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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介绍信(篇1)

为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军战略,提高部队的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今年继续开展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征集义务兵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征集新兵的依据和原则:根据《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的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征集的在校大学生新兵按照自愿应征入伍的原则进行,并由区征兵办公室以非农业户口青年批准入伍。现行兵役制规定义务兵服役满2年可以退出现役,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部队的需要,继续留在部队服役转为士官军衔。

二、征集新兵的对象和范围:在当年年底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读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的男性学生,以及今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学业的应届大学《专》毕业的男性学生。根据部队需要可以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三、征集新兵的条件和标准:新兵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严格按照《征集公民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其中身体的基本条件男性身高162厘米以上,体重50千克以上;视力右裸眼4.6(0.4)、左裸眼4.5(0.3)以上。身体有严重疾病者不能征集入伍。

四、征集新兵的方法和程序:所在学校的学生在每年的9月10月上旬,直接向所在院校的人武部(保卫处或学生处)报名,也可到所在院校的街道人武部进行报名登记或咨询;在10月上旬进行目测登记、身体初检;初检结束后进行政治审核;在11月上旬进行身体正式检查;体检结束后至11月中下旬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核;11月下旬接兵部队走访学校和应征学生;12月上旬对体检政审双合格者,进行择优定兵;定兵后即对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由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后办理离校的有关手续;12月中旬交接新兵到达部队。具体安排以兵役机关通知为准。

五、妥善安排就业:学校在新兵入伍前尽可能安排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直接确定成绩,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六、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其所在学校应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当参照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

七、退役复学政策:学校将积极做好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八、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入学前为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在杭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给优待金。户籍所在地年优待金低于批准入伍地区、县(市)年优待金的,自入伍之日起3年内,本人或家庭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年优待金标准证明向批准入伍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可按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同时,杭州市人民政府还将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落实安置政策(如入学前为杭州市城区户籍的,两年内由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军属优待金,每年优待金标准为12000元,两年为24000院(到西藏地区服役优待金增加1.5倍),在服役满一年后发放。两年义务兵退伍后,由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2000元)。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九、参军培养使用:兵役机关在确定大学生入伍去向时,尽量安排到能发挥大学生优势和专长的部队服役,以满足部队的需要。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如上级有最新政策与此精神不符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退伍介绍信(篇2)

退伍安置介绍信范本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存根):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日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人 ,请接洽。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 月日篇二: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退字()第 号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 x退字()第 号 派出所:

兹有 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登记手续为荷。限于 天内生效。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0一 年 月 日篇三: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的报告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的报 告 尊敬的领导:本人xxx,男,xxxx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我是xxxx年x月响应国家号召去参军的退役士兵,xxxx年冬季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在这两年的等待分配期间我一直到相关部门申诉、反映,但相关部门和领导都在推诿、踢皮球,到目前还没有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我也未领取任何货币安置费。这对一名服役13年的退役士兵是不公平的,不负责任的'。我属于在编安置对象,现在在家中待业,家里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下有妻小,妻子无正式工作,父母也无工作,孩子还是嗷嗷待哺的年龄,我一人维持家计,实在是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根据省政府、省军区《xx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xx军分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0〕16号)精神,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安置分配工作。其文件明确指出:“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得到优先较好安置。并按照批准实施的方案,出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用人单位凭《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妥善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文件三大点写的非常明确,但相关部门就是不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对退役的士兵置之不理,公理何 在?党的政策严肃性何在?难到我们参军保卫祖国错了?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抗洪抢险)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为什么有政策却不给予安置工作?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积极、高兴的去当兵,保卫祖国,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到目前为止不但不解决,反而遭遇“踢皮球”,无人重视?相信上级组织,上级领导看到我的申诉后一定会重视起来,为我作主,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使退士兵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盼切!盼切!

特此报告!

此致

敬礼报告人:xxx

退伍介绍信(篇3)

退伍行政介绍信

导读:本文 退伍行政介绍信,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退伍行政介绍信

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入伍,军衔________,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

部队司令部

年 月 日

|

退伍介绍信(篇4)

尊敬的领导:

本人______,男,________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我是________年__月响应国家号召去参军的退役士兵,________年冬季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在这两年的等待分配期间我一直到相关部门申诉、反映,但相关部门和领导都在推诿、踢皮球,到目前还没有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我也未领取任何货币安置费。这对一名服役的退役士兵是不公平的,不负责任的。

我属于在编安置对象,现在在家中待业,家里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下有妻小,妻子无正式工作,父母也无工作,孩子还是嗷嗷待哺的年龄,我一人维持家计,实在是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____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____军分区关于做好20____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6号)精神,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安置分配工作。其文件明确指出:“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得到优先较好安置。并按照批准实施的方案,出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

用人单位凭《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妥善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文件三大点写的非常明确,但相关部门就是不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对退役的士兵置之不理,公理何 在?党的政策严肃性何在?难到我们参军保卫祖国错了?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抗洪抢险)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为什么有政策却不给予安置工作?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积极、高兴的去当兵,保卫祖国,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到目前为止不但不解决,反而遭遇“踢皮球”,无人重视?

相信上级组织,上级领导看到我的申诉后一定会重视起来,为我作主,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使退役士兵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盼切!盼切!

退伍介绍信(篇5)

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入伍,军衔________,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

部队司令部

退伍介绍信(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x〕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xx〕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xx〕30号)等精神,结合木双的实际情况,现制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全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75%以上,力争达到80%,确保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安置任务见附表:木双镇20xx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和木双镇直20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为辅方式进行。双向选择未被选用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动员自谋职业。

(一)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和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改革的原则。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是重点保障安置对象,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

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市直按桂政发〔〕30号文件规定取中间数,即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为木双镇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市统计局提供为16599元)的125%(20750元)发放;城镇复员士官按义务兵标准(20750元)为基数,从转为士官的第一年起,每年增发一个月平均工资收入(1384元);转业士官按175%(29050元)为基数,从转为士官的第一年起,每年增发一个月平均工资收入(1384元)。此外,未安

排参加自治区专业技能培训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补助培训费500元。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将该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依法安置和安置任务坚持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不得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我市参照这个比例,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从农村参军的,应回农村,从城镇参军的仍回城镇,从工作单位或学校参军的,可以分别复工、复职、复学。

(四)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单位根据需要选择人才,个人根据其才选择单位。

(一)根据今年的安置任务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制订各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召开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方式的动员会议,向安置对象公开安置计划和双向选择事项,并讲明安置的原则,引导安置对象理解安置工作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三)开展“双向选择”。各系统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到安置办选择所需人才,安置对象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报安置办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在“双向选择”中未能被录用的,动员自谋职业。经反复动员仍然不同意自谋职业的,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进行指令性安置;其他对象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五)今年10月底完成任务,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退伍介绍信(篇7)

军人退伍行政介绍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写信是想向您介绍一位退伍军人,他名叫李军。我亲自与他合作了多年,见证了他在部队中的出色表现和杰出才能。我相信他的能力和素质将会为贵单位带来巨大的贡献。

李军是一位一级军士长,拥有丰富的军事经验和优秀的专业技能。在部队中,他经历了多次重大任务,表现出色。他是一个乐于团结协作的人,能够迅速融入团队,与队友建立良好的关系。他具备出色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灵活有效的计划,并迅速应对各种挑战。

李军是一个极具责任心和执行力的人。他在部队中负责管理和训练士兵,经过多年的实践,他培养了一支严谨、纪律性强的队伍。他注重培养士兵的素质和能力,为部队的战备和训练做出了卓越贡献。他能够有效组织各种活动和任务,注重细节和安全,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除了出色的军事素质,李军还具备广泛的知识和技能。他曾参与过多次学习和进修,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他具备扎实的计算机技能和良好的英语水平,能够熟练操作各种办公软件和设备,并能够进行简单的交流和沟通。他的学习能力强,能够快速适应各种新环境和新任务。

目前,李军已经退伍并寻求一个新的平台展示他的才华和能力。我相信,他的专业素养和出色表现将为贵单位带来极大的价值。他将积极投入工作,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为贵单位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如果贵单位能够给予李军一个工作的机会,我相信他将会以他的才能和努力证明自己的价值。我诚恳地向贵单位推荐他,相信他将成为贵单位不可或缺的一员。

最后,如果贵单位对李军有进一步的了解或需要进一步了解他的情况,请随时与我联系。我将会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希望我们能有更近一步的合作。

衷心感谢您抽出时间阅读此信,并期待与贵单位保持联系。

谢谢!

此致

敬礼!

XXX

日期

退伍介绍信(篇8)

洪泽县技工学校2010-2011学年度退役士兵计算机应用基础考试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于()。

A.德国B.日本C.美国D.英国2.操作系统是一种()软件。

A.系统B.编辑C.应用D.实用3.微机的开机顺序应是()。

A.先开主机,再开外设。B.先开显示器,再开打印机。C.先开主机,再开显示器。D.先开外设,再开主机。4.计算机能够直接识别和执行的语言是()。

A.汇编语言B.高级语言C.英语D.机器语言5.计算机病毒通常是()。

A.一个系统文件B.一个命令C.一个标记D.一段程序6.计算机中存储数据的最小单位是()。

A.字节B.位C.字D.KB7.在国内流行的汉字系统中,一个汉字的机内码占()个字节。A.1B.2C.3D.48.下列合法的Windows95文件名是()。

A.A\\C.txtB.C1

A.16B.32C.64D.810.Windows95支持长文件名,文件名可长达()个字符。

A.16B.127C.256D.102411.下列不属于对话框的组成元素的是()。

A.标题栏B.输入框C.菜单D.按钮12.Word6.0()。

A.只能处理文字B.只能处理表格C.可以处理文字,图形,表格等D.只能处理图片

13.欲启动Word6.0,可()“MicrosoftWord中文版”图标。A.单击B.双击C.三击D.四击

14.Word6.0的文档以文件形式存放在磁盘中,其文件的默认扩展名()。A.TxtB.ExeC.DocD.Sys15.在Word中,格式工具栏上标有“B”的字母按钮的作用是使选定对象(A.变为斜体B.变为粗体C.加下划线D.加下划波浪线16.Excel的三个主要功能是电子表格,(),数据库。

A.图表B.文字输入C.公式计算D.公式输入17.Excel广泛应用于()。

A.统计分析,财务管理分析,股票分析和经济,行政管理等各方面。B.工业设计,机械制造,建筑工程。C.美术设计,装璜,图片制作等D.多媒体制作

18.在Excel中,正确的算术四则运算符是()等。

)。A.+–*/=B.>=C.+–*/D.+–*/&19.在“幻灯片浏览视图”中,可以显示()张幻灯片。A.1B.2C.多D.无限20.计算机辅助教学简称()。

退伍介绍信(篇9)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跨设

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自主就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一条 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年度内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八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安排工作通知一个月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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