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情说说吧,你身边的情绪管理专家!

好心情说说专题汇总 心情不好怎么办

励志的句子

编辑为您挑选出的“恶意投诉申请书”绝对是一大亮点,绝对不容错过。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申请书早已成为我们职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撰写申请书时,务必要明确而具体地表达自己的需求。衷心希望这些学习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恶意投诉申请书(篇1)

恶意投诉申请书

尊敬的企业管理部门/相关部门:

我在此特向贵部门提出一份关于恶意投诉的申请书,以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解决。

标题:幕后黑手,惯性恶意投诉,严重伤害企业声誉

过去一段时间,我所在的企业正面临一系列恶意投诉,这些投诉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声誉。经过深入调查,我们发现这些投诉均来自一位不诚实的竞争对手,他们为了故意损害我们的声誉而采取了恶意投诉的方式。

首先,这位竞争对手通过虚假信息诬陷我们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这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也直接影响了我们的销售业绩。我们通过多次质量检测,始终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不存在投诉者所声称的问题。而且,我们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投诉都是子虚乌有。

其次,此竞争对手乘虚而入,借机点名投诉我们的员工服务态度恶劣。然而,对方投诉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都是不实的,我们的员工一直本着诚信和专业的原则服务广大客户。对方散播谣言,对我们的员工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引发客户的误解和不信任,给我们的企业形象带来了可观的损失。

另外,竞争对手还利用网络平台匿名投诉,恶意发布虚假信息攻击我们。虽然我们尽力清理无效的投诉,但对方频繁更换账号,不断投诉我们,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网络营销。这种恶意投诉不仅扰乱了我们的正常经营,还让我们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大受影响。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请求贵部门执法部门能够对这些恶意投诉给予严肃的处理和制裁。我们希望贵部门能够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严肃调查该竞争对手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我们合理的赔偿和纠正错误的机会。

我们也希望贵部门能够加强对网络投诉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投诉平台,减少恶意投诉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最后,我们期待贵部门公正客观地处理我们的申请,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在贵部门的支持下,我们将能够顺利度过这场危机,重建我们的企业声誉。

再次衷心感谢贵部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企业管理部门/相关部门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恶意投诉申请书(篇2)

恶意投诉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今天我写信向您投诉我所遭受的恶意投诉行为。我深感痛苦和委屈,希望您能给予公正的审理,并为我做出一个公正的决定。

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恶意投诉在工作环境中是一种严重的破坏行为。作为一名员工,我始终恪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认真履行我的职责。然而,近期某些同事针对我进行了一系列恶意投诉,对我的声誉和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些恶意投诉的行为不仅给我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更严重地妨碍了我的工作进展,甚至影响到了我个人的生活。

具体而言,他们指责我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甚至在一些重要会议上纸上谈兵,对公司的利益不够关心等等。这些指控完全是捏造和夸张的,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依据。相反,我在工作中一直尽最大的努力,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我的努力和贡献经过多次领导的认可和表扬,也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然而,这些恶意的指控却深深地打击了我的信心和积极性,让我感到背后有人在关心中伤和攻击我。

除了恶意指控,他们还散步谣言,背后说我与公司的高层关系密切,为了升职而做出种种准备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这种恶意的谣言严重地损害了我的形象和声誉,导致其他同事对我产生误解和不信任。作为一个职场人士,我的品行和个人信誉一直是我非常重视的,我从来没有参与任何违法或违规的事情。我呼吁领导能进行彻底的调查,还我清白,还我公正。

此外,悲哀的是,这类恶意投诉行为并不只是一次两次。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我接连收到了三份匿名举报信,对我的工作和品行进行恶意中伤。这些信件涉及的内容极具恶意,对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这让我感到非常恐惧和无助,不知道自己何时才能摆脱这种恶意的投诉困扰。

在这里,我再次强调,我是无辜的。我始终秉持着正确的工作态度和道德观念,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并积极与同事合作。恶意投诉行为不仅违反了正常的工作规范,也违背了道德底线。我相信公司的高层和领导能够替我公正地发声,还给我一个公正的工作和发展环境。

感谢您能够花时间审理我的申请,并对我所遭受的恶意投诉进行调查。我真诚希望通过您的公正和公正的判决,恢复我的声誉和工作环境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希望您能对那些恶意投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让他们明白这种行为对个人和团队的破坏性,以此维护一个公正、和谐的工作环境。

最后,我衷心希望您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让我的心安。我相信公正和正义会在这个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再次感谢您的审理和关注。

此致

敬礼

某某公司员工

恶意投诉申请书(篇3)

标题:恶意投诉申请书

摘要:恶意投诉行为指的是无端指控他人、诋毁他人名誉、捏造不实事实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投诉人的利益,也浪费了社会资源。本文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详细分析了恶意投诉行为的危害以及如何提出申请书来应对。

一、案例背景

近日,某公司的员工小李遭受了一起恶意投诉事件。某竞争公司的员工举报小李贪污行为,并提供了一份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举报信。该投诉不仅损害了小李的声誉,还使得公司不得不调查此事,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恶意投诉行为的危害

1. 损害被投诉人的利益:恶意投诉行为往往会给被投诉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不仅影响到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还可能导致名誉受损,影响个人发展和职业发展。

2. 浪费社会资源:社会资源有限,重要的是将其用于更有意义和明确目标的地方。而恶意投诉行为虚耗了社会资源,不仅给相关部门增加了工作量,也浪费了时间和金钱。

3. 影响社会风气:恶意投诉行为的存在导致了投诉制度的滥用,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这种行为让人们对于投诉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社会信任度降低,相应的害怕也会影响到人们敢于揭发真实问题的勇气。

三、应对恶意投诉行为的申请书

鉴于恶意投诉行为的危害,被投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恶意投诉申请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是一个可以参考的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XXX

被投诉人:XXX

一、事件背景

简要描述恶意投诉事件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关系等。

二、恶意投诉行为的危害

详细列举恶意投诉行为对被投诉人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经济、个人声誉等方面的损害。

三、举证材料

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与恶意投诉有关的邮件、举报信、加害人的言行等。

四、合理诉求

明确提出请求,要求相关部门对投诉进行核实并追究恶意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恢复被投诉人的名誉,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法律依据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恶意投诉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六、承诺与签字

承诺提供真实材料,并在后面签字确认。

四、结语

恶意投诉行为对被投诉人及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需要采取措施来应对。通过提出恶意投诉申请书,被投诉人能够向相关部门展示自己的权益,并希望得到公正评判。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恶意投诉行为,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社会氛围。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大胆揭发真实问题,推动社会进步。

恶意投诉申请书(篇4)

恶意投诉申请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其中之一就是恶意投诉现象的增多。恶意投诉严重侵犯了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保卫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决定主动采取行动,向相关部门递交恶意投诉申请书。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恶意投诉。恶意投诉是指无事实依据或理由,却故意通过投诉来诋毁他人声誉或谋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恶意投诉不仅浪费社会资源,也让受害者陷入困境,造成心理伤害。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来打击恶意投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了解了恶意投诉的危害性,我们需要详细陈述被投诉者受到的伤害。比如,某公司因涉嫌侵权被某个个体恶意投诉,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客户流失,经济损失严重。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也会给员工带来压力和困扰。因此,我们要求相关部门对此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并给予被投诉者应有的赔偿。

另外,我们还可以提供一些证据来支持我们的申请。比如,证明恶意投诉人曾多次无理取闹,通过恶意投诉来谋取不当利益的记录。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揭示恶意投诉人的真实目的,并证明被投诉者的清白。我们相信,只要相关部门进行公正的调查,就能还原真相,替被投诉者澄清名誉。

最后,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对恶意投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恶意投诉的处罚力度,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恶意投诉的发生,也能让投诉人以更加理性和公正的角度来对待问题。同时,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为受害者提供合适的赔偿和精神安慰,以减轻受害者的伤害。

总之,恶意投诉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只有通过举报、曝光和惩治,我们才能够改变现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深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消除恶意投诉的危害,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和谐。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到恶意投诉的严重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的存在,给我们一个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j458.cOm更多句子大全延伸阅读

户口投靠落户申请书4篇


本文将从几个角度来深入阐述“户口投靠落户申请书”的重要性,如果您认为本网页有用请将其加入收藏夹。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申请书的使用频率是越来越高。申请书是在事业上对领导的一种表述和请求。

户口投靠落户申请书【篇1】

xx公安局城内派出所:

本人叫xx(身份证:xxxx),女,xx年xx月xx日生于广东xx,户口在xx,于20xx年xx月xx日与xx(身份证:xxxxxxxxx)初婚,并于200xx年xx月xx日在xx人民医院生一儿子,名为xx。当时因身体原因,没有及时上环并为小孩上户口,现特申请贵所办理xx的落户手续,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8日

户口投靠落户申请书【篇2】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性别x,x族,政治面貌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未婚/已婚,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本人于20xx年xx月xx日毕业于xxxx学校/xxx专业,并取得学位。自年月至今在公司xxx部门工作,工号xxxx.为了今后工作及生活等方便,准备长期在xxxx市居住,特申请把户口从xxx省xx市迁至公司集体户口。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户口投靠落户申请书【篇3】

xxx派出所:

本人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配偶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之配偶于xxx年xxx应招在xxx市xxx单位工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请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户口从异地迁入户本市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户口投靠落户申请书【篇4】

XX省XX市公安局:

本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省XXX市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X户,我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省XX市XX区居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省XX市XXX区XXXX街XXX号)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XX市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XX户口由XX省XX市迁入我户所在地XXXX市XX街派出所,请批准。

特此申请。

致此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投保申请书七篇


当人们开始逐渐追求更多东西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申请书的重要性。如何正确地写一份申请书呢?本文是我们精心整理的关于“投保申请书”的文章,希望它能够为您打开新的大门,拓宽您的视野。

投保申请书【篇1】

━━━┯━━━━━━━━━━━┯━━━━━━━━━━━┯━━━━━━━━

顺序号│ 工程关系方 │ 姓名和地址 │ 是否被保险人

───┼─────────┬─┴─────────┬─┴────────

│所有人│ │

1├─────────┼───────────┼──────────

│承包人│ │

├─────────┼───────────┼──────────

│转承包人 │ │

├─────────┼───────────┼──────────

│其他关系方│ │

───┼─────────┴───────────┴──────────

2│工程名称及地点

───┼────────────────────────────────

│工程期限

3├──────────────┬─────────────────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 年月日

├──────────────┼─────────────────

│ 安装期限 │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  试车、考核期限  │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预计工程验收交接日期│

───┼──────────────┴─────────────────

│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

4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 免赔额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 │

│材料) │ │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3)安装工程项目 │ │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 │

│单)│ │

│(5)场地清理费│ │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 │

│产(列明名称) │ │

├────────────────────┴─────┴─────

│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5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 免赔额

├────────────────────┼─────┼─────

│  地震、海啸  │ │

├────────────────────┼─────┼─────

│洪水、暴雨、风暴│ │

───┼────────────────────┴─────┴─────

│ 工程详细情况

6├────────────────────┬───────────

│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

│建筑材料│

├────────────────────┼───────────

投保申请书【篇2】

财产险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以往损失情况:

保险财产名称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房屋建筑

装置及家俱

机器设备

仓储物

其他物品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备 注:

投保人(签名盖章)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投保申请书【篇3】

在职人员死亡代办人退保申请书

现(地名)+(人名),身份证号:xxxxxxxxx,于201x年x月x日因肺癌晚期不治身亡,其于201X年XX月X日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合计金额:XXXX元,大写:xxxxxx。死亡时享年xx岁,未满退休年龄,现由其儿子(经所有家属推荐的人),身份证号:代办相关在职人员相关退保手续。

特此申请

代办人(签章):年月日

投保申请书【篇4】

投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险_____单的组成部分。

被_____人:

_____财产地址:

_____期限: 个 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_____财产使用性质: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以往损失情况:

_____财产名称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房屋建筑

装置及家俱

机器设备

仓储物

其他物品

总_____金额:

费率: _____费:

备 注:

投保人(签名盖章)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投保申请书【篇5】

申请书

木兰中心小学:

我是木兰中心小学年级班学生的家长,我自愿申请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平安保险,若出现安全问题,我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与学校无关。

申请学生签名:申请学生家长签名:

年月日

申请书

木兰中心小学:

我是木兰中心小学年级班学生的家长,我自愿申请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平安保险,若出现安全问题,我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与学校无关。

申请学生签名:申请学生家长签名:

年月日

投保申请书【篇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单的组成部分。 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投保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关系方

名称和地址是否被保险人

所有人

承包人及其承包能力(级、类)

转包人及其承包能力(级、类)

其它关系方

工程名称和地址

工 程 期 限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年 月 日建筑、安装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费率‰免赔额特别约定

(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安装工程项目

(3)场地清理费

(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它财产(列明名称)

(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及装置(另附清单)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人民币

工 程 详 细 情 况

体积:长、宽、高、层数、地下室层数

基础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地形特点

地质及底土条件

地下水水位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高、一般和最低水位

以往最大降雨量纪录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纪录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7)承包人的施工承包许可证

(8)转包人的施工承包许可证

保险单号码:

签发日期限 签章: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投保申请书【篇7】

保险退保申请书

尊敬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投保人:XXX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保单号:GP34010000656659,保险金额:1896元。

退保原因:XXX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XXX公司充装站及办公设施工程,施工地址位于XXX工业园区,属于XXX市地域范围,而此次投保是酒泉地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XXX地区办理,由于施工地点和办理保险地点不同,此保险单我公司虽经多次协商,但XXX保险公司一直不予认可,特此申请退保,恳请贵公司尽快给予办理。

XXX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抗诉申请书1500字


写申请书时态度言辞一定要诚恳,工作中我们时不时就需要写申请书。申请书的写作格式怎样才算优秀?励志的句子小编花费大量时间和心血把资料整合成了这篇“申请抗诉申请书”,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抗诉申请书 篇1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改判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梁**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xxxx年3月11日申请人的父亲陈xx找王xx以35000元购买了座落在**县xx镇沙湾路199号2单元601号房屋一套,随即花了1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花了7000元安装了水、电、气、闭路,且办理房屋产权证还需要13000元,共计花费63000元才购买了此房。陈xx与其妻湛xx在该房居住生活。xxxx年11月5日陈xx因病去世。陈xx去世后,继承人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湛xx一人居住,后因湛xx腿脚不方便, 湛xx的子女陈**、王**、建**商量将湛xx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将租金给湛xx做零花钱用,湛xx的生活费由陈**、王**、建**平均分担。xxx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输了钱,做生意也亏了,就将该房屋低于成本价即45000元卖给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誉买卖的,梁**认为价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谁的就买下了该房屋。建**将房屋偷偷卖了后,被王**、陈**、湛xx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将房屋收回,但一直没有结果。于xxxx年7月10日王**、建**、湛xx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湛xx因建**将自己的房屋偷偷卖了后没有收回来生气,于xxxx年9月18日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证人证言等为据。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陈xx去世后,湛xx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都承认申请人的父亲陈xx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湛xx由王**、陈**、建**三人送**县社会福利院生活,并没有跟随建**生活,并列举了证据证实。所以原审法院认定“陈xx去世后,湛xx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2月8日湛xx、建**在**县xx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xx、建**将陈xx向王xx购买的座落在**县xx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被申请人建**、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湛xx并没有在场,她当时在重庆**县社会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证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为证。2)如果湛xx参与了协商,那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没有湛xx的名字,更没有湛xx的签字或盖手印。3)被申请人梁胡军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实湛xx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场,该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证据使用。因为她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开庭时法官问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被告说有;证人根本没有在现场,这些证人都是她的亲戚或哦朋友,都是为她帮忙的;证人在法庭上讲具体经过时,根本就讲不出来,是证人旁边的人教他讲的假话,申请人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议的;证人证实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与书证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确载明“建**将自建沙湾199号二单元六楼6-1住房一套约114平方米卖给乌龙村一组梁**,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从该书证来看完全是被申请人建**与梁**协商的,湛xx完全没有在场,更谈不上协商了,而且她们在协议上写明是建**将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xx到场。4)就是没有在场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都没有说湛xx参与了协商卖房,只是说在哪里坐起的,具体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审法院凭什么说湛xx参与了协商卖房,完全是无中生有,糊涂办案。故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77条等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2月18日湛xx、建**在**县xx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xx、建**将陈xx向王xx购买的座落在**县xx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

1、申请人陈**、王**知道该房屋被卖后,就经常找被申请人建**把房屋还回来,她也承认将房屋还回来,她已次次哄申请人,申请人才提起诉讼的。有被申请人建**在原审法庭上的陈述为据。如果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断,也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2、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名为请求,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出斥期间进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都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答记者问》及其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理论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建**所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建**明知所卖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将其处分,被申请人梁**明知建**所卖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为该房屋便宜而购买,两被申请人完全是一种恶意行为,同时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我国《合同法》第52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申请抗诉申请书 篇2

申请人:,男,汉族,51岁,初中文化,,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申请书 篇3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男,xxx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邮编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xxxx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邮编xxxxxxxxx。

提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二审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原一审诉讼请求。

申请人张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xxxx)沪高一民一(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请抗诉。

申请人张三与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相熟。xxxx年9月30日应沈某的要求,用自有产权的房屋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陈某借款6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时间为xxxx年9月30日至xxxx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偿还所借款项,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抵押,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遂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6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1、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之间存在债务转移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三利公司之间未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申请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债务人,故在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

其次,三利公司与沈某在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7月19日审理(xxxx)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的庭审中,明确否认存在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因此,认为三利公司已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承担只是被申请人单方面的一厢情愿,三方之间根本不构成债务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三方之间构成债务转移系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协议》实为抵押协议而非借款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于xxxx年9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名为《抵押借款协议》的合同,但合同双方主体均没有借贷合意,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主观意愿,被申请人也没有将款项借予申请人的意愿,所谓的“借款”更没有从被申请人处移转至申请人占有使用;该协议的重点在于抵押担保,即申请人用其自有房屋产权对被申请人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该笔60万元的款项并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借款项,亦非申请人对三利公司所负债务。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际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三利公司负有债务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对被申请人的债务移转给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该《抵押借款协议》系三方债务转移下的借款协议,二审法院有主观臆断之嫌。

经申请人的再三要求,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同意作证,证明申请人系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非申请人本身向被申请人借款,而且实际上三利公司也未实际收到该笔60万元的借款,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抵押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合同关系。

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构成了债务转移,但事实上申请人只是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不管是何种法律关系,三利公司作为具有利害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都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即使不做被告也应当是第三人,原告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人。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追加三利公司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乃至二审判决错误。

作为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其在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即本案被申请人陈某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担任三利公司与沈某的代理律师,而本案申请人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在这两个案子上是有利益冲突的(若该笔60万元的负债确实是三利公司转移给本案申请人的则应当由本案申请人偿还;若本案申请人仅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则该偿还责任仍归三利公司),王律师在本案中应当回避而不应当为本案申请人代理。

从《抵押借款协议》字面上看,该合同是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也确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实际上,协议双方均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该笔60万元款项的实际流转;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初衷是要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所借60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故该协议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当为抵押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协议内容以及其它相关证据,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时间至xxxx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至xxxx年01月30日止,在xxxx年01月30日以后,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亦即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请抗诉,望依法处理。

申请抗诉申请书 篇4

9月7日下午,奉节县中医院在小会议室召开欢迎新员工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院党政领导史克祥、陈孔见、曾凌文、杨晓云以及总支委员、职能科室负责人和今年新招聘的员工及部分老员工。会议由政工人事科主持。

院长史克祥代表医院全体员工对新员工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大家介绍了中医院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和发展前景。史院长说,新员工的加入为中医院的发展带来了新鲜血液,要求新员工要虚心向老员工学习,将学到的医学知识用到工作中去,立足岗位,服务人民;同时鼓励新员工勇敢地面对机遇和挑战,以积极的心态,尽快适应工作和学习生活,尽早融入医院这个大家庭。

座谈会上,新员工进行了自我介绍,并和院领导进行了问答互动。通过相互沟通,解决问题,使新员工感到家的亲切。最后,新员工纷纷表示将尽快融入到医院这个大家庭中来,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自己,发挥自己的特长,努力工作,为医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申请抗诉申请书 篇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子公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通信”)将于20xx年5月28日召开虚拟运营品牌“移动”的新闻发布会,具体情况如下:

(三)参加人员:公司邀请的协会、运营商、厂商和新闻媒体等人员及公司员工等

(四)活动内容:通信将推出其虚拟运营企业品牌 “移动”,同期推出产品“170一起来套餐”、开通业务服务网站并宣布开业放号计划。

“170一起来”套餐产品设计贴近移动互联网客户群,目前可实现家庭或朋友圈资源共享的功能,套餐设5档,分别对应1-5人的亲友圈语音、流量可共享,套餐内语音、流量资源可按一定比例互相转换使用,流量两年不清零,本套餐是目前开业主推套餐,公司后续结合市场情况将陆续推出其他产品。

通信运营的网站正式开通服务,移动的个人用户、合作伙伴均可以通过该网站获得咨询、入网、查询、交费、办理等全方位服务。

3、通信于20xx年5月28日开始采取内部友好用户试商运放号,计划6月中旬正式对外商用放号,6月份开放城市范围涉及、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7月份以后陆续全国其他30多个城市开放。 从即日起,广大用户即可登录网站进行全国30多个城市170号码预约选号登记。

申请抗诉申请书 篇6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委托人李xx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实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委托不仅要是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委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续。法院对于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xx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代理”原则?

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实本案立案时李xx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xx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xx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xx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xx留在昌平物流继续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xx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加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xx,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提供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该是两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赋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庆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地址: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 篇7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xx年起至20xx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xx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

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

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xx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xx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xx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xx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xx)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

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法院认定20xx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而现一二审判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审判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

20xx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xx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法院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20xx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xx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但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法院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别提出的是:

A、根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

B、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C、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即属于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李某不能仅提出抗辩,而应依法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李某未提出反诉及另行诉讼,其该抗辩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均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此致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某

20xx年xxx月

申请抗诉申请书 篇8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xxxx年11月1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xxxx)川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及xxxx年xx月xx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xxxx)川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xxxx年xx月xx日最高法院“(x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修正后于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本案提出抗诉,依法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裁定。

二、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

三、抗诉支持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一、关于符合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裁定的”

二、关于符合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审对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分析,而作出判决,致使作为该判决的所谓关键依据在证据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三、关于符合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四、关于符合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关于符合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敬请立案抗诉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 篇9

申请人:刘学忠,男,1947年2月生,汉族,住平罗县通伏乡五香村3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平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石民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系原平罗水泥厂改制为平罗县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决定,要求职工入股,申请人入股30000元,被任命为董事长。9月20日,被申请人召开第一届五次股东会议,以申请人担任水泥厂厂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徇私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企业造成了169万多元的损失为由,将申请人的股份30000元作为赔偿金收回。3月16日,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年的红利,平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9月20日的处罚决定正确,只判令被申请人支付19—年的红利,—20的红利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2004)平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01年9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因存在多处违法之处,因而是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第49条规定:“董事和经理对企业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若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徇私的失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给予以下处罚:1、限制权利,2、免除现任职务,3、负责经济赔偿,4、如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该条是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处罚决定的依据,也是申请人认为该决定无法律依据的依据,因为,该条规定处罚的前提条件是“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徇私的本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徇私的行为没有依据。首先,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被申请人都未能提供一份有效的证据证实申请人有违反国家法律、徇私的行为,而且事实上在向金丰复合化肥厂投资的活动中,申请人正是依据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响应了平罗县政府的号召,经过了批准。并无违反法律徇私的行为。其次,是否构成违反国家法律、徇私的行为应当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进行认定,企业无权进行认定。所以,被申请人无任何依据作出《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因此,该决定是无效的。

“收回”是指权利人依法收回自己的权利、物品。在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3万元股份是申请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无权“收回”。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使用“收回”一词,但实际上却是“没收”之义。我国法律对个人财产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未经法律途径,任何人都不得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住房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从以上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无权没收申请人的财产。因此,被申请人《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因被申请人无权没收申请人的合法的股权而无效。

三、被申请人《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在形成过程中程序违法。

《合同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中也规定,股东临时会议开会10日前通知股东或股东代表。临时会议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会议必须有代表股东总数1/3以上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3以上表决通过。

在一审阶段,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第一届五次股东会议决议,在该份决议上只有王德仁、曹明魁、丁志明三人签名,

从现有的证据看来,该份决议显然是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公司章程》第24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根据此规定,被申请人的此份决议因违反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相应的,被申请人的.《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也是无效的。

该份审计报告重点审计的是—9月这一期间,也就是形成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报告在基本情况中称:截止9月末,核实后的资产总额4014元较1995年2月末增加2307元,从此我们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亏损,实际上是盈利的。而该审计报告以19为基础调整年的利润为﹣1697753.34元。该利润的出现是以点代面的主观行为导致的。因为,企业经营期间盈利和亏损都是很正常的,而且每年盈利的程度也是不同的,以1997年的利润为基础来确认1998年的利润是极不合理和不科学的。并且,即便是亏损,也不能说明是因为申请人违反国家法律、徇私所造成的。

1995年7月20日,原平罗综合经营总公司向县委呈了一份申请报告,县领导刘尚文与7月21日批示:请刘厂长全力支持其项目发展。为此,才拉开了投资的序幕。后来,县领导出尔反尔,一改当初的支持,相互扯皮,导致1997年2月17日县委书记李献忠主持的一次常务会上决定,责令水泥厂退股,否则按有关规定处

理。作为县委主管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县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开展工作,本身并无错误,同时,投资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而且,县领导也是支持的。至于所谓的损失,是由于退股引起的潜在的经济纠纷,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单方提出退股是违反公司法的。因此,即便是在退股后企业发生损失,也是由于县领导的行为所造成的,与申请人无关,不能认为是申请人违反国家法律,徇私的行为所造成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2001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刘学忠、王凤霞赔偿企业损失的决定》,因为存在多处违法之处而自始至终就无效,而平罗县人民法院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份处罚决定效力的错误认定直接导致了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错误,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提请抗诉,进行再审。

申请抗诉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范文网 )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希望您能喜欢这些唯美的句子,优美的说说,在您的朋友圈能经常分享值得与他人分享的句子。励志的句子网j458.com向您推荐更多好内容,请阅读恶意投诉申请书,希望您有一个好心情!

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http://www.j458.com/a/5912682.html,并在标注文章来源。
上一篇 : 会计师课件十篇
下一篇 : 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