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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情说说专题汇总 心情不好怎么办

励志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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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xx年x月x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

原告:xx

住所:xx

被告:xx

住所:xx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月 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z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 年 月 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原告:xx(签字、捺印)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xx]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一、异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 名:(申请人姓名)

性 别:(申请人性别)

出生年月:(申请人出生日期)

民 族:(申请人所属民族)

政治面貌:(申请人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申请人工作单位)

职 务:(申请人职务)

通讯地址:(申请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申请人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二、异议执行的情况

1.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被执行的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名称、案号、执行法院、执行裁定等相关信息)

2.异议执行的理由:

(详细列举异议执行的合法理由和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裁判文书等)

三、异议执行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详细列举本人的申诉理由,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等)

四、证据目录

(列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数量等)

五、异议执行的请求

1.申请人请求对执行异议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定。

2.申请人请求对执行异议作出如下裁定:

(列举具体的裁定内容,包括撤销原执行裁定、停止执行行为、返还执行所得等)

六、申请人的签名与日期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签名)

日期:(申请日期)

以上所述为申请人对异议执行的申请,请受理。

(以上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每篇文章应该超过1000字以上。)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公安局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6

近日,一名被告提交了一份异议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视其案件,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那么什么是“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为什么会出现异议申请,以及异议申请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这一名词的含义。该申请书是指当一起案件被判决后,被告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了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合理之处,从而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视案件的一种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填写一份“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并提交给法庭。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异议申请呢?造成异议申请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通常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能是被告方认为执行程序中发生了违法行为,例如法庭执行程序中出现了腐败现象、法官故意违反法律等等;其次,有些被告方在判决后认为法院未能充分考虑证据和事实,从而导致了判决的不公;还有一些被告方可能存在事实存疑的问题,要求重新审视案件以达到公正的目的。

那么当被告方提出“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后,法庭应该怎么处理呢?首先,法院应该尽快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此外,法院还应该将异议申请的材料发给原来的审判法官,要求其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核。如果原审判法官发现自己的判决有误,可以对其进行更正,或者可以将案件直接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决定不予支持异议,被告方就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总之,对于被告方而言,提出“执行被告异议申请书”可以帮助他们应对一些不公以及违法行为。而对于法院而言,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核并尽快做出正确的决策,让当事人获得更好的司法保障。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完备性,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7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__大道__号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__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_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x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__大道__×号__×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x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__年8月24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8

房产评估结果异议及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一:cc、男、汉族、vv年vv月vv日生,住xx路vv弄vv号;

申请人二:cc、男、汉族、bb年bb月bb日生,住xx路bb弄bb号。

申请事项:申请对xx房地师估(2011)估字第xx号-xx《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路xx弄xx号的户主和同住人,依法参加xx年xx月xx日由裁决机关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持进行的与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xx市某某区土地发展中心的调查与调解会议。现因申请人对xx房地师估(2011)估字第xx号-xx《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有异议且该评估结果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故根据《x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x房地资拆【2004】xx号)第十条“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规定,向裁决机关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明确提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并申请鉴定。

此致

x市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9

原告:林__,男,___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___县民政局干部,住___县绕河镇。电话:131____。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____。

被告:林__,男,___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县__镇,电话:139_____。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___县饶房权证__镇字第0___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__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__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_房权证__镇字第 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__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___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__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___农场作为申请人向______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__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__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___3年1月7 日作出(___2)_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_法院

具状人林__

___3年1月10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0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1

典权人(质权人):

当户(出质人):

为了保障典权人(质权人)实现典权(质权),保证担保借款的安全履行,当户(出质人)愿意将属于自己全权所有的货物就地过户给典权人(质权人)进行质押典当担保并取得当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典权人(质权人)、当户(出质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当物

典权人(质权人)、当户(出质人)双方认定将当物以过户质押方式进行质押典当。即当户(出质人)将自己全权所有的货物,现存放在仓库(地址:)的(详见典当物品清单)作为当物过户到典权人(质权人)名下,当户(出质人)以此当物提供给典权人(质权人)作为质押担保并取得当金。当金到期,当户(出质人)全部履行“当物担保范围”后,向典权人(质权人)赎回此当物。

第二条:当物担保范围

当物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当金、月综合费、以及典权人(质权人)为实现典权(质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用、销售费(含税费)、进出场费、吊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当金、借款期限、费率

1.当金(人民币大写):。

2.月综合费率:。

3.当金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计费时间:具体计收综合费时间以双方在当票上确定的时间为准(典当行第一次开具的当票为典当行发放当金和第一次收取综合费用的凭据;典权人(质权人)在合同期内收取其它时间的综合费用以续当凭证为凭据)。终止收取综合费时间以典权人(质权人)收妥当金时间为准。合同期内,当户(出质人)提前还款,典权人(质权人)按当金实际占用天数,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综合费用,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综合费用。

第四条:双方约定条款:

1.合同期内,因钢材市价发生波动造成当物市值降至人民币元警戒线金额时,当户(出质人)可选择部分或全部归还当金、或补充当物,以保证当物市值在警戒线以上。典权人(质权人)为此向当户(出质人)发出书面紧急通知,要求当户(出质人)于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如当户(出质人)在此期限内既不归还当金,又不补充当物时,视同当户(出质人)违约,当物变为绝当,此时典权人(质权人)有权提取当物平仓变卖,以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当户(出质人)确认无异议。

2.当户(出质人)需要销售或调换当物,需征得典权人(质权人)书面同意。即:当户(出质人)销售钢材时,必须提前将当金本息汇入典权人(质权人)的帐户,归还当金和综合费用后,凭典权人(质权人)开出的提货单和“变更典当质押物品通知确认单”到仓库提货。当户(出质人)调换钢材时,必须将换入的钢材先存入典权人(质权人)指定的仓库,并填写“变更质押物品申请表”和“变更典当质押物品通知确认单”,经典权人(质权人)现场工作人员验收确认换入的钢材后,在通知确认单上加盖典权人(质权人)提货专用章,凭此确认单及提货单提取换出的钢材。

3.合同期内,如出现当户(出质人)的某种经济纠纷而影响典权人(质权人)典权(质权)实现时,典权人(质权人)有权立即提取当物平仓变卖,提前清偿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当户(出质人)确认无异议。

4.合同期限届满前10日内,当户(出质人)书面提出续当申请,并结清相关综合费用,经典权人(质权人)同意后,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和“续当合同”,但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5.合同到期,当户(出质人)必须按时归还当金本金并结清相关综合费用。合同期限届满后10日内,当户(出质人)既不赎当又不续当,视为绝当,典权人(质权人)有权将当物全部变卖,以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典权人(质权人)在清偿完当金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应退还当户(出质人)。

6.对当物平仓变卖后所变现的资金,仍不足以归还当户(出质人)所欠当金及相关费用时,当户(出质人)必须在接到典权人(质权人)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还清所欠全部当金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7.当户(出质人)若违背上述约定,承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应补偿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典权人(质权人)违约处理

1.典权人(质权人)在当期内无权出租、变卖、质押、抵押、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权人(质权人)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2.典权人(质权人)不得无故提前追索当金,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综合费用预先扣除。

如当户(出质人)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综合费用,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综合费用,具体结算在本合同当金全部结清时按实清算。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典权人(质权人)发放当金之日起,至当户(出质人)全部归还完当金和相关费用时止。

本合同期内,当物存放保管过程中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典权人(质权人)承担。

本合同期内典权人(质权人)为实现典权(质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用、销售费用、仓储、吊装、运输等费用均由当户(出质人)承担。

当户(出质人)在合同期内因销售及其他原因而调换当物时以变更后的当物为典当质押物。

第七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与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在保证当物权利不被损失的前提下,双方应及时修改或补充合同予以完善。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有争议时,在典权人(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并经公证处公证,典权人(质权人)贰份,当户(出质人)、公证处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提示条款

当户(出质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当户(出质人)要求,典权人(质权人)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当户(出质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典权人(质权人)(盖章):当户(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电话:

日期: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师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X区长庆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室。

被申请人:岳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岳XX有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师X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号为()陕法执字第XX号,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的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本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xx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X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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