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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工作总结(篇1)

-07-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10号.... 2

1999-12-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财税字278号.... 2

-05-3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74号.... 3

2006-7-1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08号.... 4

2006-12-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74号.... 7

-03-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33号.... 8

-09-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税94号.... 9

1999-07-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1999-12-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财税字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2006-05-3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 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2006-7-1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2006-12-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2007-03-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二)各地区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四)对于财政部门负责契税征管的地区,由省级财税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管理办法;地市级及以下财税部门制定本地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对于税务部门负责契税征管的地区,由省级税务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管理办法;地市级及以下税务部门制定本地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二、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二)纳税人申报扣除装修费用,应当填写《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式样附后),在《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上如实、完整地填写每份发票的开具人、受领人、发票字号、建材产品或服务项目、发票金额等信息。同时将有关装修发票原件提交征收人员审核。

(三)征收人员受理申报时,应认真审核装修费用发票真伪、《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与有关装修发票信息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准扣除装修费用。审核完毕后,有关装修发票退还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所记载有关发票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选取一些发票到开票单位比对核实,对疑点较大的发票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同时,要加强对建材市场和装修单位的税收管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要在房地产税收征收场所公示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开办税流程及所需资料,以及虚假申报、偷税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0-09-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税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转自:bbs.thread-4749789-1-1.html

普法工作总结(篇2)

****“六五普法”中期工作总结

2011年全国“六五”普法活动启动以来,****围绕省市局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六五”普法规划措施,以“法律进企业”为载体,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干部员工的法律素质,积极参与平安****建设,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经营的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建设。

一、统筹规划、有序开展

“六五普法”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把它作为推进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促进****的一个重要举措,按照《****人民政府“六五普法”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 “六五普法”实施纲要》,确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加以落实。

为确保活动成效,同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县局法制部门同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实施和开展。

二、立足烟草、凸显特色

在法制宣传、法治教育、依法行政工作中,我们立足烟草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务求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一)着力开展员工普法教育,进一步筑牢法治烟草基石

我们先后开展了以《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行政处罚法》等内容为主的法制培训,进一步提升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能力。从2011年起,至今已经累计培训****次,接受培训****人次,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人全部持有省政府执法资格证和省局(公司)专卖执法检查证,其中****人拥有高级专卖管理员职称、****人拥有中级专卖管理员职称,取得初级专卖管理员职称人员达到100%。在2012年全省系统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中通过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在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培训的基础上,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向领导层和基层非执法岗位延伸,今年6月份,营销、配送等序列分别组织开展了《****实施细则》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对营销人员法律法规考试进行了报名登记,后续培训工作正在陆续进行。

从2011年以来,****连续两年利用政法、烟草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公安经侦、治安等专业民警就烟草执法、案件调查等专业技能进行交流培训,在探讨合作机制的同时,提升了我们专卖执法队员的执法能力。

目前,在专卖序列已经形成了长效学法机制,每月进行一次考试,考试成绩直接和个人绩效挂钩,推动专卖执法人员自觉学习、用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匹配岗位需求。

(二)深入实施群众普法宣传,进一步改善专卖执法氛围

普法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近年来,我们以“3.15”、“6.29”、“12.4”等纪念日为契机,在城乡进行广泛宣传,在电视台滚动播出法制宣传内容,在主要街道设立咨询台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在主要集镇悬挂宣传条幅,上述活动开展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今年3月8日,县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专题审议《烟草专卖法》贯彻实施情况时,与会人大代表高度赞扬****烟草近年来在全县经济建设、法

制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在采取常规宣传的同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进行重点宣传:一是举办入网零售户法制宣传,给新入网零售户进行一场法制培训课,让他们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也为改善执法环境作出努力;二是宣传入户,市管员在走访客户过程中,发放一些宣传资料,向客户讲解烟草专卖法、真假烟鉴别、规范经营等方面的小知识,提升零售户的规范经营;三是在每年烟叶收购期间,对烟农进行一场培训,在指导烟农提高生产效益的同时,也就涉及烟叶规范生产流通秩序的法律要求进行宣讲,促进烟农的知法守法意识。

三、依法治烟、依法行政

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们在零售户合理布局、案件自由裁量等群众较为关心的执法方面,严格执行涉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规范甚至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从2011年至今,我们累计查处各类案件****起,全部实现“零投诉、零复议、零起诉”。

四、规范管理、文明执法

近年来,在规范管理方面我们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要求,确保各项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实施专卖执法“四公开”: 即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公开、案件处罚结果公开、专卖管理人员职权范围和工作纪律公开;烟草专卖政策法规公开。

在文明执法方面我们要求必须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检查”,坚决杜绝以往“乱翻、乱找”的不文明现象,对首次违规的零售户以批评教育为主,构建和谐客我关系。近年来,我局在专卖执法领域未发生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执法程序现象,树立了良好的烟草形象。

“六五普法”工作实施以来,****普法宣传、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普法工作任重道远,普法工作仍以内部法制教育为主,对零售户、对社会的法制宣传还有提升空间。下半年,我们将按照“法制宣传六进”的有关要求,做好进企业、进客户、进农村、进烟站、进机关等工作,确保普法宣传不断推进。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普法工作总结(篇3)

为实现房地产公司整体年度计划,加强各部门工作衔接与配合,提高执行力,使工作计划能更加准确的体现绩效目标,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和调整,及时汇报,确保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项目公司:以满足公司年度经营指标,保证开盘销售为依据,组织编排整体工程项目施工计划(整体施工、售楼处),定期分解制定项目周、月、年工程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设计部:根据项目公司制定的工程施工计划,编排提供相关方案、图纸的设计计划,配合项目公司、外联部、合同预算部、采购部、精装部完成相关图纸的配合,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外联部:根据公司整体年度经营指标,满足项目公司、销售等部门的工作节点,编排“五证”的办理计划,定期分解制定证件办理的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合同预算部:根据项目公司制定的工程施工计划,编排相关工程施工单位、设备采购招标、经济合同签署、预算结算等计划,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营销管理部:综合项目整体计划,编排营销计划,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物资采购部: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和出图计划,编排物资采购计划,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精装部: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和出图计划,编排精装修施工及安装计划,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质监部:根据项目公司制定的工程施工计划,编排现场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分解制定周、月、年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1. 编制流程:根据公司战略,由各部门计划负责人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年、月、周工作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运营管理总部审核、备案,作为年度、月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2. 编制办法:由各部门计划负责人根据公司战略分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二次分解落实每月、每周的工作计划,并明确到相关任务责任人,周计划工作任务必须能够支撑月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支撑年度工作计划;计划任务要求描述简洁,可提交成果(电子版、纸质版文件或证件等),规定完成时限,责任明确到人;总结时要客观分析滞后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及需匹配的相关资源。

3. 审核办法:运营管理总部收集各部门的年、月、周工作计划后,以年度计划为依据,从计划任务的匹配情况、完成情况等角度审核,并与各部门计划负责人进行沟通。

4. 提交流程及时间:年度工作计划,由当年年度末各部门筹划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在

第二年的工作目标与计划会议上,根据公司的总裁的要求,再次修改经金力达常务副总确定后提交至运营管理总部;月度工作计划于每月28日17点前提交本月工作总结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周工作总结及计划于每周五17点之前提交。

为使计划任务层层落实,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到人,部门负责人负全责,分解指标必须和总指标保持平衡和衔接,分解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表单进行反馈。

各部门负责人定期组织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2)接口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专业部门主动协调解决。

(3)如果专业部门协调未果,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

(4)公司各种例会制度也是协调解决接口问题的有效途径。

考核流程:各部门应设置相应的检查、评估、控制、考核体系。各级领导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同时,各部门月度考核由部门负责人给出建议成绩,经金力达常务副总经理复核确认后,上报运营管理总部,待总裁审批、备案,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核发月度绩效奖金。

考核办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应充分利用全年项目计划监控表及计划监控表。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一的报表为依据。年度计划应以月为单位,运营管理总部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对出现的问题,各级部门及时提出控制措施及考核意见,年底进行全面考核。月度计划应以周为单位,进行评估、小结,适时监控,月底进行考核。计划的考核将从多个维度来进行考量,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上交的及时性、计划实际完成情况、计划补救措施等。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公司计划一经公司领导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和执行单位均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在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员完成计划积极性的前提下,可调整计划指标,但必须办理审批手续。金力达公司年度计划指标的调整(原则上半年调整一次),由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运营管理总部签署意见后,报总裁签批、备案。

属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月申请,调整月度计划指标应提前十天申请。调整某专项计划指标,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计划指标时,应一并上报,呈请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普法工作总结(篇4)

今年是“六五”普法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之年,今年来,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和在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略阳”,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创新与发展,为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xx年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保障。为切实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我局高度重视“六五”普法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企业工委书记、经贸局局长衡智海任组长,企业工委副书记、经贸局纪检组长陈玉瓶任副组长,由各科室科长为成员,并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六五”普法小组,普法小组的成立,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组织学习培训,提高职工法治意识和水平。1、突出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和民主法制意识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2、是抓学习教育,认真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治理月活动。利用周一机关学习日,组织干部学习了《企业法》、《破产法》、《信访条例》、《劳动法》及常用法律法规,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结合3月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在系统进行了安排布署,使广大干部职工都积极参与到宣传月活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3、是在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了平安创建活动。4、是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检查。为了使各企业长期有效地抓好治安防范工作,我们经常深入企业检查指导,按照既要抓好安全生产,又要保持稳定的工作方针,要求各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认识,夯实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规范和加强对家属区、外来务工人员及厂外闲杂人员来厂的管理。利用办墙报、召开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有力地增强了企业职工自觉维护治安,营造幸福安宁家园的意识。

三、结合“平安建设”创建活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奠定“六五”普法基础。

一是利用“平安建设”创建活动这一机遇,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强法制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仅在本机关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由本系统各责任人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家属、子女进行法制宣传、道德教育和计划生育法制、法规的宣传,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在各工矿企业开展“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无污染生产”活动,全力净化社会环境,法制宣传月活动,在白水江铁矿开展了“送法下企业活动”,使上百名职工群众系统地学习了《合同法》、《劳动法》和《信访条例》,收到良好的效果。在横现河工业园区刷写标语20幅,办专栏12期。象山水泥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举办法制专栏,开办简报,供职工阅览,同时,把报纸刊物送到车间班组。聚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坚持管理人员周四学习制度,组织职工学习《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和《工会法》、《劳动法》。在“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我局在县司法局的组织下从12月1日开始在狮凤广场开展了宣传《工会法》、《劳动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发放宣传手册500份,受教育800人次,并在“12.4”首届宪法日宣传活动中与县上十几个部门参与了宪法宣传活动。二是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和略政办发(xx)11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xx年11月20日起至xx年1月底,集中开展农工工资支付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开展农工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重点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并把法律法规宣传给职工,教育职工知法懂法,从而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法律知识,使系统内法制教育普及率达到100%,为“六五”普法奠定了基础。

四、认真接待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变上访为下访

随着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紧张,发展后劲不足,经济效益下滑等困难。个别企业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有的企业甚至无力发放工资。职工情绪较大,上访不断,不稳定因素较多。为此,我们把下岗职工的管理教育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抓。截止目前,累计办培训班2次,送法到企业8次。共接待来信来访36件,已回复36件,调解民事纠纷3起。对人民来信,我们认真调查,及时解决并回复,对来访人员,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使今年系统内两户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由于近年来我局在调处信访工作中力度大,方式方法灵活有效,确确实实解决了职工群众的问题,信访量和信访难度逐年减少,企业职工对企业提出超出规定范围的要求少了,在领导办公室纠缠的少了,践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

今年,在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下,经贸局系统内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民事纠纷调成率达到100%。今后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改进工作方式,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企业、深入实际,深入职工群众中去查实情,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略阳与时俱进,为我县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普法工作总结(篇5)

xx年气象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一、领导到位,组织有力

于xx年成立“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局长肖传伟亲任组长,在今年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完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责,各科室负责人明确分工,层层抓落实,保障了“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局领导班子始终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作为我局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今年共召开十次普法讨论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焦点问题。

二、规划到位,计划具体

xx年是实施“五五”普法、“三五”依法治县规划的第四年,也是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一年。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实现依法治气象,依法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建设生态××,构筑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市气象局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我局的普法规划,在“五五”普法规划中,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确定了“五五”普法的步骤与方法以及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制定《××县气象局xx年普法计划》,从指导思想,加强学习“五.五”普法规划,提高贯彻执行能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培养和阵地建设,突出重点、增强普法实效性和注重法治实践,强化依法治理等方面对今年的普法工作进行详细计划。

三、组织学习“五.五”普法规划,增强普法实效性

1、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提高全局职工的法律意识,我局今年多次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五.五”普法规划、_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科学发展观,_副总理在第三次世界气候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3、深入学习宣传气象法律法规。继续开展以《_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及其相配套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学习宣传,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宣传质量,注重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全面提升全社会的气象法律意识和素质。5月15日组织职工参加了xx年华云杯气象法律知识竞赛。

4、深入学习宣传与广大干部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养尊重劳动、增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促进形成有利于推进多轨道、集约化、研究型、开放式部门的良好氛围。4月20日组织职工参加了“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知识竞赛。

5、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力、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职工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法规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风尚。9月10日组织职工参加了“迎国庆、讲文明、树新风”知识竞赛。

6、针对普法重点对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因人制宜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

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五、注重法治实践,强化依法治理查,三次共检查相关单位和企业90余家,并认真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在检查过程中,县气象局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防雷装置的安装和年检情况,并向被检查企业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历年雷击灾害案例。

××县气象局

普法工作总结(篇6)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深入推进“七五”普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压力倍增。今年以来,我市根据国家、省、市“七五”普法规划部署,精心组织、创新举措、分类施教,扎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始终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点工作,着力建立健全“三统一”的工作机制。一是统一组织领导。成立“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书记为副组长,市直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把“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调整为“普法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七五”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二是统一责任主体。出台“谁执法谁普法”实施方案,列出☆个市直部门☆项普法责任清单。尤其是将涉及交通、社保、环保、文化、教育、安全等☆多个重点领域和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纳入常态化普法内容,普法对象也延伸到各部门各行业的主管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和社会全体。三是统一督办问效。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执法主体责任清单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定期通报。并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范畴,把“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的重要内容,作为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定级的重要依据。

以普法公众化、网络化、基层化为目标,拓展和创新普法模式,把普法工作由过去的'虚功变成实做,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在民众中的影响力。一是建设了一批法治文化阵地。在☆城区着手打造法治文化广场,今后凡是新建的广场、公园和小区必须注入法治元素。在乡镇推广“☆镇做法”,要求每个乡镇必须建成1-2个普法宣传长廊。在社区和村普遍建立“农家书屋”和法律图书角,实现了法治文化宣传阵地的城乡全覆盖。二是开设了一批法治文化栏目。在☆电台电视台开设了《平安4488》、《法治在线》、《举案说法》等多个法治宣传栏目,基本上保持每天一个栏目普法。并依托政府网站、☆论坛、法治微信等网络媒体线上随时点播,实现了法治宣传电视广播天天有、网络平台时时在。三是探索了一批法治乡镇试点。在☆镇开展“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试点,10名执业律师进村,免费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提供法律意见等服务,在免费法律服务中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提升了基层党组织依法行政和广大群众遵法守法意识。目前,已着手准备向其他乡镇逐步推广。

结合普法重点、普法难点和普法关注点,分类实施普法宣传教育,实现普法教育覆盖全域、覆盖全民。一是针对领导干部,实行学法用法与考法用法相结合的法治宣传。率先启用无纸化学法用法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机关干部试卷答题考法、网络答题考法、专班出题考法,并把考试结果作为提拔任用、评优评模的重要依据,促进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主动学法、认真学法,避免普法宣传教育在行政机关走过场。二是针对青少年,实行专班宣传与专人辅导相结合。邀请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的法律专家和顾问组成法律宣讲团,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误区,在全市中小学进行轮回法律宣讲。普遍建立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制度,落实专人,设立专门法制课程,保障青少年在校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三是针对民生关注点,实行日常宣传和主题宣传相结合。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基础上,针对群众关注的民生难点,结合“3.8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维权日”、“6.5世界环境日”等部门法治宣传主题日,采取现场解答、电话直答、网络解答等多种方式,推进法治宣传更加深入、更加直接、更加有效地开展。

我们的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全面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和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体系,细化法治宣传责任,强化法治宣传措施,优化法治宣传服务,推进“七五”普法和“谁执法谁普法”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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