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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励志的句子小编在网络中查找到了一些与“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相关的有益资料。当我们对某事有了许多感悟和体会时,可以将这些收获记录下来。撰写心得体会就是表达自己的观点,分享所得到的启发和收获。请注意以下建议仅供参考,请自行斟酌使用!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篇1)

王泽鉴先生说:不读判决的话,我不知道我能研究什么。写文章的话,如果说没有判决的时候,我就不会写,我觉得那就等于空谈。

李笑来先生说,写作的时候,要深入思考一个问题:我写的东西对别人有没有用?如何做到最有用?

我有样学样地综合起来说:通过研读案例来写作,我最起码要让花时间看我文章的朋友们,获得一个看待问题的角度;我不能保证这个角度是对的,但我会尽量让这个角度有凭有据。

如何做到有凭有据?除了法条之外,最重要的凭据就是既往的司法判例。

所以,在看到姚明斌教授的线上讲座《大案读术——法律人如何研读判例》时,我就决心花上一晚上的时间,好好地学习一下。我给大家报告一下我学习的几点感悟。

一、法律的规范体系,是立法、学说和司法有机结合的体系

某个具体的问题,如果法律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获悉完整的案件处理思路和处理方法,那当然是最好的。

但是我们都知道,法律具有滞后性。我们不能保证法律能够对所有的问题,都已经进行了充分完备的规定。所以一旦出现法律的“漏洞”,我们就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去对这些漏洞进行填补(此处我们所说的〖〗漏洞填补,并非指合同法意义上的漏洞填补)。

如果某问题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我们可以先看看学界对该问题有没有探讨、有哪几种观点,再从司法实践的判例中,寻求相应的判例,补足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后一环,也为我们遇到的问题寻得答案。

二、判例研读的重点,在于以“评价、批评、借鉴”的眼光来审读案例

律师朋友们都擅长一种思维方法:通过类案的检索,为正在接洽案件或者准备案件提供帮助,预判案情的走向。

这种方法对于实务工作者来说非常重要,但却还不够。除了预判案情走向之外,我们还可以有更好的方法来充分吸收案例的养分,即以批判的方法研读案例。在研读案例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对法律和学理的分析,来审视该案件的结论是否合理;同时,我们又通过对案例中原理的提炼,来补充原理和学理的缺漏。

前几日《陈律日签|法院说,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不需要开发票,就无效了?》这篇文章中,我恰巧用上了这个方法:由于笔者对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法律规定较为熟悉,在研读有关案例的时候,笔者发现法院的判决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得出了法院判决有误的结论。

三、结论:要善用判例研读的三段论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所谓的案例研读三段论,是指:

(1)以抽象的规则原理为出发点:先抽象地把握原理、提前了解学理的讨论和法律的规定,从而获得看待问题的某种标准;

(2)评价提炼具象判例中的问题:带着前一步骤获得的标准开始分析案例、评价案例;

(3)补充深化对规则原理的理解:分析案例之后,又从案例中提炼出规则,从而对规则和学者的观点进行补充,形成法律规范体系的闭环。

写在后面

其实,《大案读术》最重要的观点,就是告诉我们法律规范体系三个部分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而对这个规范体系的理解和论述的过程,正是将实务和理论进行深度结合的过程。

在这样的方法指导下写出来的文章(且在作者写作功力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都会有所帮助,当然也满足我“写作要对他人有用”或者“获得看问题角度”的标准了。

我是陈焕律师,专注于公司法、涉税法律服务。感谢您的阅读。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篇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制教育进学校的精神,增强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学生法制、纪律教育和养成的引导,让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10月27日南康二中邀请了蓉江派出所黄国庆警官到校开展法制安全教育讲座。该讲座由学校政治处主任陈先发主持。黄警官认真讲解了校园暴力,校园盗窃、学生纠纷、网络安全、交通安全、电信诈骗等几个有关校园安全的问题。通过真实的案例,以图片和视频的形式,生动形象给同学们以直观感受,让学生更加深入了解法制与安全并提高防范意识。在一个多小时的精彩讲座中,在场的同学们认真严肃,一组组真实的事故照片,为大家敲响了安全警钟,一次次真实的惨痛经历更让同学们陷入深思。最后,陈先发主任做出总结:“希望同学们注重校园和公共安全问题,提高自身的防卫能力以及判别能力,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时刻牢记‘注重安全,珍爱生命’,努力增强安全意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范于未然”。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篇3)

为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百里洲小学邀请百里洲派出所徐所长,于12月4日上午主讲了一场法制安全教育报告会,全体师生参加了报告会。此次法制讲座以珍爱生命为主题,从防暴力、防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多个方面对全体师生进行教育,给全校师生上了一次生动的法制安全教育课。

上午9时,报告会在百里洲小学准时开始,报告会由德育处苏主任主持。徐所长结合小学生的特点,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深入浅出地为孩子们讲述了什么是违法与犯罪,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徐所长通过生动的事例告诉孩子们,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该做,怎样才能使自己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小学生,使大家深受教育。徐所长生动地讲解了一些发生在校园的典型案例,再加以通俗实用的法律常识,针对青少年学生中有部分学生性格急躁、自控能力较弱、法制观念淡薄的一些不良现象,用生动的案例、深刻的教训,警示学生要遵纪守法,不要做让个人后悔、家庭蒙羞、社会不安的糊涂事情,教育大家要充分认识打架斗殴的严重危害,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充分珍惜大好的学习时光,以真才实学回报家长和社会,徐所长还全校师生讲解了校园突发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等。

学校领导进行了总结发言,她希望同学们从社会的要求出发,不断加强包括法制安全意识在内的公民思想道德修养,提高安全防范意

识,积极投身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创建之中。本次报告会既加强了学生的法制安全意识,又使学生明白了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对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受益匪浅。通过法制安全教育进校园的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不但知法、守法,而且让法在全体师生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篇4)

今天我以法制副校长的身份,给大家上的第一堂法制课,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一、 中学生应懂得哪些法律常识:

(一)法是如何解释的这个问题,有无数种说法,汉语中的法字。古代写作 。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 来自“神明裁判”故事里的一头刚直的独角神兽。传说当两方打官司时,审判官便把 拉出来,它的角去顶撞谁,谁就是不直者,谁就败诉。律字是“均布”既“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解,广义的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狭义的法制,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律,另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2)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各委员会制定。

(3)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低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只在制定机关的管辖范围内生效。

(5)特别行政区的法规。

(四)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5月26日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结果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

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某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这里我特要提醒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触犯的是〈〈刑法〉〉。

第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法的处罚种类有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从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法律常识和案例分析,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与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要从点滴做起,从遵守校纪、校规入手,做学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禁止对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五)、怎样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其是正当防卫吗?一般说来,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这些行为如果不采取防卫行为,停止侵害,将会对社会,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时报告老师,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何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避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打人,把事情闹大。任何时候都不能施暴。不论有理还是无理。我这里有一个案例,即是7月在一个抗旱打水的甲乙两户人家,甲家因抽水路过乙家的田地,水流进了乙家,甲便在乙家田埂上加固,乙以毁坏庄稼为由,拒绝甲加固,双方撕扯,乙先用泥锹打伤甲,这时甲顺手拿起田旁的羊叉向乙刺去,致乙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医药费2.7万元。多么惨痛的教训啊。208月1日晚,两名男性乘客搭乘黄某的出租车至某超市旁时,持刀逼住黄某从其身上抢走现金200余元和一部手机,将车钥匙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某拾回钥匙后,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某开车寻找,发现抢钱那两个人正要坐一台摩托车逃走。黄某便用出租车车头撞摩托车前轮,两男子跳下车逃跑。黄某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黄某在车内见这名男子手持尖刀在晃动,双方僵持了约10秒钟左右,这名男子又跑。黄某驾车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黄某拨打110报警。 此案例出租车驾驶员不属正当防卫,被法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在法庭上黄陈述时,还在讲是正当防卫。法庭剥回了诉讼请求。同时防卫过当,也要负法律责任。

面对不法侵害只要控制得住就行,那是夏天的一个晚上,四合乡安墩村一户姓田的人家菜地里被一个小偷偷走两斤辣椒,一斤西红柿,被姓田的发现,他邀了四五个人,悄悄地将其逮住,对其殴打并致死。后姓田的依法被逮捕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从这个案例来看,小偷偷东西是违法的,他应该受到处理。但不应该被打,他所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你没有权利对他殴打并致死,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没有剥夺生命的权利。即使判处死刑,也要经严格的司法程序,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篇5)

听了一节生动有趣的法制教育,我们可谓是受益匪浅。

一个个典型的实例,让我们了解到那些与我们年龄相仿的青少年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我想,造成他们现在的样子,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差,总认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到弄得不可收拾才反应过来。在这些实例中,有很多人只是一时冲动,为了解气,才范下了故意杀人罪,当初如果平下心来仔细想想,自己该不该做这些事,也就不会像现在这样。

犯了罪,一关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是把一生都毁了。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而在人生的旅途中,青春则是最美丽的篇章,如果把这最美好的时间浪费在那幽暗而又阴森的且失去自由的屋子里,那一生将会有一道抹不去的阴影,陷入无底深渊,不能自拔。

青少年犯罪,不仅虚度了自己的青春年华,还会连累到自己的所有家人,因为他们把一切都交给了我们,就算是为了他们,我们也不能做出这种伤害他们的事。

所以,我们要预防犯罪。首先要不断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并且要加强控制力,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平时要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交友方面还要增强判断力,判断出该交的朋友和不该交的朋友,从而更好的发展自我。

不过我想,那些青少年罪犯或许是一时疏忽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如果身旁有这样的人,我们也要尽可能的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受我们对他的关心和爱护,从而给他找回自信。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篇6)

最近我看了《为了明天——青少年法制教育片》这部电影。其中有一宗青少年的犯罪案例使我难忘。

一个十七岁的少年因为迷恋上网无法自拔,辍学在家,最后甚至把最疼爱自己的奶奶砍死了。他这么做只因为想偷爷爷奶奶的生活费去泡网吧。虽然他最终因为后悔而去投案自首,但是,生命却再也无法挽回了。而他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为他的行为感到可耻,也为他那可怜的奶奶感到悲伤,一念之差,让这位十七岁的少年丧失了理智,毁灭了一个美好的家庭,怎能不叫人痛心啊!

互联网可以为我们提供各种学习的机会。它最大的用处就是能给我们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料,传递信息。但互联网上还有很多不良信息正毒害着我们的心灵。网上更有各种各样的游戏,其中不乏黄色、暴力的游戏,而未成年人对游戏的痴迷超乎想象。有时候在你看来只是小小的放松,如果没有把控好的话,很可能酿成大祸,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要做一个好学生、好公民。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篇7)

今天是星期一,下午的班会课改为了听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的一位尹法官的法制报告,听完之后对我受益匪浅,也让我明白了一些有关法律的知识。

这位尹法官是一位年轻的女法官,她显得十分亲和,平易近人。他先向我们讲了几个案例,然后通过这些我们身边鲜活的案例来告诉我们一些法律知识与法律的高压线。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她讲的一个案例:就是说有一个学生平时成绩很好,品学兼优的孩子。可他就是有一个缺点喜欢带刀来学校。又一次,他带了一把瑞士军刀来学校,刀虽不长但十分锋利,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他竟然拿起刀插入了同学的身子!事后他自己也十分后悔,但是没有后悔药可以吃了。

由此我看出人一时不能冲动,也看出了带刀的后果造成事故。尹法官也嫌我们既少了一个法律知识,不能随意携带管制刀具,也许那天你会控制不住自己,但是千万不要碰上法律的高压线 我想,造成他们现在的样子,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差,总认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到弄得不可收拾才反应过来。其实有很多人只是他一时冲动,才范下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当初平下心来仔细想想,自己能否做这些事,也许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成为阶下囚。大家想一下值不值得:犯了罪,一关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是把一生都毁了。

我觉得听完讲座后收益匪浅,自己平时要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在交友方面还要增强判断力,判断出该交的朋友和不该交的朋友,从而更好的发展自我。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篇8)

学校为提高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自身权益维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学校特邀召市派出所龙泉警官、召市交警中队副队长罗兴中警官于3月26日下午2:00在操场举办了“法制安全教育讲座”。讲座不仅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课,而且对同学们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守法教育。 通过两位警官的解读,使同学们充分认识到日常生活中,防微杜渐,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同时也为今后学会自我保护、提高避险、应急处理能力打下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如何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学生犯罪案件、各种事故的特点,对同学们进行以实用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知识教育;通过事故分析,对同学们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同学们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讲法律、讲故事、事故分析、法律知识宣传的活动形式,充分调动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帮助同学们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和掌握基本避险常识,深受大家的好评。

通过此次法制安全教育讲座,使大家明确了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激发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同学们也都纷纷表示,这次法律校园教育讲座,使大家懂得了许多的法律、避险知识,树立良好学生形象,坚决抵制不良风气,机智地防范各种不良行为的侵害,为创造和谐、平安校园作出努力。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篇9)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最宝贵的会是什么?是生命。血的悲剧告诉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则,真正做到“关爱生命”。

今天,老师带我们看了《学法律、知权利、会防范、懂礼仪》的宣传栏。其中,《交通安全篇》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人的生活中,离不开交通,同时也离不开安全,因此,我们就要处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假如我们不遵守规则,交通事故就犹如一颗定时炸弹,躲不过,便会丧失宝贵生命。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率上升的主要原因。还有那些不守规则的司机,自由放纵的行人。轻视,疏忽,大意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

曾经有这么一则报道,一个四年级学生在路边拍球。不小心,球滚到马路去了,她跑过去捡,一辆车迎面驶来,便毫不留情从她身上扎过去了,就在这短暂的一刹那,她丧失了宝贵的生命。十载岁月,父母呕心呖血抚养成人,而就在瞬间即逝,难道这是一个人的命运吗?不,绝不是的。命远给每个人的待遇都相同,就要视乎你怎样去面对,怎样去珍惜。

一些中学生,出现了因思想,心理,行为的.偏激引发伤亡。直至今天,一些家底仍无法走出失去亲人所带来的痛和悲。同学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在安全问题上,我们必须防范在先,警惕在前。

同学们,我们要让交通安全的警钟长鸣,珍惜生命,珍惜明天!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篇10)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阿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虽然有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标准,但在具体的司法判决中,道德评价则往往成为个体化的、而非社会性,因为是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法官在判决案件中,而不是整个社会在判决案件?虽然法官在代表社会判决案件。如果法官在判决案件中,以道德评价作标准,那势必是审理每个案件的具体的法官所认定、所接受的道德观念和标准,而不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尽管在内容上,法官所认定、所接受的道德观念只能同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相吻合,但它在形式上是个体化的,这种形式上的个体化最能发挥作用和产生实际效果的。司法判决的这样一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最后起作用的必然是一种个体化了的道德评价?即使有这样一种社会性的道德评价机制,也是我们所不赞同的。这种个体化的评价机制很难不出现主观性、随意性和专断性,最后有可能导向一种新形式的“人治”—即法律形式外衣下的人治。因此道德评价如果在司法、执法中普遍运用,就将潜在在存在着将司法判决变成法官个人意志的“司法人治”的可能性。而法律评价机制坚持的法律标准、依法司法等,导向的是“司法法治”,它同法治的要求相吻合。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并通过一定程序法定化了的道德标准,它是维持一个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道德准则。法律是为社会普遍成员制定的行动准则,它照顾和反映了普遍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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