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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在工作过程中产生新的理解和想法,不妨尝试写下一篇心得感悟,以此深化思维的层次。持之以恒地撰写心得感悟,能协助我们持续累积职场和生活的经验。要写出一篇优秀的心得感悟,我们应从哪些角度着手呢?

庭审心得(篇1)

在这xx年里,家庭审判庭是我接触到了很多新事物,同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新技术。现将我这xx年来的审判工作总结

审判庭工作

作为庭审分析的代理人,首先要做到的一是审判文书,要认真学好审判文书的写作技巧,同时要掌握好法官们的审理方法和语气,在审判时做到合理、简洁、准确。要注意审理的方法要多看书,多思考。二是要做好审判记录,对于每一份来访案件的案件的记录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要注意记录时事,不能让不明事理的人或者不明事理的情理当让案子出现。三是对案件的书写格式要规范,要写清各种文体,不能随便翻乱翻乱。四是要注意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对案件的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五是要多看书,不能只局限在书本和书本之内,要多动脑思考。

审理结束后,接受xx年一度的审判会议,要做到严格的审理,注意对当事人的判罚。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对xx年以上案件的判罚事项作好仔细的审核,并对每一份来访案件进行仔细的审理。

审理结束后要做的就是及时的收集各种资料,对案件的整理情况,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实情况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做到心中有数。审理完成后,要进入庭审,仔细观察被审案件的庭审过程,认真的向老法官提出,并进行审理意见。审理之后,要及时的做好笔录,对每一份审理意见,对每一份合议的内容要做到详细的记录、整理。审理完毕后,还要做好审判记录,对于有错误的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以防再犯。

审理结束后,要进行庭审,要注重细节,注重每个细节,不能漏做、少做、少做。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每一个人都用认真、负责的心态来对待。这xx年的审判结束后,我要做到严格的按照庭审规范审结案件,对当事人给予合格的判决,对当事人给予合法的处理。要做到严格的审理,不能有半点的马虎。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对当事人的判罚意见,认真的做好书面材料、法律书面文书的整理,对于当事人给予合理的处理。审理完毕后,还要仔细的检查案件的各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理结束后要做的就是对案件的内容、法律条文和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及时的纠正,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审理的顺利。

在审理结束后要做的就是仔细的做好审判文书的编写,对于每一份案件都要细心认真的做好审判文书,要注意审判的各项法务,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做好书面的审理记录。审判文书要注意的是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审理中有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要及时的纠正。

审判结束后,要做的就是认真的写好审判文书,认真的做好审判文书的编写,认真的做好审判文书的编写。认真的做好审判文书的编写,对于每一份案件要注意哪些内容,不能什么内容,不能什么内容不写。要做好审判文书的编写,注意审判文书的各项法务,不能把一些不合理的情况,不符合的内容纠正过来。

审判工作是一个需要有耐心的职业,需要认真的对待每一份案件,不能有半点马虎。对于一般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是需要认真的去认真对待才行。在审判工作中,我要注意每一个细节,不能马虎。审判的每一笔流程、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要认真的去做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好案前调查、案中观察、案后分析、案中记录、案后归档等工作,认真的做好案卷的归档整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做到不出差错。

庭审心得(篇2)

在我的人生中,有很多事是我不能去逃避的事情,但是这些事也是让我更加的明白做好这份工作是需要我自己一步一步的去做好的,我也是在工作中有了很大的成长,也是让自己在这段时间有了很多的收获,现在也是来做一个工作总结。

一、思想的转变

作为一名新人,在学校学到的知识和理论是有一定的结合的,对于自己的工作我还是比较的在意的,在这个岗位上,我也是感到了责任重大,自己也是感觉自己在这份工作上是可以做好的,不断的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的让自己去适应工作的需要,这一点是不能马虎的,在这方面我也是感觉很有动力的,在工作当中我也是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这也是让我很有成就感,现在的我也是感觉很好,我也是感受到自己在工作当中的成长,在学习当中我也是感觉很有动力的,这也是我的职责所在,我也是感受到了这对我的帮助,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也是感觉非常的有动力的,我也是一定能够把这份工作完成好的,作为庭审的一员,我也是深有感触,现在我也是感触良多,作为一名庭审的助理,我一定会在这个过程当中不断的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我也希望能够在接下来的学习当中做得更好。

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在思想方面我是深刻的意识到了的,我也是深刻意识到了自己这份工作的重要性,作为庭审的助理,我认为自己应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把自己的工作处在一个最好状态,我也是感觉非常的有动力,我也是希望能够在接下来的学习当中做的更好,在这样的环境下面,我也是应该维持好的状态,不断的让自己去学习和提高自己业务水平,不断的去丰富自己工作方面这些,我觉得我是有很大的提高的,在以后的学习当中我会坚持去做好的,我认为做到自己能够做到的事情,也是能够让自己去接触到自己的工作,在这一点上面我是很有信心的,也是能够让自己在这个过程当中有足够多的提高。

三、下一步的

我会坚持去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对于自己这份工作也是应该要有的态度,作为一名优秀的助理,我也是非常希望能够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让自己得到更多的成长,我也是在这个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我也是相信自己能够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做的更好,现在回顾过去的几年,我是感觉很有动力的,在接下来的学习当中,我也是希望可以做的更加细心,这也是我应该要有的态度,我也是感觉很有成就感,我也会在接下来的生活当中继续去维持好的心态,接下来的学习生活当中我也一定会继续去提高自己,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还是感觉非常的有意义,作为一名优秀的助理还是应该要做好的,对于这份工作我也是需要进一步的去落实好的,这一点是我应该要去落实好的,作为一名学生我也是感觉非常的有动力,在这一点上面我一定会继续去落实好的。

庭审心得(篇3)

本案原告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公司),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基于侵权将中国文化传媒总社(被告一),广东中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中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音像(被告四)及北京图书大厦(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复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五十万元损失,返还违法所得,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审理开始,我首先通过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及宣读书面答辩意见,了解了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是著名影星成龙的三部系列电影,分别是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及警察故事三之超级警察。因三部影片是陆续拍摄上映的,三部影片的著作权人香港星海传媒公司在几年前分别与被告一和被告四签订了影片的出版合同,其中被告一享有警察故事一VCD及DVD的出版权,被告四享有后两部影片的出版权。另外还与被告三签订了三部影片的委托发行合同。而后,被告三以合同方式将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广东中凯公司。由此看来,各方权力的取得似乎都是合理合法的。但问题就出现在,香港星海公司基于自己对三部影片的著作权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行了套装的三部影片的DVD数码修复版光碟。而内地方面,中凯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发行权在内地地区也发行了套装光碟,封面同样印有DVD数码修复版的标志。香港星海公司因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销售与自己同样商品,光碟封面及内部分别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称,认为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将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将无被告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们分别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第二类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们分别先后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人。其中二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力从被告三转移到了被告二身上。第三类则是被告五,它属于此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销售者。对于第三类被告来说,在整个案件中可能是涉及的法律关系最简单的一类。图书大厦作为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与中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商广东中凯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关系,图书大厦通过合法渠道与中凯签订合同,将成龙电影套装光碟购入以供销售。即使广东中凯提供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与其建立了长期商业往来关系的图书大厦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断其为合法产品。可以说,即使产品造成了侵权,作为图书大厦方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最多也只是因过失所致。因此,若判定该套光碟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图书大厦可以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返还违法所得即已销售的光碟的价款的侵权责任。而作为第一类被告来说,用他们的话来说“有点冤”。在法庭辩论阶段,广东中凯一代理人已承认被告一中国文化传媒总社及被告四天津音像作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盘时将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盘上的。依据的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庭审整个过程中双方提供的情况,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称应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标注在本案涉及的产品上。应该说,即使产品已造成侵权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我看来,本案中最重要,对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与被告二三对事实的阐述,应该可以基本明确的得知,原告对于此三部电影的音像制品的发行权通过多次的授权已转让与被告三广东中陆手中。而后被告三又与被告二广东中凯签订了授权合同,中陆将对于这三部电影的所有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在合同中,双方具体说明了授权的内容及产品制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通过对于被告的分类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判断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权,就要将注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间的授权合同中。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授权范围实施了越权的行为。进一步,要判断被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具体事项是怎样的规定的。其授予的权力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依据庭审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告二。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为。但此案件复杂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DVD光碟是数码修复版这一新的形式。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为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进一步具体细化为DVD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发行DVD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权。

当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相同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庭审中原告采用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提供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详细讲解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用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无论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差别,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向大众的一种形态。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看来无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向大众的一种载体。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确实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一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然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即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损失。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毕竟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及时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庭审心得(篇4)

时间:2021年3月21、22日

地点: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庭审心得(篇5)

进入大学两年来,我们专业陆陆续续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上两个星期,我们07级法学全体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举办模拟法庭。这也算是我们进入大学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

这不但是我第一次参与到庭审中来,还非常荣幸的当了一回审判员。这可以说是我人生的一次非常美妙的体验,心得体会自然是颇多,真有一种迫不及待的要与大家分享喜悦心情的冲动。

诉讼源于纷争。那么,纷争又源于什么呢?我认为,源于两点:一是过分要求,一是无知。

何所谓过分要求呢?因为一方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另外一方,于是抓住了一些看上去好象冠冕堂皇的而其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对方要求本来不应该是自己的东西。这是极不诚信的行为。总有那么一些人这样子想:反正纠纷已经形成,这可不是天天都有的。我有的是精力,水混了还不乘机摸上几尾鱼,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也!难得的机会,不用白不用,用了白用也就白用。反正败诉的成本不高,抓紧机会告上一状,胜诉了就是发横财(其实是把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败诉了就当是逛了一回街,区别不过是这个商场或店铺是法庭罢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那些死皮赖脸不肯承认错误的人,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明明知道自己存在过错,就是不肯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他们应该是这样子想的: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样,你要是敢动我一根毫毛我就首先去法庭告你一状。你要是没有本事使用暴力,不敢动我的毫毛,我就赖着不承认,看你能把我怎么样。当然了,这样子的人,在确定的法律事实面前,在公正的法律制度之下,除了灰溜溜地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之外,是没有其他任何事情可以做的。生动的奴性主义的阐述!

在这里我还想说一句题外话,就是当这样的人触犯我们的时候,我们大可不必与之理论,以至于纠缠不请,甚至纠缠着纠缠着我们本来有理的也变成无理了。我们必须向这些人取回公道,不然他们一定会得寸进尺的。我们取回公道的手段应该是强有力的,但是切不可用暴力,否则正中他们的下怀。我们直接报警或者是上法庭就行了。奴隶一样的人嘛,欺软怕硬的就怕比他们强的人。

生活需要智慧。把人家的东西争抢过来只能满足自己的小心眼,懂得放弃往往是更大的智慧。话说到这一点子上,我倒觉得生活得智慧点也很容易。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别人时勇于放弃就可以了。更何况,放弃的又不是自己的东西。这个借花献佛也是很高的智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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