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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情说说专题汇总 心情不好怎么办

励志的句子

保险合同书 篇1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一种为员工提供保险保障的集体保险合同。这种合同通常由雇主与保险公司签订,旨在保护员工在意外伤害、疾病或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下获得经济帮助。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设计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以及员工的福利需求来制定。合同中通常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项目:


首先是医疗保障。在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员工可以享受到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包括日常就诊、住院、手术、药品费用等。这个项目的保障范围以及报销比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以满足不同员工群体的需要。


其次是意外伤害保障。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或者在工作地点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这种保障对于从事一些高风险职业的员工来说,尤其重要。


另外,很多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还包括了重大疾病保障。这种保险项目可以帮助员工支付罹患严重疾病时的医疗费用,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偿金。对于员工来说,面对严重疾病时能够获得这样的帮助,将大大减轻他们和家人的经济负担。


一些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还可以包含养老保障。这可以是员工的一种退休计划,雇主在合同中规定每个员工每月或每年的缴纳金额,帮助员工在退休后有一笔足够的养老金可以依赖。这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福利,可以帮助他们在晚年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对于企业来说也有诸多好处。这种合同可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助于企业留住人才。员工在享受到优质福利保障后,更愿意长期留在公司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企业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来让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员工的医疗、意外伤害或其他保障费用,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也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一家提供福利保障周到的企业,不仅能够吸引优秀的员工,还能够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形象,提升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


小编认为,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一种双赢的选择。合同中包括的保障项目多样化,可以满足员工不同的需求,并且对于企业来说,这种合同也具有很多好处。因此,雇主应当重视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制定与实施,以确保员工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提高员工的福利满意度和忠诚度,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合同书 篇2

四个人

保单中会涉及到四个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跟受益人。投保人就是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就是这份保单所保障的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受益人分指定受益人跟法定受益人,也就是实际享受保险权益的人。

一般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通常就是被保险人自己,而一旦被保险人身故,就可由指定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来享受保险金赔付权益。

而在理财险中,投保人可以直接指定,将保单增值部分收益打入受益人的.账户。

空白期

空白期是指投保人交完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一般1天左右,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观察期(又称等待期)

一般医疗险与重疾险等健康险都会有一个观察期,通常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往后90-180天内,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患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犹豫期(又称冷静期)

这是为保障投保人权益而设置的一个期限,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是10-15天)如果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保并拿回所有保费。

所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内容,如果发现不合适可以及时退保。

宽限期

投保人首次缴纳保费后,如果之后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会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只要投保人缴纳完费用,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而一旦超过了60天,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可以在中止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复效,但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搞懂了这些,你就可以重点看合同中的这几块内容了: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这块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保险责任是告诉你保险公司会保障你哪些方面的权益,什么情况下会赔你钱;而责任免除条款会告诉你,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赔钱。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吸毒、酒驾、艾滋病与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都属于责任免除范畴,具体还要看各家公司的详细规定。

另外,当涉及到重疾险时,你要搞清哪些疾病算在重疾赔付范围内,而哪些病症是不满足赔付条件的。

举个例子,王女士两年前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今年3月份王女士被确诊患有冠心病,需要做心脏支架手术。而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却被对方告知心脏支架手术不属于重疾险理赔范畴。她回来翻了翻保险合同,发现条款中明确“冠状动脉搭桥术”属于重疾保障范围,而对“心脏支架手术”做了免责约定。

所以,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保险责任与责任免责部分的条款,以免日后理赔时产生纠纷。在同等保费的前提下,你应该选择保障种类多、免责条款相对较少的产品。

投保人义务

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了投保人的义务,譬如如实告知、按时交纳保费等。

很多人为了顺利投保会隐瞒被保险人的病情,这样做其实是很不明智的。因为后期理赔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扫描病例发现你之前说了谎,然后以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拒绝你的理赔申请。

同样地,如果你中途断缴保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自然也就不能享受保险公司的赔付了。

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关于退保的各种规定。

青木前面说了,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全额退保。在犹豫期后,投保人虽然也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所以你要看清合同中关于这部分的描述,弄明白费用到底怎么扣,不要稀里糊涂被套路了。

理赔流程

理赔流程各家保险公司都差不多,先由投保人进行出险报案,备齐相关材料,再由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核实信息,最后做出是否理赔、理赔多少的决定。

现在市面上的保险一般都是事后理赔。如果是身故险,要凭死亡证明进行索赔;如果是医疗险、重疾险等健康险,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家属垫上,出院后凭医院诊断书进行理赔;如果涉及残疾赔付,一般要在出险180天后由特定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残疾鉴定证明才能获赔。

保险合同书 篇3

2016年保险经纪人考试复习要点: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2.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4.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6.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

1. 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 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 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4. 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 公平互利原则

4. 协商一致原则

5. 自愿订立原则

保险合同书 篇4

保险合同纠纷统计调查汇报范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合同案件的公正审理,区法院以近五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此类案件的基本特点、形成原因并就如何减少此类纠纷提出建议。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05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06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07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情况

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情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用“擦边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互相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

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因。

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许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可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及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

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体现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平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改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专门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尽力帮助排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保险合同书 篇5

商业保险合同是商业世界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为商业实体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商业保险合同的定义、重要内容以及其在商业运营中的作用。


商业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向商业实体提供保险保障。根据合同的约定,商业保险可以涵盖财产损失、责任赔偿、雇员福利等多个方面。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和商业实体之间签订,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以及索赔条件等各项重要内容。


商业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它通常包括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第三方责任赔偿等。保险金额则是商业实体希望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的赔偿金额,它应该基于商业实体的实际价值和风险情况来确定。


同时,商业保险合同中还规定了保险费用和索赔条件等重要内容。保险费用是商业实体为购买保险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它的多少通常与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大小有关。索赔条件是指商业实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获得保险赔付的条件,例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等。


商业保险合同在商业运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为商业实体提供经济保障和风险分担。商业保险合同能够帮助商业实体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减少经济损失。例如,当商业实体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其进行赔付,从而帮助商业实体恢复和重新投入运营。商业保险合同还能够为商业实体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合同可以作为商业实体对第三方的责任赔偿依据,保护商业实体的合法权益。


商业保险合同是商业运营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为商业实体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和风险分担。商业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以及索赔条件等。在商业实体遭受意外损失或面临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合同能够帮助其减少经济损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商业实体在开展商业运营时应重视商业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确保其经济安全和法律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

保险合同书 篇6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影响会计制度国际趋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国家选择了递延匹配原则的会计计量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却选择了资产负债原则这一会计计量模式。我国在20xx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渐实施之前一直采用的是递延匹配会计模式,但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基本上改由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资产负债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出台之前,递延匹配法一直是各个国家保险合同会计计量采用的基本原则。递延匹配法根据传统会计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险合同的成本和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配比,予以确定利润。递延匹配法强调谨慎与稳健的会计原则,很好地保护了保险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自20xx年重新改组以来,致力于建立一套国际上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用于帮助投资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这一基本理念动摇了原先保险合同会计所采用的递延匹配这一根本,因为债权人与投资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和价值选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始考虑采用何种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了解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和投资价值。在此背景下,资产负债法这一会计模型开始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资产负债法的运用原理源于资产负债表,通过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和资产与负债的变化情况确认保险公司的期间收益。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确认必须严格依照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与负债确认的统一标准,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项目不能够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而且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费用根据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计量的变化而定,利润是基于资产负债科目对损益类科目的影响变化而确定的。

尽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目标明确地致力于发布一套以资产负债基本原则为指导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但是基于保险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仍然被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实施。20xx年3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一阶段成果。

该成果以资产负债法为导向,主要规范保险合同会计的基本原则和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阶段成果并没有针对保险合同会计具体确认与计量作详细规定,这些规范将作为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成果于仍然执行以递延匹配原则为指导的保险合同会计,而有些国家地区比如欧盟上市公司、中国)的保险企业则根据资产负债法原则为指导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信息。

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第二阶段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资产负债法这一基本原则,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变数。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资产负债法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基础上,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波动性,相对于递延匹配法原则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机这一诱因下人们更多地关注财务报表的风险预警和信息传递能力,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如何实现国际趋同,又一次成为学界关注与争论的焦点。

二、递延匹配法与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计量(一)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利润实现

递延匹配法是指根据权责发生制将保费收入和保险赔付支出以实际发生的影响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匹配,根据会计分期原则将一定时期的收入和该时期的费用进行匹配。它强调了谨慎性这一原则,保险资产的计量并不是整个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则下的部分保险金,从而实现了资产的低价原则;而相对于保险负债,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既包括未来为了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风险下的巨灾保证金和均衡准备金,实现了负债的高价原则。

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时并不立即确认为收入,而是将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期间归置,属于会计年度内的保费确认为收入,不属于当期会计年度的保费进行未到期递延,确认为负债。如果递延的保费不足以满足预期的保险赔付成本保险公司需要确认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取得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成本也将进行递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予以摊销,将其同保费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内配比。

采用递延匹配法的保险会计制度一般将保险合同按照期限的长短进行区分。对于短期的保险合同,由于该类保险合同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并且保险期间短暂,所以营业收入的递延上没有必要进行平均化设计,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承担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对于长期的保险合同,由于该类合同保险期间长,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保费,递延匹配通常对保费进行平均化设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平均确认分期保费收入。由于长期保险合同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平均按期确认长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客观上造成了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不对称性,为了反映风险的聚集递延匹配法下不仅允许保险公司针对长期保险合同未来赔付与责任提取长期保险准备金,而且还必须针对特定的保险合同或者风险类型提取巨灾保证金和均衡准备金。

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只有在一个会计期间内通过对保险营业支出和保险营业收入的确认得以动态实现。保险企业取得保费收入后扣除掉相应的赔款和给付支出,然后还必须扣除各项保险准备金后才得出承保利润。值得一提的是在递延匹配法下对保险准备金的计算主要依靠估计,保险合同准备金与未来实际赔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存过多,则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当期利润降低,在以后的会计区间递延后形成秘密准备金。由于秘密准备金无法在利润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确定是否准确,影响着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利润是否准确和具备说服力。

(二)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利润实现

资产负债法以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计量的变化来定义收入和费用,与财务报表各要素定义的逻辑关系相一致。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定义遵循企业会计制度概念框架下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只要符合某项要素的定义,便可以确认和计量这一要素。

保险资产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权利。净合约权利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险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将给保险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保险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险合同净合约权利的定义同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应该确认为资产。

保险资产反映的是保费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险公司能够预期保费收入将流入企业,不管它的期间归属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经支付,都必须确认为保险资产。有的保险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是否延长的权力,在这样的保险合同下保险公司只有在确认保险合同将给投保人带来好处并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选择延长保险合同下才能对延长后的保险合同资产进行确认。

保险负债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是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保险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的界定对保险公司而言意义非常重大,因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决定了保险合同具备一定普通意义上的未来承诺的特征。现时义务不同于未来的承诺,它是产生于过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的在当前条件下已经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因此不能够确认为负债。只要保险合同未来承诺的特征是基于现时的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这一特征便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负债的确认。如果基于保险合同的现时义务的履行造成与净合约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出企业,并且未来可能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则保险公司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负债。

保险负债表示保险公司剩余理赔和合同下的风险的价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间接保险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费的递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由不确定性转变为确定性而从风险中解脱,从而得以确认收益和损失。由于巨灾和均衡准备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所以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制度不允许计提相关的准备金。

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可以得以静态实现。在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合同签订时,便需要确认相关的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同时相应确认收益和费用。这使得资产负债法下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保险公司便有可能产生初始损益和利润,不过这一初始利润一般需要在会计期间到期日前再次通过负债充足性测试的方法予以修正。资产负债法下的利润通过不同时期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得出,根据会计的恒等式由资产减去负债得到所有者权益,如果所有者权益比上一会计年度增加,则表示保险公司该年度获得盈余;如果所有者权益较上一会计年度有所减少,则所减少部分为保险公司的年度亏损。

三、我国保险会计的现状与特征(一)我国保险会计的现状

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全保险行业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业成为我国第一个率先不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全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业。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为了与目标相协调,新准则直接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重新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新准则第一次在我国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使会计记录由静态转为动态,提升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准则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和股份支付等,彻底改变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点,通过表外金融资产、负债的表内化,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评价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准则规范了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重要的会计事项;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比以往更加严格具体的披露要求,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更为透明的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与保险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是第25项具体准则《保险合同》与第26项基本准则《再保险合同》这两项准则具体规范了源自保险合同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普遍认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会计计量遵循的是资产负债法这一基本原则。实际上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原来保险会计规范基础上进行改革,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湘关规范为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国保险合同会计的相关规范,使得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既包含了资产负债法的基本特点,同时也保留了递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征。通过上文对两种不同会计计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将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若干特征。

(二)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计量的若干特征

首先,保险会计的规范主体实现由保险公司向保险合同的转变。中国自股权投资和财务列报等方方面面。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保险公司纳入其规范体系,其中的第25项具体准则《保险合同》与第26项基本准则《再保险合同》成为保险行业特别会计规范,保险公司其他会计规范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具体准则。中国的这一做法基本实现了保险会计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保险合同成为保险会计的规范主体。

其次,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定义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各要素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保险负债以及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等规范,都体现了资产负债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部分会计规范仍然保留了递延匹配法的特征。首先是保险合同的分类,本文第二部分已经论述了递延匹配法客观上要求对保险合同予以分类,这是递延匹配法下会计处理的基本前提。《企业会计准则第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设置针对非寿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针对寿险合同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对原有会计规范的延续,因此也带有明显递延匹配会计原则的烙印。

四、国际趋同对我国保险会计的挑战与建议

(一)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评价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计量选择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配以美国递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会计计量方法为补充。因此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评价,必须首先分析资产负债法和递延匹配法各自的优点与缺点。

资产负债法代表的是目前国际上保险会计趋同计量模式的主流观点,通过对保险合同和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帮助投资者、公众与监管者一目了然地根据资产负债表直观了解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递延匹配法原则下那样解读财务报表关于成本递延,收益匹配等相关隐含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法的计量强调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递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秘密储备金聚敛等现象,更好地保证了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确认和报表列示更为简单和统一,便于会计资料使用人(投资人、投保人、监管者和公众等)阅读和了解相关的信息。首先资产负债法下对保险合同的分类变得毫无意义,因为所有保险合同不再根据递延匹配原则进行会计分期处理,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都按照市场价值的方法进行评估确定。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的保险合同会计没有对保险合同作进一步分类的主要原因。另外资产负债法下根据市场公允价值所得出的保险负债,都蕴含着未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必需承担的净合约义务的价值,因此也无需对保险准备金做诸如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划分。

不过资产负债法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会造成保险公司各年度运营情况波动性大,保险公司年度利润对宏观环境与金融市场的依赖性增强,投保人在经济运营良好的年度不仅拥有充实的赔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寿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可以获得更丰厚的投资回报;但是在经济运营欠佳的年度则可能由于保险公司各项资产与负债根据市场价值评估出现缩水状况,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险合同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计量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因为保险合同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参考的第三方价格,对保险合同资产负债的计量因此只能通过运用特定的模型,根据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现金流和保险合同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贴现值等因素予以确定。

保险会计计量在递延匹配法下通过成本递延和利润匹配的方式,解决了保险成本不确定性对保险公司利润确定所带来的难题。递延匹配法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保费收入为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成本与费用进行期间归置,辅以各项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保证保险公司在未来发生保险事件下充分的偿付能力,减少了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不稳健型,减少了保险公司通过会计报表操控利润的风险性。递延匹配会计制度因为其稳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护了保险合同债权人的利益。不过由于递延匹配法更加强调谨慎性原则,造成保险资产低价计量和保险负债高价计量的非对称性,保险公司秘密储备金增加,投资人利益普遍低于保险公司运营真正的投资回报水平,保险监管部门与公众解读保险公司递延匹配法下会计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保险会计计量模式致力于满足投资人、投保人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通过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资产负债法进一步公允体现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力求还投资人应有投资回报的本来面目,更好地保证投资人利益,帮助投资人、监管者和社会公众更为客观公正地解读保险会计信息。但是现行制度对资产负债法的运用并不彻底,许多保险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并不是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是采用原先递延匹配法原则下的各项方法确认保险准备金,通过谨慎计量的方法保证投保人的利益。确切地讲这种模式是保证投资人利益与投保人利益的一种中间模式,是为目前国际上针对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路径目标不明状况下而采用的一种过渡模式。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公认会计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会计制度,从本质上与监管层面上的法定会计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着根本区别。国际趋同背景下未来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将会进一步朝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负债法模式发展,这种发展趋势客观上对我国刚实施不久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提出新的挑战,为未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国际趋同背景下保险合同会计的改革预留伏笔。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保险合同会计发展趋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制定仍然处在讨论阶段。20xx年5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相关的讨论文稿。该文稿同样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针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模型的选择等提出探讨。预计这一讨论文稿会在20xx年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发布,并将于20xx年开始生效实施。

在现有的讨论中占据主流观点的是关于运用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Cunentextvajue)和现时购入价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来评估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

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以产品销售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上的第三方为取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权利(保费收入)所愿意支出的价值确定保险资产,根据市场上的第三方为接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义务(保险赔付)而要求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价值确定保险负债。保险合同的现时购入价值以成本采购市场为导向,根据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为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权利所愿意支出的价值确定保险资产,根据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为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而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价值确定保险负债。

由于保险事件具有随机性,所以对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和现时购入价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据保险事件的发生概率进行测算概率的估算和实际发生概率之间难免存在偏差。为了减少偏差,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中还考虑了风险校准系数,用于帮助公允价值的计算更加贴近保险合同本身的实际价值。风险校准系数的确定根据市场的风险偏好而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观点,风险校准系数所调整的风险不仅包括单一的风险,还包括投资组合下可以相互之间进行风险平衡的多样性风险。此外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经营过程中还会向投保人提供理财、咨询等服务,现时转出价值和现时购入价值的计算还允许运用服务边际系数进一步修正保险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以求获得更加精确的公允价值。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资产负债法确定为理论基础,但是资产负债法与递延匹配法之争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德国和美国等多数国家所采用。尽管这一讨论能否付诸实施仍未定论,不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通过官方渠道发布这一观点起码向外界传递一个信息,即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中不排除在以资产负债法为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借鉴部分递延匹配法的会计方法。这种做法也是与当前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实践相吻合的。

(三)国际趋同下完善我国保险会计的若干建议

首先,加强资产负债法模式下保险合同计量的研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采用递延匹配法原则对保险合同会计进行计量,所以关于递延匹配原则下的会计计量研究较多;但是基于资产负债法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对而言研究成果较少。我国现有关于资产负债法的研究都是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一阶段成果以后才陆续开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对已公布的资产负债法原则下保险合同会计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真正对资产负债法基本理论和相关会计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直将资产负债法作为其制定保险合同会计的理论基础,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会计趋同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学界当前应该加强对资产负债法模式下保险合同计量各项要求的基础性研究,从而为以后我国保险会计在国际趋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其次,审慎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各项研究成果。因为现行各国的保险实务中主要都运用递延匹配法下的会计计量模式,资产负债法的研究在现实中会遭遇很多难题,可供借鉴研究的成果寥寥无几。正因为如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发布的各项研究成果(比如现时转出价值、现时购入价值、风险边际和服务边际等等)成为现有研究资产负债法的重要资料和理论基础。不过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有的各项研究成果,由于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确定缺乏现实的第三方市场可供借鉴,所以各种计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运用的基础上。因此,我们有必要审慎地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各项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情况与特征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从而更好地帮助我国保险公司评估国际会计趋同所带来的各项影响,并且尽可能规避各项讨论模型对保险业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再次,积极参与国际会计趋同下保险合同计量讨论。尽管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相关会计准则的规范,但是我们在本国的国情基础上进行发展创新,使得当前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制度形成兼容资产负债法和递延匹配法两种会计方法的特征。我国所有保险公司自20xx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来运营状况稳定,保险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这一现实表明我国通过自我独立发展的会计制度为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提供了一种中间路径的实验。在未来保险会计国际趋同路径未明的情况下,我国监管部门和学界应该积极参与保险合同计量的国际讨论,积累我国保险行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经验和提高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推广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模式,也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企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成本和加速我国保险业自身的发展。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提前部署国际会计趋同下各项应对。资产负债法下运用公允价值计量保险合同的资产与负债,对保险公司运营稳健型提出了很大挑战。国际会计趋同下保险公司的年度资产状况波动性大,各个会计期间财务报表反映出的运营能力不稳定,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相应地调整自己的产品设计、投资策略、风险管理和再保险安排等环节。我国保险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海外上市和境外市场融资进一步增加,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开拓海外保险市场,这些趋势都要求保险公司及早部署国际会计趋同下的各项应对,减少因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在20xx年实施后出现的负面影响,以国际保险会计趋同为契机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和盈利水平,掌握国际竞争中的主导权。

保险合同书 篇7

(军事冲突:

(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保险合同书 篇8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一种为集体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合同,旨在提供全面的保障和福利计划,以满足团体成员的需求。这种保险合同可以由企业、组织或协会购买,以保障成员在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风险事件中的利益和家庭的经济稳定。以下将从合同内容、特点和优势等方面详细介绍团体福利保险合同。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团体福利保险合同通常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残疾保险和亡故保险等多种保险责任,以全面满足成员的需求。其次是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向受益人提供的赔偿金额,保费则是成员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以获得保障的费用,保险金额和保费的具体数额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再次是保险期限,即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成员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调整。最后是合同的终止和续签,合同到期后,成员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团体性质,即保险对象是一个集体群体而不是个体成员,这种集体保险方式可以降低成员个别风险的不确定性,提高整个群体的保障水平。其次是免责条款,这是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特色之一,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了一些不予赔付的情况,如故意自杀、滥用药物、参与非法活动等,这可以保证合同公平合理。再次是福利计划的灵活性,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在福利计划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成员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的保障要求。最后是费用优势,由于保险公司可以面对大量的成员提供保障,团体福利保险合同通常具有较低的保费,并且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济效益上的优势,由于集体保险方式可以分摊风险,保险成本相对较低,成员可以以较低的费用获得较高的保障。其次是福利优势,团体福利保险合同通常具有全面的保障计划,能够为成员提供广泛的保障范围,并根据成员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以满足不同成员的具体需求。再次是管理便利性,由于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由企业、组织或协会统一购买和管理,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和理赔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最后是团队凝聚力的增强,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为成员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关怀,有效提高了团队凝聚力和成员的归属感。


小编认为,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为集体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合同,旨在提供全面的保障和福利计划,以满足团体成员的需求。它具有灵活性、经济性和福利优势等特点,并能够提供经济效益、福利优势、管理便利性和团队凝聚力的增强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一种值得企业、组织和协会购买的重要保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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