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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编辑的这篇文章为您全面介绍了商品房调查报告的相关信息,希望本页内容能帮助到您。众所周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毕业踏上工作岗位以后。书写报告对我们来说是很普遍的,报告的篇幅不宜过长,避免过度冗长。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1)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热的持续升温,商品房销售领域的消费投诉也随之增多。商品房销售行业已经成长为消费投诉增长较快的领域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荣成市工商局组织人员对辖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和商品房销售领域使用合同文本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认真分析了当前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加强商品房买卖市场合同监管进行了思考。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此次调研共对全市22家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检查各类《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1440份。目前,荣成市所有商品房销售主体,包括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多数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商品房买卖业务时,使用的合同文本空白处较多,存在条款约束不明现象,给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机会。

(一)追责条款明显不公。部分房屋内卖出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违约条款的追责上强行加重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某开发商《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约定的买受人的违约金日利息为万分之三,而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约定的出卖人的违约金日利息却只有万分之二,追责条款明显对房屋买受人不公。

(二)擅自增加买受人风险。部分房屋卖出人在合同中将相关风险擅自强加给房屋买受人。如某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逾期不接受房屋的,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予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该房屋的所有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从而将相关经营风险悉数转移给买受人。

(三)私自扩大不可抗力因素。《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有对由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情况免责的规定。部分开发商为免责而在格式条款中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范围。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审批、设计等出现变更)造成延期交房,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条款中开发商把房屋建设过程中政府审批、房屋设计等可以预先掌握的因素都列入“不可抗力”范畴,明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

(四)变相推诿自身责任。按照有关国家规定,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构备案,以利于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部分开发商为变相推诿责任,私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产权登记约定的规定中将国家规定的90天期限私自变更为180日,涉嫌变相推诿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模糊概念涉嫌侵权。目前,多数开发商和房产中介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存在用语不规范现象,部分条款意思表达不清,大量使用“相关费用”、“相关文件”、“无特殊情况下”、“一般情况下”等模糊概念,使得合同约定不明、内容表述存在歧义,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补充协议违法条款较多。房屋卖出人特别是专业的房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时,除签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外,往往还要针对格式文本中相关未明条款额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多由开发商自主制定,里面违规条款也相对较多:一是否定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开发商事先拟定的补充协议中普遍存在部分条款与示范文本重复的现象,出卖人为了突出其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多用“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的规定否定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二是排除买受人正当权利。如某房产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如下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国家相关规范允许的由于物理化学变化产生的裂缝等现象乙方同意不向甲方索赔”。开发商通过上述条款分别剥夺了买受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和请求房屋卖出人赔偿的权利。三是强制选择物业公司。部分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上强制房屋买受人选择其指定的物业公司,并在未经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定物业收费标准。四是刻意规避赔偿条款。大部分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在有关违约条款的描述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买受人的追责,却往往未对经销商的违约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从而刻意回避了房屋卖出人的违约责任,严重违反合同行为公平性的原则。

二、强化商品房销售行业合同监管工作的建议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商监管职能,提出如下监管建议。

(一)加强行政指导,提高自律意识。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建议组织市内主要房产开发商和房屋中介机构成立商品房销售行业协会。工商、房管、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行政指导。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二是签订承诺书。以工商所为单位同辖区主要商品房销售机构签订承诺书,督促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切实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抵制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二)畅通投诉渠道,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专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及时投诉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卖出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加大巡查与执法力度,对卖出人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正当权利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适用《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树立工商部门权威。

(三)加强自主学习,提高适岗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对基层工商干部法律理论水平要求较高。而目前工商一线特别是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年龄老化严重,知识结构陈旧,法学素养不足,难以准确评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是否违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力度。建议结合当前工商系统“学习型工商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工商工作人员学习力度,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典型案例剖析、实务操作讲座等途径提高合同监管人员的适岗能力,增强基层工商部门查处商品房买卖领域合同违法行为的执法水准。

(四)加强消费指导,提高维权能力。通过发布消费警戒、开展消费知识讲座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的指导力度,让消费者及时掌握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卖出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手段,避免因为缺乏相关知识而上当受骗。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消费者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普及《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更新消费者知识结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五)强化媒体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加强与报纸、电视台、电台的合作,及时曝光利用格式合同侵犯买受人权益的不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打击利用格式合同其害消费者权益的舆论氛围,增加商品房买卖机构违法成本,倒逼其守法规范经营。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2)

XX年年以来楼市经历了一起大落,商品房销售峰点分别在XX年的9、16月份以及3月份至今,而低谷则主要在15年下半年。一方面,由于股市触底致使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低迷;另一方面,国内为抑制房价不理性上涨,政府出台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15年底政府做出相应政策刺激过度下行的楼市,使得15年房地产市场未像预期那样步入较长时间的调整期,需求方即时走出观望,15年积压的销售潜力迅速推动楼市进

入新一轮销售高峰,房价出现回调。

自下半年起,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推动商品房的销售,采取带看房团看房的方式而非像XX年商品房销售火爆时期一样坐等购房者前去案场,此后多家房地产媒介开通了看房直通车,拉拢大批量的客户集中到楼盘案场看房并且起到明显的引导效应,以此激发客户的购房信心。那么消费者需求情况究竟如何?对此,笔者采集了自15年9月份至15年6月份锡城某看房团的部分消费者需求调查问卷,并对此进行了分析。

为了更实际的体现目前无锡购房主体的需求情况,笔者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共采集有效样本251份,调查对象全部为准购房客户,购房目的包括购买婚房、改善性住房、投资性购房(出租、转售)等,并且根据无锡商品房网上信息发布平台有关商品房成交数据,从供需两方面来说明无锡商品房市场购买群体现状。

购房需求者主要为24-30岁适婚年龄青年,月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购房目的倾向于刚性需求,并且多数为首次置业,可接受房价范围一般在30-50万元之间,在购房决定性因素中首要考虑的为房价因素。置业者意向购买高层以及多层建筑形式的商品房居多,户型一般为二室一卫以及三室一卫或三室二卫,面积段分布以80-143.999平米为主。考虑小区周边设施主要为超市、幼儿园、医院、银行等,而较低程度的去注重会所等商务设施。

从调查结果来看,影响购房者购房的决定性因素中最为主要的因素为房价,86.5%的看房者会考虑房价因素;其次为地段、交通、户型结构、周边配套设施以及房屋质量,其中最为重视的为交通要素以及地段要素。

价格异常坚挺。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被调整、国际金融和航运两个中心被册封、浦东扩区、大虹桥开发规划和世博会在望等因素不断释放刺激下,上海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势头已经整整维持了一年。新房如此,存量房也如此;销售价格如此,租赁价格也如此。这种不回头的价格走势毫无疑问将挺入。只有讨论这种价格上涨幅度是大是小才具有实践意义。

二、供给明显不足。

由于前些年的某些错误调控政策,直接导致了上海和全国的土地供应、房屋在建规模和竣工总量的萎缩。当需求释放的时候,供给不足的问题日显突出。上海商品住宅的可销售量和每个月的实际销量之间的数额,至今未得到良性改善,一直处于紧运行、紧平衡过程,已成为推动价格上涨的又一动力。加大土地供应和市场现实需求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时间差,远水难解近渴。现实趋势是即便加大了商品住宅竣工的推量,也未必会形成市场价格下跌,最多只能产生涨幅趋缓或停滞的结果。

三、成交惯性延续。

四、低端带头走高。

下半年以来,上海低端房屋的销售和租赁非常活跃,各板块价格指数涨幅都比较平均,上涨的区域也开始扩大。与上半年高端市场的积极表现形成明显反衬。上海存量商品房市场占据整个市场的半壁江山。一些区县如浦东新区,存量房交易远远高于增量房交易;一些区域存量房交易价格和增量房交易价格不分伯仲;存量房同样是上海商品房投资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五、后市继续看好。

只要经济恢复还不稳定,国民经济继续需要房地产业当领头大哥,房地产的现行政策也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即便明后年我国经济恢复地挺好,也不可能再出台像前几年那样的全国一刀切的全面打压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充其量哪个地方有问题,哪个地方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已。实践已经表明,较快增长的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并没有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因为城市中多数人都有了产权房屋,老百姓住房占了家庭财富的一半。也没有给国民经济造成全局性波动,反倒是在经济出现严重滑坡时,中国房地产是拯救中国经济的主要产业之一。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城市上海,20其房地产成交量和市场价格都将走在中国各城市的前列,保持着高位运行。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3)

二、供给明显不足。

由于前些年的某些错误调控政策,直接导致了上海和全国的土地供应、房屋在建规模和竣工总量的萎缩。当需求释放的时候,供给不足的问题日显突出。上海商品住宅的可销售量和每个月的实际销量之间的数额,至今未得到良性改善,一直处于紧运行、紧平衡过程,已成为推动价格上涨的又一动力。加大土地供应和市场现实需求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时间差,远水难解近渴。现实趋势是即便加大了商品住宅竣工的推量,也未必会形成市场价格下跌,最多只能产生涨幅趋缓或停滞的结果。

三、成交惯性延续。

相当一批人认为,下半年上海商品住宅成交量低于5、6月份,标志着市场不接受高房价及其快速上涨,下一步将导致拐点的出现。实际情况是上海商品住宅需求并未减少,而是因为商品住宅供给不足而导致成交量稍逊。下半年几个月的市场成交量和上半年高峰成交月相比,虽然少了点,但远比去年同期要好得多。上海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远远大于xx年已成定局。下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总体上保持了惯性延续。“十一”放假期间上海房展会成交均价、成交总价、成交套数都高于今年5月份和去年的房展会,四天展会涌进了13万人(这种高流量展会在上海只有两年一度的车展和书展可以超过)。这样的显赫成就依然被媒体称作为“房价高,老百姓在观望”。

四、低端带头走高。

下半年以来,上海低端房屋的销售和租赁非常活跃,各板块价格指数涨幅都比较平均,上涨的区域也开始扩大。与上半年高端市场的积极表现形成明显反衬。上海存量商品房市场占据整个市场的半壁江山。一些区县如浦东新区,存量房交易远远高于增量房交易;一些区域存量房交易价格和增量房交易价格不分伯仲;存量房同样是上海商品房投资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五、后市继续看好。

只要经济恢复还不稳定,国民经济继续需要房地产业当领头大哥,房地产的现行政策也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即便明后年我国经济恢复地挺好,也不可能再出台像前几年那样的全国一刀切的全面打压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充其量哪个地方有问题,哪个地方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已。实践已经表明,较快增长的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并没有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因为城市中多数人都有了产权房屋,老百姓住房占了家庭财富的一半。也没有给国民经济造成全局性波动,反倒是在经济出现严重滑坡时,中国房地产是拯救中国经济的主要产业之一。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城市上海,xx年其房地产成交量和市场价格都将走在中国各城市的前列,保持着高位运行。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4)

xx年年以来楼市经历了一轮大起大落,商品房销售峰点分别在xx年的9、10月份以及xx年3月份至今,而低谷则主要在xx年下半年。一方面,xx由于股市触底致使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低迷;另一方面,国内为抑制房价不理性上涨,政府出台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xx年底政府做出相应政策刺激过度下行的楼市,使得xx年房地产市场未像预期那样步入较长时间的调整期,需求方即时走出观望,xx年积压的销售潜力迅速推动楼市进

入新一轮销售高峰,房价出现回调。

自xx年下半年起,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推动商品房的销售,采取带看房团看房的方式而非像xx年商品房销售火爆时期一样坐等购房者前去案场,此后多家房地产媒介开通了看房直通车,拉拢大批量的客户集中到楼盘案场看房并且起到明显的引导效应,以此激发客户的购房信心。那么消费者需求情况究竟如何?对此,笔者采集了自xx年9月份至xx年6月份锡城某看房团的部分消费者需求调查问卷,并对此进行了分析。

为了更实际的体现目前无锡购房主体的需求情况,笔者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共采集有效样本251份,调查对象全部为准购房客户,购房目的包括购买婚房、改善性住房、投资性购房(出租、转售)等,并且根据无锡商品房网上信息发布平台有关商品房成交数据,从供需两方面来说明无锡商品房市场购买群体现状。

第一部分调查报告主体内容分析

购房需求者主要为24—30岁适婚年龄青年,月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购房目的倾向于刚性需求,并且多数为首次置业,可接受房价范围一般在30—50万元之间,在购房决定性因素中首要考虑的为房价因素。置业者意向购买高层以及多层建筑形式的商品房居多,户型一般为二室一卫以及三室一卫或三室二卫,面积段分布以80—143.999平米为主。考虑小区周边设施主要为超市、幼儿园、医院、银行等,而较低程度的去注重会所等商务设施。

从调查结果来看,影响购房者购房的决定性因素中最为主要的因素为房价,86.5%的看房者会考虑房价因素;其次为地段、交通、户型结构、周边配套设施以及房屋质量,其中最为重视的为交通要素以及地段要素。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5)

近年来,社区纠纷频频发生。对此,笔者专门到濮阳市的几个商品房社区进行了调查,之所以这些社区的纠纷屡屡发生,在了解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购房的主力已经由“民众业主”替代了“精英业主”。

居民自己掏钱购房,其保护自己财产的意识增强,将参与社区自治视为行使民主权利。调查中发现,目前,像建业小区、庆西小区、南江小区、清华园、丽都、清华园大部分社区的购房者普通居民占到了90%以上,他们的购房的钱大部分是贷款或者是找亲戚、朋友借来的。更多地是用自己平时“扣牙缝”积攒的钱买的,购房的目的多是为自己的子女上个教育水平高的学校方便,才下决心购买。因此很珍惜自己的财产,无形中保护自己财产的意识和参与社区自治视为行使民主权利逐渐增强,这就难免和物业业主产生一些不同看法,甚至产生矛盾和纠纷。

二、社区管理的“暗箱操作”。 小区的物业公司大多隶属于开发商,或与开发商有着密切联系。为谋求巨额利润,他们在社区管理中很少公布具体操作过程。在调查中物业业主似乎也有一肚子委屈,他们说,即使暂时没有挂出明显的收费公示,但凡涉及到收取物业费用的;只要是业主有权问及了解的,都及时拿出由当地房产部门与物价部门批复收费的文件及标准,这样业主看了也就不该有无理的提问了。可是我们工作中遇到的是,业主看到这样的文件,却说,这都是你们说的政府文件,我没有看到最真实的红头文件。试问红头文件在哪家企业不是作为最重要的存放资料呢?能让广大业主看到的自然是它的复印件了。这让居民们对物业公司产生不信任,容易和物业公司或者相关部门发生纠纷。

三、物业公司自身定位不准确。

很多物业公司不叫“物业服务公司”,而叫“物业管理公司”。居民们花钱聘请物业公司,是为了获得服务,不是让它们代表政府来管理居民。“在很多社区,物业公司都摆出一副管理者的面孔,对居民们指手划脚,引起居民的不满。”

对上述问题, 物业服务人员也承认,的确存在着这些现象。如果换位思考,你作为消费者去购物时,也不可能100%的做到让自己满意或是让旁人满意的!其实任何服务行业都存在不如意的时候,只有通过社会大众的监督,才能使自己得到提高!当然,也需要媒体能公平而深入的了解这些状况,现实的现象:媒体过多的渲染了购物者的权利,而做这个行业的人却受到两面不是人的委屈。

四、目前关于社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明显偏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调查是物业服务人员和居民普遍认为:相关的法律条例都是存在漏洞的。其实,就算是律师也有同感呀!看到其它的城市关于这方面的官司,也并非是业主提到的索赔的要求都会得到法院与当职律师的支持的。但凡与法有关的事,都会在逐步的完善与提高的,只是需要过程。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人对物业管理都只停留在肤浅表面的一些现象,这当中内在的东西需要大家的合作与努力。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6)

xx年年以来楼市经历了一轮大起大落,商品房销售峰点分别在xx年的9、10月份以及xx年3月份至今,而低谷则主要在xx年下半年。一方面,xx由于股市触底致使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低迷;另一方面,国内为抑制房价不理性上涨,政府出台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xx年底政府做出相应政策刺激过度下行的楼市,使得xx年房地产市场未像预期那样步入较长时间的调整期,需求方即时走出观望,xx年积压的销售潜力迅速推动楼市进入新一轮销售高峰,房价出现回调。

自xx年下半年起,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推动商品房的销售,采取带看房团看房的方式而非像xx年商品房销售火爆时期一样坐等购房者前去案场,此后多家房地产媒介开通了看房直通车,拉拢大批量的客户集中到楼盘案场看房并且起到明显的引导效应,以此激发客户的购房信心。那么消费者需求情况究竟如何?对此,笔者采集了自xx年9月份至xx年6月份锡城某看房团的部分消费者需求调查问卷,并对此进行了分析。

为了更实际的体现目前无锡购房主体的需求情况,笔者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共采集有效样本251份,调查对象全部为准购房客户,购房目的包括购买婚房、改善性住房、投资性购房(出租、转售)等,并且根据无锡商品房网上信息发布平台有关商品房成交数据,从供需两方面来说明无锡商品房市场购买群体现状。

购房需求者主要为24-30岁适婚年龄青年,月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购房目的倾向于刚性需求,并且多数为首次置业,可接受房价范围一般在30-50万元之间,在购房决定性因素中首要考虑的为房价因素。置业者意向购买高层以及多层建筑形式的商品房居多,户型一般为二室一卫以及三室一卫或三室二卫,面积段分布以80-143.999平米为主。考虑小区周边设施主要为超市、幼儿园、医院、银行等,而较低程度的去注重会所等商务设施。

从调查结果来看,影响购房者购房的决定性因素中最为主要的'因素为房价,86.5%的看房者会考虑房价因素;其次为地段、交通、户型结构、周边配套设施以及房屋质量,其中最为重视的为交通要素以及地段要素。

价格异常坚挺。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被调整、国际金融和航运两个中心被册封、浦东扩区、大虹桥开发规划和世博会在望等因素不断释放刺激下,上海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势头已经整整维持了一年。新房如此,存量房也如此;销售价格如此,租赁价格也如此。这种不回头的价格走势毫无疑问将挺入xx年。只有讨论这种价格上涨幅度是大是小才具有实践意义。

二、供给明显不足。

由于前些年的某些错误调控政策,直接导致了上海和全国的土地供应、房屋在建规模和竣工总量的萎缩。当需求释放的时候,供给不足的问题日显突出。上海商品住宅的可销售量和每个月的实际销量之间的数额,至今未得到良性改善,一直处于紧运行、紧平衡过程,已成为推动价格上涨的又一动力。加大土地供应和市场现实需求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时间差,远水难解近渴。现实趋势是即便加大了商品住宅竣工的推量,也未必会形成市场价格下跌,最多只能产生涨幅趋缓或停滞的结果。

三、成交惯性延续。

相当一批人认为,下半年上海商品住宅成交量低于5、6月份,标志着市场不接受高房价及其快速上涨,下一步将导致拐点的出现。实际情况是上海商品住宅需求并未减少,而是因为商品住宅供给不足而导致成交量稍逊。下半年几个月的市场成交量和上半年高峰成交月相比,虽然少了点,但远比去年同期要好得多。上海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远远大于xx年已成定局。下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总体上保持了惯性延续。“十一”放假期间上海房展会成交均价、成交总价、成交套数都高于今年5月份和去年的房展会,四天展会涌进了13万人(这种高流量展会在上海只有两年一度的车展和书展可以超过)。这样的显赫成就依然被媒体称作为“房价高,老百姓在观望”。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7)

XX年年以来楼市经历了一起大落,商品房销售峰点分别在XX年的9、16月份以及15年3月份至今,而低谷则主要在15年下半年。一方面,20xx由于股市触底致使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低迷;另一方面,国内为抑制房价不理性上涨,政府出台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15年底政府做出相应政策刺激过度下行的楼市,使得15年房地产市场未像预期那样步入较长时间的调整期,需求方即时走出观望,15年积压的销售潜力迅速推动楼市进

入新一轮销售高峰,房价出现回调。

自20xx年下半年起,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推动商品房的销售,采取带看房团看房的方式而非像XX年商品房销售火爆时期一样坐等购房者前去案场,此后多家房地产媒介开通了看房直通车,拉拢大批量的客户集中到楼盘案场看房并且起到明显的引导效应,以此激发客户的购房信心。那么消费者需求情况究竟如何?对此,笔者采集了自15年9月份至15年6月份锡城某看房团的部分消费者需求调查问卷,并对此进行了分析。

为了更实际的体现目前无锡购房主体的需求情况,笔者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共采集有效样本251份,调查对象全部为准购房客户,购房目的包括购买婚房、改善性住房、投资性购房(出租、转售)等,并且根据无锡商品房网上信息发布平台有关商品房成交数据,从供需两方面来说明无锡商品房市场购买群体现状。

第一部分 调查报告主体内容分析

购房需求者主要为24-30岁适婚年龄青年,月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购房目的倾向于刚性需求,并且多数为首次置业,可接受房价范围一般在30-50万元之间,在购房决定性因素中首要考虑的为房价因素。置业者意向购买高层以及多层建筑形式的商品房居多,户型一般为二室一卫以及三室一卫或三室二卫,面积段分布以80-143.999平米为主。考虑小区周边设施主要为超市、幼儿园、医院、银行等,而较低程度的去注重会所等商务设施。

从调查结果来看,影响购房者购房的决定性因素中最为主要的因素为房价,86.5%的看房者会考虑房价因素;其次为地段、交通、户型结构、周边配套设施以及房屋质量,其中最为重视的为交通要素以及地段要素。

商品房价格变化

上海商品住宅市场

价格异常坚挺。

二、供给明显不足。

由于前些年的某些错误调控政策,直接导致了上海和全国的土地供应、房屋在建规模和竣工总量的萎缩。当需求释放的时候,供给不足的问题日显突出。上海商品住宅的可销售量和每个月的实际销量之间的数额,至今未得到良性改善,一直处于紧运行、紧平衡过程,已成为推动价格上涨的又一动力。加大土地供应和市场现实需求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时间差,远水难解近渴。现实趋势是即便加大了商品住宅竣工的推量,也未必会形成市场价格下跌,最多只能产生涨幅趋缓或停滞的结果。

三、成交惯性延续。

相当一批人认为,下半年上海商品住宅成交量低于5、6月份,标志着市场不接受高房价及其快速上涨,下一步将导致拐点的出现。实际情况是上海商品住宅需求并未减少,而是因为商品住宅供给不足而导致成交量稍逊。下半年几个月的市场成交量和上半年高峰成交月相比,虽然少了点,但远比去年同期要好得多。上海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远远大于20xx年已成定局。下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总体上保持了惯性延续。“十一”放假期间上海房展会成交均价、成交总价、成交套数都高于今年5月份和去年的房展会,四天展会涌进了13万人(这种高流量展会在上海只有两年一度的车展和书展可以超过)。这样的显赫成就依然被媒体称作为“房价高,老百姓在观望”。

四、低端带头走高。

下半年以来,上海低端房屋的销售和租赁非常活跃,各板块价格指数涨幅都比较平均,上涨的区域也开始扩大。与上半年高端市场的积极表现形成明显反衬。上海存量商品房市场占据整个市场的半壁江山。一些区县如浦东新区,存量房交易远远高于增量房交易;一些区域存量房交易价格和增量房交易价格不分伯仲;存量房同样是上海商品房投资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五、后市继续看好。

只要经济恢复还不稳定,国民经济继续需要房地产业当领头大哥,房地产的现行政策也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即便明后年我国经济恢复地挺好,也不可能再出台像前几年那样的全国一刀切的全面打压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充其量哪个地方有问题,哪个地方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已。实践已经表明,较快增长的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并没有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因为城市中多数人都有了产权房屋,老百姓住房占了家庭财富的一半。也没有给国民经济造成全局性波动,反倒是在经济出现严重滑坡时,中国房地产是拯救中国经济的主要产业之一。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城市上海,20xx年其房地产成交量和市场价格都将走在中国各城市的前列,保持着高位运行

15年9月西安各物业价格表现

从本月各城区物业在售均价走势图中可以看出:普通住宅类物业仍然是城内区的价位最高,稀缺性和商业繁华以及产品本身特点是撑起城内区价位的主因;其次是城南区普通住宅类的在售均价,本月继续上涨,区域内高档住宅的推出和稀缺地段上产品的推出是本月城南区在售均价持续上涨的动力;而高新区在售均价仅排名第三,本月高新区虽推出不少新品,但在定价方面,新项目都较为保守,优惠幅度均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区域内整体房价;其他城区本月普通住宅在售均价也呈上涨的态势,但幅度远远小于6、7月份,可见为了在15年最后的黄金月,房企在定价方面还是较为保守的。

商服用房类物业本月各区在售价格除城内区涨幅较大外,其他城区上涨幅度较前两个月均略有减少,目前城内区和城西区有综合商业体成交外,其他城区仍是以社区底商为主要成交对象,因社区底商成交的不固定性影响商服用房的销量呈上下大幅震荡。

主要原因

(一)成本推动。普通商品房价格是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个部分组成,而成本占整个价格的80%,主要由土地、建筑安装工程、附属公共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和前期工程等五大项。从1997年至XX年年一类区域成本分类比较,土地从355元/㎡上涨到707元/㎡,上涨98%;建安工程从555元/㎡涨到706元/㎡,上涨27%;公共基础设施从15元/㎡涨到290元/㎡,上涨1800%;附属公共配套设施从15元/㎡涨到150元/㎡,上涨900%。成本中,主要是土地、建安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和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提高,企业利润标准8%虽然没有改变,但因利润提取是随成本基数计提的,利润也水涨船高。

(二)市场拉动。房价的高低从某种意义上折射出这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据调查,1996年xx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5282元/年,农民人均收入2845元/年,到XX年分别增加到9650元/年和5470元/年,增幅分别为83%和9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迫切需要改善居住环境。他们已经不能满足于原来的一般化住房标准和周围环境,而是向更高的居住条件迈进,他们会把房屋的质量、结构、地理位置、环保、设施配套、安全等作为改善居住的条件,而市场满足了群众的需求。

(三)人为炒作。一是受外界影响。国家近几年来虽然提出了一系列抑制房价上涨的措施,但从客观来看,房价是目前刺激和推动gdp增长的最主要因素,因此,说实在,谁都不愿看到房价有明显下降,中央政府强调“发展是大局”,地方政府可以从土价拍卖和房地产开发中收取大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因此,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希望以房价刺激经济增长,寻求发展政绩;一些经济学家也以“市场经济,有市场就应随意发展”为口号,一方面高举发展大旗,另一方面为房产商摇旗呐喊、歌功颂德,趁机谋取利益,使得老百姓产生一定的恐慌心理,赶涨买涨,造成房价总体上扬。二是媒体商业化炒作。一部分购房消费者因缺乏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真实信息的掌握,只能轻信房屋销售商、轻信广告和社会上的传闻,在房地产市场中,商业传媒为谋求商业利益,夸大其词,夸张宣传,这不但表现在房地产,还表现在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方面,给群众造成误导,使群众对其价格运行的判断产生了偏差,人为营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场。

(四)收费混乱。一是重复收费。在商品房价格中,水电增容、防盗门、配套设施等费用已包含在房价的成本中,但开发商在实际销售时又向购房户每户收取XX—4000元,用于水电增容,防盗门及各项配套设施。二是擅自提高楼层差价。通过向购房户收取层次、朝向、位置差等手段,使楼层差价代数和大于零,而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三是搭车加价。强行为购房户购置热水器、防盗门等,如热水器进价1600元/台,售价1300元/台,防盗门进价750元/扇,售价1600元/扇,从中谋利。四是车库、阁楼销售收入不按规定冲减建安成本,购房户预收款利息也不冲减购房款。五是截留政府规费。有的开发商实际开发面积大于建设许可规划面积,少的几千平方米,多的上万平方米,从而达到少解缴政府规费目的;有的巧立名目,擅自提高规费标准,如规定收取57元/㎡,实际收取72元/㎡。六是其它价格违规问题。如不明码标价,模糊标价,明码虚价,不报价等等,这些问题主要是开发商利益的驱动。XX年、XX年物价部门对该市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中,很快就初步查出价格违法金额XX余万元。

二需求将放缓,开发持续热。XX—XX年,市区共竣工普通商品房81万㎡,其中XX和XX年两年共开发51.4万㎡,占XX—XX年6年总量的58%,按90㎡/户(三口人家)居住条件计算,可容纳5667户,17000人。平均每年销售2800多套,安置8500人。而XX年该市全市(含城区和各乡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2%,城区人口同比增长也仅0.02%(XX年为12.4万人),据调查,XX年底政府已储备商品房用地200万㎡将进行出让,可建成90㎡/户(三口人家)的住宅XX0套,按xx每年可销售4000套计算,可持续销售5年,再加上每年近1600户二手房要流入市场,xx每年将会有5000套住宅上市,5年新增住宅25000套,按每户三口人计算,可安置75000人,而xx目前含开发区仅有15万人。随着地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住宅、商业等用地还将会继续规划投放,供大于求的买方格局已经形成。

三是宏观有调控,房价形势稳。在谋求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也开始认识到发展的“平稳和可持续性”,因此,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也开始出台措施,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随着“国八条”、“国六条”的颁布,也充分显示了中央政府对控制房价的愿望,大家对此要充满信心,xx地区的房价综合水平上涨会有所遏制,少部分楼盘因确实成本和地域等因素,有局部上升外,大部分房价只能保持现状,少部分房价会有下降趋势,二手房价格大部分将会稳中有降。

五、对策与建议

(一)认识上要有高度。 (二)公开房价成本。 (三)加大政策宣传。 (四)加强宏观调控。一(五)加大查处力度。(六)做好成本监审。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8)

XX年年以来楼市经历了一轮大起大落,商品房销售峰点分别在XX年的9、10月份以及09年3月份至今,而低谷则主要在09年下半年。一方面,20xx由于股市触底致使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低迷;另一方面,国内为抑制房价不理性上涨,政府出台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09年底政府做出相应政策刺激过度下行的楼市,使得09年房地产市场未像预期那样步入较长时间的调整期,需求方即时走出观望,09年积压的销售潜力迅速推动楼市进

入新一轮销售高峰,房价出现回调。

自20xx年下半年起,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推动商品房的销售,采取带看房团看房的方式而非像XX年商品房销售火爆时期一样坐等购房者前去案场,此后多家房地产媒介开通了看房直通车,拉拢大批量的客户集中到楼盘案场看房并且起到明显的引导效应,以此激发客户的购房信心。那么消费者需求情况究竟如何?对此,笔者采集了自09年9月份至09年6月份锡城某看房团的部分消费者需求调查问卷,并对此进行了分析。

为了更实际的体现目前无锡购房主体的需求情况,笔者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共采集有效样本251份,调查对象全部为准购房客户,购房目的包括购买婚房、改善性住房、投资性购房(出租、转售)等,并且根据无锡商品房网上信息发布平台有关商品房成交数据,从供需两方面来说明无锡商品房市场购买群体现状。

第一部分调查报告主体内容分析

购房需求者主要为24-30岁适婚年龄青年,月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购房目的倾向于刚性需求,并且多数为首次置业,可接受房价范围一般在30-50万元之间,在购房决定性因素中首要考虑的为房价因素。置业者意向购买高层以及多层建筑形式的商品房居多,户型一般为二室一卫以及三室一卫或三室二卫,面积段分布以80-143.999平米为主。考虑小区周边设施主要为超市、幼儿园、医院、银行等,而较低程度的去注重会所等商务设施。

从调查结果来看,影响购房者购房的决定性因素中最为主要的因素为房价,86.5%的看房者会考虑房价因素;其次为地段、交通、户型结构、周边配套设施以及房屋质量,其中最为重视的为交通要素以及地段要素。

商品房价格变化

上海商品住宅市场

价格异常坚挺。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被调整、国际金融和航运两个中心被册封、浦东扩区、大虹桥开发规划和世博会在望等因素不断释放刺激下,上海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势头已经整整维持了一年。新房如此,存量房也如此;销售价格如此,租赁价格也如此。这种不回头的价格走势毫无疑问将挺入20xx年。只有讨论这种价格上涨幅度是大是小才具有实践意义。

二、供给明显不足。

由于前些年的某些错误调控政策,直接导致了上海和全国的土地供应、房屋在建规模和竣工总量的萎缩。当需求释放的时候,供给不足的问题日显突出。上海商品住宅的可销售量和每个月的实际销量之间的数额,至今未得到良性改善,一直处于紧运行、紧平衡过程,已成为推动价格上涨的又一动力。加大土地供应和市场现实需求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时间差,远水难解近渴。现实趋势是即便加大了商品住宅竣工的推量,也未必会形成市场价格下跌,最多只能产生涨幅趋缓或停滞的结果。

三、成交惯性延续。

相当一批人认为,下半年上海商品住宅成交量低于5、6月份,标志着市场不接受高房价及其快速上涨,下一步将导致拐点的出现。实际情况是上海商品住宅需求并未减少,而是因为商品住宅供给不足而导致成交量稍逊。下半年几个月的市场成交量和上半年高峰成交月相比,虽然少了点,但远比去年同期要好得多。上海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远远大于20xx年已成定局。下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总体上保持了惯性延续。“十一”放假期间上海房展会成交均价、成交总价、成交套数都高于今年5月份和去年的房展会,四天展会涌进了13万人(这种高流量展会在上海只有两年一度的车展和书展可以超过)。这样的显赫成就依然被媒体称作为“房价高,老百姓在观望”。

四、低端带头走高。

下半年以来,上海低端房屋的销售和租赁非常活跃,各板块价格指数涨幅都比较平均,上涨的区域也开始扩大。与上半年高端市场的积极表现形成明显反衬。上海存量商品房市场占据整个市场的半壁江山。一些区县如浦东新区,存量房交易远远高于增量房交易;一些区域存量房交易价格和增量房交易价格不分伯仲;存量房同样是上海商品房投资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五、后市继续看好。

只要经济恢复还不稳定,国民经济继续需要房地产业当领头大哥,房地产的现行政策也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即便明后年我国经济恢复地挺好,也不可能再出台像前几年那样的全国一刀切的全面打压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充其量哪个地方有问题,哪个地方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已。实践已经表明,较快增长的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并没有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因为城市中多数人都有了产权房屋,老百姓住房占了家庭财富的一半。也没有给国民经济造成全局性波动,反倒是在经济出现严重滑坡时,中国房地产是拯救中国经济的主要产业之一。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城市上海,20xx年其房地产成交量和市场价格都将走在中国各城市的前列,保持着高位运行。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9)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xxx)喀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做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必须依法驳回。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无任何违约行为,相反是上诉人严重违约,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

1.本案的真相是上诉人利用被上诉人的资金将房屋建成后房屋价格上涨,上诉人受到利益熏陶,想要单方违约终止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其做法是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无论在哪都是站不住脚的,上诉人必须履行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的义务,以至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法律的尊严不被亵渎。

xxx年7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上诉人将位于xx县银花幼儿园开发的祥鑫花园二期项目的主楼3至8层和副楼3层-6层以单价1700元/平方米出售给被上诉人用作宾馆经营使用,并约定于xxx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房屋全部按照三星级酒店标准施工完成交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并保证交付时房屋的水、暖、电能够正常使用,消防合格。而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交付了的购房款,至今已经过去4年时间,上诉人依然未能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按合同约定上诉人必须在xxx年12月31日以前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和所有,否则必须双倍赔偿被上诉人所交的全部款项,并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没想到合同签订一年后房屋价格上涨,上诉人就起了歪心,想尽各种办法想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再想高价另售他人,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现在还想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合同掩盖其非法目的,获取更大利益,被上诉人认为法院也不可能保护上诉人的这种非法目的。上诉人如此得逞,当事人的权益从何得到保护,法律的尊严从何得以体现?

2、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只向其交付30万元定金再也没有交纳其他款项为由称被上诉人未能履行合同而违约,所以请求解除合同。这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违约情况下,实在找不出理由,就以此不存在的事实,自己捏造的事实,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于法无据。

本案被上诉人于协议签订的当日就向上诉人支付定金30万元,截止到xxx年12月被上诉人陆续共支付款项13笔金额为286万元。这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为证,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上诉人就连摆在眼前的事实都要否认,不承认,其居心何在。上诉人就以此想解除合同天理难容。

3、即使被上诉人只交付定金30万元,因上诉人没有催告,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解除权人经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之规定,只有当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催告后拒不给付款项,被上诉人无履行能力时上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由于本案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286万元,被上诉人不存在拖欠房款的说法,上诉人在此期间也就没有向被上诉人催告过,上诉人无权依据任何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3、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购房款286万元,已经超额支付房款,被上诉人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上诉人催告后仍不履行,也不存在其他任何违约行为,上诉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并非像上诉人陈述一样在地下一层建好支付70万元以后每层还必须付款30万元房款,这是在歪曲案件事实。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约定:上诉人将位于xx县银花幼儿园开发的祥鑫花园二期项目的主楼3至8层和副楼3层-6层以单价1700元/平方米出售被上诉人,在房屋建成交付给被上诉人时,被上诉人支付房款最多不超过所购房屋总房款30%,剩余70%向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由上诉人办理。根据当时的建房图纸显示被上诉人所购的.几层房屋总面积只有5399平米,所购房屋的总价款为917万元,建成交付时被上诉人支付不超过所购房总价款30%即275万元,被上诉人只要向上诉人支付275万元就以完全履行,可被上诉人支付了286万元,已经超额履行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不存在不可抗力,被上诉人也从未说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者出现被上诉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拒不履行,更不存在被上诉人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既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既无法定解除的情形,又无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上诉人依据何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呢?

另外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假设本案被上诉人逾期支付首付款的大部分房款,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也是有条件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经书面催告后3个月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方可成立。即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能够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首付款大部分房款被上诉人没有交付;二是经催告后至少3个月被上诉人没有履行的。本案所有的解除条件都不成立,无从谈起解除合同。

4、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委托相关机构设计的图纸建筑面积属于被上诉人层数的面积只有5399.78平方米,被上诉人根据当时设计的图纸面积付款,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30%,付款额达到40%。

xxx年7月合同签订后,反诉被上诉人委托xxx银河建筑勘察设计院对整栋楼层进行房屋施工设计,依据设计的图纸显示属于被上诉人所有的房屋面积为5399.78平方米。施工图纸作为施工的唯一依据,面积当然是以图纸约定的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的规定,面积误差也不能超过3%,如超过也是无偿归被上诉人所有,不得计算房款。当然至今上诉人从未提出面积增大等事宜,只能按照设计图纸的面积计算面积。

发生诉讼之后法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法院委托新疆正天测绘公司测绘房屋整体面积为9400平方米,属于被上诉人层数面积为5737.94平方米。这时房屋面积才得以确定,被上诉人才明确知道应付30%首付款数额,如果面积超过当时的图纸面积,不能以此认为之前被上诉人付款没有达到30%就是被上诉人违约。

二、上诉人上诉称此房屋已经以抵债的方式出售给案外人,所以合同无法履行。该事实系上诉人伪造、虚编、恶意串通的行为,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首先,本案在原一审及高院发回重审开庭时,上诉人从未提出过本案所涉及房屋已经出售,也没有向法庭提出相关已出售的证据。而是待两次一审判决结束后,私自恶意串通与案外人伪造合同,以达到其诉讼目的,严重损害被上诉人利益,严重妨害法院诉讼,情节非常严重,上诉人等人已经涉嫌伪造证据罪。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上诉人与案外人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严重损害被上诉人利益属无效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所以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系伪造、无效合同,不得作为定案使用。

其次,如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被法院采信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由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上诉人将房屋出售第三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果上诉人出现这种违约行为必须退还被上诉人已付购房款 286万元,双倍返还被上诉人的购房款527万元,并赔偿被上诉人再次购买同地段的房屋差价损失约1334万元(原来该房屋合同约定的价格为每平方米为1700元,现该房屋价格已涨到每平方米4000元,增长差价为每平方1300元,差价损失为1334万元),合计1800万元。如上诉人转卖的事实存在必须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800万元及利息损失。由于本案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主张了迟延交房违约金527万元。如合同不能履行法院必须事先释明,避免被上诉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上诉人至今未将建成的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经营使用已经严重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72万元,同时履行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和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上诉人不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还必须继续履行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的义务。依照双方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即“甲方需要在xxx年12月31日以前将现房交付给乙方(保证水(上水和下水),暖,电(以施工图纸为标准)三通能够正常使用,甲方安装两架电梯和消防设施及验收和合格手续,甲方按照三星级酒店标准施工,如未按期交付,双倍赔偿乙方的损失。”那么上诉人方至今未将建好的房屋按照三星级宾馆条件交付给被上诉人,已经逾期达四年多的时间,给被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的交付时间以为上诉人按时交付房屋,为宾馆的装修购进各种材料价值达200多万元,如今水泥因存放时间长已经过期不能使用,瓷砖、空调等均已付款订购,现由于上诉人未将建成的宾馆交付给被上诉人,这些材料均无法使用,直接造成损失达200多万元。

被上诉人特别强调:如果本案合同履行不能,上诉人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事实被法院认可,上诉人必须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800万元,而并非履行交付房屋的支付违约金572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证据充分证明是上诉人看到后期房价上涨后,想要无理单方撕毁合同,这种违法和违约行为是法律坚决打击的,法律必须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就如本案必须保护被上诉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已经违约,除了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被上诉人外,还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72万元,否则应赔偿反诉上诉人损失1800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10)

从本月各城区物业在售均价走势图中可以看出:普通住宅类物业仍然是城内区的价位最高,稀缺性和商业繁华以及产品本身特点是撑起城内区价位的主因;其次是城南区普通住宅类的在售均价,本月继续上涨,区域内高档住宅的推出和稀缺地段上产品的推出是本月城南区在售均价持续上涨的动力;而高新区在售均价仅排名第三,本月高新区虽推出不少新品,但在定价方面,新项目都较为保守,优惠幅度均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区域内整体房价;其他城区本月普通住宅在售均价也呈上涨的态势,但幅度远远小于6、7月份,可见为了在20xx年最后的黄金月,房企在定价方面还是较为保守的。

商服用房类物业本月各区在售价格除城内区涨幅较大外,其他城区上涨幅度较前两个月均略有减少,目前城内区和城西区有综合商业体成交外,其他城区仍是以社区底商为主要成交对象,因社区底商成交的不固定性影响商服用房的销量呈上下大幅震荡。

写字楼类物业本月高新区继续独占前五强,仍然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从本月写字楼成交数据来看,除了城北区在售的天地时代广场和海璟蓝寓外,其余都是高新区的项目,高新区良好的办公环境和投资环境是写字楼市场得以发展的主因。

一、主要原因

(一)成本推动。

普通商品房价格是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个部分组成,而成本占整个价格的80%,主要由土地、建筑安装工程、附属公共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和前期工程等五大项。从1997年至20xx年年一类区域成本分类比较,土地从355元/㎡上涨到707元/㎡,上涨98%;建安工程从555元/㎡涨到706元/㎡,上涨27%;公共基础设施从15元/㎡涨到290元/㎡,上涨1800%;附属公共配套设施从15元/㎡涨到150元/㎡,上涨900%。成本中,主要是土地、建安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和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提高,企业利润标准8%虽然没有改变,但因利润提取是随成本基数计提的,利润也水涨船高。

(二)市场拉动。

房价的高低从某种意义上折射出这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据调查,1996年xx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5282元/年,农民人均收入2845元/年,到20xx年分别增加到9650元/年和5470元/年,增幅分别为83%和9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迫切需要改善居住环境。他们已经不能满足于原来的一般化住房标准和周围环境,而是向更高的居住条件迈进,他们会把房屋的质量、结构、地理位置、环保、设施配套、安全等作为改善居住的条件,而市场满足了群众的需求。

(三)人为炒作。

一是受外界影响。国家近几年来虽然提出了一系列抑制房价上涨的措施,但从客观来看,房价是目前刺激和推动gdp增长的最主要因素,因此,说实在,谁都不愿看到房价有明显下降,中央政府强调“发展是大局”,地方政府可以从土价拍卖和房地产开发中收取大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因此,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希望以房价刺激经济增长,寻求发展政绩;一些经济学家也以“市场经济,有市场就应随意发展”为口号,一方面高举发展大旗,另一方面为房产商摇旗呐喊、歌功颂德,趁机谋取利益,使得老百姓产生一定的恐慌心理,赶涨买涨,造成房价总体上扬。

二是媒体商业化炒作。一部分购房消费者因缺乏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真实信息的.掌握,只能轻信房屋销售商、轻信广告和社会上的传闻,在房地产市场中,商业传媒为谋求商业利益,夸大其词,夸张宣传,这不但表现在房地产,还表现在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方面,给群众造成误导,使群众对其价格运行的判断产生了偏差,人为营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场。

(四)收费混乱。

一是重复收费。在商品房价格中,水电增容、防盗门、配套设施等费用已包含在房价的成本中,但开发商在实际销售时又向购房户每户收取xxxx—4000元,用于水电增容,防盗门及各项配套设施。

二是擅自提高楼层差价。通过向购房户收取层次、朝向、位置差等手段,使楼层差价代数和大于零,而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

三是搭车加价。强行为购房户购置热水器、防盗门等,如热水器进价1000元/台,售价1300元/台,防盗门进价750元/扇,售价1000元/扇,从中谋利。

四是车库、阁楼销售收入不按规定冲减建安成本,购房户预收款利息也不冲减购房款。

五是截留政府规费。有的开发商实际开发面积大于建设许可规划面积,少的几千平方米,多的上万平方米,从而达到少解缴政府规费目的;有的巧立名目,擅自提高规费标准,如规定收取57元/㎡,实际收取72元/㎡。

六是其它价格违规问题。如不明码标价,模糊标价,明码虚价,不报价等等,这些问题主要是开发商利益的驱动。

20xx年、20xx年物价部门对该市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中,很快就初步查出价格违法金额xx余万元。

一是供给有保障,民间存房多。据调查,20xx—20xx年xx市商品房竣售比为79%,其中,普通商品房20xx—20xx年竣工60.8万㎡,销售52.6万㎡,竣售比为86%,20xx年底,积存空置普通商品房9.2万㎡,占当年竣工普通商品房面积的39%,从购房户采集信息情况看,自用房占70%,租用占12%,其它(含转售)占18%。这深刻说明购房者只有一少部分是为改善居住条件,更多的是用于炒卖和出租等,因为巨额利益的诱惑,随着开发商大量开发,房屋的竣售比会越来越低,空置率会越来越高,同时,改善生活条件后的二手房也将流向房地产市场,因此房价涨幅必将降低。

二需求将放缓,开发持续热。20xx—20xx年,市区共竣工普通商品房81万㎡,其中20xx和20xx年两年共开发51.4万㎡,占20xx—20xx年6年总量的58%,按90㎡/户(三口人家)居住条件计算,可容纳5667户,17000人。平均每年销售2800多套,安置8500人。而20xx年该市全市(含城区和各乡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2%,城区人口同比增长也仅0.02%(20xx年为12.4万人),据调查,20xx年底政府已储备商品房用地200万㎡将进行出让,可建成90㎡/户(三口人家)的住宅xx0套,按xx每年可销售4000套计算,可持续销售5年,再加上每年近1000户二手房要流入市场,xx每年将会有5000套住宅上市,5年新增住宅25000套,按每户三口人计算,可安置75000人,而xx目前含开发区仅有15万人。随着地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住宅、商业等用地还将会继续规划投放,供大于求的买方格局已经形成。

三是宏观有调控,房价形势稳。在谋求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也开始认识到发展的“平稳和可持续性”,因此,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也开始出台措施,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随着“国八条”、“国六条”的颁布,也充分显示了中央政府对控制房价的愿望,大家对此要充满信心,xx地区的房价综合水平上涨会有所遏制,少部分楼盘因确实成本和地域等因素,有局部上升外,大部分房价只能保持现状,少部分房价会有下降趋势,二手房价格大部分将会稳中有降。

二、对策与建议

(一)认识上要有高度。

(二)公开房价成本。

(三)加大政策宣传。

(四)加强宏观调控。

(五)加大查处力度。

(六)做好成本监审。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11)

申诉事项: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xxx)第226号判决书,重新审理李**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申诉理由:该案认定事实不清,对于不利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键的几点没有进行认真核查。

一、**公司的土地证有问题,与我签订预售合同中的土地证与开庭时所说的土地证不一致,两证中必有一个是假证,而且都未向法院提交。

我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签订日期为xxx年9月2日),**公司的土地证号是**国用(xxx)字第12号,而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是**国用(xxx)第085号,取得日期为xxx年12月11日。

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的规定,土地证号是按出让的时间编制的,一个土地上只能有一个土地证编号,就是说,这两个证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在一审中解释为换新证是不正确的,土地证如同身份证,身份证换新证还是用的还原来的编号,同理,xxx第12号土地取得日期应为xxx年,xxx第085号土地只能是xx年取得,换新证不会换编号,一审的解释是不对的。任何一个了解房地产开发流程的人都会对两个土地证的真实性产生足够的怀疑。

法院在审理中应该对**公司的土地取得进行详细的审查,而不是只进行形式审查,更不应该相信换证的解释。而且,至今**公司也没有提供两个土地证中的任何一个。

在一审中认定的是xxx第085号土地证,那就是说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公司还没有取得土地证。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土地证书不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的。

开发商仅提供商品房预售证不足以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法有效。至少在本案中由于存在两个相冲突的土地证,已经构成了预售证不合法的初步证据,法院应该对预售证及其他四证进行审查,而不是放任不管。

退一步讲,假设 xxx第12号土地证确实存在,**公司就应该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收据证明。因为**公司两个证的情况已经使人们产生合理的怀疑,**公司有责任进一步证明他已经于xxx年取得土地证,具备预售条件。

原来的一二审法院对这么重要的问题都忽略了,这样的裁决怎么经得起检验,怎么能令人信服。

二、原来的法院裁决中只引用《房屋建筑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的结论,认定现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可靠性,对感官质量和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并得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1、该鉴定书含糊其辞,“现不影响”是什么概念,是鉴定时不影响?那么鉴定后第二天影响不影响?建筑施工的各种规范及验收规范上非常明确,地基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期间要和建筑设计使用寿命一致,也就是说,鉴定应该明确在该建筑物设计使用寿命内(框架结构一般为1)地基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房屋的安全。

当鉴定结果不明确时,按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但法院没有进行质证,这是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应该通过再审进行纠正,尤其是关系到房屋地基质量的大问题,必须给予明确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2、鉴定书是虽然结论含糊其辞,但是从鉴定的过程中还可以看出很大的问题。

鉴定书中首先提到,**公司未能提交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资料,那很可能**公司就没有这些资料,或这些资料有很大的问题,不然**公司为什么不敢向鉴定人出示。

鉴定中还提到,地基持力层为杂填土,土质较湿,土层中含较多瓦片砖块,未经处理,地基承载力较低。结合**公司不出示施工资料,可以明确地基是存在问题的。

我们更怀疑**公司所出售的房屋的`地基根本就没有验收或没有通过验收,不然为什么不能出示验收资料。而据鉴定中所述情况,地基未经处理,也不可能通过验收。

建筑工程验收是分步、分项验收,地基没有通过验收就不可能通过整体验收。

按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没能通过验收的建筑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地基没有经过验收的建筑当然也不能交付使用,我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合理。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证明工程质量的文件,但它不是绝对的,鉴定书中有相反证据表明工程验收是有问题的,法院应该对验收情况进行核查。而且,对建筑工程(地基部分)提出问题的是司法鉴定,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效力至少不比竣工验收报告低。

因此法院应该对地基是否经过验收进行查证,要求**公司提供地基的验收资料。但法院对此并没有进行审查。

总之,本案中**公司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有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是有疑问的,法院没有审理清楚;**公司的房屋是不是经过全面验收也是有漏洞的,法院也没有进行审查,这两点涉及到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和**公司是否根本违约,直接关系到我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在有有力反面证据时,法院没有认真审查,所以这样的判决是不正确的,我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商品房调查报告(篇12)

近几年以来楼市经历了一轮大起大落,商品房销售峰点分别在20xx年的9、10月份以及09年3月份至今,而低谷则主要在09年下半年。一方面,20xx由于股市触底致使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低迷;另一方面,国内为抑制房价不理性上涨,政府出台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09年底政府做出相应政策刺激过度下行的楼市,使得09年房地产市场未像预期那样步入较长时间的调整期,需求方即时走出观望,09年积压的销售潜力迅速推动楼市进入新一轮销售高峰,房价出现回调。

自20xx年下半年起,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推动商品房的销售,采取带看房团看房的方式而非像XX年商品房销售火爆时期一样坐等购房者前去案场,此后多家房地产媒介开通了看房直通车,拉拢大批量的客户集中到楼盘案场看房并且起到明显的引导效应,以此激发客户的购房信心。那么消费者需求情况究竟如何?对此,笔者采集了自09年9月份至09年6月份锡城某看房团的部分消费者需求调查问卷,并对此进行了分析。

为了更实际的体现目前开县购房主体的需求情况,本调查报告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共采集有效样本251份,调查对象全部为准购房客户,购房目的包括购买婚房、改善性住房、投资性购房(出租、转售)等,并且根据开县商品房网上信息发布平台有关商品房成交数据,从供需两方面来说明开县商品房市场购买群体现状。

第一部分 调查报告主体内容分析

购房需求者主要为24—30岁适婚年龄青年,月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购房目的倾向于刚性需求,并且多数为首次置业,可接受房价范围一般在30—50万元之间,在购房决定性因素中首要考虑的为房价因素。置业者意向购买高层以及多层建筑形式的商品房居多,户型一般为二室一卫以及三室一卫或三室二卫,面积段分布以80—143。999平米为主。考虑小区周边设施主要为超市、幼儿园、医院、银行等,而较低程度的去注重会所等商务设施。

从调查结果来看,影响购房者购房的决定性因素中最为主要的因素为房价,86。5%的看房者会考虑房价因素;其次为地段、交通、户型结构、周边配套设施以及房屋质量,其中最为重视的为交通要素以及地段要素。

一、商品房价格变化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被调整、新城发展等因素不断释放刺激下,开县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势头已经整整维持了一年。新房如此,存量房也如此;销售价格如此,租赁价格也如此。这种不回头的价格走势毫无疑问将延续。只有讨论这种价格上涨幅度是大是小才具有实践意义。

二、供给明显不足。

由于近些年的农转非人口不断增多、老城搬入新城,加大土地供应和市场现实需求。很多商品房预售一空现实趋势是即便加大了商品住宅竣工的推量,也未必会形成市场价格下跌,最多只能产生涨幅趋缓或停滞的结果。

三、成交惯性延续。

相当一批人认为,下半年开县商品住宅成交量低于上半年,标志着开县市场不接受高房价及其快速上涨,下一步将导致拐点的出现。实际情况是开县商品住宅需求并未减少,而是因为商品住宅供给不足而导致成交量稍逊。下半年几个月的市场成交量和上半年高峰成交月相比,虽然少了点,但远比去年同期要好得多。开县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远远大于20xx年已成定局。下半年商品住宅成交量总体上保持了惯性延续。这样的显赫成就依然被媒体称作为“房价高,老百姓在观望”。

四、低端带头走高。

下半年以来,上海低端房屋的销售和租赁非常活跃,各板块价格指数涨幅都比较平均,上涨的区域也开始扩大。与上半年高端市场的积极表现形成明显反衬。上海存量商品房市场占据整个市场的半壁江山。一些区县如浦东新区,存量房交易远远高于增量房交易;一些区域存量房交易价格和增量房交易价格不分伯仲;存量房同样是上海商品房投资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五、后市继续看好。

只要经济恢复还不稳定,国民经济继续需要房地产业当领头大哥,房地产的现行政策也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即便明后年我国经济恢复地挺好,也不可能再出台像前几年那样的全国一刀切的全面打压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充其量哪个地方有问题,哪个地方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已。实践已经表明,较快增长的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并没有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因为城市中多数人都有了产权房屋,老百姓住房占了家庭财富的一半。也没有给国民经济造成全局性波动,反倒是在经济出现严重滑坡时,中国房地产是拯救中国经济的主要产业之一。作为发展中的开县,10年其房地产成交量和市场价格都将维持发展。

(一)成本推动。普通商品房价格是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个部分组成,而成本占整个价格的80%,主要由土地、建筑安装工程、附属公共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和前期工程等五大项。从1997年起一类区域成本分类比较,土地从355元/㎡上涨到707元/㎡,上涨98%;建安工程从555元/㎡涨到706元/㎡,上涨27%;公共基础设施从15元/㎡涨到290元/㎡,上涨1800%;附属公共配套设施从15元/㎡涨到150元/㎡,上涨900%。成本中,主要是土地、建安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和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提高,企业利润标准8%虽然没有改变,但因利润提取是随成本基数计提的,利润也水涨船高。

(二)市场拉动。房价的高低从某种意义上折射出这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据调查,20xx年重庆市人均收入13786元/年,20xx年重庆市人均收入14360元/年,20xx年重庆市人均收入15940元/年,增幅分别为14。1%和11%。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迫切需要改善居住环境。他们已经不能满足于原来的一般化住房标准和周围环境,而是向更高的居住条件迈进,他们会把房屋的质量、结构、地理位置、环保、设施配套、安全等作为改善居住的条件,而市场满足了群众的需求。

(三)人为炒作。一是受外界影响。国家近几年来虽然提出了一系列抑制房价上涨的措施,但从客观来看,房价是目前刺激和推动gdp增长的最主要因素,因此,说实在,谁都不愿看到房价有明显下降,中央政府强调“发展是大局”,地方政府可以从土价拍卖和房地产开发中收取大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因此,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希望以房价刺激经济增长,寻求发展政绩;一些经济学家也以“市场经济,有市场就应随意发展”为口号,一方面高举发展大旗,另一方面为房产商摇旗呐喊、歌功颂德,趁机谋取利益,使得老百姓产生一定的恐慌心理,赶涨买涨,造成房价总体上扬。二是媒体商业化炒作。一部分购房消费者因缺乏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真实信息的掌握,只能轻信房屋销售商、轻信广告和社会上的传闻,在房地产市场中,商业传媒为谋求商业利益,夸大其词,夸张宣传,这不但表现在房地产,还表现在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方面,给群众造成误导,使群众对其价格运行的判断产生了偏差,人为营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场。

(四)收费混乱。一是重复收费。在商品房价格中,水电增容、防盗门、配套设施等费用已包含在房价的成本中,但开发商在实际销售时又向购房户每户收取XX—4000元,用于水电增容,防盗门及各项配套设施。二是擅自提高楼层差价。通过向购房户收取层次、朝向、位置差等手段,使楼层差价代数和大于零,而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三是搭车加价。强行为购房户购置热水器、防盗门等,如热水器进价1000元/台,售价1300元/台,防盗门进价750元/扇,售价1000元/扇,从中谋利。四是车库、阁楼销售收入不按规定冲减建安成本,购房户预收款利息也不冲减购房款。五是截留政府规费。有的开发商实际开发面积大于建设许可规划面积,少的几千平方米,多的上万平方米,从而达到少解缴政府规费目的;有的巧立名目,擅自提高规费标准,如规定收取57元/㎡,实际收取72元/㎡。六是其它价格违规问题。如不明码标价,模糊标价,明码虚价,不报价等等,这些问题主要是开发商利益的驱动。

相对于周边的县城如万县等地区的一般房价4000—5000元相比,开县如今的一般的房价3000左右来说并不算很高即使有其它客观因素使开县房价长势幅度降低或叫停也绝不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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