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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加强,合同可以最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那么如何又快又好地写好一份合同呢?小编为您提供了以下最新关于“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的资讯,希望能够通过不断参考与研究扩宽您的视野。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参考资料!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 篇1

大学毕业生在正式工作之前,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就业协议在先,签订劳动合同在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但你也许并不明确这两者有何不同,因此不能完全明确自己的责任与应当享有的权益:

毕业生琳琳,寒假期间在某地就业市场与某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业盖章进行签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毕办盖章同意。后来琳琳又参加某银行组织的面试,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她向学校毕办索要就业协议,毕业办的老师解释,因她已和某企业签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则应先承担违约责任。琳琳表示很不理解。

像上例这样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还缺少真正的了解,因此不明确自己对所签协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何种的责任的情形在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者中确实存在,合同范本《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确,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他们的共同之处与区别分别在哪里呢?我们大致可以进行这样的归纳:

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同表现在以下方面:

(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无强制胁迫方面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

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不同之处表现在:

(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介入。

简单地说,两者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法律力度较大,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一旦签订,就必须遵守,一旦有违约现象,必须付出应负的责任。而协议带有双方协商的成分,一旦有一方违约,后果比合同要轻一些。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 篇2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对于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们来说,意味着迈向职场的第一步。这份合同不仅是双方雇佣关系的依据,更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和规范。以下将从合同的定义、内容、重要性等方面详细介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

一、定义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在从事劳动关系时所签署的一种协议,其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建立起雇佣关系。它是对劳动过程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和维护劳动秩序的平稳进行。

二、内容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双方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

2.劳动内容和岗位职责:明确大学生在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要求。

3.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双方应明确过期续签或终止合同的相关约定。

4.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包括大学生的工资、津贴、奖金等,以及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劳动环境,以及双方的劳动保障和安全责任。

6.违约责任:对双方违约的处罚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三、重要性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也需要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比如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合理安排等。劳动合同作为双方权益的保护机制,能够确保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使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动、解雇劳动者,从而保障了大学生的稳定就业和职业发展。

3.维护劳动秩序的稳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关系稳定和劳动秩序规范的重要手段。通过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可以增强劳动关系的和谐性,维护社会劳动秩序的稳定进行。

4.促进双方的彼此约束:劳动合同约束了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的双方行为,强化了双方的责任意识和约束力,有利于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总之,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是大学生们进入职场的重要一环。只有通过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规范合同,才能保证大学生们在工作中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稳定就业和职业发展的目标。因此,大学生们在签署就业劳动合同时,应认真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自己的工作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 篇3

摘要

就业劳动合同,是大学生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依据。但在当今的就业市场上,大学生因为缺乏劳动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他们自身各方面的原因,而与就业单位签订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从而引起劳动纠纷。 那么,如何减少这些因签合同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对那些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大学生是十分必要的。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问题分析

一、劳动就业合同与大学生就业

劳动就业合同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实现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由择业,在这种形式下,就业劳动合同就成为规范劳动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同时,大学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化、明确化,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的不当解雇,违反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外,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业劳动合同就是大学生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二、目前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签合同时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大学生在签合同时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一)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就业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的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比如,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

(三)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 篇4

劳动合同被认为是保护劳动者权利,规定劳动者义务的有效载体,而用人单位也用劳动合同来规范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劳动者也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解雇,不受劳动法的保护。真的是这样吗?

1、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雇员工合法吗?

王先生10月8日被上海某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聘为销售人员,月工资底薪元,底薪之上按完成的销售额提成8%。被雇佣期间该公司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但口头上承诺会根据工作业绩补签合同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王先生认为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而且公司的发展环境还说得过去,就劳动合同的事未继续找公司领导询问。11月15日,王先生因背后发了几句牢骚,还顶撞了领导,公司管理层就以销售人员富余为由,将王先生解雇,工资支付到解除当日。王先生不服公司的解雇决定,于月21日向本市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A公司承认雇佣王先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申诉人王先生解雇的处理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导致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并主动提出撤消解雇的决定,请王先生尽快上班。王先生认为劳动纠纷已经发生,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没法协调,不愿回去继续工作,要求企业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补交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A公司同意王先生的这些要求,并按规定补交了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承担了所有诉讼费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没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解决纠纷?

李某是一名在上海某公司从事IT的人员,今年4月10日进入公司工作,

面试时说明试用期3个月,工资待遇为50000/年,每个月要扣掉30%,作为年终奖。李某进入公司后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由于家庭的原因,李某想离开上海。现在要求辞职,但由于公司扣下的30%工资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李某想跟公司讨回。但公司方面说李某自动辞职要赔偿公司的损失,李某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金,无权要回。无奈之下,李某将劳资纠纷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析: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招用员工,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作为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履行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在受聘过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在试用期过程中,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企业提出辞职报告,但得不到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辞退员工,那么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出现以上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还可起诉到法院。

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基础上,《解释》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就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问题,《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都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外资企业也不例外。同时,每个劳动者都应了解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 篇5

近年来,由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签合同时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大学生在签合同时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就业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的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比如,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

“就业压力大”,是当代大学生找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因此,有些大学生在被招聘单位录用后,就急于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生怕“煮熟的鸭子又飞了”,认为签了劳动合同,自己的工作就会有保障,就会万无一失。而用人单位此时往往会利用大学生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脚,企图签订对企业有利的“一边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内容偏向于用人单位这一方。

大学的普及,让很多学子走进了大学的殿堂,但同时,也让更多的大学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题,而这给一些企业提供了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机会,他们利用自己在招聘时的诸多优势,随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使一些毕业生签订一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例如,有的规定毕业生的试用期长达12个月,有的规定毕业生不得恋爱结婚,甚至还出现了“生死合同”。而现实是,一些大学生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来的工作,不得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被社会称之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实在是一个值得社会深思的问题。

这里的诚信问题主要指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出现的违约现象。因为现在找工作提倡双向选择,自由择业。有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同时选择几家单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不一定是毕业生心目中的理想单位。于是,个别毕业生为了保底,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遇到比原单位好的企业,就毁约,另谋高就。然而,还有一部分毕业生在与单位签协议的同时,就做好了违约的心理准备。因为毕业生的违约,导致现在一些企业不喜欢招聘应届毕业生。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 篇6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是指大学生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份合同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和意义。下面将从合同的起草、合同内容以及合同保障等方面来详细介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的起草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双方要明确合同的目的和目标,即为了共同实现就业双方的利益和发展。起草合同时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要具体详细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内容方面,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即大学生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要明确工作岗位和岗位要求,以及工作时间和薪酬待遇。要明确工作期限和工作地点,以及双方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还要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保障方面,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应该得到一定的保护和维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大学生,要给予他们同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用人单位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条件、职业培训等方面。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了解用人单位的信誉和资质,以免遭受欺诈和非法侵害。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大学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调解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就业和社会稳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大学生毕业后,要尽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同时,大学生自身也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就业过程中能够合法维权。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障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的有效落实。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 篇7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大学毕业生黄云雨某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黄云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审核列入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黄云进入公司第一年为见习期,服务期为3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每相差一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2019年7月15日,某公司和黄云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对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不久,黄云认为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工作,于8月底提前三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扣留了他的档案,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要求黄云支付3万元违约金。黄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出的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黄云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没有道理,双方权利义务应以劳动合同为准,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返还被扣留的档案、户口材料。公司方则认为,劳动合同产生的基础是三方就业协议,黄云应当首先承担就业协议的相关责任。公司认为,黄云的辞职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黄云按照就业协议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黄云与公司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有关服务的约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合法有效。同时,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黄云在与某公司签订服务期条款后,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但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黄云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属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仲裁委裁定黄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某公司违约金3万元,公司在收到违约金10日之内为黄云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黄云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如果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在试用期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黄云有权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黄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某公司有协助黄云办理转移档案、户口材料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黄云的人事档案、户口材料转移至黄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黄云支付公司招收录用所实际支付的费用。

[评析]

这一就业纠纷案例反映了马其顿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中所遇到的困惑和矛盾。

事实上,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典型的预约合同,依照该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才属于本合同。

对于预约,我国合同实务中虽屡有应用,然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就其作出规定。关于预约的涵义,民法通则通常认为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对于在订立预约阶段双方已经达合意的条款作为预约中的内容,这一部分在无其他特殊约定下将成为将来本合同中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本约来说是必要条款,但在预约阶段无法达成合意时,要在预约中明确规定会在将来的预约或本约中再作规定,此内容是对将来的预约或本约进一步明确约定内容提供约定依据。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合同。

就业协议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它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根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而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他们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有关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负责派遣的民事协议,它签订于学生毕业之前。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签订于学生毕业之后,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就业协议的政策依据是1989年3月2日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容做了明确具体规定,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而就业协议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负责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终究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从以上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比较可知,适应于毕业生就业不同阶段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尤其是在就业协议备注终究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内容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预约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然属于本合同。

就本案来说,黄云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的约束力已经完成,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原在就业协议中明确的服务期、违约金由于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认可,对双方已经没有约束力。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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