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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通知(篇1)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的`目标任务,提升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与分析工作各项水平,切实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10月14日召开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4日14:00-17:00

二、会议地点:桐乡市行政中心

三、参加人员: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节能科室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

1.总结交流2016年上半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及能耗分析情况;

2.研究交流2016年下半年公共机构节能措施;

请各有关单位于10月11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和交流材料报送市局公共机构节能处,并做好会议准备,准时参加。

联系人:李晓燕 联系电话:82521983

嘉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机关通知(篇2)

各县(区)总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总工会20xx年度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完成本年度我市工会统计调查工作,决定召开全市工会统计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传达全区工会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20xx年我市工会统计年报调查任务;对全市工会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二、参会人员

各县(区)总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和市总各部室负责人。

三、时间地点

20xx年9月23日上午9:30,石嘴山市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二楼会议室。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派专人按时参加会议,并严格遵守统计法规,优质、高效地完成本年度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任务。

机关通知(篇3)

附件3

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以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

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符合。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级别、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入编时间、使用编制类别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县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为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做好入库人员名单审核工作。

第八条 组织、人社等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陇南市机关编制使用单》(以下简称《机关编制使用单》)、《陇南市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和《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卡》(以下简称《人员编制管理卡》)办理补充人员、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实名制信息。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编制管理卡》和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审核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实有人数。

第十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相互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持本单位“三定”规定和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以及经组织、财政和人社等部门审核盖章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统计表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十二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时,应在办理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相关手续的同时,持原《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合并或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后,用编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提前30日以上持《机构编制管理证》、《陇南市机关编制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机关编制使用申请表》)、《陇南市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

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具《机关编制使用单》、《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

第十六条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编制使用单》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办理补充人员手续。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补充人员手续后,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组织、人社部门的补充人员手续,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发《人员编制管理卡》。

第十七条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员编制管理卡》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手续。

第十八条 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管理的科级干部,由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以及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的任职文件在30日内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手续后,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手续。

第十九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由安置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有关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机关编制使用单》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办理入编手续。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员编制管理卡》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预算和核拨经费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应在30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更新《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结合机构编制考评、年报统计、事业单位年检等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记录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对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维护和更新。(WWw.551336.COm 合同帮帮网)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擅自设立、调整机构、无《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编制使用单》、《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补充的工作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补充人员、审批工资、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增加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设立、调整机构、更改机构名称、变更机构规格、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二)擅自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三)擅自补充工作人员的;

(四)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骗取财政拨款的;

(五)工作人员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应当办理出编手续,但未按规定办理出编手续的,或者其他形式吃“空饷”的;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监督作

用。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认真督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发放的《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证书》同时废止。

机关通知(篇4)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xx〕105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xx〕3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发放20xx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关通知(篇5)

2010年云南省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单位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云南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人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云南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0年云南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及部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和程序

1、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报考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为18周岁以上(1992年3月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如下:(1)被确定为2010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读的非2010年毕业的学生、现役军人、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2006年以来辞职(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以往任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的人员、被认定在2006年以来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填报虚假信息的人员、被认定为2009年以来参加云南省内各级公务员考试进入面试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而放弃面试的人员、被认定为2009年以来通过云南省内各级公务员考试但随后不到所报岗位工作的人员,不符合本次考试的报名条件。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4)省州(市)两级机关招考定向基层公务员的职位只允许我省县级及以下基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报考(中央直管驻滇单位由于管理权限的原因,其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列入本次考试招考范围),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报考。县级及以下基层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能报考省州(市)两级机关定向基层公务员的岗位外,不允许报考其它岗位。(5)凡不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要求的人员,不符合公安人民警察的报名条件。

(6)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

2、报考程序

本次考试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的时间为2010年3月1日0:00至3月11日24:00。网络交费的时间为2010年3月1日0:00至3月14日24:00。报考程序如下:

(1)职位查询

本次考试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10年云南省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该简章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网站()。网络报名的大致流程为:登录云南考试网—阅读并同意考生诚信承诺—进入报名界面按报名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上传身份证和近期清晰免冠照的电子照片—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交费。

2010年我省公务员报名实行网络自动审核,即对于报名人员的报名信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是否符合招考条件,只有考生所学专业不在专业指导目录里的时候,报名人员信息才会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

省级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报考人员的人工审核工作;省级直管系统的省级主管机关负责本系统全省范围内的人工审核工作;州市级党委组织部负责州市级及以下党群机关的人工审核工作,州市级人事局负责州市级及以下政府机关的人工审核工作。

报考人员需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对报考者的报名数据进行维护。

(3)信息维护

为让考生有充分校核信息的时间,我们将在报名结束后的3月15、16日,重新开放报名系统让已经通过网络自动审核并交费的人员有条件地进行信息修正。

(4)岗位调剂

报名人数与计划录用数原则上需达到3:1方能开考。除部分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考的特殊岗位外,其余不 足报名比例的岗位可由州(市)以上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商用人单位及考生本人调剂报名。调剂可以在未达开考比例的岗位间进行,也可以将未达开考比例的岗位的报名人员调整到已达开考比例的岗位,但已达开考比例岗位的人员不进行调剂。

(5)数据公示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分别在报名结束、交费结束及调剂结束后,对相关数据进行公示。

(6)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全部由考生从网络下载打印,下载时间为:4月15日至开考前。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或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二、笔试

1、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安排在2010年4月24、25日。具体的笔试时间及地点的安排详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及报考费用

2010年我省普通公务员岗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及《申论》,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岗位还需进行《公安基础知识》的考试。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满分200分,其余科目的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报名费用为120元;报考非公安人民警察的其他岗位的人员,报名费用 为80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属公安人民警察,只需缴纳80元的报名费)。

云南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的考试辅导用书;《公安基础知识》的指定教材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可到各地新华书店或图书市场购买。

云南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或委托任何一家培训机构进行公务员考前培训。

3、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按岗位分类的排名名单(含笔试加分)在笔试结束45天内下发各州市,同时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网站公布。

4、笔试有关加分政策

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笔试相关加分政策如下:(1)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报考人民警察的岗位时,笔试成绩加3分。

(2)对从2003年开始在我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

(3)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服务期满2年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4)对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后,笔试成绩加4分。

(5)对在我省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的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4分。

以上所有加分项目不重复累加,如有多项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予以加分。

2010年对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改为加大单设少数民族岗位的方式,不再进行加分照顾。我省2008年选聘的到村任职的大学毕业生,因在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名时服务期尚未满2年,不享受笔试加分或定向招录等优惠政策。报名人员的加分信息在资格复审时予以确认,届时如确认考生填报虚假信息,则处5年禁考的处罚。

三、资格复审及面试

1、确定面试人员

(1)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全省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界定是否达到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成绩包含笔试加分)。

(2)确定面试人员。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含笔试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考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笔试总成绩(含笔试 加分)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二是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含笔试加分)从高到低排列,排在招考计划数2倍的范围内。

2、资格复审

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面试前1至2周规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开展对考生报名信息的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在各地网站通知。

资格复审前由于部分考生面试弃权致使部分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可从报考该岗位笔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后由于资格复审不合格,部分岗位出现不足面试比例的情况,还可根据笔试成绩安排一次递补。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员未达招考计划2倍比例的岗位,可以按报名数与招考计划数1:1的比例开展等额面试。

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开展以上所称的递补工作。省级单位及监狱、劳教系统只开展资格复审之前的递补工作,不开展资格复审后的递补。驻州(市)县的工商、地税、质监部门关于递补的政策执行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3、面试的实施

由州市以上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负责面试的组织。我省各州市均实行统一时间及地点的面试。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8 也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的具体实施细则待笔试后另行在相关网站通知。

面试的满分为100分,2010年全省统一划定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等额面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0分,非等额面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若报考者的面试成绩无法达到面试最低控制线的,则无论其笔试成绩的高低,也无论是否等额进行的面试,均视为该报考者在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后续的体检和考核。

四、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将在面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并根据招考计划数等额开展考核和体检。公安人民警察岗位按规定还需要开展体能测试。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体检、体能测试及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加权合成。

五、公示和录用

1、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务员局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省级暨部分省级直管单位拟录用人员;各州(市)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本地拟录用人员。

2、公示

面试、考核、体检合格的省级暨省级直管单位拟录用人员将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招考单位公示;各州(市)拟录用人员在本地招考公告发布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不受理后续的举报。为保护考生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3、录用

录用工作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及录用部门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考生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若由于考生考上公务员需解除的,必须由考生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六、管理权限

省属部门及监狱、劳教系统的招考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驻州市的工商、地税、质监系统的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录用前的公示等工作由省公务员局委托各州市负责招考;其余岗位的招考工作由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七、纪律

1、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所有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时需仔细阅读《考生报名诚信承诺书》,由于必须点击“同意”方可进入报名界面,故考生一旦开始报名即需受相关承诺的约束,若违背承诺则按相关处罚条款予以处理。

2、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无故不录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并将通报全省且取消该单位或部门3年内招考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

4、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对我省公务员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招录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下资讯请至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2010年云南省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

.201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考试大纲.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网络报名流程演示.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政策解答.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问题解答.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附调整条款).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附调整条款).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诚信承诺书及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各州市网址及各相关单位联系方式.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专业指导目录.2010年毕业生考试报名推荐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考生放弃面试申请表

注:报名考试期间有关问题的解答请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论坛”或云南人事人才信息网“公务员招考”栏进行查询,报考人员同时可在云南人事考试网的“论坛”里进行提问。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公务员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机关通知(篇6)

重庆银监局机关将于20xx年4月30日起迁至新址办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公地址及邮编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

邮编:400020

二、信访电话及传真

信访电话、传真号码均保持不变,即:

(传真)

由于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重庆银监局

20xx年4月23日

机关通知(篇7)

关于全省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鲁编[2007]18号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协调的控制约束机制,强化对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选配工作的社会监督,推进政务公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07]11号)精神,现就全省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将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到人,并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的重要措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践证明,实行实名制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有利于防止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选配上的不正之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省直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行。

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机构编制情况: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形式、编制种类、编制数额、实有人数、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数、非领导职数及实际配备数等。

(二)配备人员情况: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职务、是否在编、使用编制性质等。

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都要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对应配备的实有人员名单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同时,各部门(单位)要利用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

要加强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不予公开。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各级机构编部门负责本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直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由省编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省编委办公室规定的用户权限,通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网登陆“山东省人事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本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经省编委办公室审核后,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各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通在精神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要分别按照批准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对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在职工作人员逐一审核,将已纳入编制管理并按照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列入编制实名制管理。对超编和不符合有关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不得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

机构编制实各制管理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省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山东省人事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省编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信息。各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的维护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全省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可与党政群要关同步进行,也可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适进推进,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领导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人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各级组织、人事、财政、监察及政府信息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为契机,对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超编、混编问题,通过竞争上岗等途径,明确划分在编人员和超编人员,坚决清理清退违反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机关通知(篇8)

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或支部:

按照中央、省委和州委的统一部署,中国共产党勐海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将于2016年6月中旬召开。根据《中共勐海县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共产党勐海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海办发〔2016〕25号)文件精神,经2016年4月19日机关工委会议研究,拟定55名出席中国共产党勐海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初步人选名单(见附件1),计划于2016年5月中旬召开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县直机关工委出席中国共产党勐海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现就县直机关工委党代表会议代表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党员代表的条件及构成

出席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开拓创新,能力突出,清正廉洁,能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并起表率作用,作出显著成绩,受到群众的好评和拥护;言行一致,光明磊落,能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如实反映情况,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议政、议事能力。

代表应具有广泛性,结构要合理,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党员代表,妇女及少数民族党员代表、青年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二、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党员代表名额及分配

出席本次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为71名,其中机关工委确定的代表为46名,主要是:机关工委委员,县直机关党总支部书记、单列党支部书记。机关工委确定的代表不经选举直接参加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党员人数41名以上的党总支部,党员人数21名以上的单列党支部选举产生一名代表出席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需要各党总支、支部选举产生的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共25名。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县政府办党总支部2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总支部2人、县林业局党总支部2人、县水务局党总支部2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党总支部2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总支部2人、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党总支部1人、县交通局党总支部1人、县地方税务局党总支部1人、县人民检察院党总支部1人、县人民法院党总支部1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支部1人、县财政局党支部1人、县国家税务局党支部1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党支部1人、县国土资源局党支部1人、县人大党支部1人、县委办公室党支部1人、县政协党支部1人。

三、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程序和方法

1、涉及到选举党代表会议党员代表的党总支、支部接到通知以后,请于2016年5月4日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传达精神,宣传动员,提高认识,安排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党员代表的选举工作,同时按分配名额选举产生出席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党员代表。于5月6日,将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党员代表的选举情况、代表登记审批表报机关工委(附件2)。

2、机关工委拟定于2016年5月中旬召开县直机关党代表会议,届时通知各党员代表出席会议。

3、机关各级党组织需公示出席中国共产党勐海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初步人选名单(见附件1),公示期不少于3天。

附件:1、机关工委出席中国共产党勐海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初步人选名单

2、中国共产党勐海县直机关工委代表会议党员代表登记审批表

中共勐海县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xx年4月26日

机关通知(篇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现将2004年“五一”节放假安排如下:5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5月1日(星期六)、2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二)、5日(星期三),5月8日(星期六)、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6日(星期四)、7日(星期五),5月8日、

9日上班。

放假期间,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生产、值班、卫生防疫、安全保卫和保密等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假期。

机关通知(篇10)

区直各机关工会、团委、妇女(女工)组织:

经区直机关工委研究,决定于近期召开2016年区直机关群团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6年2月29日(星期一)14:30,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

自治区总工会一楼会议中心(上海路与正源街路口东北)。

三、参会人员

区直各部门机关工会、团委和妇女(女工)组织负责人、工会系统受表彰先进集体(个人)代表。邀请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相关领导出席指导。

四、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学习区直机关党的工作会议及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全委会(执委会)精神;总结2015年区直机关群团工作,安排部署2016年任务。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参会名单请于2月25日前分别报区直机关工会工委(qzjgghgw@)、团工委 (nxtgw@)、妇工委(qzjgfgw@)。

2、参会人员须提前15分钟入场,按照指定区域和位置入座。

3、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将手机关闭或调整为静音状态,不迟到早退,不随意走动。

联系电话:6669683 6669692 6669067

中共宁夏区直机关工委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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