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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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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承诺书 篇1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某某区党组严格按照市委 区委 区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某某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加强某某行风建设,努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 中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某某“三个提高”和“四大工程”建设提供有 力政治保证,现将有 关情况汇报如下:

1 认真贯彻上 级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学习贯彻市 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党的清纯性;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成立了 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工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 各科室科长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安排,着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2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认真 学习,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一是组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 “三严三实” “两学一做” “作风建设”活动,大力保持党员干部思想清纯 作风清纯和清正廉洁。二是加强示范教育 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力度。三是坚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 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四是坚持每月一课的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反腐倡廉专题片,确保反腐倡廉警钟长鸣,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有 效性,使广大干部坚固树立“清廉光荣 贪腐可耻”从政理念。

3 环绕某某工作 中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某某巡查和某某数据质量的核查工作,进一步夯实某某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某某数据质量;加强对某某工作制度和人 财 物管理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参与或授意在 某某上 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财经纪律 保密纪律和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有 关规定严肃查处。

4 建立完善惩防体系,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认真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积极构建权责清晰 流程规范 风险明确 措施有 力 制度管用 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吸取湖南衡阳某某数据造假的教训,加强对重点岗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防控机制,提高全体党员自我防范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控能力;把加强某某数据管理,防范以数谋私作为某某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方法,加大示范教育 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养。

5 大力弘扬某某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某某行风建设。认真开展“抓作风促效能 提素养树形象 服务转型发展”的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转变作风和工作效能的提升;坚固树立“真实可信 科学严谨 创新进取 服务奉献”的某某核心价值观;不断深化以“求实 创新 严谨 奉献”为主要内容的某某行风建设,以真实可信的某某数据和良好的某某行风取信于民,切实提高政府某某公信力。

1 局领导班子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局限于过去模式和习惯思维,结合某某工作特点和某某区实际,有 针对性 创新性贯彻执行上 级决策部署不够,工作任务落实有 简单化 教条化现象,对某某工作“四大工程”建设 服务业某某调查改革 “大数据”时代某某指标整合等重点工作,缺乏开辟创新思维。统筹谋划 协调推进某某工作的标准不够高,某某执法的思想观念 责任落实及执法水平有 待加强,能够准确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热点 难点的高质量某某分析不多,某某数据公信度有 待提升。为区委 区政府科学决策及时提供某某服务,环绕区域定位,特殊是服务业贸易 电子商务 文化旅游等“三大产业”的某某服务上 不够主动超前。

纠正情况:进一步推进工作创新,打开全新工作局面。面对某某工作新要求,针对工作 中存在 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 针对性地采取改进工作 完善机制等措施,发挥创新精神,敢于突破,积极总结经验教训,在 创新 中坚定目标,确保主体方向保持一致。坚定贯彻执行上 级决策部署,结合某某工作特点和某某区实际,探究工作新方式,提出新思路,拿出新举措,开创新局面,始终环绕全区经济发展和年度重点任务,以务实的态度 创新的精神大力抓好某某工作的落实。

2 民主集 中制意识不强。没有 严格落实民主集 中制决策程序,集体领导体现不充分,对重要工作 重大决策等,局长事先表态发言较多,其它分管领导随后表决同意与否,与末位表态制的有 关规定不相符。局党组会制度确定的议题比较宽泛,针对性 可操作性不强。

纠正措施:规范和改进民主决策程序,根据某某局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民主集 中制,强化民主集 中制意识,落实好集体领导 民主集 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每一个环节,确保重要工作 重大决策由集体充分讨论决定。凡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深入调研,重复论证,提高决策的预见性 针对性和时效性,集体决策一经形成必须一抓到底 抓出成效。

3 干部队伍管理偏松偏软。针对干部队伍多元化结构现状,管理上 有 求稳怕乱和“老好人”思想,调动干部队伍的积极性方法不多,部分干部工作被动应付,缺乏开辟进取 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选人用人视野不够宽。没有 日常工作推进情况通报例会,科室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有 时存在 牵头难 推进难的现象。

纠正措施:一是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发挥好表率作用,自觉遵守有 关要求和规定,严格遵守程序和各项纪律,正确掌握用人标准,不许愿,不偏袒,反对任人唯亲,公正地对待和客观的评价每一位同志。二是加大对全局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局人员的责任意识 担当意识,及时完成上 级的工作安排,提高某某业务工作水平,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

4 思想政治建设不够扎实。密切联系某某工作实际,创新和丰富思想政治工作形式内容不够。谈心谈话不够深入全面,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掌握不深入。党员教育形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开展现场教育 专题讨论较少。党员发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结合非党年轻干部较多的现状,深入开展跟踪教育培养不够,党外年轻人向党组织靠拢热情不高。

纠正措施:明确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 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每季度开展一次谈心活动,党员与党员之间每季度开展一次谈心活动,科室负责人与科室人员每月开展一次谈心活动,及时了 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疏导思想上 的疙瘩,切实纠正错误观点熟悉,尽可能从政治上 工作上 生活上 关怀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艰难。

5 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到位。组织生活会质量不高,会前广泛听取意见不够,会上 查摆问题不深不透,批评与自我批评氛围不浓,相互批评大多“蜻蜓点水”。组织生活会 党小组会召开时间不够规范,存在 年度次数偏少 讨论议题过于简单 会议记录后补等现象。

纠正措施:严肃党的组织生活,会前,通过个别交谈 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会上 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有 力武器,做到坚持讲党性不讲私情 讲真理不讲面子,真正开展严肃认真 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按照“红红脸 出出汗 排排毒”的要求,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此推动形成良好的党内生活氛围。

6 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推进时对基层尤其是乡镇某某站的承受能力考虑不多,对如何为部门 乡镇提供优质某某服务思量不够,对社会和企业的数据反馈不到位。结合某某数据需求,对社会公众关注的民生经济问题某某分析不够,主动回应的方法和渠道不多。深入乡镇 街道和企业走访调研达不到工作要求的深度和广度,对一些乡镇 企业年年提的问题没有 及时回应和解决。

纠正措施:深入推进局领导及科室包干对接制度,局各分管领导及科室分别对应全区14个乡镇 街道及所属企业,按照每月度至少一次的要求,带队开展对乡镇 街道 企业的走访调研,注重调研分析效果,增强分析钻研的及时性 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为区领导决策提供有 深度 有 价值的参考资料。

在 下一步工作 中,某某局将继续坚持边学边改 边查边改 边整边改,坚持有 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整顿什么问题,确保某某区某某局成为团结务实 清正廉洁 积极向上 的集体。

廉洁承诺书 篇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制定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四条 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北京市评标专家资格采取网上申报的方法,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申请系统,在线填报个人申请表;

2、按照评审专业对申报人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表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4、按照北京市人事局通知报送个人申请材料。

第七条 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培训考试,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被推荐人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八条 北京市人事局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记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历次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受北京市人事局委托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及服务工作。

第九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1―3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北京市人事局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并收回《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条 评标专家可根据系统授权,使用个人用户名称和登录密码进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修改个人信息或提交相关申请。

第十一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一般应于评标前一日或前4小时的工作时间请假,以便招标人调整补充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培训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是对评标专家参加历次评标活动情况的考核,包括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市人事局通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或解聘。

(一)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余姚市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为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库建设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四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 熟悉评标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项目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

3、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五) 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或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五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 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 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

(三)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

(四) 组织培训和考核;

(五) 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标投标中心及市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调离原单位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

(三) 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 根据招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书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 对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对有关评标的情况保密;

(二) 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四) 参加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再教育培训与考核;

(五) 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 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 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 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 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 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六)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招标投标中心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持委托书在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并列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抽取专家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告知专家拟评标项目及其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由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专家评标前,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招标投标中心协助人员及监督部门人员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由招标人申请,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从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办法从其规定。特殊项目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另聘专家遵守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有关部门监督人员、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凭证入内外,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并由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且在离场期间不得私下使用通讯工具。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年检制,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入选评标专家库,年检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 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专家资格的确认和取消、考核与年检以及对违法违规违纪专家的调查核实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受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不合格:

(一) 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再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 评标结论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 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加以记录,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

(一) 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二) 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评标的;

(三) 参与或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

(四) 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的,收回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今后不再录入。

第二十一条 专家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退出评标专家库,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联合组建。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分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对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名册)进行整合和归并;

(二)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和征聘工作;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协助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设置,并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各类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专家;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通信)工程类专家;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工程类专家;

宁波电业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专家;

市经委负责化工、冶炼、石油天然气等工业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矿类和土地评估及整理类专家;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类专家;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研究、科研课题类专家;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类专家;

市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其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对与其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对参加市重点工程招标评标的各类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 不同行业同类专业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委托,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交易中心做好系统的操作查询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配合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日常维护和运行,配合市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服从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熟悉评标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第一文库网工作满8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时间满5年。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或特殊专业,视需要可放宽到75周岁;

(五)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无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特殊专业,评标专家难以达到第(三)款要求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标准,具体入库条件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卫生医疗、公共资源开发配置等进行分行业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评标专业。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向全社会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入选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 征聘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应当据实填写《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根据《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业设置表》申报评标专业。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标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纳入市综合库的市内专家实行地域管理,并分为以下9个地域:市区(含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下同)、余姚、慈溪(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奉化、象山、宁海、鄞州(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镇海、北仑(含宁波保税区、梅山保税港区、大榭开发区)。

第十三条 申报专家可以根据其常住地或工作方便,选择确定一个地域作为其应聘所在地。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市交易中心受理、登记、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县(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第十二条所指8个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管办受理、登记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和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第十四条 建立由县(市)区自行管理使用的本地区评标专家后备库。县(市)区可视本地实际和项目需要,适当放宽评标专家具体入库条件进入后备库。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可以使用纳入后备库管理的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资格由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市交易中心汇总后的专家名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按专业分类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分送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拟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认入库。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十六条 建立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深评标专家名册。资深评标专家由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挑选或直接推荐。为行政监管部门决策、解决技术难题、争议纠

纷和实施评标结果后评估制度等提供技术咨询及评标服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二)要求招标人(包括代理机构,下同)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和招标人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规定需说明扣分理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六)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

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选聘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填妥《专家选聘登记表》,提出项目评标专家专业组成、选聘人数、拟选聘专家时间、应回避单位(人员)名单及回避原因,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确认后,向交易中心窗口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需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项目的原评标专家回避。对参加过同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的专家,招标人也可按规定申请回避。 采用本款回避的,招标人应提供需回避专家名单或相应招标项目的交易登记号。

(三)评标专家选聘应在评标前2至24小时内进行,特殊项目可根据拟聘专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请难易程度适当提前。

(四)交易中心窗口人员受理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备案确认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录入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由招标人代表核对后确认,并在表上签字。

(五)招标人代表应在已确定的选聘时间到达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窗口人员指导下,使用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完成专家选聘;也可按招标人已设定的选聘时间由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自动完成专家选聘。

(六)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应向招标人代表反映需选聘专业的专家总人数和本次选聘实际可选专家人数等信息。

实际可选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七)评标专家随机选聘一般采用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通知落实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地点和起止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标项目及招标人名称等信息。

特殊项目,采用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专家名单从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在交易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通过随机选聘程序和人工电话通知完成评标专家选聘。招标人应负责市外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等工作。

(八)招标人代表一般应在评标开始前15分钟,凭加盖受理章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向交易中心窗口提取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表》一式两联,一联招标人自存,一联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密封送交易中心留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网络终端选聘的专家,需到市交易中心外评标的,专家的接送和安全由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招标人通过电子选聘系统没有完成评标专家选聘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依法确定评标专家选聘办法。需补聘专家的,应当重新向交易中心办理评标专家选聘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开始前,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监督下打开密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并核对专家身份。招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身份不符、专业不符、人数不符以及需提请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及时确定补救措施。需补充选聘相应专家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补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安全措施。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实行专人操作和专用密码管理,市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运行日志和岗位操作日志。所有涉及评标专家选聘、语音通知的服务器原始数据应保留完整,不得删改。

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加强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保存和记录评标专家个人信息、证明(证件)资料、信誉记录及参加评标和培训等活动情况。市交易中心应认真做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修正和补充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评标专家综合考评制度,综合考评包括日常考评和年度审查。

日常考评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负责,按照《评标活动记录表》的要求,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迟到早退、遵守评标纪律、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记录并考评。

年度审查每年一次,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市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按本规定规定的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程序,依据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考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记录,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作出终止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

(一)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活动有关情况,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公证机构、交易中心和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等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外传评标的任何情况,不得以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和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代理机构)擅自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应对其进行告诫提醒;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作出罚款、暂停三个月至一年评标资格、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作为违法行为记录在市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不认真履行评标义务,3个月内被同一选聘终端抽中而连续推辞(指无故拒绝、中断接听等情形)达5次以上的;

(二)已确认参加评标,又无故不到或不提前通知交易中心请假,半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

(三)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五)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宴请、礼品(金)或其他好处的;

(六)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私下接触或泄露评标信息的;

(七)不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认真公正的履行职责,被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日常考评或评标后评估定为不认真或显失公正的;

(九)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私自与外联系,违反评标纪律破坏评标秩序的;

(十)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由于评标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招投标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标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使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借管理和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各部门以前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一律停止运行。本规定施行后,《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甬政办发〔〕275号)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廉洁承诺书 篇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全系统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国税干部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增强自律意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的实现和全年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公务员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要求,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一、承诺内容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及廉政建设各项纪律规定和禁令,牢记“两个务必”,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免疫力。

2、积极参加市局和本单位组织的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积极参加“考廉日”、“勤廉双述双评”等专题教育活动。

3、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对照各项廉政建设制度和规定,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常算“七笔帐”,做到警钟长鸣。

4、虚心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组织对本人的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5、自觉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自备车辆管理等制度。

6、在严格执行国税总局“八个不准”规定的同时要坚决做到“五个禁止”:禁止违反规定收受服务对象或纳税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禁止本人利用职权或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禁止参与赌博;禁止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禁止酒后驾车。

7、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刻苦钻研技能,提高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本领。

8、勤奋工作,务求实效,服务优良,提高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9、依法征收,秉公执法,不收人情税、不做违反税法的事。

10、树立纳税人之上的理念,不刁难纳税人,不做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

二、责任追究

1、对在辖管户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行为,情节轻微,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考核奖金;情节较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因管理失控、工作失职、失察,造成辖区内管户严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损失的,将根据《扬中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责任区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3、对授意、指使、参与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

4、在本《承诺书》中未列举的其他涉税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比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三、承诺期限

本承诺书的责任期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下一期承诺书签署之日止。本承诺书一式叁份,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签名):xx

xx年x月x日

廉洁承诺书 篇4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我郑重作出以下廉洁自律的公开承诺:

(一)坚决抵制,对的,不但要坚决拒绝,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并告知组织部门将其记录在案。

(二)拒绝接受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并对送钱送物的人提出严肃批评。拒绝不了的,立即上交组织,记录在案,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三)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作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

(四)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接受管理对象出资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格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自己的权利和影响谋取私利。

(六)不设立部门“小金库”,不保留账外资金。

(七)主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八)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九)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严格执委章和其他内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职责范围内的风廉政建设。

(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

以上承诺,诚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如违反承诺,愿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xxx

20xx年xx月xx日

廉洁承诺书 篇5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全面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按照市教育局统一部署,认真对照我校工作实际,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在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一系列方针政策,用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一切行为。

二、全面履行职责,转方式、转作风。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能力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三、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北票市委“十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落实《廉政准则》、《辽宁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防微杜渐。

四、自觉做到维护班子团结,遵纪守法,廉洁从政。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整体形象和威信,坚决执行学校党支部的决定,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按廉政要求做好表率。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

六、对党忠诚、言行一致、清白做人、洁身自好,守规遵纪。

七、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优良作风,为人师表,率先垂范。

、坚决纠正群众反映的行业不正之风。

(1)杜绝乱收费、乱补课、乱订教辅材料;

(2)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3)不在工作时间睡觉、打麻将、玩扑克、上网打游戏、购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规范从教行为,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不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

(6)在教师评先选优中坚决做到公平、公正;在教师考核晋级中不打人情分。 我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诚恳接受组织和同志们的监督。如有违反,欢迎大家检举、揭发,并请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廉洁承诺书 篇6

为加强对镇党政班子成员从政行为的监督,推进全镇党风廉政建设,镇领导班子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资料

1、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

①班子成员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领导职责,做到敢于负责,不推诿,不失职。

②班子成员的分管职责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严重问题,做到自觉反省,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③班子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干部谈话、检查廉政建设状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2、严格约束从政行为:

①不在企业中搭“干股”(权力股);不到企业或下属单位、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②不私自经商办企业;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带给优惠条件。

③不拖欠公款,不借用公款为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④不在公务活动中理解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⑤不购置和使用豪华小汽车;不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驾驶公车。

⑥不理解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的娱乐活动。

⑦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⑧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不动用公款操办和借机敛财。

⑨不用公款旅游。

二、投诉程序

①为方便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承诺制落实状况,镇党委政府设立党风廉政建设承诺监督办公室,受理投诉。

②党政班子成员违背承诺资料,投诉人可向办公室投诉,经查实后,给职责人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在10日内答复投诉人。

③投诉人对第一次投诉处理不满意,礼义镇纪委投诉。

承诺人:

日期:

廉洁承诺书 篇7

近段时间,本人自学了《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不正之风斗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党内法规、文件,集体观看了反腐倡廉警示片,又一次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提高了思想认识,再次敲响了警钟,增强了更自觉地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信心和决心。现就从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方面,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特别是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行使权力;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这个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作为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私利的资本,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要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这是做人、为官的起码要求,也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起码要求。党员干部要忠心耿耿地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努力工作,尽职尽责,秉公行事,自觉地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经受住名、利、权、位的考验,面对物质利益的强烈引诱,不沾不染,保持一个党员的公仆本色。

“得民心者得天下”。政权的得与失全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与否。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发展等各项事业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和实践。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党之所以丧失政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领导集团内部出现了严重的不正之风现象,脱离了群众,继而形成了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既得利益集团,最终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因此,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党执政规律的必然要求。党要紧紧的依靠群众,才能永远保持其先进性。我们机关的党员干部,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需;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坚持政务公开,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现象的滋生。

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自由主义影响党的作风、破坏干群关系,我们必须坚决地反对。当前我们干部作风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在一些人身上表现得十分突出。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自由主义作风,要从加强教育、提高觉悟入手,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我们党员干部要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及解决问题,充分调动每个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领导干部要自觉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置于法制的约束之下。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往往被虎视眈眈的犯罪分子作为拉拢腐蚀干部的突破口,汉源事件沉痛的教训表明,腐化堕落往往是从八小时外的毫无节制的吃喝应酬、沉湎于灯红酒绿之中不能自拔而开始的。我们通过健全、完善和强化权力制约机制,使每个党员干部树立监督意识,明确人人都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防范出现“个人逃避监督”的现象。党员干部要自重、自警、自省、自律。管好自己的眼,不该看的不看;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抗得住引诱、管得住小节,做防腐拒变的典范。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的先进性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一名党员一面旗,党员要保先,只有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只有加强修养,自觉利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坚定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只有创新思维,确立把发展作为开展实际工作的第一要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只有严格自律,坚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作风,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做到这些,我认为关键是一名党员要有一个静心平和的心态,有一双净心干事的手脚,有一股子敬心敬业的精神。

廉洁承诺书 篇8

根据风廉政建设任务书安排,按照《廉政准则》和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现就我本人廉洁自律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筑牢、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要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三、在民政局各项工作时,遵守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同志们的意见,不独断专行,同时要坚持原则,不软弱放任。

四、要依法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五、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六、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七、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八、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

九、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民政人应有的贡献。

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断塑造民政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以上承诺,请组织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xxx

20xx年xx月xx日

廉洁承诺书 篇9

一、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风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严格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敢管敢抓,坚决打击商业

贿赂行为,真正做到廉洁从政。

三、不参与赌博,不跑官和要官,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用公-款大吃大喝,不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四、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从业的相关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其打着自己的旗号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私事。

五、不利用职权擅自决定建设项目立项、授意和内定项目中标对象,不利用职权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六、不利用婚丧嫁娶及迁新居、过生日等名义大操大办,敛取财物。

七、严格遵守金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不到部门或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八、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实事求是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抓好自己所分管的各项工作,不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领导审核意见:(签字)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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