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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或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主要目的是公开或传达相关信息,那么具体的公告通知应该如何书写呢?收藏和分享这篇文章,让更多的人获知这一知识!

政策通知 篇1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有关要求和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创业人员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08〕114号)的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1.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组织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放贷考察、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跟踪监管、追收到期贷款等经办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和经办服务补贴。

3.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范围放宽到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上述所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由各**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具体申办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代为申请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六)给予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我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3.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各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申请者本人。一次性补贴资金从我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七)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优惠。

1.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

2.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招用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由经营业主和招用人员共同缴纳。

3.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4.申请人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优惠申请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享受有关待遇。

(八)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省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为管好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将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出创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按规定用途支付。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要求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5.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发生退休、辞职、裁员,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接续转移或增减手续,涉及职工本人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应一次性补清。

6.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年。

2.失业保险基金至少确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位不超过1个百分点,个人不超过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实施浮动费率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下调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下调浮动费率,就业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4.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

5.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缺口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缴费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国资等部门同意,可对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班工作、在岗(转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保岗位,减薪后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困难企业,按减薪人数、缩短工时人数、在岗培训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2009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2.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困难企业户数、人员、减薪幅度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制定。补贴月数与减薪、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的月数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5.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执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困难企业确需依法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事先向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制定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被裁减劳动者的意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协议。

3.分期支付的总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支付在岗职工工资已连续6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09年内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范围。

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州市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2009年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1.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2.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可凭符合享受公益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录用登记表、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和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企业(单位)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录用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的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贴情况在有效证件的原件上记录,并将申请资料和批准手续留存备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积极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2.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和培训机构或创业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

3.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其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4.培训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项目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5.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省就业局认可。承担由政府提供培训补贴工作任务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等择优确定并报省就业局备案。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规范企业裁员。

(二)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复转军人自主创业。

(三)继续完善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在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竞赛、创业辅导、创业宣传、创业培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努力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人人争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拒绝受理其申请。不得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证书,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不力的,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计划,明确职责和服务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和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策通知 篇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这个文件是对财税【2012】15号文件的细化和落实,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期限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缴纳的服务期限含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服务费,需扣除服务期限2011年11月30日前的服务费后,再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我市专用设备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市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维护单位在销售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时,专用设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取技术维护费开具维护费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技术维护的服务期。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应纳税减征额时,应填报附表《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

五、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政策通知 篇3

通知 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

通知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解析:

这里强调的是:

(1)时间:2011年12月1日(含)

(2)初次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

(4)抵减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可抵减金额: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

会计处理:

(1)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设备价款抵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这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不得抵扣,故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此项增值税发票无需认证。如税务机关要求认证,在会计处理中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企业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会计处理

(1)支付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等

(2)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业外收入

注:以上分录的金额为:设备为设备的价税合计金额,维护费为发票金额。

三、该项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该项营业外收入,深圳会计培训认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纳入收入总额处理。

政策通知 篇4

根据《通知》,在契税优惠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这条政策契税调整主要在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此前政策对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而此次新政则将契税税率降至1.5%,降幅明显,利好90平方米以上购房居民。

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在营业税优惠政策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本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政策仅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而此次政策则将非普通住房纳入免税范围。

《通知》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这意味着,北上广深的市民只能享受此次新政中唯一优惠政策,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另外,北上广深在营业税政策方面仍实行财税〔2015〕39号文,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月22日起执行。

政策通知 篇5

上海市人社局等5月14日下发“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起至12月31日,对上海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

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税务和人保部门6月17日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从今年起,在人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在人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保部门提出创业申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保部门提出申请。“公告”同时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政策通知 篇6

一、增值税纳税人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通知 篇7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本周三(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通知,称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当前为1.5%)执行。

宁波需交多少契税?

有网友在第一时间向新浪乐居提出疑问,宁波目前首套房契税不是“90平下只要0.5%,90平以上140平下只要0.75%”吗,新政出台后反而升了?

事实上,网友们将宁波契税征收与补贴政策混为一谈了。据7月份宁波市财政局发布的文件来看,宁波“契税减半”实际上是“政府补贴一半”。也就是说,在207月至6月期间,购买住宅非住宅均可补贴50%。

而在本次新政出台前,宁波首套房要缴纳的契税为原来要缴3%契税的——包括14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商铺、写字楼,140平方米以下的非家庭唯一住房,现在最终只要缴1.5%; 原来契税为总房价1.5%的——即面积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现在只要0.75%;原来契税为1%的——即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则减至0.5%。

新政如果落地宁波,有什么变化呢?

如果宁波按照新政策执行,在今年6月份前,宁波购房者买首套房144平以下的契税缴纳没有变化。144平以上契税缴纳政府补贴50%以后,则由原来的1.5%变成0.75%。二套房变化较大,原来补贴后是1.5%的,现在后变成90平以下缴纳契税0.5%,90平以上的缴纳契税1%。

政策通知 篇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45号

成文日期:1995-06-0

2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此办法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政策通知 篇9

“励志勤学,诚信感恩”高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策划书(初稿)

一、活动目的与宗旨: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的资助政策,始终坚持把“育人”这条主线贯穿到资助工作的全过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大力宣传我省高校在资助育人领域的工作经验,提高大学生对我省资助政策的认识,以经济资助和精神激励并重的助学观念,培养大学生励志自强、诚信感恩的良好品质。

二、活动主题:励志勤学 诚信感恩

三、活动内容:以国家助学贷款知识为主,包括信用、金融知识以及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四、参与对象:护理学院09级、10级在校大专学生;

五、参赛形式及办法:

(1)参赛形式:以班为单位进行组队,每队由3人组成并参赛;

(2)参赛办法:

1、首先在各班进行选拔赛,在各选手中选拔出3-5人组队(两人备用);

2、将组队情况上报组委会;

3、所有参赛队统一笔试,根据笔试得分情况选出前八名队伍参加学院初赛;

4、所有参加学院初赛的队伍中获胜队将进入广医决赛,选出最优组合参加全省的比赛。

(3)竞赛流程及规则(见附表)

(4)竞赛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5)竞赛形式:竞赛分先声夺人(必答题)、激流勇进(笔答题)、分秒必争(抢

答题)、乘胜追击(风险题)四个环节,每个环节中间穿插有观众互动答题时间,以及加赛题环节(最后一轮结束出现平分时使用)。每个参赛队的基础分为100分。

六、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应积极配合、认真对待,在班内广泛宣传,号召全体同学积极参与,组织班级选拔赛,严格把关。

(2)学生会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宣传策略,利用有特色的宣传渠

道,如在校园网络、校园展版、海报、横幅等,同时利用好网点阵地,发放学习资料,摆放宣传海报等进行广泛宣传,吸引学生深入了解并积极参与此次活动。

七、活动时间:

选拔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笔试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初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决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八、活动地点:学生活动中心(饭堂四楼)

九、活动主办: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团委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活动承办: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学习部

十、奖项设置:

根据各参赛队总分高低取前三名分获冠、亚、季军,并设优秀奖5名;发放荣誉证书及相应的实物奖励;

十一、活动经费预算:

校团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励志勤学,诚信感恩”高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流程及规则(初稿)

一、主持人开场白部分(20分钟)

(1)致辞

(2)介绍评委、评审员

(3)介绍竞赛细节(竞赛各环节、竞赛规则、竞赛奖项设置)

(4)介绍各代表队及代表队宣言(各队选手代表做1分钟即兴演说,即可给观众留下初步印象又可以带动全场气氛。)

二、竞赛阶段(3小时)

1、先声夺人环节(必答题)(共40题)

在本环节大屏幕上会出现“励志勤学、诚信感恩”八个大字,每个字后面对应有一组题目,包含有两道选择题、两道填空题、一道是非题,各队可按编号依次从八组题目选取一组来回答,以此类推,每道题限时15秒,答对一道加10分,答错不扣分。

此环节结束后开始观众互动答题(两道),互动答题结束,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2、激流勇进环节(笔答题)(共8题)

本环节将有5道填空题(每道10分),3道简答题(每道20分),在主持人读完题后,各队将答案写在纸板上,笔答题答题时限60秒,答对给全分,答错、不答或答不全不给分。

此环节结束后开始观众互动答题(两道),互动答题结束,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3、分秒必争环节(抢答题)(共30题)

每题10分,答对加10分,答错扣10分,参赛选手在抢答时,必须等主持人宣布完抢答题全部内容,并说“开始” 后才可按抢答器,否则视为违例,并扣除相应分数,抢答题答题时间不得超过15秒,违者视作答错,扣代表队10分。此环节结束后欣赏社团部准备文艺表演,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4、克敌制胜环节(风险题)(共24题)

(1)按难易程度风险题分值由三档组成,即:低档(10分)、中档(20分)、高

档(30分),每档题后面对应有序号①-⑧标注的8道题;

(2)各组由答题人选择答题档次,答对加相应分数、答错扣除相应分数。

(3)风险题进行三轮,其余风险题作加赛题(如果有两支以上代表队积分相等而影响获奖等次评定时,积分相等的代表队进行附加赛)使用。

公布最终成绩

(公布成绩时播放较为轻松的背景音乐。)

三、结束阶段(0.5小时)

1、宣布竞赛结果并组织颁奖(播放《颁奖曲》)

2、到会领导及各位老师为冠亚季军及优秀奖颁奖并合影留念

3、到会领导针对此次活动做重要讲话

4、结束语

5、宣布结束

注:

1、信息中心负责各环节成绩的计核与投影公布。

2、上述合计3.5小时,拟于18:30开始,22:00结束。

3、凡参与娱乐互动环节的观众均可获得小礼品一份。

政策通知 篇10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出台

2012-05-02

本站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4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给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提出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的要求,水利部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到湖南、湖北、四川、河南、陕西、河北等地调研,摸清了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现状,了解了基层的政策诉求,提出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税收具体政策建议,并就政策建议积极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调沟通,促成了《通知》的出台。

《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第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上述政策(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管理难度大,《通知》的出台,可以降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对于落实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通知 篇11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调整为1%。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政策通知 篇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17号 成文日期:2001-07-03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日

政策通知 篇13

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

安全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郭以坤 审核:李应军

Xxxxxxxxxxxxxx 二00七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编制说明

1.1编制概述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为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编制的。我公司在熟悉图纸及有关文件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态度认真编写了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进行了严密的论证,以指导本工程的施工与管理,为本工程顺利实现各项目标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1.2编制的目的

为建设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提供一个完整的纲领性的技术文件。对该工程的土建、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的组织管理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其指导的思想是,施工时对钢业主负责,竣工时让业主满意,如期优质地交付使用,满足业主希望。体现“自强不息,永争一流”的企业精神,为业主提供满意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风貌。

1.3编制原则

其编制原则是:安全高效、技术先进、措施得力。本工程为民心工程,是关系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措施。要求标准极为严格,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建筑安装程序,认真贯彻国家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循建筑安装施工工艺及其操行全程,坚持合格的施工程序和施工顺序。采用流水施工方法,工程网络技术等现代管理方法,组织有节奏、均衡和连续地施工。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努力缩短工期,科学规划施工平面布置。

1.4编制依据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为:

(1)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文件。(2)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图纸。(3)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4)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由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

2.1工程概况

本工程是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包括供水站(一层建筑)土建工程,其中建筑面积492.42㎡,管道安装工程317083米,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工程及其它辅助工程。

(1)供水站土建部分:基础垫层为石头灌浆、砌体为MU10烧结煤矸石砖砌筑、砌筑用M7.5水泥砂浆、屋顶用预制空心板、室内地面采用C15砼,厚5㎝,室外地坪采用C10砼厚10cm、屋檐披红瓦、外墙刷外墙涂料、塑钢窗、木制内门、供水站大门为铸铁大门。

(2)管道材料为UPVC,工作压力不低于0.6Mpa.2.2施工条件

因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管网施工需统筹规划,材料堆放和施工机械也应合理安排,保证满足施工需要。

2.3项目管理特点及总体要求

通过项目管理能够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项目管理不但要遵循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的编号为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通过项目管理,我公司要文明、安全、高效、优质地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对现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向业主做出各项承诺,向业主交付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1、投标报价书

2、授权委托书

3、声明函及承诺书、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其它资料

博爱县2007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施工组织方案

第一章 工程概况及建设目标

1、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在人员、机械、材料调配、施工工艺(施工难点、关键部位)、质量要求、工期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统一部署的条件和原则下,以雄厚的资本、高素质的员工、现代化的施工设备、丰富的施工经验、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手段,按照我公司“质量为本、业主为尊”的服务准则和科技兴业、质量为本、实施名牌战略;精心施工,遵约守信、提供热诚服务的质量方针,为业主提供一流的优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受到了我公司的高度重视,得到我公司参加类似工程施工以及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采用“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编制思路,力求本方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二、编制依据

1、《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文件》;

2、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图;

3、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4、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的制度、法规、规定、条例、规程等。

三、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15个自然村饮水问题,其中解决1.0万人的高氟水,0.8万人的苦咸水,是一项典型的民心工程。工程内容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管网工程。

四、建设目标

1、质量目标:合格工程。

2、工期目标:我公司对本工程的施工计划是32天。

3、安全目标:杜绝伤亡事故,无机械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4、环境及文明施工目标:现场文明整洁,各种环境污染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5、服务目标:工程竣工后,向业主提《保修书》,并承诺的保修期内组织工程质量回访,听取业主意见,做好保修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施工方案及施工特点

一、施工准备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为了工程质量、工期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将从技术、物质、设备、劳动力等各个环节作好充分准备,科学管理,精心施工。

(一)技术准备

1、认真学习掌握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等,领会设计意图,并及时督促甲方组织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

2、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在监理同意批准后,向施工技术人员贯彻执行。对关键工序,要编制作业指导书,做好三级技术交底工作。

3、该工程施工前,依据施工图,提出各种材料的用量计划。

4、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组织技术人员对各村现场进行踏勘。

5、分部工程和特殊工序、项目经理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二、施工难点及其处理措施

本工程的施工难点有两点:

1、工程分散;

2、工程处于农村道路上往来人多,因管网开挖给行人造成不便。

由于工程分散,我公司拟增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各单位工程全面施工。

2、不以各村流水线施工。

3、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在管沟开挖过程,指派专人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在路口设立警示牌,为在夜间未回填的管沟设立警示红灯。

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

1、土方工程:在开挖前做好测量工作,开挖土方堆放地点确定,管沟土方回填前,要做沙执层和沙保护,以免由于土质坚硬而破坏管道。

2、砌筑工程:管理房的基础是浆砌石,水泥砂浆为Mu10,砖砌体宜采用“三一”砌筑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揉挤”的操作方法。

3、装饰工程:室内外粉刷要平整,塑钢窗采用铁件膨胀螺栓固定。

4、屋面工程:屋面应先找平,清扫平干净,再作沥青防水卷材。

5、管道试压:管道试压应是不超过1000米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0.6mpa,且保压时间为30分钟。

第三章 质量保证措施

1、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优良

2、建立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程序文件、管理类文件、规范、标准、记录等。

3、专业施工队设专职质量管理员,生产班组设兼职质量管理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质量管理网络。

4、对劳务分包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并作好考评工作。

5、本工程施工临近于冬季,加强冬期施工的管理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

6、本工程主要为管网工程,我公司将与购买国内知名大企业生产的upvc管。

第四章

安全目标保证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组织机构,项目经理是工地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各专业施工队设1名专职安全员。

2、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3、经常性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五章 承担类似工程优势

1、我公司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给排水施工队,其中承担的博爱县2006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B标段获得市县唯一示范工程。

2、公司质量技术科专门成立有农村饮水工程回访小组。

3、我公司在本县所承担的工程信誉比较高,特别农村饮水工程我公司购买的管材是国内知名品牌。这在目前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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