立了由政教处主管的德育工作小组,下设党小组、团小组和少先大队,主抓学校精神文明及校园文化建设,师生政治思想工作,学生家校联系工作;成立了由总务处主管的总务后勤工作小组,下设法制安全、财务卫生、后勤服务、营养餐管理组,主抓学校安全、财务、后勤、卫生、维修、采购、营养餐供应等工作的管理及实施。

1.修订完善各类制度,推进制度化管理。

学校制定了校长、班子成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及其他专兼职人员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清楚,衔接紧密,不留空挡,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人文性和激励性;建立健全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制度,师生请销假、教学常规管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集体备课、学生管理、财务管理、门卫管理等42项制度,完善学生思想品德评价、“和谐五星”创评、教职工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等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教代会、女工组等群团组织机构,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坚持校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妥善解决学校工作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实施精细化管理,促进“三风”转变。

学校以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积极实施精细管理,全力推动教育改革,全面构建和谐校园。紧紧围绕教育教学质量这一中心;突出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两个重点;实施集体备课、课堂教学、师生评价三项改革;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质量建设、校园文化和学生教育管理体系五项建设;深入开展课改实验、校本研训、师德师风教育、“五星”创评、“六园”创建、阳光体育六项活动。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实现了教职工思想观念、教育理念、工作作风、教学方式和学生行为习惯、校园三风的根本转变。

3.细化队伍管理,提升师德师能。

(1)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师德演讲、“五星园丁”和师德标兵评选活动,严格落实师德百分制量化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机制。学校通过在教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订了教师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教师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

(3)加强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采用“走出去学,请进来教,坐下来研”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教师培训,结合继续教育、“国培计划”和网络研修等培训,积极开展 “六个一”活动,即要求每位教师每学期读一本教育专著,参与或主持一个课题研究,上一节优质课,在校报校刊发表一篇作品,写一篇教学案例,每天进行一次自我反思。

4. 细化办学行为管理,提升学校规范化水平。

学校严格规范办学,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一师严格开齐开足上好课程。二是坚决执行规定作息时间。三是严格控制作业留量,科学设计作业内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四是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兴趣小组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各类文艺体育比赛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切实增强办学的活力和吸引力。五是加强图书借阅活动,把学生个体借阅和班级集体借阅结合起来,在教室内建立图书角,鼓励学生多读书、读好书,养成自觉读书的好习惯,积极创建书香型、学习型校园。

5.细化教学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1)按照新课改理念和要求修订完善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2)建立由校长主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具体负责,教导处具体实施的教学管理工作体制,形成“业务校长—教导主任—备课组长—教师”相互贯通的教学管理网络。(3)加强教学常规检查,采用随机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每天抽查一个班级、一门学科的作业、教案,每周找一名教师和一名学生谈话,每月进行一次教案、作业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教案、作业展评,推行超前一周备课、教案签字审批、“问题”回查及跟踪督查制度。(4)落实校长带头上课、听课、评课、说课、赛教制度。校长每期听课不少于30节,班子成员不少于20节,一般教师不少于15节。实行推门听课、随机听课,坚持有听必评,有评必改和回听、回查、回访制度。实行“2+2+2”评课模式,即每节课至少提出两个优点、两个不足和两条建议。(5)严把“五个”关口, 落实“五字”要求。一是严把集体备课关,突出一个“细”字;二是严把课堂教学关,突出一个“新”字;三是严把作业关,突出一个“精”字;四是严把辅导关,突出一个“实”字;五要严把测试关,突出一个“效”字。(6)加强校本教研工作,提高教师教科研能力。各学科教研组坚持每周召开一次教研组会,组织教师开展集体备课、课标学习、专题研讨及学术沙龙活动,全面推行“集体+个人”双色笔备课法,确立了“研课、备课、上课、说课、改课”五环节备课模式。坚持开展教学基本功大比武、优质课、优秀案例、教研论文评选等系列活动。

法院调研报告格式(篇6)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2004、2005、2006年三年,我区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为1420件左右,调解结案率保持在20%上下,变化不大。但诉讼标的额有较大增长,从2004年的19033万元激增到2006年的29242万元,三年增长了一个亿,从中也反映出我区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高级法院民一庭在2004、2005、2006年受理此类案件数分别为114件、111件和94件,结案方式如表所示:

高级法院民一庭近3年各种结案方式在结案总数中所占比例撤诉调解发回改判维持2004年4%7%28%34%27%2005年15%14%19%31%21%2006年11%32%16%23%18%

以上数字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有其特殊性:案情一般较为复杂,在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难度较大,各级法院在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方面尚有一定差距,造成此类案件改判、发回率高,调解率较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以明确、统一认识,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如何正确理解该《解释》,其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也是此次调研工作的重点。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全面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应把握的三个主要方面。拖欠工程款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法院在重点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建设工程案件并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建筑业除了欠款问题外,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工程质量不高等问题也依然大量存在,法院负有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建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职责,这也是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建筑行业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受行政法规范干预较多的领域,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法规范就有六十多种,是否一旦违反就一律认定为无效,在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当

然这并不等于只有这五种合同是无效的,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其他无效情形的亦属无效。近几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对合同效力不做认定的情况,尤其对明显应属无效的合同在判决中不对其效力做出认定。《解释》出台后,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反正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判断合同效力已不再重要了。这种想法不可取,《解释》虽然规定了无效合同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仍可以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我们应当看到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依然存在根本区别,二者在能否追究违约责任、能否适用民事制裁措施等方面均不相同。同时,对无效合同加以认定能够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制裁违法,进而达到规范建筑行业的目的,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问题

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黑白合同”问题在建筑业领域大量存在,如何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一条,调研组进行了广泛讨论。对此类案件的把握应严格适用《招标投标法》,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又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连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都未进行而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此种情况经常伴有腐败行为发生,往往是建设单位负责人将工程发包给关系人,签订“白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依法应进行招投标却未进行招投标就签订的“黑合同”,还是事实上未进行招投标却编造招投标事实并配合以签订的“白合同”,或者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而签订的“白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为无效。对此,《招标投标法》也作了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相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为实际履行合同,因当事人以编造文件的方式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指“黑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不存在,则应认定为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不但会导致审判周期延长、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大,而且由于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难以推翻,直接影响着判决结果。因此,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合同约定能够确定工程造价的一般不予鉴定,能够局部鉴定的不予整体鉴定,能够通过补充质证、补充鉴定以弥补鉴定结论不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五)《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问题

《解释》颁布后,出现不少施工企业以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起诉讼,要求以该结算资料结算工程价款的案件。由于《解释》并未明确通用条款第33.3款是否属于《解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些法院基于对施工企业利益的保护认为能够适用第二十条,有些认为适用第二十条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通用条款第33.3款不能认为双方已对此有了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4月就此问题向重庆高级法院做出的答复,明确了仅有通用条款第33.3款而无其他约定的,不能适用《解释》第二十条。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大,涉及利益众多,对社会稳定亦有一定影响,因此对此类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应当谨慎。双方当事人尚未开始结算或尚未结算完毕工程价款的,应属施工合同仍然处于履行状态,并未履行完毕,此时不涉及适用时效问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做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

(七)发包人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反诉还是反驳

各级法院对此问题做法不尽相同,少数法院要求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并交纳相应诉讼费用,大多数法院则按抗辩意见处理。基于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诉累的考虑,调研组认为对此应区分二种情形:如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要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应做为抗辩意见处理,无需提起单独的诉讼请求。如发包人因质量问题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属不同法律性质,应按反诉对待。

(八)“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人”的概念区分问题

《解释》颁布后出现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这一概念与合同法中“施工人”一词在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中存在混用现象,为保证法律适用的严谨、统一,明确“实际施工人”为无效合同主体,“施工人”为有效合同主体,在使用时应当加以区分。

除上述问题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转包、非法分包、内部承包和内部联营及监理等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难以判断、难以处理的热点问题,调研组根据审判经验和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把握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2、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3、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权衡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审查诉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通过确认合同效力,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三)人民法院适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行政法规的性质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行政法规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应当视为管理性规范,不作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据。

(四)发包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发包人将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整体招标但只有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与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属于可分的,应认定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部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整体招标但只有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与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属于不可分的,则当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导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六)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以内部承包、内部联营等方式交由第三人施工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构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依法认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七)人民法院审查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非法转包,主要从施工过程中六个方面综合考虑:

1、核实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者实际上已变更;

2、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3、检查承包人履行合同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4、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5、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6、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承包人所拥有。

(八)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并对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的施工事实默认的,可以认定发包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对因此而引发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予以解除,发包人起诉时承包人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发包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十)建设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估价机构进行鉴定:

1、建设工程属于未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2、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大规模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造价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补正的。

(十一)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的【按:此处“审计”一词,未知妥当否】,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和缴纳鉴定费用。当事人在限期内不提交鉴定材料或者不缴纳鉴定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等级,严格审定鉴定范围,从严把握鉴定次数。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委托全部鉴定;能不重新鉴定的,则不委托重新鉴定。

(十三)建设工程造价一审时已经委托鉴定的,经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已有恰当答复的,当事人请求二审重新委托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二审时提供证据证实鉴定结论存在缺陷的,可以通过质证、认证、咨询、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四)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折减工程欠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工程质量问题作为发包人的抗辩事由予以审查。

(十五)当事人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确需鉴定的,应当委托专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工程需要进一步维修加固的,应当在已出具维修加固方案的同时对维修加固费用予以确定。

(十六)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告知其另行提出诉讼,但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的除外。

(十七)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应当在法律或者设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自发包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未超过法律或者设计文件规定期限的,承包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维修责任。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签证、技术联系单等书面材料对合同结算条款予以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书面材料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包干价的,包干价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十九)建设工程现场发生工程量变更,须有双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的工程变更单才能作为确认工程量增减的依据,但承包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变更是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二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基于监理合同的约定,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其监理权限以承包人收到的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按:监理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如何呢?以后采用了“行业标准合同”又如何呢?】

(二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合同对每个单项工程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最后一项工程竣工日期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二十二)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十三)承包人的项目部或者经理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项目部或者经理对外所负债务不是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形成的,且项目部或者经理同为案件当事人时,可以判决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项目部或者经理追偿。

(二十四)实际施工人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以尚未与发包人结算或者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的,不予支持。

(二十五)承包人因以下事由,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承包人未就工程价款与发包人进行结算的;

2、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的;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不及时审核或者答复的;

4、承包人有证据证实发包人故意拖延进行结算的。

(二十六)《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http://www.j458.com/a/5711329.html,并在标注文章来源。
上一篇 : 承办合同汇编
下一篇 : 最新长津湖之水门桥观后感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