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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合同”的相关需求我们已经妥善准备好了,这些资讯仅供您参考,请不要过分依赖。如今社会中,合同在我们的工作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与他人进行合作洽谈时。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电梯合同 篇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兹委托甲方负责维护保养乙方在用电梯(扶梯)。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订立契约,议定条款如下:

维护保养电梯明细:

第二条 维护保养方式及服务范围、要求:

1、合同期内,甲方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每15天对电梯(扶梯)至少进行1次规范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标准应按CB/T18775《电梯维修规范》执行。

2、甲方对电梯提供24小时紧急故障处理服务。

3、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时,乙方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1、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必须佩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胸卡,应严格遵守乙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监督;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对乙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每次工作完毕,电梯日常维护人员应请乙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扶梯)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确认。

3、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维护保养电梯(扶梯)时,如确认需要维修或更换零件,应列出维修项目、维修费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乙方签字许可后,甲方方可进行,并保证向乙方提供正品原装配件。

4、负责电梯(扶梯)年度定期检验的申报,并配合检验单位检验。若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不合格,属甲方维保责任,甲方负责整改及其费。

5、在合同维保期内因甲方维保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则由甲方负责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并负责免费修复。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委托给甲方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扶梯),应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检测并取得电梯(扶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注册登记证的在用电梯(扶

2、在维护保养期限内,乙方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含甲方人员)对电梯(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及附件加装、装修。

3、应按国家发法规要求,配备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电梯(扶梯)每日列行安全检查及运作操作管理,并对轿厢、层门、地坎进行日常卫生清理保洁工作。

4、因乙方使用不当、疏忽或人为损坏导致电梯(扶梯)发生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负责。

5、负责电梯(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检测费用。

第七条 免除责任的事项:

1、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免除赔偿责任。

2、乙方采用非正厂配套的产品装置造成电梯故障、事故的与甲方责任无关。

1、乙方不按时支付维保费(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刻酌情延长付款时间),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终止合同。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且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时间未进行维保,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偿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电梯维护保养技术细节及电梯制造厂商规定的维保技术要求,可列为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

2、本合同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 法院起讼。

3、附件备注:

4、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由甲方报送: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合同 篇2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电梯之事宜订立本合同。

注:1、此价格不含税价,不包土建、井道修改及土建回填等费用。

2、此合同指乙方包设备、安装、质量、验收等费用的价格。

本合同的电梯款应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给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对于甲方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乙方仍可要求甲方履行付款的义务。

②现金支付:

乙方的收款人员每次收款时,应向甲方提交乙方财务部出具盖公章的《委托收现金证明》及相应的收款票据原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对于甲方未依本规定要求之形式支付的款项,乙方仍可要求甲方履行付款的义务。

甲方以合同总价为基准,按如下方式分期向乙方支付电梯款:

第壹期、合同总价的(即¥40000、00元)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讫;

第贰期、合同总价的(即¥20xx00、00元)于货到工地签收后当天内付讫; 第叁期、合同总价的(即¥100000、00元)于验收合格后三天内付清。

①技术标准:

电梯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xx)》和《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扶梯、自动人行道则执行《自动扶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97)》。

②技术资料:

为保障本合同项下电梯能适用国家及甲方安装要求和标准,甲方应当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将乙方提供之《电梯技术规格及井道/机房土建布置图》(以下称“布置图”)等所有技术资料盖章确认后交给乙方,届时该图纸作为本合同附件。

①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壹期款及第四条第②款约定之技术资料后, 30 天生产完毕交货到本合同指定之收货地点;安装期为20天内(不包括技术监督局验井道),验收合格后15天内取得合格证。

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货期予以顺延:

a、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

b、甲方未按第四条第②约定提交技术资料;

c、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生产、交货的。

① 方确认下列各项内容,乙方负责将电梯设备运到指定地点。

收货安装地址: L1:龙岗区丹竹头树山街3号 L2:龙岗区丹竹头圆墩东一巷3号 。 ②为充分保障甲方按合同约定使用电梯的权益及符合特种设备监管单位对项目运作资料备案制订的规范,本条第①款约定之“联系人”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如下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不能使用其公章或甲方为自然人且自身无法与乙方就交货、票据给付、签收维修保养记录等相关事宜进行书面签证时,均由“联系人”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证。

③若本条第①款约定之“联系人”无故拒绝签证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相对应义务的履行期限均予顺延,所产生之费用、损失均由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电梯到达上述“收货地址”后三天内,若该“联系人”不予签收的,则视为甲方收货。

④若上述之“联系人”需更换,甲方应当即书面通知给乙方,与乙方重新书面确认新的“联系人”。否则,视为未更换。

①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包装,应按乙方企业的统一标准执行,以保证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安全抵达上述第六条约定之“收货地址”。

②自乙方交货后第二个月开始起计,乙方提供一年的免费保养。

③甲方提货后由于放置时间长(一般超过三个月)或保管不当(未防潮、防盗、防腐蚀、防高温)导致电梯不能正常安装或出现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其质量责任由甲方负责。

④质保期内,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中止于质保期内应履行的保养/维修服务,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此期间应计算于免费保养内。待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才恢复本合同项下电梯的保养/维修义务。

⑤在质保期内,乙方无偿更换、维修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零部件,但非乙方履行的安装工程或维修服务或人为故意因素或操作或管理不当、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故(如地震、战争、台风、雷击、浸水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电梯损坏、故障的,不属于免费更换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

⑥乙方应保证其制造、生产的电梯符合国家标准。

⑦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可为本合同项下电梯实行有偿终身维护保养及技术服务。

⑧若因乙方设备质量缺陷,致使本合同项下电梯出现设备故障或运行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①货到本合同约定之收货地址当日,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检验签证;乙方货到收货地址三日内,甲方未予检验的,视为甲方检验合格收货。

②在包装箱体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经查实货物数量、型号规格与约定不符的,甲方应在货到本合同约定之收货地址后七天内书面提出,届时由乙方核实后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

③货物交付甲方工地后,乙方安装人员需进场,由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人员负责保管。

④验收的具体标准参照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苏房街9号菱王电梯。

①本合同签订后,为充分确保甲方的权益,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则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向对方提出,经得甲、乙双方一致书面认可变更后,才能变更。若因该次变更导致产生的费用,均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同时,若甲方提出变更,均应附带本合同约定之交货期的顺延;若因变更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视为要求变更的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②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甲方已付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之违约金已包括对造成守约方损失而予以的补偿。

③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及时与对方书面联系,重新协商本合同的履行办法。如未能及时告知对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

④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① 甲方需将本合同项下电梯委托乙方实施安装的,若工作需要可另行由甲、乙双方合法有效签订《电梯安装合同》予以约定;甲方未委托乙方安装的,所产生之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

②本合同之全部内容,未经甲、乙双方的一致同意及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合同内容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与增、减,否则视为无效。

③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与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合同壹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签署布置图后即刻生效,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⑤本合同之约定取代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前的一切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

⑥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梯合同 篇3

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产品:大连星玛电梯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梯(12)部,电梯详细技术规格见合同附件一。

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将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5_______%计人民币作为定金支付给乙方。

2、甲方在本合同规定出厂时间前60日前,将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15_______%计人民币支付给乙方。

3、设备出厂前30日前,甲方将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50_______%计人民币支付给乙方。

4、货到工地后7日内,甲方将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25_______%计人民币支付给乙方。

5、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运行许可证后3日内,甲方将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5_______%计人民币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提供金额为电梯设备合同总价5_______%的银行保函做为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有效期为一年,从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甲方应及时按上述条款所规定期限付款,若甲方未按时按数付款,则由此所造成的延期交货或安装工程延迟等由甲方负责。

7、如为分批(以整台电梯计算)出货,则实际支付金额除定金以外按以上付款比例及条件分批相应支付。买方若未按合同约定比例足额支付以上全部款项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

8、上述款项,甲方应以银行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不接受现金及转帐。

1、乙方按期收到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出厂前款项,同时电梯技术图纸批签90天后,根据甲方回复的“交货期确定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将货物出厂。

2、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交货期确定邀请书”,由甲方填写交货时间并签字盖章确认后返还乙方,甲方应于确认的交货期至少90天前将“交货期确认邀请书”送达乙方。若甲方未将“交货期确认邀请书”按期送达乙方,则乙方的生产及交货期相应顺延。

3、甲方如未按期按数支付电梯设备款和未在出厂前90天批签技术图纸和未向乙方发出“交货期确定邀请书”,则乙方的生产、交货期将根据实际收到货款的日期顺延。

2、交货方式:

甲方工地交货,乙方负责运费、运输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设备销售合同总价中,不必另行支付);

1、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按建设部建[1994]667号文件规定,乙方承担电梯安装业务,垂直运输费、配合费、水电费由乙方负责,并对安装质量负责。

3、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产品安装验收取证之日起12个月,但不超过产品出厂之日起18个月(自“交货期确认邀请书”规定的交货日期始算)。乙方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免费负责电梯的维修、保养及零部件更换。

4、因甲方原因造成电梯安装工作不能开工,在乙方保管电梯设备15日后,由甲方负责电梯设备的保管工作。

5、因甲方使用和保管不当而损坏的,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1、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自行终止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承担乙方相应的实际损失。若乙方终止履行合同,则定金双倍返还,并承担甲方相应的实际损失。

2、双方逾期交货或付款的,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交货金额或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向对方支付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_______%。

3、如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一方未按期付款或发货的,另一方有权停止供货、安装或暂不付款;如延期付款或发货超出双方约定期限四个月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和缺箱时,甲方应在”货到工地意见书”上如实反映;先由乙方负责及时更换、补货,以保证甲方所需。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并提供有效证明。

1、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电梯相关土建图(出厂前90天前完成),乙方以甲方批签的图纸为准安排生产。

2、电梯移交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电器原理图,安装接线图,操作维修手册,电梯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在产品制造、运输和装卸期间,遇不可抗力时,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执行。

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叁份。

2、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若因甲方变更技术参数,费用均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本合同条款(包含技术规格)的变更、解除均应由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补充协议及合同执行中牵涉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因变更、解除本合同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损失。

3、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所定价格不包括安装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用户的利益,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的同时,由甲方与乙方委托的成都星玛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中任何未经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的手写内容均无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电梯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一、使用范围及安装数量

1、乙方可以安装刊登广告的范围为:水岸欧韵一期小区一至三栋楼内的陆部电梯的电梯厢。

2、安装数量:每部电梯厢内安装壹块,共计陆块。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装饰广告费为:每部电梯厢伍佰 元整,共陆部电梯,每部电梯共安装壹块,全部电梯厢合计支付叁仟 元整。

2、支付方式:

三、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5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想继续合作,则需另行签订协议。

3、无论电梯厢内刊登的广告是否到期,本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的合作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电梯厢。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电梯厢有独家广告发布权。对发布信息的数量、画面布置形式、内容享有决定权。

2、为保证效果,乙方将定期派员工进入电梯厢更换画面,甲方应对乙方人员出入小区提供便利。

3、本协议期满后,甲方如想继续和他方开展此项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刊登的广告内容必须不违反广告的法律法规,广告刊登的界定及承诺,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甲方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在乙方安装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安装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安装方式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修改安装方案。

2、为更好地美化电梯厢内环境,甲方有权为乙方提供合理化建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乙方实施改进方案。

(二)甲方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任何第三方在水岸欧韵一期小区一至三栋楼6部电梯厢内进行相同或类似的合作,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享有电梯厢广告发布权。

2、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如遇电梯厢改建、翻建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甲方有义务确保电梯内乙方装饰刊登的广告不被撕毁或被偷窃、遗失。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电梯合同 篇5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 项目的东芝牌(TOSHIBA)电梯/自动扶梯事宜,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定此合同。

1.总价:人民币即RMB 元整(电梯规格及设备单价明细表见附件一)

2.总价款中不含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和调试费。

1.双方同意,总价款分作4期支付:

第一期:甲方须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将定金(总价款的 20%)计人民币元整即RMB即RMB 第二期:甲方须于出货前90天将排产款(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乙方在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 元整:见合同附件二(电梯规格表) :台

第三期:甲方须于出货前30天将出货款(总价款的40%)计人民币元整即RMB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逾预定出货期60天未付清出货款且双方未书面确认变更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期:甲方须于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整即RMB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

第五期:甲方须于验收合格日始计一年后的三日内将质保金(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整即RMB 元整,汇入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签订合同底限:5%定金、15%排产款(九十天)、60%出货款(三十天)、15%验收款、5%质保金】

2.如甲方所购电梯需分批排产、出货、验收、交付使用时,除合同定金外,甲方可根据价格明细表分批分期付款。

3.上述款项分别凭收据收款,全部结清后7天,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

4.甲方的付款以电汇(或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或银行本票或银行贷记凭证等)方式直接给付本合同中的乙方帐户(抬头请注明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否则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

1.机件预定出货日期:根据甲方的排产通知以及排产条件符合90天后

2.排产条件:合同生效后叁天内,甲方须提供正确土建图纸,供乙方绘制电梯/自动扶梯规格确认签认图,交甲方签认。甲方支付本合同排产款后应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排产,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以及返回后的签认图和选色表,开始排产工作。排产与出货之间的期限不得短于90天 (如甲方设计变更,则排产期限重新计算)。

甲方自提。

乙方负责运输。货物发生破损或缺件,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予以协助。乙方负责运输时产生的运费,按电梯台数及运输距离进行结算。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变更运输方式时,甲乙双方可对运费另行议定。

对于双方缔结于本合同中的标的物,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

1.甲方如需变更电梯规格或变更原设计建筑物尺寸时,应于电梯/自动扶梯预定排产前(出货日期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同时出货日期相应顺延。凡因变更使乙方成本增减时,其增减费用也应同时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仍按原合同执行。

2.甲方如需提前/延期出货时,应于电梯/自动扶梯预定排产前(出货日期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1.甲方收到产品后,必须妥善保管至开箱,并承担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甲方应会同乙方指定的单位,按装箱清单及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规格数量和表面质量标准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手续,签字确认装箱的完好性。

3.开箱验收时如发现缺件或部分零件不合格时,甲方应于开箱后七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对后负责迅速补齐或调换。甲方开箱后七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4.甲方未会同乙方指定的单位,自行开箱或委托其他单位开箱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验收标准。

1.乙方保证本产品质量规格符合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

2.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产品安装后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机件出厂日期起18个月。

3.产品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若甲方保管或使用不当而致产品损坏的,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4.为使废旧基板不流入市场,切实保护用户利益,以及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对所有电梯基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或销毁)换新。

1.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如甲方仅支付了定金,则乙方可以不返还;如甲方已支付了除定金以外的部分或全部货款,造成乙方已部分生产的,则甲方应承担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产品制造完毕后甲方退货的,乙方可以不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

2.乙方收取定金后无正当理由不出货的,加倍返还定金。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逾期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条款出货或延期出货,乙方承担逾期出货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相应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合同生效三年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出货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收到乙方的发货通知后天内不能接收货物时,自第天起(以邮戳为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之仓储费、保管费,每台每天100元人民币。若逾期提货6个月时,且双方未有书面盖章签字确认文件,乙方有权视作甲方退货。

3.电梯在出货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安装、调试及国家部门验收工作的,在乙方停工180天后仍无法复工的,甲方未付的款项视为已达收款条件。

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在签定设备销售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电梯安装合同》。

5.若判明甲方将向乙方购买的产品用于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生物、化学及导弹关联)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再处理、运行、研究开发、开发贮藏及其建筑物)时,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6.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7.双方不得单方以任何方式变更或修改本合同,但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8.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不可分割,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其未尽事项皆受上述法律约束。

10.本合同正副本各 份,每份包括附件 页,双方各执正副本 份。印花税自贴。

电梯合同 篇6

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来源:建设部 作者: 日期:91-05-20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将经我部审定、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89)40号文批准的《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实施,并将发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均按本《细则》执行。

二、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89〕40号文批准,建设部建筑与城建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为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生产

许可证检测单位,承担全国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发证的检测工作。

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按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发证产品范围申报,申请程序按第三

章第十条办理。

为加强对取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并一批完成发证工作,请地方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申报。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日期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逾期不申请者,均按不具备取证条件

处理。

四、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审查的组织工作。在执行《实施细则》

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

附:外用电梯(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建设部(87)城机字第53号文公布的《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施工与维修的齿轮齿条式(SC型)钢丝绳式(SS型)、混合式(SH型)三种系列型式的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及其变形产品(如SS型中折

叠式、斜梯式等)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外用电梯(施工升降机)的所有企业,不受隶属关系和

所在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建筑机械产品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产品必须符合以下现行国家标准:

1.GB10052-88《施工升降机分类》

2.GB10053-88《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3.GB10054-88《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4.GB10055-8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5.GB10056-88《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

第六条 企业应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七条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施

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的规定要求(见附件1)。

第八条 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的规定要求(见

附件2)。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上的政府主管

部门批准的鉴定证书(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批量投产的产品除外)。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申请、发放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企业,应按产品型号分别填写《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四份,报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和许可证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地方建委(建设厅)会同地方主管生产许可证部门,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书》及附件一件四

份报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 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组织经批准的检测单位对申请

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质保体系审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凡属本细则规定的升降机生产企业都必须按规

定程序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升降机的企业及新产品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一种规格(型号)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不少于2台产品,供检测组抽取一台进行检测。凡已获国优荣誉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申请生产许可证只

进行质保体系检查,产品质量免检。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多种系列(型式)不同规格(型号)升降机,同时或先后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重点检测其中一种规格产品的质保体系全部项目,相关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重复

审查,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同时申请同一系列两种以上(含两种)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结构和传动系统相同的(如同为四方形截面或同为三角形截面导轨架;同为电机+蜗杆减速机组成的机电传动系统)不同规格产品各提供一台;结构和传动系统不同的(如一为四方形截面,一为三角形截面导轨架;或一为机电传动系统,另一为液压传动系统)同规格产品应分别提供2台,检测组在前者中抽取1台,在后者中各抽取一台做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检测。再由所有申请产

品中挑选一个规格产品,进行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余者只审查质保体系中技术管理、工装等有关项目。检查评分仍按不同规格产品分别填写,未检项目得分应以已检规格产品得分计

入评分表,并以此得分数参加评审。

2.企业同时申请两种系列(含两种)以上多种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不同系列产品的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抽检办法,分别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1项有关规定进行。再在所有申请产品中挑选一个规格产品,进行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余者只审查质保体系中技术管理、工装等有关项目,或与已检产品系列不同的项目。检查评分表仍按不同系列不同规格产品分别填写,相同项目分数应以已检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得分数参加评审,如企业要求对不同系列产品分别做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则检查评分表,则应按实际得分填写。

3.企业先后申请同一系列不同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在先期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后申请规格产品除要做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检测外(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1项办法),只审查质保体系中的技术管理,工装等有关项目,评分表仍按不同规格产品分别填写,未检

项目得分,应以先检,规格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数据参加评审。

4.企业先后申请不同系列不同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后申请产品除要做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检测外,(按第十四条第2项办法)只做与已检产品系列不相同的质保体系项目审查,检查评分表仍按不同系列不同规格分别填写。相同项目得分应以已检规格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数据参加评审。若企业要求做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则评分表应按实际得分填写。第十五条 经检查,评审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产品,由建设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登报公布”;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允许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四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由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管理,其职责是:

1.组织制订、修订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2.审批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组织检测、审查、评审和定期复查等工作;

4.办理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发放和注销。

第十七条 升降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四年,从许可证批准之日算起,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应在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

室提出更换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原许可证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凡有关升降机的现行标准做了重大修改或产品性能有重大改进,都应向主管

部门和发证单位申报,根据具体情况而发证单位确定是否应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第十九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编码方

法如图所示:

XK21016-000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产品编号(升降机)

││

│└───发证部门编号(建设部)

└───许可证标记

第二十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升降机均应在该产品的显著位置上和产品说明书上标

明许可证标记。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严重下降达不到本细则要求者;

2.因复查和抽查不合格者,限期整顿,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仍不合格者;

3.企业宣布破产或转产后,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4.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产品;

5.因产品质量造成一起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者。

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是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89)40号文批准的建设部建

筑与城建机械产品监督检测中心及中国建筑科学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发放许可证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部管

理办法》附件五“工作人员守则”的规定(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生产、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安排生产和销售,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的提供生产资金并应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经质〔1987〕180号文《关

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精神。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凡申请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缴纳生产许可证费用(收费办法见附件

5)。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检查有异议时,可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复

审无效时,可提请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百万庄建设部内,电话:831927

5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略)

附件二: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略)

附件三: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附件四: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三、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四、不准利用职权、工作条件向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样品、礼品。

五、不准擅自多抽检试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六、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七、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到

绳之以法。

附件五: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

一、根据《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来源:建设部 作者: 日期:91-05-20

二、收费办法

1.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应本着尽量减少申请许可证企业开支和

收费单位不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的费用统一规定为:

①产品检验费;

②审查人员差旅费;

③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

三、收费标准

1.第一次审查按“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表”执行。

2.第一次审查不合格,第二次审查按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的80-100%收费。

3.在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并需要进行复审时,如责任在评审组一方时,应免收复查费;

如责任在企业一方时,应按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的80%收取复查费。

4.企业同时申请不同规格(型号)多个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从第二个规格(型号)产品

起,按第一次收费标准的60%收费(产品检测费按100%收费)。

四、费用管理

1.发放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应收取的费用,由各申请许可证的企业缴纳给建设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提取规定的比例上缴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由管理费中抽出15-20%由部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划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许可证办公室使用。

2.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包括检测、评审、资料、会议、管理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为它用。

3.企业缴纳的许可证费用,采取统一建帐,分户管理的办法。

4.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本收费办法,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纳费用、帐号:461016-92.户头: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分理处;代收单位: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并注明

“升级机生产许可证费用”。

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各升降机型式│ 管理费│ 旅差费 │ 产品检查费 │ 合 计───────────┼─────┼────┼──────┼──────齿轮齿条式SC型│1000 │1500│ 2000 │ 4500───────────┼─────┼────┼──────┼──────钢丝绳式SS型│1000 │1500│ 2000 │ 4500───────────┼─────┼────┼──────┼──────混合式SH型│1000 │1500│ 2000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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