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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励志的句子合同伴随着时代不断的进步,合同主要是保障双方的权益,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执,你了解合同文书的具体拟定吗?我们非常喜欢为您提供这份精美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你希望长期关注我的分享请不要忘记将它收藏起来!

房屋租赁合同【篇1】

甲方(出租房):

乙方(承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及其他情况: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间,____________平米房屋租赁给乙方(江苏乡友会、顺洋商贸有限公司)使用。

二、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租金交纳方式为每一年一付上交租年租金为_________元不得拖延租金如拖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四、甲方只向乙方提供场地乙方在使用期间涉及水、电、暖、燃汽、物业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装修时不得破坏主体合同到期后不继租对固定装修设施不得破坏。

六、乙方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发生违纪事件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方双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上签字盖章甲乙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在租赁期间如有伤亡等责任事故发生由乙方承担。

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电话:电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篇2】

房屋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租赁房屋信息:

1.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2.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

3.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4. 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 租金支付方式:甲方提供租赁期内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并由乙方于次月____日前支付。

五、押金:

1. 乙方按照国家规定交付给甲方的押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 在租赁期满并经甲方确认房屋完好无损后,甲方应当无息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六、房屋维修责任:

1. 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按时向甲方报告一切房屋维修事宜,并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给予配合。

2. 如果因乙方的过失导致房屋损坏,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承担维修费用。

3. 在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当将房屋按原状返还给甲方,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七、其他费用:

1. 租赁期内的水、电、燃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按时向相关部门支付。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费用未支付或欠费,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并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3. 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费用。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如需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一、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追加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篇3】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一、租金从_____起至_____止。

二、月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租

三、商定的事项

1.乙方正式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因门锁问题造成的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因粗心或用火不当造成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或转卖该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用电器。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造成损坏或丢失,应修复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阳台摆放、花盆安全等工作,如有丢失自行负责。

3.乙方必须按时支付租金,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住宅区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煤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元押金,乙方退房时交纳清洁水、电、气、光纤、物业管理费用,室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卫生间无堵塞。甲方应全额退还押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甲方将按剩余天数退还已付租金。

6.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一个;_____吨天然气;____立方电;___度

甲方签字(出租人):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承租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篇4】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位于,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计年。《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____元/月,第一年为年付,第二年起为季付,每个季度提前五日支付。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卫生费

(9)上网费

(10)室内设施维修费

(11)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五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篇5】

按照解释规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

篇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

7.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条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8.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交付房屋时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如下方式计算: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减少面积。

(四)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

9.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履约费用等损失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12.要注意发挥司法审判在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居间合同市场中的作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六)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13.审判实践中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进行转性认定时,应当注意不拘泥于合同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而应以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实质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一方仅分得固定数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无法建成的情况下,相对方仍然需要支付与约定分得房屋相对应的价款或赔偿金的,则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4.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转让人应对受让人因该房地产项目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民事责任主体问题

15.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7.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18.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就该违法建筑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该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可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献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

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没有进行招投标,但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合同与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24.当事人依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价款签订了结算协议,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结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

25.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6.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五)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值,不包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29.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发包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重新承诺完工时间或发包人重新承诺付款期限,不能视为守约方对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当事人明确达成谅解的除外。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顺延工期的签证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3.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或未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起诉前未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同时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追认的,该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依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问题

35.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请求降低物业费的,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指导价和合同履行情况对物业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问题

3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业主因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有异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如其他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作出增设电梯决定的业主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归责原则和抗辩权问题

37.要充分认识交强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包括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除非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38.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再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仍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40.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篇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篇6】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一、甲方出租位于第____________号的____________门面店铺给乙方;甲方对租赁房屋拥有合法产权。

二、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出租的房屋用于商业用途,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包括:消防设施、供配电设备等。上述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租金中,乙方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租金及其他费用

一、本合同生效年度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二、每个租赁年度按月计算。

三、电费按每日实际使用量(计量),每月10日前支付每月电费(甲方出示供电局发票)及其他费用,经双方协商后加入本条款。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负责年度检查和日常维护和维修;当政府部门要求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2)监督检查乙方租赁房屋的装修或改造计划,并及时提出意见。

(3)负责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财产证明和资料相关手续。

(4)甲方应保证原有的室内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的业务使用,并定期检查其完整性(乙方设计的.除外),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因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

(5)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类似(珠宝)商家。如有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并对商户进行清理。

(6)甲方应确保租赁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辖区消防部门出具的电气和消防检查证明复印件。

(7)甲方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上述设备和设施。如甲方未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维修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从租金中扣除。

二、乙方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和工作。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在同一内容。

第五条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作为首付款,并在正式入住后五天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作为第一个月的租金。

二、乙方应在本月5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并交付。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或现金支付。

第六条房屋装修或改造

乙方如需装修或翻新租赁房屋,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及租赁关系解除后,乙方装修或改建的房屋相关的所有设施均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续租

一、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二、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八条其他

一、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企业的搬迁和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合并方将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当本合同的某一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收到信函的一方将在十天内书面回复对方。十日内未收到答复,视为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三、双方另行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四、乙方的营业时间可根据客户需要适当调整。

第九条违约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未能按期将租赁房屋及设备完好移交给乙方,属于甲方违约行为、、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延期保证金,直至合同完全恢复并终止。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增加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三、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中断合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另一方。

四、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欠款的1%作为违约金。60天后,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预付的租金返还给乙方

六、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和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物业处申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和本合同(2)的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对租赁房屋及设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四、根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乙双方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其他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法人: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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