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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以下是励志的句子小编为您准备的有关“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的内容,从作者的作品中,能让我们的内心得到更多的感想。 写读后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情节,你是否对写一篇作品读后感一筹莫展?感谢您的分享让更多人了解这篇有价值的文章!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黄涵 ***

在读《论法的精神》的时候,心中总是会有无限的感慨与感动。感慨的是其内容如此的宽,而其深度却不减;感动的是孟德斯鸠专研的苦心,那份认真与执着。我很难用语言来形容我对孟德斯鸠的崇拜和感激。

佛教界禅师提出的禅定有三个境界:不在禅中,山就是山,水就是水;在禅中,山不是山,水不是水;在禅中,山就是山只有山和水才是水,这是山定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在此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也只能试图在浅读这部著作之后,用自己的视角来浅析这部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并写出自己在读后的一些真实的感受。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府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政府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以前还在上高中的时候,当讲到美国的历史不免提到三权分立制度,这个当今仍被美国沿用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优点,可是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使用呢?说到对分权的理解,我也试着去理解这样的一个,希望能在书中找到答案。

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结合起来,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是为了限止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机关和个人的专政和专制,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

在国民生活中,它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区别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个机关中的一个机关因权力行使不当引起社会不满时,其他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护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他们接受了孟德斯鸠的主张,在美国宪法中明确将行政、司法和立法分开,让它们相互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仍然是许多民主国家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时代在变。现在看来,三权分立还存在一些问题。共同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与立法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

行政。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现代社会普遍认为,一个成功稳定的自由民主制度并不一定需要完全的分权。

事实上,除了美国之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使用总统制的国家都在第一次民主尝试中失败了。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

1929年大萧条期间,罗斯福上台并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通过国会授权获得了美国总统前所未有的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

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为了确保分权的政治格局而让步。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大家知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

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可见,分权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分裂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

中国为什么不适合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延传了二百多年。至今仍在沿用,总有其客观规律和某些合理的因素,不能简单否定,而应该进行一分为二的研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例如,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各部门如何科学分工以及如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中央和地方的权利如何划分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累积了不少的经验,但从制度上说还不够完备,需要把他们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尤其是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2

巢城浪子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一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有着深远的影响。《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

它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读完这本书,作者试图从自己的角度分析其中的一些观点,并在阅读后写出一些真实的感受,以期对其他人有所启发。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民主国家有强大的推动力——道德。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读后感 >)

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

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

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笔者认为气候会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人口>>[1] >[2] >下一页《》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3

(三)法的精神:分权与制衡

孟德斯鸠无疑提倡民主,那么如何实现和维护民主呢?如前所述,本书的核心思想是分权制衡。所谓“分权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他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能避免和防止君主祸害,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在这里,不仅君主政体还是共和制应该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的可能。“分权制衡”原理既是反对**主义的旗帜又是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这一方案使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执法程序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可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封建专横,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程序。

这就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使国家活动中的“君主至上”变为“法律至上”,这显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们可以从书中看到孟德斯鸠的公民等级思想,但分权制衡能否真正实现公民的权力,分权制衡的影响是深远的。从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来看,分权思想对我们的政治改革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我国的司法体制由于受传统和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着严重的弊端,表现在行政干预司法,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中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预是有很大差距的,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值得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借鉴的。

在结尾时我想说,对于法的精神的理解远远不止这些,我的认识还比较浅,鉴于对古希腊、罗马以及欧洲政治史的缺乏了解,对于书中的很多实例的理解还不够清晰,但这恰好激发了我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学习和探索,相信下次再捧起这本书,我肯定会有更加深刻和独特的理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4

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

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结果,资产阶级和社会低层的人民结成了反封建的同盟军,在受到惩罚的时候,为抵抗积累了革命力量。

3、内容简介

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第二卷是关于法律与国防、进攻力量的关系,以及政治自由法与**、税收和公民的关系。第三卷内容为法律与气侯类型的关系、与土壤性质的关系、与民族精神风格习惯;第四卷内容为法律与**、使用货币、人口的关系;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第五卷内容为宗教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法律和它所裁定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介绍了法国民法的起源与变迁、立法方式、法兰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制的确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制变迁的关系

二、《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

1、思想**

本书中写作之时由于正值资产阶级与封建权贵斗争激烈之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革命成果为孟德斯鸠思想形成的基础之一,而且英国的培根的实现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启发、在那激情燃烧的岁月中,孟德斯鸠最终以其谨慎的学术思想怀着对神权法度,封建**的义愤而完成了此部宏篇巨著。尤其其中的三权分立思想,正是英国资产阶级著名思想洛克的分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当时资产阶级普遍的愿望和意志体现,正是诞生于限制封建王权的基本思想之中。

2、主要内容

分解王权主要分解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作出了如下的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合行政权相结合,法官将掌握压迫者的权力。

”通过上面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主权的暴虐无非就是体现在这个“专”字上,我们不妨把法律的产生、实施过程等等看作一个行为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过程都由一个人所掌握那么他们的确可以为所欲为了。他可以用立法权来确定权力的归属,他可以用司法权来阻止抗争和诉讼,他可以用行政权来解决一切矛盾,以战争的形式镇压一切**。分权就分在这一过程上,这样也就把国王的**给予分解。

使得王权丧失了由始至终的权力,而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得以在立法权及司法权的范围内陈述自己的主张,以对抗那高昂的苛捐杂税给自己资本积累中带来的致命性后果。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除了立法机关的例会外,它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

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

这样看来,孟德斯鸠凭借其深刻的洞察力用其理论将王权的分化,其立法权思想中经过深思熟虑平衡了易偏激的平民及易注重群体私利的理性贵族的各种利益要求,而且完全将其从王权之中分化出来,落于便普遍“人民”的手中。好比已控制了**君主那狂妄大脑,这是民主的基础。而对于行政权而言,“由国王掌握”则是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

对于司法权,孟德斯鸠的讨论更为进步。其中,司法独立的重点是划分一部分皇权。原来一个完整的皇权分为三种,那我们该怎么看呢?

这三个部分不是孤立的、静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而是分离后的新生生命体,它与能动的个体思维相互制衡,是孟德斯鸠现实最根本意图的发展结果。正如在《论法的精神》中《英格兰政体》一节中所述这三种权力本应静止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行迫使他们前进,只好协调一致的前进”。

而中国无三权分立的模式,但就目前的运**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尚有不够完善之处。我们现在剖析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约理论,正是为了以古为鉴,三权的相互制约作用应是相互协调而不断进行的,而人大的会期并不适应我国幅员辽阔的国土状况,是太短了。而且,从立法者的构成来看,没有混和**的概念,但是人民代表都是职业化的,也就是说,他们有各种职业和职位。

从这一点来看,其自身和职业特点及职业倾向将影响其在立法表决中的投票。因此,我们可以探索这一制度的建设,呼吁人民代表专业化,建立人民代表法高等学校。

我国强调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是指在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权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

更好地理解民主集中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少数服从多数。不可否认我国的体制中也存在立法权优越,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而导致立法技术问题,使得法制难以在司法与行政中良好的贯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遗留于司法之中,法官的判断和行为准则是难以在良好状态下的。这恰恰违背了权力制衡的精神,不仅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

而且,二者相互影响,形成胶着状态,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所以我们不得不提出“优良权力才存在制衡的可能性”的原则,所以立法权优越的前提必须是孜孜不倦立法讨论和严谨的实践精神。

以洛克在法律发展史上的法律思想为例,可以看出洛克的立法权优越论源于自然状态等原因。即“正是由于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相比而存在的缺陷,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很不安全,随时会遭到破坏,这才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这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的思想精神之一部分。

但我国的立法权是优越的,但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从中国法制发展史来看,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得三纲五常传统理论深入人心,一人专权的思想,已成为“真理”,由此我们可以引用孟德斯鸠的语言——“一切都完了。”那封建国家中无体止争斗和改朝换代,即使少数英明君主的宽仁理念、休养生息也会在战乱中消靡殆尽。

在西方,即使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也正是由于教会权力的参与,导致利益的多元化,皇权在与之残酷斗争中被削弱。这导致了一种原始的制衡,最终导致了民主。这是一种好的巧合,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考虑。这是我们5000个文明应该羡慕的火花。

而且王权在与教庭的争斗中,为巩固其他地位各君主均与其日后的掘墓人新兴资产阶级结为盟友,保障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为自己的灭亡打下了铺垫。而中国的**仅为**的压制,是无法导致民主的产生的。所以我们列举上述对比的用意正是为了说明透过历史的时空我们感悟了中、西方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过程,所以也就不难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寻找那些可能缺乏的元素了。

西方民主的发展虽然源于无知的宗教权利的参与,但我们毕竟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即以权力制约权利是民主的保障。纵观古今中外,我们可以看到,特别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思想对中国法制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孟德斯鸠是这一学派的杰出代表。即使在新中国成立57年—78年这个阶段其实还是存在着民主进程的挫折,那左倾主义的浩节对中国社会发展有很大阻碍作用,直到正式民主法制建设时期,才真正了解到那段“实事求是”的自然法理念。

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还需努力,社会主义民主理念是在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其思想进步性必然会和自由、平等、博爱、契约自由、天赋人权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中、西方法治思想虽有价值冲突,但不是没有相融之处。我们将在探索中加以完善,从而影响我国立法权的建设。

与洛克的立法权理论相比,孟德斯鸠有其独特的见解。他首先反对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不可能多此一举。立法权也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他的自然状态则没有导致立法思想产生,但却在法学研究方**上朝唯物主义迈出可喜的一步。

在权力划分的方面,洛克三权划分,明显不同于孟德斯鸠的理论。洛克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执行权是权执行法律之权、也称司法权由国王行使。

对外权是外交的权利可与行政权联合。而孟德斯鸠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决定媾和宣战遣使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理论要比洛克的严谨一些,尤其是对于修正权和废止权的明确表达体现出了孟德斯鸠对法律本质的更深刻理解。这也源于孟德斯鸠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重视,对自由价值的问题的情有独钟。不妨我们再回到那个时代,法兰西民族仿佛在深暗不见五指的小屋中摸索,人的思想会随着欲望的驱使而膨胀。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才形成了,孟德斯鸠那真理的光芒“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孟德斯鸠对于法律、自由、权利的深入理解,最终导致了其立法思想的完善性。“自由如水、水质善变,而无定形,但不得泛滥,必入框中,水就是自由、框即是法律”。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正是深受法国民族心理、思想底蕴影响的结果。

法兰西民族是爱自由的,在其后的法国大革命中,多次起义都在巴黎,而圣安东区那悠远的石板路曾经淋漓的鲜血,正是对其民族心理的写照。“不自由,吾宁死!”孟德斯鸠也正是审视到了法律精神的本质,与自由的本质,才能在其巨著中用明智和理性表现出了法律的相对化概念,他能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无疑会使其立法权理论在实践中更有生命力。

所以像孟德斯鸠这样有忧患意识、超前意识的人是不会在任何时代中沉寂的。

我们将洛克的执行权与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相比较。洛克所提出的执行权其实就是司法权,但其主张却是由国王和旧贵族来把持,这首先体现其资产阶级软弱性。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理论则具科学性和彻底性,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权不应由常设的元老院把持。而是由民众有头有衔的人来把握……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来确定。于是令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依附于某一些阶层,也不依附于某种职业,可以说它变得无影无踪了。

法官不再经常出没在人前,人们所惧怕的是执法的机关而不是具体的法官。”而后孟德斯鸠还在其著作中阐述有关罪犯选择法官、拒绝法官的权利问题,及法官与被告人的地位问题等等,这是巨大的进步和解放。在抛弃了**后,甚至将法律权利的界定提升到了解放人性的高度,可见孟德斯鸠对于司法理论的重视,尤其对于司法独立的重视更突出,几乎将其描述为一种“超然”的状态。

的确如果有任何因素影响了那种理性的判断,那司法权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而我国现在司法权行使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从宏观上讲,是行政权对司法权过多的干预,立法的不完善及地方化的各种影响。但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在司法权行使的全过程中,也是缺少几项制度建设的。

在此我们以刑事案件为例谈及深刻体会

首先刑事案件的发案是没有普遍规律的,这体现为时空的不确定性。在刑事警察受案之后,立即展开对案件的侦讯,这时在行使侦查权的只有刑侦部门。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到——如果出现了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则这种权力则是危险的。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是在检察官、法官没有上班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就造成了那种由于不合理制度而形成的权力真空。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之后,对于被侦讯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决定其走向,但是如果不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对些人根本不会知道任何情况。那么也就是说警察部门可以一放了之,在此种情况下既有侦查权,又有了检察权,也更有了审判权。

又如,在侦查的过程中,采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对于一人单独作案,既无多次作案又无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仅能限制人身自由七日,这样对呈报逮捕的时间是十分紧迫的。可是如果这七天的时间含有星期

六、星期日重大节日或刑事拘留的期限届满之日为周

六、周日或重大节日的话,那么刑侦部门的命运将是十分“悲惨”的。必须在此时间之前把案件呈报逮捕,不得影响检察官的休息日。由此我们不禁要感悟在几百年前被先哲奉若神圣的司法权,竞然被几百年后的不良勤务制度抹杀掉了。

时效的规定是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和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具体表现,但是对于不良制度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足以引发我们深思了。而且经过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知道任何权力的漏洞都是会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但权力的制约实施得不到,而且在漏洞中产生的负面智慧会直接用文字的方式表达于卷宗中,从而可以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比如在审讯过程中,刑侦部门中有些人会出于某些目的,用带有结论性的语言提问。“你盗窃不是为了换钱花,对吗?”这样简单的一句话将会导致盗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要件缺失的严重后果。

又比如对于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很多情况下是被人点播后运用抵消间接证据的方法来对抗侦讯的,我们以入室案件为例刑侦部门仅掌握入室嫌疑者的足迹证据,而嫌疑人开始并不交待其犯罪行为。这样不但利用此“反证”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可能处理到底。如果被负面智慧影响后,嫌疑人翻供,只承认自己到过现场,而不承认犯罪行为,再加上一些诡辩,则立刻使得刑侦部门要获取其它证据进行证明那些无法证明的事实,加大了办案的难度。

唯一的证据又被抵削了,侦讯只能陷入被动局面。所以我们在剖析了分权制衡理论的光辉思想后,应该能感悟在现实的今天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更加必要的,为此应呼唤司法机关内部的勤务制度的深刻变革。呼唤初侦检察官、预审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5

从他高中的学习生涯,他接触到孟德斯鸠,现代法律的先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谓开美国民主法制的先河,而后者也正是因吸收了孟德斯鸠的法学思想而建立了以权力制约与平衡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制度。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然它有时代的局限性,以及社会意识形态上存在着差别(主要服务于资产阶级的上层建筑)但是就在当时的时代而言,这本书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同誉为百科全书。它不仅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也是整个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在法的定义上说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这阐述了法的普遍性,法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就连自然也有它的法则。

有了法的定义后必然会产生法的精神。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与政制制度所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法律应与居民的宗教、性、财富、人口、**、习俗和习惯相一致。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法的精神讲述了法的普遍联系性,法不是冷冰冰的一段段文字而是与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之间都联系着的并且时时刻刻都产生互动。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律精神出发,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工法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时实和法律文献,论证了某种法律制度的共同成因。同时,他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到,个别案件受这些原则的制约,就好像它们是由这些原则扩展的一样;所有国家的历史都只是这些原则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与另一个法律相联系,或取决于一个更普遍的法律。”

但即使法律精神应该如此,法律也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人类从来没有脱离上诉的影响而建立起法律,孟德斯鸠本人也没有达到纯自然的人类语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孟德斯鸠用自己的知识构建了一个人们可以期待的理想王国的基本框架。从这个角度来看,孟德斯鸠与其说是一位法学家,不如说是一位哲学家。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6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国成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政策,并学习其实质。但我们不能盲目抄袭。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就像汶川大学一样,我们之所以反应这么快,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积极应对灾害。中国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此外,我对书中提到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有自己的看法。书中提到“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觉得这个说法很正确。一个人只有在受法律支配时才是自由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支下。

自由不是可以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如果你任意违反法律,你将失去自由。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相反,其他人没有压迫你做你不想做的事的自由。

总的来说,我在这本《论法的精神》中学到许多我从前所没有接触过的知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的知识面。虽然有很多的地方我看的云里来雾里去的,但我还是坚持读了。这些我不理解的地方促使我更加仔细和耐心地阅读这本书。互联网为我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来学习知识的方方面面,那么我为什么要放弃这些我不太了解的地方呢。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7

民法有母性的温柔。在她眼里,每一个人都和整个国家一样。——孟德斯鸠

对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实在不敢多加评论,因为对如此的鸿篇巨著我自惭确实不能完全理解,也没有明白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有一点我认为是无误的,那就是,相对于法本身而言,法的精神是位于上位的,而相对于国家而言,法又应该是位于上位的,法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依赖于法的精神的确立。

法是位于国家之上的,从孟公所言“民法具有慈母般的温和,在她的眼里,每个个体同整个国家是一回事”便可见一斑。国家的运行应当在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法律。法律的更新必须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任何破坏法律本身内在平衡的企图都不应该是这样。由此可见,那种功利的、实用主义的法学观点是不应提倡的,因此,盲目一味的引进外国法律而忽视本国法律自身的发展要求也是不可取的,“倘若有人想要将一个国家的民法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去施行时,首先就应该对这两个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相同与否做一番考证”孟公如是说。

一国的法律是与这个国家共同发展的,两者是紧密相连、水**融的,移植民法要考证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那么,希冀从国外引进整套法律是否应该考虑这个国家和这个国家原有法律能否承受?

其实所谓“依法治国”体现的就是“法律至上”的精神,而法律如何能够至上,靠的就是“法的精神”,只有拥有法的精神,法律至上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可以说,法律精神,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是位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国家的强制力在法律之下。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我没有找到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写到这里,我突然想到,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不是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律的精神,倘若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能够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那么明法、尙法、法律至上的精神何愁不能普及,依法治国的政策又何会阻碍重重。在一个没有“法的精神”的国家里,“有勇气应用制定法的少数人的命运变成了一个真正的牺牲,他们的生气勃勃的、充满活力的是非感,对他们而言正好变成了诅咒”(《为权利而斗争》)因为“当他们以重大牺牲换来满足于自己保持忠诚时,也许收获的不是承认,而是讥讽和嘲弄”(《为权利而斗争》)。对于一个守法成为“讥讽和嘲弄”对象的社会,我们认为它是可悲的,那么对于“守法光荣”,我们是否应该感到“光荣”?

不!凡是应该表扬的,都因为那是凤毛麟角,守法应该是一种常态,一件每个人不经意就成就了的事。在探求“法的精神”的道路上,我们应该有所追求,这种追求应该是“为权利而斗争”,应该使“为权利而斗争”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就像每个人都要穿衣吃饭一样。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8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瞧!多么省心。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唯一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办法的。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当采用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如何寻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来说,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会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这样的规定,使人尚觉得太原则、太抽象,不能确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种寻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体方法:一是语义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从法律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立法原意。二是历史原意说,认为寻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词语本身,而必须借助对各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能够了解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欲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说,认为应诉诸于立法者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立法原意,即解释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设,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构立法者意图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历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寻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该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分析一下该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制假卖假的行为十分普遍,发生了许多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该法。该法第49条双倍索赔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见,立法者的目的应包括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论法的精神》就像储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细细品味。也许笔者的解读仍是片面、不准确的,但不妨碍对经典的欣赏。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9

我总觉得看这本书总有一种“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的感觉,很多东西都很抽象,理解起来有着不小的难度。读了没多久就有一种想要放弃了的想法,但又想到我应该接受不同领域的熏陶,开阔自己的眼界,拓展自身的知识,我就坚持了下来。对很多我难以理解的内容,我都用百度等搜索引擎去寻找答案,慢慢地我了解了,也对这个方面的知识产生了一些兴趣,也不觉得读这本书痛苦地煎熬了。

在写这篇读后感之前,我也有读过其他人对这本书的书评或者是简短的思想感言,他们的想法对我而言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再读一遍。很多内容我都没注意到或是看不懂就忽略了,从他们的言语中我学到更多,也看得更远。通读之后,我对孟德斯鸠产生了强烈的敬佩之情,也为他对真正的法的精神的无休止的追求,对政治制度以及法理学方面的伟大贡献,尤其是他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近代社会制度发展趋向的指导性意义表示由衷的钦佩。

以下是我个人对《论法的精神》的感想。我认为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分权制衡理论,这也是本书最精彩的部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者的产生。有句名言说的好(具体是谁我也忘了):“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地腐化”,而孟德斯鸠也在书中写到“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似乎说明了权力分立的重要性。

例如,在中国古代,皇帝甚至地方**都有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所以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其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体制,而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美国的**制的具体内容是:**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任命行政**、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为首的行政**的质询、**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审判的权力。

在**时期,我国也有运用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相关的原理。五权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之父孙中山创立的宪法。这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五权宪法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和审察权,它们相互独立运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在一定程度上,五权宪法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学习与运用。西方国家分权的具体模式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各自的具体权力,在相互制约中达到权立制衡。目前,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积极吸收分权制中的合理因素,努力构建一个高效适用的国家政治体制。

中国古语道“人身似铁,官府如炉”而且中国法制从未被宗教所左右过,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中国历史上无人讨论国家起源,开口即“为政”。自翊为智慧的东方人却未能在本土法制中建立起自然法信仰。

当西方把人定法也看成是自然法的折射,对法律产生神圣感之时,中国人却视之为可恶的工具,对之无任何信仰。这种差异是巨大的,即使是西方最专横的君主也会对法律产生崇敬!再加上**教给西方带来的社会多元化,也间接导致其民主进程的迅速,西方法制思想中的“人性恶”理念又与中国性善论相抵触。

这也导致了中国对于法制观念的淡薄。既然人人皆善,法律似乎已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对此项内容应着重分析,西方的“性恶论”主要是源于**教的圣经故事,但却不自觉与客观事物发展规律不谋而合。

因为人由小到老,是一个成熟发展的过程,在幼年时期的无知其实本身就可能造成一种“恶”的结果,所以西方法制理念又占据一个天然的巧合,综合上面的多种因素,三权分立的法治思想,对中国的触动将是上述内容的一一回应,是巨大的回应。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国成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政策,并学习其实质。但我们不能盲目抄袭。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就像汶川大学一样,我们之所以反应这么快,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积极应对灾害。中国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的权力还是太需要深刻思考其走向的,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权力制衡相对要好于不发达地区。我们十分需要法律立体制约机制。不然在穷乡僻壤中带有封建息气的新权贵将会辱没共和国法制历程。

而通过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产生、发展和传播,我们似乎能够理解这样一个规律。人类思想的一切成果,如法治建设,都应建立在接近或模仿自然物质的物质结构上。正如美国宪法理论将其理论从平面推向立体一样,可能有必要重新划分和平衡分权的内部机关的行为——呼吁诞生一种新的内部分权模式。

既然专断的君主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集于一身将其运用,完成一个个**行为,那么我们也要警惕那种权力真空的任何可能存在之形式。特别是在制度不完善的今天,可能存在任意立法、任意行政和任意司法。于是我们是否应探索在三权内部各自的三权制衡呢?

立法立法、立法管理、立法司法;行政立法、行政管理、行政司法;司法立法、司法管理、司法司法是否都需要界定?其实我们现在的《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也都是此种思维模式的具体体现,只是没有相应的机构建设。但这是迫在眉睫的,否则会助长政法系统中的不良因素,使下属完全失去理性和正义。

在这种状态下法制思想是很难深入人心的。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尤为深远的一部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整本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主要论述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自由与分权理论。第三卷主要讨论法律与环境的关系。书中提出的主张在时间上广为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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