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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文字来整理思路。为了更加高效地完成自己的写作任务,我们可以先搜集一些范文进行模仿。小编已经根据您的要求为您挑选了一篇相关信息:“经营承诺书”。请将此页收藏起来,方便日后查看!

经营承诺书(篇1)

文山道路运输管理局:

我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xx年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要求,将严格遵守有关道路客运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在经营期限内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自筹资金统一购置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大型高一级客车5辆(50+1+1座);中型高一级客车1辆(37+1+1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二、按许可经营的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1、严格按包车线路运行,不搭乘其他旅客。

2、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营运线路一端在车籍所在地。

3、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所派出的车辆,持有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包车运输合同以及有效的《旅游车标识》和《云南省旅游车行车路单》运营。

5、认真执行旅游车出车前例保、报派、查检、派车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不挂靠经营。

四、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按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五、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装车载GPS系统。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有效监控,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六、建立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保证优质服务。

七、培训驾驶员、乘务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乘务员领取了上岗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八、认真做好基础工作,确保原始资料完整齐全,并按时向行业管理机构上报旅游车工作率及相关情况等有关资料,保证数据真实性、有效性。

九、服从行业管理规定,自觉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对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

1、若有5%车辆违反,自愿停运学习、整改期为一周。整改期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再申请恢复营运。

2、在一年内,对同一车违规而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过3次以上的,自愿放弃该车旅游客运经营权,上交该车所使用的《旅游车标识》、《道路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等。

3、若经营期限届满后,对未获得许可延续经营的车辆,由本公司自行处理并退出客运市场。

法定代表签名: 经营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经营承诺书(篇2)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XXX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市场管理科全体工作人员竭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通过您向社会各界传递我们致力于净化市场经营氛围、美化城市环境的良好愿望。

为规范早市经营秩序,建立高标准长效管理机制,我们真诚希望广大早市经营商户共同遵守有关规定,为此我们向您发出倡议:

一、经营户要严格遵守早市经营时间,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经营,不得随意延长经营时间;

二、经营户严禁在经营区乱丢烟头、纸屑、烂菜、瓜果等,实行垃圾袋装,做到垃圾不落地,收摊后应收纳自产垃圾并打包,由清扫人员统一收集;

三、所有商品要摆放整齐,商品摆放不出规定的经营区域,不得乱摆乱放;

四、经营户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要有序停放,不得妨碍交通;

五、经营户要文明经商,服务热情,说话和气,不与顾客、其他商户发生争吵;

六、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强买强卖,不出售假冒伪劣和有害产品;

七、不欺行霸市,不缺斤少两;

八、不得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叫卖扰民;

九、早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搭棚厦,积极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十、早市严禁现场宰杀活禽;

十一、主动配合,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改正。

希望广大商户与我们携手同行,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我们相信您的守法、诚信、文明经营的行为,一定会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丽。

最后祝您生意兴隆,阖家幸福!

经营承诺书(篇3)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由标题、启语、正文、结语、署名、日期六部分组成。大家知道承诺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经营承诺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人在承包经营中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

二、遵守公司《城乡公交一体化营运管理规定》及其它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众指挥,接受公司单车经营行为记分考核。

三、完全接受《宝应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公共交通公司20xx年农村、城市公交线路租赁承包经营方案》及20xx年度续包(认标)相关公布信息。

四、严格履行签订的宝应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公共交通公司租赁合同及车辆租赁合同、保养协议、车辆进站协议等。

五、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者不计免赔险保额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40万元/座。

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操作规程,保持中速行驶,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做好行车途中的危险物品的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七、执行“先缴后运”制度,按时上缴标的及各项费用。

八、在经营中如遇国家政府部门或行业部门调整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九、如在经营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事故费用按《总公司道路行车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事故经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十、服从公司规定,坚决不转包。

十一、因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或公司发展需要对某线或多条农村、城市公安线路实行公司化经营、车辆改型或新增运力,本人积极配合服从。

十二、遵守《服务公约》,礼貌待客,文明服务,执行运价,做好“双拥”工作,执行《军人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十三、在经营中遵守公司安全、运务、站务、劳动、财务、稽查、车辆保养等实施细则。

对以上承诺,本人将认真履行,如有违反按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取消经营权)。

xxx

20xx年xx月xx日

经营承诺书(篇4)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本质安全工作,保证车辆行车安全及场务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我公司郑重向社会承诺如下:

1、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体系,时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带领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条例》、《安全交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

3、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各类安全隐患、死角,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

4、加强“双基”工作,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利用GPS行驶记录仪对各类违章行车的监控,切实改善一线职工的劳动生产条件。

5、认真贯彻“五同时”的原在,即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6、加强驾驶员的,主要对职业道德、法规法纪、季节行车、爱车例保等方面,要求每名驾驶员全年不少于60学时。

7、强化车辆出入库检验,要求车辆一日一检,持合格证出车,并按要求办理车辆保险及乘运人责任险。

8、定期召开驾驶员例会、安全例会、安委会会议,及时分析总结安全形势及经验教训,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9、加大“三品”检查力度,利用安检仪进行检查,认真填写客运安全卡,杜绝超员运行。

10、修订完善公司安全,并及时进行演练,确保预案得到有效实施。

11、深入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抓好黄金周等节日运输工作,思想汇报专题以活动促安全。

12、完善奖惩,处理违章、肇事的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承诺单位(签章):

20xx年12月xx日

经营承诺书(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烟草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局统一安排部署,评选表彰在烟草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卷烟零售商户,在全市行业和全社会展示他们的风采,发挥他们的模范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密切烟草与商户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周口,促进****烟草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商户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发挥模范典型榜样作用、带动全体商户遵纪守法为根本,巩固卷烟专卖和营销基础建设,建立烟草行业新型合作关系,推动**烟草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

为有效组织开展好评选表彰活动,城区局成立表彰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任副组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专卖稽查中心,***为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评选表彰各项具体事宜。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守法规范经营的卷烟零售商户。

每个专管员、客户经理要有模范商户30户;**专卖管理所、**专卖管理所要各评选模范商户30户;城区专卖管理所要评选模范商户260户;**烟草专卖局要评选模范商户300户,并向市局推荐30户模范商户;市局将对入选的`模范商户进行表彰。

卷烟守法经营模范商户评选条件和标准。

1、遵法守纪,诚信经营,一户一码,规范经营,两年内没有发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2、亮证经营,店面整洁,卷烟商品陈列排放整齐有序,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相分离;

3、执行协议销售,履约率达到98%以上;

4、模范遵守执行烟草行业制定的各项政策,积极配合烟草部门开展工作。

5、烟草应知应会知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无消费者投诉,群众调查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参加全市评比表彰的商户,必须以经营卷烟为主,经营场所内外具有良好形象,经营场所不低于20平方米,卷烟商品陈列展柜展台要有较好视觉效果,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和较强资金实力;商户经营理念较为先进,服务热情周到,对烟草和消费者有亲和力,引领卷烟销售先进时尚,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影响力。

稽查中心、营销中心要抓好宣传工作,制作宣传单。以专卖所为单位发放宣传单,组织召开辖区商户会议,公布评选条件和评选标准,专管员和客户经理分别以管理、服务线路进行宣传,让商户了解评选方法、步骤、程序、标准,认识评选表彰对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提升效益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能够给商户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鼓励商户积极参加评眩

商户申请推荐:专管员与线路客户经理分别对辖区商户进行排查摸底,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线索,鼓励符合条件的商户提交申请,选择优秀商户30名,向专卖所推荐,并参加全所的评选表彰。

专卖所、客服中心根据专管员、线路客户经理的推荐,分别组织人员对推荐的商户进行实地考核,填写考核表。对通过考核的商户择优表彰并向城区局考核领导小组推荐。

城区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专卖管理所的推荐,组织人员再次进行实地考核,填写考核表。对通过考核的商户择优培养90名年底表彰,并优中选优向市局推荐30名,于5月21日前向市局提交推荐表和相关材料。

商户培养审核(6月1日-12月31日):市局根据**局的推荐,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核,填写考核表。对通过考核的卷烟守法经营模范商户进行表彰。

商户评选总结(元月):**局对商户评选工作进行总结,树立典型,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元月10日以前向市局提供书面总结报告,介绍典型经验做法。

**局召开卷烟守法经营模范商户表彰大会,颁发匾牌和证书,披红戴花,实行荣誉激励和适度政策扶持。在商户经营场所开展一定形式、一定规格的宣传活动,大张旗鼓,扩大影响。城区局将通过市电视台、《**日报》、《**烟草报》、行业内部网站进行宣传,营造声势,并向市级和省级行业媒体推荐宣传。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评选表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卖稽查、卷烟、网建、督查办抓好实施,协调配合,分工协作,责任到岗,具体抓好落实,严格监督检查指导,保证评选表彰工作的顺利开展,**局要有卷烟样板街区和样板乡镇;每个专卖所都要有卷烟样板街,每个专管员都要有自己的样板户。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组织好宣传工作,特别是宣传评选表彰工作对商户产生的积极影响、重大促进作用等重大意义,让商户明白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充分调动积极性,鼓励广大商户自觉主动参与到评选表彰活动中来。

(三)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各部门要认真对照评选条件和标准,严格把关,严格考核,严格程序,促进评选表彰工作扎实开展,力争把遵纪守法、诚信规范、配合度高、忠诚度强、贡献度大的商户评选出来。搞好商户比例分配,调整好城区商户和乡镇所在地商户结构。树立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强化纪律,扎实推进。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从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出发,把各个阶段的工作做扎实。凡发现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城区局将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

经营承诺书(篇6)

为贯彻落实讲形象、讲诚信,营造和谐的商业发展环境,认真规范促销、服务行为,加强自律,切实维护龙凤丽都商业街的良好形象和经营秩序,促进商业街健康有序发展,特向龙凤丽都招商办作出如下承诺:

一、服从龙xx都物管部门及招商部门的各种规范管理,诚信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不损害龙xx都商业街的利益。

二、凡是上柜经营的商品,包括参加促销的商品,保证符合质量标准,保障人身使用安全,让消费者放心。不以低劣商品或不符合安全的商品冒充正品,骗取消费者购买。

三、坚持明码标价,公平交易,提供的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四、认真执行自律规范,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龙凤丽都物管部门、龙凤丽都招商部门及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媒体舆论的监督。

五、如发生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不给龙凤丽都商业街造成损失或影响,如发生有效投诉时,应于龙xx都物管部门及及招商部门知道之日起2日内支付每起500.00元(大写:伍百元整)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龙凤丽都商业街造成的损失、消除影响。

六、如发生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媒体曝光,应于龙凤丽都物管部门及及招商部门知道之日起2日内支付每起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龙凤丽都商业街造成的损失、消除影响。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自承诺人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人、龙凤丽都物管部门及及招商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到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期:

经营承诺书(篇7)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9、销售伪劣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愿意接受执法机关处理及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承诺人:

承诺时间:

经营承诺书(篇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庄严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2、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不雇佣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3、建立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进货前查验并记录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索要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4、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记录。

5、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监管部门。

6、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7、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违法违章行为后,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警示和处罚。

承诺人:___________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本单位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采购食品,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不得销售。

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五、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销售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标注应当符合要求,不销售不符合标签要求的食品。

九、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

十、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解决食品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康档案

食品经营企业对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员工健康情况。

(二)年度健康检查

食品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

健康证明过期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辖区内监管部门,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下架退市。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转 载于: 书业网:食品质保承诺书)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食品进货查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述相关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

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发给所属有关企业备查,也可以采取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二)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

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内监管部门,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经营承诺书(篇9)

为促进广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的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切实保障车辆所有人、维修业户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广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合法企业,我们向社会公众,向政府主管部门,向交通行业郑重承诺:

1、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检测行业的法规、规章、制度。

2、树立良好的商业职业道德,端正经营思想,合法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和同行的监督,虚心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3、认真执行检测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

4、树立"公正、科学、准确、诚信"的观念,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不出虚假检测报告,不缺、漏检测项目,不手工改动检测数据。

5、严格执行检测收费标准,如实合理收取检测费和复检费,按规定使用发票。

1、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落《质量管理手册》。

2、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3、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各岗位人员资质条件符合规定,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定期质量抽检,保证检测质量。

4、落实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维护和自检标定,严格执行定期检定制度,保证检测设备完好,不带故障验车。

5、按规定保存车辆档案和各种资料,做到完整有序。

1、检测现场保持整洁、通风,符合检测、安全、防火和环保要求,各工位标识清晰,张挂相应的.检测标准、操作规程,检测设备仪器清洁、放置有序。

2、检测站应设有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3、工作人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4、公开有关证照、公正性声明、业务流程、检测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申诉制度、工作人员一览表和监督投诉电话。

5、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客户的疑问,主动为客户提供相关的车辆诊断意见和维修建议,不得要求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到指定厂点维修。

6、实事求是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为客户排忧解难。

1、倡导以"公正诚信,优质服务"来赢得市场,取信客户;杜绝弄虚作假,竞相压价、乱收费用、徇私舞弊等恶劣的竞争手段,加强自律,树立良好行风。

2、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与侵犯行业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努力提高行业公信力,谋求共同发展。

3、推动业户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加强信息交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共创汽车检测文明行业。

总之,我企业自愿合法经营,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规行为或不切实履行本承诺书,愿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直至退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市场。

经营承诺书(篇10)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学校食堂托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本食堂承包公司向全体师生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本着诚信服务,学生至上的宗旨,做到微笑服务,礼貌待客,为师生提供卫生可口的饭菜。

食品采购、蔬菜配送保证正规的采购渠道,使师生吃上放心面、放心米、放心肉、放心豆腐、放心盐。

我们的食堂管理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售货工具,不使用现金交易。

食堂托管给我们将保证食堂管理员工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持健康许可证上岗。

食堂的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每餐后都进行严格的洗刷和消毒。

严格遵循饮食科学搭配、营养合理的原则,本食堂承包公司将精心准备营养搭配的膳食,使师生们获得每日所需的能量,所售饭菜一律明码标价。

学校食堂托管后将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积极营造优雅、清洁、卫生的操作环境,使师生能放心就餐。

学校食堂托管后我们将虚心征求师生的意见,虚心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努力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学校食堂承包承诺书学校食堂承包承诺书

以上各条,本食堂承包公司保证做到,请全体师生监督,如有违犯,甘愿受罚。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经营承诺书(篇11)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八条 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注销等许可档案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与供货者或者相应机构约定由其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低温、冷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贮存。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具有与产品贮存配送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行停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的年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新开办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

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第六十三条 互联网医疗器械经营有关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X食药监械经营许XXX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

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X食药监械经营备XXX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

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备案流水号。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列明的经营范围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确定。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9日公布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经营承诺书(篇12)

本人(产权人)(身份证),自愿参加酒店合伙经营,现对合伙经营事项作以下承诺:

一、本人将名下成都青羊万达广场房产,交与 成都建德科技孵化园有限公司作为酒店经营用房。并自愿签订与公司的长期合伙协议。

二、本人无条件遵守与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及其它补充此文件共二页,采取双面打印协议。

三、本人如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或其它重大变故时,接受公司按以下条款对本人所持有的产权进行处理:

1、接受公司安排的救助计划,并签订相关协议;在救济期间对名下产权不做任何的抵押、出售、二次出租等行为。

2、当救助金额超过本人所持产权总值的`60%时(按购买合同价进行计算)且本人在一年内无法偿还时,自动将名下项目转让给公司,充抵所欠公司救济款项。

3、转让计价方式:当该产权项目市场价高于购买价(购此文件共二页,采取双面打印房合同价、装修摊派价)时,以购买期初价格计算;当该产权项目市场价低于购买价时,以市场价作为计价标准。

4、如本人在救助期间发生对名下房产做抵押、二次出租等行为,一经公司查实,自动接受公司对本人所持产权的收购。

四、更名与转让:

1、本人的配偶与直系亲属作为更名与转让的第一顺序人。承接人无条件遵守本人与公司签订的一切协议。

2、当本人的配偶与直系亲属无法完成转让时,公司作为第二顺序人完成对产权的收购。

五、本人积极参与酒店的消费活动,支持酒店的经营发展,完成公司规定的产权消费比例额度。

六、本承诺书一式四份,本人一份,公司三份。

以上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见表达,该承诺书是本人将来与公司签订承租协议及其它协议的前置条件,自动纳入今后所签各类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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