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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组为您整理了一些与这个主题相关的参考资料,大家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当我们从事行政人事任务的时候,各种公告和通知是我们眼前的常客。公示和通知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特定的信息。

道闸收费通知(篇1)

尊敬的家长:

您好!愉快的暑假即将结束啦!感谢你对幼儿园工作的支持,幼儿园的进步离不开您的支持和配合,感恩有您相伴同行!相信您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幼儿教育工作,让我们携手共进,期盼在新的一学期里,比诺幼儿园的工作做得更好,让孩子们在比诺幼儿园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20xx年8月25日至8月30日是缴费时间,9月1日正式上课。

x交款方式:

(一)请家长到XXX商业银行大朗圣堂分理处交款,开学时将缴款回执单交给本班老师,换取幼儿园收费票据;

(二)亲临幼儿园交款,现金、刷卡均可。感谢您的配合!

账号:

户名:

道闸收费通知(篇2)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1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体: 大中小[内容纠错]

深价规〔2007〕1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指导标准》中各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项目管理成本、税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或利润构成。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住宅物业(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建设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如提供《指导标准》中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收费标准需突破《指导标准》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高层3.9元/m2.月,多层1.3元/m2.月),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3个月,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市物价局审核论证后核定该物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未经市物价局核定的,不得超出《指导标准》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拟定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价分局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

(二)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指导标准》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应提交市物价局的审核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各物价分局应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的电子文档,对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录入电子文档,并将电子数据每年年底前汇总上报市物价局。

六、本通知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物业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合同执行。

本通知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但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约定收费标准前,可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七、对于因物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或业主的法律身份或业主长期无法联系等问题,无法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如老住宅区、原农村物业等,需确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考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八、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物价[1997]141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价[2000]41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中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道闸收费通知(篇3)

陕西省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日前我省出台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高层住宅物业费

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陕西物业服务新标准 物业服务按三级标准划分 》》陕物业收费办法出台 多层物业费最高四毛五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我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西安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收费或被取消资格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1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

按住宅标准50%收

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

物业费收70%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公共设施维修费

不得计入物业支出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单位:元/m2〃月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0.45 0.40 0.35 0.30

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1.50 1.20 0.90 0.70

办公写字楼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5.00 4.00 3.00 2.00

相关链接

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得超3元/m2

本报讯(记者 徐欣然)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业主委托物业清运装修垃圾,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装修押金根据房子面积决定,最高为3000元。自9月5日起执行。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并负担相应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3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如果您遇到乱收费的情况,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西安某小区门口新老物业对峙 只为争当管家

物业拒绝代收费

水电气不得停止服务

本报讯(记者 徐欣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也不得停止相关服务。》》西安某小区居民当上了“物业奴”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自7月1日起执行。

道闸收费通知(篇4)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测绘局关于房屋登记时房产测绘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测绘局

文号:陕价行发〔2008〕74号

发布日期:2008-5-22

执行日期:2008-5-2

2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测绘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测绘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房屋登记时测绘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批准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按规定接受房屋权利人委托为办理房屋登记进行房产测绘时,可收取房产测绘费。

二、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取。

三、收费标准暂按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30元、商业楼用房每平方米2.00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每平方米2.70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减半收取。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道闸收费通知(篇5)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价房字〔1999〕332号

各市地物价局、济源市物价局:

为适应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搞好房地产流通,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各地经批准陆续投资兴建了房产交易中心,并形成了功能配套和一条龙服务的房产交易有形市场。其主要服务功能有:为用户提供交易场地;提供交易信息;提供各类房产交易中的验证、确权、评估、勘验、合同鉴证及政策咨询、档案查询、代办证照、广告代理等服务。

鉴于房产交易中心系工商登记注册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机构,为保证房产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对房产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产买卖服务费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首次上市交易,免收房产买卖服务费;

(二)新建商品房首次买卖(包括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可按不超过售价的0.6%收取服务费,向买卖双方各收取5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买卖,按不超过核定价格的0.3%收取服务费,买卖双方各收取50%。

(三)其它房产买卖按不超过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收取服务费,向买卖双方各收取50%。

二、房产抵押服务费。为房产抵押申请人提供验证、确权、现场勘验等服务,并出具可抵押报告文书,可按不超过贷款额的0.2%向抵押申请人收取服务费,办理展期的减半收取。

三、房产租赁服务费。为房产出租、承租方提供交易信息、验证勘丈合同鉴证(包括发放租赁许可证)及调解纠纷等服务,可按月租金额的2%向出租方收取服务费。

四、上述服务收费,凡属企业“三改”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均减半收取;凡属一次交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减半收取;凡属交易行为涉及的表格、证照、档案袋等,不得再收取费用。

五、上述房产交易行为按规定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另外收取评估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凡同时建立房产交易和地产交易机构的城市,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在明确界定服务对象和收费基数的前提下实施收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收费,凡界定不清且不能协调运转的,房产、地产交易机构均暂不得收费。对此,各地物价部门应严格实施监督。

七、房产交易中心为用户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房产档案查询、广告代理、代办证照及有关特约服务,应根据用户需要,采取用户自愿委托和签约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委托市(地)物价局根据服务的内容、深度和费用支出情况具体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八、鉴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各种服务收费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委托市地核定的项目外,收费项目的设置与调整均需报省物价局审批。房地产交易中心除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外,还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河南省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审批各地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道闸收费通知(篇6)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9]10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供电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预算定额、社会平均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城乡居民用户按照从低优惠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所列标准均为最高限价,电力用户和服务提供单位可协商下浮。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本标准的,降到本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保持不变。本通知中未规定的供电有偿服务项目和专线专变用户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依据国家发布的行业定额协商确定。

属于电力用户产权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委托供电企业等具备资质的单位提供维护管理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对于日常供电业务过程中属于用户原因发生的供电重复性服务,由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在供电服务中,坚持用户自愿委托、自愿选择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

2、供电服务中所需材料、设备可由用户自行提供,也可由用户委托供电企业采购,按市场合理价格结算。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强行向用户提供材料、设备。

3、提供供电服务和收费的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用户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09年9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凡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电服务收费的监管和指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附件一:供电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序号 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 10千伏用户 35千伏及以上用户 城市低压居民用户 复电费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 其他低压用户 10千伏及以上用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户次 户次 户次 户次 户次 户次

533 1066 20 15 50 320

城市居民用户单相表 低压移、换表费 农村居民用户单相表 其他用户单相表 三相表 低压非居民用户 供电方案变更费 5 购电IC卡补卡费

城市低压居民用户故障维修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故障维修 其他低压用户故障维修 10千伏架空线路故障巡查 35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故障巡查 10千伏电缆故障巡查 35千伏及以上电缆故障巡查 用户故障维修 10千伏变压器更换(315千伏安以下)10千伏变压器更换(500千伏安以下)10千伏变压器更换(1000千伏安以下)10千伏避雷器更换 10千伏断路器更换 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更换 10千伏隔离开关更换 10千伏高压熔丝更换

10千伏电缆头制作(120mm2以下)10千伏变压器试验(2000千伏安以下)10千伏变压器试验(560千伏安以下)10千伏避雷器试验 10千伏断路器试验 预防性试验费 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试验 10千伏电缆试验

接地电阻测量(6根接地极以内)绝缘手套、绝缘靴耐压试验 验电笔、绝缘杆耐压试验

注:上表所列费用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发生的交通(台班)费按照以下标准据实收取:

1、台班费:服务过程中需要动用车辆运送设备、人员的,按实际使用的车辆收取台班费,标准为480元/台班。用户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收取台班费。

2、交通费:服务过程中不需要车辆运送设备、人员的,按照单程服务距离计算交通费,标准如下:

5公里以内10元/次;5-10公里15元/次;10-15公里25元/次;15-20公里35元/次;20-25公里45元/次;25-30公里55元/次;30公里以上60元/次。

服务项目需工作人员三人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计算交通费;超过三人的加倍收取。

3、居民用户复电、移(换)表、故障抢修免收交通费

附件二:供电服务收费项目说明 10千伏用户 35千伏及以上用户

块 块 块 块 户次 户次 户次 张 项 项 项 公里 公里 点 公里 台 台 台 只 台 只 只 只 套 台 台 组 台 只 根次 组 双 件 15 106 213 106 266 533 10 20 15 106 213 426 2610 852 2935 3380 4406 70 580 60 100 35 340 2315 1068 1206 1453 282 133 328 106 106

1、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是指用户新(扩)受电装置竣工检验第一次检验不合格、需再次(含多次)检验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受电装置第一次检验不得收费。

2、复电费:指用户因欠费、违约用电、窃电等原因被供电企业按规定停止供电,或因用户原因申请暂时停止用电(如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故障、检修)后要求恢复供电时,供电企业恢复供电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3、低压移(换)表费:指用户在用电地址、容量、类别、供电点等不变的情况下,向供电企业申请移动电能表安装位置,或因用户原因需要更换电能表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用户申请移(换)表所需的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4、供电方案变更费:指用户供电方案经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后,用户因自身原因,要求供电企业对已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更改时,供电企业重新勘查、制定供电方案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5、购电IC卡补卡费:指用户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购电IC卡时应承担的IC卡补卡成本费用。

6、故障维修费:是指用户所属的设备发生故障后,用户自愿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抢修或维修时所发生的费用。

故障维修原则上由受委托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后实施。对常见故障巡查、抢修工作,按本标准确定费用。故障维修所需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7、预防性试验费:是指用户自愿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产权所属的用电设施(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预防性试验不包括设备或本身缺陷造成的元件更换修理。预防性试验工作结束后,试验单位必须向委托方出具书面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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