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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随着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合同已经不再是一种陌生的特殊文件了。签订合同有助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风险。励志的句子的编辑经过研究,特意为大家分享一篇名为“交易合同”的文章,建议你收藏并分享给其他有需要的朋友!

交易合同 篇1

简析: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

摘要: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关系,将不属于传统融资租赁合同范围,但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抵押合同与保险合同也纳入研究视野,从而完整地展现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在此基础上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所面临的特殊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与立法建议。

一、船舶融资租赁对航运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航运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报期长,回报率不稳定,经营风险较高。因此,资本投入一直是制约航运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自20世纪60年代起,远洋运输企业开始普遍从商业银行获取抵押贷款,以此来解决购置船只的资金问题。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巴塞尔协议》出台,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由于第三世界债务危机以及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不动产危机,银行的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在这种环境下,银行业只能限制风险资产的数量,增加其盈利性。因此很多银行全部或部分退出航运这一风险权数极高的行业,导致了大量的资金缺口。航运业亟需寻求新的资金来源,并创造新的融资技术。新的融资手段包括出口信贷、融资租赁、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其中融资租赁这种方式,由于融资期限长、成本低、现金流量大等特点,在航运融资中逐渐被广泛采用。

融资租赁始于20世纪50年代,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的目的,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互相渗透、结合并扩张的产物,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在国外被充分运用于船舶的融资,跨国融资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对外输出资本,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解决外汇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对发展中国家船队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的80%以上是通过航运完成的。目前中国船队面临船舶老化问题,需要更新船舶、调整船队结构,这无疑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但是自1981年起,国务院决定,对航运企业由原来的计划拨款改为企业贷款。而且自199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对所有企业的贷款利率实行统一标准,航运企业的船舶贷款利率不再享受任何优惠,并自1993年开始执行税后还贷。因此,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来融通资金,成本很高。同时,在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航运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很难完全满足融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运用融资租赁来筹措资金,更新船舶,无疑是较为理想的选择。由于船舶融资租赁通常是通过一系列合同来实现的,因此,研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架构,以及交易中各种风险的防范,在现行的航运经济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核心合同架构

船舶融资租赁包括一系列合同交易。首先由船舶承租人选择船舶及卖方,此后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与船舶卖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出租人购买船舶后,与承租人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船舶交由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船舶成本、利息和利润。租赁期满,根据双方协议,承租人有权选择留购、续租或退回船舶。

根据上述交易过程,船舶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了两个合同与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即船舶买卖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包括船舶卖方、船舶买方(出租人)与船舶承租人。上述

两合同之间相互交错,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互有影响。例如,船舶卖方虽然与买方(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但应向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船舶。在卖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向卖方主张权利,即承租人享有买卖合同中买方的部分权利。此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船舶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船舶买卖与船舶租赁构成了船舶融资租购交易的核心,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也构成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核心合同架构,这一点与其他融资租赁交易并无太大区别。但由于船舶融资租赁是以船舶作为标的,船舶的这一特殊动产使得船舶融资租赁比普通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除上述核心合同架构外,欲顺利完成船舶融资交易,还需要考虑外围合同架构。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外围合同架构

船舶融资租赁的外围合同架构主要包括款合同、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以船舶融资租赁中较常见杠杆租赁为例,通常由出租人自筹20%-30%的购船资金,其余部分向银行贷款,并通常以船舶为抵押,同时转让租金收取权作为担保。由于船舶在世界范围内航行,其经营风险远远高于普通融资租赁中的设备,所以需要谨慎安排保险问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是顺利完成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重要保证,构成了船舶融资租赁外围合同架构。贷款合同

无论是建造新船,还是购买二手船,购船费用都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融资租赁的出租人购买船舶时也需要安排融资。在杠杆租赁中,通常由出租人向银行贷款以筹措资金,这就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主要规定贷款数额、还款期限与方式、贷款利息以及担保方式等内容。担保合同

能否确保资金的安全是融资交易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担保方式的选择与安排自然成为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贷方所关注的焦点。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为顺利融通资金,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担保方式:(1)第三方保函。第三方出具的保函,即由第三方担保出租人按时支付应还款项与利息。第三方保函在性质上是《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合同,属于一种人的担保。(2)租金转让协议。出租人购买船舶后光租给承租人,会定期获得租金收入,该项租金收入可作为还款的保证。(3)船舶抵押合同。在购船融资中,最方便的担保方式就是以所购船舶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就船舶的价值优先受偿。保险合同

由于船舶在海上行航行、营运时所面临的风险巨大,当事人通常以保险来分散风险。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应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除承租人对船舶投保船壳险之外,出租人可以对预期的租金收入投保。银行作为贷款人

与抵押权人,对于自己的利益也可投保,以对抗未来不确定的风险所造成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损失。

三、船舶融资租赁的特殊风险

与普通融资租赁当事人相比,船舶融资租赁的当事人负担了许多额外风险,除了要面临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海难事故之外,还要承担以下几种特殊风险:

(一)政治风险

船舶在世界各国航行时,可能在某些国家的港口由于政治原因被扣押、征用或没收,或者被困于某个战区无法离开。此时船舶等同于全损,无疑会给船舶融资租赁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影响。

(二)船舶所有人责任风险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船舶所有权,因此将承担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中课以船东的义务与责任。例如,根据《油污民事责任公约》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船舶沉没,要承担打捞的义务,或负担强制打捞的费用;要遵守IS Code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妥善配备船舶等。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以融资为主营业务,对其课以船舶所有人的诸多义务与责任显然并非当事人所乐见。

(三)司法扣押风险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享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海事请求权人通常会通过申请扣押船舶来主张权利。船舶被司法扣押后,如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未能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船舶将被司法拍卖。如果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权的数额巨大,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即船舶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都将承担船舶营运所产生的高额风险。

上述诸多风险的存在,使得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在投资于船舶融资租赁时顾虑重重,不利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方式的推广。如欲充分发挥船舶融资租赁在航运融资中的作用,就应采取各种对策,防范风险。

四、船舶融资租赁风险的防范对策

上述船舶融资租赁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中,有些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如为船舶投保战争险,可以有效地防范政治风险。对于无法通过保险予以分散的风险,则需要采取其他对策措施来防范或规避。

(一)风险防范的合同安排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来完成的。在复杂的合同架构中,各方当事人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同时也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周全妥善的合同安排可使当事人的权益与风险获得平衡,即各方当事人均能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同时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从

而实现双赢。

例如,为有效降低政治风险,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应规定适当的航行区域范围,可以禁止船舶驶往高风险或敏感地区。另外,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应列明出租人为融资购船对船舶所设定的抵押,同时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享有第一受偿位次的抵押权。关于船舶的保险问题,在光船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当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承租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而在杠杆融资租赁中,为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可以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同时签订一项保险转让协议,规定将保险下的权益转让于贷款人。

综上,在船舶融资交易的合同架构中,应运用权益平衡的理念,分析成本、风险与收益如何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获得动态平衡。

(二)防范风险的立法建议

保护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途径是通过登记进行公示,但目前我国《海商法》中仅规定了光船租赁登记,尚未设立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难以有效保护船舶出租人的利益。例如光船租赁的出租人在交船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使交付的船舶适合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承担上述义务,通常由船舶卖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

因此在《海商法》中应增加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规定,明确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以及登记事项等内容。通过登记的公示与公信力,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益。

交易合同 篇2

1、甲方因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甲方委托的,乙方不予受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对于甲方传真申请表 中印鉴及甲方委托意愿的真实性不承担审查义务,亦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以此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应保证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5项所提供的信息是完整,真实,准确的,若因甲方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3、乙方对于因无法按照甲方开户登记中记载的联系方式与甲方经办人取得联系而导致无法受理甲方申请,不承担责任,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以此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4、办理传真开户委托的,若甲方未能在2个日历日内(以邮戳为准)将申请资料原件以特快专递寄送乙方,乙方有权冻结甲方帐户直至乙方收到完整的开户资料原件。

5、由于传真设备故障造成乙方无法收到或收到的传真内容不清晰,不明确,不完整的,乙方可不予受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6、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传真下达委托申请时;

(5)其他非人为因素及非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事项;

(6)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交易合同 篇3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第一条电视基本情况

1、品名:________________;

2、型号:________________;

3、厂商: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_______;

5、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大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行业标准执行。

3、由买卖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标准执行。

第三条包装要求

1、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2、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3、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方供应的以外,应由卖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交货时间与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日历日内。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装卸及运费等责任由卖方负责。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甲方下达正式订单当日以现金预付总价款的30%为定金,余款到帐后发货。

2、本合同款项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3、买方将合同项下的应付合同款付至卖方以下指定帐户: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货到验收。

2、验收手段:买卖双方现场验收。

3、验收标准:卖方向买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包括附件和赠品,通电调试,保证商品能运行预装的系统软件,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经买方确认后,验收完毕。

第七条售后服务

1、合同中所订设备,卖方负责到货后设备调试工作和一年免费保修,一年后实行终身有偿维修服务。

2、卖方承诺合同所订设备软件免费升级,并向买方提供以下服务:

1)升级软件。

2)书面提供包含明确保证升级所解决问题的《升级说明》。

3)书面提供符合买方网络情况的,通过买方认可《升级操作方案》。

4)一切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升级操作所需要使用的设备、软件。

3、由于买方人为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因素造成设备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但卖方负责有偿维修服务。凡属质量问题,一个月内,卖方接受买方退货要求。

4、卖方提供保修期后的设备维修服务,维修费五折另加收取部件的成本价格。

5、卖方人员接到买方报修后48小时内上门服务。保修期内,设备需返厂维修,卖方须立即免费提供同等规格与数量的.设备;保修期外,设备返厂维修超过10天的,卖方也须立即提供相同档次的机器给买方暂代用。

6、卖方应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料、文件和设施。

7、卖方需提供技术支持;出现技术问题能够在24小时内给予解决。

8、卖方免费提供安装简易壁挂件、螺丝等辅材。

第八条索赔

1、同一设备使用_____个月内出现故障超过_____次(使用不当导致的故障除外)由卖方负责举证设备是否故障。

2、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出现以上情况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1)同意买方退货;

2)按照设备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设备贬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4、由于卖方设备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买方需向第三方进行赔偿,则所有经济损失及赔偿由卖方承担。

第九条延期和罚款

1、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额不得超过设备总值的_____%。罚金率每_____天按_____%计算。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期_____天,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2、如买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买方同意支付延期付款罚款,卖方应同意延期付款,罚款额不得超过货款总值的_____%。罚金率每_____天按_____%计算。如果买方付款延期超过合同规定期_____天,卖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买方仍须向卖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条争议纠纷解决

1、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素

1、如果甲乙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时,本合同项下及其附件中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解决合同履行问题的合同。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1、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侵犯任何国家、地区的第三人拥有的或使用的知识产权。

2、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

3、卖方同意,如因卖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延迟交货超过______天,买方有权取消卖方作为买方的供应商资格,并将采购转向另一位供应商。

4、卖方需提供设备的3c认证证书,若无法提供,卖方需承担由于没有3c认证证书引发问题的一切后果。

5、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本合同;

2)技术规范;

3)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变更条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买卖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3、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叁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合同 篇4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地产交易事项委托乙方代理,并就房地产委托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存量房_________项代理服务:出售、出租、置换、求购、求租。

(一)_________[出售][出租][置换]房地产基本情况:房屋座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巷)______号_______栋__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结构,用途为___________,房屋权属证书号为_________(《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证》证号为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_________,使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至_____止,委托_______[售出][租出]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元)

(二)[求租][求购][求换]房地产基本要求:房屋区位为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楼层为__________层,_________[房价][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其他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项委托权限:

(一)特别授权: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代为行使甲方的权利,乙方以代理人的身份直接与第三人洽谈有关委托事项,开展相关工作,并代为签订房屋交易合同。

(二)一般授权: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提等方面的服务,协助甲方达成交易,并由甲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交易合同。

第三条代理服务费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一)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事项,并协助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其金额为房产成交额的_________%,或按_________计算。

交易合同 篇5

甲 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乙 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鉴于本协议甲方为本协议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拥有者,并同意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协议乙方同意受让本协议所指地块林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协议所指地块林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林地的合法有效证件(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转让林地所需的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协议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完全能力。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协议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一、转让林地简况:

转让山场为荒山,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地名为________,总面积______亩(表面积为_______亩). 山场四至:东至: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以上四至详见地形图)

二、转让期限

租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评估,林地转让价款计人民币______元/亩/年。

四、付款方式

乙方必须在每年农历年最后一天(年三十)前以每年每亩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大写: ) 元付清给甲方。若逾期两个月不付,作自动放弃,甲方可终止本协议,同时对乙方作协议违约处理。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要确保转让林地无林权纠纷,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确保是林权所有者真实转让愿望表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证。

2、确保林地不是公益林(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以国家验收为准,同时出具有关证明。

3、确保林地为宜林荒山荒地(甲方负责处理现有林地木材的处理)。

4、若出现山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并负责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5、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2、乙方只能在转让的山场范围内经营。不得越界开发,在协议经营期限内所转让山场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如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在协议期限内,若乙方未完成转让经营事宜,在协议期满后,将由甲方无偿收回使用。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注意森林防火工作,注意安全生产,切实加强防范措施,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损失由乙方自负。

4、乙方经营该山场进行生产、林地培护、安装设施等所需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获得山场承包经营权后,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有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等行为。乙方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6.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

8. 在协议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约定:属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如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补偿及林木补偿和青苗补偿费等均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该林地各项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

七、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服务管理中心一份。

九、经协商,决定__(需或否)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

十、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协议。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协议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易合同 篇6

订单 indent

订货;订购 book; booking

电复 cable reply

实盘 firm offer

递盘 bid; bidding

递实盘 bid firm

还盘 counter offer

发盘(发价) offer

发实盘 offer firm

询盘(询价) inquiry;enquiry

指示性价格 price indication

速复 reply immediately

参考价 reference price

习惯做法 usual practice

交易磋商 business negotiation

不受约束 without engagement

业务洽谈 business discussion

限**复 subject to reply **

限* *复到 subject to reply reaching here **

有效期限 time of validity

有效至**: valid till **

购货合同 purchase contract

销售合同 sales contract

购货确认书 purchase confirmation

销售确认书 sales confirmation

一般交易条件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以未售出为准 subject to prior sale

需经卖方确认 subject to seller’s confirmation

交易合同 篇7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岳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_________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后与乙方协商确定,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方式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四条 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五条 产权转让中以下资产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标的具体约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房屋建筑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_________

3.车辆_________

4.设备_________

5.商标_________

6.专利_________

7.技术项目_________

8.其他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交割的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照《产权交割清单》应在合同生效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共同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_________地点将产权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地点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乙方应将第二条确定的款项,通过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以下方式,期限、地点支付,当合同履行后,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第八条 产权交易的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交易基准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共同配合,由_________方在_________期限内完成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交易合同 篇8

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合同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服务传真电话:___________

传真确认专线:______________

为便于甲方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委托的方式办理基金业务申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传真委托:是指乙方为在该公司开立直销交易帐户的投资者即甲方,提供通过传真下达委托指令,甲方将基金业务申请表通过乙方指定传真号码传真至乙方指定的人员,从而完成基金业务申请的服务方式。

2.乙方目前受理的传真委托业务包括:基金开户,修改非重要客户资料(不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指定银行帐户的修改及其他乙方认定的不宜传真办理的交易事项),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更改分红方式,以及其他乙方根据其业务情况认定的事项。

3.基金帐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发行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帐户。

4.基金交易帐户:指基金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乙方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5.认购:指在乙方发行的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申购:指在乙方发行的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8.基金份额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转到另一交易帐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9.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同时持有乙方管理的两只或两只以上的基金,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一只基金的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10.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某一时点上,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它等于基金某一时点所拥有的金融资产总值加上现金再除以已售出的基金份数。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都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来计价的。

11.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4.交易密码:指诺安直销交易帐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条传真交易条件

1.甲方与乙方签订了《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2.甲方已经在乙方的直销点开立交易帐户,该交易帐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甲方如需签署本协议,其开户时选择的业务授权方式应为“印鉴+密码”(机构投资者)或者“密码”(个人投资者),甲方的经办人员办理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并注意保密以及定期更换密码。

4.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委托申请的,在委托有效日相应直销交易帐户应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5.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_________)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6.乙方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的时间为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30-15:00。

7.甲方办理传真认购,申购委托申请的,应在该交易日15:00之前将足额认购,申购资金划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委托申请的,应在该交易日的直销交易帐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8.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委托申请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9.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转托管委托申请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执行转托管操作。

第三条传真交易流程

1.甲方应指定专人通过事先指定的传真电话发出传真交易申请,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若甲方更换授权经办人或传真电话,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2.甲方办理传真开户业务的,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卡,指定银行帐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帐户申请表》,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

(1)甲方办理传真资料变更业务的,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妥的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

(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赎回、更改分红方式、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业务的,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机构投资者-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预留印鉴,填妥的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

3.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电话联系乙方直销机构,确认是否收到传真及其内容。甲方未主动联系乙方的,乙方可在办理委托前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指定人员。若乙方联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员,但传真内容清晰,明确,申请表中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的,则乙方受理委托申请;若乙方联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员且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乙方可不予受理。

交易合同 篇9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地产交易事项委托乙方代理,并就房地产委托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存量房_________项代理服务:出售、出租、置换、求购、求租。

(1)_________[出售][出租][置换]房地产基本情况:房屋座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号_________栋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结构,用途为_________,房屋权属证书号为_________(《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证》证号为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_________,使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至_________止,委托_________[售出][租出]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2)[求租][求购][求换]房地产基本要求:房屋区位为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楼层为_________层,_________[房价][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其他要求为: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项委托权限:

(一)特别授权: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代为行使甲方的权利,乙方以代理人的身份直接与第三人洽谈有关委托事项,开展相关工作,并代为签订房屋交易合同。

(二)一般授权: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提等方面的服务,协助甲方达成交易,并由甲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交易合同。

第三条代理服务费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一)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事项,并协助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其金额为房产成交额的_________%,或按_________计算。

(二)甲方应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与乙方结算代理服务费:

(1)一次性付款:甲方应于_________时将代理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分期付款:甲方应于_________时预付代理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给乙方,余款于_________结清;

(3)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四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甲方同意顺延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甲方应对出售、出租、置换的房屋,保证该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甲方不得委托代理下列房地产交易: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末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上述房地产交易事项后,不得再委托他人重复代理,若发生多头代理的情况,应赔偿代理费_________倍的经济损失。

(四)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代理权及劳动成果,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房源推荐给第三人,或未经乙方同意私自与乙方提供的客户联系、交易,若发生此种情况,约定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甲方一般授权乙方代理交易的,甲方应按照与乙方共同商定的时间及地点,并在乙方的协助下,与第三方签订交易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应即支付代理费。

第六条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乙方应将甲方的委托信息予以公示,向甲方通报其委托事项的真实进展情况。

(二)协助甲方洽谈并签订合同,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根据市场及客户要求需变更委托事项或转委托的,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五)乙方代理房屋出租业务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与出租产权所有者订立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完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方如有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由违约一方按照_____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如因甲、乙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咨询。

2.本合同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在空格部位填写。

5.本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白行划斜线,以示删除,未删除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在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出示房屋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原件)等资料。

交易合同 篇10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传真委托:是指乙方为在该公司开立直销交易帐户的投资者即甲方,提供通过传真下达委托指令,甲方将基金业务申请表通过乙方指定传真号码传真至乙方指定的人员,从而完成基金业务申请的服务方式。

2、乙方目前受理的传真委托业务包括:基金开户,修改非重要客户资料(不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指定银行帐户的修改及其他乙方认定的不宜传真办理的交易事项),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更改分红方式,以及其他乙方根据其业务情况认定的事项。

3、基金帐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发行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帐户。

4、基金交易帐户:指基金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乙方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5、认购:指在乙方发行的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申购:指在乙方发行的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7、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8、基金份额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转到另一交易帐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9、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同时持有乙方管理的两只或两只以上的基金,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一只基金的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10、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某一时点上,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它等于基金某一时点所拥有的金融资产总值加上现金再除以已售出的基金份数。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都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来计价的`。

11、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4、交易密码:指诺安直销交易帐户的交易密码。

交易合同 篇11

摘 要:电子商务是未来商务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电子合同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向现有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阻碍了交易的进行。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建立电子合同监管体制,完善电子合同交易法律制度。笔者就电子合同中的法律和技术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并对电子合同立法及电子合同监管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电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笔者认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发布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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