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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合同 篇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外资企业可以申请新三板挂牌。

所谓外资企业全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应当首先适用《公司法》,法律对外资企业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本文依据外资企业法律的特殊规定来分析新三板企业中外资问题,包括以外资企业身份新三板挂牌和曾经具有外资企业身份的内资企业的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挂牌中的外资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公司设立和变更需要审批

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外资企业设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目前,大多数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设立无需审批,但是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方能设立。需要审批的事项,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各方间的合资合同、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如果合同或章程未经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即使该外资企业取得了营业执照,仍应当判定该外资企业属于违法设立。

外资企业设立后,凡是涉及合同和章程内容的变更事项均需经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该变更属于无效行为。主要包括: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

3、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就外资企业的历次股权转让包括内资变更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审查其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当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并发表意见。

二、投资领域应合规

在审查外资企业是否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时,要依据国家对于外资企业投资领域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对该企业的主营业务进行审查,该目录中列出了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

三、外汇管理应合规

外资企业的外汇来源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规定。具体审查包括:

1、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

2、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相一致:

(1)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

3、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获取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4、着重审查外方出资的验资报告。验资过程中,验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外汇局核准的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开户银行的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对于中国投资者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需要审查其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

四、特殊的公司治理机构

与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是合营企业合同主要内容之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以上两点是我们在新三板业务中审查外资企业和曾经是外资企业的内资企业必须注意的,因其涉及到外资企业重大决策的程序合法性。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殊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同与其他外资企业的地方主要有两点:

1、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经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曾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内资企业,如果其历史上存在上述情况,券商和律师应当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

六、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对于外资企业仍在使用的来自外方股东的知识产权应审查其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有权;审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受到限制,外资企业是否需要对使用该知识产权向外方股东支付使用费用,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前提是否是必须使用外方股东掌握的与该知识产权有技术上下游关系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

七、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规

根据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券商和律师至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

1、外资企业曾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在公司由外资转为内资的情况下是否涉及税收优惠补缴问题。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源于199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08年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被废止,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法律规定是我们审查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

八、劳动用工

外企企业聘用的外籍员工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资企业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注:本文参考了股转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和相关的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决定在其涉及 银行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事项方面聘请乙方作为专项财务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专项财务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财务顾问服务内容

(一)兼并收购顾问

1.为甲方收购兼并_______银行实施尽职调查;

2.对广东发展银行进行合理评估,协助分析和规避财务风险、法律风险;

3.协助制定和实施并购方案;

4.为甲方物色筛选境外商业银行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_______银行的合作伙伴和/或股东;

5.协助与政府、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6.为甲方收购兼并_______银行涉及控制权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企业重组顾问:为甲方设计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编写重组文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

第二条 财务顾问服务方式:为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成本,双方同意指定专人负责,互相提交需求,交换信息和意见。

第三条 财务顾问费用

1.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专项财务顾问,甲方应就第一条规定的服务事项向乙方支付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_)人民币的财务顾问费。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万(¥_______)元人民币;余额在乙方为甲方物色筛选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境外金融机构成为_________银行的合作伙伴和/或股东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乙方物色筛选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境外金融机构受让_________银行50%股份,在获得________银行股东会、有关监管机关审核批准前,甲方同意将该等股份托管给予乙方,由乙方代为行使相应权利。甲方承诺该等股份不转让给予除了乙方物色筛选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境外金融机构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 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在其涉及________银行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事项方面聘请乙方作为唯一的专项财务顾问。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在第一条规定的服务事项不聘请任何第三方作为其财务顾问或咨询顾问。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涉及________银行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方面顾问咨询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顾问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_________年度的财务顾问。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一、双方的责任

甲方的责任是:

(1)在每月_________日做出财务报表(草表),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

(2)在乙方的指导下正确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

(3)对乙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重视,并作出相应的整改。

乙方的责任是:

(1)指派具有工作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在每月_________日后_____甲方并对其财务工作进行指导。

(2)财务顾问对甲方的财务报表(草表)进行审核,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指导甲方财务人员正确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

二、双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是:

(1)为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合作。

(2)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顾问费。

乙方的义务是:

(1)对在担任顾问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

(2)对在顾问工作过程中发现甲方管理环节的不足之处,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建议书。

(3)协助甲方协调财税,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

三、顾问费用及付费

顾问费用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全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在顾问期内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顾问合同 篇4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在上海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于20xx年9月21日正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000007872675.

2.甲方是一家于20xx年2月15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股份公司,推荐人系乙方。

3.甲方将按照本次定向增资方案和本协议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800万股普通股股票。

4.乙方是一家于20xx年10月26日正式成立的有限公司,并已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230000491037.

5.乙方是经上海股交中心批准的具有推荐机构会员资格的经营机构。

6.甲方聘请乙方为本次定向增资的财务顾问,乙方将提供本次定向增资的方案,并协助甲方办理本次定向增资相关事宜。

甲、乙双方就本次定向增资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释义

本协议中除特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增资: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

公司或发行人: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的甲方。

财务顾问:指上海鼎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协议的乙方。

上海股交中心: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增资数量:指发行人本次计划发行的不超过1800万股股票数量。

募集资金金额:指本次增资每股发行价乘以本次发行数量之积。

增资截止日:指公司公告中规定的投资者申购股份的截止之日。

二、声明、保证和承诺

1、发行人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乙方是在该等声明、保证和承诺下签署本协议:

(1)发行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挂牌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发行人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发行人的本次定向增资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行人已具备增资的法定资格,增资完毕后,该等股票将合法地构成公司股本中的一部分。

(3)发行人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发行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4)以编制增资方案为目的,发行人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保证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自本协议签订后至增资截止日,不存在增资方案中未披露的针对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提出这种诉讼的可能或威胁,且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发行人的索赔或任何构成索赔的事实。

(6)除非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增资方案对外公开之日止,发行人未经乙方的许可,不以任何方式披露增资方案的内容。从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增资截止日止,发行人在事先未与乙方就内容、形式和时机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将不以新闻发布或散发文件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增资方案之外可能影响本次增资成功的信息。

(7)发行人将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和措施,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

2、乙方向发行人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发行人是在该等声明、保证和承诺下签署本协议: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会员资格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乙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乙方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3)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本次增资的财务顾问工作,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依法履行承销义务。

(4)除非向监管部门申报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增资方案公告之日止,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增资方案的内容。从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增资截止日止,乙方在事先未获得发行人书面认可(发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或拖延该等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不以新闻发布或散发文件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增资方案之外可能影响本次增资成功的信息。

3、在增资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出现可能使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条第1、2款项下做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成为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关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按照对方的合理要求,公布该事实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因任何一方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不真实或不准确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不因本次增资完毕而免除。

三、先决条件

1、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的义务,以下列各项条款于增资方案公布日或该日期之前已经得到满足为条件:

(1)公司董事会批准、签署了本次增资的方案;

(2)自本协议签订后至增资截止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股本结构、前景、财产及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并且没有发生发行人合理地认为在可预见将来可能导致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而未披露并通知乙方的事件;

(3)乙方已取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增资所有必要的批准、许可,所有的步骤、手续均已完备,所有应适用的规章制度均已遵守,从而使本次增资能以甲方期待的方式顺利完成。

2、如上述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实现,乙方在书面通知发行人后,可酌情行使下列权力:

(1)以乙方认可的恰当天数和方式,延长实现本条第1款所述之一项或数项先决条件的期限;

(2)自愿放弃或修改本条第1款所述之一项或数项先决条件。

(3)如有本条第1款所述任何一项或数项之先决条件未能在本协议规定之日期得以实现,也未获乙方放弃,本协议立即终止,并按照本协议有关终止协议的条款规定执行。

四、增资

本次增资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拟增资数量为不超过1800万股,全部非公开定向增资。拟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元,拟募集资金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7200万元。

五、财务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对于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财务顾问费用为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该财务顾问费用由甲方分叁次向乙方支付。

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首付款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定向增资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完成定向增资后五日内,甲方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乙方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六、甲方的责任

1.聘请增资过程中的其他中介机构。

2、提供为编制增资方案所需的一切资料和数据。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支付财务顾问费。

七、乙方的责任

1、受发行人委托,乙方配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增资申请文件,编制增资方案,对申请文件及增资方案的内容进行核查;负责报送增资申请文件,并与上海股交中心进行沟通;在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申请文件后,如果发行人对上海股交中心的审核反馈意见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则乙方有权撤回增资申请文件。

2、以增资成功为目的,协调各中介机构的关系。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编制或协调编制增资的总体方案、认购办法等必要文件。

八、保密

1、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2、仅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因增资的需要,向己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5)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3、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一年。

九、继受、转让与放弃

1、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协议双方及其继受人在本协议中的利益;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3、本协议任何一方无论任何时候,如未能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均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其该等权利,且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在此之后行使其权利。

十、免责条款

1、在增资截止日前的任何时侯,如果在本协议任何一方的注册地、营业地或本协议履行地发生对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下列客观情况:

(1)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之情况;

(2)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有权机构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的变动;

(3)国家的政治、经济、金融等状况的重大变化。

2、如发生前款所列的情况,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履约能力丧失致使本协议无法实际履行或导致公司前景和本次增资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障碍,双方均有权在本次增资完成之前,向另一方发出暂缓执行或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

3、主张发生本条第1款所列情况的一方需向对方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依本条第2款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在提供证明文件或公证书后,均免除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十一、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下列情形,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1)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会导致另一方发生可预见的重大损失;

(2)一方在本协议第二条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因严重失实、重大遗漏或具有误导成份而未能得到补救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3)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

2、如因依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或本协议第十一条第1款而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此等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业已形成的权利主张,也不影响协议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十一条所应承担的责任。

3、如因发行人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依第三条第2款之规定提前终止,发行人应根据乙方出示的有关证据,向乙方支付因代理增资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4、如本次增资事项未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自动终止,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十二、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次增资财务顾问费用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二条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导致他人向对方提出或者威胁提出权利或赔偿请求,责任方应就对方产生的一切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他人的费用;为对抗上述请求和根据本款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十三、通知

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传真、邮寄或委派专人送达,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本协议各方的有关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传真号和邮编如下:

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上海鼎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十四、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修改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

3、本协议一式伍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贰份,报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壹份。

(本页为协议双方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二○一五年月日

乙方(盖章):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二○一五年月日

财务顾问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现双方就此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财务顾问目的

为甲方提供财务核算方面的参考意见。

第二条、财务咨询范围

甲方各会计核算单位财务、税收、金融、证券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1、在每月_________日做出财务报表(草表),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

2、在乙方的指导下正确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

3、对乙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重视,并作出相应的整改。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1、指派具有工作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在每月_________日后走访甲方并对其财务工作进行指导。

2、财务顾问对甲方的财务报表(草表)进行审核,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指导甲方财务人员正确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

3、向甲方及时通报最新财经政策,协助甲方财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合作。

2、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顾问费。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对在担任顾问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

2、对在顾问工作过程中发现甲方管理环节的不足之处,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建议书。

3、协助甲方协调财税,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双方议定顾问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财务顾问合同签订盖章后____________结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及人员,影响咨询工作进度和质量;未按约定范围使用造成损失的,不得追讨已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甲方提出咨询内容,乙方不予答复的,应当承担退还部分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纠纷解决

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财务顾问合同 篇6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财务顾问目的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为甲方提供财务核算方面的参考意见,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财务咨询范围

甲方各会计核算单位财务、税收、金融、证券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三条、服务时间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如需续约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各有关业务人员予以必要的配合;

4、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顾问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财务顾问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对在顾问咨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完整的汇报给企业高层。不准有任何隐瞒现象。

3、乙方财务顾间人员必须对顾问服务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财务顾问人员向企业约定的高层负责。

5、具备承担相关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的资质,经营合法。

6、乙方应对所有已接触或者可能接触的与甲方有关的相关财务资料、文件、数据或其他属于甲方的秘密承担严格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五条、提供财务咨询的时间要求

在接受甲方咨询业务,取得必要财务相关资料后___________天内答复。

第七条、财务咨询的使用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财务咨询内容,甲方在企业内部使用,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财务顾问费用

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双方议定收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财务顾问合同签订盖章后___________结清。

第九条、财务顾问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及人员,影响咨询工作进度和质量;未按约定范围使用造成损失的,不得追讨已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甲方提出咨询内容,乙方不予答复的,应当承担退还部分报酬等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和转让有关甲方上市申报材料和相关材料的信息,并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财务顾问合同 篇7

文件号:

甲方:

地址:

乙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国际大厦1007室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私募融资财务顾问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在甲方私募融资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组织相关资源和机构为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范围如下:

1、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2、根据甲方企业情况对项目进行重新定位并进行论证。

3、协助公司编制商业计划书、盈利预测和管理层分析。

4、为甲方设计私募方案并编制私募融资计划书(包括融资定价、融资方式、资金用途安排等)。

5、向潜在的投资人披露融资信息。

6、为甲方寻找、选择、确定合格的投资者,并取得甲方的确认。

7、协助甲方完成投资意向书的条款分析,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意向书》。

8、协助甲方完成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工作。

9、协助甲方通过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预测的复核或审计工作。

10、协助甲方与投资者进行商业谈判,保障公司老股东的利益。

11、协助甲方和第三方机构完成最终的《投资协议条款》分析、签署最终的投资协议,相关的资金操作安排。

12、乙方可对甲方直接投资。

二、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公司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且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私募融资过程中,甲方应密切与乙方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项目小组人员的联络和沟通。

3、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方案和材料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该项保密义务有效期为本协议期间和协议终止后三年。甲方承担因泄密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由乙方组织其资源和机构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及时、勤勉尽责的专业服务。

2、乙方应及时将私募融资的进展情况通告甲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市场的变化及时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3、乙方成立专业项目小组负责与甲方、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与配合。

4、 企业员工工资制度(最新精编)(27个doc 4个ppt)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企业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泄露。该项保密义务有效期为本协议期间和协议终止后三年。乙方承担因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 如何打造高绩效团队建设(11个ppt 3个doc)费用

(一) 财务顾问费用

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专业融资服务的对价,甲方在私募融资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私募融资资金总额5%的财务顾问费用。该融资总额包括现金、技术、资产、设备及其他资源等,上述费用应按乙方的要求以股权或现金的方式支付。如果私募融资资金分期到位,甲方应在每期私募融资资金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比例的财务顾问费用。

(二)特别说明

1、上述财务顾问费用不包括甲方私募融资过程中需要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任何费用,乙方因为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报销。

2、除非乙方特别通知,所有款项应汇到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

账户名称: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0118014170014423

四、特别约定

1、因甲方私募融资造成甲方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公司架构、融资主体等发生变化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2、双方一致同意,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聘用或使用乙方现有或离职员工,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3、甲方不得单独或透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该意向投资人转介绍的其它投资人签署协议,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费用。上述约定同样适用于未来两年内甲方或甲方公司其它股东、关联人或委托人与乙方介绍的投资人或该投资人转介绍的其它投资人的所有合作。

4、在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甲方与其自行寻找的投资人达成合作,甲方仍须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费用。

五、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如果甲方延期支付费用,甲方须按照全部顾问费用的0.08%每日向乙方额外支付滞纳金。除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须按本协议顾问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帮助甲方完成私募融资后终止。

2、如对本协议有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中的修改,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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