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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情说说专题汇总 心情不好怎么办

励志的句子

在我们的生活中、工作中,一般都要和公告或者通知直接接触。 公告通知比小道消息更可靠,更能反映准确的信息,更加权威和严肃,如何写出一个与众不同的公告通知?具有启示作用的《加强安全管理通知》读后让人陷入深思,供你参考和使用,请收藏和分享!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1】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进入夏季,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期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您注意夏季防火。请全体业主和管家服务中心一起,共同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一.在使用家用电器时,请注意安全,不要违章用电,特别是不要私接电源电线,增加用电负荷,定时检查户内配电箱元器件使用状况;

二.请不要在非吸烟区吸烟,不要乱扔烟头,离开时请务必将烟头熄灭;

三.离开室内时,请务必关好水、电、气阀门开关,特别是节假日;

四.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封闭防火门,以免妨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如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时,装修现场需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不得擅自改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确保装修期间和后期使用时的消防安全;

六.公共区域的配备的消防设施时大家的安全的保障,请不要擅自取走使用。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和遗失,请立即通知管家服务中心;

七.如果业主发现室内有火情、火苗的,请及时拨打119和及时通知管家服务中心。请熟悉楼内的的消防疏散通道,如有紧急情况,切勿惊慌,请听从指挥,有序撤离;

八.如管家中心、社区、消防部门举行的消防演习,请积极配合参与,认真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

管家服务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如有疑问请致电您的区域管家,或者拨打:

夏季用电应该注意什么?

①汗手触电更严重。高温季节,人易出汗,人出汗时触电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均超过一般。所以,在夏季要特别注意,不要汗手触碰电源和电器开关。

②夏季家用电器防漏电、触电。有的家用电器的绝缘保护可能会因时间久而损坏,在**的'夏季易发生漏电,尤其是电热淋浴器、洗衣机等与水关联的电器。家用电器不用时,最好切断电源。

③家用电器防浸水。夏季如不慎家中浸水,首先应切断电源,即把家中的总开关拉掉,以防止正在使用的家用电器因浸水、绝缘损坏而发生事故。

④合理使用空调,省电保健康。科学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空调温度以26摄氏度运行一段时间后,调高1摄氏度,可节省约10%的耗电量,也可防止温度过低造成的关节受凉等空调病。

⑤合理使用电冰箱,电冰箱存放食物要适量。冰箱内食物不要过满、太密,要留出空间,使冷气循环。当冷冻室霜层达到4-6毫米时,必须除霜。否则,要比正常制冷多消耗三分之一电量。

⑥洗衣机夏季使用有窍门。夏季汗多换衣勤,洗衣机中的衣物一次接近最大洗衣容量时,最为节电又节水。

遇到触电怎么办?

✦ 迅速切断总电源,用绝缘物将电线、电器与伤员分离,避免相继触电。

✦ 触电者神志清醒,应将触电者躺平就地安静休息,不要让触电者走动,以减轻心脏负担,并应严密观察呼吸和脉搏的变化。

✦ 触电者神志不清,呼吸微弱或停止时,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

家用电器发生火灾应该怎样扑救?

✦ 首先立刻切断电源,人要离远些,避免切断电源时的电弧**烧伤脸部。

✦ 扑救火灾时,要关闭门窗,防止风吹助燃。

✦ 要立即用干燥的棉被、棉衣盖住火苗。切不可用水和灭火器喷淋电器设备的方法扑救,因为高温电器突然遇水冷却会爆炸伤人。

✦ 火扑灭后,必须及时打开门窗通气。

如何预防常见事故?

1、不要乱拉乱接电线;

2、在更换熔断丝、拆修电器或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要冒险带电操作;

3、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炉等家用电热器时,人不要离开;

4、发现电器设备冒烟或闻到异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5、爱护电力设施,请勿在架空电线盒配电变压器附近放风筝;

6、暑假期间,家长需提醒小孩注意家里的电器,尤其不要到户外变压器、配电设施附近玩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雷雨天,在路上行走,不要用手触摸树木、电杆及电杆拉线,以防触电;

8、遇家用电器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用灭火器把火扑灭,但电视机、电脑着火应用毛毯、棉被等物品扑灭火焰。无法切断电源时,应用不导电的灭火剂灭火,不要用水及泡沫灭火剂,迅速拨打“110”或“119”报警。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2】

各中心校、中学、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夏季临近,为做好夏季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省教育厅下发的“三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武邑县教育局印发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夏季季节特点和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学校在日常安全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夏季天气特点,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一是把夏季安全管理摆上日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二是主动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早发现、及早解决夏季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是校舍安全、设施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三是根据学校周边环境特点和学校实际,早准备,早部署,把夏季学校安全工作抓细、抓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雨季来临,雷雨冰雹及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增多,各学校要经常性、全面细致的排查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及时做出整改。一是检查学校校舍和厕所、围墙、烟筒等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特别是农村学校和地势低洼地段。学校“一把手”对学校排水是否畅通,建筑是否承受灾害性天气等基本情况心中有数,在灾害性天气,班子成员必须坚持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二是5月份是“抗灾减灾活动月”,各学校要坚持隐患排查月报工作,及时整改。三是对教室(教学楼)、餐厅、宿舍等学生经常性出入的门口门框玻璃贴膜情况进行检查,凡是没有贴膜或者膜损坏的立即重新贴膜。四是对学校教室、宿舍的电扇等设备进行检查,严防高温天气里中暑事件发生。五是对教室、宿舍纱窗进行检查,落实防蚊蝇工作。六是学校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对楼房、卫星接收设备的防雷检测工作,预防雷击事件的发生,七是对食堂操作间、售饭间、餐厅、垃圾处理桶、洗碗池以及宿舍、厕所等重要位置的防蚊蝇工作落实到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做到无蚊蝇、无异味。

1、加强“一岗双责”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学校制定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将安全管理分解到每一个管理环节,每一个管理责任人,尤其是班级管理、学生管理、门卫管理、宿舍管理和伙房管理,在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的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深不细的进行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强学生外出管理,严格落实学生外出审批制度。一是学生个人外出,严格校内审批环节管理,杜绝私自外出。寄宿制学校要充分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管理,尤其是宿舍、楼道监控必须能够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杜绝学生外出玩耍、上网,尤其是越墙外出。二是集体外出,严格上报审批制度。不是属于教育局组织的大型学生外出活动,学校要将活动上报备案。学校所有集体外出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认真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活动安全。

3、加强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各学校要进一步细化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遇到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最近,气象局将对学校楼房和远程教育设备进行防雷检测,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去年经检测不合格的个别单位仍然没有整改到位,这些学校今年要拿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在6月底前整改到位。

4、加强防溺水教育。学校要告知学生周边较大的池塘、深水部位,警示学生不到水库、池塘、河塘等非游泳场所游泳,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教育学生在遇有同伴落水时,未成年人不能贸然施救,应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避免因盲目施救导致更大伤亡。

5、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学会躲到安全地方,湿滑路面要慢行,炎热天气要避免暴晒。教育学生上下学要乘坐粘贴“接送学生”专用标志车辆,文明乘车、安全乘车,不得超员乘坐。学校和学生要积极举报没有粘贴专用标志而接送学生的车辆,教育局举报电话:xxxxxx

学校自有或者学校租用车辆,由学校安排随车人员,尽到随车职责,其他情况由车主安排随车人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学校、幼儿园仍然存在没有专用标志车辆接送学生、超员接送学生现象。各学校尤其是中心校要成立专职小分队,对属地的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检查,随时排查上报。

6、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夏季潮湿,容易发生漏电事件,教育学生要远离电源,安全用电。各学校对线路、宿舍电器进行维修检查,杜绝因为天气潮湿造成漏电事故;特别要注意学生宿舍的用电安全。

7、加强饮水安全管理。教育学生不喝生水,不吃不饮不洁食品饮料,非寄宿制学校要教育学生学会自己带洁净水,寄宿制学校要教育学生学会储存热水。有条件的学校要向学生提供纯净的饮用水。各学校凡是采用二次供水的,要定期对水池等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消毒清洗,确保饮用水卫生干净。

8、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夏季高温,食物食品极易霉变变质,教育学生不自带食品,不吃“三无”食品,不吃垃圾食品。加强学校伙房、小卖部管理,严格食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的采购环节管理,索证齐全,随进随卖,注意低温保存、安全卫生,食堂要坚持留样,坚持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教育从业人员勤洗手、洗脸、严格按着食品操作规范操作。

各学校要确保食用正规经营渠道的碘盐,确保按着规定进行饭菜留样。严禁食堂使用“新鲜香”等非一般性添加剂,允许学校使用的添加剂一般为花椒大料,姜葱蒜,味精、鸡精等。

食堂必须是学校自身经营,凡是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停止营业。小卖部和食堂必须各自有经营许可证。小卖部不得出售烟酒、管制刀具以及三无食品等。

从目前对学校食堂的检查来看,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堂卫生、餐厅卫生、库房卫生、从业人员管理、打饭秩序、饭菜留样、废弃物处理以及饮用水水池的定期清理管理等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学校冰箱已坏,饭菜留样没有基本的设备,部分学校蔬菜粗加工后烂菜烂叶仍然存在,部分学校笼屉的`馒头上满是苍蝇,部分学校采购的新大蒜已经生蛆。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6月份教育局将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大检查,凡是在检查中出现以上问题的学校,教育局责令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追究一把手责任。各学校要提前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9、加强个人卫生管理和疾病防控工作。教育学生勤洗手、洗脸、洗脚、洗澡,勤换衣服、鞋袜等,学校要定期安排学生打扫宿舍卫生、洗衣服、洗澡等,制定并落实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今年河北省手足口病进入高发期,今年的发病率明显高与往年,各学校一定要坚持晨午检、因病缺勤跟踪回访工作,学生一旦出现手足口症状,立即上报体卫安全股。

各学校要保持校园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对厕所要经常性的撒白灰,及时清理粪坑,清除苍蝇滋生的源头;对食堂、宿舍、教室等重点场所要经常性的通风和保洁。各学校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了解常见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教育学生及时发现病情,及时就医。各学校要确保学生户外锻炼时间,确保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锻炼,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有关疫苗的接种工作,认真落实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10、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一是要利用晴好天气经常敞开门窗,注意通风换气。二是充分利用楼道监控设备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学生钱物丢失。三是各楼层要有充足水源,保证学生洗澡、冲厕的需要,四是恶略天气及时组织学生关闭宿舍门窗,防止学生床铺淋湿等。五是坚持熄灯前的点名制度的落实,加强学生管理。六是宿舍楼的通道必须畅通,能够随时打开,避免以加强管理为名将门锁死、堵死。

各学校一定要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今后各种安全文件将及时挂在邮箱之中,各学校要随时查看,及时下发到每一个学校、幼儿园、每一个人手中,将上级的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角落。5月18日市局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各校长要及时将培训内容传达到每一个人,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12、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各学校要在本学期进行一次教室、宿舍的逃生演练工作,并修订完善预案。演练的具体组织以及过程要有图片有文字记录存档。

13、加强安全事故的敏感意识,及时上报、妥善处置。教育局已经下发《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文件涉及的重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市级的安全事故,各学校要在认真执行的同时,将学校一般安全事故第一时间报告教育局,便于多方联动妥善处置,尽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和影响。

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各学校一定要树立“没有安全教育就是安全渎职”的意识,将安全教育进课堂、进校园。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教育局的要求,今年将继续按着去年的标准加强安全教材的配备工作,力争达到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各学校要在每学期的开始将教材发放下去,要做到校校有教材,要做好教材的循环使用工作,要定教师、定课时、定课表、定考核,坚决将安全课开全开好。

各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等进行安全教育,要向学生家长印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各单位将印发的公开信交体卫安全股1份,留存备案),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召开家长会,争取家长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监管。特别是暑期,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教育局。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夏季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好夏季学校安全工作通知要求,各单位6月20日前将落实执行情况书面汇报安全办。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3】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传真电文

同煤安调字[2013]号签发:

关于汲取“2.28”张家口艾家沟煤矿事故教训

开展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有关职能部门:

2月28日20时左右,张家口市怀来县艾家沟煤矿井下750水平进风石门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着火引燃木棚,造成 12人中毒死亡,1人失踪的重大安全事故,为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决定组织开展井下移动空气压缩机安全专项检查。

一、组织形式

1、各矿、子公司对照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煤矿用空气压缩机的安全管理规定》(同煤经安字[2011]931号)组织自查自纠,彻底摸清设备现状、隐患,逐条逐项治理。

2、机电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一次以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为主的隐患排查活动,全面排查梳理隐患,“五落实”跟踪整改。

3、集团公司安监局、机电处成立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二、重点内容:

1、使用滑片式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

2、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煤安标志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3、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和风包未设在有独立回风系统硐室内;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断水、断风)保护、超温、超压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全不或失效的;

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监测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等安全监测设备的;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未按规定三年一次定期检验的;

7、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8、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行措施不完善的;

9、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0其它违反《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有关要求

1、各矿要在3月15日前,将本单位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台数、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地点、自查自纠隐患及“三定”处理计划分别上报机电处、安监局监察科。

2、安监局、机电处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定价考核,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确保安全。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日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煤矿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控制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五)煤矿企业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六大系统”建设步伐。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中央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全部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全国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六)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及时上报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七)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

(八)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凡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九)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科研机构加强协作并开展科研攻关;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十)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协议,完善应急预案,储备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授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十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煤矿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十二)煤矿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

(十三)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规定为限。

(十四)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十五)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十六)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地质勘查程度不够、特别是未查明瓦斯和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矿井设计的单位要具有相同类型项目设计业绩。

(十七)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生产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十八)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否则,必须停止施工,抓紧配套完善相应安全设施。

(十九)煤矿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并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负法律责任。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二十)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畴,落实监管责任制,会同投资、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精神,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煤矿。

(二十一)各省级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企业,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审批银行贷款等手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二)负责颁发煤矿相关证照的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把关,做好证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发现不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煤矿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存在“三超”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探放水等防治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等重大隐患的,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现有生产矿井中,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逾期未安装使用,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标准的,要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凡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和指令的,颁发证照的部门要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整合矿井在规定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生产的,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五)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六)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和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在严肃追究主要技术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按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以及对煤矿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或生产外,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200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十八)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煤矿事故查处工作,加强协调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事故按时结案。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该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进行公告。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十九)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成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经调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除追究其相应事故责任外,还应通报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并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三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2处及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政策,形成合力,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报告、通报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科技进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十二)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煤炭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序、规范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把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发布区域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和装备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三十三)对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严格进行绩效考核、奖罚兑现,加大对煤矿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推动煤矿企业建设和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十四)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完善煤炭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十五)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安排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安全技术改造、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等专项资金;不断完善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根据煤矿灾害程度和安全风险合理提高安全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并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规范使用。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5】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XXXX年6月30日上午7时左右,下东乡示范农场发生一起农事触电安全事故,造成一死一伤;7月2日下午1时左右,秩堂镇大湖村发生一起涉电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这两起事故给死者家庭带来沉重打击。“6.30”触电伤亡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用电安全工作,并委派县督查局督查用电安全工作。

当前正值夏季农事用电、高温用电峰期,属于触电伤亡事故高发期,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县用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用电安全管理责任。电力供应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保证用电安全是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突出抓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要成立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的用电安全管理、用电秩序维护、用电知识宣传、用电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广泛开展依法用电、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播放宣教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图片、现场辅导、安全用电督查等形式,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养殖、农机用电等重点部位、重点对象进行用电安全强化教育,确保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

三、排查督导,加强安全隐患清理整治。按照电力线路的权属划分,电力企业、乡镇及村组、用电单位(户)应立即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安全隐患迅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用户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私拉乱接、电器是否老化、线路是否破损、移动式电器漏电保护是否合格、是否有无电工资质者擅自装接、改变电器电力线路等突出安全隐患。一旦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立即按产权权属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督促整改。供电企业及各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敦促相关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技术支持服务到位、宣传教育落实到位和法律法规执行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组织力量抓好本区域电力线路的扫障工作。对自有产权的电力设施做好维护和保养。

四、严格责任,妥善处理好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用电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安监局、经信局报告,由安委会牵头,安监局、经信局、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电力局、工会和事发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其中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事故处理和维稳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化解、确保稳定;县经信局、安监局、检察院、工会负责事故的调查和责任划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可能由事故诱发的突发事件的监控和处置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需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用电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部门配合不力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无理取闹和妨碍事故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6】

关于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通知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你知道通知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

根据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为加强我市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领导,要以对下一代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要强化领导,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抓这项工作,把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上好交通法规课。各区各校要根据本区本校交通安全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二、成立机构,深化教育

各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与交警各大队密切协作,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同时要成立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发挥已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材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以此为载体重点抓好“安全行走,安全骑车,安全乘车”的养成教育。学校要主动与辖区内交警部门开展共建活动,邀请交通民警担任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课外辅导员,并使其成为制度,长期坚持下去。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常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与习惯,确保交通安全。

三、加强监督,落实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交通安全教育责任制,由校长负总责,列入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作为年终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各校应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各项有力措施,严格执行学生出行的安全规定:

(一)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校长签批,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各校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的内部管理。

1、运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租车运送学生的,必须是具备营运资质的专业运输单位提供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单位自购车辆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车辆的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并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要杜绝非专业司机或有不安全驾驶经历的司机驾车。

2、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要走斑马线、地下通道或人行天桥;不满12周岁的,不能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不能乘坐摩托车。满12周岁的中小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的,须由家长提出申请,作出保证后经校方审批。家长应定期对学生的自行车车闸、车铃等安全部件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学校应组织对学生骑自行车的技能进行测试。严禁学生驾驶摩托车、骑乘电动自行车和搭乘非法营运车辆;骑自行车不得载人、不得有斜穿猛拐、逆向行驶或走机动车道等违章行为,搭乘摩托车要戴好安全帽。

3、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导护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导护工作。

四、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师生安全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积极取得支持,争取做到:学生上下学高峰期,有民警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杜绝在校门口和附近道路上违章停车、摆摊设点等违章占道行为。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力争为交通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开辟学生绿色通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确保师生安全。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7】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 1 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 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 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 5 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核准程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查。对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越权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矿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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