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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篇1】

委托方(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一条 总则

1、鉴于甲方与 (国家/地区)的雇主(以下简称“境外雇主”)签订了《劳务合作合同》/《关于研修事业协议书》,乙方所在地相关劳务资源丰富,且拥有便利的招募渠道、管理资源等优势,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向境外雇主派遣劳务人员(包括研修生,下同)自愿签订本合同。

2、甲方具有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对境外雇主的合法性、招聘外籍劳务人员的资格、劳务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本合同项下的劳务项目真实可靠,符合中国政府和 (国

3、乙方为法人单位,具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组织招收劳务人员的资格。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与境外雇主的一切联络和协调事宜。

2、根据国家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查手续,并到乙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对未办理项目正规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向乙方提供委托招收赴境外劳务人员委托书。

4、向乙方介绍对外签约有关情况,提供招收赴境外劳务人员简章。简章应包括境外雇主的情况、招聘岗位的条件和要求、工作内容、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合同期限,以及收取服务费标准和交费方式等有关内容。

5、负责劳务人员的最终考核和录用。

6、负责劳务人员出境前的适应性培训。甲方可派代表到乙方授课,或委托乙方或第三方进行培训。

7、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工作准证、签证等出入境手续。

8、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出入境并顺利平安到达境外履约地点。

9、负责建立已派出的劳务人员的有关档案。

10、负责劳务人员在境外的跟踪管理与服务,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劳务人员在履约过程中遇到劳务纠纷、境外雇主倒闭或破产关厂、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时,甲方应负责协调各方做好有关善后事宜。

11、在劳务人员发生违约行为时,负责按照相关合同依法追究劳务人员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委托和招工简章,组织招收身体健康、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人选,并适时安排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面试和考试。

2、负责劳务人员的技能和语言培训。根据与甲方的约定,组织安排劳务人员参加适应性培训和外派劳务人员考试。

3、保证劳务人员在思想品德、业务技术和身体状况等方面符合出国工作条件、符合甲方和外方雇主的具体要求。

4、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协助和指导劳务人员办理护照、公证、体检、检疫等证件和手续。

5、负责收取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办理出境手续所需要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护照等有关证件和资料,保证有关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因乙方提供的证件虚假和材料不真实导

6、根据甲方要求组织安排劳务人员及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出境口岸。

7、建立已派出的劳务人员的有关档案。

8、协助甲方做好劳务人员在境外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劳务人员在履约过程中遇到劳务纠纷、境外雇主倒闭或破产关厂、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时,积极协助甲方妥善处理,做好劳务人员及其家属的工作。

9、在劳务人员发生如脱岗、滞留不归等违约行为时,应配合甲方按照合同依法追究劳务人员的违约责任,确保落实仲裁机关或诉讼机关的裁决或判决。

10、未经甲方委托,不得以甲方的名义招聘任何劳务人员,不从事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活动。如有违反此项,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1、遵守商业道德和商业秘密,不与本合同中的境外雇主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联系,不绕开甲方直接与境外雇主开展劳务项目合作。如有违反此项,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出国费用和服务费

1、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和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收取,乙方予以

2、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考试费、公证费、国内差旅费等,由劳务人员按实际发生额自行承担。甲方可授权乙方预先收取,按实际发生额与劳务人员结算。

3、因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政策变化、签证拒签等不可抗力造成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扣除应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费用中已实际支出的部分,其它所交纳费用应全部退还给劳务人员。

4、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商会制定的行业指导性收费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工资总额的12.5%。《雇佣合同》期限按 个月计算,本合同项下劳务人员应缴纳的服务费总额为 元人民币/人,其中 元人民币/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服务费用。

5、如劳务人员在《雇佣合同》期满后续约,应向甲方交纳延期服务费每年 元人民币,其中 人民币/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服务费用。

6、因劳务人员自身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雇佣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上述服务费用和出国费用不予退还。

7、因劳务人员自身以外原因导致《雇佣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甲方应按比例退还劳务人员缴纳的服务费用,同时乙方也应按比例向甲方退还收取的服务费用。

8、在乙方向甲方缴纳其代收的出国费和服务费前,甲方应出具书面通知,写明甲方户名、开户行、账号、汇款金额等事项。

9、甲、乙双方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或变向收取类似费用,应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10、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境外服务与管理

1、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劳务人员在境外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务人员顺利履约。

2、甲方负责劳务人员在境外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乙方对甲方的工作予以协助、支持和配合。

3、乙方应充分发挥自身和本地优势,在劳务人员履约期间重点做好国内沟通和协调工作,为劳务人员安心履约创造条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切实履行本合同,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提交 仲裁,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2、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项下派出的全部劳务人员《雇佣合同》期满后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篇2】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按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及时、真实地进行取样、制样工作,填写检测委托单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指定专人接收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并与乙方联系,如中途换人,需及时通知乙方。

2.所有送检样品必须由监理单位见证,由监理单位盖章交由见证人签名,并在现场抽取。

3.送检样品数量及规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现场检测项目必须充分做好自检。

5.对乙方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

6.甲方负责检测所需的电源。

7.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规范、公正的检测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做好已收试件的保存、保养工作,并向甲方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对外承担业务许可证、检测委托单。

2.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操作,并及时进行检测。

3.检测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4.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公正、准确、可靠的检测报告并负责对甲方的检测数据保密。

5.乙方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技术规范、标准及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6.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检测结果的疑问,乙方及时进行解释、复核。

7.乙方须按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杭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检测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损失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

委托合同【篇3】

日期:

甲方:租赁公司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品名数量规格备注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

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账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担保单位:(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账号:

合同管理机关 年 月 日

委托合同【篇4】

委托方:____市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加工方: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的布鞋帮委托给乙方缝纫加工,双方并达成委托加工合同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鞋帮片和相关气眼、缝纫线、口条带等小件材料及相关制帮工艺标准。乙方自行招收员工和自备生产场地、设备及消防安全设施。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鞋帮加工服务的场地位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帮料投到上述场地以外的地方或单位进行加工。

三、甲方按各鞋帮品种制定相应的加工费(含领帮交帮费用),乙方认可后,到甲方公司内领取所加工的布鞋帮及相关材料。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待加工物件发现不合格的应及时到甲方处调换;甲方应允许乙方最长时间自拉帮件及材料之日起壹个月内调换。过期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拉待加工材料时,甲方应向乙方告知交帮时间,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加工好并负责交到甲方公司内。

六、乙方不得使用其它材料替代甲方提供的专用材料,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鞋帮加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照价赔偿。

八、领材料和交帮等手续,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如乙方本人不能亲自签字,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签字。

九、乙方须保证甲方所提供的加工物件的安全事项,如发生火灾、雨淋、鼠咬、霉烂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为保证物件安全,根据加工量的多少,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相应的质保金。

十、结算方式:甲方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结算上月加工费,结算时,以乙方交成品帮时经甲方确认的验收数量和品种作为依据。

十一、乙方如不愿或不能为甲方提供加工时,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乙方通知到甲方后,应在停止领帮之日起二十天内按质按量全部向甲方交清所加工的成品帮,甲方除留乙方少量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加工费用应一次性向乙方结清。

十二、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时、按质如数向甲方交够成品帮,应按甲方相应成品帮的价值赔付甲方,如拖延时间给甲方造成间接损失,须另向甲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成品帮价值每日千分之三比例自乙方违约日起计算。如非乙方原因,甲方不能付清乙方相应加工费的,须向乙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加工费额每日千分之三比例自甲方违约日起计算。十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定之日起________年,即自年起至月日止。甲乙双方之前签订有委托加工合同的,以本次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内容为准。

十四、本合同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签定日之前甲、乙双方已发生但未结算的加工业务,具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向下期延续,每期________年。如期满单方不愿合作,没例行完的合同内容,照样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完毕,合同终止。

十六、本合同于甲方公司办公室内签订,壹式贰份,每份贰页,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____县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____县黄庄镇白卫路地址:县乡(镇)韩村工业区村

电话:xxxxx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篇5】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订立的前提

委托人在了解某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基础上,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并以信任的态度,将对某一或某些事务的处理权交由受托人行使;同样受托人是在对委托人的了解,信任并愿意为其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委托,同时自信有能力或实力完成受托事务。没有当事人双方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无从建立,即使建立了也不稳固。委托关系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如果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了变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终止合同关系。正因为如此,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关系。

(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

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只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委托人才承担其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必须是知悉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此合同对委托人有直接约束力。非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已有。

(三)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实际行为的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委托合同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口头形式的合同或者书面形式合同。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委托合同仅限于委托处理的事务依法须有委托人向受托人特别授权的情况。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及委托事物的性质而定。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委托合同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而当事人之间又往往是亲友或熟人,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有些委托合同是无偿的。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复杂化,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公民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要求较高的民事委托或者商事委托合同,往往采取有偿的形式。我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是否有偿,没有作硬性规定,一般需视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愿而定。

委托合同【篇6】

1、合作协议书项下甲方对外提供的单笔借款将均以乙方名下的以下账户提供,第三方清偿本息亦应直接划入本账户:

开户行:

账号:

2、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处理代理事务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委托代理权限

代为与上海GG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与单笔借款相关的谈判工作,代为审核第三方贷款资格,代为审核贷款条件,代为签署、办理、留存、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函及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代为发放贷款,收取贷款本息。

三、乙方陈述、声明、保证及承诺

1、上述账户中的资金均系甲方所有;上述账转出的用于合作事务的资金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属甲方所有。

2、上述账户转出的资金均用于合作协议书项下合作事务。

3、乙方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严格按照甲方的指令处理代理事务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书项下甲方权责处置代理事务。

4、乙方处理代理事务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汇报,汇报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单笔借款的借款人、担保人,借款金额及利率、借期,抵押财产的价值,相关合同文本,文件的签署、收取情况,本金出借情况,本息的收取情况以及合作向对方的重大变化等其他相关情况。

5、乙方不无故终止代理,否则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完成代理事务移交工作并完整移交代理事务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

四、乙方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有关标准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合同【篇7】

甲方(委托评估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评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评估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本项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评估的目的

甲方将评估目的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评估内容(值类型)

委托评估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评估的基准日期

甲方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评估对象的安全和完整,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评估时间表、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以确保向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确保现场检查时标明的评估对象与甲方相关资料所指的对象一致。

3.甲方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并为乙方派遣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5.未经乙方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上摘录、引用或披露,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以确保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公平。

2.在评估过程中,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在评估过程中,乙方应与甲方充分交换意见,并充分考虑甲方提出的真实、客观、合理的意见..

4.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除非国家行业标准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信息..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参与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向甲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披露估价报告的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评估报告的用户

评估报告的使用者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评估报告仅适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及参与本项目的评估人员对因甲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七、评估报告提交的时限和方法

评估报告的提交期限为:甲方提交评估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初稿;甲乙双方沟通确认后,乙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八、评定服务总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

经友好协商,本次评估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剩余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九.合同有效期

本委托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所有合同项目完成之日前有效。

十.协议事项的变更

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评价工作未按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评价报告,当事人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委托方在本委托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延误,本委托合同将延期履行;如果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委托合同,甲方应支付受托人支付的相应费用,但不得超过本项目的费用总额。

2.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评估报告,乙方应赔偿甲方评估服务费。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上述相关文件、图纸、凭证及其他资料,乙方可按延误时间顺延评估报告的交付时间。

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后______天内,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可向乙方提出重新评估或重估,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重新评估或重估申请后______天内完成委托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或重估报告并交付甲方。如甲方逾期未提交,评估报告生效。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其他事项

1.当评估程序的限制对评估目的对应的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乙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相关限制无法解除,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和相关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使用。

3.其他相关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篇8】

甲方:xxx

乙方:xxx

杭州育人学校(甲方)为了更好地将学校的园林绿化水平提高一个新的台阶,同意将学校所属绿地委托给李仁孝(乙方)进行养护管理。乙方须尽心依照绿地植物生长规律,承担学校绿地的树木、花灌木、绿篱、色块和草坪的灌溉、修剪、施肥和病虫害杂草防治、修补等工作,达到约定养护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定报酬。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般条款

1.甲方将杭州育人学校绿化共_________m2委托乙方养护。(附带协助学校管理好后门旁菜园子的蔬菜或其他作物的种植。)

2.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双方可续约,但须提前一个月办妥有关手续。

3.委托方法为乙方整体承包方式。

二、绿化养护工作工作范围及要求

乙方负责甲方所属绿地的树木、花灌木、绿篱和草坪的灌溉、修剪、施肥和病虫害杂草防治、修补等工作,面积为 m2。绿化养护工作分为基本工作项目(简称基本工作)和定期工作项目(简称定期工作)两部分。基本工作是指一般地正常维护,即浇水、清理垃圾、防风防汛、补植和防人为损坏及零星病虫害防治、除杂草和修剪等;定期工作是指全面修剪整形、施肥、除杂草、松土和全面病虫害防治。

三、养护标准:

保持植物良好长势,不出现大面积枯萎等缺水现象。

施肥:平均2-3次/年,做到施肥均匀、充足、适度,保证绿化植物强壮、枝叶茂盛。

一)乔木养护管理标准

1) 生长势正常,枝叶正常,无枯枝残叶;

2) 充分考虑树木与环境的关系,依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3) 及时剪去干枯枝叶和病枝;

4) 适时灌溉、施肥,对高龄树木进行复壮;

5) 及时补植,力求苗木、规格等与原有的接近;

6) 病虫害防治,以防为主,精心管理,早发现早处理。

二) 花灌木养护管理标准

1) 生长势正常,无枯枝残叶;

2) 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花灌木可适时开花,及时修剪残花败叶;

3) 根据生长及开花特性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

4) 及时防除杂草;

5) 及时补植,力求种类、规格等与原有的接近;

6) 病虫害防治,以防为主,精心管理,早发现早处理。

三) 绿篱、色块养护管理标准

1) 修剪应使轮廓清楚,线条整齐,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2次;

2) 修剪后残留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3) 适时灌溉和施肥、防治病虫害及杂草;花木丛中不允许有高于花木的杂草;花丛下无杂草,树盘内无严重杂草。

四) 草坪养护管理标准

1) 根据立地条件和草坪的功能进行养护管理;

2) 草坪草生长旺盛,生机勃勃,整齐雅观,无疯长现象,覆盖率达≥90%,杂草率≤5%,绿期240天以上,无明显坑洼积水,裸露地及时补植/补种;

3) 根据不同草种的特性和观赏效果、使用方向,进行定期修剪,使草坪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

4) 草坪的留茬高度、修剪次数因草坪草种类、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切实遵守“1/3”原则;

5) 草坪灌溉应适时、适量,务必灌好返青水和越冬水;

6) 草坪施肥时期、施肥量应根据草坪草的生长状况而定,施肥必须均匀,颗粒型追肥应及时灌水;

7) 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清除杂草,一般应每月一遍,雨后杂草严重者每周一遍,草坪上不允许有开花杂草。

五)其他标准

1)清理绿化垃圾:修剪下来的树枝和杂草,当天垃圾要当天清运,不准就地焚烧。

2)防风防汛:灾前积极预防,对树木加固,灾后及时清除倒树断枝、疏通道路,清理扶植,尽快恢复原状、以免影响交通人流。

3)保护措施:保护现有绿化完整,防止人为损坏;出现人为损坏时要及时恢复。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就近免费提供库房和休息室各一间及水源、电源等设施;

2) 及时向乙方支付养护管理报酬;

3) 监督检查、验收绿地养护管理质量;

4) 协助乙方维持施工秩序,尽可能提供方便。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确保质量;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绿地的主要观赏植物进行挂牌宣传,说明其品种原产地,生长特性及养护方法。

2) 养护期内属于乙方材料、技术的引起质量问题,应尽快无偿修复;

3) 应教育所属员工注意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 文明施工,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5) 每逢重大节日,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合理布置花坛、园林小品等,成本费用另计。

6) 及时、准确地获得应收款项。

六、 报酬数目和支付方式

1)绿化养护费按平均______元/平方米·年计算,绿化面积共___ _平方米,绿化养护承包总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年,季平均1000元。

2)更新、改造、非乙方责任补植按实际面积乘以单价结算。

3)逢重大节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合理布置花坛、园林小品等的费用由甲方按实际成本支付。

4) 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1000元整,以便支持乙方更好地做好准备工作;

5)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3个工作日内进入养护管理工作岗位;

6) 以后每个季度最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下个季度养护管理费用1000元,但最后一季度不提前支付,须等养护管理期限满后一周内,甲方认可乙方养护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则一次性付清余款;

七、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或因甲方其他原因造成较大返工、窝工的,应补偿乙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因甲方拖欠工程款造成停工、窝工,每日损失按合同总造价的0.1%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2) 乙方养护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乙方应自行返工,并自行承担为此支付的费用。

3)中途退约:甲乙双方无须提出任何理由,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4)若不提前通知对方,退约方应支付另一方2个月的养护费作为经济赔偿。

八、其它事项

1.甲方应根据乙方事先通知的作业计划,安排专门人员协调解决水电等配套工作。

2.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如强台风、冰雹等)造成重大损失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补救办法,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由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作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

十、 本合同由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单为本合同附加条款,同样具法律效力。

十一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法人代表:

承包人:

电话:

委托合同【篇9】

甲方(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乙方(地接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地接甲方组织的国内游团队,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组团地接业务而往来的电子信息及传真件属于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甲方按计划将组织成行的旅游团委托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为旅游团安排旅行游览活动。

第三条甲方应在旅游团出发之日起10天前向乙方预报计划;乙方接到甲方预报计划之日起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相关费用以单列的形式提供给甲方,如住宿、餐饮、门票、交通等费用。甲方旅游团出发之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下列资料:接待标准、行程安排、旅游者名单、所需房间数、航班(车次、船次)。甲方增加团队,应在出发前提前3天将资料报乙方,由乙方按计划落实各旅游服务项目。

第四条在旅游团游程结束后,乙方应于一个月内把团队结算单原件盖章后寄给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团款结清。乙方在收到团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给甲方,如有逾期,甲方将顺延下一团队的团费支付。团队团款的结算不超过三个月,如有非甲方原因造成团款结算滞后,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旅游团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向旅游团提供服务,乙方应当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或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变更旅游行程、交通工具、食宿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必须委派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提供服务。

乙方导游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到非旅游合同约定的商店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黄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参加非旅游合同约定的自费项目。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高度重视旅游者安全。

乙方应保证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服务供应商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由甲方直接采购的服务供应商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旅游团搭乘飞机、轮船、汽车或在饭店、餐厅等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损害,如不属乙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如属乙方责任,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应当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向旅游者兑现甲方的服务承诺,发生意外情况、质量问题或旅游者投诉时主动、及时处理,并向甲方报告,因此出现取消行程、机票、酒店等情况的,事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赔差额。

第九条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有必要应当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行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一方违约,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并防止损失扩大,如措施得当,减轻或避免了守约方的损失,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可协商减免违约方责任,协商不成,选择其中之一(选中项打√,不选项打╳):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如有效期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并继续有业务往来的,本合同延续有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篇10】

1.甲乙双方坚持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委托养殖;

2.甲方负责技术指导,鸡苗、饲料、药物等物料供应;

3.甲方提供的鸡苗、饲料、药物等物料,乙方在饲养过程中管理的由甲方提供的肉鸡均属甲方财产,乙方不能擅自处理;

4.乙方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物料和肉鸡有管理权,并负管理责任,养护应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的肉鸡交付甲方回收。

二、鸡苗、饲料、药物的供应规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优质鸡苗,并由乙方认可,并出具收条。

2.甲方向乙方提供牧慧产农场料,以料场出厂价为准,并出具收条。

3.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药物,并由乙方认可,并出具收条。

三、鸡苗、饲料、药物供应日期

1.甲方在年只,价格元/只

2.甲方在年吨,价格元。

3.甲方在年元。

四、销售结算:

1.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由甲方收购,乙方不能擅自处理;

2.收购价格以当日市场价为标准;

3.甲方回收后,十天内向乙方交付乙方差价。

五、争议的解决

1.合同已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因不执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予赔偿。

2.无论出现任何问题,双方均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3.本合同如需公正,公证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六、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毛鸡回收后本合同随之失效。

甲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xx年xx月xx日

委托合同【篇11】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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