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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篇1)

[聚焦8337]内蒙古:规模化养殖绽放“现代”魅力 话。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在今年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把

2014-04-08 08:28:52.0 来源:内蒙古日报

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本着试点先行的原则,在锡林浩特市、“在政策引导和项目带动下,通过联户、组建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发展规模养

殖,形成了以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和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为主的发展模式。目前,全区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42.9%、52.9%、39.6%、55.9%。

羊肉年产量超万吨的旗县37个,羊肉产量65.4万吨,占全区总产量的73.8%;

牛肉产量超万吨的旗县26个,牛肉产量29.9万吨,占全区总产量的58.3%。”

说到内蒙古的规模化养殖成果,自治区农牧业厅厅长郭健用数字做了回答。内蒙

古畜牧业经济位居全国五大牧区之首,2013年牧业全区牲畜存栏达到1.18

亿头只,同比增加556.8万头只,连续9年稳定在1亿头只以上,实现了“九连

稳”。全区新增存栏中牛羊占81%,羊存栏首次突破9000万只大关,通辽市、兴安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等半农半牧区和农区为主的盟市牛羊存栏增长较快。

而这样的成果,与内蒙古推动现代养殖方式转变,着力提高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水平密不可分。可以说,在努力实现生产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的过程中,规

模养殖的发展模式意义重大。2013年,内蒙古全年扶持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和农

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532个,通过打造品牌优势,提升个体单产,创新经营

主体,让内蒙古畜牧业生产布局进一步优化,优势产区地位得到巩固。

做大做强:打造高端品牌

2013年上海农畜产品博览会上,有追溯体系的锡林郭勒苏尼特羊肉每公斤售价高达120元。好羊肉卖出好价格,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只有保护好优势畜种、打造草原牛羊肉高端品牌,发展现代畜牧业才不是一句空

畜牧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来抓,加快推进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

提高畜牧业产值占大农业的比重、提高农区畜牧业产值占畜牧业的比

重。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布仁认为,内蒙古优质牛羊肉持续保持稳定

增长,必须发挥好草原畜产品绿色、有机、无污染的优势,加大实施品

牌战略,积极鼓励牧区整合地方畜产品品牌,打造统一的区域性草原品

牌,培育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引导牧区走绿色有机高端高价的路子,共同开拓市场,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让“商标富牧”、“品

牌富牧”。自治区农牧业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建成内蒙古绿色畜产品生

产基地的实施意见》指出:依托草原天然绿色优势,重点加快发展牛奶、牛肉、羊肉、羊绒等4类综合实力较强、生产潜力较大、易于打造知名

品牌的优势产品。提升优势绿色畜产品竞争力,推进绿色畜产品基地规

模化、标准化生产,顺理成章地被提上日程。自治区农牧业厅畜牧处处

长白音认为,目前,牛羊肉价格持续上涨,产业环境较好,我们一定要

充分发挥草原牛羊肉的品牌效应,在优势产区选择龙头企业带动能力

强、产业发展基础好的重点旗县区,按照全产业链发展的要求,建设一

批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特别是牧区,不能发展头数畜牧业情况下,只

能发挥天然优势,走高端价格的路子。要下大力气推动对苏尼特羊、乌

珠穆沁羊、呼伦贝尔羊、科尔沁牛等优势畜种原产地地理标识认证和绿

色、有机产品认证,扩大绿色有机畜产品产地规模。同时,积极支持优

势产区建立养殖、加工、流通、销售等各环节追溯体系,鼓励养殖环节

推行电子耳标,实现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保

障草原牛羊肉的声誉。2013年,锡林郭勒盟在内蒙古率先开展了羊肉全

西苏旗、东乌旗、西乌旗4个旗市对35万只羔羊建立追溯信息档案。这35万只羔羊将实现肉羊养殖、屠宰加工、物流配送、消费终端等全产业链的无缝监管,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销售,统一打造“锡林郭勒羊肉”品牌,通过入驻高端市场,提高羊肉产业效益。郭健认为,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农产品已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品牌建设滞后,很难实现优质优价。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和档次,通过采取民办公助形式,以企业为主体,引进专业结构,开展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工程。他说,今年自治区计划先期在呼伦贝尔市牧业4旗开展100万只草原肉羊追溯体系试点,通过在养殖环节佩戴电子耳标,建立完整的牲畜个体养殖档案,使每只肉羊拥有自己的“身份证”,在屠宰、运输、终端销售、消费者溯源环节建立二维码,实现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

提质增效:盯住个体单产

“现代畜牧业的代名词是高产、高效、优质、生态、安全,畜牧业生产要想实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肉、减畜不减收”,保证全区牛羊肉产量的稳定增长,必须加大良种推广力度,提高个体单产,挖掘增

产潜力。”说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白音分析道。近年来,内蒙古积

极探索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把草原保护、建设、合理利用与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积极调整畜群、畜种结构,稳步推进良种工

程建设,全力抓好棚圈和饲草料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全区畜牧业生产

呈现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畜产品产量和质量同步提高的良好态势,整体增长方式向现代化、集约化迈进。

为了充分发挥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效应,2010年起,农牧业厅实施“百万奶牛、百万肉牛和千万肉羊高产创建工程”,4年共改扩建肉羊种羊场150多个,补贴牛冷冻精液2800万剂,补贴种公羊32.8万只,引进国外优质种羊2500只。目前内蒙古奶牛、肉牛良种冻精补贴和牧区种公羊补贴已实现全覆盖,牛羊良种供给向全国大省迈进。白音介绍,为了验证良种补贴的成效,内蒙古对实施良种补贴畜种和区域连续4年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全区优势畜种的质量和单产水平明显提高,地方品种成年公母羊体重分别达到70公斤和50公斤以上,均达到二级羊标准,部分指标超过特一级羊标准。乌珠穆沁羊选育群与未选育群相比胴体重提高3.49公斤;西门塔尔肉牛冷配与本交后代比较,胴体重增加36.74公斤;规模养殖场荷斯坦奶牛年平均单产达到7吨以上。在农区,各地利用土地资源、粮食及秸秆等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在发展奶牛、生猪和家禽规模养殖基础上,大力扶持肉牛、肉羊繁育专业大户发展,推广全价配合饲料饲喂和提前配种、犊牛早期断奶等技术,缩短产犊间隔,提高母牛利用效率和架子牛供应能力。推广母羊三元杂交、两年三胎、一胎多羔以及母羊产前产后补饲、同期发情和羔羊早期断奶等技术,扩张肉羊饲养量,增加肉产量,保障供给。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区育肥,做强育肥基地,增加牛羊肉产量,为在更高水平上推进建设型畜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牧区,各地大力实施“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发展生态家庭牧场,以联户经营、组建合作社、草牧场流转等形式大力推进生态家庭牧场建设,在饲养方式上,实现由自然放牧向舍饲半舍饲转变;在经营方式上,实现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在增长方式上,实现由单一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目

前已建成各类生态家庭牧场3.5万个,参与经营户达到5万户,占牧户总数的11%。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和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有效推动了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通过选育提高和杂交改良,推进了单产水平,进而提高了全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白音认为,2013年,内蒙古新增羊存栏都在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说明农区、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羊养殖采取三元杂交、两年三胎的技术路线是切实可行的。

转型升级:创新经营主体

如今在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以一户或几户为经营单位组建生

态家庭牧场的牧民很常见。他们通过草场入股、按年租用等形式扩大放

牧草场使用规模,在较大范围内划区轮牧,实现了草畜平衡。一些少畜

户通过牲畜入股等方式统一放牧经营。“牧区通过联户、合作社等形式

组建家庭牧场,扩大了草场经营规模,可以做到划区轮牧、牧民分工协

作,增加收入。既转变了畜牧业发展方式,又能实现草原保护与畜牧业

发展双赢。既有利于促进大牧场和小牧户和谐发展,发挥规模生产优势,带动牧民脱贫致富,又把草原生态保护与现代畜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

来,实现了草原保护与畜牧生产平衡发展。”白音说。以新巴尔虎左旗

道日诺生态家庭牧场为例,通过草场流转,牧场面积达到3.2万亩,打

草场1500亩,标准化棚圈400平方米,牧民年收入由建设前的20万元

提高到40万元。据了解,内蒙古从区情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了《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建设标准》、《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标准》、《内蒙古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建设规划》。白音说,全区组织创建了500个牧区生态家庭牧场示范场和500个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通过示范带动,加快了畜牧业转型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向标准化规模化养殖转变。这些措施有效提高了规模养殖水平,促进了规模效益和草场保护的统一。当地牧民高兴地说,办家庭牧场,加快了畜群周转,实现了经营方式的转变,也实现了增收。当地农牧业专家则说,生态家庭牧场,有效地提高了养殖规模化程度,实现了规模效益和草场保护的统一,提高了防灾能力,实现了节本增效,同时还提升了牧民的分工协作和转

产,实现了牧区人口转移、产业升级、多渠道增加收入。为了更好地实现牧民增收,各级农牧业部门还通过与龙头企业或协会联合,将畜产品

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紧密结合起来,让牧民参与生产、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提高养殖业的收入水平。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噶鲁图镇沙茹图嘎查牧民乌云**一家6口,通过承包、转租等方式,经营草牧场由2000亩扩大到5000亩,实行划区轮牧,饲养规模达到620

个羊单位,建立起饲料配方、加工调制、定时饲喂及疫病防控一整套饲

养管理规程,全家人均年收入超过5万元。“只要内蒙古充分发挥农牧

结合的双重优势,积极推动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推进绿色畜产品

生产基地建设,做优做强草原畜牧业,做大做强农区畜牧业,到2017

年,羊存栏超1亿只,肉牛存栏超1000万头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郭健信心十足。(王国英岳鸿钧)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篇2)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 亩、每亩承包费 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签,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边界相邻东靠 ,西靠 ,北靠 ,南靠 ,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

块土地,不得损坏。

六、所有土地政策如粮食补贴,如因国家工程(修河、铺路)等需要变更土地用途,所有补偿政策均归甲方所有。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亩、每亩承包费_______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签,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

块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退耕还林地的经济效益,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并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特订立如下土地承包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将位于**村*组******荒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其土地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经营管理权。若该土地纳入退耕还林后,承包受益权*年内退耕还林政策由乙方享受粮款补助,甲方不得随意将本合同进行买卖或转包他人。

二、承包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三、承包费交纳方式: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元承包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土地承包费**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其它经营收入。

四、承包土地*********,经乙方开荒,乙方对该沟树木有权做出决定,甲方将免除一年承包费

五、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乙方作产业地经营,乙方不受外界干扰,在合同到期后,乙方如不愿承包,甲方可将该沟树

木按现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一方无故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不因双方当事人的变更而解除,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并做出补充规定,合同到期若甲方再行发包,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甲方将该地转包他人,乙方有权对该沟树木做出决定,甲方不得干涉。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一份。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篇3)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薛海金于12月30日,与郇封村委会(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养殖狐狸,承包期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内,如因上级政策性项目建设需要,薛海金须服从规划。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华芳公司(华芳修武纺织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需要征迁土地,薛海金经营的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属于征迁土地范围。但是,薛海金与郇封村委会对补偿费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3月5日,郇封村委会在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拆迁,造成了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12.6279万元,及其他物品损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会强制拆迁其承包的养狐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郇封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郇封村委会在与薛海金就养狐场搬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搬迁其养狐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郇封村委会委托代养尚存的狐狸应返还薛海金,参照市场价格,将其价值酌定为每只300元,共计16.26万元,在薛海金主张的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371.5万元中扣除该部分,剩余355.2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成年种银狐438只,成年种蓝狐23只,幼狐81只;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共计355.24万元;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共计12.6279万元;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养狐场物品(详见返还物品清单);驳回薛海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郇封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承包期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有义务服从规划,但其经多次协商拒不搬迁,故郇封村委会只得对其搬迁。其在搬迁过程中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委托他人代养被搬迁的狐狸,故其搬迁行为不构成侵权。

薛海金饲养的种狐已由郇封村委会代养,原物未毁灭,故不存在损失;薛海金饲养的是野生狐狸,并非种狐;原审判决种狐数量、贬损价值以及仔狐数量及损失数额,没有依据。综上,故原审认定的薛海金损失数额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薛海金的诉讼请求。

薛海金辩称:其与郇封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其应当服从上级政策性项目的规划,但郇封村委会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对其养狐场进行拆迁,构成侵权;因郇封村委会的强制拆迁活动,致繁殖期的狐狸受到惊吓,造成其重大损失。故郇封村委会的拆迁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对其损失数额的认定正确。薛海金所饲养的种狐虽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为种狐使用,价值大幅降低,原审依据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意见确定损失数额正确。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为: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狐狸损失350.785万元。

郇封村委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限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时,服从规划。但若发包人在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擅自拆除承包房屋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郇封村委会与薛海金签订了养狐场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应服从规划。故郇封村委会在此情况下是有权解除双方合同的,但其未按照合法程序实施该项解除权,反而在未与薛海金对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未经薛海金同意,也没有给予合理搬迁时间,即擅自将养狐场拆迁,造成养殖狐狸遭受严重损失,故郇封村委会应赔偿薛海金损失。

被拆迁养殖户属弱势群体,因被暴-力拆迁,利益受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虽拆迁行为系为发展而实施,利于稳定大局,但在此过程中不得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以公平公正的丧失换取暂时的稳定。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篇4)

发包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甲方及其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约 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 承包期限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 年,从20_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由乙方根据镇政府规划用于 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用途。

四、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 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 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 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 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 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营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 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它方法流转。

(3) 承包期满,有优先承包权、

2、义务

(1)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 承担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

六、 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方式

承包金总额为 ,在 年 月 日之前乙方支付 万元给甲方作定金,在 年 月 之前乙方支付 万元土地承包款,剩余承包款项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七、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和双倍退还定金。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已付定金和承包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但逾期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 其它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甲方应协助乙方与政府协商补偿事项,乙方未与政府达成征用补偿协议前,甲方不能单方面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九、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经黄圃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十一、 本合同一式肆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壹份报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篇5)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重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一、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重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法改判被上诉人XXXX公司立即支付上诉人工程款及财产损失共计XXXX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第二被上诉人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存在诸多错误,并且在事实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坚持中立的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随后签订的《合作合同书》、《合同补充条款》无效,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

在一审的重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以合同法关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行性规定为由,由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是,该项认定明显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已经向第一被上诉人出具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在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明确载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有工程建筑安装,并且上诉人下属分公司XXXX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登记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也有工程建筑安装的项目,与第一被上诉人的工程也是以上诉人的下设分公司XXXX公司XX工区进行的。

这一切客观事实都说明了,上诉人完全具备工程建筑安装的相应资质条件,上诉人承揽他人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全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却强行抹杀该客观事实,并由此强行宣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可见一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得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也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也完全错误。

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是合格工程为由,不得要求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首先,就如上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XXXX公司签订的协议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禁止性规定,而认定无效。既然如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为,一方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单方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应原数或原价返还。在一审中,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那么上诉人为第一被上诉人已经进行了部分工程的施工,也就是第一被上诉人因双方的协议取得了财产,对于取得的该部分财产,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无条件的原价返还。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权利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在该项事实认定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是合格工程为由否定了上诉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是,上诉人为此查阅了我国有关该方面的法律条文,始终没有找到一审法院所谓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该项理由,完全是一审法院在莫须有地“创造”法律,国家在什么时候赋予了一审法院创造法律的权利。一审法院就凭借其“创造”的法律,强行剥夺了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践踏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三、一审法院在发生纠纷的责任归责于上诉人,其所依据的理由更是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不是明显有偏袒被上诉人之嫌疑,而是在赤裸裸地偏袒被上诉人。

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明知自己不具有施工资质,仍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为由,认定上诉人有主要过错,对于自己的损失,应当自负其责。一审法院的此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首先,在事实认定方面,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具有主要过错,该项事实认定,明显错误。第一、上诉人在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已经向第一被上诉人出具了具备工程建筑安装的相应资质。就如上述,上诉人完全具备工程建筑安装的相应资质条件。第二、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第一被上诉人也有很重要的合理审查义务,而第一被上诉人正是审查了上诉人的相应资质条件,才将工程承包给上诉人。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处于平等地位,根据我国《合同法》“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说,上诉人存在有过错,那么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与上诉人同样的过错。但是一审法院却将主要过错归咎于上诉人,难道不是明显在偏袒被上诉人吗?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此项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一、我国《合同法》总则对于合同无效的责任划分,根本没有主要过错与次要过错之说,一审法院将合同无效的的主要过错归咎于上诉人,再一次凭空“创造”了法律。

第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无条件返还。而一审法院却以莫须有的主要过错,而认定由上诉人自己承担,但是,对于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第一被上诉人已经从第二被上诉人处取得,如果这样,那么将会使第一被上诉人明显取得不当得利,从而使得上诉人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此可见,一审法院明显在偏袒被上诉人。

四、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合理对价”为由,由此认定上诉人已无权利主张。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原告从XXXX年开始实际占有使用地下室至今已十五年,原告最初投资XXXX万元的目的是实现其无偿使用地下室及六层房屋十五年作为投资回报,即对价。现双方合作协议虽被认定无效,但原告在未履行全部投资义务的前提下,与被告XXXX公司合作的投资目的已部分实现,获取了相当的对价,原告如还有损失,也并非其主张的情况。”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可谓是明显歪曲事实,曲解双方签订协议条款,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上诉人对地下室及六层房屋无偿使用十五年。双方约定该条款的初衷有二,一是上诉人施工需要办公场地,而第一被上诉人有义务为上诉人施工无偿提供办公场地;二是,第一被上诉人为了吸引上诉人对其投资,作为一项优惠措施而回报上诉人。根据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一审法院却明显歪曲事实,故意曲解双方签订的条款,强行将第一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优惠措施认定为上诉人应得工程款的对价,其偏袒第一被上诉人的意图可谓是昭然若揭,完全置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与不顾。

其次,该项工程的建设,由于第一、第二上诉人之间的诉讼纠纷而被迫停工,直到现在,该大厦仍然没有竣工,也没有通过建设管理部门验收批准使用,地下室到现在仍然没有水、电、暖设施,根本不具备使用的资格条件。在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占有使用至今十五年内,该建筑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烂尾工程,所有建筑根本无法使用,而上诉人也根本就没有使用过该建筑,也未取得任何经济收益。既然如此,何来使用收益,何来经济利益,又何来对价一说。

再有,一审法院以其所谓的“对价”一说,强行抵顶了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的工程款,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创造”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使用十五年能够抵顶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那么一审法院作为中立裁判机构,就应当查明事实,应当确切认定上诉人使用十五年取得的经济收益的价值,应当确切认定是否能够抵顶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但是,很遗憾,一审法院在没有委托相关部分进行价值鉴定的情况下,用了一个非常模糊的“对价”一词,就强行剥夺了上诉人应得工程款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坚持中立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再有,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情况之下,强行抵顶了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上诉人在一审中,提起的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以一审法院所谓的“对价”抵销上诉人的债权,这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该向诉讼应当由被上诉人提出反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独立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如果要以所谓的“对价”抵销上诉人的债权,就必须需要被上诉人提起反诉,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理,以查明该所谓的“对价”能否抵销上诉人主张的债权。但是,在一审中,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超出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强行以其所谓的“对价”抵销了上诉人主张的债权。再次违背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坚持的中立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而驳回了上诉人要求第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在一审举证期间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第二被上诉人于1995年7月10日给上诉人发出的通知一份,该份通知明确载明了“大厦的筹建工作已由我院大厦基建办公室承担,原筹建处的债权债务和一起手续将由医院接收,由于贵公司已对大厦投资并进行施工,医院将贵公司所在的大厦投资及施工等一切事务全部接管。”根据该份通知,可以充分证明,第二被上诉人已经接管了有关该大厦的一起债权债务,尤其是上诉人对该大厦的所有投资也全部接管。因此,上诉人完全有充分的证据向第二被上诉人主张债权。

另外,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XX省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第二被上诉人第一被上诉人,两者属于上下隶属关系,因此第二被上诉人应当对第一被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一审法院却强行抹杀了该份通知的证明效力,甚至在其作出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到该份通知,强行歪曲有关司法部门认定的客观事实,恶意剥夺了上诉人向第二被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显失公平公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在一审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该项认定再一次暴露了一审法院有违司法公正,法院中立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的意图,强行剥夺了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用以支持其主张的债权。其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明确地肯定了一个事实(该项事实也得到了第一被上诉人的认可),就是上诉人投资施工的造价为XXXX元。

并且在第一被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的诉讼中,XX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判决书中认定第二被上诉人支付第一被上诉人投资款人民币XXXX元,该笔款项中就包括上诉人投资的XXXX元。

该项事实已经得到了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认定,既然如此,那么就足以认定上诉人向第一被上诉人投资XXXXX元的事实,也就足以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审中,在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理应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院却根本没有提到该两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的效力,故意打擦边球,以上诉人举证不能为理由,无理地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二被上诉人之间诉讼纠纷,导致上诉人施工设备、材料、物品丢失,共计XX万元,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支付给第一被上诉人的工程定金、装饰设计费XX万元,二被上诉人也应一并返还。

综上所述,在程序方面,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强行抵销上诉人主张的债权,程序严重违法,有违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保持中立的原则。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明显错误,证据不足。在法律适用方面,强行“创造”法律,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因此,一审法院无论是从程序方面,还是从实体方面,无论从事实认定方面,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篇6)

近期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很多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减免农业税的政策,特别是黑龙江省、吉林省两大粮食主产区进行农业税减免试点,由此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急剧增多,诉讼争议的焦点大多为农业税减免能否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到国家农业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减免属国家政策调整,是合同成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是在合同成立后,与合同当事人无关的客观原因发生的,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失去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风险和机遇共存,当事人既要承担风险责任,同时也享有机遇所带来的利益,变更合同反而显失公平,因此农业税减免不能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笔者同意后者的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制度或原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提出来的,已为一些国家和法律所确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围绕要不要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见,主张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反对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认为,什么是情势变更,各国的理解不尽一致,界限不好确定,规定会产生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会影响合同的履行,不应建立情势变更制度。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约定由流转后享有土地经营权的人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由于国家农业税的减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转让金提高幅度较大,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土地流转没有享受到国家农业税减免带来的实惠,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转让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或申请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应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驳回请求。

二、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的沿革来看,没有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制度。

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规定了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允许合同变更。

由于我国当时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国民经济不发达,减免农业税会造成国库空虚,国家对农业税的征收只能在征收幅度上进行微调,不可能大幅度减收或免收;价格也受国家政策的调整,从而引发价格的波动,对合同当事人的收益状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以变更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国民经济状况及农民的收入状况相适应的。 国家税收的调整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也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符合情势变更的特征。这一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对于当时农村承包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起到较大作用,也是我国关于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的一次偿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司法解释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规定了“对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承包金,对单方变更承包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规定》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并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可见随着《意见》的废止,情势变更的规定也同时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适应,也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

20xx年7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规定仅限制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方将土地无偿流转,另一种是承包方不仅不收流转价款,反而向对方支付费用。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变更,是因为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是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

排除了承包方将土地无偿流转的情况,承包方将土地有偿流转,依法不应变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从适用的原则来看,确定了适用公平原则。从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沿革来看,并没有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制度,最高院虽然曾做过有益的偿试,但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一致性,也已被废止,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不应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从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来看,情势变更仅适用当事人协商变更。

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时,并非自动地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后果,当事人须经一定的程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运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因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实际上是订立一个新合同来变更或终止原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要约予以承诺,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当事人不予承诺,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是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变更或解除权是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变更权和解除权是形成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变更权或解除权的产生,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规定。合同约定附变更条件的,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见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时,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具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这种法定事由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因“情势”而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向另一方当事人传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因对方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拒绝承诺,由此产生纠纷,即使诉诸法律,由于不享有变更或解除权,其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我国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是为了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已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获得利益。而转让土地经营权者早已离开农村,他们在城镇大多有较稳定的收入,已经融入城镇建设之中。如果允许合同变更,真正获得实惠的不是因受让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而是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从而改变了我国对农业资金投入的方向,使资金流失,与我国农业税减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篇7)

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授权代理人:电话:

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xx承包经营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xxxx年xx 月xx 日前将茶楼,建筑面积xx平方米,退回给甲方。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人民币xxxx 元。

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xxxx 元,用于补偿乙方的损失。

四、乙方于xxxx年xx月支付的xxxx保养费约人民币xxxx 元,由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根据实际票据金额进行分摊xxxx 元。

六、乙方第一年承包经营期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的费用xxxx元已经交清,乙方实际使用个xx月,甲方同意退还一个月的承包经营费即人民币xxxx元。

七、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垃圾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结清,并提供相应票据复印件。

八、甲乙双方根据《物资交接清单》,对物业、设备、用具等有关费用一次性交接完毕,上述物品在乙方使用过程中有损坏的,由甲方在乙方缴纳的押金(人民币xxxx元)中扣除。

九、乙方缴纳的押金(人民币xxxx元)扣除本协议第七、八款下的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由甲方于xxxx年xx 月 xx日前一次性全部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押金(人民币xxxx元)不足以抵扣本协议第七、八款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补足或者从甲方支付的补偿款、违约金和承包经营费中抵扣。

十、甲乙双方于xxxx年一次性结清所有款项,乙方搬离出茶楼,并将茶楼退还给甲方,承包经营合同于xxxx年xx月 xx日解除。

十一、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资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xxxx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xxxx年____月____日

拓展阅读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家庭承包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有:

第十四条第一项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二)法律规定解读

1、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合同解除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将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设定为“非法”。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上述均为各该条的第一款,而其后各款规定了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条件和程序,应该认为是对第一款的补充规定,而且是排他性的补充规定,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除此之外,发包方不能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

2、对于双方协议解除的合同的情形也做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其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均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3、对妇女承包地的收回做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甚至对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应收回土地的情形,也做了限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即使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也不得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规定规定的救济方式只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无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综上,可以看出,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只有在承包方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土地和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三)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适用

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对于家庭承包合同的解除是否有适用的余地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项法定事由,以下结合家庭承包合同具体分析: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持谨慎态度。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即使发生自然灾害这样的不可抗力,也只能调整,而非收回;二是要遵循严格程序;三是当事人意思优先。再有一种不可抗力的是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的权利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国家征用、占用是行政行为,是国家直接与承承包人发生关系,不以民事承包合同解除为必要,因此,该事由不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的法定事由。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土地从承包承包人主要义务是保持农业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存在履行期限问题。就行为本身而言,抛荒行为应该是典型的以自己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抛荒行为规定原则上不得收回土地。体现了对于该条适用的态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家庭承包无偿取得,作为承包人一方无债务可言,因而该条无适用余地。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家庭承包合同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是:(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关于违反上述义务的后果,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无解除合同,可见该条也不能适用于土地承包合同。

5、最后一项是兜底性条款,除本文提到的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外,尚无规定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篇8)

发包方(下称甲方):

承包方(下称乙方:

为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和带动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本着平等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承包合同如下:

一、 承包地址及面积:平阳镇高平路旁,平阳桥东北200米左右,北海监狱往西北600米左右,北与平阳地交界,

三合农场承包给甲方的家属用地,该幅土地的面积为十四亩。

二、 承包限期19年,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12

月30日止,承包租金每年每亩2000元。

三、 付款方式

本合同一经订,乙方即付清20万(200000元)人民币的承包金,剩下租金三年后一次性付清如遇到国家征收租金不退,承包期满后,地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但继续承包乙方有权承租,如果该用地涉及到良田保护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如果造成地面建筑物损失的全部由甲方负责。

四、 土地使用及双方责任:

1、 乙方在经营使用期间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乙方租赁该场地用于饲养性质的用途,乙方可在场地内搭建猪圈、住房、水井、挖坑等一切建筑。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通电,排污。

2、 甲方有责任负责该土地的一切纠纷问题,如果由于甲方村民因土地纠纷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赔偿。

3、 在乙方经营期间,如遇到国家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都无条件服从,土地征收费、人口安置费、青苗费归甲方所有,损失赔偿及土地附着物赔偿归乙方所有。

4、 乙方如需要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属违约处理。

五、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发生诉讼,双方同意起诉到该管辖区人民法院。

六、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篇9)

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

一、甲方(出让方):_______

住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

住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土地承包协议:

1. 合同目的

1.1 甲方同意将其位于(具体地址)的土地面积约_______亩/公顷出让给乙方承包,供乙方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1.2 乙方同意承包甲方提供的土地,并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2. 承包期限

2.1 本次土地承包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年月日止。

2.2 若双方约定需要续签合约,则续签期限为_______年,每次续签期限不得超过_______年。

2.3 甲方享有按法律法规规定收回承包土地的权利,乙方在承包期满时应主动返还土地并进行移交手续。

3. 承包地区及面积

3.1 乙方承包的土地面积约为_______亩/公顷,具体位置为_______(详细地理位置)。

3.2 承包土地应在土地确权登记时予以确认。

4. 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每年承包甲方土地所需支付的承包费用为_______元/亩/公顷。

4.2 乙方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将承包费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最长分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_______年。

4.3 承包费用的支付以现金支付为准,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收款凭证。

5. 承包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享有在约定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并有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开展相关经济活动。

5.2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禁任何非法采挖、毁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5.3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土地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责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5.4 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应遵守当地土地利用规定,按照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进行农业经营管理。

6. 承包土地的管理

6.1 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安排农业生产计划、技术工艺和经营管理等事项。

6.2 乙方负责土地日常的耕种、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维护土地的良好生态环境。

6.3 乙方有义务对承包地进行合理施肥、植保、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农业产品质量和安全。

6.4 甲方有权对承包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7. 合同终止

7.1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或终止合同。

7.2 在合同期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完成土地交接手续。

7.3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究。

8. 争议解决

8.1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请解决。

9. 其他约定事项

9.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9.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农业政策的约束。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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