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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这份"民事合同"能够启发您的思维。随着信息获取途径的多样化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合同对工作的重要性。若有违反合同之情况,需按法律赔偿。如果您觉得这个小窍门非常实用,请毫不犹豫地与您的朋友和家人分享!

民事合同 篇1

民事上诉状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市分行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住所地:____市管____区紫荆山路6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住所地:____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身份证号某某,住____市嵩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女,身份证号某某 ,住____市嵩XX。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XXX.78元及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XX、李XX对上述

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李XX、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

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

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

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XX、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此致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市分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合同 篇2

原告:卢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系字号为“佛山市XX区XX布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佛山市XX区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被告:欧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从XXXX年XX月开始,向原告经营的佛山市XX区XX布行(以下简称“XX布行”)购买布匹。经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对帐确认:截至XXXX年XX月,被告共欠XX布行布款总金额为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被告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确认被告共欠XX布行布款总金额为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被告并承诺从xxx0年7月至xxx1年6月,每月分期还清上述布款,其中xxx0年7月底偿还人民币XX拾万元整(小写:XXXXXXX元)、xxx0年8月底偿还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XXXXXXX元)。然而,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却一直失去联系不知所踪,至今未向原告偿还xxx0年7月、8月两笔布款。

原告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一直失去联系且不知所踪,至今未偿还xxx0年7月、8月两笔到期布款,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布款的义务,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即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所欠布款;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所未支付的xxx0年7月、8月两笔到期布款共为XXXXXXX元,该金额已达到全部布款总额XXXXXXX元的五分之一,所以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即时一次性支付全部布款。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知识: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员工非因客观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应发生的后果。

2、这种后果或表现为继续履行义务,或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3、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消灭。

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二、违反劳动合同法案例、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赔偿办法、根本违反合同

3、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4、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5、如买方有权采取撤销合同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降低价款、请求损害赔偿等。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公司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公司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x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合同 篇3

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中级人民法院(xxx)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xxx)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Pb≥60%。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60%

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60%,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

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合格。

(1)xxx年5月25日xxx公安局xxx公安分局民警xxx在上诉人xxx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xxx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合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详见xxx年5月25日提取笔录)

(2)xxx年6月5日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xxx公安局xxx分局委字[xxx]17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xxx公安局x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详见委字[xxx]17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13.14%Pb品位铅精矿487.34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区发改价鉴[xxx]158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区发改价鉴[xxx]158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xxx年4月29日至xxx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xxx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487.34吨铅精矿Pb13.14%,价格250532.00元。同时,在委字[xxx]17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13.14%。

在委托xxx公安局x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09-6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Pb13.14%。

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合格。

民事合同 篇4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范文二: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民事合同 篇5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xxx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办事处xx村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渤海五路x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xxxx年7月4日做出的(xxxx)x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xxxx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xxxx年7月10日起至xxxx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xxxx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xxx法院(xxxx)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xxxx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xxxx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xxxx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xxxx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xx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合同 篇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诉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__________区办事处要求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区政府_____________参加下,由区政府________________邀集农行__________区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合同 篇7

合同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民诉法》

法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需先确定合同的性质): 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3. 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96规定》)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在适用上述法规时应注意:购销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货物未实际交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为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交货地点”。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述,在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下列三个顺序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从约定;

第二,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应按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适用《合同法》等实体法;

第三,对于前两者之外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这时合同履行地是实体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要确定、单一)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以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1986年)中指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合同的签订地。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意见》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合同 篇8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邵X,男,汉族,xxxx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路xx巷XX号,电话:1307407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涉嫌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成立。

食品安全标准GB7718-xxxx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见附件1)第4.4.2项 食用方法规定,“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我公司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即为“食用方法”,符合该项规定。“开袋即食”用语是为消费者食用提供帮助的说明,即非为宣传该产品,更非虚假,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因而,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涉嫌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成立。

二、GB/T5835-xxxx与GB/T26150-xxxx均为国家推荐性标准,两标准均未规定细菌等微生物指标。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标注“开袋即食”不违法。

1、上述两个标准均为国家推荐性标准,该两标准均为合法有效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答辩人采用GB/T5835-xxxx(干制红枣)组织生产“XXXX红枣”符合法律规定。

2、上述两标准中,并没有规定“开袋即食”的相关要求。如免洗红枣的定义为:以成熟的鲜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定义中的“可食用”并不等同可直接食用,即“开袋即食”。而干制红枣定义为: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这个定义中没有“可食用”字样,但没不代表该产品不可食用和不可直接食用(开袋即食)。

3、上述两标准的卫生指标基本一致。

GB/T5835-xxxx第5.3项“卫生指标”为:按照GB2762和GB2763有关规定执行。

GB2762即GB 2762-xxxx 《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即GB 2763-xx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这两标准并不涉及细菌等微生物指标。

而GB/T26150-xxxx第5.5项“卫生要求”为:按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执行。这里的“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为上述GB2762和GB2763等对所有食品具约束力的标准。该“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样不涉及细菌等微生物指标。

因而,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不可标注“开袋即食”没有法律依据。

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是由合法进货渠道进货(见附件2),按“即食”产品分装的,并经出厂检验合格出厂的。该产品经多次第三方(官方)抽检(按GB/T5835-xxxx检验)均为合格(见附件3),是合格产品。

综上,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其标注“开袋即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是合法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生产的产品“XXXX红枣”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成立。诉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更是张冠李戴。被答辩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民事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查证网址:_________________东方律师网—上海市律师协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D—E座

电话:_________________021—传真:_________________021—邮编:_________________200122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许斌龙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三、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的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律师出差的费用及其他行政收费由甲方据实报销。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合同 篇10

合同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民诉法》

法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需先确定合同的性质): 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3. 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96规定》)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在适用上述法规时应注意:购销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货物未实际交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为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交货地点”。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述,在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下列三个顺序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从约定;

第二,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应按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适用《合同法》等实体法;

第三,对于前两者之外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这时合同履行地是实体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要确定、单一)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以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1986年)中指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合同的签订地。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意见》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合同 篇11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白X,男,汉族,1xx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x区丰xx路XX号9幢xx室,邮编: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住址:xx区xx镇环东一路65弄XX号1586室,法定代表人:陆根X,邮编:201501,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陆根X,男,汉族,xxxx年10月19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府前街X号,邮编:xxxx,现住址:xx区合xx镇xx村xx宅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x)金民三(民)初字第1772号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二向上诉人支付欠款人民币614,461.00元的利息,自xxxx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直至付清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利息的诉请,实属欠妥,具体理由如下:

1、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上诉人二并未依约行事。上诉人考虑到维持合作,故允许被上诉人二在收到货物后迟几天付款,该事实可从已付几笔货款中得到印证,但上诉人并未同意可以无限期延迟付款,且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2、上诉人曾采用多种方式,不断向被上诉人二追讨货款,并通过借高利贷(月利2分)维持生意,对此被上诉人二亦已明确知晓,且其曾承诺在xxxx年11月底前将全部欠款结清,但事后依旧没有履行。

综上,被上诉人二应当支付上诉人同期贷款利息,以弥补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否则有失公平。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合同 篇12

1.主体及主体具备的条件不同

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即一方是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则是企业、行政等用人单位。除此之外,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民事合同的主体则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具有不特定性。作为民事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可以是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是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且对于主体资格的具备并没有严格的要求。

2.合同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之间既有平等关系,又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体现平等性特点;劳动合同成立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之中,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承担劳动义务,双方之间就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必须是劳动者以其自身的技能亲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劳动者提供劳动,这是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最主要的区别。一般民事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使可以由他人代理。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没有命令与服从关系,也没有监督和管理的从属关系。

3.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劳动合同订立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即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法定必备条款。这是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的重要方面。一般合同形式,不强调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和其他多种形式。与劳动合同相比,一般民事合同的内容受法律限制较少,只要不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所签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4.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法定性,即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要具备的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9项,劳动合同只有完全具备了这些条款,才能依法成立,才能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劳动合同的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常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比如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等等;而民事合同的`内容则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的余地,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如在劳务合同、承揽合同中,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无义务为另一方当事人办理社会保险;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时间等等。但注意的是民事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的标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而不是劳动成果。即劳动合同的标的没有物存在,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其劳动成果是否实现。而民事合同的标的主要是物和行为,虽然有些民事合同的标的也涉及到劳动行为,但一般是与劳动结果相联系的劳动行为。

6.合同的效力不同

民事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而劳动合同则无效力待定一说。

民事合同 篇13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_____(以下称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_____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此处详细列出所有委托内容)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对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具体事项及支付标准详见附件 ______ 。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_______ (现金/转账/支票等)

3.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代理费用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一切努力。

2.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代为办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手续,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事,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情况。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交还甲方,不得留存。

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约定均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明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或对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书写,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托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费用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范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张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号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联系电话:13811112222

乙方(代理人):李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身份证号码:234567890123456789

联系电话:13911112222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购房合同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购房合同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甲方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调解、签订和解协议或进行诉讼、仲裁等解决甲方与房地产公司生产的纠纷;

2.甲方因购房合同所生其他纠纷的处理等。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3个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对乙方支付代理费用,为20000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转账;

3.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代理费用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一切努力。

2.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代为办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手续,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事,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情况。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交还甲方,不得留存。

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约定均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明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或对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书写,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甲方(委托人):张三(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李四(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民事合同 篇14

【摘要】在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立法中,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是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的。但是我国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是以“特征履行地”加“实际履行地”的原则判断的,与实体法规范相互隔离。这种方式不仅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存在不足,而且与国外立法也不相同。完善民诉法的履行地规则,应该通过与实体法相统一的途径加以解决。

【关键词】合同法;履行地;管辖权

合同纠纷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民事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将其列为特殊地域管辖事项。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采取“履行地规则”,即依据合同的履行地判断管辖。但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十分复杂,很难准确把握。再加上现实生活中合同的情形纷繁多样,这些就导致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层出不穷,利用管辖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愈演愈烈。本文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合同履行地”的差异出发,对现有管辖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显分析,以期能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行地的含义分离

(一)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合同的实质内容,即是双方当事人就彼此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也可能相应地发生变化。当事人为多数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

履行地点。叽匕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人所在地履行。换句话说,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与义务或债务的履行相联系的,一个合同关系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地是相互独立的。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像《合同法》那样,对确定管辖的履行地规定一般原则。司法解释中多只是对具体的合同做出大量细节的规定,显得没有简单的规律可循。但一般而言在实务审判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特征履行地目前占主导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尤其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习不同合同的类型彼此相异,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个本质性义务的区别。而一般认为,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比如.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因此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判断,一般应该依据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履行地确定。同理,《适用意见》第20、21、22条等也明确规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依次为加工行为地、租赁物使用地等,因为这些合同的特征义务就是货物、租赁物交付使用等。

实际履行地选取特征义务之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也会影响履行地的确定,这依我国现行法又可分为多种情况。首先,争讼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根据《适用意见》中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实际履行中发生履行地点变更的,也可能导致管辖地发生相应变化。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最高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中,也有类似的条款。但是这种分类下,法律规定并未穷尽所有情形。比如,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又没有实际履行的,立法就处于空白状态。

(三)两者的差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与实体法规范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从功能上,现有民事诉讼法立法中,合同履行地还很狭隘,很大意义上只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法的裁判概念,只是为了方便法院的管辖确定。而实体法的履行地规则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债务,促进合同的履行,减少履行风险,防范纠纷的发生。

在具体的规则上,两者也存在着格格不入的内容。在民事实体法意义上,履行地是为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服务的,与具体的义务紧密联系,同一合同中往往双方履行地是多样的。而在民诉法中履行地虽然和部分合同义务有关,但主要根据合同的实体性质判断,且一个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固定的。

二、民诉法中合同履行地制度的弊端

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不同于实体法,自成一体,而且内容庞杂,审判实践中造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泛滥成灾、并呈持续上升趋势。据统计,仅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的管辖权争议作的批复、通知、复函就多达_L百件。这些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合同管辖中履行地规则的各种弊端所导致的,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加以纠正。

(一)在管辖程序中对合同实体内容的审查不太现实,难以准确统一

以现有方式,特征履行地的确定需要法官首先对合同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双方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性质,找出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义务,进而确定管辖。有时合同的名称和实质类型不相符时,立案法官还必须通过仔细的辨别,来揭开合同的本来面纱。

比如20xx年,在无锡国泰彩印有限公司诉荆沙市新力食品厂、新力实业公司一案中,湖北省荆沙市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产生异议。随后,两省高院就此案管辖进行了协商,也并未达成协议,一方认为是购销合同,另一方却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最高院以(20xx)民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该案进行了解释,认为虽然涉诉合同名称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但合同约定的是各种卷膜的印制工作,合同的实质应为印制类的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

这种“实体分析”的方式难以把握,极可能造成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官手上得到截然不同的认定,在管辖权异议中容易产生分歧。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为了地方保护,通过擅自改认合同类型的方式,从而非法获得对案件的管辖。

(二)现有诉讼法的合同管辖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无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只有有限的十五种,民诉法司法解释确定的也很有限。这些有名合同只是对市场经济交易中比较普遍的几种合同行为进行的总结和规范。然而社会现实生活里,合同交易行为种类繁多,交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无名合同,无法将其纳入有名合同进行规范。而在私法领域,只要不触犯禁止性规范,这些合同行为即被允许。

如何确定无名合同的管辖,现有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规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为这些无名合同很难合理地抽象出特征义务,性质也难以准确把握。比如甲约定在一周内为乙定做一批服装,对价是乙为其儿子做两周的课程辅导。这里面哪一个义务算是最能反映合同性质的呢?恐怕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在这里就解决不了问题。

(三)特征履行地规则有失公平,损害了一方诉讼利益

合同双方缔约时是在平等地位上约定权利义务的,双方互负的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不能说有主次之分。买卖合同中,一方负交货义务,另一方负支付金钱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都是至关重要而且是同等重要的,不能说交付货物就比支付金钱更具特征性,否则就人为地打破了民事行为中的平等原则。

特征履行地的原则仅仅根据一方的特征义务履行地确定管辖,忽视了另一方的合同义务,这对另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它剥夺了另一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而且这种管辖原则会使恶意履行人在诉讼上有机可乘,如果他在缔约之前故意约定特征义务在特定地点履行,而该地管辖法院与自己

有特殊关系,那么无论后期出现什么债务纠纷,都必须受该法院管辖,这对另一方来说诉讼就失去了公平的基础。

(四)其它弊端

虽然民诉法确定合同管辖的依据是合同履行地,但从内容上看,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法》却是大相径庭。作为下位规范的司法解释与作为基本法的《合同法》相冲突,这有违反《立法法》规定之嫌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从民诉法的理论上来讲,确定管辖的立案程序只需要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等实体内容应该由审判法官来判定。如果在管辖权程序中就必须对实体内容全面审查,这实质上就使得纠纷争议的判定在管辖程序中就基本完成,后期的庭审阶段就会被架空。

三、国外在合同履行地方面的立法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各国的立法规定.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是普遍的原则,但与我国的确定方式不太一样。

《法国民诉法》第46条规定:“合同案件,要求实际交付货物的地点,或给付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条规定: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关于契约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又由争议的债务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5条规定:因契约涉诉者,如经当事人定有债务履行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辖。

一些国际条约对解决管辖权冲突也作了规定,对我国也是有借鉴意义的。比如《欧盟理事会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第5条规定,有关合同案件,由债务履行地的法院管辖。除非另有约定,货物销售合同的债务履行地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或应该已经实际完成货物交付地的成员国;提供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应在合同规定的提供服务或应该已经提供服务地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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