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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1】

二**五年是养老保险局乔迁新址的开局年。半年来,养老保险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劳动保障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力指导和全市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鼓足干劲,乘势而上,围绕建设和谐社会,全面提升养老保险整体实力的目标要求,内抓管理强素质、外抓扩面强支撑,突出“党员先进性教育、创建黄石市文明单位和扩面征缴”三大主题,全面推进养老保险“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基础管理进一步得到完善,业务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工作领域进一步得到拓宽,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养老保险良好的新形象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得以迅速树立,在全市参保单位和离退休人员心目中留下了良好的口碑。        一、主要工作及措施        ㈠以狠抓扩面与征缴为龙头,强化措施,奋力冲刺目标任务,打造“实力”社保。        去年,我市养老保险征缴入库创历史最好记录。新年一到,市委、市政府就在此基础上给我局下达了新的目标任务。面对新挑战,我局认真分析,正视困难,鼓舞士气,及早部署,以扎实的行动推进扩面及征缴工作。元至*月份,累计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万元,完成市局下达任务****万元的*****%,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完成扩面单位**家,新增参保人数****人,实现扩面征收***万元。        *、认真调研,明确方向。市委、市政府给养老保险是自定****万元的硬任务后,针对这个任务,我们认真分析,摸清家底:经摸查,全市参保职工*****余人,实际正常缴费职工为*****人,正常核定费源为每月***万元,加上部分单位历年欠缴可收回的保险费,预计全年可入帐****余万元,剩余的最少也有****万元必须通过其它途径得以解决。经过大家的共同分析,明确了努力方向:①加大扩面力度;②扩大接续成果;③狠抓欠费清理;④确保核定增收。        *、及早部署,出台方案。在以上四点中,只有扩面才是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最主要因素。明确了这一点,新年一过,我局就根据局党委的统一安排,迅速制订了今年的扩面征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的名义向各乡镇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发文予以明确,将全年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单位。        *、组建机构,全员参与。根据《实施方案》的统一布署,我局对应成立了以局长汪宣河、书记程正生和副局长陈友珍同志为扩面一线领导,以副局长邹素元、江志诚、柯友海同志为后勤服务保障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求相关科室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要求待审科对未正常履行协议的单位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核定科对未足额上报缴费工资的单位强制提高缴费基数;个私科对上门咨询社保政策和办理相关业务的提供跟踪服务;支付科对离退休老人做好以他本人为事例的宣传发动工作;稽核科对全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加大稽核力度等,使全局上下人人身系扩面征缴,个人参与扩面征缴。随后,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增强了扩面征缴工作的直接参与力量,从内勤中再次抽出两名班子成员及四名科室精干力量充实到扩面征缴的第一线。        *、深入实地,狠抓扩面。我局把扩面作检验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要求,作为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任务的头等大事来抓。半年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长抓不懈。各扩面工作小组不分节假日,冒着酷热深入全市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详细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并基本弄清了未参保单位的底细。同时,积极争取一些单位加入社保,对一些具备条件但配合不够的单位一方面提供给核定科强制进行核定;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局监察大队的支持。元至*月份核定扩面缴费***多人,移送监察大队强制执行**家。        *、搞好宣传,营造氛围。我局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特别重要性,半年来,通过举办全市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街、上门宣传和举办培训班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开展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切实使养老保险宣传工作达到“发挥一个效应——即领导的‘权威’效应;强化两方面的作用——即正面宣传的鼓舞激励作用和反面典型的惩戒警示作用;紧扣三个主题——即社会各界对社保扩面的支持、理解,企业职工对社会保险的关注、期盼,企业法人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态度和行动;产生四个效果——鼓动社会,震动业主,促动职工,推动扩面”的目的。通过宣传,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今年上半年来出现了近百名离退休和即将退休的职工为自己的子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反哺”现象。如原大冶建工集团一位姓盛的老师傅及其老伴将自己的养老金为自己在外打工的儿子和媳妇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现身说法,动员身边一些断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2】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政府补助;

(四)养老保险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五)养老保险资金收益;

(六)其它收入。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分别按50%、20%、30%承担。市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中列支,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中扣除,个人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可由被征地农民在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且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5%之间分三个档次选择:第一档334 元;第二档214 元;第三档94 元。

第十条 参保人个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3 档:第一档100 元、第二档64 元、第三档28 元。参保人按照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缴费标准缴费。

个人领取的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

第十一条 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能力的,每月按以下标准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一档67 元、第二档43元、第三档19 元。具体的缴费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商量,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统一选择其中一档为全体参保人缴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费用可从土地补偿费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

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暂不为参保人缴费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如个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可由个人缴费,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以下情况,每月对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金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一)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人对应选择的缴费档次,按如下标准对应补助:第一档167 元、第二档107 元、第三档47元。

(二)政府对参保人的补助(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情况的补助)最长为15 年。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参保补助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申报,经市财政审核后,一次性存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四)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养老保险而不参加的,政府补助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准备金专户。

第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按第二档以上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 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参保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和政府补助)一次性预存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安置补助费不足个人缴费所需或土地补偿费不足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所需的,可按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实际数额预存,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参保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征地的预留存款中扣缴,由征地主体相应扣除该部分资金的数额,一次性预存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月,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40 周岁,正常缴费到男60 周岁、女55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 年的参保人,参保时可同时趸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符合前款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未按照前款规定趸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办法实施后1 年内可补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其开始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趸缴15 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和趸缴养老保险费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十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市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用于支付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时,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余中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以承担支付风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准备金予以补足。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政府按上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资助)的5%建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并在当年4 月底前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准备金;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低于上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应再注入准备金。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从缴费到账之日起计息,保险费积累利率按不低于银行同期1 年期存款利率上浮10%确定。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人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被征地农民经济收入的情况,参保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标准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男年满60 周岁、女满55 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其中,60 岁领取养老金的,其计发月数为139 个月,55 岁领取养老金的,其计发月数为170 个月。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除数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 年止,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其所在家庭其他成员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供养年龄时,可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家庭其他成员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达到供养年龄时每月加发5%的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达到供养年龄时每月加发10%的养老金。此项奖励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政府补助部分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二)参保人死亡,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处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三)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出境定居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助部分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改居”的参保人在“农转非”后,正在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如果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按本办法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按本办法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参加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参加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可将在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被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被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征缴、基金核算、发放以及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面积和征地需安置人数的核实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凡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民政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低保的衔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的税、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以个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助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经济条件许可时也可以提前预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的缴费年限由参保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符合条件的,经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预缴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6 月底前,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再予以补发。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变动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月到所在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助全部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正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如暂无法追回,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归还。

第四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核查制度,对于虚报、冒领者除追回养老金多领款项外,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上年度缴费总额的适当比例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参保人数、工作量和管理幅度适当增加。

第四十二条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被征地农民基养老保险资金转入资金专户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给被征地农民支付养老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者增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违反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被征地农民数量的。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流失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虚假手段冒领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可要求冒领人支付所冒领养老金的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市政府确定的辖区范围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农民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3】

论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现行的征地制度具有三个立法缺陷:1、征地范围太宽,难以约束政府滥用征地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产权模糊,影响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财产权;3、对于政府违法征地及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救济措施。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该用法律1、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2、明确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补偿措施;3、明确被侵权的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司法救济程序。以防止国家公权侵犯农民的私权,政府行政权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建立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新的征地制度。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给予补偿的活动。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中国土地征用量逐年攀升,因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由此产生的农民失地问题日益严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征用农民土地引出的一些矛盾,是当前某些地方不稳定的因素。如何改革和完善现有征地制度,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国家强制力,被征地农民不享有拒绝被征地权,依法只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获得赔偿权和要求批准征地的政府进行裁决的权利。但由于征地范围太宽、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模糊以及对于违法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补偿措施,导致征地权被滥用的现象大量存在,征地权的滥用则导致国家公权侵犯农民的私权,政府行政权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其结果是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现行征地制度的三大主要立法缺陷简要分述如下:

依据现行宪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土地,但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加上现行一级建设用地市场的供应由国家垄断,用地单位采用与政府签约的方式委托政府出面征地,政府再将征后变为国有的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导致各级政府在政绩工程或财政利益的驱动下,以建开发区、大学城、大广场、大项目的名义广泛征用土地。若农地进一步大量减少,将可能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同时还将导致部分农民可能陷入“种地无田、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三无困境。

缺陷之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产权模糊,影响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财产权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单一个体农民并不享有独立的农地所有权。所以尽管农民享有相关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却不能依此对抗国家的行政强制征地权。在被征地及相关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制定方面,尽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农民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因农民没有议价权及相关补偿标准的最终决定权,因此在是否征地以及给予多少补偿方面农民都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由于农民没有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特别是行使出让土地的权利的,往往是乡和村的干部,依赖土地为生和最珍惜土地的农民,往往在出让土地问题上没有发言权”。

缺陷之三、对于政府违法征地及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救济措施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具体实施征地行为是由市、县级政府组织负责的,在具体征地的过程中,先征地后办手续、征地过程中不进行公告、不及时给付征地补偿款,以种种手段强迫被征地农民拆迁的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被征地农民没有拒绝征地权、没有议价权和征地补偿价格的最终决定权,产生争议后又没有公开、透明的可以诉诸的法律救济手段和司法评价标准,导致农民只能通过上访的方式解决征地过程中的相关冲突和矛盾。

如上所述,现有征地制度的弊端不是政府的征地行为无法推进,而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如何重新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方法是当务之急,只有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办法,才能从法律的角度限制和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并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重新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方法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是与政府实施征地具体行政行为中应履行的义务相对应的。只有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才能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征地权的滥用。同时,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仅停留在政策和部门规章、不统一的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应当制度全国统一适用的规范征地行为的法律、法规中,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统一。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体系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该权利是指在征地机关的征地行为不符合法定目的、征地前未履行法定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相关土地,有权拒绝拆除或清除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有权提起要求停止非法征地的侵权之诉。

现行的征地制度中缺少关于被征地的农民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被征地的规定,相反,对于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政府强制征地的推进、征地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却规定的很明确,同时,拒绝被征地的'农民还可能被以防碍公务或寻畔滋事等罪名被拘留、逮捕,所以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中,征地行为的国家强制力表现得非常充分,而如何制约和规范这种国家强制力的行使却规定的不明确,这种立法现状也是造成征地权被滥用的一个原因,所以只有明确被征地农民的法定拒绝被征地权,这样才能从事前防止和限制征地权的滥用。在下列情况下,应赋予被征地农民享有拒绝被征地的权利:

(1)、征地机关的征地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征地目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被征地;

国家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合法的征地目的的范围。包括明确现有的“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和征地类型,同时将商用目的的征地从现有的征地制度中分离出来加以区别对待,即在商业目的征地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符合国家的城市规划及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要求,同时还要赋予被征地农民自行议价的权利。在征地机关的征的目的不符合法定征地目的的情况下,明确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被征地。

(2)、征地机关征地前未履行法定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被征地

征地行为法律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行政行为时除应具备职权依据外,还应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依现行的征地制度,征地机关在征地之前应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手续,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其中“两公告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是指各地拟定或者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切实可行,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

(3)、征地机关未及时足额地支付补偿费时,被征地农民有拒绝征地的权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党[]27号)中明确规定:“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4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依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虽然规定被征地农民享有关于征地补偿价格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由于决定补偿价格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所以难以从根本上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公正、足额的补偿。建议区分因公共利益的征地和因商业目的的征地分别建立不同的价格机制。

2.1对于因公共利益的征地(即公益性用地),应建立完善的价格听证制度,由政府在价格听证的基础上制定公开、公正的补偿价格,该补偿价格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划定价格区域;

即推行“区片综合价”,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2)、确定最低保护价;

将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农民人均收入、基础设施条件、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作为确定价格的考虑因素。

(4)、最低保护价与市场价格指数变动而周期性更新;

(5)、明确价格确定机制及公开听证程序;

(6)、明确征地为行政行为并确定对征地补偿价格的异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2.2对于出于商业目的的征地(即经营性用地),则按市场规则运作,授予农民自行议价和评估权。同时应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上市协商交易的试点工作。上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党[2004]27号)中已明确规定:“扩大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

在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征地机关因征地补偿产生纠纷时,被征地农民往往面临“要么接受政府所给的补偿额,要么一分钱不给,愿意找谁就找谁”的困境和压力。在被征地农民不享有拒绝被征地权,即无权对征地行为说不的情况下,要么接受征地机关的标准,要么陷入漫长的打官司的选择将进一步剥夺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价格异议权。从公平的角度讲,在争议不影响征地推进的情况下,争议也不应影响被征地农民所享有的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即在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就补偿标准产生争议时,征地机关应将依其主张的补偿标准所计算的补偿额先行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然后由征地机关为原告就征地补偿异议提起诉讼以确定最终的补偿标准。这种诉讼机制降低了被征地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该诉讼机制为美国模范公司法中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时所采用)。

(二)用法律明确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补偿措施

应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不同角度完善非法征地及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补偿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中,因征地引发的纠纷,法律意义上的司法救济途径就只有这一点规定,但该规定没有明确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亟待通过全国性的立法加以完善:

1、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依什么程序进行裁决?

目前可供参考的只有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2、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自己裁决还是由该政府委托其所属的具体职能部门如国土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安徽省的做法是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3、批准用地的政府的裁决是终局的,还是可以因不服该裁决而继续进行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

《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决书应写明的事项中包括(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据此,安徽省的做法是政府裁决并不终局,可继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上述法条只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况下的救济方式,那么,对征地行为本身合法性有质疑的话如何救济?

应明确被征地人享有如下诉权:

(1)、要求非法征地机关停止非法征地行为的侵权之诉;

(2)、非法征地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3)、不服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额之诉;

(4)、诉请政府征地机关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之诉;

5、在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不予答复或没有机构或部门加以受理时,被征地农民如何处理?

6、因征地补偿合同产生争议适用何种程序?如何看待征地补偿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综上所述,应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尽快制定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征地办法,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方式,以便通过法律审判的方式解决因征地所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建立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新的征地制度。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4】

20xx年以来,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册人数已达225455人,征缴101176人保费1862万元,支付7.3万人居保待遇9172万元。其中,完成社保扶贫代缴保费51583人,支付待遇42701人。

一、主要成绩

(一)社保扶贫进展顺利。完成社保扶贫保费代缴,代缴保费支付年满60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人数已达42701人;三是完成社保扶贫中特殊人员的处理,为无户籍人员37人实行了代缴,为4名无户籍人员发放了待遇,为136名外地精准识别贫困人员代缴了保费;争取外地为91名万源市精准识别贫困人员代缴了保费。

(二)业务工作上新台阶。一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大城乡居保保费征缴力度,向上传即时照片、上门服务、“四川E社保”APP自助认证等多种方式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年度认证比对和处理异常、疑似数据死亡人员家属冒领石窝等乡镇开展了居保稽核检查活动;五是宣传工作力度加大,发放《城乡居保政策宣传单》城乡居保工作流程图不漏、完整。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带好队伍。强化市居保局领导班子对全局各项工作的领导,提升各业务股室对全市城乡居保工作的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一是全面落实了从严治党,持续深化了理想信念教育,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了“两个责任”,压紧压实了管党治党责任;积极参与了全省人社系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完善了公共服务正面、负面清单,结合居保经办实际,举一反三,以案示警、以案释纪、以案促改,恪守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各项规定;二是推进了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积极开展社保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日常工作中加强了业务人员业务技能锻炼;三是积极营造了“团结、奉献、创新、卓越”的城乡居保文化,打造了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开拓进取、敢于担当、温暖而有战斗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升了全市居保业务服务水平;四是创新了宣传方式,以可视性强、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解读政策,提高城乡居保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二)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探索、创新了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环境下的居保业务经办服务方式。一是因疫情防控工作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待遇核定的,待疫情防控风险级别调低后自审核次月补发正常审核情况下应发的养老金;二是参保登记、保费缴纳、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可延后办理的业务往后推延,待疫情防控风险级别调低后再回窗口办理,大力推广“天府手机银行”APP、“四川E社保”手机APP、微信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商业银行扫码等参保群众自助办理方式;三是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终止城乡居保供给关系业务由业务人员先在网络办公平台上对待遇支付进行暂停操作,待疫情防控风险级别调低后再办理;四是乡镇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需按月向市局报送资料的,先在网上办理,待疫情防控风险级别调低后再提交完整资料;五是增加了服务大厅人员,完善了设备设施,实现了“现场办结”、“即时办结”,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

(三)加强风险防控力度。一是加强了经办管理风险防控。全面梳理了全市城乡居保业务经办流程中的风险点,取消了社银人工报盘、手工业务、现金业务;开展风险管理评估,促进全市经办风控能力总体提升;以居保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权限管理为突破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增强内控执行力;以信息比对发现的疑点问题为线索,开展数据稽核,坚决遏制欺诈冒领多发态势;组织工作人员观看廉政视频,以案说法,以案讲责,开展多形式的风险防控警示教育。二是强化基金安全管理,做好城乡居保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基金报表编制工作,规范基金支付管理,严格按照城乡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履行基金支付审批手续,确保基金支付绝对安全。

三、主要不足

(一)人手不足。一是县级经办机构缺人,我局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10人,除去第一书记,实际在编在岗9人,人员严重不足,不得己逐年增加公益性岗位至7人;二是撤乡并村改革,导致乡村业务人员变动大,工作连续性被打破。

(二)经费不足。自2015年市财政取消原先按服务人数每人每年1元标准预算的“业务运行经费”,2016年推行“五险合一”居保除支付职能外并入职工养老保险局失败导致预算经费不足。

(三)督导不够。下乡进村入户宣传、调研、核查较少,对乡村业务人员现场培训、督导还要加强。

四、来年打算

(一)持续抓好业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对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动员群众及时参保,实现应保尽保。

(二)持续抓好社保扶贫。及时落实上级要求,按照社保扶贫工作动态管理要求,协调民政、扶贫部门按月清理更新数据,确保应保尽保、应发尽发,不漏一人。

(三)加大经办力量建设。一是争取增设办事机构或增加经办人员,规避业务风险,顺利启动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二是争取政府解决业务运行经费,保障日常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加大下乡进村入户宣传、调研、核查力度;三是加大对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居保工作的抽查、督导,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基金安全。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5】

一、工作进展情况

20xx年,我县城乡居保缴费到账39.95万人,完成市级年度目标任务的99.87%,11月可确保完成任务指标;基金征缴3.65亿元,人均缴费水平786.12元;享受待遇17.12万人,发放养老金2.42亿元,人均养老金163.77元。老字号群体月发放1.16万人,预计全年累计发放4268.23万元。我县保护区内631名退捕渔民中应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为470人,已全部落实补贴。

二、主要做法

(一)深入开展宣传工作

“怀远人社”、“怀远农商银行”等微信公众号推送养老金提标、缴费高补贴、个账高利息等政策,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升城乡居保工作在全社会的知晓度。

(二)“1+N”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纪委监委的部署,我县集中力量开展社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一是稽核人员每月与三县一市的殡仪馆火化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对没有及时办理丧葬注销的去世人员暂停其待遇。二是根据“人社部业务稽核考核系统”下发的疑点数据,结合县民政、扶贫和公安等部门提供的数据,逐条核查,有效防范重复和违规领取。三是建立乡镇月上报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制度,提高基层信息上报效率。四是对确实需追缴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将《违规领取社保基金追缴通知书》送达至待追缴人或其家属,告知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居保中心联合劳动局进行追缴。

(三)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6月,我县将城乡居保养老金领取人员162619人与本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信息进行比对,发现疑点3836人,各乡镇动员参保人使用“皖事通”APP进行自主认证,村级工作人员开展上门走访认证后,有187人未通过认证,后续将对未通过认证的参保人做注销或封存处理。

(四)试点建设村级平台

安徽省社保局下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村级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县选取条件较好的13个村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居保中心工作人员与乡镇经办人员一起对试点村的协理员开展专项培训。目前我县13个试点村已开通业务平台,正常受理经办城乡居保业务。

三、存在问题

(一)部分居民参保意识不足

很多参保群众认识不足,缴费档次偏低,特别是麻烦,认为养老金待遇低,缴费时间长,觉得养老问题遥远,等到年纪大些再参保,多数群众只想交够年限偏短,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应偏低。

(二)冒领追缴难度大,工作缺乏抓手

我县部分参保人在死亡后家属未能及时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了养老金冒领的现象,少数参保人家属对经办人员的养老金追缴工作不予配合,加大了基层工作难度。城乡居保经办体系对拒不配合追缴工作的养老金冒领人员家属缺乏有效的工作手段,追缴工作效率受到很大程度影响,基金安全存在一定程度的隐患。

(三)村级业务经办场所硬件配备不足

20xx年8月,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升级,系统新增了村级业务经办角色。20xx年10月13日,安徽省社保局下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村级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原则上20xx年试点村范围控制在15%以内,20xx年覆盖到40%”。截至目前,我县开通的村级平台试点因为缺少办公电脑和高拍仪,普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20xx年工作计划

(一)持续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

高补贴、高利息”的宣传口号,采取城乡居民喜闻乐见和听得懂的方式,宣传城乡居保扩面参保和多缴多得政策,挖掘扩面资源,规范参保登记口径,尽可能提升新增参保人数,努力实现城乡居保应保尽保。动员有条件的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巩固我县的人均待遇水平;对部分残疾、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体,逐一帮助其落实政府代缴。

(二)扎实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公安、卫计委等部门的死亡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确认死亡的,及时处理;与县医保中心共建参保人员信息平台,确认参保人生存状态;依靠皖事通app的资格认证模块,严格落实大数据比对后疑似人员的认证工作,尽量减少冒领现象的发。

(三)不断完善基层经办体系建设

建设城乡居保村级业务经办平台,争取为村级平台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继续拓宽社银合作内容,打造村居经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提高经办队伍的综合素质,打造怀远县城乡居保的优质服务品牌。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6】

城乡居民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参保人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交多补,多交多得。

(三)建立缴费财政补贴制度。

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四)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享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

(二)填写《蒲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登记表》、《蒲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蒲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核发《蒲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7】

一、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率100%截止20xx年6月30日,尖草坪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工及遗属人员8032人,其中新增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当期共发放养老金2201万元,足额发放率100%,社会化发放率100%。离休干部月人均1901元,建国前老工人1065元,退休人员月人均467元,退职人员月人均300元。

2、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完成3479万元到6月30日止,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321户,共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479万元,完成市下达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目标任务5768万元的60%,超额完成了任务的10%。较去年同期增长了71%。多征收了1008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当期节余1300余万元,滚存结余9500万元。

个体人员参保人数达到4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200人的35%。

,由专人抽调了思想政治作风硬,业务精的职工,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制作了社会化管理的版面,明确了工作制度并配备了一定的办公设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深入到乡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及部分社区进行了调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收到了一定效果。目前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有30000余人,基本信息录入率达到95%。社会化管理服务率95%,其中社会管理服务率75%。

养老保险的稽核、新增退休人员的计发都集中在6月份,已稽核参保单位153户,稽核人数18260人,其中实地稽核85户,稽核人数66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58.5%。

人员指纹采集认证工作安排,开展领取资格认证的全面展开。

市关于“金保工程”的安排,一方面完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另一方面对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信息的不断更新。同时边学习、边请教、边操作,实现了计算机办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种报表及数据信息的上报率达100%,并通过企业劳资人员及网上公布了在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公布率100%。

二、主要措施

㈠早打算,早安排,在市社保中心未下达任务之前,我们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决心要战胜自己,超越自己,实现新的突破,确定了20xx年的工作重点,明确了20xx年的养老保险奋斗目标。

㈡采取了责任制考核及基本工资与征收清欠挂钩的办法,硬指标量化,软指标细化,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上有压力。㈢利用各种机会,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一是征订《社会保险杂志》,做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人手一册,并赠阅领导;

二是利用劳动保险信息宣传社保工作中的人和事,共编印劳动保险信息12期;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8】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西城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续保工作。8月31日召开区村干部动员会,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建立了由区党委、管委统一领导,区村干部共同参与、劳动保障站全体成员入村指导的工作机制,全面扎实推进这项惠民工作。截至9月18日下午6点,应续保人数9552人,已续保人数8997人,续保率已达94%;20XX年度16-59周岁应参保312人,已缴费144人;60岁人上人员全部参保。我们争取利用19、20日两天全面完成任务。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

我们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张贴横幅,办墙报、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利用村喇叭广播、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工作氛围,提高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热情。

二、健全机制,加大奖罚力度。

建立健全经办规程,在梳理摸底过程中,做到不漏人、不忘项,认认真真做好新农保登记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为督促激励区村各级更好的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结合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奖惩办法,对工作突出的村或个人进行奖励补贴,对工作进度慢、工作不得力者给予相应的惩罚。

三、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措施到位。

积极贯彻落实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以村为单位,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每天统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工作进度,劳保站全体到15个村循环督促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同村两委一起研究、解决问题,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区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力量,想尽一切办法,克服困难,强化督查调度,严格兑现奖惩,抢时间赶进度,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9】

上半年,农保处紧紧围绕本年度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明显的增长。下面就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一小结:

1、继续搞好农保扩面征缴,截止6月15日,实现保费收入136.6万元,新增投保人数为44人,全县累计领取养老金人数764人,上半年新增11人。

2、认真贯彻市农保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前期筹备工作。上半年,我们相继制定了《村级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意见》,目前正在与县分管领导和组织部等部门进行协调,力争下半年付诸实施。

3、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劳动保障部及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自纠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4、加强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工作,利用《今日》、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和介绍我县农保工作的发展情况。

6月份,全县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653人,累计补助金收入150万元(含),上半年支出19.1万元。还有约1200人将于下半年陆续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1、在征得县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尽快启动新农保试点,加快建立新制度的进程。

2、集中全力加大保费征收力度,办公室除留值班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下乡,实行定点定片,纳入目标考核。

3、搞好农保基金的自查自纠工作,迎接省市大检查。

4、想方法筹集资金,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和机构的稳定。

5、争取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市县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10】

截止5月底,全市共为60632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17148万元,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其中市直有离退休人员27658人,发放8233万元。当期没有出现新的拖欠。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保发放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工作职责制,始终将确保发放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紧抓不放,使保发放始终得到高度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资金调度办法,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贴,强化了资金的预算管理,有效缓解了各县(市、区)的资金压力,为资金筹措到位打下了基础。三是坚持并完善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实行养老金发放情景按月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按照要求统计发放情景并认真核实数据,及时供给给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确保发放落实情景,理解群众监督。四是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今年6月份,我市围绕规范统筹项目、巩固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支付对各县(市、区)进行了检查督促,并经过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重点督办,力求消除工作死角,实现了全市当期无拖欠。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加强领导,强化征缴力量。处领导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征缴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征缴工作得到组织保证。同时单位抽调专车,进取下企业、跑银行催缴养老保险费。由于领导的重视,全处自上而下层层联动,构成了大家都来关心基金征缴的可喜局面。经过努力,大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对养老保险工作也十分重视,想方设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2、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年初我们就对对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研究制订一些了具体措施,如签订还款协议、对欠费大户进行通报、商讨资产抵押等,并且进行了落实,有重点、有目的对欠费大户企业进行了专门走访,与法人代表进行应对面磋商,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经过努力,上半年全市已清欠2965万元。

3、抓目标管理,构成有效的内部竞争激励机制。为进取调动大家工作进取性,我们把全年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分解到月,细化到征缴科室,落实到人头,逐月考核评比。此举不仅仅使征缴科室职责更明晰,同时也增加了征缴科室人员的职责感,调动了工作主动性,还构成了科室之间的比、学、赶、超新局面

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欠费10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逐月将其清欠情景向四大班子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主管局(委)进行通报,便于各级领导决策,及时和各部门沟通并加强配合,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构成清欠合力。

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已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收缴。

6、做好收入申报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市保险处于3月开始开展了市直参保企业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以此切入点,全面检查参保单位执行政策情景,对违规企业实施重点稽核。

由于措施得力,征缴工作取得了必须成效。今年我市的确保完成基金数为28500万元,全市上半年实征养老保险费1348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47.3%。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篇11】

今年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工作目标管理,创新经办服务方式,积极引导群众提高缴费档次,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基金安全风险,努力提升城乡居保工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市下达我区城乡居保民生工程目标任务为:当年度缴费19.67万人,养老金发放率100%。目前已完成当年度缴费21.16万人,领取养老金8.29万人,缴费任务完成率107.6%,养老金发放率100%。

二、落实“两个机制”情况。

安徽省“两个机制”文件下发后,区政府及时制定了《颍东区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建立了高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方案》规定:“自合作银行沟通协调,每月底前及时将养老金发放到参保老人的领取账户中,保证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高质量实施民生工程情况。

今年以来,我区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全力推动民生工程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强化目标考核。年初我区在制定年度目标考核办法时,将提高人均缴费档次列入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分值,提高奖励标准,对,人均养老金水平122.55元,当年新增领待人员人均养老金143.81元,三项指标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三是定期督查调度。今年我区多次召开调度会,通报各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落后乡镇加快工作进度。截止9月底,全区12个乡镇街道全部完成民生工程缴费任务,8各乡镇街道人均缴费水平超过300元。四是创新工作方式。

(领取待遇。领取业务38784人次,交易金额1931.34万元。其中领取待遇19790人次,领取金额572.182万元;

(2)推行微信缴费,解决外地务工人员缴费难题。2月份以来我局联合颍东农商银行推行微信缴费新模式,参保人轻点手机,瞬间完成缴费,深受广大参保群众欢迎。截至目前,全区已有16915人通过微信缴费469.08万元。

(3)积极宣传线上办理业务方式,引导群众通过网上办理相关业务,打通了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四、政策宣传培训情况

(一)政策宣传。今年以来,我区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一是积极推行线上宣传。以文字、音频、动漫等形式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政策,通过短信向参保群众群发政策,利用广播、电子屏等设备循环播放政策。村民代表会、文艺表演、大型宣传等活动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政策;结合全区疫情防控、秸秆禁烧、农村改厕、文明创建等中心工作进村入户宣讲政策,动员群众高档次缴费;在集市、学校、银行、商场、超市、居民小区等地段设立宣传点,面对面答疑解惑,现场办理提档业务。三是开展“三送服务”活动。补缴欠缴保费、二次补缴保费等形式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领取水平。五是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印发调查问卷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既宣传了政策,又完善了基础信息;既调查了社情民意,又开展了资格认证。截止10月底,全区已调查参保人员17874人,满意度接近100%。

(二)业务培训。一是开展集中培训。社保协理员进行面对面培训。三是开展逐人培训。8月份,新的城乡居保业务系统上线,为帮助乡镇经办人员尽快掌握新系统,区居保中心对乡镇经办人员逐一进行现场培训,手把手指导,直到彻底学会为止。四是开展线上指导。区居保中心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实时通过微信工作群推送工作指导意见和业务办理要求,及时提醒乡镇注意事项,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五、改进工作作风情况。

我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制定了《颍东区《颍东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分解下达乡镇、村居及时学习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上报的统计数据均来源于业务经办系统,确保了数据真实、准确,符合逻辑,不存在漏报、迟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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