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在职场中提升自己,就要在签订合同之前经过双方协商,因此一份规范的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很多人或许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事感到疑惑,但不要担心,我们会为您逐一解答。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本文能给您带来愉悦的阅读体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1
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情况表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2
[案情]王某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并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一审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已无处理的必要。双方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补偿是对公司违约应如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的约定,合法有效。王某又要求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属重复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诉请。王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正确,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欠妥,同时判决支付3个月工资并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的三个裁决,究竟哪个正确?
[评析]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司应支付王某5个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仲裁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能否直接变更当事人的`请求而纠正违约行为。仲裁部门不顾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各项补偿和赔偿的请求,直接变更王某的请求而裁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要求,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解除行为不存在异议仅对支付补偿存在异议,应当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上述两点理由,仲裁部门在本案中直接变更王某的请求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对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本案一二审判决的主要差别在于对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解和适用。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劳动部规章以及各地方法规规章都有规定,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合同未履行完毕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国家尚无统一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地方法规规章,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未提前通知义务,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二者有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支付的3个月工资只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通知期限不足的约定补偿,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非同一含义,二审据此另按王某工作年限判决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二审同时判决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3
程某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亏损裁员,裁到了他的身上。网络公司经理与程某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待程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程某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程某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难道我领到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要上这个税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网络公司与程某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程某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网络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扣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4
导语: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市********经营部经理,住本市**区吴家山六支沟*栋***室,电话*******,************
案情:小李到某打扮公司担当销售经理,两边签订为期5年的公约,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纳了5000元押金。因公司不景气进行裁人。但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到押金,为拿到数量不小的押金,她只得在公司筹办好的“离职申请表”上签名。其后因经济补偿金的题目和公司打起了官司。
审理结果:驳回了小李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法理解释:根据《工作法》及相干法则,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清除工作公约的,该当向工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工作者个人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付出经济补偿金。根据《违背和解除工作公约的经济补偿方法》法则,用人单位清除工作公约的,应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称于1个月工钱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出12个月;别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则赐与工作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付出特别经济补偿金。
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遁藏经济补偿金,采纳各种方法,逼迫员工自动发起离职,有的乃至误导员工,明显是单位解人员工,还让员工填写“离职表”。在这类环境下,由工作者来举证难度很大;而对他们最庆幸的证据便是自动离职的表明_“离职表”。
本案中,如果是公司裁人,系用人单位片面清除公约,该当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小李没法举证,故最终法院采纳了公司的证据_“离职表”,最终小李输了官司。别的,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任何式样的押金的,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是以,如果小李搞明白“离职”和“解职”的干系,明白法律的相干法则,就可以禁止使本身的经济长处受吃亏。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5
杭州的A小姐2003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4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4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 [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 -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 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 (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 “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