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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心得体会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写好心得体会。以下是励志的句子小编为您准备的与“共享法庭讲座心得”相关的内容,仅供参考,请勿以此为据!

共享法庭讲座心得(篇1)

共享法庭讲座心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共享法庭讲座,这是一个关于法律和公正的非常有益的经历。讲座的内容涉及到许多法律知识和案例,让我深刻了解了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并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了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在讲座中,讲师讲述了一个实际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个人的影响。在这个案例中,一个年轻的女孩因为不懂法律,签了一份不公平的劳动合同,工作了一年后被解雇了。她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最终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件事情让我感觉到法律知识的缺失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我们应该学习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自己因为不懂法律而吃亏。

第二,深入了解了共享法庭模式的优点。共享法庭是既创新又包容的一种司法服务模式,因为它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短缺导致的诉讼服务难等问题。在这个模式下,法官、律师、秘书以及其他参与者会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费用相对较低而又高效的解决争端的途径。同时,它还可以增强当事人的参与度,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参与整个诉讼过程,从而达到了公正和高效地解决问题的目的。

最后,我还了解了律师在共享法庭模式下的角色和职责。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下,律师常常扮演着喜剧中的行走的笑话,成为一种附庸,与法官毫不相干。但在共享法庭模式下,律师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律师将会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并积极介入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律师需要有比传统模式下更高的法律素养来更好地服务当事人。他们需要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具有创造性,并与其他参与者合作,共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利益。

结语

通过参加共享法庭讲座,我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明确了法律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此外,我还了解了共享法庭模式的优点和律师在其中的角色和职责。通过这次讲座,我更加坚信了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希望共享法庭模式能够越来越完善,让更多的人能够体验到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共享法庭讲座心得(篇2)

共享法庭讲座心得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共享法庭的讲座,这是一次别开生面的体验。在这场讲座中,我不仅学习了有关共享法庭的知识,还收获了一些关于司法实践的看法,这些看法让我对司法体系的运行和规划产生了更深刻的理解。

讲座一开始介绍了共享法庭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史。共享法庭是指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在多个地域范围内,使实体法庭和虚拟法庭相互融合,共同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审判模式。共享法庭的兴起主要受到了以下因素的驱动:第一是促进行政效率,提高审判效率;第二是增强司法公平,促进公正司法;第三是拓展司法空间,辐射全球服务。

其次,讲座还给出了共享法庭的应用场景和实践案例。在实践中,共享法庭主要可用于跨区域司法服务、涉外案件处理、跨行业审判服务和公民在线诉讼等方面。举个例子,在涉外案件方面,共享法庭不仅可以实现跨国诉讼,还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减少了因司法区位差异而带来的公正性隐患。而在跨行业审判服务方面,共享法庭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审判资源浪费,提高效率。

讲座最后,还就共享法庭的意义与未来展望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共享法庭的实践推广,有助于拓展司法服务辐射面,规范司法流程,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行政效率,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讲座同时提出了对未来共享法庭发展的一些见解:第一是推行立体化的司法服务,完善共享法庭的应用场景;第二是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性;第三是强化法律意识教育,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保障。

参加这场讲座的收获,让我对现代司法体系的各个方面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共享法庭这种新型审判模式,不仅符合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也为当代司法服务的规范化、立体化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相信在共享法庭的不断发展创新中,司法服务必将实现更加科技化、信息化、人性化的发展目标。

共享法庭讲座心得(篇3)

今天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共享法庭”的讲座,这是一种创新性的在线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讲座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共享法庭的信息,同时也认识到这种方式对于解决社会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共享法庭是什么?共享法庭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在线解决纠纷的平台。它依托于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作用,能够较为快速、简单和高效地解决民事、商事、劳动等各类纠纷。在传统的法律诉讼中,申请人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律师,整理案件材料,进行庭审等一系列流程。共享法庭则能够显著地缩短这个过程,让双方当事人在在线平台上很快地达成和解。这种方式既方便、快捷,也能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成本。

其次,为什么需要共享法庭?共享法庭的出现源于对传统诉讼方式的不满。传统的方式需要很长的时间和高额的成本来解决一件案件,而共享法庭能够很快地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越来越快,时间和精力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共享法庭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再次,共享法庭的优势是什么?共享法庭可以快速和高效地解决争端,降低成本。比如,在一个商业争端中,如果选择传统的诉讼方式,需要聘请律师、进行庭审等一系列流程,费用非常高昂。而在共享法庭上,仅仅需要花费一小部分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更快、更高效的解决方案。此外,共享法庭还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平台上的解决方案是由多名仲裁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制定,确保了解决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另外,共享法庭还具有便捷性和安全性,可以让双方当事人避免互相攻击和威胁的情况,保证了解决方案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最后,共享法庭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作为一种新型的在线解决纠纷方式,共享法庭在未来的应用领域将会更加广阔和深入。在商业争端、网络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都能够得到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国际纠纷中,共享法庭的优势更加明显。通过共享法庭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化解纠纷,还能够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总之,共享法庭是一种十分值得推广的新型解决纠纷方式。它能够提高解决效率、降低成本、保证公正和便捷,并且能够有效地解决各种争端。我相信,在不断地创新和前进中,共享法庭一定会成为解决纠纷的主流方式,在法律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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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内心深处往往清藏着众多观念,我们何不顺序地撰写一份心得感悟。在分享个人的心路历程时,可以融入活动的实际情况。编辑在此察觉到“法律教育讲座心得”这篇文章有着极高的阅读价值,我们诚挚地邀请您访问此页面!

法律教育讲座心得 篇1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有人说教师是春蚕,孜孜不倦;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人们给予教师信任之时,也说明着身处这个行业中的我们所要肩负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收益颇丰,亦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的思想和心灵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涤,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这群教育工作者指明了目标,端正了方向。

关于此次学习的感受和体会,总结观点如下:

一要有高涨的工作热情。许许多多成功人士的经验告诉我们,成功取决于积极主动的心态。而教师的积极情绪、主动心态更是身心健康的一种内驱力,能促使我们积极向上,不断进取。不仅如此,教师的良好心态还能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影响,促进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最终达成教育教学目标,并形成良性循环。反之,如果教师做事懒散,处世消极,那么,势必会使祖国的花朵耷拉着脑袋,打不起精神,自然也不能很好地茁壮成长。

二要有养成宽容公正的爱心,这是教师对待学生的核心原则。教师必须学会宽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我们所面对的是涉世不深、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孩子呢?严是一种爱,宽容也是一种爱。宽容是一种信任,是一种激励,更是一种仁慈。它能温暖滋润学生的心田,开启学生的心灵,给学生以安慰和力量,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教师还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接受所有的学生,以平等的眼光看待每一个学生,注意时时处处在细节中体现出公正的意识。

三要能无私奉献,关心每一位学生的成长。一名教师应该对学生无私奉献。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是教师正确处理与自己直接服务对象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爱更困难。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育爱,作为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普遍、持久而又深厚的爱,其内涵极为丰富,既包括要求教师精心热爱学生,又包括要求教师精心教育学生。

通过此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更加清醒的认识了自己,并深感自身之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努力把祖国的花朵们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

法律教育讲座心得 篇2

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制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而对于我们小学生,是走到的殿堂的梯子。法制教育是不可忽视的。所以,学好法制教育就是学会做人,它教会我们遵守守则;它教会我们不要迷恋电子游戏机;它教会我们不吸烟;它教会我们不喝酒;它教会我们不打人;它教会我们不小偷小摸。

今天下午第二节课,学校组织了法制讲座活动,我受益匪浅。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5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吸毒、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xxxx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当场抓获。刘某锒铛入狱。

听了这次讲座,我深刻地明白了不能冲动、不能不懂法、更不能不守法。我国每年有15万左右18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不知把多少花季少年送进了少管所、工读学校,或许有人认为,反正未成年人犯了法会从轻处罚而无所谓,但是可曾想到这会使多少父母悲痛欲绝,给多少家庭蒙上了阴影,有的简直是对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呀!我们这个年龄段是最危险的年龄段,易违纪、易上当受骗、易掉以轻心等,若不严格要求自己,学会保护自己,则易造成违法甚至终身遗憾的犯罪行为现在青少年犯罪率明显升高,就是由于我们遇事不冷静,心灵不成熟,判断能力弱,防范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等造成的。

我们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法律教育讲座心得 篇3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特意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是意义重大。

这堂法制教育课里面讲了很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案例,围绕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各方面原因展开论述,使同学们更好地认识青少年的犯罪心理。

家,是青少年第一个影响最深的地方,有的父母忙于工作,疏忽了对子女的照顾。因此,他们胡乱结识朋友,到处留连,自甘堕落;甚至为了引起父母的注意,希望父母能关心自己,不惜一切,又偷又抢,坏事做尽……

学校,是第二个影响青少年的地方。例如,一些青少年因为和同学一时怄气,就影响了彼此之间的友谊,还很容易导致心灵或肉体上受伤。又例如某某同学被老师批评了一顿,如果接受不了,就会怀恨在心,便处心积累想谋害老师。罪恶,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一些不经意的事情中造成的,缺少了胸襟,那么,你就会成为罪恶的“猎物”。

第三,便是自身原因。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就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法律教育讲座心得 篇4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

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3、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某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5、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有:

1、暴力伤害――最常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

呼和浩特市某中专学校一名16岁男生为了一个小小的误会,用刀捅死了自己15岁的同宿舍同学。本市一中初中学生迷恋上网游戏,被妈妈阻止;在网上招来另一未成年学生做杀手,在家中把亲生母亲残忍地杀死。

20xx年10月下旬,在广东某中专学校举办的一场普通篮球赛上,因为发生碰撞竟导致百余学生集体群殴。据报道称,打人者臂缠红布统一着装,拿着削尖了的铁管和西瓜刀大打出手,激烈殴斗的场面惊心动魄,致使两名学生重伤。《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看如下报道题目:“只为‘解恨’,14岁少年残忍杀害12岁女孩”、“‘看黄片’少年中毒,起歹意奸杀母女”、“11名中学生成摩托大盗”,等等。真让人触目惊心!

王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xx年5月15日下午,他在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黄某即向黄某索要香烟,黄某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王某便觉得黄某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黄某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黄某不给,王某便一拳往黄某腹部打去,当黄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黄某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2、“拗分”是近几年来在问题青少年群体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在学生担心的“校园暴力”中,“拗分”排在了最前面的位置。

所谓“拗分”就是校外闲散青少年和校内高年级的同学直接向青少年索要财物,这种现象最常发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或者假期里。电脑房、游戏机房也是“拗分”经常发生的地方。更让人担心的是,不少学生小的时候有被人“拗分”的经历,到了高年级自己就变成对师弟师妹“拗分”了。这就是从被害者变成害人者甚至犯罪分子了。

“拗分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性质是敲诈,甚至是抢劫。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很多都是结交了不良少年,参与“拗分”,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

3、盗劫――青少年犯罪又一常见形式

偷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是青少年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一种常见行为。任其发展会成为习惯,甚至导致犯罪,很容易扩展并发展为其他类型的犯罪。

本市一重点中学高三学生偷盗1万元,大学上不成,换来牢狱之灾。

本市一初中学生为了上网,从开始的小偷小摸发展到团伙盗窃,数目巨大。

本市一初中女生为了赶时髦,从家中偷钱,她的母亲报警,公安机关破案后,找到她,她竟然说自己拿的是家中的钱,没什么错误。

初中生中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本罪已满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吸烟、饮酒的;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逃学、夜不归宿的;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吸食、注射毒品的等。

二、——慎重交友,拒绝不良交往,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

案例: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首先是交友要慎重,拒绝不良交往。不良的交往会成为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不良交往往往是有劣迹、不轨行为或不良品行的青少年结合在一起进行不良的社会娱乐活动,他们逛街、下饭馆、抽烟喝酒、打牌跳舞、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追求低级趣味等等,同时社会上一些有前科、有劣迹的成年人利用青少年好奇心强、社会经验缺乏、辨别力、控制力薄弱等特点,以物质引诱、暴力威胁等方式,传播犯罪思想,教唆作案手段,以使青少年误入歧途。有不少青少年正是由于不良交往,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如,学生吴某,初中毕业后在舞厅跳舞时认识了曾犯过盗窃罪的罗某后,一来二去,二人搞得火热,罗某便向吴大谈“盗经”,说作案时如何刺激,如何过瘾,最终吴某在罗的教唆下走上了盗窃犯罪道路。被判刑八年,葬送了自己的前程。其次是尽量避免涉及成人娱乐场所,避开不良环境的影响。目前我市成人娱乐场所如歌舞厅、酒吧、迪吧、网吧比比皆是。由于涉足成人娱乐场所的人员成分复杂和流动性大,许多违法犯罪人员混迹其中,寻衅滋事,青少年在这样的场所很容易受腐蚀。“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一定要远离这些娱乐场所,交友一定要慎重啊。

法律教育讲座心得 篇5

xxxx年5月23日,临高县全体中小学教师在县委大礼堂进行《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教育》全员培训。听了韩小雨副处长的一天的讲座,受益匪浅。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深深体会到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二、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教师的道德是教师的灵魂,师德是教师职业理想的翅膀,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育苗有志闲逸少,润物无声辛劳多”。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这是师德的首要条件。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朱小曼曾说:“离开感情层面,不能铸造人的精神世界。”是教育,首先应该是温暖的,是充满情感和爱的事业,教师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爱需要教师对学生倾注相当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将教学中存在的师生的“我”与“你”的关系,变成了“我们”的关系。爱使教师与学生相互依存中取得心灵达到沟通,分担挫折的烦恼。和谐的师生关系,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强劲动力。爱生是衡量一个教师师德水平的一把基本尺子。爱是一门艺术,能爱是一个层面,善爱则是另一个层面。作为教师,因此,教师要做到能爱、善爱。要爱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每一微小“闪光点”,要爱他们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要爱他们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能动性;要爱他们成长过程中孕育出来才一串串教育劳动成果。“爱”要以爱动其心,以严导其行;“爱”要以理解、尊重、信任为基础;“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

“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上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在我教学低段的这几年,经常会遇到他们急着上卫生间而没带面巾纸,或者是在冬天挂着鼻涕而不知道去擦,我总是递上纸巾,急他们所急,天气转热后,我包里总是放着一瓶清凉油,以方便学生被蚊子咬后及时擦上。这些虽然都是举手之劳,但他们,特别是后进生,因此会对老师心有感激,做作业也不拖拖拉拉了。作为后进生,教师更有必要帮助他们走出自卑怯懦的困境,恢复他们的自信。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孔子书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重要视孩子的行为习惯,教授做人的道理,“要立业,先树人。”学生时代是世界观、品质、性格形成阶段,在他们的心目中,教师是智慧的代表,是高尚人格的化身。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对他们的精神世界起着无声无息的作用,就好比一丝春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因此,教师一定要用自己的模范作用,为学生树起前进的旗帜,指明前进的方向,点燃他们心中的火种。教师不仅要有做人的威望,人格的力量,令学生所敬佩,还要以最佳的思想境界,精神状况和行为表现,积极地影响教育学生,使他们健康成长。

三、要乐于合作,善于合作。

现代教育是一种集体协调性很强的职业劳动,教师的工作需要竞争,更需要合作。竞争促进了教育发展的繁荣,为教育增添了活力。但教师又要乐于合作,善于合作。学生的成长和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决不是一个教师的劳动成果。教师只有善于处理好教师于教师之间,教师与家长及社会积极力量的关系,才能减少教育过程中的内耗,从而形成取向一致的教育力量。教师的劳动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效率,因此,教师的团结协作精神也是当代师德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之一。

我们常说:“一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工作是辛苦的,教师每天都进行着大量的平凡琐碎的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管理班级……但是,我们应该立足现今,着眼未来,以苦为乐,甘于寂寞,勤勤恳恳。教师是“辛勤的园丁,”教师是“燃烧的蜡烛,”教师“人梯”……教师的工作就是奉献,让我们牢记学无止境,为人师表,让我们用行动去播撒爱,让我们用爱去培育心灵,让我们站的新的历史高度,在教育、教学的工作实践中,用高标准的师德观念,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素质,让我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发挥出不平凡的力量。

法律教育讲座心得 篇6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事内容曲折,感人至深,发人深省,心得体会《小学生法制教育心得体会》。一位十四岁少年因家中贫困被迫缀学,整天闲在家中无所事事,渐渐地就染上了赌的恶习,最后为了还赌债,竟失手杀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看了这部影剧,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是啊,现在青少年犯罪记录高得吓人,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航天载人飞船刚刚飞入太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怎么不让人忧心如焚呢?在我的身边也发生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我的一位堂哥刚满十六岁,学习成绩很不错,但一批毒贩子却盯上了他,假装和他接近,逼他吃海洛因,结果害他染上了毒瘾,从此再也没有心思去读书了,犯瘾时,他要用钱去毒贩那儿__,渐渐地一发不可拾。钱始终会用完,于是他向父亲要钱,父亲知道他是个好孩子,所以每次都给他。慢慢地父亲开始怀疑,直至最后不给他钱,他只好一直欠着毒贩的钱,有一次,毒贩对他说:没钱别担心,你如果愿意,我帮你。于是毒贩让他看准名牌轿车就和兄弟们一起抢它一把,这样就不用他还钱,还给他海洛因,被逼无奈,他趁四周无人,和毒贩们进行抢劫,没料当场就给警察逮住了,抓进了少教所,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显示,青少年犯罪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学校在这方面狠抓宣传力度,专门请一些法律专家来为同学们开座谈会,每星期上一节法律课,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组织学习出一些专题手抄报,写有奖征文,开展主题班会;学校广播也向大家介绍法律知识;老师也带我们去参观了监狱。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律教育讲座心得 篇7

最近几天g20的消息席卷了杭州的各个角落,最热闹的还应该是网络上的传播关于安全教育的**在各个**的站面都被法律教育**占满了。

我一时去兴,进去了当时浏览量100多万的一个**。只有五分钟,但它给了我很大的震惊。**里前段放着一张张令人吃惊的**——不管是乡村还是游泳池,都有着因游泳而死去的人,大多还是在上小学的孩子。

就这样,在聒噪的夏天里悄无声息地走了。在这之后,陆续呈现了字幕,这是对夏天以来各地对游野泳而死去生命的记录,还有些没有被记录上的。“一天就死十几个人?

”我心中发出感慨,“那么这国家不得衰败?”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国家在很早以前就发出了通知:关于不要在非正规营业与路边小河游泳的报告。

显然,这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之后,**又实行了其它预防措施,例如:在一些较深的小河边围上栅栏,并且出版了许多关于安全教育的书等等。

这些工作没有白费。因游泳而丧生的人数大大减少,但仍然不够。然后,他们又开始工作了。这次,他们融入群众,了解群众对溺水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很快,学校开始了安全教育讲座活动,演示了溺水时的正确呼救;许多**上也多了许多**——指导人们在遇到溺水时,正确面对方法。

并且还有由老师指导我们如何现场抢救溺水昏迷人的方法······这次工作很成功,因为在一些论坛贴吧里,可以看见人们都在上传**防溺水的教育**,这是对那些辛苦的工作者们最好的点赞了。我想,如果在之后的哪一天,我也遇见溺水事故,不会看着眼前奄奄一息的病人而束手无策,应该是尽着自己的知识与努力,为他争取着生命的那一刻希望。

安全小报

法律教育讲座心得 篇8

今年我校请来了温州市公安局洪殿派出所民警黄挺超警官来给我们开了一个“法制知识讲座”听完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法律,听起来虽觉得离我们很远,但它实际就在我们的身边,而且无处不在。

今天黄警官给我们讲了不能做的事情、小学生应该学习的法律规章等严肃而又重要的知识,我也终于知道了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律。最后黄警官给我们提了一点法制小建议这次讲座就愉快地结束了。这次的讲座对我来说终身受益。

人生如同一张白纸,我们的成长过程就是在给这张白纸着色的过程,我们走的每一步都会留在这张人生的纸上。有的人留下的是一张色彩斑斓的纸,上面满是绚丽的图案;有的人留下的则是灰暗一片;更有的是还没来得及在这张纸上添满色彩,这张纸就早早飘零!这个讲座对于我们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们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们会一直受用!

遵纪守法的道理人人都懂,法制教育更要潜移默化地从青少年身边的事件起,从他们身边的事做起,通过科学全面的法制教育增强有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守法用法的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向上的法制环境。

法律教育讲座心得 篇9

我们身边的诱惑无处不在。

网吧。

事后,小新的爷爷说、游戏机。

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垃圾文化……它似一座泥潭,一但陷入。

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便无法自拔,就去翻;它似一把匕首,一但插入。

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便血如泉涌。

因此,我们一定要对身边的不良诱惑说:“不!”!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

事后。

仅仅几天后。

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

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

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

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

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

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我们一定要对身边的不良诱惑说:“不。

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

“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

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

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法制教育学习体会大千世界...

法制讲座心得(汇集五篇)


怎样才能写出一篇优秀的心得体会呢?当我们对人或事有自己的看法时,有时候将自己内心的想法记录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简练结构清晰,今天推荐一篇网络文章介绍的是“法制讲座心得”的相关内容,希望您能够从这篇文章中获得收获别忘了收藏!

法制讲座心得 篇1

我们的学校召开了一次法制讲座,从讲座的开头到结尾都有充满深刻意义的案例和总结,总之,在这次讲座中,我受益匪浅。

大多数学生认为自己还年轻,谈不上法律,也不需要了解这些知识,其实他们不是。我们青少年是更应了解法律知识的,这样才不会无意间触犯法律或受到伤害时不知如何拿起法律的**来保护自己。因此,这次法律讲座是非常必要的。

杨律师向我们讲解了许多经典案例,以及与中学生日常生活各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过,我认为给我感触最深的则是异**往问题。

早恋是中学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实,对异性有好感是正常的。随着正常的发展,我们也逐渐进入青春期,因为对某一领域的认识开始增强,所以异性恋者有好感是正常的。但是,我们现在应该集中精力学习,努力学习,保持异性之间正常健康的交流。

首先可以说,我们现在的主要经济**都是靠父母供给,这样一没资本,二没经济**,谈感情是十有**不会成功的。其次,俗话说:“人外有人,天外有天。

”人才之外还有人才,在今后的交往中,才色辈出的人可谓之数不胜数,何必在一棵树上吊死,如此目光短浅呢?因此,现在谈感情是幼稚的、不理智的。此外,我们还要多有自知之明,珍惜生命、健康,不自作多情,为了一点点小事或感情方面的事大打出手,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劳精伤神不说,还有害于我们的健康,严重时,甚至威胁到我们的生命。

有了上述观点,就可以得出另一个观点:我们离犯罪还有多远?在正常情况下,当他人不情愿时,无论是抢劫还是分享赃物;抢到了还是没抢到;货物价值高低,构成犯罪。一经发现或抓获,将依法处理。

事实上,我们应该远离犯罪,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了不正当的感情而犯罪是毫无价值的。

杨还解释了各种问题,如网络游戏、交通安全问题、毒品问题等,这些问题不会一一列出。

这次的法律讲座让我学会了很多有益今后为人处世与异**往的方法,也让我懂得了更多与我们年纪相符的法律知识。

法制讲座心得 篇2

召开安全法制教育讲座,是我校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举措。5月18日下午,我校邀请了莎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努尔买买提江同志。他来我校为部分师生作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讲座。在讲座过程中,努尔买买提江同志为了进一步深化学生们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能力,他利用宣传板报,以提问学生,奖励学生等方式,有趣地讲解交通安全法制知识,提高学生们学习对交通安全法制知识的热情和兴趣,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教育氛围,圆满完成了本次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讲座。

我们高一年级政教组长在致辞中讲到:召开安全法制教育讲座,是我校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举措。成立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督查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了交通安全事故紧急预案处理办法,督查小组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为了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一个学生的心里,学校利用板报、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并开展主题队会、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主题道德实践活动,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教育氛围。在全体老师和同学的共同努力下,在过去的一年里,确保了无一例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全体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法制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继续实行教干、教师值班制度,提前到岗,对学生的课间活动、重点安全部位进行督查,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付出很大的努力。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常深入学校,了解法制方面的教育情况,到学校外围看一看,了解学校周边的交通法制环境,如发现问题,立即向上报告,及时整改,为附小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治安环境尽一点力。

活动意义:安全重于泰山,安全在于防范。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中,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开展好此项工作,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短短的一个小时的讲座,师生们受益匪浅,明白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增强了师生们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法制讲座心得 篇3

听了尹警官的法律讲座,我感触良多。我真的觉的法律就在你我身边。它是看不见的,但它一直制约着我们的行为;它是无形的,但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同时,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发展,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也逐渐渗透到校园中,来到每个学生的身边。

作为社会主义的**人,同学们必须做到知法守法,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培养良好的法律品德,提高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就业压力的增大,渐渐地,流入校园里的一些虚假繁荣与浮躁让有些学生开始变得急功近利,丧失理智,偏离了正确的价值取向。面对物质的**,有些人动摇了,变得不能自觉地控制自己,他们忘记法律的存在,用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与需求,同时也在宣泄自己的不满,因而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也随之多了起来。

俗话说的好:写字有书法;弹琴有指法;绘画有画法;家庭有家法;国家有国法。一切有法皆可依,没有规矩怎能成方圆?

因为有了各种法律,国家才能安定祥和,家庭才能和谐,我们才能在和平的环境中实现事业和未来。

今天看了一部话剧,讲的是一个年轻人不学无术,对自己的行为肆无忌惮,藐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结果碰得遍体鳞伤,失去了朋友,失去了亲人,只能在高墙内铁窗下流下悔恨的泪。这个故事让我深刻反思:这个年轻人,和我们一样,有着同样的花儿,有着更好的未来,还有结果?

是他美好的青春只能在铁窗中度过,造成他误入歧途的主要原因就是不懂法,我们中职学生应该努力学习各科知识,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掌握各种技能,学会各种法律法规,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在法律的指导下健康成长。

那么,我们如何努力成为一名守法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呢?我想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古人云:"不依规矩,无以成方圆"。

英国著名文学家莎士比亚说过:"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梯",我们要实现心中的理想,就应该时刻不忘记纪律这一"阶梯"。

2、要做到学法、懂法。英国著名思想家温斯坦莱说过:"假如有很好的法律,但人民不了解它们,这对共和国来说就像没有任何法律一样糟糕。

"我们学生正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想不走错路,必须铺设好自己的人生轨道,这就是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否则,便会因为不知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自身的修养,即戒“贪”、戒“奢”、戒“惰”和戒“散”。

我想如果你能做到以上几点,那么我们就可以了解法律,了解法律,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风筝因为有了线的约束,才能飞得更高更远;国家因为有了法的约束,才能和平稳定,发展昌盛。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法制讲座心得 篇4

【篇一:听法制讲座有感】

周一下午,我们学校特地邀请陈校长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有趣的法律教育课。我们受益匪浅。

所有这些典型的例子都让我们知道我们这个年龄的学生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

在我们身边,有些学生总是犯错误,从不改变。认为:自己不是杀人放火,小错怕什么。

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和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

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改正缺点,那些坏习惯就会根深蒂固,变得越来越严重。最后,我们将走上犯罪之路。

犯罪程度是几年,数十年甚至一生的破坏。最宝贵的是生命。生活是美好的。如果你在那阴暗潮湿的监狱里度过,有多少美好的时光被浪费了。不仅他的心会留下伤疤,他的父母也会担心。

我们要树立法律意识,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

这次法制讲座给我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政治”课,使我们深深感悟到遵守校规的重要性。为了我们的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未来,从现在开始,严格要求自己,改掉坏习惯。

【篇二:听法制讲座有感】

周一下午的第二节课上,学生们带着椅子来到操场听夏科长的法律讲座。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将面临许多选择。当你不知道该为他做什么的时候你会怎么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选择错误的方式是因为他们不能判断是非。

首先,夏科长给我们讲了举行“法制讲座”的原因是最近几年未成年儿童犯法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多,导致这些人犯法的原因是他们还不知道那些事是犯法的,其他人看见了也不制止他们。

接着,夏科长开始讲述一些案例,其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案例是这样的:有一个人因为摔了一跤,脑子出了点毛病,到了十六岁便不去上学,也不出门,整天呆在家里看电视。有一次,他在电视上看到消防车灭火。他非常喜欢消防车,但电视上不常**。他想亲自去看消防车。

这个念头越来越强烈。有一天,他终于忍不住了,就走出家门,那时候每户人家门前都堆着很多干草,他就点燃了那些干草,但是村里的人自己把火扑灭了,他没能看见消防车。第二次,他把火烧大了,还烧了一台洗衣机。他如愿看到了消防车。

警察来抓了他,其中的一位就问他:“你为什么不跟父母说你想看消防车呢?也许他们会带你去消防队。

”他说:“我平时从来不和父母沟通,所以不会跟他们说。”听完了这个案例,我想:

我们必须多和父母沟通。如果有什么东西不能埋藏在我们心中,我们应该告诉我们的父母,也许他们可以帮助你解决它。

最后,夏警长又讲了未成年人要做到的十点要求和三要、三不要,便结束了“法制讲座”。听完了这次法制讲座,我思绪万千,俗话说的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我们不能从小就养成小偷小摸的习惯,那样长大了便改不了了,遇到什么事情要跟父母商量,不能用偷抢等犯法的事情解决。当你看到有人做了违法的事情,你应该及时制止他们,并告诉他们这样做的后果。你不能凭自己的脾气做事。我们不应该进入非法经营场所,宣传更多的法律知识,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篇三:听法制讲座有感作文】

下午,在学校图书馆前我们学校党办室、团委、保卫科共同组织了一年一度的法制教育报告会,听过法官的报告和校长的谆谆教诲,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

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应该学习、理解和遵守法律。不去触犯法律,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国家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都要严格遵守。

我们学校也有许多违反校规的行为。例如,同学之间因为口角而发生争执,造成打架斗殴的事件。个别同学有迟到、早退和旷课的现象等。

针对这些现象,学校领导制定了相应的校规,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我们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学生不与社会上的人接触,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是健康学校的学生。我们学习医学知识。今后,我们的工作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关爱病人,要认真负责,端正态度,病人的生命与我们息息相关。在我们工作时,不要擅离职守,不然造成的后果,将会让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会给病人及其家属带来一定的伤害。

我以前听说过青少年犯罪。例如,在校的学生因受不了来自家庭和学校的压力,去网吧上网打游戏,长期下去,没有资金**,从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也有的青少年,因染上了毒品,没有资金也同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这样的案例很多,说明了他们法律知识的匮乏,也告诉我们学习守法的重要性。

我们都是花季少年,前途一片光明,而一旦触犯了法律,我们不仅仅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更加伤害了疼爱自己的父母、亲人和老师,对社会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年轻的朋友,我们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仅要保护自己,还要保护他人。

【篇四:听法律讲座有感】

星期一下午第三节,孙律师到我们学校开法律讲座,他用自己多年的见闻,举了许多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活生生的例子,使我们受到很大的教育。

听了讲座后,我认识到,凡事都是由小变大,积少成多。一些人从小犯了小错误不及时改正,长大了就会犯罪,身上的坏毛病不改,日久天长坏毛病就越来越多,想改也改不了了。由于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再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引诱、教唆,现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青少年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作为中学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依法自律,依法律己。法律提倡的积极做什么,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不吸烟、饮酒、打架、赌博、吸毒、不进入商务舞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二是要正确对待家长和学校教育。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是有价值的,但不应反对对未成年学生的正确教育。一些初中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

如果家长和老师不接受正确的教育,很容易偏离生活方式。

第三,要勇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要学会保护自己,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是为了维**律的尊严。

孙律师的演讲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们都是花季少年,前途一片光明,而一旦触犯了法律,我们不仅仅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更加伤害了疼爱自己的父母、亲人和老师,对社会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年轻的朋友,我们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仅要保护自己,还要保护他人。

另外,我还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网络无处不在,许多家长“谈网色变”,其实网络对中学生的帮助有很多:它可以开阔视野,给学习、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加强对外交流,给我们一个新的交往空间和一个相对宽松平等的环境;促进中学生个性发展,为创造性思维提供营养;拓展中学生的教育空间,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然而,互联网的弊端不容忽视:

网络信息的丰富易对中学生造成“信息污染”,这些不良信息对于是非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的中学生来说,难以抵挡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

总之,网络社会已经悄然而至,我们既不能因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对中学生发展的巨大正面作用,而忽视它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也不能因为它的负面作用而敬而远之。要加强对中学生上网的研究,探索新情况,创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增强中学生上网的有效性。

【篇五:听法制讲座有感】

“学校要举行法制教育讲座了!”听了这件事我先是十分高兴,后来便起了疑问:法律不是大人的事吗?

和我们小孩有什么关系?这次举行讲座的目的又是什么?在这一系列问题的驱使下,我决定明天听这个讲座并解决这些问题。

很快,学校举办的讲座就要开始了,天父也在美容。太阳被云覆盖着,云一点也不热。我和同学们带着小凳子和笔记本快乐地来到操场,讲座开始了!

主持讲座的是万警官。在她的演讲中,我了解了什么是犯罪,青少年犯罪的危害,以及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而开始的疑问也就就此化解了,原来法律是每一个公民都因该遵守的,就像我们平时所讲的“规矩”,违反了“规矩”当然就要受到“惩罚”喽。

当然,我们小学生也不例外。学校举行这次讲座的目的就是要让我们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懂“规矩”守“规矩”的好孩子。

知道这一点,我并没有因为想更多地了解法律而放弃。万警官讲述了一个又一个青少年犯罪不争的事实,让我了解到犯罪的不仅仅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也有犯罪,听了这话,我决定不能向他们一样误入歧途,遵纪守法。

很快,讲座结束了。虽然只有40多分钟,但还是给了我足够多的时间。听完讲座后,我受益匪浅,自己平时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增强判断能力,这次讲座还给了我许多的启发,我会一直受用。

法制讲座心得 篇5

5月7日下午很特别,又很感动。特别的是第二节课我们在听广播。感动的是法制副校长郝文香给我们讲的一些感恩故事。

“叮铃铃,叮铃铃”上课了,品德老师还没来(因为是品德与社会课),班主任老师却来了。正在同学们议论纷纷时,班主任解释到:“同学们,这节课由法制副校长为大家讲法制教育。”话音刚落,郝校长便开始广播了。

我从头到尾一直在认真听着,也一直被感动着。当我听到大地震时,一位母亲的血被孩子喝光而死去时,热泪涌上我的眼眶。事情是这样的:在汶川大地震中,大地颤抖,房屋倒塌,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被压在了房屋下,孩子三天没喝水了,又饥又渴,于是母亲把手指咬破,让孩子喝自己的血液。当营救队员赶到时,孩子们都得救了,而母亲却失血过多去世了。多么伟大的母爱啊!

还有一件事,事情是这样的:一位老师带领学生去郊游,过马路时,一辆卡车迎面冲过来,眼看就要撞着学生了,老师勇敢地推开了学生,自己却被撞飞20多米远,离开了人世。

通过郝校长的法制教育课,我们应该体谅老师,感恩母爱。

法制讲座心得 篇6

本周,以素质教育为重点的逸夫小学又组织了一次法制教育主题活动。星期二下午,临近第三节课,学生们走进大多数**教室,手里拿着笔记本,谈笑风生。原本空旷的大多**一下子挤满了人。

我坐在中排,还算前面。我对法律很感兴趣。学校能安排这样的活动对我真的很好。一阵优美的铃声响过之后,一位穿着黑色正装的年轻阿姨走到了多**讲台前,自我介绍说她是本节课的主讲人——来自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的赵哲含,她这次主讲的题目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自我保护》。

我们热烈鼓掌欢迎赵阿姨。随后,赵阿姨打开了她的笔记本电脑,通过多**的大屏幕向我们介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种种原因和过程,这总的能概括为一道算式:“14—17周岁+8种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犯罪”。

赵阿姨的讲课风趣幽默,引人入胜,不知不觉中连同学间吵闹的声音也没有了,几乎所有的同学都在认真听讲、做着笔记。赵阿姨也为我们准备了一些她近年来处理的案子。为了保护罪犯的隐私,赵阿姨还小心翼翼地把大家的名字改成金庸的性格。

在案例的最后,总是有一些技巧。那看似奔放的生活,其实有许多遗憾的泪水;那句看似简单的话,其实蕴含着很多人生哲理。最后,我不禁再次思考:

为什么总有那么多人走在永不归来的路上,为什么总有那么多的悔恨之泪?希望经过反省,浪子可以回头。

法制讲座心得 篇7

幼儿园的时候 ,老师就告诉我们:“好东西要和别的小朋友分享,别人的东西不能偷偷的拿。”其实,这些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极简单浅显的道理,是终身受益的。人生要学会的第一课就是该如何做一个有道德,守法的人,否则,一切都是妄谈。

听了张爷爷关于法制教育的讲座,一件件血淋淋的案例不禁让我心头颤动,让我们再次清醒的认识到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人生漫漫十几年,关键的就是那几步,一步错,可能就会“一失足成千古恨。”我们都是阳光焕发的青少年,若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那该如何的后悔莫及啊。

社会发展的同时,青少年犯罪的数目也在持续上升,有越来越多的祖国的希望误入歧途,让我们感到忧心忡忡。偷窃罪,抢劫罪,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这些字幕让我感到陌生,冰凉。“人之初,性本善”,每个人都拥有美好,善良,纯洁的心灵,只是由于后天的因素让有些人的心灵浊化,慢慢偏离人生正确的方向。其实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知识,提高素质的净土,而青少年犯罪的事例频繁发生再次提醒我们要切实加强学生法制观念的教育。就像张爷爷所说的,要让青少年找到自己的仁爱之心,恻隐之心,容忍之心,在犯罪的转角,请慎行,偏离了角度,就会坠入犯罪的深渊。

也许好多人在犯了罪之后,都忍不住说当时太冲动了,但是又有什么用呢?错误一旦酿成,即使付出十倍,百倍的悔恨,也弥补不了。所以,冲动不是理由,我们该真正认识到自己对亲人,对周围的人的重要,珍爱自己的生命,也关爱他人的生命,能控制自己的冲动的悬崖勒马的幸运。

身边不乏因冲动造成伤害的事例,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为了逞一时之强,为了朋友所谓的“义气”而冲动,明明知道那样做会造成伤害,明明知道这样的行为不对,明明知道那是危险的,却还是做了。冲动,真是可恶。我们该牢记,别被冲动征服,去犯下让自己后悔的事,但冲动的时候,请试着多想一秒这事情是否会让自己后悔,请试着多想一秒正气与义气的区别,请多想一秒身边关心你的朋友,也许,会让自己恍然醒悟。

遵守法律不是口号,不是标语,而是关系到我们生命安全,健康成长的实际行动。犯罪呢?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会让我们流血流泪。人生宝贵,请珍视。犯罪边沿的道路,请千万慎行!

法制讲座心得 篇8

为进一步保护社区青少年身心健康,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丰富青少年的学习生活。12月14日上午,我们学校请来了洪殿派出所的黄警官给大家做了一个《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专题知识讲座》,为全校同学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

针对目前社会出现的青少年犯罪现象,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兼备的青少年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对此,在教育上,黄警官从法制教育的意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做了生动的阐述,并通过旁征博引,列举具体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刘备临死前对刘禅说的话,授老师做了深刻的解释,教育我们不要走上歧途。

授老师的法制讲座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加上他风趣幽默的论述和具体生动的事例引起了在场青少年的极大共鸣,让大家增长了知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法制讲座心得 篇9

人生如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在白纸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绚丽缤纷;有的却是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这张纸就不在了!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讲座,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意义重大。

当天下午,在学校的绿茵场上,席地而坐听人民警察为我们讲解什么是法律。讲座上讲述了关于青少年犯罪和犯罪的动机以及青少年犯罪的过程。既拿了身边同学的事例分析,又为我们讲述了发生在近期触犯法律的事。有为钱不惜铤而走险去盗窃的、有为了一点小事大打出手的、更有甚者为了“情”而去杀人。正值风华年少的他们,却失去了自由,变成了囚犯。只因为这一时的冲动,却葬送了自他们美好的青春。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为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听完这次讲座,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直受用!

法制讲座心得 篇10

这个星期,我们注重素质教育的逸夫小学,又组织了一次关于法制教育的主题活动。星期二下午临近第三节课时,同学们都手捧笔记本,有说有笑地走进了大多媒体教室。原本空旷的大多媒体一下子挤满了人。

我坐在中排,还算前面。我本身就对法律很感兴趣,学校能安排这样的活动,真是合我胃口。一阵优美的铃声响过之后,一位穿着黑色正装的年轻阿姨走到了多媒体讲台前,自我介绍说她是本节课的主讲人——来自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的赵哲含,她这次主讲的题目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自我保护》。

我们报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赵阿姨。随后,赵阿姨打开了她的笔记本电脑,通过多媒体的大屏幕向我们介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种种原因和过程,这总的能概括为一道算式:“14—17周岁+8种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犯罪”。赵阿姨的讲课风趣幽默,引人入胜,不知不觉中连同学间吵闹的声音也没有了,几乎所有的同学都在认真听讲、做着笔记。赵阿姨还为我们准备了一些近年来她经手办理的案子。为了保护案犯的隐私权,赵阿姨还细心地把每个人名都换成了金庸小说里的人物。

在案子的最后,总会写着一些小提示。那看似潇洒的人生,其实有着多少悔恨的泪水;那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其实蕴含着多少人生的哲理。看到最后,我不禁又陷入了沉思:为什么总有那么多人走上了一去不回的路,为什么悔恨的泪水总是那么多?希望经过反省,浪子可以回头。

法制讲座心得 篇11

上个星期五的下午,学校特地请了法制教育局的陈主任为我们举办了“法制讲座”,讲了许多有关青少年犯法的不良行为,从而教育我们作为一个小学生要懂得遵守学校的纪律,国家的法律,将来做一个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有用之才。遵守校规是我们小学生必须遵守的原则。

我们的社会属于文明社会,可是却总有不少的青少年做出一些违反学校纪律,国家法律所不容忍的事情,如:抽烟,斗殴,喝酒等,偷窃,抢劫,害人等等,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些行为将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抹灭的污点,并将伴随他们一生。

如今,许多不良青少年总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如吸毒、抢劫、盗窃等。当这些事情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例如:

报警等等。面对这些不良行为,我们应该理性地拒绝。远离这些不良行为,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好学生。我们在学校读书,要好好努力的学习,锁定自己读书的目标,不让自己对自己的未来迷茫,就像我们课文《落花生》中说得一样,要做一个对社会上有用的人。

自“法制讲座”后,我们要学会学法,守法,用法,创造文明的社会,从小事做起,从学校做起,形成一种文明的行为:思沉学习,制定目标,好好学习,将来做国家未来的栋梁。

四年级:张蕾

民法讲座心得(汇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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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心得(篇1)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讲座心得(篇2)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必要生活费用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以户的名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与其目的范围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设立中法人可以从事与其设立目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设立人应当对法人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后,设立中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应当依法设立自己的机关,法人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

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以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法人的财产承担。

法人以其登记的住所为住所,没有登记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因目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确定无法完成;

(二)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等。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营利性社团法人的下列登记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

(五)注册资本;

(六)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缴纳期限;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事登记簿记载有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利性社团法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二)年度报告中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

(三)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商事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合理信赖。

营业执照与商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商事登记簿为准。

营利性社团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营利性社团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营利性社团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营利性社团法人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设立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应当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本法所称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非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等。

成员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有权依法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成员,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理事会是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成员大会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

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社团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关。

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本法所称财团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宗教团体法人等。

设立财团法人应当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应当制定捐助章程,遗嘱捐助的除外。

捐助章程应当载明捐助目的以及所捐财产情况。

以遗嘱捐助方式设立财团法人的,应当指定遗嘱执行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主管机关指定。

财团法人应当依照捐助章程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依法行使捐助章程规定的职权。

财团法人的理事或者理事会,有违反捐助章程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应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宣告其行为无效。

捐助人有权向财团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查询,财团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财团法人违反捐助章程使用捐赠财产的,捐助人有权要求财团法人遵守捐助章程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助行为。

财团法人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捐助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依照捐助章程规定处理的,由主管机关划归与该财团法人性质、宗旨相同的财团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本法所称其他组织,包括合伙、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以其他组织以及其成员的财产承担。

其他法律对其他组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依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其他组织。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个人合伙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经营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一般包括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以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受。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入伙无效。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应予准许;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的经营出资,分享其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并在出资限度内分担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的,为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的事务,专由出名营业人执行。

第三人不得就出名营业人实施的行为直接向隐名合伙人主张权利。

隐名合伙人参与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的执行,或者有参与执行的表示,或者明知他人声称自己参与执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就合伙对第三人的债务与出名营业人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合伙人有权请求出名营业人于每届事务年度终了时,计算营业的利益与损失,支付利益中应归自己的部分。

合伙人以外的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明其为合伙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与该合伙进行交易的,该合伙人以外的人须对该善意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民法讲座心得(篇3)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讲座心得(篇4)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讲座心得(篇5)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讲座心得(篇6)

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个人信息、隐私权受保护,公序良俗、绿色发展成“硬法”……打开民法总则草案,处处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身影”。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篇贯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中国精神、中国文化、中国特色。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五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子女;

(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二十九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第三十条 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第三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和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有关人员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四)由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该自然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三十九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另行确定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一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向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者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四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任何一方不愿意自行恢复的除外;其配偶再婚的,夫妻关系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四十九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十三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四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十六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十九条 法人以登记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视为住所。

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条 法人在其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民法讲座心得(篇7)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制讲座心得集锦


在思考问题并有很多想法的时候,我们可以将这些看法总结出来。通过不断的思想总结,可以进一步提升自己,如何写心得体会呢?无论你身在何处“法制讲座心得”都能够给你带来力量和鼓舞,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法制讲座心得【篇1】

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心得体会篇3

为了能够构建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今天召开法制报告会,我认为很有必要。这对提高未成年人思考道德水平和法制责任,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维护,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学生,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让法制走进校园,这对于建设和谐平安校园,改善校园环境,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浓烈氛围,为我们绿春教育的良性发展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今天,我要讲三个问题,一是对未成年犯罪有关的法律给大家作一下简要解释,使大家明确应该如何遵纪守法;二是简要分析目前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引起大家高度重视;三是要向同学们提出一点希望,希望同学们立志成材。

一、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法律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十六大、十七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的有机结合,这就是说,只有依据法律、依靠崇尚品德的人才能治理好国家。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生活在法制氛围中。

法:是体现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判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自建国以来,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各种法律

法规相继出台。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也基本得到完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又于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11月1日实施。

这部法律的颁布,预示着我国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今天第一个问题就是针对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大家探讨。

法制讲座心得【篇2】

听了一节生动有趣的法制讲座,我们可谓是受益匪浅。

一个个典型的实例,让我们了解到那些与我们年龄相仿的青少年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我想,造成他们现在的样子,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差,总认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到弄得不可收拾才反应过来。在这些实例中,有很多人只是一时冲动,为了解气,才范下了故意杀人罪,当初如果平下心来仔细想想,自己该不该做这些事,也就不会像现在这样。

犯了罪,一关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是把一生都毁了。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而在人生的旅途中,青春则是最美丽的篇章,如果把这最美好的时间浪费在那幽暗而又阴森的且失去自由的屋子里,那一生将会有一道抹不去的阴影,陷入无底深渊,不能自拔。

青少年犯罪,不仅虚度了自己的青春年华,还会连累到自己的所有家人,因为他们把一切都交给了我们,就算是为了他们,我们也不能做出这种伤害他们的事。

所以,我们要预防犯罪。首先要不断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并且要加强控制力,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平时要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交友方面还要增强判断力,判断出该交的朋友和不该交的朋友,从而更好的发展自己。

法制讲座心得【篇3】

“学校要举行法制教育讲座了!”听了这件事我先是十分高兴,后来便起了疑问:法律不是大人的事吗?和我们小孩有什么关系?这次举行讲座的目的又是什么?在这一连串问题的驱动下,我决定明天好好的听这一次的讲座,解开这若干个问题。

很快,学校举办的讲座就要开始了,天公也在作美,太阳被云遮住了,一点都不热。我和同学们高高兴兴的拿着自带的小凳,和随身的笔记本来到了操场上,讲座也开始了!

主持讲座的是万警官。在她的演讲中,我知道了什么是犯罪,青少年犯罪的危害,怎么通过法律保护自己。而开始的疑问也就就此化解了,原来法律是每一个公民都因该遵守的,就像我们平时所讲的“规矩”,违反了“规矩”当然就要受到“惩罚”喽。当然,我们小学生也不例外。学校举行这次讲座的目的就是要让我们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懂“规矩”守“规矩”的好孩子。

知道了这些,我并没有就此罢休,因为我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万警官讲述了一个又一个青少年犯罪不争的事实,让我了解到犯罪的不仅仅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也有犯罪,听了这话,我决定不能向他们一样误入歧途,遵纪守法。

很快,讲座就结束了,虽然只有短短的40多分钟,但还是令我意犹未尽。听完讲座后,我受益匪浅,自己平时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增强判断能力,这次讲座还给了我许多的启发,我会一直受用。

法制讲座心得【篇4】

常言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无论何行何业,都将纪律、规章制度放在

首要位置,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师出以律

,古今中外,莫不如此。

我们作为

竹园小学学校的一员,要明白纪律的重要性。

所谓纪律,是我们遵守秩序,执行

命令和履行职责养成习惯的一种规范。

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

首先,学习、生活过程中都需要纪律,需要约束,需要规则;在纪律的环境

中,群体活动会更有秩序,更加高效,每一个人都需要遵守纪律,并为自己不遵

守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要通过协商、共同约定等等参与规则制定,参与

制度建设,

变被动为主动。

最终达到通过纪律管理使同学们养成遵守纪律的意识

和习惯。

春秋末期,

伟大的军事家孙武离开齐国后,

来到吴国,

吴王为了检验他兵法

的适用性,

便召集了后宫美女一百八十人交给孙武操练,

自己反复宣布命令:

一、

不许混乱队伍;二、不许笑语喧哗;三、不许故意违反军令。

然后申明训练规

矩,令听从鼓声指挥。

训练过程中,众后宫美女见孙武那副认真样子,觉得有些

好玩,倚仗吴王对自己的宠爱,不听鼓声约束,有的索性趴在地上不动。

孙武见

此情景,

毅然斩掉了吴王宠爱的两个后宫美女。

其余众美女全都大惊失色,

惊恐

万分,个个都打起精神,再不像刚才那样嘻嘻哈哈,嬉笑打闹,自始至终都井然

有序,寂然无声。

其实不仅仅学生如此,

每个人生活在社会中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

个单位都必须有严明的纪律。

只有严格要求自己,

遵守各规章制度,

才是成就事

业的开始,

才能顺利达到成功的彼岸。

没有纪律就没有顽强的战斗力,

这一点大

家都知道,作风焕散,自由散漫是不可能打胜仗的。

同时,纪律也是学校决策、

意志得以贯彻执行的可靠保证,更是维护学校团结和提高学校形象的重要因素。

每一名同学都应加强对纪律的学习,

统一认识,

要求一致,

要对各项规章制度有

一个清楚的认识,哪些是高压线,不能碰,哪些是对的,要学习,要做,更要坚

持,这本身是习惯问题,也是纪律问题,但习惯需要培养,很多好习惯是在纪律

的支持下形成的。

相信,只要我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从小事做起,

严格要求自己,

把遵守纪律内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

我们就一定能

为我院创造更大辉煌添砖加瓦!

法制讲座心得【篇5】

上周星期三午时,同学们在学校的安排下,聆听了我校法制副校长的法制宣传讲座。时间虽仅有短短的一个小时,但我的感想却颇多。

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认为:只要自我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并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

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并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仅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虽然我们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但也时常受到侵害。此刻尽管有教师、家长的保护,但他们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在我们身边呵护着我们,况且总有一天我们会离开父母,离开学校,踏入社会,独立生活的。

所以,自我保护也就成了我们中学生防止自身受到伤害的必要措施了。中学生大多时间都在学校,所以往往我们受到伤害都是因为同学之间的冲突造成的。这次法制讲座给同学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政治”课,使同学们深深感悟到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同学们,为了我们能够健康成长,为了我们完美的明天,让我们从此刻开始,严于律己,改掉不良习惯,做一个合格的当代中学生吧!

法制讲座心得【篇6】

中学阶段是一个人成长的重要时期,中学教育尤其是中学生安全教育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一个人将来是否成为人才,理想抱负能否实现的问题。现在正值人口高峰期,各地中学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学生增多,校园周边环境日趋复杂,给中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中学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抓好中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保障中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课题。

一、对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1、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和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凡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照当地学制的规定,学习到毕业,而不能中途辍学。只有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才能使一些学生不中途辍学,保证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从而提高我国的民族素质。

2、开展素质教育的需要

社会发展到今天,从现代教育理论的角度要求我们必须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因为教育本身是为了培养学生优良的、全面的素质,而不是单纯的灌输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安全教育,可以提高中学生的素质,为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文化氛围。中学生一方面要自我约束,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其学习和生活又要有必要的外部条件和稳定的治安秩序作保障,而中学生安全教育恰恰在这两方面得到了全面体现。

3、正确引导特殊中学生的需要

现在的中学生,绝大多数与生俱来就有优越感,攀比之风日盛。当愿望不能实现时,少数自我约束能力差的学生便动起了歪脑筋,把手伸向了周围的同学。造成许多学生宿舍内盗窃事件时有发生,有许多学生的钱物也被抢劫。有些女生为了钱,结交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为“友”。同时,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孩子也较以前多,其心理往往存在障碍。由于心理状态不好,导致个别学生面对缤纷的世界不能自恃,面对突发的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等束手无策。

4、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的不断发展,在校中学生数量不断上升,校园社会化现象日益明显,校内和校外周边环境日趋复杂。学生被拦路抢劫或被他人伤害,学生宿舍内钱物丢失、女生宿舍内遭流氓滋扰、酒后滋事、斗殴事件等屡屡发生。

大量事实说明,安全问题不仅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今后走向社会要遇到的问题。中学生在校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学习、了解、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不仅可以做到在校期间自己不受伤害,也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违法违纪并能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而且还可以依靠法律法规的力量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5、提高中学生安全意识的需要

当前中学生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自身安全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学校一再三令五申宣读《学生校内外安全公约》及处罚办法,给学生发放并学习《安全事故手册》,但在学校总有学生追逐打闹、滑行楼梯扶手的,有翻越校门、围墙的,有体育课上不听从老师要求的,实验课上未经老师允许,擅自触摸药品进行违章操作的,在校外有不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的,有私自闯入施工现场的,有结伙斗殴、盗窃的,有滋事寻非的,在自身财物管理上,思想麻痹,钱物随意乱放,离开宿舍不关门窗,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另外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社会了解不够,一些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小混混”利用中学生在校内学习、生活,接触社会少,辨别是非能力差等,骗取中学生财物。还有的中学生不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注意交通安全,夏天不注意游泳安全,冬天不注意滑冰安全,平常不注意饮食安全,购买廉价过期食品和饮料,心存侥幸心理,往往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一些中学生缺乏社会责任感,看到违法违纪事件,没有关系到自身利益,装作视而不见。认识不到打架斗殴、盗窃等给自身、他人、学校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不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因此,要切实加强中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中学生安全的防范意识。

法制讲座心得【篇7】

为了我们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学校特意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这次课题,使我们更好认识了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加深同学们对社会的了解,提高了同学们的自我防范、抵御能力。

通过这次学习,我觉得学好法制教育就是学会做人,就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教会我们要遵守《小学生守则》。它教会我们不要迷恋电子游戏机,不吸烟,不喝酒,不打人和小偷小摸。玩电子游戏会让我们成绩下降,也浪费金钱;吸烟喝酒有害身体,打人和小偷小摸是不良行为。它还教我们怎样防火与自救。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5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人生如一张白纸,想要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自毁前程!

所以,我们要认真学好法制教育,安分守己、好好学习。做个有文化、讲文明的国之栋梁。

法制讲座心得【篇8】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孩子,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氛围,也是我们学校一直所重视的,更是我们教师德育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学校将中小学交通消防安全教育、反邪教警示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财产安全教育等内容列为教育重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合适的法制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与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使法制教育深入到方方面面,力求全面无遗漏。

另外,除了安排教师组织班会教育,学校组织观看相关座谈,学校还充分利用黑板报、校园网等宣传媒体,加大“法制教育、平安校园”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确保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当然,法制教育不仅要向青少年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制教育应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换个角度讲,法制教育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我们应当告诉学生日常生活的中有哪些针对他们的陷阱,如何识别、自救、求助等。还要让他们明白有哪些权利,如人格权、受教育权等等,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应当采取何种方法、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不至于付出更大的代价。总之,开展法制教育的主旨是培养学生民主、法治的观念,让青少年认识到法律不是约束行为的锁链,而是保障生活的要素,偏失的正义会得到法治力量的匡扶,弱势群体也能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从而自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这些才是他们真正缺少的,是他们从单纯的课堂教育中学不到的,更是法制教育的价值所在。

遵纪守法的道理人人都懂,法制教育更要潜移默化地从青少年身边的事件起,从他们身边的事做起,通过科学全面的法制教育增强有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守法用法的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向上的法制环境。

本周星期一上午,同学们在市政府的安排下,聆听了市政府和各个学校校长的“送法进校园”法制宣传讲座。时间虽只有短短的两个小时,但我的感想却颇多。

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

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意志脆弱,自控力不强,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步步走上不轨之路。这样的事例在我们身边是经常发生的:某市一个成绩本来很优秀的学生,受了一帮坏朋友的引诱,经不住诱-惑,在街上玩了一个通宵:泡酒吧、喝酒、抽烟……,从此就渐渐地沉沦下去,不能自拔。后来竟发展到结伙抢劫!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这不是又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吗?我们正处在花样的年华,诗样的年龄,谁愿意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度过本该非常美好的日子呢?

虽然我们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但也时常受到侵害。现在尽管有老师、家长的保护,但他们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在我们身边呵护着我们,况且总有一天我们会离开父母,离开学校,踏入社会,独立生活的。所以,自我保护也就成了我们中学生防止自身受到伤害的必要措施了。中学生大多时间都在学校,所以往往我们受到伤害都是因为同学之间的冲突造成的。为了避免同学之间产生矛盾,应该严于律己,不能自己去惹事生非,挑起事端,导致别人对你的不满,轻则吵架,重则就会出现结伙斗殴,事故也会随之而发生。到时,不仅会给自己的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会使你受到肉体上的痛苦和心灵的折磨,后悔也来不及了。

相反,如果同学们都尊重别人,互相谦让,真诚待人,这样一定会树立起一个文明的集体,你也会因尊重别人而受到别人的尊重,怎么还会受到他人伤害呢?我认为同学们,女生应该追求“淑女”形象,男生应该学做“绅士”。何为“淑女”?又何为“绅士”?“淑女”应是一个说话语言得体,不说脏话,不与同学嬉戏打闹的形象;而“绅士”则应体现出:举止文明,做事说话沉稳,动作不粗鲁,尊重他人等。这样,同学之间不仅会建立起真挚的友谊,我们的校园也会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文明景象。哪里还会出现打架斗殴,漫骂别人等不文明的事呢!

这次法制教育讲座给同学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政治”课,使同学们深深感悟到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同学们,为了我们能够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严于律己,改掉不良习惯,做一个合格的当代中学生吧!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金融系统的员工,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我们所面对的是直接的金钱的考验,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正好为我们树立良好而健康的观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全心全意的为信合服务,为储户服务。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目前,通过学习我们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经营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可以时刻让我们进行自我约束,增强防范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能够做到严以律己,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安全法制学习的目的不但是要求我们员工进行自我约束,同时还能增强员工的警惕意识,增强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遇到险情能够作到触变不惊,临危不惧,能够机警的去应对所面临的险境,能够采取恰当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难题,能够果断勇敢的去化解各种危机,当国家财产受到威胁时能够义无返顾的去保护财产,与不法分子斗争,保护集体利益。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不但更新了观念,改善了思想,同时也更加了解了当前的社会形式及发展趋势,我们今后在工作中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考验,只有在不断的学习中才会进步,学习的过程也是我们成长的过程,更是使思想不断成熟的过程。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应该继续的坚持下去,在学习中不断的进步我们的工作也才会取得更好的成绩!我们的人生轨迹也才会留下更好的印记!

今后的努力方向:一是始终坚持安全法制教育学习,不断提醒自己作为一名信合员工所要履行的职责,重点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案件案例深入分析,汲取经验教训,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法制讲座心得【篇9】

本学期我校组织了“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工作”的培训。此次学科渗透法制教育培训由我校德育处黎倦老师主持,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十分难忘的印象,我认真聆听了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潜力;在学科教学中如何渗透法制教育均使我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透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是教育行政部门、校园、教师的法定职责,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明确规定把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要求“将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这一要求,阐明了今后校园的法制教育实施方式和教学方法,对我们今后的教育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性。

二、透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潜力和方法。

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尊重教学、科学导入,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一箭双雕的原则。渗透法制教育要创设适当的情景,要找准切入点,频率不要过高。

从具体到一节课的时间占用来看,最简单的,只要求告知学生法律法规名称,最复杂的,占用时间也一般不会超过5分钟。其次,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在方法上有明确的要求,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并作了相应设计。只要坚持这些原则,学生理解法制教育的过程,就是一个主动、快乐的学习过程,甚至于有时是在学生不知不觉中,即已完成法制教育的任务,既不会增加学生的学业负担,也不会增加学生的心理负担,更不会伤害学科本身。

三、透过这次的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当今法制教育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渗透式教学刻不容缓。

让我更明白教师“教书·育人”的真正含义;让我认识到学生不仅仅知识水平的高低跟我们教师有关,他们的自身素质、道德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我们教师对他们教育了多少。所以,现代的教师不仅仅要传授给他们文化知识,还要时时进行渗透法制教育,将教学与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让我们一齐共同努力,建立一个新型法制型社会,从校园开始。

总之,法制在学科教学中的渗透是一个大课题,有待于我们广大数学教师去探讨和研究。我们要切实按照这次培训所提出的要求去做,在法制渗透方面探索一些可行的途径,把传授科学知识同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学生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合格人才。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懂得最基本的自我保护,同时懂得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是非意识和犯罪意识。

上个星期五的下午,学校特地请了法制教育局的陈主任为我们举办了"法制讲座",讲了许多有关青少年犯法的不良行为,从而教育我们作为一个小学生要懂得遵守学校的纪律,国家的法律,将来做一个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有用之才。遵守学校法则,是我们作为小学生必须遵守的原则。

我们的社会属于文明社会,可是却总有不少的青少年做出一些违反学校纪律,国家法律所不容忍的事情,如:抽烟,斗殴,喝酒等,偷窃,抢劫,害人等等,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些行为却会成为他们一生中无法抹灭的污点,会一生伴随着他们。现在有许多不良青少年总是诱惑未成年人犯罪,如:吸毒,抢劫,偷窃等。

当这些事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如:报警等,面对这些不良行为时,我们要理智的拒绝。远离这些不良行为,从而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好学生。我们在学校读书,要好好努力的学习,锁定自己读书的目标,不让自己对自己的未来迷茫,就像我们课文《落花生》中说得一样,要做一个对社会上有用的人。

自"法制讲座"后,我们要学会学法,守法,用法,创造文明的社会,从小事做起,从学校做起,形成一种文明的行为:思沉学习,制定目标,好好学习,将来做国家未来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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