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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工作的洽谈都离不开合同。对于合同当中所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没有可以借鉴的合同范本?以下是一篇关于“监理合同”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将这篇文章保存下来方便日后再次浏览!观察到的是,所有工作洽谈都无法避免需要签署合同时。合同中填写的信息应该是真实的,但是否有可以参考的合同范本呢?下于是一片有关“监理合同”的深入探索和分析,将此篇文章存档以便将来再次阅读!

监理合同(篇1)

委托人: 监理人:

鉴于委托人拟委托监理人对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监理,且监理人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 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第2条 监理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 2.2 工程地点: 。 第3条 监理服务范围

第4条 工程建设目标:

4.1 质量目标: 。 4.2 安全目标: 。 4.3 进度目标: 。

4.4 投资控制目标: 。 4.5 环境保护目标: 。 第5条 合同总价

5.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价款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

5.2 合同总价包括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两部分,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的金额及支付见专用条款。

第6条 合同组成文件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6.2 协议书。

6.3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如果有)。 6.4 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6.5 合同通用条款。

6.6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果有)。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7条 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则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8条 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9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10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监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监理合同(篇2)

1. 词语定义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如下定义。

(一)“项目”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指定范围需实施监理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建单位”是指承接本项目建设开发的公司。

(四)“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五)“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2 本项目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 监理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2.1 监理周期:本项目工期100天

2.2 监理地点: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3. 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在签定合同后付20%,计 万元;工程完工后付20%,计 万元;工程结顶后付30%,计 万元;竣工验收后,根据决算付足监理费的95%,余额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4. 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市政公共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5. 监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要求”执行 。

5.2 监理单位拟派的项目总监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其它参加的人员变更须取得业主同意。

5.3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还借用的所有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具,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5.4 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5.5 建设单位项目代表基本情况。

5.6 监理单位要委派专门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地点长期办公,负责日常监理工作。

5.7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按以下方法计算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单位将酌情处理。

5.8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及工作完成后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具体保密协议在签订监理合同时,甲乙双方再行签订。

6. 监理工作的依据(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关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6.2.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6.3.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6.4. 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7. 监理单位的责任

7.1 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7.2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帮助建设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7.3 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8. 建设单位的责任

8.1 建设单位应当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8.2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项目等资料。

8.3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建设单位同意。

8.4 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8.5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本省、本市有关监理管理规范,授予监理单位的应有的监理权利。

8.6 建设单位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内容,免费(或有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供监理机构在开展监理业务期间使用。

9. 监理单位的权利

9.1 建设单位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二)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三)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四)项目建设有关的对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后,监理单位可以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

(六)项目上使用的设备、材料与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与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七)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八)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项目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项目款;

(九)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单位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建议。

(十)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建设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向双方协商确定。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

10. 建设单位的权利

10.1 建设单位有与本项目承建单位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10.2 建设单位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建设、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3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须相对稳定,监理单位调换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4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0.5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11.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终止。

11.2 在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重新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1.3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是否需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和增加支付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11.4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 违约责任

12.1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以及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事先预见并控制风险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计算按直接经济损失×5%确定,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金额。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2.3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 其他

13.1 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将部分合同项下的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

13.2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得到显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13.3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3.4 监理单位必须为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监理机构,并刻制相应的公章,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监理工作后,公章应销毁。

13.5 监理人员在建设单位工作时,应遵守建设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14.履约保证金

14.1 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14.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建设单位因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4.3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监理单位。

15. 争议处理

15.1 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5.2 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采购的(项目名称、编号)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中标供应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4) 投标文件

(5) 承诺书 (含询标时承诺和优惠条件)

(6) 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有的话)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3.货物和服务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采购内容和要求(详见第六部分谈判内容及要求)。

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分项价格详见分项报价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已规定。

6.交货和安装时间及地点(见合同主要条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壹份。

建设单位:(印章) 监理单位:(印章)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无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无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无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无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无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6.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6.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经委托人同意。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十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十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十条 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十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3.3 提供工作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十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

3.7 支付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放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十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十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十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十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除不可抗力外。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 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8.4 奖励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 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件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按通用条件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无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件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 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按委托人要求提供 。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按委托人要求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分两次支付乙方,即主体工程完工,经各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50%。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按通用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乙方必须按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⑵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9. 补充条款: 无 。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无

4. 样品用房无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1开工前28天内

2. 工程勘察文件1开工前28天内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开工前28天内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开工前28天内

5. 施工许可文件1开工前28天内

6. 其他文件1开工前28天内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无

2. 办公设备无

3. 交通工具无

4. 检测和试验设备无

监理合同(篇4)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债务人(被保证人)、债权人。

1)、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但下列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a)、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b)、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c、学校、医院等以公用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保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6)、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轻易不会灭失,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d)、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e)、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f)、交通运输工具;g)、其它未禁止抵押的财产。以下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④、使用权、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监管的财产;⑥、其它不得抵押的财产。

3)、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自登记时生效。动产可不登记但需要合同生效后方可生效。

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3、质押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用,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方式。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不能提供合同约定产生,必须依法行使;

2)、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权人才可能实施留置。

5、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扣留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返还双倍定金。

三、保证的应用

1、施工投标保证: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方式骗取中标。

2、施工履约担保: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以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等三种。保证金和保函一般为合同价格的10%;担保书的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

2)、发包人有权平履约保证向银行或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的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承包人破产或倒闭。

3)、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与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施工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

监理合同(篇5)

_________________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协议书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协议书协议书由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13篇)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附件

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

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

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书副本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业主: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合同(篇6)

工程监理邀请书

我们十分高兴地邀请贵公司为__(工程监理服务的名称)提交个体的服务建议书。

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工程名称)有关费用的合理支付。

工程概述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

本工程的施了计划于19__年__用外始。总工期估计___个月。

本工程的主要项目有:项目名称、主要项目、初步工程量等。

为了有效奖施监理,业主将聘请合格的、有经验的顾问/监理公司帮助业主进行本工程施工阶级的合同管理。要求的服务内容见第四章附录a:监理服务范围。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

请在建议书中详细说明实施本服务的方法、程序和工作计划,以及派往现场职员的简历、特长等。

若贵公司需要,可察看现场,费用自理,具体问题,可与我方____先生(小姐)

联系。

联系地址:编码: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本服务的有关业务及派往现场的人员应遵守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及法规。

业主要求在接到本邀请书的45天内提交建议书,请在接到本邀请书之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我方,并说明提交建议书的时间和方法。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_1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1_名服务人员。

从建议书收到之日起90天内为其有效期。

本服务合同将采用人____月合同(总包合同/百分比合同)。合同条件见第二章。

业主将根据建议书的质量、贵公司指派人员的能力和在类似工程上的经验、经济建议书的合理性等考虑是否接纳建议书,并在建议书有效期内通知贵公司的建议书是否被接纳。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从 年 月 日开始支付,至 年 月 日止,余款 万元待工程竣工后15日内结清。如本工程施工工期延期,委托人同意支付延期期间的监理工资报酬 万元。

我们期待着你们对我们邀请书做出积极的响应。

祝工作顺利

____(业主名称)

__?年__月__日

监理合同(篇7)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_____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监理单位:(签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

监理合同(篇8)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十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十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参见“专用条件”。)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___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名服务人员。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_1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1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监理内容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额外)工作报酬: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

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

在写明“监理业务”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

(1)检测试验设备;

(2)测量设备;

(3)通信设备;

(4)交通设备;

(5)气象设备;

(6)照相录像设备;

(7)电算设备;

(8)打字复印设备;

(9)办公用房;

(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三十七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9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合同(篇9)

××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书

(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与监理方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监理方_____份。

委托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监理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付款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监理方对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由于发包方或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

监理合同(篇10)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通用16篇)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为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装饰件固定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税费。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_________________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监理合同(篇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与监理方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监理方_____份。

委托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监理合同(篇12)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一章?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对于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特别是如由于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过专用合同规定百分比的,不可抗力原因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工等任何干扰或阻碍。

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严格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找理由拖后支付,厂房监理过程中,未有滞后支付工程款现象,确保了承包方按期得到应得工程款,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_____、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工程分包的监理根据施工合同的通用条件规定,对于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项目,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对于业主同意分包的项目,监理工程师要按标准审核分包商的资质,特别是当承包商与业主对分包商的选用发生矛盾时,保证工程按质、按期、按量完成。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第五章?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第十九条?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_____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第七章?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_____。

第八章?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责_____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责_____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第十章?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

第三十八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二章?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十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第四十九条?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_____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监理合同(篇1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苏州千色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詹谷军)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总收费________元/月,共____月,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监理费总额的%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监理工作结束甲方工程验收通过,应支付该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监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二)乙方责任

1、每周两次检查工地情况,并向业主汇报。对工程涉及的问题为业主提供中立的专业意见。

2、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①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

3、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

4、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5、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施工总计划,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

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监理费。

第五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当监理工作进行不到半个月时,甲方应支付半月监理费。当监理工作进行超过半个月时,甲方应支付一个月的监理费。

(三)由于施工方、材料供应或者业主的原因不能按规定施工期限完工,导致的施工时间延长,其监理费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完成本工程的监理直到工程完工,双方需再签订监理延长合同。

第六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第九条合同文本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__年__月__日

乙方: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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