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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人日常的生活环境中,公告通知的需求越来越多。一般而言,公告通知通常涉及到相对重要的事项。那么,怎样才能写出高质量的公告通知呢?经过我们的慎选,为大家推荐一篇题名为“广东省通知”的好文,相信在本文中您会获得许多新鲜的思维和收获!

广东省通知【篇1】

(1)根据材料一,概括18京师同文馆所译书目的特点。这反映了怎样的时代需求?

(2)根据材料二,与传统的“天朝”观念相比,《最新地理教科书》对世界的认识发生了什么变化?用材料中的信息加以说明。(4分)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这类教科书的时代意义。(4分)

33.(14分)语言的传播和发展,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息息相关,可以反映历史的变

迁。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从英语的发展过程看,每一个重大历史阶段都会产生大量反映鲜明时代特征的新词。

材料二 17世纪初,英语作为英国的民族语言,第一次远离欧洲本土,开始了征服全世界的旅程。伴随着英帝国的殖民扩张,英语的地理平台扩展到世界每一个角落,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英语”,英语的地理平台语言霸权地位最终确立了起来。

材料三 大多数中国人在翻译中国特有文化名词时,往往自动放弃了命名的权利和机会,这种做法是自信心不足的表现。比如,向外宾介绍“白酒”时,他们总是将其译为不伦不类的wine(葡萄酒)、alcohol(酒精)、Chinese vodka(中国伏特加)或Chinese whisky(中国威士忌)等等。然而韩国人坚持沿用soju(音译汉语的“烧酒”),最终soju一词在被权威的《韦氏词典》认可并收录。同时,日本也还在坚持使用shochu(源于汉语的“烧酒”)。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从1、2、3组英语新词中任选一组,指出该组新词的

说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参战各国将最新研制的武器装备投入战场,坦克、机关枪、防毒面具等新词进入英语。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英国英语“地理平台语言霸权地位”确立的

(3)根据材料三所述英语翻译中存在的问题,谈谈你对语言文化交流的认识。(2分)

16~20CBBBA 21~25 BCDAD 26~30BDCAA

二、综合题(本大题3小题,31题12分,32题14分,33题14分。共40分)

(2)历史人物所处时代背景的变化;统治者的政治立场:对历史研究的不断深入等。(答出两点即可,一点2分,共4分)

(3)中国已完全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先进知识分子探索救亡图存道路;“实业救国”思潮下中华民族工业艰难发展。(答出两点即可,一点2分,共4分)

32.

(1)特点:以西方科学技术、法律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为主。(2分)时代需求:学习西方,变法图强。(2分)

(2)变化:不再认为中国是天下之中。(2分)说明:中国和日本、運罗、波斯诸国一样是亚细亚洲的一部分。(2分)

(3)有利于中华民族的觉醒;有利于巩固抗日民族统-战线;有利于民众认清日本侵略者的残暴本质;对于鼓舞中国人民战胜日本侵略发挥了重要作用。(答出两点即可,4分)(4)教科书是传播科学文化的重要媒介;教科书对于促进民众思想启蒙有重要作用;教科书往往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色。(答出两点得2分)

33.

说明:新航路开辟后,世界逐渐连成一个整体,促进了各大洲之间的物种交流,美洲的土豆、香蕉、玉米等新词进入英语。(4分)

说明:第二次工业革命标志着人类进入电气时代,电的广泛利用,促使电话、电报、电子等新词出现。(4分)

说明:第三次科技革命中,特别是20世纪后期,互联网在全球普及,与互联网相关的电子邮箱、网址、博客等新词也开始兴起。(4分)

(2)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辟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国在世界建立了广阔的殖民地,成为日不落帝国:英国率先完成工业革命,成为世界工厂。(6分)

(3)语言文化交流中要对自身文化保持自信,注重保持自身文化特色。(2分)

评分说明:

1.文字表述不要求与参考答案完全一致。

2.符合题意,意思相近,可酌情给分。

广东省通知【篇2】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简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简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可相加计算。即以参加工作之前最后一个正规学历毕业年限为准,时间算至12月31日;对先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报考时,须将参加工作之前的最后一个正规学历及后取得的最高学历证书一并带来。

1、购买表格时间:月20日、21日(上午8:30-11:30 下午 3:00-5:00)。(购买表格者请携带身份证原件)。

2、报名时间:年11月24日、25日报初级,2003年11月26日、27日、28日,12月1日、2日报中级(上午8:30-11:30 下午 3:00-5:00)。

广东省通知【篇3】

材料三 若夫以一身之言动、进退、生死,关系国家之安危、民族关系之隆替者,于古未始有之,有之,则袁督师(袁崇焕)其人也。

(1)材料一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史料,提取其中可以相互印证的历史信息。(4分)

(2)根据材料二,指出影响历史人物评价的因素(至少两个)。(4分)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梁启超写作此文的时代背景。(4分)

32.(14分)教科书是课程的承载,不同时期的教科书体现出不同的时代特色。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广东省通知【篇4】

一般学也水平考试是分为四个等级的,如果是在24分以下,是没有等级分的,只有达到C级,才能通过考试,如果你的分数低是D级,那么可能你就通不过考试了,C及是50分到69分,D级是25分到49分,分数把控还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是艺术生,一般只需要达到D级就可以了。

其实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还是很重要的,一般各个省份都会有两次考试,如果考试没有通过,可能自己就会没有高中毕业证,所以同学们为了高中毕业证,也要努力的通过考试,考试的科目只要是政史地、理化生还有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如果第一次没有通过,还可以通过补考的方式通过考试,每个科目的满分都是100分,你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也会记录到档案。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高低对我们以后没有影响,只要能沟通过考试就可以了。而且学业水平考试也不影响高考的分数,也不影响上大学。但是招生院校可能会看你的综合素质评价,里面是有你的血液水平考试成绩的,大部分的招生院校都会择优录取,所以考生们必须尽量的通过这次考试,如果想要去一些外企,高中的毕业证就显得由为的重要了,在大学期间,虽然用不到高中毕业证,但是不能够保证在毕业之后不会用到。

24分及以下不给等级,25~49分为D,50~69分为C,70~84分为B,85~100为A。高考对水平测试的成绩要求是:

(1)具备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3)具备第三批专科院校(含第三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没过,拿不到毕业证书,但不会影响高考成绩。考试不过会影响高考录取,各个层次的大学对等级都有不同的要求,但本科和专科最基本的要求都是考试合格,所以不合格是没办法投档录取的。

学业水平考试不通过的学生,只要考生要求参加高考,原则上都是可以的。但是在高考结束后,填报志愿就会受到限制。按照规定此类考生是不可以参加志愿填报的,原因是现在考生的档案大都是电子形式,如果学考没有通过,报考的院校是提取不到考生档案的。

按广东省普通高考改革调整方案,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时,学业水平考试的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以上的,才能参加第一批本科院校的录取;三门学科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另一门达d级以上的才能参加第二批本科院校的录取;三门学科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另两门达d级以上的才能参加第三批专科院校的录取。

广东省通知【篇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方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四)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巡察督察范围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

(七)公开督察员的办公电话,接收对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

第八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稿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及时报告所在督察组。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报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抄报部稽查办。

(二)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督察组应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部稽查办。部稽查办商相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再由督察组组长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察意见书》须明确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反馈意见。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查处的,督察组应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督察工作文书的跟踪督办: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组组长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二)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工作文书,应密切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部稽查办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和总结:

(一)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二)督察组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

(三)督察员与督察组应每年总结督察工作情况,报部稽查办。

第十二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同时废止。

广东省通知【篇6】

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广州、深圳不发):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以及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不含广州、深圳)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第一文库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会,下同)。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540)。

(一)度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6年10月23日至2006年11月3日,共10个工作日。

因今年考试成绩公布至申报材料受理间隔时间短,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逾期申报材料,因此,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且需要参加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以免延误申报评审。

(二)2006年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地点为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

(三)省高评委会评审时间为2006年11月至12月。

广东省通知【篇7】

尊敬的理事会代表:

,在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既蕴含新机遇,也充满新挑战。创新驱动、结构性改革、开放共享等成为国内经济发展关键词。

在过去一年里,顺应党的十八大号召,广东省卫浴商会在省委、省民政厅的关怀指导下,凝心聚力,顺应形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开展商会工作,组织建设有了新的.发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面对新的“十三五”开局之年,为更好地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我会定于1月15日召开广东省卫浴商会20理事会议。理事班子成员将继续以新的状态、拼的精神、干的行动、实的作风,攻坚克难,主动有效作为,全力推动我会发展,推动我省卫浴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如下:

广东省通知【篇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xx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xx年2月15日

广东省通知【篇9】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6]115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

[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

一、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的劳动合同。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等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要续签不少于三年。企业不得在改制时大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裁员200人以上或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实施。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计算标准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确定。

(二)改制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改制后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发放。

二、关于拖欠职工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方面的问题

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改制企业应一次性付清和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三、关于工伤职工有关待遇方面的问题

(一)因工伤残l-4级的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改制后企业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改制后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企业改制时,医疗未终结且未鉴定伤残等级的因工伤残职工,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需费用由原企业留足。

(四)企业改制时,在职职工属于1994年4月30日前因工受伤经鉴定为5—10级,企业没有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原企业按199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关于解除、终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合同后其待遇方面的问题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职工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患重症的每人再增加不少于3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每人再增加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等有关方面的问题

(一)离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费用按照每人15万元标准,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人员由改制后的企业接收管理;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人员全部从原企业剥离,由原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接收管理;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撤并的,离休人员由市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部门接收管理。

(二)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需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实行社会化管理。2006年按每人2.2万元标准缴纳(含档案管理费、活动经费、采暖补贴)。退休人员其他统筹项目外费用,按照企业改制前实际支付标准一次性支付给退休人员。2007年以后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已退休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改制企业还需为每人缴纳12万元的医疗费。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退养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人员支付生活救济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照下列标准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费用,实行社会化管理。死亡职工及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地处市内四区和先导区企业的,按每人每年1848元;地处其他区市县的企业,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费用。职工及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已享受生活救济费退休人员遗属除外)的其他费用由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参照前三年所发生费用的平均值计算)。退休人员遗属采暖补贴费按每人1.5万元缴纳。退养人员每月生活补助费按其单位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缴纳。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按每人每年1800元缴纳费用。以上人员的预期平均寿命均按照78周岁计算,对实际年龄超过78周岁或不足6整年到78周岁的,按照6年时间计算。职工遗属未成年子女计算到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计算到毕业年龄。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总工会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国企改制办法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10月27日印发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计发标准和计发年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四个困难市由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4、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改制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企业和已实现再就业离岗人员的界定。

1、此次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企业是指改制前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

2、改制前离岗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2)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

(3)与新的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4)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三)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l、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可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盒。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并支付。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2、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改制企业难以安排的,如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改制后企业按月或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

3、对继续留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按照《辽宁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辽经贸企改[2003]32号)、《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 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5]2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办法。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并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经职工同意,可以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约定偿还期限,分期偿还。实行分期偿还的,应签订偿还协议,并依法公证。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的补缴。

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欠费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定,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征缴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而缩短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4、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同级国资、财政、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限期予以缓缴,如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企业应补缴的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而无力补缴的,按辽社保发[2002]9号文件规定,由各市政府协调解决。

5、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改制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六)具备条件的拟改制企业应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区管理,只要当地社区功能基本齐全,拟改制企业支付了必要费用,当地社区就应当无条件接受;不具备条件的,暂由改制后企业代管,条件成熟后一并移交。对因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由改制后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被安置的因工伤残职工应与原企业和改制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上述人员管理和安置所发生各项费用,应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七)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千方百计筹集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企业不能落实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无法妥善解决偿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裁减人员。

二、工作程序

(八)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集渠道等。

(九)拟改创国有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须将裁员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企业与已再就业离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与初审。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责任分工对企业性质、企业困难程度、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初审。

国资部门负责对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困难程度、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岗职工再就业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及计发年限、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的认定。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情况、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等。

2、制定工作方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核定人员数量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计发年限,测算资金规模等。

3、申报就业状况。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须向企业申报就业状况,并提交本人已再就业证明。被其它单位录用的人员,提交新单位录用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初核与公示。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企业提交的各类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本人填写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见附件1)、再就业状况证明。

(2)审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数量。

(3)审核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计发年限,申请补助资金额。

(4)审核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和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情况等。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名单、个人补偿明细、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债务处理情况向全体职工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5、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公示期结束,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十一)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核拨。

1、拟改制企业按前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前两年企业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同级国资部门出具的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证明及企业改制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困难情况认定证明、离岗职工再就业证明、企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补缴记录)、企业资金到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见附件2),《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足额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同时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3、县(区、县级市)属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按前述程序进行申请认定,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和县(区、县级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县(区、县级市)财政建立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户进行筹集,并按统一规定将资金缴入市经济补偿金财

政专户。

4、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已经审核合格的企业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并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汇总后,形成数据库软盘(内容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同),连同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企业应筹集的经济补偿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一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

5、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计算省财政应承担经济补偿金数额,及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十二)经济补偿金的拨付、领取。

1、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应在15日内将省财政补助资金,连同企业筹集资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收款银行。由企业通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银行领取经济补偿金。

2、县(区、县级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可由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县(区、县级市)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户,并按上述程序发放。县(区、县级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数较少的,也可由市统一发放。

(十三)省直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补助资金,省监管企业经省国资委、其它省直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和确认后,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十四)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年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所在国有商业银行汇总的当年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及人数进行复核,据实结算。

三、有关要求

(十五)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困难地区的困难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数据库(内容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同),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时,应将数据库软盘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据数据库内容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十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企业为其开具有职工本人签字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告之按规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事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格式及内容,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

(十七)困难地区困难国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由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十八)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推进节奏。同时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把职工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各市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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