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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情怀讲座心得【篇1】

法院情怀讲座心得


这次参加的法院情怀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法院是一个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却又鲜为人知的地方。通过这次讲座,我对法院的工作和法官们的职责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法院员工们的情怀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讲座上首先介绍了法院的基本概念和组成架构。我了解到,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部门。法院分为各级法院,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层层设立,各司其职。每一个法院都有一个团队,其中核心人员就是法官,他们是负责审判案件的专业人士。


在听到这些时,我意识到法院的工作是非常重要和复杂的。讲座上,主讲人进一步详细讲解了法官们的职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保障法律的实施等。法官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正确、公正地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这需要他们有极高的法律素养和公正的判断能力。同时,法官们还需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理解其诉求,并尽力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


我对法官们的工作充满了敬意和钦佩。法官们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他们需要公正、廉洁、严格执行法律,坚守法律底线,在各种压力下保持清正廉洁。我在讲座上听到的一些法官工作的真实案例更加加深了我对他们的尊敬。


讲座所呈现的法官们的情怀也深深地触动了我。法官不仅仅是身披法官袍的审判者,他们承担着巨大的责任。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判断,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他们一直在为人民服务,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讲座上所述的法官在晚上加班以拟定判决书,坚守岗位的情景让我的内心燃起了一团火焰。


另外,讲座还特别介绍了法官的培养和选拔制度。我了解到,法官不是一蹴而就的,他们需要经过多年的学习和培训才能成长为合格的法官。法官的选拔也是严格的,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和面试等环节。这一切都是为了确保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公正、专业。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法院的工作和法官的情怀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法官们在执法过程中坚守原则,维护公平正义,为人民服务。他们不仅仅是职业的法官,更是有着对法律的热爱和情感的法官。我深受鼓舞,也希望将来能够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这次法院情怀讲座让我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职责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增加了我对法官们的敬意和钦佩。法官们的情怀不仅体现在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上,更体现在他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上。我希望未来有更多的机会了解法院工作,为法律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院情怀讲座心得【篇2】

法院情怀讲座心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法院情怀讲座,这是我生命中的一次重要体验。在这场讲座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精神和对正义的追求。现在,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这次讲座由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主讲,他首先向我们介绍了法官这个岗位的特点和要求。他说,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执法者的代言人。在他的讲解下,我了解到法官需要宽广的知识面和高度的素质要求,需要具备冷静、公正、理智的判断力和处理纷争的能力。


在讲座的过程中,法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以及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我被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素质深深震撼。


这次讲座还邀请了一些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享。他们有法官、书记员、调解员等。每个人分享了他们在法院工作中的心路历程和感悟。其中,一位法官讲解了一起儿童遭受虐待的案例,这个案例让我深感社会对正义的渴望。他们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看得如此重要,时刻保持对正义的追求,用他们的努力来维护社会的法制和公平。


在现场,我们还观看了一些庭审录像,亲眼目睹了法庭上的审理过程。这是我第一次近距离感受到法院的庄严和庄重,也深刻感受到法官对案件的细致分析和公正判断。他们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仔细审查证据,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


除了理论讲解和案例分享,讲座还设置了互动环节,我们可以提问和交流。这一环节极大地增强了我们的参与感和学习效果。我抓住机会向法官请教一些问题,他耐心细致地解答,使我对法院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他们的职业精神和使命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敬仰的榜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该有责任为公正与正义努力奋斗。


这次讲座不仅开阔了我的眼界,增长了我的知识,还激发了我的法律热情。我决心将来要考取法律专业,为社会公平与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这次法院情怀讲座让我受益匪浅。通过与法官交流和互动,我更加了解了法庭工作、法官的职责和法律的力量。我深刻体会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明白了法官们背后付出的艰辛与牺牲。我将永远铭记这次讲座,以此为动力,为我未来的学业和职业生涯努力奋斗,为法律事业添砖加瓦。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切体会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情怀和追求,他们用自己的勤奋和专业,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做出了巨大贡献。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能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正义,社会将更加美好。

法院情怀讲座心得【篇3】

法院情怀讲座心得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场精彩的法院情怀讲座,这场讲座让我对法院系统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并深深感受到了法官们的职业情怀。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具体且生动地讲述我在讲座中所收获的感悟和心得。


这次讲座由一位资深法官主讲。他首先向我们介绍了法院的组成结构和职能。我们了解到,法院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机构,是依法审理案件、保护人民权益的权威机关。而法官,则是法院中最核心的人物,他们担负着审判案件、解决纠纷的职责。这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官作为公正的人民代表的崇高职责,以及他们应该具备的执法能力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在讲座中,资深法官向我们介绍了他们的工作流程。他们从案件的受理、审理到判决,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细致入微的努力。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相关案例的分析,他们努力确保每一个判决都是公正、合理、有据可依的。同时,他们还提醒我们要保持对案件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受任何干扰,只依法办事。这启发了我对法官职业的认识,让我明白了做出正确判断是他们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场讲座还深入讲解了一些著名案件,并向我们列举了一些生动的案例,让我们更直观地感受到了法官工作中的挑战和责任。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了解到,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的细节,并从中找出事实真相,做出公正的判断。他们需要理性、客观地评估证据,正确地适用法律。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平衡,努力解决各种纠纷。


在讲座的资深法官分享了一些法官们日常工作中的心路历程和感悟。他们在公正执法的道路上会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但他们面对这些困难,从不退缩,始终保持对法律和正义的热爱。对此,我深感敬佩,也被激励着。


这场法院情怀讲座让我对法院系统和法官们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他们不仅仅是审判员,更是公正与正义的守护者。通过这次讲座,我明白了做一个合格的法官需要具备广博的法律知识、辩证思维的能力和自律的品质。他们不仅要在法律面前做一个冷静客观的裁判者,更要时刻维护着社会的正义、公平和和谐。


参加这场讲座是我收获颇丰的一次经历。我感谢这位资深法官与我们分享了他的经验与思考,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伟大性。我相信,在这个法治的时代,有这样一支敬业奉献、充满职业情怀的法官队伍,我们的社会将更加稳定和有序。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法院情怀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深切感受到了法官们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担当。我将把这次讲座的感悟和心得牢记于心,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公民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更是激励自己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追求公正、正义和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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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讲座心得


在日常生活里,我们会遇到一些震撼心扉的事情,我们可以动笔写下这些心得体会。想写出优秀的心得体会,我们必须勤动笔勤思考,你知道怎么写心得体会才能更全面吗?如果您对“法制讲座心得”感兴趣不妨来看看这篇文章,请将这篇文章标注为您的重要收藏!

法制讲座心得【篇1】

听了尹警官的法律讲座,我感触良多。我真的觉的法律就在你我身边。它是看不见的,但它一直制约着我们的行为;它是无形的,但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同时,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发展,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也逐渐渗透到校园中,来到每个学生的身边。

作为社会主义的**人,同学们必须做到知法守法,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培养良好的法律品德,提高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就业压力的增大,渐渐地,流入校园里的一些虚假繁荣与浮躁让有些学生开始变得急功近利,丧失理智,偏离了正确的价值取向。面对物质的**,有些人动摇了,变得不能自觉地控制自己,他们忘记法律的存在,用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与需求,同时也在宣泄自己的不满,因而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也随之多了起来。

俗话说的好:写字有书法;弹琴有指法;绘画有画法;家庭有家法;国家有国法。一切有法皆可依,没有规矩怎能成方圆?

因为有了各种法律,国家才能安定祥和,家庭才能和谐,我们才能在和平的环境中实现事业和未来。

今天看了一部话剧,讲的是一个年轻人不学无术,对自己的行为肆无忌惮,藐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结果碰得遍体鳞伤,失去了朋友,失去了亲人,只能在高墙内铁窗下流下悔恨的泪。这个故事让我深刻反思:这个年轻人,和我们一样,有着同样的花儿,有着更好的未来,还有结果?

是他美好的青春只能在铁窗中度过,造成他误入歧途的主要原因就是不懂法,我们中职学生应该努力学习各科知识,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掌握各种技能,学会各种法律法规,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在法律的指导下健康成长。

那么,我们如何努力成为一名守法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呢?我想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古人云:"不依规矩,无以成方圆"。

英国著名文学家莎士比亚说过:"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梯",我们要实现心中的理想,就应该时刻不忘记纪律这一"阶梯"。

2、要做到学法、懂法。英国著名思想家温斯坦莱说过:"假如有很好的法律,但人民不了解它们,这对共和国来说就像没有任何法律一样糟糕。

"我们学生正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想不走错路,必须铺设好自己的人生轨道,这就是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否则,便会因为不知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自身的修养,即戒“贪”、戒“奢”、戒“惰”和戒“散”。

我想如果你能做到以上几点,那么我们就可以了解法律,了解法律,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风筝因为有了线的约束,才能飞得更高更远;国家因为有了法的约束,才能和平稳定,发展昌盛。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法制讲座心得【篇2】

法制知识讲座心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法制知识的讲座,对我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来了解和增加我对法律的了解。这次的讲座内容详实且生动,我深受启发和感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与大家分享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本次讲座从法律的基本概念开始,引起了我对法律的兴趣。我们学习了法律的起源、理念和作用等方面的知识。作为一个公民,了解和遵守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是社会中的一条红线,它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讲座中的讲师通过举例子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重要性。例如,他提到了交通法规和红绿灯的作用,强调了公民应该遵守交通法规以确保交通安全。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的重要性。

在讲座中,我们还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例如合同法、刑法和民事法等。这些知识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更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通过例子和案例分析,我们了解了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如何避免合同纠纷,以及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等。这对于我们生活中的许多决策都有指导作用。我记得讲座中提到了一则购物合同纠纷的案例,其中一名消费者因为不了解合同的条款而遭受损失。这引起了我对自我保护意识的思考,并激发了我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的意愿。

除了基本概念和法律常识,讲座还涵盖了一些实际问题。例如,讲座中提到了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热门话题。这些问题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对我们每个人都有很大的影响。通过讲座,我了解到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防范方法,了解了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意和知识产权,也了解到了我的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保障。这些都是我以前没有太多思考过的问题,通过讲座,我深入了解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

除了知识的丰富,这次讲座的生动和互动性也给了我深刻的印象。讲师运用了图片、视频和案例等多种媒体形式来讲解法律知识,使得知识更加生动和易于理解。他还提出了一些问题来促进与听众的互动,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学的内容。例如,他给我们出了一个有关隐私保护的案例,让我们思考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这样的互动让我感到很有参与感,激发了我对法律问题的思考。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法制知识对我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了解和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而学习法律知识则是加强自我保护和提高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我决定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为自己和周围的人提供帮助。我还计划加入法律研究社区或俱乐部,在交流中学习和分享法律知识。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将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律,并将所学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总的来说,这场法制知识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启发。通过生动的讲解和实际问题的分析,我深入了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与我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我将继续学习和应用所学,以充实自己并为社会作出贡献。希望未来还能有更多机会参加类似的讲座,不断拓展我对法制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法制讲座心得【篇3】

中学阶段是一个人成长的重要时期,中学教育尤其是中学生安全教育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一个人将来是否成为人才,理想抱负能否实现的问题。现在正值人口高峰期,各地中学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学生增多,校园周边环境日趋复杂,给中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中学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抓好中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保障中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课题。

一、对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1、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和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凡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照当地学制的规定,学习到毕业,而不能中途辍学。只有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才能使一些学生不中途辍学,保证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从而提高我国的民族素质。

2、开展素质教育的需要

社会发展到今天,从现代教育理论的角度要求我们必须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因为教育本身是为了培养学生优良的、全面的素质,而不是单纯的灌输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安全教育,可以提高中学生的素质,为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文化氛围。中学生一方面要自我约束,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其学习和生活又要有必要的外部条件和稳定的治安秩序作保障,而中学生安全教育恰恰在这两方面得到了全面体现。

3、正确引导特殊中学生的需要

现在的中学生,绝大多数与生俱来就有优越感,攀比之风日盛。当愿望不能实现时,少数自我约束能力差的学生便动起了歪脑筋,把手伸向了周围的同学。造成许多学生宿舍内盗窃事件时有发生,有许多学生的钱物也被抢劫。有些女生为了钱,结交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为“友”。同时,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孩子也较以前多,其心理往往存在障碍。由于心理状态不好,导致个别学生面对缤纷的世界不能自恃,面对突发的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等束手无策。

4、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的不断发展,在校中学生数量不断上升,校园社会化现象日益明显,校内和校外周边环境日趋复杂。学生被拦路抢劫或被他人伤害,学生宿舍内钱物丢失、女生宿舍内遭流氓滋扰、酒后滋事、斗殴事件等屡屡发生。

大量事实说明,安全问题不仅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今后走向社会要遇到的问题。中学生在校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学习、了解、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不仅可以做到在校期间自己不受伤害,也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违法违纪并能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而且还可以依靠法律法规的力量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5、提高中学生安全意识的需要

当前中学生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自身安全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学校一再三令五申宣读《学生校内外安全公约》及处罚办法,给学生发放并学习《安全事故手册》,但在学校总有学生追逐打闹、滑行楼梯扶手的,有翻越校门、围墙的,有体育课上不听从老师要求的,实验课上未经老师允许,擅自触摸药品进行违章操作的,在校外有不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的,有私自闯入施工现场的,有结伙斗殴、盗窃的,有滋事寻非的,在自身财物管理上,思想麻痹,钱物随意乱放,离开宿舍不关门窗,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另外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社会了解不够,一些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小混混”利用中学生在校内学习、生活,接触社会少,辨别是非能力差等,骗取中学生财物。还有的中学生不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注意交通安全,夏天不注意游泳安全,冬天不注意滑冰安全,平常不注意饮食安全,购买廉价过期食品和饮料,心存侥幸心理,往往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一些中学生缺乏社会责任感,看到违法违纪事件,没有关系到自身利益,装作视而不见。认识不到打架斗殴、盗窃等给自身、他人、学校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不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因此,要切实加强中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中学生安全的防范意识。

法制讲座心得【篇4】

法制安全讲座心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法制安全的讲座,深受益匪浅。讲座的主题涵盖了法律知识、安全意识以及应对紧急情况的技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法制安全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讲座中,讲师首先向我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我曾经认为了解法律只是专业人士的事情,对普通人而言并没有太大的用处。然而,通过讲座的介绍,我意识到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起到的作用远比我想象的要大得多。讲师提到了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如违法行为的定义、法律责任以及常见的刑事犯罪等等。通过这些例子,我明白了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存在的重要工具。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尊重并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除了对法律知识的介绍,讲师还强调了安全意识在我们的生活中的重要性。我们身边的危险随时可能出现,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安全意识才能有效地避免风险。在讲座中,我学到了许多关于防范安全威胁的技巧。例如,在公共场所应该保持警惕,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在遇到陌生人请求帮助时,应该保持警惕并保持距离;在火灾等自然灾害中,应该及时采取逃生措施等等。这些技巧不仅仅是理论的东西,通过实际案例的讲解和模拟演练,我更深刻地明白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在讲座的最后,讲师向我介绍了一些紧急情况的应对策略。无论是事故、自然灾害还是突发事件,掌握正确的应对方法都能够帮助我们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通过学习紧急情况的应对策略,我学会了正确地报警、使用灭火器和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这些知识和技能不仅能够应对突发情况,也能够提高我在紧急时刻的决策能力和应对能力。

通过这次法制安全讲座,我不仅增长了法律知识,还培养了自我保护意识。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的遵守,并时刻保持警觉。同时,我也会将所学的安全技能内化于心,时刻准备好应对各类紧急情况。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谐,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这次法制安全讲座给了我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和安全。我相信通过我的努力,我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制社会的要求,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法制讲座心得【篇5】

本周,以素质教育为重点的逸夫小学又组织了一次法制教育主题活动。星期二下午,临近第三节课,学生们走进大多数**教室,手里拿着笔记本,谈笑风生。原本空旷的大多**一下子挤满了人。

我坐在中排,还算前面。我对法律很感兴趣。学校能安排这样的活动对我真的很好。一阵优美的铃声响过之后,一位穿着黑色正装的年轻阿姨走到了多**讲台前,自我介绍说她是本节课的主讲人——来自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的赵哲含,她这次主讲的题目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自我保护》。

我们热烈鼓掌欢迎赵阿姨。随后,赵阿姨打开了她的笔记本电脑,通过多**的大屏幕向我们介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种种原因和过程,这总的能概括为一道算式:“14—17周岁+8种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犯罪”。

赵阿姨的讲课风趣幽默,引人入胜,不知不觉中连同学间吵闹的声音也没有了,几乎所有的同学都在认真听讲、做着笔记。赵阿姨也为我们准备了一些她近年来处理的案子。为了保护罪犯的隐私,赵阿姨还小心翼翼地把大家的名字改成金庸的性格。

在案例的最后,总是有一些技巧。那看似奔放的生活,其实有许多遗憾的泪水;那句看似简单的话,其实蕴含着很多人生哲理。最后,我不禁再次思考:

为什么总有那么多人走在永不归来的路上,为什么总有那么多的悔恨之泪?希望经过反省,浪子可以回头。

法制讲座心得【篇6】

“学校要举行法制教育讲座了!”听了这件事我先是十分高兴,后来便起了疑问:法律不是大人的事吗?

和我们小孩有什么关系?这次举行讲座的目的又是什么?在一系列问题的驱使下,我决定明天听这个讲座并解决这些问题

很快,学校举办的讲座就要开始了,天父也在美容。太阳被云覆盖着,云一点也不热。我和同学们带着小凳子和笔记本快乐地来到操场上,讲座开始了

主持讲座的是万警官。在她的演讲中,我了解了什么是犯罪,青少年犯罪的危害,以及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而开始的疑问也就就此化解了,原来法律是每一个公民都因该遵守的,就像我们平时所讲的“规矩”,违反了“规矩”当然就要受到“惩罚”喽。

当然,我们小学生也不例外。学校举行这次讲座的目的就是要让我们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懂“规矩”守“规矩”的好孩子

知道这一点,我并没有因为想更多地了解法律而放弃。万警官讲述了一个又一个青少年犯罪不争的事实,让我了解到犯罪的不仅仅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也有犯罪,听了这话,我决定不能向他们一样误入歧途,遵纪守法

很快,讲座结束了。虽然只有40多分钟,但还是给了我足够多的时间。听完讲座后,我受益匪浅,自己平时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增强判断能力,这次讲座还给了我许多的启发,我会一直受用。

2019年11月06日

法制讲座心得【篇7】

法制知识讲座心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以“法制知识”为主题的讲座,这场讲座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讲座中,专业的法律专家为我们详细解读了一系列涉及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并给予了我们必要的法律常识和应对策略。下面,我将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总结一些印象深刻的内容。

当务之急是意识到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讲座一开始,专家就告诉我们法律不仅仅涉及到律师和法官,而是贯穿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无论是购物、交通,还是劳动合同,甚至是与他人的交往,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事。只有通过学习和宣传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公平。

在讲座中,专家还特别提到了一些常见的法律陷阱。作为普通人,我们经常会因为不熟悉法律知识而陷入被他人欺骗或误导的境地。例如,我们常常会接到诈骗电话或收到伪造的短信,试图骗取我们的个人信息。这时,我们就需要学会保护自己,不轻易相信他人的话,并及时向警方报案。此外,一些人在购物时所遭遇的各种纠纷也是常见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尽量保存有效的证据并有条不紊地解决纠纷。

在讲座的互动环节中,我还得到了一些十分实用的法律常识。例如,专家告诉我们,合同是法律世界中最常见的文书形式之一,而且无论多大多小的交易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达成合同。这样一来,我们在购买商品或签署协议时,就要注意签署书面合同,以免在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我们还学到了如何合法地保护自己的隐私,避免违法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了解这些知识,让我感到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更加自信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常规的法制知识,讲座中还介绍了一些案例,这让我对法律的运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通过分析案例,我发现法律无处不在,它规范着社会的正常运转,保障着公平与正义。看到那些犯罪分子被法律制裁,受害者得到了保护,我深深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同时,案例也让我认识到自己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并主动去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免成为受害者。

通过这次法制知识讲座的学习,我不仅开阔了眼界,更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至关重要。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注重法律教育,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和谐和有序。

最后,我要衷心感谢专家们为我们提供了如此有价值的法制知识讲座。相信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将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以法治精神为指引,共同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法制讲座心得【篇8】

八(6)班杨兆华

星期三上午的第

3、 四节课,学校邀请高棉乡派出所郭所长和规划办赵所长给我们上了一趟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那天,郭主任和赵主任给我们讲了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识,比如说;**罪;抢劫罪;***;杀人罪;放火罪;对于绑架罪,他还表示,如果一个14岁的人触犯了法律,他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追究刑事责任。随后他给我们举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多犯法的案例:其中有两个案例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里。

第一个是一起女学生被抢的案件。地泗小学的两个学生认识一个不上学的人;这个没有上学的人和这两个同学关系非常好,于是她天天去学校找这两个人玩,这两个人就为他介绍了自己班的一个女同学,经过长期相处,那个女同学就把这个没有上学的人当成了最好的朋友,于是这个人就拿五十元钱给这位女同学保管,而这位女同学认为是朋友就应该互相帮忙,就把钱收下了,后来这个人一天要一点。把那五十元钱要完之后,他还是向那位女同学要钱,还说自己的五十元还在她那里;并且还要快点拿来,要不然对她不客气,后来这个女同学被社会上的小混混骗了两百多元钱。

第二是一个初三的学生当上了年轻妈妈的案例:当她当上年轻妈妈的时候,他还是一个正在读初三的学生就是因为她经常和社会上的那些小混混在一起玩。一次他跟社会上的小混混去岔河那里玩,就被社会上的这些小混混给**了,据说这个女同学十七岁就当上了妈妈。

全校学生听到这个案例后,各个同学都感到非常地惊讶,而且还对这个同学议论纷纷。

赵主任向我们介绍了早婚、早育、制毒、贩毒、绑架、杀人、敲诈勒索等法律知识。

从这次法律讲座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青少年和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知识。警官向同学们讲述了什么才算违法犯罪,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教育同学们明辨是非,提醒同学们在违法犯罪面前要自我防范:凡事三思而后行,考虑周全后果,克服一时冲动;珍惜生命,学法懂法用法;不要进入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地方。

法律制度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它总是让人有不同的感受。作为青少年,我们必须了解,理解和遵守法律,以便阳光永远陪伴我们。

听院士讲座心得


根据您的要求,我为您设计了这份独特的“听院士讲座心得”。在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思考。此时,总结和记录这些思考可以让我们倾诉内心深处的话语。建议您将此网页收藏起来,以便随时阅读!

听院士讲座心得 篇1

大道至简

今天上午,我们物理系的学生和学院的班主任们听了沈学基院士的学术讲座。讲座的主题是电子,一个聪明淘气的小精灵。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如下:电子发现史;电子波粒二象性的发现和物质波假说;固体中的电子、杂质电子;电子在半导体中的混沌运动,对电子的理论认识及其对科学技术的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讲座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沈院士从电子学的发现谈起了他和他的研究团队的研究课题和成果。讲解具体形象,严谨而不乏幽默,深入浅出地向我们介绍了关于电子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当代科技前沿课题。他把电子形容为一个聪明调皮的小精灵,并且列举了大量的实验事实来论证,其间也用了很多幽默风趣的语言来形象地说明各种现象问题。

虽然对于讲座所涉及的有些内容我们低年级的不太懂,但至少我们可以有大概的了解,而不至于感到十分的生涩。我认为,此次讲座是介于科普与学术之间的一场讲座,专业上力求严谨,而多采用科普化的语言来形象地说明问题,应该说是具有中、高级科普的性质。

讲座很大一部分时间介绍了沈院士花了三四年时间研究的电子混沌运动的理论,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使我们对电子的认识又加深了一层。引用沈院士的话来说:“科学中的混沌,意味着一种无动力、能量为零、不知道往哪个方向走的临界状态。

当科学达到一定深度时,其实是非常人性化的。混沌不仅是一种科学现象,也是一个哲学术语。作为一个人,恐怕我们不能混乱,没有一点力量和压力。

”我很赞成这个观点,更加佩服沈院士这位著名的物理学家。因为,。世界上万物的真理始终是相通的。 例如,弦理论的产生使人们感叹:

当科学家爬到山顶时,佛教大师已经在这里等了很长时间。

也许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科学仅仅依靠其本身就取得无限发展进步是很难的,当科学理论和实践应用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后就会不可避免地遭遇各种所谓的瓶颈。20世纪,唯物主义哲学的世界观逐渐占据了哲学世界观的主导地位,即使它不仅仅是针对科学研究领域的。

而恰恰这个物质的概念始终是使这个世纪的科学家感到最困难、最难理解和解决的概念。到20世纪末,弦理论在物理学前沿领域的发展使我们的物质观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科学家们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变化甚至颠覆了我们通常对物质的单一理解。

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接近于神秘的哲学理论,这非常令人兴奋。这可以说是科学发展的新起点。科学思想向哲学思想靠拢,可能是科学发展的最终发展方向。

这里引用了沈院士的格言:路无一技之长,大智若愚,脚踏实地,百折不挠。老子有言,大白若辱,大方无隅,大音希声,大象无形,道隐无名。

实在是很精妙的理论结果。我想,如果科学思想能够很大限度地吸收广袤深邃的哲学思想,那么科学的发展进步应该会呈现出灿烂辉煌的另外一面。

大道至简。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一叶落知天下秋;治大国如烹小鲜;财自道生,利缘义取的大商之道等等,无不说明了这一点。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无***、经济、社会、哲学、科学等哪个方面,这个世界上的真理都是一样的,是相同的。

科学不仅是科学,科学的发展也需要吸收其他领域的优秀思想。

我非常尊敬老一辈科学家。他们是十代的精英,是十代的栋梁。沈院士曾说:“我始终觉得,科学研究应该是“非功利”的,尽管历史表明科学给人类带来了最大的“功利”。

面对五光十色的世界,受眼前功利的驱动,好多人就会逃避物理学这样的“沉重”。如果不加以引导,就很难吸引年轻人投身到需要付出巨大精力,而个人却可能得不偿失的事业中去。如果抱着过于功利的治学态度,你的物理研究成不了大气候”这是金玉良言,我们都应铭记心中。

听院士讲座心得 篇2

地球科学前沿感想二

古老的化石,时尚的学科

地球科学前沿第二次讲座,研究古生物的张弥曼院士介绍了自己学习古生物的学习经历以及古生物这门古老又时尚的学科。张院士的讲座很亲切、易懂, 是我们对张院士的生平和古生物学有了基本的了解,感受到了古生物学的魅力,也让我们感受到了的人格魅力。

讲座一开始,张院士介绍了他学习古生物学的经验,也向我们展示了许多珍贵的**。张院士本来志愿学医,但是上世纪50年代初,在国家的号召下,她和一批有志青年一道进了北京地质学院学习古生物学,以期为祖国寻找矿产资源。以前,张院士没想到要学习古生物学,但她仍然努力学习,被选到苏联学习。

从此走上了古生物研究的道路,并在从事比较形态学、古地理学、古生态学及生物进化论等方面得研究取得了杰出的成就。张院士的学习经历给了我启发,上大学之前我也没有想过要学习地质学,但是既然现在选择了地质学,就要培养兴趣,认真学习,为祖国的发展做贡献。

张院士也向我们介绍了,研究古生物学的光明前景,正如这次讲座的主题:古老的化石——时尚的学科,古生物的研究似乎成为一种时尚。1999-2009期间,在《自然》和《科学》第一作者**65篇,约占大陆地区总数256篇之四分之一。

古脊椎所1993年以来在《自然》、《科学》发表文章74篇(第一作者55篇),在国际同类研究机构中位居前列。中国古生物学迎来了“**岁月”。

古生物研究的热潮因何而起呢?

其中一个原因是古生物学的意义。古生物学在研究生物演化、历史动物地理学、现代鱼类区系形成、地层时代和古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古生物学在研究生物演化方面的意义,张院士以林奈时代、达尔文提出进化论以后、海尔希提出分支系统学以来、现代分子生物学广泛展开的时间进展为线索,向我们介绍了古生物学在研究生物演化方面的意义,主要介绍鱼类到四足动物的过渡。

我也大概了解了生物分类的知识,传统生物学分类主要是根据外形进行分类确定生物的亲缘关系,现代也采用分子生物学对生物进行亲缘关系远近的划分。这两者有时候会存在不同。

张院士的解释让我感受到古生物学的跨学科性质,特别是对生物知识的要求。古生物学,真的是充满魅力的科学,从看似普通的化石中解读曾经灵动的生命,复原出地球的生命故事,还原出古老的地球的地理环境。

张院士解释的感人之处,在于一个又一个关于发现和珍贵历史的小故事的结合。其中一个印象深刻的故事是拉蒂曼小姐和拉蒂曼鱼的故事,让我们看到,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可能偶然间,一个普通的人可能会发现对研究重要意义的实物,而史密斯教授在沿海渔民的帮助下和南非总理的关心下,见到拉蒂曼鱼,对其进行研究,也让我们看到了,普通民众对于科研的支持,国家对科学的重视,对于科学的发展的意义。

古生物学对研究历史动物地理学和现代鱼类区系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

以地球膨胀理论为例,在古生物学发现的基础上提出:太平洋洋底沉积不早于晚侏罗世;太平洋两岸的大陆也可以沿着海岸线汇聚;现代太平洋(主要是南太平洋)两侧的一些生物(主要是无脊椎动物和植物)非常相似。

古生物学对历史动物地理学研究方面的意义,正如nelson and platnick所说:太平洋的历史是一个难题,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地质学家们还将在这些有争议的问题上各执己见,而生物学家却有可能为解决这个难题作出贡献。这个问题可能是地球研究的最新前沿,也是生物分布的最大谜团。

为解答这个难题所作的努力将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太平洋周围地区特有生物类元之间的亲缘关系,以及不同类群分支**迭合的程度等。

古生物学对地层时代和古环境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看来,简单地说,我们可以根据地层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来判断地层的年代。因为生物的生存与环境密切相关,所以通过对古生物化石的研究得出古生物的结构特性,从而可以判断古生物的生存环境。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见证青藏高原隆起的以我国淡水鱼类研究的奠基人伍献文命名的伍氏献文鱼,它是发现于柴达木盆地的重要脊椎动物化石。它的奇特之处在于,它与鱼类大多骨骼纤细的外型特征极为不同,遍布其全身的骨骼超常粗大,几乎没有多少空间可供肌肉生长。鱼类化石的骨骼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粗,这可以判断是由于后天环境的影响所致。

骨增厚的现象是由它生活的水中的钙饱和引起的。水中富含盐分,钙非常饱和,可以证明水在伍氏献文鱼居住的水中蒸发。这伍氏献文鱼的发现,不仅展示了鱼类对极端环境的生理适应能力,也是柴达木盆地干旱化过程的见证,并提供了环境变化和生物适应间的令人信服的案例。

正是干旱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一句话,通过张院士的讲解,原来奇怪的古生物学变得亲切而迷人,我也被张院士的个人魅力所打动。最后,我想以张院士给我们的信息来结束这种感觉。

自由比权力更重要,知识比金钱更永恒,平凡比名誉更有价值,坚持比聪明更困难。这将是我人生的座右铭。

听院士讲座心得 篇3

曾经看过这样一段话:名师是大树,能改善一方环境,且在枝叶间闪动精彩。最重要的是,名师启发了我们,课堂是个有魅力的地方。之前,曾在网上看过名师的一些论方,专著,案例教案,九月十九日和二十日能有幸进入课堂亲身体验,真有“百闻不如一见”之感叹,其中支老师的《即兴作文》和吴琳老师的《生命生命》更给我留下了极深的影响,他们那一瞬间展现的精彩让我回味无穷。教师语言艺术的魅力令人惊叹,当我听着几位名师讲课时,不由惊叹,教师的语言竟有如此魅力,他能把学生带进无限的遐想,引出狭小的课堂,深入人的心灵深处。

贾志敏老师在教《谁动了松树的奶酪》这一课时,先给了学生几段话,其中与一句是哈哈,小松鼠高兴地说:“今年过冬,咱们不用愁了。”老师读完后让学生凭借记忆读这几句话,其中一个读时,很调皮的把“哈哈”读成了“哈哈”,这是教师对他的语气进行了表扬,之后也学着他的语气读这句,这样就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的思维得到了健康的发展。建立了平等、和谐、民主的师生关系,让学生成为了课堂上的主人。

还有吴琳老师的《生命生命》,从学生刚开始时的拘束没感情的朗读课文,到后来的慷慨激昂,学生的这些感受从何而来?不就是教师用声情并茂的语言激发出来的吗?教学是一门艺术,教学语言更是一门艺术,谁能将它演绎得好,就能抓住学生的心,吴老师巧妙的发掘了课文的隐性情感因素。她能恰到好处的把教学内容隐含的情感,通过自己的加工提炼,以情生情。

支玉恒老师的即兴作文指导让我受益匪浅,对台下老师出的每个题目进行逐一分析,让学生任意选择题目,然后简短介绍自己的材料,支老师进行总结、提示、分析。这对学生提笔没话写的状况进行了初步帮助,让学生能够做到有话写,其次支老师在作文写完后任意挑选部分同学上来读作文,这个读不是简单的读,而是对学生读出的每个词、每句话、每段话都要停下来进行及时的修改或表扬,修改后的句子要学生重读,表扬的句子或段落说明表扬的原因,这不仅让读作文的本人得到了很大提升,而且让听读的同学也学会更多的写作方法。

再听听盛新凤教师饱含深情诵读的古诗《如梦令》,她首先让学生了解作者写每一古诗时的时代背景,然后让学生体会作者的情感,再去诵读古诗,抒发感情,首先让学生“走近诗人”,再让学生“走进古诗”,让学生感受,体味个中美学。她用自己挥洒自如的语言,带学生走遍了我国几千年的古代文明,仿佛使人又回到了过去,回到了从前,体味了古诗的美。

几位教师对教材的把握都有其独到之处,让学生用心灵去倾听来把握教材,让学生体会感情,最后让学生抒发自己内心的感情,真正做到了知识的迁移。教学过程的推动应该是教师和学生双方智慧的体现。这些名师就是把自己和学生的智慧充分地挖掘,放大,施展,从而使他们的课生机勃勃。

读书法讲座心得


关于“读书法讲座心得”,写心得体会的格式应该是怎样的呢?当我们开始思考人生并有所领悟时,可以将这些体会记录下来,写入心得体会中。心得体会通常是通过文字表达自己内心深处的意见和想法。栏目小编在此为您提供有关“读书法讲座心得”的相关信息,希望您能够享受阅读并分享给更多人!

读书法讲座心得(篇1)

今天,早上我和妈妈观看了安全知识的教育片,使我又懂得了很多的安全知识,都有什么时候我来给你们讲一讲吧!

如果我们在游泳或钓鱼的水池边玩耍时,不慎落水要大声呼救引起路人的注意,要保持头部能呼吸

。不能在楼梯上玩耍打闹,比免碰撞。你如果看到有小朋友在楼底上要积极阻止。有一些小朋友爬到树上,如果你看到不能大声惊叫,要小心的走近劝阻。小黄帽和同同在公交车上的做法,有一些是错误的,如不能在公交车上吃有竹签的食品,不能在车上打闹玩耍,不能用脚踏车门,容易使脚部受伤。在公交车吃完的东西不能从窗户向外扔,因为可能伤到马路上的行人,在车没有停稳时不要上下车,在车上不会看书,玩游戏等。如果发生意外要记住打112求救电话。

学校是我们的家园,在学校里我们不能在校园里打闹,上楼梯时要排好队以免踩踏,听到上课或下课铃时不要快速跑出教室,容易碰到同学,发生不必要的伤害。作为学校的小主人我们要保护公共财产。有一些人,他们模仿网上游戏上打斗的盗窃的情景,酿成了不可挽回的罪孽,2005年夏天,10位年龄不到20岁年青人犯罪。所以我们不应该看我们不该看的东西不能玩惊险,刺激的游戏不能取。

心理问题是个大问题如果心理有问题你就什么事,也会做不好的,让我在告诉大家解决的好方法。可以找老师或好朋友倾诉,说出来会好爱,如果我们遇到心理问题要正确面对不要逃避,心理良药心有障碍疏通畅快。

体育课是锻炼身体的时也要注意安全,上体育课要穿运动鞋运动衣,不能带小刀,钢笔等锋利的东西。如果身体不好不要强制自己,参加运动时腰部时不稳定,要用书本或木板坚硬板子梆在两侧及到医院。运动过后不能喝冷水,吃冷饮冼冷水澡,最好喝白开水,不要喝饮料。

安生第一,让我们大家一起从一点一滴起注意安全。

读书法讲座心得(篇2)

假期里里,我抽空拜读了《卡尔·威特的教育》这本书,这是一本父亲成功教育孩子成才的教育故事集,是一本用自身成功经验证明了早期教育的价值的论文集,是一本家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动性实践手册,是提升每个家庭的教育水平的指路灯,也指明了全面提升公民素质的方向。虽然我还没真正体会到书中教育的效果,有些内容确实讲得十分有理。

一、卡尔威特的教育理念。

1、高尚的情操:乐于助人和行善,有同情心,与人为善,活泼开朗,讲文明,讲礼貌;端庄,见闻各种高中低场合;

2、智商速成:父母在家的教育方式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好的方法要根据孩子的现实情况不断总结并验证,用事半功倍的办法,快速有计划有目的不分时间地快乐学习各种知识;玩也要玩得有水平,有知识,不过我更鼓励跟别人一起玩,这也是交往的一部份。从玩中学是孩子更易接受的,父母要常深入研究。辅导孩子的过程和孩子学习的过程都应是快乐的,并且成效显著的话,我想智慧的大门就打开了。

3、加强体质:第一,健康的体魄是一切开展的基础,在这里,卡尔特别提到小孩不能暴饮暴食,否则影响健康和智力。第二就是讲卫生,自不必多说了;

4、高雅文化熏陶:声乐和美术教育,铸成一个高尚情趣的人;

5、劳动光荣:珍惜劳动成果,并创造劳动成果;只有付出才有收获,不能不劳而获;(同时也要说明:付出了,不是绝对就有收获。)

卡尔的做法比较简单:表现好就给一个戈比做奖励;新时代我们要让孩子从劳动中体验劳动的快乐和收获,也要体验劳动的艰辛。

二、卡尔威特的教育原则。

1、“成人化”教育:在对孩子的教育过程中,老卡尔威特在很多时间从来没有把孩子当成孩子,而是以成人的方式来交流。

2、“民主化”教育:在老卡尔威特眼中,父母在孩子面前是没有绝对权威的,相反孩子的“面子”却应是父母特别关注的。

3、“快乐化”教育:卡尔威特的博学多才,并没有建立在与我们一样痛苦的学习训练基础上的,相反对他来说,学习是一种快乐。

4、“个性化”教育:教育一个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因人而异、因材施教,不仅如此,因时而教、因事而教都是家庭教育的重要法则。

读了这本书,我获得最大的启示是教育孩子要有正确的方法,要培养孩子的生活自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要开发孩子的智力,引导孩子对周围事物的兴趣,养成勤于思考、善于思考的习惯。培养孩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鼓励孩子敢于向成人提问,同时培养了孩子对读书的好奇心、发现问题的恒心、解决问题的自信心。

读书法讲座心得(篇3)

今天我们工作坊的所有成员聚集在一起共同听了xx、xx等小学的有关校园读书方面的直播讲座。老师们听得认真,借鉴了很多读书方式。我从中也受益匪浅,下面我就来谈谈从中的感受。

为了增强学生文化底蕴,塑造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为了引导广学生走近书籍,热爱书籍,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指导学生从书籍中汲取营养,全面提高学生的文化道德素质。各个学校都举行了不同主题的读书活动。

每个学校都以读书节分形式开展,学校学生掀起了爱书读书的热潮,同学们争先恐后的到图书馆借书,节省自己的零花钱买书,通过红领巾书市换书,早自习可以听到同学们朗朗的读书声,周一红领巾广播可以欣赏到优美动情的配乐朗诵,课间可以看到课桌旁同学们读书的身影,灯光下可以想像到同学们如痴如醉的脸庞。小说,故事,童话,科学探索各种各样的图书走进了同学们的生活和学习中,与同学们做近距离的交流,通过读书我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通过读书,同学们的文化积累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读书节期间每个学校每个同学都参与相应的活动,读一本好书,买一本好书,写一篇读书笔记,背一条读书名言,各班更换读书板报宣传读书,红领巾广播站做了专题的读书节广播,早自习开展美文及古诗朗诵活动。总之,学校开展的活动不仅增强了同学们的读书兴趣,而且让同学们体验到了读书的快乐。

歌德有一句名言“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雨果则说:“书籍是改造灵魂的工具,它对于人类之所以必须,在于它是滋补光明的饮料。”确实一部好作品就如同是一本好的生活教科书。它能够陶冶人的情操和气质,教人怎样做一个正直的人。“与好书做伴,与文明同行”。留一点时间给读书、多一点空闲给思考、献一份热忱给学习,让读书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使学习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状态!

高尔基说过:“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好书,像长者,谆谆教导;似导师,循循善诱;如朋友,心心相印。积累语言,丰富知识,而且能陶冶情操,受益终生。本学期开展读书活动,亲近书本,喜爱读书,学会读书,逐渐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营造了书香校园,达到了活动的目的。现总结如下:

学校利用晨会举行了隆重的启动仪式,所有班级召开主题班会、出主题黑板报、制作格言、名人名言,多渠道、深层次宣传读书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营造文化氛围,提高学生的认识,为落实读书节方案的各项活动奠定了基础。

为确保“读书节”活动有效、有序地开展,根据活动方案,落实责任。结合本班特色,制定了任务明确,便于操作的活动计划,形成有计划、有部署的读书活动,确保了读书节活动的顺利实施。

在读书节活动中,着眼于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形成人人好读书,人人读好书的终身学习目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捐赠图书,丰富了班级“图书部落”读书吧。全班同学将一摞摞自己最喜爱的书用红丝带扎上鲜艳美丽的蝴蝶结捐献给了班级图书馆,让更多的同学们能分享这些书籍给我们带来的快乐和知识。成立了班级图书管理小组,开展借阅管理活动,举行了好书交换活动,同学们形成了好书先读为快的愉悦读书氛围,畅游书海,各班洋溢着浓浓的读书气氛。

(二)召开主题班会,不断把读书活动推向深入。按照活动方案分别召开了动员会、读书经验交流会、采蜜酿蜜、古诗词诵读、读书节活动总结会等系列主题班会。在活动中,大家谈到了自己阅读的收获,并向大家推荐怎样选择好书,选择适合自己阅读的好书;怎样合理利用课余时间有序读书。通过交流,同学们互取所长,学到了更多读书知识和方法,加深了爱书、用书的思想认识,同时又促进了同学间读书竞赛活动的自觉形成。

(三)“书香班级”与“阅读之星”评比。为树立学生身边的榜样,通过班内推荐,评选出学校读书之星和书香班级。

(四)以“好书伴我成长”为主题的黑板报。

1、初步培养了学生良好的读书阅读习惯、提升了修养。通过读书节活动,使每个学生“读好书,净化心灵,启迪人生”。通过读书反省自我、提升自我,成为一个有修养的人。

2、通过开展读书节活动,班级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教室里,书声朗朗,歌声嘹亮。课堂纪律好转了,课间学生有事可做了,同学们能静心学习,小主人意识增强了,日常行为习惯也规范了。

“活动的开展,将对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深远的意义。读书学习活动是一项长期、有效、文明、健康的教育工程。今后,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读书活动,营造浓厚的读书氛围,培养良好的读书习惯,倡导读书明理、读书求知、读书成才的新风尚,在全班形成人人读书的良好风气,。

与书相伴的人生,一定有质量,有生机;书香飘溢的校园,一定有内涵,有发展!

读书法讲座心得(篇4)

星期五是一个特别的日子,我的心总是怦怦地跳动。等到下午时,这个令人兴奋、令人激动的事就要发生了。

这件事呢,就是今天下午要举行“我读书 我快乐 我成长”演讲比赛,我是比赛的最后一位选手。上午的时间过得好慢好慢,好不容易到了下午,我开始很紧张了。我到底能不能顺利的通过比赛呢,我会不会把故事背得一团糟呢?哎,先练习练习吧。

老师带六年级的同学来到操场,要演讲的同学做到前排。主持人宣布比赛开始,我浑身就像在冬天里光着身子在大街上走,浑身发颤。但我很高兴参加这次演讲比赛,能为班级争光,用尽自己所有的力,也值得。

好不容易到了我,我的演讲开始了,面对全校年级的人,我的声音一点也不发颤,但腿上就像失去了知觉,一动不动。声音渐渐的变得激昂慷慨,脸上的表情也在不断的变化。讲完之后,台下发出一阵掌声,我觉得这掌声还不比我的演讲声音呢!

整个演讲比赛中,我认为白江同学演讲的最好。感动的我差点掉下眼泪,真的,他讲的特别好。我跟他内容上相差很多很多。

最后我得了优秀奖,爸爸说这是内容上选的不好,所以得到这样的成绩。妈妈说这次虽然没得第一名,但吸取了经验,这才是最重要的!我听了他们的话,知道了很多。以后要再有演讲,那一定要吸取现在的经验呀!

4月23日,是第20个“世界读书日”。为营造社区文化氛围,推动全民阅读,昨日下午,“民进宿迁市委读书讲座”走进了宿城区古城街道楚苑社区,把浓郁的书香“送”到居民门口。据悉,这种读书讲座进社区的形式,在我市还是第一次。

此次进社区的主讲苏辉今年已经78岁,曾任宿迁中学、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师,也担任“宿迁文化讲坛”的主讲。讲座过程中,苏辉旁征博引,由浅入深,列举了诸多国内外以及身边的读书典型,吸引了周围5个社区、80多名居民听讲。

苏辉介绍,中国的五千年文化奠定了我国书香大国的坚实基础,读书让中国的古老文化得到流传。他认为我们应当大力提倡通过电脑、手机、书籍等多元的阅读渠道,以社区带动家庭、以家庭带动社会,营造出“大阅读”氛围。

“听完讲座,才发现我们现在身边‘碎片式’的阅读太多了,回去一定要把社区的图书好好利用起来。”在古城街道项王社区工作的王红玲说。在宿城区教育局工作的王来喜听完讲座后感慨道,自己工作中会接触到社区教育工作,之前社区也会进行一些道德讲堂以及一些娱乐活动,但读书讲座还是首次,“苏辉老师结合大量实例,对于读书的意义进行了很好的诠释,真心希望以后书香遍布辖区。”

读书法讲座心得(篇5)

经过一个学期的新课标的指导学习,再结合自己的传统教学,我有了一定的心得体会,展示如下:

一、新课标是一种新的学习,讲究学生们自主学习

以前的教学里面,教学与学习全都以老师为主。而新课表则不一样,属于一种老师和学生们共同探讨,尊重学什么的自主选择性,鼓励他们学会自主选择,积极讨论,共同参与,综合发展。老师在这一个过程里面主要是起一个引导的作用,老师设出问题,让同学们自己讨论、分析和总结找出答案。新课标的学习方式让同学们从被动学习转换为主动学习,提高学什么主动性,从而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这样的一种学习方法可以增加学生们的思考能力和问题的分析能力。

传统的与新课标的是各有所长,各有优势。都是需要我们去学习的。

二、新课标是一种新的教学理念,要去教师与学生共同学习

新课标下的新要求,老师要学会不停地学习,学无止境。老师要学习新的教学理念,新的教学规定,新的教学结构等等。

新课标要求老师要在掌握扎实教学知识的基础上面,还要关注国际教学前沿,时刻接触学习新的教学方式,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储备,要求教师不能用一成不变的思想观念对待新时代下的教学,不仅学生哟要学习,老师一样要学习,要成为一个“终身学习的教学老师”。

所以我身为一名数学教师,根据数学新课标的规定,通过网络和购买杂志等方式,学习各个地区各个学校老师的优秀教学方式,并进行归纳总结,转变成适合自己的教学方式方法。比如在讲授图形的时候,我就从一个其他地区的老师那里,学习到图形重要的是培养学什么们的空间想象能力,所以我在讲这一块的时候找到各种图形的模型,来给大家观看,让同学们通过观察来加深对图型的了解。

三、新课标的教学方式要从单一的转变为综合性学习

经过这一学期的新课标教学尝试,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在本学期里面,我们按照新课标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分组,要求学生们进行分组学习。

将班级学生划分为若干个小组,在课堂的前而二十分钟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讲解课文内容,并提出问题,剩下的时间交个学生们自己讨论、分析得出问题的结果。这是一种小组的合作性学习,同学们可以通过调查采访、资料查询等各种方法得出结果。

这样的学习,让大家共同探讨,我也与同学们积极互动,增加了课堂的氛围,有效地提高学生们的课堂参与积极性。

经过这一个学期的新课标教学体会,我对于数学新课标的的认识还是不够,在下一学期我会继续一边学习一边尝试。争取早日达到新课标教学的要求。

法制讲座心得(汇集五篇)


怎样才能写出一篇优秀的心得体会呢?当我们对人或事有自己的看法时,有时候将自己内心的想法记录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简练结构清晰,今天推荐一篇网络文章介绍的是“法制讲座心得”的相关内容,希望您能够从这篇文章中获得收获别忘了收藏!

法制讲座心得 篇1

我们的学校召开了一次法制讲座,从讲座的开头到结尾都有充满深刻意义的案例和总结,总之,在这次讲座中,我受益匪浅。

大多数学生认为自己还年轻,谈不上法律,也不需要了解这些知识,其实他们不是。我们青少年是更应了解法律知识的,这样才不会无意间触犯法律或受到伤害时不知如何拿起法律的**来保护自己。因此,这次法律讲座是非常必要的。

杨律师向我们讲解了许多经典案例,以及与中学生日常生活各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过,我认为给我感触最深的则是异**往问题。

早恋是中学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实,对异性有好感是正常的。随着正常的发展,我们也逐渐进入青春期,因为对某一领域的认识开始增强,所以异性恋者有好感是正常的。但是,我们现在应该集中精力学习,努力学习,保持异性之间正常健康的交流。

首先可以说,我们现在的主要经济**都是靠父母供给,这样一没资本,二没经济**,谈感情是十有**不会成功的。其次,俗话说:“人外有人,天外有天。

”人才之外还有人才,在今后的交往中,才色辈出的人可谓之数不胜数,何必在一棵树上吊死,如此目光短浅呢?因此,现在谈感情是幼稚的、不理智的。此外,我们还要多有自知之明,珍惜生命、健康,不自作多情,为了一点点小事或感情方面的事大打出手,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劳精伤神不说,还有害于我们的健康,严重时,甚至威胁到我们的生命。

有了上述观点,就可以得出另一个观点:我们离犯罪还有多远?在正常情况下,当他人不情愿时,无论是抢劫还是分享赃物;抢到了还是没抢到;货物价值高低,构成犯罪。一经发现或抓获,将依法处理。

事实上,我们应该远离犯罪,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了不正当的感情而犯罪是毫无价值的。

杨还解释了各种问题,如网络游戏、交通安全问题、毒品问题等,这些问题不会一一列出。

这次的法律讲座让我学会了很多有益今后为人处世与异**往的方法,也让我懂得了更多与我们年纪相符的法律知识。

法制讲座心得 篇2

召开安全法制教育讲座,是我校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举措。5月18日下午,我校邀请了莎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努尔买买提江同志。他来我校为部分师生作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讲座。在讲座过程中,努尔买买提江同志为了进一步深化学生们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能力,他利用宣传板报,以提问学生,奖励学生等方式,有趣地讲解交通安全法制知识,提高学生们学习对交通安全法制知识的热情和兴趣,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教育氛围,圆满完成了本次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讲座。

我们高一年级政教组长在致辞中讲到:召开安全法制教育讲座,是我校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举措。成立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督查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了交通安全事故紧急预案处理办法,督查小组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为了使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深入每一个学生的心里,学校利用板报、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并开展主题队会、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主题道德实践活动,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教育氛围。在全体老师和同学的共同努力下,在过去的一年里,确保了无一例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全体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法制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继续实行教干、教师值班制度,提前到岗,对学生的课间活动、重点安全部位进行督查,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付出很大的努力。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常深入学校,了解法制方面的教育情况,到学校外围看一看,了解学校周边的交通法制环境,如发现问题,立即向上报告,及时整改,为附小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治安环境尽一点力。

活动意义:安全重于泰山,安全在于防范。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中,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开展好此项工作,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短短的一个小时的讲座,师生们受益匪浅,明白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增强了师生们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法制讲座心得 篇3

听了尹警官的法律讲座,我感触良多。我真的觉的法律就在你我身边。它是看不见的,但它一直制约着我们的行为;它是无形的,但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同时,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发展,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也逐渐渗透到校园中,来到每个学生的身边。

作为社会主义的**人,同学们必须做到知法守法,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培养良好的法律品德,提高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就业压力的增大,渐渐地,流入校园里的一些虚假繁荣与浮躁让有些学生开始变得急功近利,丧失理智,偏离了正确的价值取向。面对物质的**,有些人动摇了,变得不能自觉地控制自己,他们忘记法律的存在,用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与需求,同时也在宣泄自己的不满,因而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也随之多了起来。

俗话说的好:写字有书法;弹琴有指法;绘画有画法;家庭有家法;国家有国法。一切有法皆可依,没有规矩怎能成方圆?

因为有了各种法律,国家才能安定祥和,家庭才能和谐,我们才能在和平的环境中实现事业和未来。

今天看了一部话剧,讲的是一个年轻人不学无术,对自己的行为肆无忌惮,藐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结果碰得遍体鳞伤,失去了朋友,失去了亲人,只能在高墙内铁窗下流下悔恨的泪。这个故事让我深刻反思:这个年轻人,和我们一样,有着同样的花儿,有着更好的未来,还有结果?

是他美好的青春只能在铁窗中度过,造成他误入歧途的主要原因就是不懂法,我们中职学生应该努力学习各科知识,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掌握各种技能,学会各种法律法规,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在法律的指导下健康成长。

那么,我们如何努力成为一名守法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呢?我想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古人云:"不依规矩,无以成方圆"。

英国著名文学家莎士比亚说过:"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梯",我们要实现心中的理想,就应该时刻不忘记纪律这一"阶梯"。

2、要做到学法、懂法。英国著名思想家温斯坦莱说过:"假如有很好的法律,但人民不了解它们,这对共和国来说就像没有任何法律一样糟糕。

"我们学生正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想不走错路,必须铺设好自己的人生轨道,这就是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否则,便会因为不知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自身的修养,即戒“贪”、戒“奢”、戒“惰”和戒“散”。

我想如果你能做到以上几点,那么我们就可以了解法律,了解法律,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风筝因为有了线的约束,才能飞得更高更远;国家因为有了法的约束,才能和平稳定,发展昌盛。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法制讲座心得 篇4

【篇一:听法制讲座有感】

周一下午,我们学校特地邀请陈校长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有趣的法律教育课。我们受益匪浅。

所有这些典型的例子都让我们知道我们这个年龄的学生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

在我们身边,有些学生总是犯错误,从不改变。认为:自己不是杀人放火,小错怕什么。

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和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

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改正缺点,那些坏习惯就会根深蒂固,变得越来越严重。最后,我们将走上犯罪之路。

犯罪程度是几年,数十年甚至一生的破坏。最宝贵的是生命。生活是美好的。如果你在那阴暗潮湿的监狱里度过,有多少美好的时光被浪费了。不仅他的心会留下伤疤,他的父母也会担心。

我们要树立法律意识,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

这次法制讲座给我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政治”课,使我们深深感悟到遵守校规的重要性。为了我们的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未来,从现在开始,严格要求自己,改掉坏习惯。

【篇二:听法制讲座有感】

周一下午的第二节课上,学生们带着椅子来到操场听夏科长的法律讲座。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将面临许多选择。当你不知道该为他做什么的时候你会怎么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选择错误的方式是因为他们不能判断是非。

首先,夏科长给我们讲了举行“法制讲座”的原因是最近几年未成年儿童犯法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多,导致这些人犯法的原因是他们还不知道那些事是犯法的,其他人看见了也不制止他们。

接着,夏科长开始讲述一些案例,其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案例是这样的:有一个人因为摔了一跤,脑子出了点毛病,到了十六岁便不去上学,也不出门,整天呆在家里看电视。有一次,他在电视上看到消防车灭火。他非常喜欢消防车,但电视上不常**。他想亲自去看消防车。

这个念头越来越强烈。有一天,他终于忍不住了,就走出家门,那时候每户人家门前都堆着很多干草,他就点燃了那些干草,但是村里的人自己把火扑灭了,他没能看见消防车。第二次,他把火烧大了,还烧了一台洗衣机。他如愿看到了消防车。

警察来抓了他,其中的一位就问他:“你为什么不跟父母说你想看消防车呢?也许他们会带你去消防队。

”他说:“我平时从来不和父母沟通,所以不会跟他们说。”听完了这个案例,我想:

我们必须多和父母沟通。如果有什么东西不能埋藏在我们心中,我们应该告诉我们的父母,也许他们可以帮助你解决它。

最后,夏警长又讲了未成年人要做到的十点要求和三要、三不要,便结束了“法制讲座”。听完了这次法制讲座,我思绪万千,俗话说的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我们不能从小就养成小偷小摸的习惯,那样长大了便改不了了,遇到什么事情要跟父母商量,不能用偷抢等犯法的事情解决。当你看到有人做了违法的事情,你应该及时制止他们,并告诉他们这样做的后果。你不能凭自己的脾气做事。我们不应该进入非法经营场所,宣传更多的法律知识,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篇三:听法制讲座有感作文】

下午,在学校图书馆前我们学校党办室、团委、保卫科共同组织了一年一度的法制教育报告会,听过法官的报告和校长的谆谆教诲,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

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应该学习、理解和遵守法律。不去触犯法律,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国家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都要严格遵守。

我们学校也有许多违反校规的行为。例如,同学之间因为口角而发生争执,造成打架斗殴的事件。个别同学有迟到、早退和旷课的现象等。

针对这些现象,学校领导制定了相应的校规,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我们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学生不与社会上的人接触,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是健康学校的学生。我们学习医学知识。今后,我们的工作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关爱病人,要认真负责,端正态度,病人的生命与我们息息相关。在我们工作时,不要擅离职守,不然造成的后果,将会让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会给病人及其家属带来一定的伤害。

我以前听说过青少年犯罪。例如,在校的学生因受不了来自家庭和学校的压力,去网吧上网打游戏,长期下去,没有资金**,从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也有的青少年,因染上了毒品,没有资金也同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这样的案例很多,说明了他们法律知识的匮乏,也告诉我们学习守法的重要性。

我们都是花季少年,前途一片光明,而一旦触犯了法律,我们不仅仅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更加伤害了疼爱自己的父母、亲人和老师,对社会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年轻的朋友,我们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仅要保护自己,还要保护他人。

【篇四:听法律讲座有感】

星期一下午第三节,孙律师到我们学校开法律讲座,他用自己多年的见闻,举了许多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活生生的例子,使我们受到很大的教育。

听了讲座后,我认识到,凡事都是由小变大,积少成多。一些人从小犯了小错误不及时改正,长大了就会犯罪,身上的坏毛病不改,日久天长坏毛病就越来越多,想改也改不了了。由于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再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引诱、教唆,现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青少年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作为中学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依法自律,依法律己。法律提倡的积极做什么,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不吸烟、饮酒、打架、赌博、吸毒、不进入商务舞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二是要正确对待家长和学校教育。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是有价值的,但不应反对对未成年学生的正确教育。一些初中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

如果家长和老师不接受正确的教育,很容易偏离生活方式。

第三,要勇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要学会保护自己,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是为了维**律的尊严。

孙律师的演讲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们都是花季少年,前途一片光明,而一旦触犯了法律,我们不仅仅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更加伤害了疼爱自己的父母、亲人和老师,对社会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年轻的朋友,我们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仅要保护自己,还要保护他人。

另外,我还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网络无处不在,许多家长“谈网色变”,其实网络对中学生的帮助有很多:它可以开阔视野,给学习、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加强对外交流,给我们一个新的交往空间和一个相对宽松平等的环境;促进中学生个性发展,为创造性思维提供营养;拓展中学生的教育空间,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然而,互联网的弊端不容忽视:

网络信息的丰富易对中学生造成“信息污染”,这些不良信息对于是非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的中学生来说,难以抵挡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

总之,网络社会已经悄然而至,我们既不能因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对中学生发展的巨大正面作用,而忽视它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也不能因为它的负面作用而敬而远之。要加强对中学生上网的研究,探索新情况,创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增强中学生上网的有效性。

【篇五:听法制讲座有感】

“学校要举行法制教育讲座了!”听了这件事我先是十分高兴,后来便起了疑问:法律不是大人的事吗?

和我们小孩有什么关系?这次举行讲座的目的又是什么?在这一系列问题的驱使下,我决定明天听这个讲座并解决这些问题。

很快,学校举办的讲座就要开始了,天父也在美容。太阳被云覆盖着,云一点也不热。我和同学们带着小凳子和笔记本快乐地来到操场,讲座开始了!

主持讲座的是万警官。在她的演讲中,我了解了什么是犯罪,青少年犯罪的危害,以及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而开始的疑问也就就此化解了,原来法律是每一个公民都因该遵守的,就像我们平时所讲的“规矩”,违反了“规矩”当然就要受到“惩罚”喽。

当然,我们小学生也不例外。学校举行这次讲座的目的就是要让我们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懂“规矩”守“规矩”的好孩子。

知道这一点,我并没有因为想更多地了解法律而放弃。万警官讲述了一个又一个青少年犯罪不争的事实,让我了解到犯罪的不仅仅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也有犯罪,听了这话,我决定不能向他们一样误入歧途,遵纪守法。

很快,讲座结束了。虽然只有40多分钟,但还是给了我足够多的时间。听完讲座后,我受益匪浅,自己平时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增强判断能力,这次讲座还给了我许多的启发,我会一直受用。

法制讲座心得 篇5

5月7日下午很特别,又很感动。特别的是第二节课我们在听广播。感动的是法制副校长郝文香给我们讲的一些感恩故事。

“叮铃铃,叮铃铃”上课了,品德老师还没来(因为是品德与社会课),班主任老师却来了。正在同学们议论纷纷时,班主任解释到:“同学们,这节课由法制副校长为大家讲法制教育。”话音刚落,郝校长便开始广播了。

我从头到尾一直在认真听着,也一直被感动着。当我听到大地震时,一位母亲的血被孩子喝光而死去时,热泪涌上我的眼眶。事情是这样的:在汶川大地震中,大地颤抖,房屋倒塌,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被压在了房屋下,孩子三天没喝水了,又饥又渴,于是母亲把手指咬破,让孩子喝自己的血液。当营救队员赶到时,孩子们都得救了,而母亲却失血过多去世了。多么伟大的母爱啊!

还有一件事,事情是这样的:一位老师带领学生去郊游,过马路时,一辆卡车迎面冲过来,眼看就要撞着学生了,老师勇敢地推开了学生,自己却被撞飞20多米远,离开了人世。

通过郝校长的法制教育课,我们应该体谅老师,感恩母爱。

法制讲座心得 篇6

本周,以素质教育为重点的逸夫小学又组织了一次法制教育主题活动。星期二下午,临近第三节课,学生们走进大多数**教室,手里拿着笔记本,谈笑风生。原本空旷的大多**一下子挤满了人。

我坐在中排,还算前面。我对法律很感兴趣。学校能安排这样的活动对我真的很好。一阵优美的铃声响过之后,一位穿着黑色正装的年轻阿姨走到了多**讲台前,自我介绍说她是本节课的主讲人——来自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的赵哲含,她这次主讲的题目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自我保护》。

我们热烈鼓掌欢迎赵阿姨。随后,赵阿姨打开了她的笔记本电脑,通过多**的大屏幕向我们介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种种原因和过程,这总的能概括为一道算式:“14—17周岁+8种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犯罪”。

赵阿姨的讲课风趣幽默,引人入胜,不知不觉中连同学间吵闹的声音也没有了,几乎所有的同学都在认真听讲、做着笔记。赵阿姨也为我们准备了一些她近年来处理的案子。为了保护罪犯的隐私,赵阿姨还小心翼翼地把大家的名字改成金庸的性格。

在案例的最后,总是有一些技巧。那看似奔放的生活,其实有许多遗憾的泪水;那句看似简单的话,其实蕴含着很多人生哲理。最后,我不禁再次思考:

为什么总有那么多人走在永不归来的路上,为什么总有那么多的悔恨之泪?希望经过反省,浪子可以回头。

法制讲座心得 篇7

幼儿园的时候 ,老师就告诉我们:“好东西要和别的小朋友分享,别人的东西不能偷偷的拿。”其实,这些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极简单浅显的道理,是终身受益的。人生要学会的第一课就是该如何做一个有道德,守法的人,否则,一切都是妄谈。

听了张爷爷关于法制教育的讲座,一件件血淋淋的案例不禁让我心头颤动,让我们再次清醒的认识到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人生漫漫十几年,关键的就是那几步,一步错,可能就会“一失足成千古恨。”我们都是阳光焕发的青少年,若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那该如何的后悔莫及啊。

社会发展的同时,青少年犯罪的数目也在持续上升,有越来越多的祖国的希望误入歧途,让我们感到忧心忡忡。偷窃罪,抢劫罪,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这些字幕让我感到陌生,冰凉。“人之初,性本善”,每个人都拥有美好,善良,纯洁的心灵,只是由于后天的因素让有些人的心灵浊化,慢慢偏离人生正确的方向。其实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知识,提高素质的净土,而青少年犯罪的事例频繁发生再次提醒我们要切实加强学生法制观念的教育。就像张爷爷所说的,要让青少年找到自己的仁爱之心,恻隐之心,容忍之心,在犯罪的转角,请慎行,偏离了角度,就会坠入犯罪的深渊。

也许好多人在犯了罪之后,都忍不住说当时太冲动了,但是又有什么用呢?错误一旦酿成,即使付出十倍,百倍的悔恨,也弥补不了。所以,冲动不是理由,我们该真正认识到自己对亲人,对周围的人的重要,珍爱自己的生命,也关爱他人的生命,能控制自己的冲动的悬崖勒马的幸运。

身边不乏因冲动造成伤害的事例,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为了逞一时之强,为了朋友所谓的“义气”而冲动,明明知道那样做会造成伤害,明明知道这样的行为不对,明明知道那是危险的,却还是做了。冲动,真是可恶。我们该牢记,别被冲动征服,去犯下让自己后悔的事,但冲动的时候,请试着多想一秒这事情是否会让自己后悔,请试着多想一秒正气与义气的区别,请多想一秒身边关心你的朋友,也许,会让自己恍然醒悟。

遵守法律不是口号,不是标语,而是关系到我们生命安全,健康成长的实际行动。犯罪呢?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会让我们流血流泪。人生宝贵,请珍视。犯罪边沿的道路,请千万慎行!

法制讲座心得 篇8

为进一步保护社区青少年身心健康,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丰富青少年的学习生活。12月14日上午,我们学校请来了洪殿派出所的黄警官给大家做了一个《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专题知识讲座》,为全校同学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

针对目前社会出现的青少年犯罪现象,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兼备的青少年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对此,在教育上,黄警官从法制教育的意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做了生动的阐述,并通过旁征博引,列举具体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刘备临死前对刘禅说的话,授老师做了深刻的解释,教育我们不要走上歧途。

授老师的法制讲座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加上他风趣幽默的论述和具体生动的事例引起了在场青少年的极大共鸣,让大家增长了知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法制讲座心得 篇9

人生如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在白纸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绚丽缤纷;有的却是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这张纸就不在了!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讲座,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意义重大。

当天下午,在学校的绿茵场上,席地而坐听人民警察为我们讲解什么是法律。讲座上讲述了关于青少年犯罪和犯罪的动机以及青少年犯罪的过程。既拿了身边同学的事例分析,又为我们讲述了发生在近期触犯法律的事。有为钱不惜铤而走险去盗窃的、有为了一点小事大打出手的、更有甚者为了“情”而去杀人。正值风华年少的他们,却失去了自由,变成了囚犯。只因为这一时的冲动,却葬送了自他们美好的青春。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为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听完这次讲座,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直受用!

法制讲座心得 篇10

这个星期,我们注重素质教育的逸夫小学,又组织了一次关于法制教育的主题活动。星期二下午临近第三节课时,同学们都手捧笔记本,有说有笑地走进了大多媒体教室。原本空旷的大多媒体一下子挤满了人。

我坐在中排,还算前面。我本身就对法律很感兴趣,学校能安排这样的活动,真是合我胃口。一阵优美的铃声响过之后,一位穿着黑色正装的年轻阿姨走到了多媒体讲台前,自我介绍说她是本节课的主讲人——来自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的赵哲含,她这次主讲的题目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自我保护》。

我们报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赵阿姨。随后,赵阿姨打开了她的笔记本电脑,通过多媒体的大屏幕向我们介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种种原因和过程,这总的能概括为一道算式:“14—17周岁+8种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犯罪”。赵阿姨的讲课风趣幽默,引人入胜,不知不觉中连同学间吵闹的声音也没有了,几乎所有的同学都在认真听讲、做着笔记。赵阿姨还为我们准备了一些近年来她经手办理的案子。为了保护案犯的隐私权,赵阿姨还细心地把每个人名都换成了金庸小说里的人物。

在案子的最后,总会写着一些小提示。那看似潇洒的人生,其实有着多少悔恨的泪水;那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其实蕴含着多少人生的哲理。看到最后,我不禁又陷入了沉思:为什么总有那么多人走上了一去不回的路,为什么悔恨的泪水总是那么多?希望经过反省,浪子可以回头。

法制讲座心得 篇11

上个星期五的下午,学校特地请了法制教育局的陈主任为我们举办了“法制讲座”,讲了许多有关青少年犯法的不良行为,从而教育我们作为一个小学生要懂得遵守学校的纪律,国家的法律,将来做一个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有用之才。遵守校规是我们小学生必须遵守的原则。

我们的社会属于文明社会,可是却总有不少的青少年做出一些违反学校纪律,国家法律所不容忍的事情,如:抽烟,斗殴,喝酒等,偷窃,抢劫,害人等等,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些行为将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抹灭的污点,并将伴随他们一生。

如今,许多不良青少年总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如吸毒、抢劫、盗窃等。当这些事情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例如:

报警等等。面对这些不良行为,我们应该理性地拒绝。远离这些不良行为,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好学生。我们在学校读书,要好好努力的学习,锁定自己读书的目标,不让自己对自己的未来迷茫,就像我们课文《落花生》中说得一样,要做一个对社会上有用的人。

自“法制讲座”后,我们要学会学法,守法,用法,创造文明的社会,从小事做起,从学校做起,形成一种文明的行为:思沉学习,制定目标,好好学习,将来做国家未来的栋梁。

四年级:张蕾

民法讲座心得(汇集7篇)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范文需要我们不断地积累,好的范文更具有参考意义,值得参考的范文有哪些?请你阅读小编辑为你编辑整理的《民法讲座心得(汇集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讲座心得(篇1)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讲座心得(篇2)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必要生活费用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以户的名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与其目的范围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设立中法人可以从事与其设立目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设立人应当对法人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后,设立中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应当依法设立自己的机关,法人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

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以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法人的财产承担。

法人以其登记的住所为住所,没有登记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因目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确定无法完成;

(二)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等。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营利性社团法人的下列登记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

(五)注册资本;

(六)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缴纳期限;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事登记簿记载有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利性社团法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二)年度报告中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

(三)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商事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合理信赖。

营业执照与商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商事登记簿为准。

营利性社团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营利性社团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营利性社团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营利性社团法人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设立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应当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本法所称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非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等。

成员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有权依法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成员,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理事会是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成员大会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

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社团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关。

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本法所称财团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宗教团体法人等。

设立财团法人应当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应当制定捐助章程,遗嘱捐助的除外。

捐助章程应当载明捐助目的以及所捐财产情况。

以遗嘱捐助方式设立财团法人的,应当指定遗嘱执行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主管机关指定。

财团法人应当依照捐助章程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依法行使捐助章程规定的职权。

财团法人的理事或者理事会,有违反捐助章程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应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宣告其行为无效。

捐助人有权向财团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查询,财团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财团法人违反捐助章程使用捐赠财产的,捐助人有权要求财团法人遵守捐助章程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助行为。

财团法人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捐助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依照捐助章程规定处理的,由主管机关划归与该财团法人性质、宗旨相同的财团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本法所称其他组织,包括合伙、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以其他组织以及其成员的财产承担。

其他法律对其他组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依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其他组织。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个人合伙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经营的,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一般包括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以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受。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入伙无效。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协议有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应予准许;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的经营出资,分享其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并在出资限度内分担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的,为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的事务,专由出名营业人执行。

第三人不得就出名营业人实施的行为直接向隐名合伙人主张权利。

隐名合伙人参与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的执行,或者有参与执行的表示,或者明知他人声称自己参与执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就合伙对第三人的债务与出名营业人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合伙人有权请求出名营业人于每届事务年度终了时,计算营业的利益与损失,支付利益中应归自己的部分。

合伙人以外的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明其为合伙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与该合伙进行交易的,该合伙人以外的人须对该善意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民法讲座心得(篇3)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讲座心得(篇4)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讲座心得(篇5)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讲座心得(篇6)

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个人信息、隐私权受保护,公序良俗、绿色发展成“硬法”……打开民法总则草案,处处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身影”。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篇贯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中国精神、中国文化、中国特色。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五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子女;

(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二十九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第三十条 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第三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和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有关人员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四)由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该自然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三十九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另行确定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一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向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者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四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任何一方不愿意自行恢复的除外;其配偶再婚的,夫妻关系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四十九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十三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四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十六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十九条 法人以登记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视为住所。

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条 法人在其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民法讲座心得(篇7)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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