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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小编整理的“拆迁方案”将为您呈现一些重要知识,请收藏本页以便后续阅读。要做事,但不要成为事务的奴隶,以更快达成工作目的和任务为目标。我们应该学会提前制定相应方案,方案对于大公司的管理者而言至关重要。

拆迁方案 篇1

云南省南北高速公路大通道麻柳湾至昭通、昭通至会泽段将正式开工建设,涉及xx县江底乡境内约xx公里,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昭会高速公路xx段按时开工、顺利推进的前提和保证。为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的意义

征地拆迁工作是项目工程的基础性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的进程,为确保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涉建乡镇、村组和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精心组织,强力推进,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为项目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经研究,决定成立xx县昭会高速公路xx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xxx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高速办,由刘朝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和协调服务工作。从房产局、林业局、国土局、江底乡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国土局:x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房产局:x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林业局:x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江底乡:x名(x名领导,x名工作员)及涉建村组干部。

三、征地拆迁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宣传培训阶段(x月x日-xx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全力做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前期准备,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本阶段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组织踏勘,做好项目建设的实物量调查,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购置征地拆迁工作室内外所需用品和用具。

3、制作征地拆迁所需表册,搜集所需资料、图件。

4、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布、张贴征地拆迁通告,制作、悬挂、张贴各种标语,并通过宣传栏、电视和有线广播及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做到涉建村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组织乡镇、村组及征地拆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政策、补偿标准、测量方法、补偿协议的签订、补偿款的管理与发放等。

(二)征地拆迁丈量阶段(x月xx日- xx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乡镇、村组及业主单位、设计单位采取边勘丈、边征地、边拆迁的方式,按照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勘测丈量工作。

(三)资料汇总、公示及补偿资金的兑付阶段(x月xx日-x月xx日)

在全面准确核实被征用土地及房屋面积后,及时将所测量数据汇总公示并上报昭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划拨补偿资金,补偿金的兑付采用“一卡通”形式封闭运行,保证农户取款方便安全。

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款设立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征地拆迁丈量工作结束后,将征地拆迁丈量结果及补偿金额公示一周后兑付。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江底乡要成立“一把手”挂帅的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各涉建村要成立以村干部为主体的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本村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舆论引导。要采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充分宣传,及时公开征地拆迁协议和征地拆迁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报道,使涉建乡村对征地拆迁情况有客观公正的认识,让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了解政策,理解、支持征地拆迁工作,为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执行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标准统一,决不能以权谋私。

(四)坚持政务公开。坚持把各项政策、补偿标准、帐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危害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对煽动鼓舞群众闹事,干扰、影响和破坏项目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方案 篇2

甲 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__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乙 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号______)。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_____(所有或承租)的房屋座落在___路___弄___号__室,房屋类型____,房屋性质____,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三、根据_____区政府规定,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被拆除房屋经_____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根据《实施细则》第_____条规定,甲方应补偿乙方货币补偿款计(大写)_____元,其中价格补贴为 ___元,计算公式如下:________。

六、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日内,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

七、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元。设备迁移费_____元。

八、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第五条的补偿款和第七条约定的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

九、乙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甲方报有关部门注销。

十、乙方迁离原址时,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

十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由乙方负责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略)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份,由甲方报送____房地产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拆迁实施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拆迁方案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房产、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中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凡我市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的棚户区,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统一拆迁。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接受拆迁委托: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土地使用权属的批准文件;

(五)银行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验证,审查拆迁计划,对符合房屋拆迁规定并缴纳拆迁管理费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五日内,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调配互换和私房交易,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

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出报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发出解除暂停办理事项的通知。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和房屋勘测,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鉴定和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搬迁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报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解决为主、职工单位协助解决为辅;自己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

第十九条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范围内,经市规划部门确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使用人、所有人进行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依照本办法对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属于商业网点的,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具体偿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的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价格结算;

(三)偿还的建筑面积少于原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八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九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要求偿还产权、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的,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结算;

(二)不要求偿还产权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三)不要求偿还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需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原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拆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拆迁人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个人和补贴单位的投资比例分别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换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的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拆除房屋涉及煤气、电话设施时,由拆迁人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拆除住宅房屋,除一次性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外,还要按照协议中确定的过渡期限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处的,根据核准的安置人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安排临时住处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一半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另一半发给职工所在单位;

(三)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要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被拆除房屋有暖气而过渡用房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采暖补助费,被拆除房屋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越冬补助费。

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住宅用房的,只发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除住宅兼营业房屋,除发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另发一次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对在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生产、营业或居住的,不发补助费,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九条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第四十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第四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及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以房屋使用证标明的居住面积为准;房屋使用证未标明居住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为准。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平均居住面积小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的,按照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安置。

第四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

(二)有合法的公、私房屋承租关系证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拆迁事项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无我市正式户口,在我市购买房屋居住或者有合法房屋承租关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安置。

第四十四条应当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视为安置人口:

(一)夫妻的另一方不在本市的;

(二)未在外地安家的现役军人;

(三)从原户口中迁出入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在学校学习的亲属;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外工作学习的人员;

(五)常住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又确实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本市其他地方无住房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安置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居住在无合法证照房屋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单独的户口,独立生活的,视为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没有单独户口也没有独立生活的,视为应安置人口。

第四十六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

(一)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按照增加一口人安置;

(二)两对及其以上的同辈夫妻居住一套房屋的,应当分户安置;

(三)不同辈夫妻应当分室安置;

(四)房屋拆迁通告发布时,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与夫妻分室安置;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应当分室安置。

第四十七条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拆迁范围内无住房的,不予安置。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长期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的人口。

第四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建工程为住宅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原地安置;

(二)新建工程以非住宅为主,有部分住宅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积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由拆迁当事人在协议中确定;

(三)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可以将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积多于原居住面积的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在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开发区范围内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四)经市房主管部门进行倒、危房屋改造,依照本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没有余房出售的。

第五十条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能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需分户、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需要分户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一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不得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一项小于5万平方米的;

(二)零散插建的;

(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准属特殊困难户的;

(四)不分户安置一室一套住房的。

第五十三条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我市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必须符合《省民用建筑标准》。

新建的朝南住宅房屋,应当优先安置原朝南房屋的住户。

第五十五条回迁安置的房屋应当实行公开分配。根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积大小、搬迁时间早晚、实际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占应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和时间先后,原房屋的楼层、居室朝向、室内设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分房办法。

第五十六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以产权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五十七条在拆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营业用房:

(一)合法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

(二)营业用房具有单独的房屋承租关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

(三)有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专用房间,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五十八条对使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拆迁委托费10%的罚款,没收全部拆迁委托费,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前擅自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处以拟建工程总造价0.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赔偿责任,处以与造成经济损失相等数额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提高或者降低的补偿数额处以罚款;

(二)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按照扩大或者缩小的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按照规定重新设计;不能重新设计的,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六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搬迁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采暖补助费:

(一)延长过渡期限一至三个月的,每人每月增发50%的补助费;

(二)延长过渡期限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00%的补助费。

第六十八条被处罚的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拆迁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拆迁、煽动群众闹事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工作人员擅自接受委托、聘用,为外单位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拆迁工作人员上岗合格证,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建筑成本价格、停产停业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采暖补助费、越冬补助费、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颁发的《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拆迁方案 篇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改革总体要求,做好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体推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脱贫攻坚易地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10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xx〕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旧宅拆除复垦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强化主体责任,创新工作思路,致力督导验收,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拆除一村,复垦一村”、“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要求,遵循“结果可靠、满足要求、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全面完成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工作。

三、时间安排

首次验收工作20xx年7月20日开始到月底结束,8月20日前为不达标整改再验收时间,8月30日前上报相关资料。

四、验收人员组成

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工作,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从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选出专业人员,组成5人专家组,履行验收工作职责。

五、验收参照依据

验收工作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主要依据,参考土地复垦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六、验收标准

1、墙体、旧门窗及院内房屋等建筑物拆除清理干净;

2、窑洞挖开捣透或封堵;

3、按照规定面积土方平整到位;

4、田面平整,田坎能起到保水作用;

5、耕作层厚度能适合庄稼生长要求;

6、田块周边无垃圾堆放,无废弃物阻挡,便于机械通行。达到以上标准,可综合评定为复垦质量合格。

7、土地复垦后地类(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

七、验收程序

1、各乡镇土地复垦工程竣工后,由各乡镇自行验收,编写自验报告并以文件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2、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专家,在市自然资源局监督下、乡镇政府配合下开展验收工作。

3、填写验收意见表,专家、乡镇政府领导、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4、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块,专家组提出问题清单,在上报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乡镇政府再申请复验。

5、验收的对象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的34个自然村。

6、验收合格后,所有资料由县自然资源局整理归档保存,并按要求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上报验收资料电子版。

八、相关要求

1、强化领导,提高认识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统筹开展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宅复垦验收工作。

2、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本次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勇于担当,尽职尽责,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现象。

3、明确责任,严格把关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政策性和严肃性,要切实明确责任,细化验收标准,严把质量关,杜绝徇私舞弊、消极应付等不良现象。

4、加快推进、严肃问责

各乡镇要提前谋划,加快推进,确保验收工作按期完成。对在此次验收中配合不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全县要切实形成一盘棋,上下标准一致,整体协调推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理清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后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工作圆满完成。

拆迁方案 篇5

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是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三纵十一横十一环”第八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中南部西接陕西省通往延安市,到达陕、甘、宁等地的重要通道。工程涉及我市大张镇、辛置镇、白龙镇、陶唐峪乡、南环办的十多个村庄,全长约20公里。为了确保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工程建设的协调和保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组”(霍政办函[20xx]42号),全面负责工程征地拆迁和协调保障领导工作,并负责处理与工程建设单位的相关事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组。

1、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办理土地、林业等相关手续,综合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施工中相关事宜。

主 任:孙杏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主任:杨 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安志勇(市林业局局长)

张晓波(市交通战备办主任)

成 员:曹明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英泽(市林业局副局长)

薛会平(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结算中心主任)

张康华(市交通运输局农管办技术员)

2、征地拆迁协调评估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的评估工作,并负责施工协调和善后处理事宜。

组 长:孙杏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张晓波(市交通战备办主任)

张云峰(大张镇党委书记)

刘国平(辛置镇党委书记)

张伟兴(白龙镇党委书记)

门保生(陶唐峪乡党委书记)

侯晋川(南环办党委书记)

曹明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英泽(市林业局副局长)

徐国宁(霍永高速指挥部主任)

成 员:王晓东(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

李 民(市交通战备办副主任)

张秀文(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主任)

朱文梅(市交通运输局农管办副主任)

王华伟(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副主任)

李小峰(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副主任)

王 瑞(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干事)

沿线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相关村支书和主任均为成员。

3、监察审计组:负责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组 长:朱壮军(市审计局局长)

成 员:胡文杰(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时宏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股股长)

4、安全保障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等有关事宜.

组 长:王文艺(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刘根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田晶杰(大张派出所指导员)

李忠忠(陶唐峪派出所指导员)

李志毅(辛置派出所负责人)

张顺平(南环派出所负责人)

刘建兵(白龙派出所负责人)

二、征地拆迁

1、本次征地拆迁范围为:东起大运高速观堆北,西在白龙镇耿家庄出境,长约20公里,涉及陶唐峪乡的辛庄、成庄、观堆、官底,大张镇的上乐坪,辛置镇的下曹、阴底,南环办的东湾、圣佛,白龙镇的柳树腰、陈村、陈家庄、寺庄等村庄,以及沿线部分厂矿企业。

2、本次征地拆迁按照属地原则,经评估组评估核实后,由沿线乡(镇)街道办组织实施。

3、拆迁

(1)本次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根据(临政办发[20xx]68号)《关于做好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执行。

(2)拆迁户新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与乡(镇)街道办及村按《土地法》重新予以核定审批。

(3)拆迁临时安置搬迁费、过渡费参照《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xx]32号)规定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执行。如不按评估通知规定时间完成拆迁者,该二项费用将不予考虑。

(4)被拆迁厂矿企业的补偿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由项目单位同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依法进行评估,参照晋政发[20xx]4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未尽事项,由有关部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商定补助补偿标准。

(5)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大型水利和公路设施,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结合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予以补偿,限期进行改迁。如有争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评审后执行。

(6)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抢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机井、树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迁清理,不及时清理影响工程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理。

4、征地

(1)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晋政发[20xx]38号文件执行,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地类依据;征占用林地由林业局提供林地依据,其他涉及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具体征地面积以实地丈量,复核面积为准。

(3)本次征用土地实行逐级负责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市领导组与被征地乡(镇)街道办及村签订补偿协议,乡(镇)街道办和村委负责对本辖区内被征用地的承包农户进行补偿安置。

三、时间要求

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按时间要求完成征拆任务的乡(镇)街道办将予以奖励。

四、具体要求

1、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是一项全省性的重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强化协调,保障施工。

2、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劳动等相关部门要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减少工作环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免有关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乡(镇)街道办及村要及时协调解决,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和干扰施工,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市协调领导组、相关乡(镇)街道办设立征地拆迁费银行专户,专人负责,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征地拆迁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借故拖欠和挪用,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需进入工地的需与市协调领导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5、公安机关要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严厉打击一切不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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