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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编写一份有效的合同是需要遵循一定规范的。一般来说,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拥有法律的保护,因此您将会意识到为什么“经济合同”有着与众不同的特殊之处。非常欢迎您阅读,希望您能在这里找到您所需的信息,并将其收藏起来!

经济合同 篇1

摘要:在我国社会与经济的飞速发展下,各企业也得到了显著的进步与完善。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很多企业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许多的难题、问题和威胁,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要想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大的进步与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管理能力。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便是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当前企业管理中面临最大的一个管理问题。基于此,本文就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凡事追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各企业间的业务及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的行为,确保双方的利益,合同应运而生[1]。合同在企业经济活动和企业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对国家能源支柱企业、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油条企业来说,合同更是重中之重。合同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与可持续发展。因此,找出当前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是我国油田企业面临的首要任务。下文就这一问题和对策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一、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尽管我国目前很多企业在经营中都有了合同的意识,也加大了对合同管理规范性的关注度,但是,当前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便是其中之一。在油田企业中,很多管理人员认为合同管理事不关己,应该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情和职责,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另外,很多油田企业的合同是制式性的,在合同条款的表述上常存在文字表达不准确、不严谨等现象,而且经常是在没有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就签订了合同,这不仅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还会造成理解上的歧义,从而导致合同争议以及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合同审查制度执行不严

合同的谈判、审核及签订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矛盾,第一是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合同相对人、当事人有无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及权利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及规定、合同经办人是否有授权等等;第二是合同的严密性,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确双方的义务及权利、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合同内容的文字表述是否正确;第三是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及能力、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所面临的经济损失、预计可能承担的风险及取得的效益等[2]。但目前我国很多油田企业对这三个方面的矛盾都没有认真去解决,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资料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就草草的签订了合同,不利于油田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当前,我国很多油田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落到实处,合同管理制度趋于表面形式,不够具体、健全,且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有的甚至是由其他部门的人员替代,一人身兼数职,管理混乱,不利于油田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二、加强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同时更具法律效应,就必须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3]。首先,企业要改变传统粗放、混乱的合同管理模式,将合同管理更加具体化和精细化,完善合同管理流程,根据企业发展的需求对合同进行分类归档、分级审查,使合同管理模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其次,完善合同管理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及合同专用章管理及使用机制,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与检查,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实施定期考核,并建立合同管理奖惩制度,将其与管理人员的工资挂钩,从而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严把合同审查及签订关

在合同管理中,合同的审查及签订尤为重要。严把合同审查及签订关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使合同更具严谨性和约束性。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专职的作用,并认真推敲、细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文字表述准确无误,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另外,企业还要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善和调整,为后期的合同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人才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也是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4]。企业要想增加创收、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大对人才的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基于此,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首先,在管理人员的挑选上必须慎重,选拔专业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责任意识强、认真踏实的人才,从而为油田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培训,通过专家讲座、举办学习班等形式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方面的学习,从而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再者,要加强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多向其培训与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合同法及民法等。另外,油田企业要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并实行年检制度,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结语

强化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油田企业得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油田企业要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葛万生.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xx,26(2):94-96.

[2]彭洋,马振华.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期刊,20xx(11):5-5.

[3]罗涛.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峡科技与产业,20xx(7):172-173.

[4]李亚明,曾利华,王方,等.石油销售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国际石油经济,20xx,24(12):92-97.

经济合同 篇2

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四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二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经济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定购商品的合同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凡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担负合同管理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要指定适当的机构主管合同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合同管理机构)。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签订合同较多的职能部门,都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在进行工作时,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除法定代表人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

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宣传有关法规和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五)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调解合同纠纷。

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三)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六)保管好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并受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合同管理员对直接业务负责人和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上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才能担任。考核内容必须包括:对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理解及掌握、运用能力。具体条件和考核办法,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可不另行考核。

第三章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凡进行商业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清结的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传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授权证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证书》者,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授权证书》的管理制度。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了合同空白文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证书》,应按其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除要求其出示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要求对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商业企业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或其他部门所属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前,必须经合同管理员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但由于业务急需,在《授权证书》中注明,经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即可生效的合同除外。对国计民生、市场供应、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或标的较大的合同,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特别重大或法律、政策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平等;

(三)签约双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五)合同项目是否可行;

(六)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及签订合同的地点、日期、合同分期履行时间、运输方式等,文字是否准确。

第十四条 需要审查的合同的具体标准和审查合同的具体分工,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可以向法定机关申请公证、鉴证。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应将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都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要及时检查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员要及时询问;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履约能力。如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合同管理员,并在其协助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

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应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仲裁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等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凡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的单位,应同时由县、市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汇总逐级抄报到商业部法制机构。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是指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对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 凡能就地进行调解的合同纠纷,应当就地调解。

第二十五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有共同上级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当事人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由双方共同上级委托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分属两个省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或同一省内没有共同上级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方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由被诉人的直接上级直至省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纠纷,省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也可以请求商业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法制机构对其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在进行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订立协议书。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执行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章 惩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责任的领导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拒绝签订,给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凡不使用或不检验《授权证书》签订合同,或者发放、使用《授权证书》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如因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到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合同纠纷被处赔偿、罚款的;

(四)合同承办人员丢失或擅自销毁合同及合同附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不追究违约者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合同管理员由于疏于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授给荣誉称号、发给奖金、记功、升级、升职等奖励:

(一)尽职尽责,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三十条 有关处分、奖励的决定和执行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商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经济合同 篇4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们在实践中一般只是重视其调整交易关系的一面,而对于其组织经济的一面,却较少关注。下文将详细梳理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及其具体机制,以促进合同法理论和合同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演进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论的发展

作为现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论侧重调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体利益的对立性为预设、以合同内容的高度确定性和简单的合同执行机制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认识到合同法在组织经济方面的功能。即认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换正义,其调整的侧重点是单个的交易关系。按照学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关系的观点,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认为合同就是规范交换正义的工具。[1]中世纪后期的经院哲学家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将合同定义为规范交换行为并以追求正当交换为目的手段。[2]到17世纪,以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尔夫为代表的法学家,进一步发展了有关交易理论。[3]而19世纪产生的意思理论,实际上也可以认为是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论,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单次交易。

与古典的合同法理论相比,现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论更注重合同法的社会性,其核心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则和允诺禁反言规则。如麦克尼尔将合同置于社会整体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仅是合意的产物,而还应当将合意之外的各种“社会关系”引入合同。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当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扩展至与交换有关的各种社会性关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关注个别交易,而且还要指向未来的长期合作。据此,合同不仅是一种市场交易,还是一种广义的社会性“交换”。此外,麦克尼尔还强调合同关系中的相互性,认为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之间存在着“相互性的参与”。[4]除了麦克尼尔外,还有很多有影响力的其他学者也看到了合同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密切关联。如日本学者我妻荣便曾指出:“仔细研究了支持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懂得了其结果是归结于各种债权关系……只有以这种债权关系为中心,才能理解近代法中抽象的法律原理的具体形态。”[5]内田贵教授也在其《关系契约论》中指出合同对组织社会生活的作用,认为它是构建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基础。[6]可见,学者逐渐认识到合同法并不只是调整单个的交易关系,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组织社会生活的功能。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合同法在组织经济中的功能。法学家、经济学家如科斯、哈特、威廉姆森等人直接通过研究企业组织中的合同关系来理解企业制度。[7]欧洲学者也开始强调正确认识合同法的组织经济功能。如德国学者Grundmann等人提出了“组织型合同”(organiz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认为合同法的功能正从交易性向组织性发展。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日益彰显

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1.社会分工细化

现代市场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关系也因此越来越复杂和专业,而合同是连接不同交易阶段的纽带,对理顺交易关系、促进交易便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和具体的合同类型,为交易双方提供满足基本交易需要的合同范式。这些合同范式考虑到不同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考虑到不同情况下当事人不同的经济地位,规定了合同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交易关系也变得越发复杂和专业,当事人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促成合同的顺利缔结和履行,需要具备大量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合同法通过规定各类典型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的不足,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成本,也有利于保证合同公平性。从这一意义上说,合同法作为社会分工的重要媒介,在组织经济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2.产业组织复杂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是企业产生的原因。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与企业内部管理协调的边际成本相等之处,是企业规模扩张的界限。可以看出,合同与企业都是组织经济的工具,选择何者取决于交易成本:如果以合同为载体的外部市场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则选择企业作为组织经济的工具;反之,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低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则宜选择合同作为组织经济的工具。因此,合同组织经济的功能与企业组织经济的功能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的。实际上,在一个公司中,也存在着大量合同,内部如公司与员工、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合同关系,外部如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甚至与众多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正是这些内外部关系中所包含的合同使公司有效运转。在上述背景下,企业可以说是由雇佣合同、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租赁合同等构成的“合同束”:

将公司当作法人的说法往往会掩盖其交易的本质。因此,我们常常说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这种说法也为公司中各种组成人员的复杂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径。通过这条路径,自愿组成公司的各类人员均能解决其自身的定位问题。这种“合同束”的说法提醒人们,公司是一项意思自治的风险事业,同时也提醒我们,必须审视个人同意参与公司所依据的条款。

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司组织经济功能的发挥也离不开合同。

3.新兴技术跃进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给人类的交往和信息获取、传播带来了方便,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互联网交易的发展也使得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日益凸显,主要体现为:一方面,互联网交易的具体规则需要合同法予以规范,如在网络环境下,要约、承诺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消费者、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新规则予以规范;[10]另一方面,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日益发展,出卖人可以根据订单需求组织供给,实现“零库存”,根据个性化需求组织个性化生产。

总之,合同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其对交易关系的调整上,而且还体现在其对经济生活的组织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其他力量可以影响和引导资源配置,但决定资源配置的力量只能是市场。因此,虽然政府在市场发展、培育过程中也发挥一定作用,但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是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即市场应当在组织经济方面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而这些自主交易都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换言之,对待合同的态度反映了经济规制的`政策取向,只有尊重市场参与者本身的意志,才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合同法所调整的交换关系和经济组织功能之所以很难截然分开,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市场主体双方而言,交换的过程是一个相互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过程,即交换可以促使资源向能够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转移,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同既组织供给,也组织需求,并有效促进供给和需求的连接。从交易实践来看,过去的交易关系更多地强调对当前经济、社会关系的规划与安排,没有考虑对未来交易的预见性。而现代交易关系越来越重视长期性合同和面向未来的信用交易,如期房买卖等针对未来之物的买卖,又如为了规避未来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而订立的长期供货合同、套期保值交易合同和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合同等。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合同与公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两大基本工具,但与公司法组织经济的功能相比,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组织活动,如公司的设立、变更、运行等,而合同法则侧重于调整主体的交易活动。合同法虽然也调整经济活动主体的组织活动,如公司的设立、决策及内部的经营管理,但主体的交易活动是合同法调整的中心。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本身并不描述经济活动主体本身,其描述的是经济活动主体的具体行为,因此比较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在组织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要大于公司法。如果经济活动主体的生产、销售行为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引导,则为市场经济;如果由国家计划引导则为计划经济。因此,作为规范经济活动主体具体行为的合同法,实际上担负了定义经济活动性质的重要作用。如果合同法强调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则是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强调国家对合同的指导和批准,则仍是计划经济。在这个意义上,是由合同法而非公司法决定了国家经济制度的性质,也由合同法决定在组织经济过程中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公司法本身以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来组织经济,体现了市场和政府干预的结合: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借助任意性规范来发挥市场功能和经营者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又针对市场失灵强调政府的干预。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基本取决于意思自治。在现代社会,自治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因为当事人最为了解自己的经济需求,也最有动力以尽量低的对价实现该经济需求。这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尊重了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要求市场主体能够在交易中保持独立自主,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现得最为彻底。

正如内田贵教授所指出的,契约关系不仅仅是由私法自治原则支配的世界。如私法中异常重要的信赖关系就是非经逐个合意,信赖对方而听凭对方处理,因此,有必要用协作关系来把握契约关系。[11]当然,协作关系不等于强制和外部干涉。现代法大量出现了任意法对强制法(zwingendes R?ht)的替代,就是契约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12]因此,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例如,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按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内容,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以确定合同条款。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在法经济学家看来,合同创设了一个私人支配的领域,而合同法正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来帮助人们实现私人目标。如果把具体的合同比作是一部法律,那么对于这些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合同法就像一部统辖所有这些具体法律的宪法。”[13]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法可称为任意法。合同法的任意法性质和自治法特征,保证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性。基本的经济规律表明,自由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必然遵循市场规律而行动,这便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宽

公司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于约束公司组织的成员及组织的内外部关系,适用范围较为特定,而合同法则调整所有的市场主体,其调整对象范围更广,其在组织经济方面的重要性也强于公司法。经济活动是由无数交易所组成的,这些交易连接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涵盖了涉及物、服务以及各种混合交易等所有经济活动类型,包括了从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的所有经济活动环节。而所有这些交易原则上都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合同就是经济活动本身的具体化。而合同的安全性、可预期性直接决定了经济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财富能否顺利增加。

(四)合同法事关交易秩序的维持

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本身的运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调整公司的对外交易关系,如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但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并不直接维护交易秩序。而合同法则具有维护交易秩序的功能,这也是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体现。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几乎从来不是单独出现的,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其过去曾有上百个合同,即所谓上游合同。任何两个人都可以成立买卖铅笔的合同,但两个人单靠他们自己是不能生产一支铅笔的”。[14]由于各种合同关系形成了一个密切联系的交易锁链,因此,过多或不适当地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必然会造成许多交易的锁链中断,对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碍,给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也是合同法强调“契约严守(pactasunt survanda)”,视合同为当事人间法律(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原因。进一步讲,合同法不仅保护契约严守,还可以通过规范制度降低协商成本,尽量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公平,从根本上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合同法促进重复合作

合同法则具有维护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促使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作用。合同法注重保障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这也是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体现。“允诺源于信用”,[15]遵守允诺才能维护信用经济和市场秩序。合同法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它通过规范和支持成千上万的协议,从而构建了市场体制的基础。[16]Grundmann等学者指出,“公司法和合同法模型可能会在完成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监管成本上存在差异。在公司法模型中,代理的利益必须通过监管等成本的支出来获得平衡,以避免出现道德风险。而在合同网络中,因为没有代理环节,所以交易成本较高而监管成本较低”。

经济合同 篇5

判断题

1、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合同法》。( )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 )

4、要约自发出时发生法律效力。( )

5、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

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追认,该合同有效。( )

7、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8、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 )

9、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10、主合同解除后,其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相应解除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

1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且债权人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1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13、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

14、甲与乙签订了以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的合同,那么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 )

15、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

16、我国合同法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变更。( )

17、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18、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19、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

20、甲企业与乙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台专用设备,但双方并没有就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作出约定,后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那么该专用设备应该属于破产财产。( )

21、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用于购房,由于彼此是好朋友,便没有立书面字据,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王某提供借款时生效。( )

22、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2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

24、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2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属于抵押权人;该约定符合规定。( )

26、质押只能设立于动产上,权利不可以设定质权。( )

27、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28、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29、甲对某计算机软件具有知识产权,甲乙签订买卖该计算机软件的合同,自甲将计算机软件交付给乙时起,该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乙。( )

30、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31、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权利。( )

3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33、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行纪人。( )

3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

35、浮动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6、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能并处。( )

判断题答案

1、【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要约的生效时间。根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承诺到达时间。

4、【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要约的生效。合同法规定,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

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7、【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撤销权必要费用的承担。《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0、【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主合同解除对担保合同的影响。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制度。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1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题目表述正确。

1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目前《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与抵押登记没有必然的关系,没有特殊约定下,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题目中,主合同已经履行,因此主合同生效,乙不能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

1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变更。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7、【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留置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1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19、【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0、【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承租人破产后租赁物的归属。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1、【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的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货运合同的规定。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2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承诺的效力。题目表述正确。

2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质押财产。动产与权利都可以设立质押,不动产不能质押。

27、【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赠与人的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9、【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所以本题中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是不属于乙的。

30、【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定作人的权利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1、【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作开发的当事人的权利。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3、【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责任的规定。

35、【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浮动抵押。

3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经济合同 篇6

一、强化经济合同法规学习力度,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与法律处理能力

针对煤矿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必须依靠合同法律意识,员工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方可管理好经济合同。现阶段,煤矿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改变,产品结构不断优化调整,加上营销任务逐渐加重,部分煤矿企业通过学法用法,提升了合同问题甄别能力,避免了不法分子的合同诈骗行为。当然,也有部分企业领导层的法制意识不高,缺乏契约意识。近些年来,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经济法规增多,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全体职工必须懂法,认识到法律认识紧迫性、重要性,提升业务人员素质,科学掌握法律知识。作为煤矿企业管理领导,必须起着带头学习、示范作用,邀请法律专家传授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多样化活动形式,对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层加强法律培训,通过案例解剖,提高法律感染力,注重合同承办、违约追究、合同履约等知识培训,使煤矿企业自我保护与保护能力得以提升。

二.加强基础性建设,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合同的签订,合同便具备法律效应,合同中的.每项条款,均代表了双方利益、双方意愿,是合同履约的重要凭证。所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必须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首先,构建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对于煤矿企业而言,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必须加强网络建设,使网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煤矿企业需构建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保证充足合同管理人员,使经济合同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对于重大合同,需确定二级机关、二级机构,设置专门合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业务合同管理,进而建立经济合同的管理网络,实行全面性经济合同管理。确保经济合同主管职能与分管职能落实到位,方可构建合同管理网络体系。其次,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按照煤矿企业的先进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例如,合同会签、合同审查与监督、合同台账制定、合同管理等制度。第三,严格控制经济合同签订。在经济合同签订方面,必须把好三道关:其一,审查关。在合同管理阶段,合同审查是第一关,对合同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手续完善与合同严密。对于资信不明、内容不合法、价格不合理的合同,一律不签订合同。其二,签约关。由于经济合同的签订,是一个非常严格行为,具有法律效应。在合同谈判与合同签约阶段,必须确认对方资信,审查对方履约能力。其三,履约关。待经济合同签订之后,除了变更、解除之外,必须履行合约,不然需由不履行一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之后,需加强跟踪服务,动态掌握合同履行状况,若出现质量、计算等方面问题,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通过双方协调解除、变更合同,防止经济损失。

三、结语

煤矿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是煤矿企业的重要管理内容,随着企业不断深化改革,机制、结构的优化调整,经济合同也必须随之优化。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对企业长远发展、经济利益具有直接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完善经济合同管理机制,提升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经济合同 篇7

经济合同担保的常见形式

在经济领域中,人们常常需要以经济合同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的开展。然而,由于经济合同本身就是一项风险投资,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参与经济合同的各方并不完全确定对方是否能够履行合同,这就需要一种能够减少合同履行风险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合同担保。本文将对经济合同担保的常见形式进行探讨。

一、保证人担保

在合同担保领域中,最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就是保证人担保。这种担保方式通常是指一个第三方担保人向借款人或债务人提供保证,承诺在借款人或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为其履行。这种担保方式的优势在于,保证人本身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可靠性,因此,可以通过其担保降低借款人或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其次,保证人在借款人或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其义务是直接履行该合同,而不是按照行政处置程序进行执行,这大大减少了执行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是,保证人需要自行承担风险,并承担由于其引起的不良合同履行后果,因此选择保证人担保时,需要对其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评估。

二、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转给债权人,以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抵押物通常是现金、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等有形资产,但也可以是所有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等无形资产。抵押担保的优点在于,其有形保障,可以有效规避因债务方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的合同风险。

此外,抵押担保可以保障资金的回收,因为债务方会优先还清抵押物的债务,从而保证债权人获得合法的资金来源。但是,抵押物价值或安全性的下降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影响,因此,选择抵押物作为担保方案时,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估。

三、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交给债权人,作为对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质押担保通常适用于现金、存货、证券等有形和可转让的资产。质押担保的优势在于,其手续简单、灵活,不需要设立抵押,并且可快速清算。

与抵押担保相比,质押担保的主要缺点是,质押物不一定能直接转售或交易,因此不易实现资产变现。此外,质押物风险也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担保收回资本。因此,在选择质押担保时,需要对质押物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进行充分评估。

四、保函担保

保函担保是指承兑银行或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发出保函,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为其履行法律义务。保函担保是一种间接担保,即债权人不是直接担保方,而是担保的证书对其具有担保效力的利益受益人。此外,保函担保通常适用于单一、小额、高风险性质的经济合同。

保函担保的优势在于:保函证明了银行或保险公司愿意为债务方提供支持,并提高了债权人与债务方之间的信任度。此外,保函的担保能力和履行操作十分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保函担保所承担的风险与承诺保函金额有关,而且保函手续较为繁琐,需要关注其成本及时间问题。

五、信用证担保

信用证担保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向债权人发出信用证,保证在债务人履行承诺时为债务人财务上提供支持。信用证担保是在银行的信用证下利使用的,可分为进口信用证担保和出口信用证担保。

进口信用证担保是债权人承诺接收债务人履行的款项,而出口信用证担保是银行愿意向债务人提供担保,帮助其获得国际贸易业务。

信用证担保的优点在于,其利用了银行优良的声誉和信誉,降低了债权人的信用安全风险,并增强了债务人的信用记录。此外,信用证担保的手续简单,承诺金额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信用证担保需要银行的正式行政行动,需要最终授权,因此需要时间和费用,同时银行担保能力也有上限。

六、债券担保

债券担保是指公司或政府债券作为担保形式,为债务人履行法律义务提供保障。该担保形式通常适用于债务人或债务公司负责发行债券,将借款用于资本开支或债务全额偿还等长期目标的项目。债券担保的优点在于,其具有高信用风险溢价,具有灵活性、利用复杂的偿还政策,可以降低债务方生产能力的影响。

此外,债券担保具有安全性高,回报高,拥有高度流动性等优点。但是,债券担保直接涉及到债务人的资产,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其负担的财务风险可能较大,甚至需要债务人销售全部资产才能还清债务。

总之,选择经济合同担保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其优缺点、成本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合同担保应符合法律法规、市场经济规律和基本道德规范,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社会性。同时,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公示、风险预警、预案应对等机制,可以帮助企业及各方在经济活动中降低合同风险,增强信用度,以实现长期稳健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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