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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情说说专题汇总 心情不好怎么办

励志的句子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合同具有极大的约束力以防止违约行为。一般而言,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但若合同书写不佳,我们该如何应对呢?非常感谢您的光临,我们衷心希望您能对本网站感到满意。

企业用人劳动合同 篇1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学生应该注意什么呢?

使劳动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就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不合法,那么求职者的权益就几乎不会得到保护,

。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等。

在学校的生活中,不少学生忽略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关人士提醒,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认真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最简单有效的就是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等规定,这样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合同中说明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就意味着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较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求职者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求职者遵守规定是其法定义务。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特别要强调的是,应聘人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求职者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应聘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若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求职者签字时,求职者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最好先到劳动事务咨询台或有关法律事务所进行咨询。

企业用人劳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 】相关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1.1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上述合同期限,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变更。

1.2 试用期

1.2.1 本合同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试用期满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录用: 1.2.2 在试用期,不论乙方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学历、学位、技术资格等各种文书、资料、证明;

(2)隐瞒病历;

(3)隐瞒与其它仍存续或未终止未解除的劳动关系;

(4)不能完成工作、不能达成工作目标、不能达成试用期绩效评估80分以上;

(5)有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6)患精神病或其它病症(包括新发病症和原有病症发作);

(7)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出勤;

(8)拒绝完成主管交办的其它工作。

1.2.3 甲方根据乙方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权在试用期限届满之前提前结束试用期正式聘用乙方。在这种情况下,试用期届满之日以甲方通知乙方正式聘用之日为准。

1.2.4 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 工作岗位和内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作。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 ,以及甲方指派乙方完成的其他工作任务或职责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完成甲方指派完成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包括各种全日制、非全日制、提成制、代理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3)乙方已充分了解所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珍惜甲方的声誉,维护甲方的利益,保守甲方所规定的秘密。

2.2 职业危害性告知

据甲方在签约之前的告知,乙方已知晓其从事的岗位属于(用√选择):

( )无职业危害性岗位

( )有职业危害性岗位

2.3 工作地点

乙方工作地点是:【 】 省/或者【 】市(含下属各区县)。

2.4 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生产经营的变化及乙方的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同时乙方的工资等待遇也可做相应调整,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及待遇调整,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获得相应补偿金。

(2)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 乙方应遵守甲方工作时间制度

乙方所在的岗位执行以下第【 】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3)不定时工作制度。

3.2 加班安排

(1)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加班。

(2)乙方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乙方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未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的批准,乙方擅自滞留在甲方办公场所的,不属于加班,乙方也无权主张加班待遇和劳动法上的其他权利。

3.3 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等有薪假期;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相应待遇。

(2)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且每周保证一天休息的,在周六、周日上班的不视为加班,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时间为乙方每周休息日,乙方对此表示认可。

3.4 事假

(1)乙方工作期间如遇特殊情况要请事假的,乙方须提前写假条,由乙方的上级主管审查后签字批准后方可生效,甲方批准后按实际请假天数扣乙方工资。

(2)乙方请事假未经甲方批准或乙方未请假擅自离岗的,按乙方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条 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

4.1 工资支付基本条件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可得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享受相应的效益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者福利费按照甲方制定的分配制度执行。

4.2 工资计算方式

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 】 种形式:

(1)实行计时工资。试用期月基本工资为 人民币【 】元(税前);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的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税前),效益工资部分根据甲方经营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人民币【 】元。未约定的,按照甲方现有规定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

(3)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照年薪人民币【 】元或其他【 】形式支付。

4.3 工资调整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同意实行变岗变薪制度,即乙方的劳动报酬随工作地点、工种、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变化而改变,按照甲方的薪酬制度相应调整,无需另行协商。

4.4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 】。

4.5 工资支付

(1)甲方以人民币的形式每月 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发放乙方上月/本月/下月工资(备注:依据具体情况打钩选择。如果选择每月31日之前发放乙方上个月工资,实际上甲方就合法扣留了乙方两个月工资)。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为: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乙方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3)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按照乙方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若甲方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甲方未安排乙方工作的,按照本地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遭受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4)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乙方拒绝领取的,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或者汇款被退回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4.6 工资扣除

(1)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依法应由个人承担之社会保险费用由其本人负担,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为扣缴。

4.7 工资构成之排除项目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劳动保护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约满酬金、年终奖励等报酬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乙方对此表示认可。

4.8 拒绝支付报酬

(1)乙方每月应得任何形式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应得报酬,下同),除在当月工资条上列明并支付的项目和金额外,视为甲方不再支付,也无需支付。乙方如认为未足额发放或者有任何异议,应在当月工资条上(包括工资袋上每月相对应的位置)签字之前当场向甲方提出,没有异议的当场签字。除此方式之外,乙方应在甲方发送工资信息短信之次日,或者甲方转账款项进入乙方银行帐户之次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之前,向甲方提出异议。前述期限之后再提出异议的,甲方一概不予支付,前述异议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之日,本合同条款视为拒绝支付之书面证据。

(2)除上述情形之外,在本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期限内甲方没有发放任何报酬也未向乙方发送工资信息、没有要求乙方在工资条或者工资袋上签字,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发放的,视为甲方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为拒绝支付之日,本合同条款视为拒绝支付之书面证据。

(3)上述拒绝/(视为)拒绝支付之日,为诉讼时效和其他相关时效起算之日。

4.9 社会保险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 。属于乙方个人负担的【 】 部分,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五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5.1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范、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已经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对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以及甲方制定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5.2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穿戴和使用。

5.3 技能、安全培训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岗位操作规程、技能和安全等培训。

第六条 规章制度

6.1 规章制度之制定和遵守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

(2)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已将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交付一套给乙方。乙方在签约时已经熟悉并接受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违反规章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与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追究其他责任。

(4)甲方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对其罚款的金额由甲方依据规章制度确定。并可根据乙方的情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降低乙方的工资级别。

6.2 违反规章制度的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指累计 次以上)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4)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3 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报酬中直接依法扣除。

6.4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7.1 全面履行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7.2 协商变更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或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限变更或者期满自动延续),仅仅是原合同内容的调整,不构成原合同的中止或解除,不构成新合同的订立。

7.3 非变更事项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并相应调整乙方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8.1 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2 乙方任意解除

(1)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保密协议的,其通知期另行约定。

(2)甲方接到前述通知后,可以要求乙方在通知期内继续上班,也可以缩短通知期限免除乙方上班义务并随时要求乙方办理离职手续。此种情况仍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解释为甲方解除合同。

8.3 乙方有理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情形所指是仅指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及时或者不足额的情况。在社保费用已缴纳但未及时足额的情形下乙方只能要求甲方补交,不能根据本条款主张解除和经济补偿金);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4 甲方即时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兼职关系(包括各种全日制、非全日制、提成制、代理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含缓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拒不服从甲方岗位调整及工作安排的;

(8)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

(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0)应聘时以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供虚假证件、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资料或者证明文件的;

(11)违反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12)生活作风不端正,受到治安处罚,对用人单位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严重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处分的;

(13)法律、法规、甲方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5 甲方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甲方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6 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7 限制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8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9 经济补偿金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8.10 合同期满终止与顺延

(1)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有权选择是否续订合同。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书面确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意向,截止合同期满之日,仍无书面明确告知甲方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视为乙方不同意以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2)本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而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者甲方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本条款规定的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直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应理解为原合同的变更,即合同期限的延续,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合同。

(3)以上两个条款可以并存。如果二者发生冲突的,优先适用第2种情形。

8.11 劳动合同的暂时停止履行

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暂时丧失人身自由未能提供劳动的,甲方在乙方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甲方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报酬等所有义务,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且该期间不计算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乙方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乙方的损失,可由其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的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种证件真实、合法、有效,所做陈述真实、完整、无保留。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资料、隐瞒重要情况或者其他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经承担和应当承担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甲方应得但因此未能得到的可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理赔等),以及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各种损失。对于甲方遭受的上述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者直接予以抵扣,并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且无需给予经济补偿,乙方应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并无权要求享有相应的劳动法上的待遇和民法上的各种权利。

9.2 离职前的工作维持

(1)乙方在提前30天向甲方递交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书面报告后,应继续在甲方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不来上班或强行离职。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可按严重违纪予以辞退,同时可追究乙方赔偿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费用支出,以及因乙方脱岗给甲方造成的营业损失(双方约定该项损失的计算方法以 元/日计算,甲方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该数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2)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10日内到甲方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后(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方可离职。

9.3 工作交接

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均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做好工作移交,另外还需办理借款、证件、资料、财物等方面的移交和归还手续。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按原价赔偿,赔偿款从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不得视为克扣工资),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凡未按规定办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前述交接手续完成之后,甲方才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扣除乙方欠款以及应赔偿金额后实际支付。

9.4 履约奖励的特别约定

为鼓励乙方诚信守约,若本合同能够得到全部履行,甲方将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给予乙方履约奖励:

(1)根据本合同期限按照每满一年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约满酬金(合同期限为非周年者,按照具体期限除以365天相应折算)。本项约满酬金只有在合同期限履行完毕自然终止才视为约满酬金支付条件成就,除此之外任何原因导致的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形式的提前终止或者解除均视为支付条件不成就。

(2)甲方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年终奖励(包括货币奖励或物质奖励)。甲方如决定发放年终奖励的,乙方为甲方工作每满一个年度的,甲方将根据乙方工作业绩及全年出勤情况经甲方考核后向乙方发放年终奖励;如乙方为甲方工作未满一个年度,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不予考核也不予发放年终奖励,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均明确,本条款所指履约奖励(包括约满酬金和年终奖励)为甲方在法定义务之外为乙方额外设定的激励,该奖励款项不属于劳动报酬或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9.5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

乙方确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在甲方所担任的职务使乙方可能接触到甲方大量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因此无论乙方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形成的与甲方业务范围相同或近似或者相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权、发现、发明、构思等权利均属职务行为,权利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甲方离职后所完成的作品权利归属的确定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6 培训服务期约定

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培训费用累计人民币【 】元以内,乙方应为甲方服务不少于【 】年;累计人民币【 】元以上(含本数),乙方应为甲方服务不少于【 】 年。前述服务期限,自最后一次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服务期限终止日期在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之后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顺延至服务期限终止之日。乙方违反前述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累计总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乙方的服务期义务,单方决定调整、缩短乙方的服务期,这种情况不构成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条 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10.1 商业秘密的范畴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设计资料、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报价资料、客户资料、合同、内部文件、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本合同为甲方内部文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离职时必须退回甲方,如有泄露按本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处理。

10.2 先前保密义务

乙方保证在受聘于甲方之前不存在任何保密协议或类似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使用限制及就业岗位限制,如乙方的保证与事实不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因此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甲方的所有费用支出。

10.3 保密义务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与甲方以外的人再行合作进行与甲方的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或者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乙方严重侵害甲方商业秘密并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因此获得的所有利益和收入归甲方所有,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各项费用支出)。

10.4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及诉讼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先前协议

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包括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没有冲突的部分,在其有效期内仍维持其效力。

12.2 合同附件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在企业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应严格遵守。

12.3 联系方式

(1)乙方变更通信联系地点的,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有关通知和文件以乙方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信联系地点为准,甲方给予乙方的挂号或者特快专递邮件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因乙方通信地址不明造成无法联系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2)除前述方式外,甲方还有权选择以登报发表公告、通知、声明,或者向乙方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或通知。

(3)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时,授权合同首部的“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调解、代为签署和收取相关文书、代为领取款项和财物的权限,无需另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12.4 其他

(1)

(2)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未尽事宜

合同未尽事宜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若没有相关规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3.2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13.3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 】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需鉴证本案的,多备一份副本报送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附:(略)

1. 乙方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如驾驶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

2. 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或使用的材料、用具、设备清单。(备注:相应的价值可以注明)

企业用人劳动合同 篇3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地点从事工作(岗位)。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二)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以下列第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计时工资。工资为元/月。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双方及时协商约定计件单价。

3、其他支付形式。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日。乙方月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变更劳动合同,应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也可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九、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定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本合同没有定明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定明的事项如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企业用人劳动合同 篇4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又没有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用人劳动合同 篇5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处罚

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草案还规定:“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上班的第二个月开始是双倍工资。要是你的每周工作时间超出40个小时,那么你可以主张1.5倍,2倍或者3倍的加班工资。要是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那么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

【案例回放】:刘某于2007年7月20日到湖北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在售后服务部任机修工。其每月工资为1400元。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刘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1月23日,刘某以单位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09年2月,刘某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退还向其收取的押金,补办社会保险。

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受理后依法裁决:单位向刘某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办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案例】申诉人汪某于2009年7月25日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主要从事等离子切割、冲压工作。2011年1月,公司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社会保险未予缴纳。2011年3月18日,申诉人因工作安排与生产部长发生纠纷被对方要求回家休息,申诉人认为被被诉人辞退,遂诉至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未签合同的12个月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公司没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诉人要求补缴此间的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

被诉人在与申诉人发生纠纷后,要求申诉人回家休息,之后既未通知申诉人回去上班,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申诉人有理由相信自己被解雇,据此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用人劳动合同 篇6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劳动保障常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兰种情况:

(1)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如何解除?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该解除行为有效。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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