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情说说吧,你身边的情绪管理专家!

好心情说说专题汇总 心情不好怎么办

励志的句子

你肯定对公告通知很熟悉吧。它是一种快速有效的信息传递方式。而我们在写公告通知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我们整理了有关“审核通知”的相关内容,希望本页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审核通知(篇1)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 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 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工作。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 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 人就业工作。

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 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省残联负责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 地的县\(市、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 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 地的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 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 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 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递送当地残联,用于核对安排和 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 残疾职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地税部门会同省残联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建立省专项调剂金,用于全省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 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 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适当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其他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审核通知(篇2)

在全行员工忙碌紧张的工作中又临近岁尾。年终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也是我们心里最塌实的时候。因为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们会计出纳部的每一名员工都有自已的收获,都没有碌碌无为、荒度时间。尽管职位分工不同,但大家都在尽努力为行里的发展做出贡献。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为了总结经验,

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今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今年我在财务部从事出纳工作,主要负责现金收付,票据印章管理,开具发票和银行间的结算业务,刚刚开始工作时我简单的认为出纳工作好像很简单,不过是点点钞票,填填支票,跑跑银行等事务性工作,但是当我真正投入工作,我才知道我对出纳工作的认识和了解是错误的,出纳工作不仅责任重大,而且有不少学问和技术问题,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掌握.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能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现金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根据会计提供的凭证及时发放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单据,不符要求的一律不付款,严格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库存现金的完整及安全,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月末关帐后盘点现金流量及银行存款明细,并认真装订当月原始凭证,每月及时传递银行原始单据和各收付单据,配合会计做好各项帐务处理及各地市资金下拨款,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和银行帐户的使用.

以上是我今年工作以来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也是我在工作中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一个过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学习和掌握财务各项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加强财务安全意识,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公司全体员工一起共同发展,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回顾一年的工作,自己感到仍有不少不足之处:

1、只是满足自身任务的完成,工作开拓不够大胆等;

2、业务素质提高不快,对新的业务知识学的还不够、不透;

3、本职工作与其他同行相比还有差距,创新意识不强。

以上是我的个人工作总结,向全行领导及员工作以汇报。这一年中的所有成绩都只代表过去,所有教训和不足我们每个人都牢记在心,努力改进。工作是日复一日的,看似反复枯燥,但我们相信“点点滴滴,造就不凡”。有今天的积累,就有明天的辉煌。

审核通知(篇3)

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2-1-9 16:02:03 文章来源:市场秩序司

商秩发〔201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8年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但生猪屠宰行业总体发展水平低,企业多、小、散、乱的现象仍未根本改观,特别是一些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不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在全国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于2008年8月1日《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予以复核。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的审核清理意见。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2012年7月31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严格执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三)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

(四)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设置规划。

(五)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相关地方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严格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六)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2月底前,各地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12年3月,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4月至5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有关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2012年6月至7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当地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查。

(七)严格工作程序。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备案管理。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商务部要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上确认。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九)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对监管工作成效突出地区的宣传力度,曝光行业监管工作不力的地区与违法违规屠宰企业。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五、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级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十三)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并纠正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向不达标企业核发证牌、将不达标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并核发证牌等做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十四)依法严格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法定职责,是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是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审核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与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刘鹏 吴凤武

联系电话:略

传 真:略

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核通知(篇4)

第一条根据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具有湛江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本实施细则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驻湛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包括经费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以接收,但需按实际缺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驻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各县(市)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不及时报送在职职工人数的单位,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人事、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数字计算其应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1个月内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交的,每天按其应缴金额5‰计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根据本市实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办法:

(一)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办法,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即在20日内将应缴款额直接汇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逾期不缴或经多次追缴仍拖欠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

(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其他自收自支单位和单位经费非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按实际缺额比例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交纳。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补贴;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单位虚报录用安置残疾职工情况或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年审时,凭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就业保障金情况的书面证明办理年审。

对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又未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改正后方可予以年审。

第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湛江人民政府颁布的《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审核通知(篇5)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国外商人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分别向经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残疾员工花名册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八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依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从管理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或者收支结余中更支;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五)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验,企业出现政府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来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四)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就业情况知会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员工人数和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留金。

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用人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协同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审核通知(篇6)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对我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于3月至6月期间,到属地的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到属地的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度审核。逾期不办的,将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二、审核时,用人单位须提供本单位20安排残疾职工的如下资料:①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②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③1月、6月、12月工资表;④劳动合同书;⑤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⑥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上述①、②、③、④验原件收复印件,⑤、⑥两种表格可从深圳残疾人网(www.cjr.)下载,也可到各审核点领取。

审核通知(篇7)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

第四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安排一名视力残疾等级达到二级以上者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聘。

第七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推荐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本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数额。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缴纳数额和期限,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核定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与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由市级财政会同残联、地税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残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施行日起,1994年9月24日颁布的《昆明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昆政发〔1994〕80号)同时废止。

审核通知(篇8)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缴纳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19684元(即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的60%)。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审核通知(篇9)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20---- 年 3 月)为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在 省委组织部的精心指导下,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政治 部认真落实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一系列要求,采 取多种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基础建设、制度建设、规 范化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情况 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省地税局机关现有干部人事档案 811 份,其中:正本干 部档案 435 份(其中:在职人员档案 326,离退休人员 97) , 科级干部备案档案 376 份。同时,省局还指导各市局干部档 案管理工作,16 个市局管理在职干部档案 12225 份,离退休 人员档案 1815 份。省局和 11 个市局干部档案目标管理达到 一级标准,另有 3 个市局达到二级标准。省地税局被省委组 织部评为全省干部档案工作先进单位。1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省局党组始终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作为系统工作的一项 内容,列入工作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形成了党 组宏观指导,干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格 局。省局党组书记、局长汪建国同志多次就如何做好干部人 事档案工作提出要求,反复强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及实行目标管理的必要性。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郑圣良同 志经常听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对人事档案工作及 时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 题。省局政治部按照党组要求,有目标、有计划地部署干部 人事档案年度工作、拟订远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每逢 召开系统干部人事工作会议,不忘讲人事档案工作;下基层 检查工作,不忘检查人事档案工作;年度工作安排不忘干部 档案工作;年度工作考核不忘干部档案指标。重视档案工作 的投入和人员配备,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政治部专门明确 1 名干部管理干部档案;在办公条件不宽裕的情况下,专门 设置了干部档案库房、阅档室,总面积 50 多平方米。并加 大对干部档案管理的经费投入,配备了档案柜、防盗门、灭 火器、温湿度表、除湿机、中央空调以及计算机、打印机、 切纸机、打孔机等。2 通过这些措施, 有力地推进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顺利 开展。

(二) 完善制度, 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水平。

近年来,省局先后制定了《安徽省地税系统干部档案管理暂 行办法》 、 《关于加强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 等, 还建立了查(借)阅、资料收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干 部档案转递、保管保密、人员职责等八项档案管理制度,并 做到制度上墙,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在日常管理上,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程序办事,严格使用《干部档案转 递通知单》 《干部档案接收登记表》 《干部档案转出登记表》《干部档案材料接收登记表》《干部档案材料转出登记表》《干部档案销毁登记表》《干部档案审核登记表》《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等各种登记表簿,做到了收转有 登记,查借阅有手续,管理有章法,工作有条理,保证了干 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规范管理,切实保证干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质量。

为规范干部档案管理,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全” 、 “细”“严”的要求,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审核和管理等 、 工作。采取经常收集与定期收集、重点收集与普遍收集相结 合的方法,做好材料的全面收集。在整理中,力求细致,做 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在材料鉴别上,严格把关,注重真实性;在材料分类上,注3 重准确性,做到卷卷档案分类准确无误、内容齐全,保证了 档案收集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使干部人事档案的整体质 量有了明显提高。加强干部档案日常管理,防火、防盗、防 尘、防蛀、防潮、防霉“六防”措施到位。

近年来,我们还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干部人事档案的审 核和达标升级工作。为抓紧做好这方面的工作,20---- 年,省 局在税收任务重、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从有关市局抽借了 6 名同志与政治部同志一起用了半年时间,对全部档案进行了 认真细致的审核与整理,为保证审核质量,专门对抽借人员 进行了短期业务培训,对审核中发现的缺少或手续不完备的 材料,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补全,整 理后的人事档案卷宗基本达到了内容完备、分类准确、编排 有序、裱糊平整、目录清楚、装订美观的要求。各市地税局 也开展了集中审核整理干部档案工作, 个市地税局干部人 14 事档案通过验收得到达标升级。

(四)加强利用,充分发挥干部档案资料的服务作用。

利用 资料的服务作用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 提供利用,充分发挥干部档案作用。一是为干部的入党、出 国、调动、升学、福利待遇、办理退(离)休等日常性工作 服务。二是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准确信息。利用干部任免 表编辑器,建立了各市地税局处级干部和省局机关干部任免 审批表库,为准确选人用人提供服务。三是为处理历史遗留4 问题提供准确的资料。需要说明的是,在发挥干部档案使用 作用中,我们注意坚持干部档案使用原则,坚持做到“五不 查” “四不借” “三不转”,即:无《干部档案查借阅呈报 表》不查,非利用单位范围的不查,非正式党员干部不查, 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不查,审批手续不全不查;未经领导批准 不借,非特殊需要不借,手续不全不借,本人及亲属档案不 借;个人带档不转,无调动通知不转,不明接收单位不转。

(五)加强指导,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整体上台阶。

为提升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加大 力度,加强指导,省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系统干 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 ,对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基 础设施建设、开展档案审核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全面 实施档案达标等五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局政治部还经常 到各市局检查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帮助解决。同时,为加强系统干部档案人员业务素质,定期 组织系统干档人员参加省局或省委组织部组织的档案人员 培训班进行业务学习,为系统专职档案管理干部订购干部档 案工作业务书籍,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为实现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省局要求各市局配置干部人事档 案专用计算机,逐步建立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库,并统一配发 了省委组织部提供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软件,促进了系统人 事档案工作。5 三、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情况 省委组织部下发 《关于全面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的通知》(组通字〔20----〕50 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干部人 事档案工作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5 号)后,我局高 度重视,我们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认真部署。先后下发了《转发关于全面开展干部 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党组[20----]98 号) 《转 和 发关于开展全省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的通知》 (皖地 税函[20----]111 号) ;举办了《全省地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 作培训班》 ,编印了培训讲义,进行了专门培训;在 20----年 底全省人事工作务虚会和 20---- 年 3 月全省干部人事工作会 议上提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工作要求,对全系统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和迎接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认真开展省局机关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工作。

工作开展中,一是三个明确,即:思路明确。按照有关文件 一是三个明确, 一是三个明确 思路明确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程序步 骤。重点明确 重点明确。主要围绕重点内容,收集、充实相关材料, 重点明确 全面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目的明确 目的明确。积极搞好干部人事档案 目的明确 审核自查工作,为全面推进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 理,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二是三个到位。即:确保 三个到位。

三个到位 确保 人员到位。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档案审核工作,专门抽调工 人员到位 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档案工作经验的干部,协助档案审核自6 查工作,同时发动各部门力量,全面收集档案材料,主要有 年度考核表、部分人员的工资调整表、职务变动表、学历学 位审核表和各种奖励材料。确保审核到位。在审核工作中, 确保审核到位 确保审核到位 逐卷审核查看,对照目录和个人填写的相关内容等查漏补 缺,并逐项进行记载。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要求,耐心细致地整理装订每一份材料。确保时间到位。档 确保时间到位。

确保时间到位 案管理工作人员除了确保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休息时间加 班加点,确保按照进度顺利完成。三是把好三关。即:把好 把 把 ,在档案材料的收集上,力求做到一个“全”字, “材料关” 材料关” 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全面收集工作。把好“质量关” 把 质量关” ,突出 抓好鉴别审核。把好“ 真实关” 把 真实关” ,对收集到的每一份材料进 行仔细鉴别,查漏补缺,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

(三)审核自查结果。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省局机关 对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验收评分标准及处理办法》,逐卷 审核、自查、纠正,对 430 名共 435 卷(其中:省局 189 名 在职干部 190 卷、市地税局 136 名处级干部 136 卷、离退休 人员 95 名 97 卷、 名 10 卷死亡人员等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了 8 审核自查,收集、补充归档材料 200 多份、照片 325 张。全 省地税系统从 1 月份开始抽调专门人员利用 3 个月的时间, 对系统所管理的 14582 卷档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自查,补充 归档材料 36946 份。全省地税系统将在 4 月底前全部完成干 部档案审核自查工作。7 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全省地税系统强调的“单 项否决”问题,作为审核、自查、纠正的重点。将干部档案 “三龄一历”《公务员登记表》 、 、学历、职称及干部任免材 料、20----年工资套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是否归档作 为此次审核自查的重点。对干部档案中涉及的 165 人的干部 出生时间、6 人的入党时间、10 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和 26 人 的工作经历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严格把关,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予以重新确认,并将确认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真实和信息准确无误。总之,我局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 作,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共性问 题是,全省地税系统包括省局机关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 水平不高;个性问题是:人事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有 2 个 市地税局(阜阳、池州)干部人事档案还没有申请达标验收; 有个别管档单位部分干部档案质量不高,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收集渠道不畅,材料收集不全,集中反映在:19---- 年至 20---- 年期间,少数干部档案中缺少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少数干部的学历毕业证书遗失;少数公务员登记表信息不够 准确;一些干部奖励材料归档不全,获奖证书找不到,其复 印件无法提供;对死亡人员信息掌握不及时,以致未及时将 其讣告、悼词、生平简介归入本人档案等。我们将以此次干8 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管理力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着眼提高,加强对系统的指 导,加强干部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着眼长远,加强干部人事 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努力使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 作再上新的台阶。

审核通知(篇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对环境保护部专项巡视情况反馈意见中关于“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廉政风险高,应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的要求,不断巩固20xx年全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专项检查成果,增强固体废物领域的行政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环境风险和廉政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共有8个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废五金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等。多年来,这些审批审核管理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环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主要领导不重视,部门职责不清晰;权力运行不规范,审核过程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监管不分离;管理队伍不得力,技术能力不支撑等现象,导致固体废物领域违法违纪、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呈易发高发态势,廉政风险加大。因此,加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和急迫。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从理顺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权力运行机制入手,明确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不同层级的职责权限,全面落实“审管分离”,逐步将固体废物审批权和执法权交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在制度层面着力破解“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管多少”“管得不好怎么办”等现实问题,最大限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三、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审批审核流程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认真梳理各个环节的管理权限,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请对象、办事标准和规范,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市县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和预审职责,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全面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分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推行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按照固体废物领域行政审批下放权限和审批内容,做好审批审核下放衔接管理工作,及时部署开展本区域内审批审核工作,明确“放、接、管、服务”各个环节重点,实现“放管结合、无缝对接”。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条件成熟的审批事项,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试点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公开本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服务承诺,将审批审核办理流程、办理期限要求、许可内容规范、受理办理和审批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快地方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层面的对接,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通,管理规范、服务快捷,便于监督、安全可靠”的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认真执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制度,全面提高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的职责,保障工作经费。针对各级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所负责的技术审核工作,全面梳理审批审核技术支撑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重点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防止以其部门背景在固体废物技术服务市场获得不当利益。通过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部门的能力建设。承担审核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技术评估等方式,提高审核水平,强化对专家队伍的管理。

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能,完善后续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推动“审管分离”,解决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弱的问题,在一些重点的、容易出问题的地区,应先行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各地全面整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审批及经营活动情况报告、进口废物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和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内企业监管等事项的企业档案资料,建立并动态更新“一企一档”信息库,实现固体废物领域审核审批与其他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共享,推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综合执法等机制。依托物联网技术,加快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全过程电子实时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多部门、跨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依法查处的涉及各类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电子废物违法案件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联合多部门对违法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约束与惩戒。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工作中,应依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xx〕110号)要求,积极推进第三方审核机制。审核工作可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核。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经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请同级财政部门在环境保护部门预算中予以核定。要加强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管理,协助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涉假骗补行为,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发挥基金政策的环保效益。在日常监管和审核工作中,发现处理企业存在仿制废电器等涉假骗补行为的,应及时上报我部和财政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针对20xx年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专项检查排查出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逐一销号。切实加强固体废物行政管理人员力量,明确固体废物管理牵头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的职责。加强内部统筹协调,注重与规财、环评、环监、总量、监测、应急等部门的工作结合,明确职能,形成合力。加强权力运行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上级监督、相互监督、群众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行政管理能力,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充实到固体废物管理部门。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对固体废物管理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施轮岗交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管固体废物管理的领导,原则上应同时分管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以保障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核相协调。

九、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两个责任”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强化主要领导对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要主动加强调研,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加强纪律约束和廉政风险防范,最大限度地堵塞制度漏洞,着力形成有效遏制固体废物领域滋生腐败问题的机制。认真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要求,加强对固体废物领域腐败案件多发地区和廉政制度薄弱地区的指导和督促,抓住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针对固体废物管理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绘制廉政风险流程图,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廉政防控措施。严查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审批执法行为,严肃追责,重点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效防范失职渎职风险。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以及完成时限。整改方案请于20xx年6月底前上报我部。

审核通知(篇11)

XX年在全行员工忙碌紧张的工作中又临近岁尾。年终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也是我们心里最塌实的时候。因为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们会计出纳部的每一名员工都有自已的收获,都没有碌碌无为、荒度时间。尽管职位分工不同,但大家都在尽努力为行里的发展做出贡献。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今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工作总结:

今年我在财务部从事出纳工作,主要负责现金收付,票据印章管理,开具发票和银行间的结算业务,刚刚开始工作时我简单的认为出纳工作好像很简单,不过是点点钞票,填填支票,跑跑银行等事务性工作,但是当我真正投入工作,我才知道我对出纳工作的认识和了解是错误的,出纳工作不仅责任重大,而且有不少学问和技术问题,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掌握。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能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现金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根据会计提供的凭证及时发放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单据,不符要求的一律不付款,严格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库存现金的完整及安全,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月末关帐后盘点现金流量及银行存款明细,并认真装订当月原始凭证,每月及时传递银行原始单据和各收付单据,配合会计做好各项帐务处理及各地市资金下拨款,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和银行帐户的使用。

以上是我今年工作以来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也是我在工作中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一个过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学习和掌握财务各项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加强财务安全意识,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公司全体员工一起共同发展,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回顾一年的工作,自己感到仍有不少不足之处

1、只是满足自身任务的完成,工作开拓不够大胆等;

2、业务素质提高不快,对新的业务知识学的还不够、不透;

3、本职工作与其他同行相比还有差距,创新意识不强。

以上是我部XX年全年的个人工作总结,向全行领导及员工作以汇报。这一年中的所有成绩都只代表过去,所有教训和不足我们每个人都牢记在心,努力改进。工作是日复一日的,看似反复枯燥,但我们相信“点点滴滴,造就不凡”。有今天的积累,就有明天的辉煌。

审核通知(篇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对环境保护部专项巡视情况反馈意见中关于“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廉政风险高,应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的要求,不断巩固2014年全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专项检查成果,增强固体废物领域的行政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环境风险和廉政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共有8个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废五金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等。多年来,这些审批审核管理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环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主要领导不重视,部门职责不清晰;权力运行不规范,审核过程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监管不分离;管理队伍不得力,技术能力不支撑等现象,导致固体废物领域违法违纪、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呈易发高发态势,廉政风险加大。因此,加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和急迫。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从理顺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权力运行机制入手,明确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不同层级的职责权限,全面落实“审管分离”,逐步将固体废物审批权和执法权交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在制度层面着力破解“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管多少”“管得不好怎么办”等现实问题,最大限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认真梳理各个环节的管理权限,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请对象、办事标准和规范,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市县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和预审职责,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全面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分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推行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按照固体废物领域行政审批下放权限和审批内容,做好审批审核下放衔接管理工作,及时部署开展本区域内审批审核工作,明确“放、接、管、服务”各个环节重点,实现“放管结合、无缝对接”。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条件成熟的审批事项,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试点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公开本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服务承诺,将审批审核办理流程、办理期限要求、许可内容规范、受理办理和审批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快地方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层面的对接,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通,管理规范、服务快捷,便于监督、安全可靠”的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认真执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制度,全面提高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的职责,保障工作经费。针对各级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所负责的技术审核工作,全面梳理审批审核技术支撑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重点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防止以其部门背景在固体废物技术服务市场获得不当利益。通过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部门的能力建设。承担审核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技术评估等方式,提高审核水平,强化对专家队伍的管理。

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能,完善后续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推动“审管分离”,解决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弱的问题,在一些重点的、容易出问题的地区,应先行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各地全面整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审批及经营活动情况报告、进口废物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和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内企业监管等事项的企业档案资料,建立并动态更新“一企一档”信息库,实现固体废物领域审核审批与其他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共享,推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综合执法等机制。依托物联网技术,加快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全过程电子实时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多部门、跨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依法查处的涉及各类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电子废物违法案件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联合多部门对违法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约束与惩戒。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工作中,应依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要求,积极推进第三方审核机制。审核工作可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核。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经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请同级财政部门在环境保护部门预算中予以核定。要加强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管理,协助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涉假骗补行为,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发挥基金政策的环保效益。在日常监管和审核工作中,发现处理企业存在仿制废电器等涉假骗补行为的,应及时上报我部和财政部。

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http://www.j458.com/a/5663084.html,并在标注文章来源。
上一篇 : 清明后的心情句子
下一篇 : 送给朋友公司开业祝福语
" 审核通知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