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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通知 篇1

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 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 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 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 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 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 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 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服务收费 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 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 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优惠政策公开”。银行业金 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0523—87639340

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银监会通知 篇2

银监会校园贷通知:为了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减轻金融风险,银监会对校园贷业务进行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和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业务。

作为一名大学生,也许你对校园贷并不陌生。校园贷,就是针对大学生群体的贷款业务。因为大学生通常缺乏抵押品,信用记录也不完备,借钱对于他们来说并不容易,于是一些不良分子便利用这一点,提供高额利息的“校园贷”,来获取暴利。然而,这种贷款利率极高、无法承受、信贷标准低的非法行为,给广大学生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

为了杜绝校园贷借贷高利润,严重损害广大学生的利益,银监会决定对校园贷进行限制和规范。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向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和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业务,如有违反,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这份通知的发布,将有助于打击校园贷,减轻大学生经济负担,减少诸多不良社会事件的发生。同时,银监会也呼吁广大学生要引以为戒,不要轻易接受不法分子的所谓“校园贷”,要懂得理性用钱,自觉规范个人消费行为。

在校园贷逐渐被规范的大环境下,对于广大学生而言,不仅可以避免校园贷带来的痛苦,还可以更好地理性规划个人消费计划,培养财务意识,更好地为未来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银监会通知 篇3

关于公布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现将“七不准、四公开”制度的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一、“七不准”内容

1、不准以贷转存

信贷业务应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

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不得借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客户。

二、“四公开”内容

1、收费项目公开 由总行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和价格。同一收费项目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效用功能公开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优惠政策公开

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银监会通知 篇4

银监会校园贷通知:保护大学生权益

近年来,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型消费信贷模式,给大学生提供了方便的贷款服务。然而,校园贷也存在着高利率、乱象频出等问题,大量的大学生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而陷入了负债的境地,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路径和前途。因此,银监会近期通过一系列措施,来进一步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首先,银监会要求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校园贷款的审批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银行将不再轻易放贷给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社会保障和具有合法资产的学生。同时,银行和金融机构将对大学生的个人征信情况进行排查,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和意愿偿还贷款。

其次,银监会还要求校内外各种贷款中介企业和平台遵守规范,禁止发布虚假广告诱导大学生借贷,并对借贷利率进行限制。这样一来,各家企业和平台就只能以合法收益为目标,而不是把客户利益抛在脑后。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大学生将贷款作为最后的手段,只有在没有其他选择时才借贷。通过加强教育和引导,银监会希望大学生能够明确自己的消费能力和理性贷款观念,理智使用贷款资金,避免陷入负债的境地。

综上所述,银监会校园贷通知的发布,旨在加强对学生校园贷款的管控和监督,以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们也应当理性看待贷款,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借贷,防止走向经济困境。希望在未来,校园贷的这种新型消费信贷模式能够真正发挥出帮助大学生促进个人发展和扩大社会贡献的作用。

银监会通知 篇5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七不准”

公 示

1、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

3、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举报投诉电话:9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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