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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工作总结【篇1】

炮竹声声辞旧岁,春意暖暖迎新春。随着xxxx年元旦的到来,充实而忙碌的xxxx年已渐行渐远。过去的一年,全市院前急救工作人员为我市院前急救工作做出了不懈地努力,继续为州城人民创造出良好的急救就医环境。全年共调度急救车辆82955余车次,救治急危重症病人76071余人次,受理重大事件61起。

一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亲切关怀下,通过全市院前急救站地积极配合,我市院前急救工作成绩斐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抓调度工作不放松,促进院前急救调度工作上新水平。调度工作日考核日评价制度的执行,进一步保证了每一调度事件的'公平、公正、公开;新一轮大规模的全员调度人员实地培训再掀人人争做德州市“活地图”高潮;

二是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圆满完成我市首次院前急救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经过系统培训、抽查、考试三步走,我市首次院前急救上岗资格考试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这项工作必将对规范院前急救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是积极准备,严格值班,全力做好第四届世界太阳能大会应急保障工作;

四是认真整改,狠抓落实,打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战;

五是夏津县中医院急救站纳入院前急救网络,进一步缩短了院前急救半径及急救反应时间,改善了夏津县只有一家急救站的现状。

新的一年,希望25家急救站与指挥中心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继续开创我市院前急救工作的良好局面,为营造温馨、快捷的院前急救环境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院前急救工作总结【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投入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依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公安、民政、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急救中心应当面向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进行捐助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九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和实施工作;

(二)通过“120”呼救专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科研、学术交流;

(五)参与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保障所属急救站正常运转,对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五万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辆急救车辆。

边远山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急救车辆,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特种急救车辆。

第十四条 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急救车辆,定期对急救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检验,保证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第十五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对急救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120”呼叫线路,配备急救指挥调度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

第十七条 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急救站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市急救中心应当定期对指挥调度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市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九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立即发出调度指令。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派出急救车辆。

市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急救车辆及人员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赶赴现场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将伤病员送往医疗机构,并报告市急救中心提前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抢救准备。

急救车辆到达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接诊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对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纳入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与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三)在禁停路段临时停放;

(四)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通道;

(五)借助BRT车道、消防车通道行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市急救中心和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开展演练,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急救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急救车辆的有关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急救车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给予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让行的车辆、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应当拨打“120”呼救专用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于在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给予协助。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急救站或者冒用急救站名称、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二)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服务电话,擅自从事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救治转送服务;

(三)假冒急救车辆名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四)故意拨打“120”呼救专用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呼救;

(五)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

(六)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

(七)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

(三)不服从指挥调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

(五)擅自动用急救车辆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办法所称急救车辆,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本办法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0月26日施行。

院前急救工作总结【篇3】

院前急救设备齐备,人员装备办理,利于院前急救患者的救治,进步医疗效劳量量。

急诊科一般情况下的院前急救过程控制(不包括灾害事故急救)。

(一).由科主任、企业管理长负责督促配置救护车上院前急救所需的设施及药品。

(二).由医务科、护理部和科主任、企业管理长负责配置救护工作所需的医生、企业管理、司机。

(三).由企业管理长、护理责任企业管理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急救箱及经常使用急救器材残缺率必须保证到达100%,并常常保持救护车厢内的卫生。

(四).由出诊医护职员实行院前抢救工作,并做好记实。

(五).救护车司秘密熟习本区交通情况,保持车况优良,做好车辆的维护、调养和年审。

四、工作顺序:

(一).救护车设施谋划及配置:

按《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的`救护车设施要求配置所需设施及通信器材,由科主任、企业管理长负责申请、领用。

(二).值班人员定时企业管理,认识领会上一班的救护情况,据守岗位,认真作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三).值班人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求救大致缘由,并立即通知出诊医生、企业管理和司机(必要时派出护工)在5分钟内出诊,

不得谢尽出车。有关救护车的工作程序详见《救护车的管理制度》。

4.院前急救内容:

出诊医生到达急救现场时,对患者应有高度负责精神,应立即检查患者,举措迅速,处理武断,根据病情面况可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固后再送回医院进一步抢救,转送过程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如有3个以上的重伤者,应迅速报告科主任是否删援。

1、现场急救:目的在于拯救和维持根本生命,加轻途中疾苦和并发症,夸大对症治疗。

①保持呼吸系统功效(包孕吸氧、吸除痰及排泄物,呼吸镇静剂,心对口野生呼吸,气管插管人工吸吸等)。

②维持轮回系统功能(包括胸外心脏按压、心电监护、除颤、体外起搏器的使用,有生命伤害的心率企业管理的药物治疗等)。

③维持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急性脑血管病的处理,预防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治疗、节制癫痫等)。

④急性中毒、意外事故处理。

⑤脑、胸、腹、脊柱、四肢以及其他部位外伤的止血、包扎、固定、搬运。

⑥止痛、止吐、止喘、止血等对症处理。

2、途中救护:

①合理转运分流患者,但对转运伤病员要求快速安全。

②为避免忽然刹车时造成车内伤病员和医护人员受伤,患者的担架应该很好固定,医护人员和陪护人员应当使用安全带或抓牢扶手,患者在车内应根据病情采纳座位、平卧位或头低足高位。

③四肢骨折的患者,给予外固定防止平稳;脊柱骨折的患者卧硬板,以防止脊髓毁伤;苏醒呕吐病人,将头侧向一边,避免呕吐时窒息;疑有颈椎骨折的病人,以颈领固定之,避免加重或造成高位截瘫。

3、出诊医生到达急救现场后,如患者已殒命,应具体询问患者家眷或在场人员,理解病发情况及既往病史,做好记录,并明白通知其眷属或在场人员。死亡缘故原由证实由企业管理门出具。

4.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时要遵从急救指挥中心、企业管理、公安人员的调度安排,珍爱有执法纠纷的现场。

5.出诊医护人员详细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及已完成急救处理的措施,送转医院急诊室后作详细交接,完成院前急救任务后向急救指挥中心报告,返回后及时检查、补充抢救药物和更换物品等工作。

院前急救工作总结【篇4】

急诊是临床第一线,急诊护士们担负着全院的输液工作和急诊抢救工作,每天的工作都是繁忙、紧张的,全年静脉补液5.8万余人次,肌肉注射4.7万余人次,导尿灌肠600余人次,护士们能团结一致、互助协作,在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热情接待病人的同时,亦得到了病人无数次的称赞。她们为了方便患者,首次在医院窗口科室里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措施:护士为行动不便患者代挂号、代配药;为年老体弱者代保管补液;在厕所安装了便民挂钩,肿瘤科护士先进事迹范文为输液病人上厕所带来了方便。

急救是急诊室工作的重点,抢救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病人的安危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医院按照创建文明单位的标准开放了“急救绿色通道”,为抢救工作开放了方便之门,全年120急救车救护230人次,每次急救车来院,不论是中午还是傍晚,护士们总是匆匆放下碗筷赶到岗位上,早早在门口待命了。抢救病人是第一位的,在急诊每时每分都是生与死的瞬间,随时会考验护士们的业务技术,所以,急诊的每一位护士在护士长的带领下,认真学习业务知识,认真操练抢救技术,熟练和提高抢救技能,配合医生实施抢救操作,无数次地将病人从死亡的边缘拉了回来。在迎接市局行风检查的呼叫系统抽查中,急诊护士与全院医生良好配合,以最快的速度和流利的应答提问,获得市局检查组的好评。

急诊室在全院护理部中率先实行成本核算,儿科护士长先进事迹从使用棉球到改用棉签的改革,每月为医院节约成本近千元。一年来的工作中,急诊室无违纪违反规、无严重差错事故,较好地完成了院部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在参与医院精神文明建设中。获得了医院星级护士1名、一级窗口服务明星5名,各方面评分名列前茅。

院前急救工作总结【篇5】

第一条 为了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纳入统一管理的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及急救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区、农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向院前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赠。

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培训。

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各级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设急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服从市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人口特点、医院专科等情况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急救中心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等方式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急救网络医院执行院前医疗急救;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完善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科研及其学术交流;

(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派,参与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本级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并逐步与居(村)民就诊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对接;

(四)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

(五)对本院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二)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四)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长途客运站(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农贸市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从事高危险性体育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建筑施工、矿山、交通运输、大型企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群众性救护组织,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急救调度人员,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驾驶员等。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急救中心应当对指挥调度人员、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专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并开展定期培训,提高其急救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医疗救护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伤病员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伤病员;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五万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辆救护车;边远山区应当增配救护车。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大型救护车和特种救护车。

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更新,保证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救护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施,并喷涂统一的'标志图案。

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的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急救车辆。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九条 急救中心应当在接收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并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和救护车的音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急救人员、救护车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迅速出车作出具体规范。

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根据情况,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结合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意愿的原则,将伤病员转运至医疗机构及时救治。

第二十一条 救护车接到急、危、重伤病员后,急救中心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发出指令到接诊医疗机构。

接诊医疗机构接到伤病员信息后,应当根据预先收到的病情相关信息,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各项抢救准备工作。

救护车到达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诊收治,进入抢救通道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急救活动给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伤病员或者其亲属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急救费用。

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对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加大人、财、物投入,保障和提高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承担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相关规划。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经费专项、足额地用于下列院前医疗急救事项:

(一)急救车辆、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与更新;

(二)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

(三)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

(四)急救人员的配置、培训和演练;

(五)网络建设及运行;

(六)对急救网络医院提供补助;

(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八)其他院前医疗急救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侵害急救人员、伤病员人身安全和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并向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情形采取措施保障急救车辆通行;

(三)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伤病员的认定和救助;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救护车优先放行并免收过路过桥费的相关规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参保人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的相关规定,将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

(六)通讯企业应当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提供合同约定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七)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的安全稳定供电;

(八)急救车辆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借助消防车通道行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不受行驶时间、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急救任务及返回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的救护车和人员时,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规划,并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训。人数不到五十人的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五十人至二百人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一百人每年至少增加一人参加培训。

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导游、学校体育教师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人员应当参加急救培训。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教育。

第三十条 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急救中心或者冒用急救中心名称、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二)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服务电话,擅自从事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救治转送服务;

(三)假冒救护车名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四)故意拨打“120”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呼救;

(五)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六)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

(七)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违反急救相关规定,存在救治转送安全隐患的;

(二)急救人员与接诊医疗机构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医疗急救资料的;

(四)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

(二)不服从指挥调度、未迅速出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三)擅自动用救护车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急救网络医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或者拒不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二)急救中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三)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范对伤病员进行转送的;

(四)接诊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拖延、拒绝或者推诿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条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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