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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山东省劳动合同

  • 2024山东省劳动合同(汇编十二篇)

    我们在拟定合同时有什么要关注的重点吗?随着全球贸易的逐步发展,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今天励志的句子的编辑将为您准备有关“山东省劳动合同”的精彩文章,祝愿您在浏览本网站时能够学习新知识和有用的信息!

    山东省劳动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组织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中外文本的劳动合同以中文本为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查验能够证明该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以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为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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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劳动合同精选10篇

    由于我们工作的严谨,我们时不时会需要用到一些文章,范文对我们的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你可能正在找一些相关内容的范文,为此,小编特意呈上“山东省劳动合同精选10篇”,有需要的朋友就来看看吧!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山东省劳动合同(篇2)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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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的劳动合同(集锦七篇)

    在这个越来越关注诚信的时代,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大家知道有效合同怎么写?探索“山东的劳动合同”是一次非常有趣的旅程请一起加入我们,我们的网站致力于为您提供更多优质的信息!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范本(山东)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如需咨询,请拨打12333或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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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的劳动合同(集锦6篇)

    这篇特别为您准备的“山东的劳动合同”绝对会让您感到满意。当经济蓬勃发展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合同对于工作的重要性。在达成共识时,制定合同可以给予一定的自由。我们非常感谢您的阅读和支持,希望您能将这篇文章分享给您的朋友圈!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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