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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通知 篇1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行政部通知 篇2

【发布单位】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2006-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新华网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行政部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0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表人」「」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编号为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

ideng_f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行政部通知 篇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近期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为契机,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说明义务,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交易,办理交易过户时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要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加大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出借证书、虚假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并将注册执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记入个人执业记录。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和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对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规避限购政策、违法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按要求公示价格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群众投诉较多的房地产项目,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情况查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网签资格。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并通过公开曝光、暂缓预售许可等手段加大惩处和监督力度,惩处情况及时通报国土、工商、金融等部门。

四、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结合住房租赁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隐瞒真实房屋租赁信息,以及为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性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住房租金过快上涨,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五、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在监管理念上,要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在监管方式上,要进一步加大重点稽查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强化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典型案例及检查结果的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六、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各级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今年5月至11月要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市、县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价格部门要于今年11月底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典型案例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部通知 篇5

【题 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行政部通知 篇6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 f.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g.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h.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 mm。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 m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 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 i.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l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2.验收要求和方法 a.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b.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上的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c.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距离按表1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表1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隔距离 mm 类别 导线与燃气管之间距离 电气开关接头与燃气管间距离位置 同一平面 100 50 不同平面 150 附表3: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序号 主要验收项目名称 验收日期 验收结果 整体工程验收结果 年 月 日 全部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盖章: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签字(盖章): 附表4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 用户姓名 王晓峰 登记编号 装修房屋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城路115弄42号502室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张如进场施工日期 20xx年3月17日 竣工验收日期 保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注:(1)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保修期为3年。(2)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承包人无条件地进行维修,并根据本协议第31条的规定对发包人进行赔偿;(3)保修期内如属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装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承包人酌情收费。 (4)本保修单在发包人签字、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监督电话: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签字(盖章):

行政部通知 篇7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

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发展改革(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展销许可管理,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六)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或地方建设(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三、落实主管部门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责任

(八)集中开展一次整治活动。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积极加以整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十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地要结合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所辖城市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部通知 篇8

文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要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反复沟通,充分酝酿,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总量与分布、市场需求和监管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统筹、科学制订总量和布局规划。总量和布局规划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下达,并报送文化部备案。

对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或停止其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

三、严格设定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除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还要在综合考虑地域区域经济差异的基础上,规定本地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等条件,因地制宜,差别设定。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的产品。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游艺娱乐场所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数量和奖品目录应当根据当地县级文化、公安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

四、依法开展游艺经营场所的审批工作

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审批结果,明确告知准入机型机种,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政务公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单位的设立地点、面积等是否符合条例要求进行实地勘察,就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单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内容进行公示。游艺经营场所的审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开设的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申请单位在取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并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证照后,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对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有所抬头、无证照经营问题有所增多、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有所增加的地方,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联合开展以取缔无证照经营活动为主的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后方可开展审批工作。

五、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安全经营行为

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统一着装,佩带工作标志。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每单次游戏消费金额不得超过4元,消费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戏的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六、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坚决查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超时经营行为。对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或在禁止时间营业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制定量化处罚标准。要依法取缔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对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通报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地方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职责划分,积极协调,坚决查处取缔无照游艺娱乐场所。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s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对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健全游艺娱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要通过建立游艺娱乐市场管理目标责任制、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现场检查记录制度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完善技术管理措施、制订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日常检查最低频度标准、量化处罚标准等方式,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形象,建设诚信市场。要通过开展学习培训、签订责任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和营业日志等方式,落实经营者责任,提高经营者的自我管理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要建立健全游艺娱乐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动员社会力量、新闻媒体参与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监管和审批的全过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经营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并及时反馈和公布查处情况,形成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特此通知。

行政部通知 篇9

【法规名称】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法规文号】农农发〔2002〕11号

【颁布日期】2002-09-23 【实施日期】2002-09-23

【是否有效】 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农农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主体增多,执法难度增大,加之自然灾害造成个别作物的种子供应偏紧,一些地方种子市场出现混乱,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指示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种子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种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种子管理是种子工作的基础,只有抓好种子管理工作,才能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的需要,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从种子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查找现行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采取得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整顿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的种子。

二、认真审查种子生产经营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和仪器等设施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对于已发证企业,要注意跟踪检查,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行为与证照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应分别“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

三、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和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执行和种子生产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许可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

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经过农业部审查的情况,种子质量情况,以及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情况等。

种子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必须做到在人、财、物管理上彻底分开,还没有分开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严禁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各级种子管理和植物检疫等机构不得在法律规定外增加企业义务和负担,如强制购买检疫标签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利用行政权力牟取非法利益,要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要求,按种子生产规程生产种子,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销售的种子经过加工、包装,附有标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种子质量;种子生产经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约,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种子质量监督职责,组织好本辖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杂交玉米、抗虫棉花、杂交水稻等种子的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加大种子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手段,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要突出抓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关键季节,要重视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要逐级建立和完善种子打假目标责任制,管理好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防止发生恶性坑农害农事件。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种子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要建立和强化重大假冒种子案件通报制度,加强地区间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执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优势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力量优势,密切配合,适时组织种子专项或综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五、强化服务引导,保障优质种子的供应

各地在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真正为企业、为农民排忧解难。种子管理部门要适时发布种子需求预测,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品种适销对路。各地在农业结构调整工作中,要积极引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避免盲目引进和推广不适宜的品种;要做好新品种示范工作,及时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加强种子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用种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人员、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优势,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测。种子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合法企业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提供方便,决不允许搞地区和部门封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制订加大种子执法工作力度的联合行动计划,并付之实施。要认真总结、交流种子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营造一个秩序优良的种子市场而不懈努力。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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