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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知 篇1

材料三 若夫以一身之言动、进退、生死,关系国家之安危、民族关系之隆替者,于古未始有之,有之,则袁督师(袁崇焕)其人也。

(1)材料一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史料,提取其中可以相互印证的历史信息。(4分)

(2)根据材料二,指出影响历史人物评价的因素(至少两个)。(4分)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梁启超写作此文的时代背景。(4分)

32.(14分)教科书是课程的承载,不同时期的教科书体现出不同的时代特色。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广东省通知 篇2

一般学也水平考试是分为四个等级的,如果是在24分以下,是没有等级分的,只有达到C级,才能通过考试,如果你的分数低是D级,那么可能你就通不过考试了,C及是50分到69分,D级是25分到49分,分数把控还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是艺术生,一般只需要达到D级就可以了。

其实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还是很重要的,一般各个省份都会有两次考试,如果考试没有通过,可能自己就会没有高中毕业证,所以同学们为了高中毕业证,也要努力的通过考试,考试的科目只要是政史地、理化生还有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如果第一次没有通过,还可以通过补考的方式通过考试,每个科目的满分都是100分,你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也会记录到档案。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高低对我们以后没有影响,只要能沟通过考试就可以了。而且学业水平考试也不影响高考的分数,也不影响上大学。但是招生院校可能会看你的综合素质评价,里面是有你的血液水平考试成绩的,大部分的招生院校都会择优录取,所以考生们必须尽量的通过这次考试,如果想要去一些外企,高中的毕业证就显得由为的重要了,在大学期间,虽然用不到高中毕业证,但是不能够保证在毕业之后不会用到。

24分及以下不给等级,25~49分为D,50~69分为C,70~84分为B,85~100为A。高考对水平测试的成绩要求是:

(1)具备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3)具备第三批专科院校(含第三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没过,拿不到毕业证书,但不会影响高考成绩。考试不过会影响高考录取,各个层次的大学对等级都有不同的要求,但本科和专科最基本的要求都是考试合格,所以不合格是没办法投档录取的。

学业水平考试不通过的学生,只要考生要求参加高考,原则上都是可以的。但是在高考结束后,填报志愿就会受到限制。按照规定此类考生是不可以参加志愿填报的,原因是现在考生的档案大都是电子形式,如果学考没有通过,报考的院校是提取不到考生档案的。

按广东省普通高考改革调整方案,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时,学业水平考试的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以上的,才能参加第一批本科院校的录取;三门学科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另一门达d级以上的才能参加第二批本科院校的录取;三门学科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另两门达d级以上的才能参加第三批专科院校的录取。

广东省通知 篇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荆杰

本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 城市节水的水价竹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竹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同时,强化节能减排日标责任评价考核。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卞竹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日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广东省通知 篇4

2016广东省硕士研究生报考点设置及相关通知

2016广东省硕士研究生报考点设置及相关通知

我省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共设立26个报考点:东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汕头、梅州、中山、韶关、深圳、珠海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以及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州美术学院、暨南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大学、广州医科大学、星海音乐学院、南方医科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大学。

拟在广东省报考的考生(不含推免生)在选择报考点时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报名结果无效。

(1)考生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①广东省户籍或就读于广东省境内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②往届本科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考生须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是广东省;③报考广东省境内招生单位的单独考试考生以及报考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的考生。

(2)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和深圳大学报考点分别只接受报考该校的考生报名。

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报考点只接受报考该校的考生报名,并且所有报考这两所院校的考生都必须到所报考学校报名。

(3)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大学报考点不接受报考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和南方医科大学的考生报名。

(4)广东财经大学报考点只接受报考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深圳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和西南财经大学的考生报名,并且拟在广州市报考上述六所高校的考生只能选择广东财经大学报考点。

(5)拟在广州市报名考试的考生,如报考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和华南师范大学,则必须选择华南师范大学报考点;如报考复旦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广东医学院、广东药学院和广东工业大学,则必须选择广东工业大学报考点;如报考北京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则必须选择华南农业大学报考点;如报考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汕头大学、广州体育学院、四川大学、兰州大学和广州大学,则必须选择广州大学报考点。

拟在深圳市报名考试的考生,如报考深圳大学,则必须选择深圳大学报考点报名。

(6)报考华南理工大学需考设计绘图(6小时)专业的考生,必须选择华南理工大学报考点报名;报考华南师范大学需考设计绘图(6小时)专业的考生,必须选择华南师范大学报考点报名;报考其他招生单位需考设计绘图(6小时)专业的.考生,可选择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大学、深圳大学报考点报名(不受第(2)、(3)、(5)点限制)。

(7)报考汕头大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到汕头市招生办公室报考点报名及现场确认;报考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到暨南大学报考点报名及现场确认;报考省内其他招生单位单独考试或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报考点报名及现场确认。

(8)报考省外招生单位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的考生,须选择暨南大学报考点报名及现场确认(不受第(2)、(4)、(5)点限制)。

(9)在不违背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管理类联考(仅限会计、审计、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的考生可就近选择报考点进行报名。

(10)如因考生过分集中个别报考点,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考生考试地点。

广东省通知 篇5

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预防疾病传播

除害防病,保障健康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健康素养

人人动手,消灭“四害”

坝塘是我家,卫生靠大家

爱护环境卫生,从我做起

人人爱护环境卫生,个个参与环境整治

清洁城乡告别陋习,文明行为从我做起

开展城乡环境治理,改善生态人居环境

人人关爱城乡环境,全民参与环境治理

人人参与环境治理,天天享有健康生活

治理城乡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维护社会公德,保护生态环境

人人讲卫生,个个爱清洁

多一份自觉,多一份清洁

广东省通知 篇6

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各位委员,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内蒙古森工、四川省(区、市)林业厅(局、集团公司)森林公园主管处室:

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我站决定召开20xx年度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专家评审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评审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8:30开始(京外委员请于14日报到)。会议地点为国林宾馆4层多功能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7区24楼,电话:010—64298800)。

二、会议内容。对20xx年受理并完成实地考察的11处拟设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进行评审,形成报国家林业局领导审定的意见。评审顺序初定如下:

15日8:30—12:00 黑龙江双子山、江苏黄海海滨、河南云梦山、湖北白竹园寺、湖南北罗宵、湖南靖州

15月13:30—17:00 湖南嘉禾、湖南沅陵、重庆毓青山、四川鸡冠山、内蒙古森工绰尔火山峡谷

三、参会人员。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委员,相关的省级林业部门森林公园主管处室人员,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申报单位的负责人和所在地的党政主管领导。

四、会议程序。(一)播放申报的影像资源;(二)实地考察专家介绍考察情况;(三)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党政领导介绍情况;(四)专家现场提问并评价打分;(五)公布当日评审结果。

地方党政领导介绍请采用PPT,内容包括森林公园主要景观资源特色、森林公园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地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下一步工作打算,时间10分钟以内。

五、会议材料。

(一)电子材料。包括:1、对实地考察组意见研究落实情况的说明;2、依照考察意见修改的照片集电子版;3、依照考察意见修改的视频电子版;4、依照考察意见修改的可研报告电子版。

上述电子材料,请于12月11日前发送至:

(二)纸质材料。包括:1、依照考察意见修改的照片集,30份;2、依照考察意见修改的可研报告,2份;3、因名称或面积等事项变更的申请人补充报告,2份;4、因名称或面积等事项变更的.省级林业部门补充审查意见,2份。

上述纸质材料,请于12月14日下午报送会务组。

(三)逾期未报或材料不要求的申报单位,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六、其它事项。

(一)报名。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委员直接向我站报名,申报单位及相关省级林业部门参会人员由各省林业部门森林公园主管处室统一汇总,于12月11日前向我站报名。

(二)住宿。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委员的住宿由会议负责;申报单位及省级林业部门主管人员的住宿请自行安排,需协助入住国林宾馆的请与我站联系。

广东省通知 篇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4-5 粤府办[1999]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要下决心调整财政预算的支出结构,在预算中优先足额安排,确保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的规定,保证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拒不执行的,对有关责任人应依法处理。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落实应由企业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凡经核实有能力承担资金而不落实的企业,相应扣回财政补助和社会筹集资金,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督促财政、社保部门及企业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对企业承担和社会筹集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需“兜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下岗职工较多,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在当地财政打足预算的基础上,上级财政应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的社会筹集部分,要按照失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划拨。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和健全下岗职工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建设,把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再就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粤发[1998]11号文的要求,结合自身的职能,认真制定并积极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各级政府要确保再就业资金的投入,按规定核拨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经费核拨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和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确保当年新增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不低于50%。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制订当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计划,建立法人代表目标责任制,保证工作的落实。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可将职工本人按规定可以享受而尚未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的50%,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以支持其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下岗职工异地就业的,应享受当地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要加强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同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期限应与变更后的合同期限相一致,其中原劳动合同规定未履行完的合同期限少于3年的合同制职工,以未满的合同时间为期限;原固定工及原劳动合同规定未履行完的合同期限多于3年的合同制职工,协议及变更后的合同均以3年为期限,到期即解除劳动关系。各地要对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的情况进行清理,未签协议的应当及时补签。

对不愿进中心以及进中心后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均不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企业应从确定其下岗之日起3年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已从事稳定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或协议期满的,以及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培训或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亏损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企业资产变现或财产处置等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及政府统筹解决。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解决办法。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在企业自办的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的下岗职工子女,可以继续就读,企业不得因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增加其子女的学杂费用。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尤其要保障停产、半停产、破产和特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决不能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养老金,要制订补发计划,确定补发期限,逐步予以补发。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凡不按规定上解或拒缴省调剂金的,由省财政厅相应扣减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款或财政补贴,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以调剂余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五、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我省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两例一规”),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要依照“两例一规”的规定,加强稽查和监督。对拒缴、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法人代表不得评先、选优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各地应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全年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对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必须限期追缴归还。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切实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尽快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基金管理进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六、抓紧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原行业统筹积累结存在我省行业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金,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数(劳社部函[1998]86号),于今年4月底前全部移交给省社保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省审计厅、财政厅、社保局要对1998年9年12月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结算。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行业统筹项目,凡不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应由企业自行支付。

七、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必须报省劳动厅批准,任何地区和行业不得自行扩大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各地要对1998年1月1日以来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个查实,除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予以认可外,其余人员的退休手续无效,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已领取的养老金要如数退回,并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

八、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涉及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把这项工作列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对官僚主义,漠视职工疾苦,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不落实而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兑现,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共同把工作抓紧抓好。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略)

广东省通知 篇8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 “关于组织20xx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通知”(内科发新字〔20xx〕13号)相关要求,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二批申请认定及复审的30家企业进行了初审和专项审计。经研究,决定于20xx年10月23日对通过初审和专项审计的26家(新认定15家,复审11家)企业进行专家评审。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山丹街2号内蒙古科技大厦(见附件);先到企业,请按顺序到510会议室等候。

参评企业按会议日程要求(见附件),严格掌握自评情况说明和答疑的时间,每家企业自评情况说明时间为10分钟,答疑时间为15分钟。

目前网络申报材料已全部退回,请相关企业按照初审时提出的修改要求、专项审计报告的客观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包括网络申报材料和书面申报材料),并按照如下要求于专家评审会时提供材料:

1. 修改后的初审材料(一式8份);

2. 附有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初审材料(一式2份)。

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应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的客观结果、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自治区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包括网络申报材料和书面申报材料)。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网络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将正式申报材料一式2份提交至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

正式申报材料中的附件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编制要求见附件2。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山丹街2号内蒙古科技大厦6楼,邮编:010020

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腾飞大道1号1503、1504房间,邮编:010010

广东省通知 篇9

尊敬的理事会代表:

,在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既蕴含新机遇,也充满新挑战。创新驱动、结构性改革、开放共享等成为国内经济发展关键词。

在过去一年里,顺应党的十八大号召,广东省卫浴商会在省委、省民政厅的关怀指导下,凝心聚力,顺应形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开展商会工作,组织建设有了新的.发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面对新的“十三五”开局之年,为更好地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我会定于1月15日召开广东省卫浴商会20理事会议。理事班子成员将继续以新的状态、拼的精神、干的行动、实的作风,攻坚克难,主动有效作为,全力推动我会发展,推动我省卫浴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如下:

广东省通知 篇1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xx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xx年2月15日

广东省通知 篇11

各参评团队:

根据岳阳市2016年度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审程序,定于9月13日(星期二)在市科技局办公楼,举行岳阳市2016年度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专家评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评团队名单。经评审办初审,并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参加本次专家评审的团队共57个。

2、评审程序。共三个程序:一是团队带头人情况汇报,时间为10分钟,形式为PPT演示;二是专家质疑,时间为10钟;三是专家打分。

3、评审要求。请各参评团队于评审当日自带2份申报材料按通知时间提前到达会场。

广东省通知 篇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方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四)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巡察督察范围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

(七)公开督察员的办公电话,接收对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

第八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稿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及时报告所在督察组。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报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抄报部稽查办。

(二)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督察组应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部稽查办。部稽查办商相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再由督察组组长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察意见书》须明确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反馈意见。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查处的,督察组应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督察工作文书的跟踪督办: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组组长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二)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工作文书,应密切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部稽查办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和总结:

(一)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二)督察组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

(三)督察员与督察组应每年总结督察工作情况,报部稽查办。

第十二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同时废止。

广东省通知 篇13

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广州、深圳不发):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以及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不含广州、深圳)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第一文库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会,下同)。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540)。

(一)度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6年10月23日至2006年11月3日,共10个工作日。

因今年考试成绩公布至申报材料受理间隔时间短,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逾期申报材料,因此,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且需要参加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以免延误申报评审。

(二)2006年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地点为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

(三)省高评委会评审时间为2006年11月至12月。

广东省通知 篇14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发展改革部门、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随迁子女大省,进城务工人员规模较大、随迁子女考生较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利和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下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责任分工,进一步提高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扎实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一)部门职责。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按《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统筹和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具体分工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相关部门职能情况予以明确。

(二)报考资格。一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截止时间的计算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7年8月31日。二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三是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四是关于3年完整学籍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在我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予以认定。

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资格审核的具体情况按《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见附件)执行。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做好2017年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随迁子女高考工作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学要安排专人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随迁子女高考工作管理,全力维护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良好秩序。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信息公示制度,对符合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提出申请的随迁子女,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相关佐证材料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广东省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做好随迁子女高考工作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平稳、有序实施。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并公布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流程。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报考条件并提出申请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前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核、认定工作。随迁子女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跨市审核认定的,由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统一汇总并协调相关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务必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考生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及早引导随迁子女考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以免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对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考生,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到学籍所在地中学提出回原籍报考的申请,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7日

广东省通知 篇15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建设局,松北区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把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源头和出发点,作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强有力措施贯彻落实。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应与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结合起来,在保证带班时间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重点抓好薄弱现场、重大工程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被委托的分公司负责人应经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严格考核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建立量化考核标准,加强检查,凡企业负责人检查时间、项目负责人带班时间不达标、离岗期间未按规定请假、未委托相应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承担2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视为带班制度不落实。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不落实的,视为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责令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利或拒不整改的,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考核证的行政处罚。对落实带班制度不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及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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