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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通知 篇1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管局执法总队: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召开全国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7〕1号)的会议精神,为保障本市学生校园集体用餐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开展本市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进一步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状况,预防和控制学校集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学生用餐安全。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为5月31日~7月上旬(第二学期结束前)。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整改阶段(5月31日~6月11日);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6月12日~7月上旬)。

检查对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学校食堂配送中心、学生盒饭生产单位。重点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和学生盒饭生产单位。

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1);各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按《学生盒饭生产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2);学校食堂配送中心按《学校食堂配送中心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3)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1、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历史监督检查情况,对食品安全状况较差的、就餐人数较多的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学校食堂、学校食堂配送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应全覆盖检查。学校食堂重点检查食品容器及工用具是否生熟分开、菜肴是否烧熟煮透、菜肴储存保温设施设备、餐具的清洗消毒等环节。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主要检查食品原料是否定点采购、是否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食品溯源信息是否录入系统等内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应重点检查食品容器及工用具是否生熟分开、菜肴分装及储运的时间温度控制、餐具的清洗消毒以及有无回收利用隔餐食品的`行为等重点环节。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及时跟踪复查并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通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应依法查处。

2、市食药监管局执法总队采用双随机方法,抽取全市40家学校食堂以及6家学生盒饭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3、市食药监管局会同市教委对执法总队飞行检查发现存在较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

各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执法总队应按时间节点开展各项监管工作,并在7月7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件4、5)以邮件形式报市食药监管局餐饮监管处。重要信息应随时上报。

专项检查通知 篇2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3〕139号 【发布日期】2013-09-23 【生效日期】2013-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发证书、资质延续、资质认可及日常监管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部分地区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对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违规实行审批性备案、设置备案条件、组织对备案机构进行技术考核,随意限制或指定备案机构的业务范围;二是在对甲级机构资质认可及延续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环节,组织进行现场考核、并由相关机构承担考核费用;三是乙级及其他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未按照规定开展或工作进展缓慢,机构反映强烈;四是在乙级资质认可工作中,擅自突破核定的机构发展规划数量认可机构,并发放自制的资质证书;五是对机构疏于监管,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技术服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文件附件1和附件2)及资质证书复印件进行书面告知,即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2012年底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参照原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换证、资质延续的甲级机构,其业务范围在资质到期前保持不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限制甲级机构在其资质业务范围内从业。

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应重点加强对备案机构技术服务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认可及监管工作中以任何名义向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因工作需要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所需的劳务、交通、食宿等费用也不得由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反规定开展资质认可工作。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尚未划转、资质证书换发工作尚未完成、机构发展规划未经核定的地区,一律不得进行资质认可工作。不按照机构发展规划控制数量或者违反资质认可条件、工作程序和审定标准等有关规定认可机构,以及不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的,其认可的机构资质、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日常监管和资质认可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有计划地开展对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监督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零容忍”,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更不得容忍放纵。

五、为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须于2015年底前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其他系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同类型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与行政事业活动相分离,争取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

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专项检查通知 篇3

简报一:

据巢湖市人民政府网报道,新学期开学在即,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校园周边环境,巢湖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校园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

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逐户检查校园及周边食堂、饭店、超市、食杂店共1528家。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校园,

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校园文化环境。对校园及周边文具店、书店、报摊等586家文化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出版物市场,严防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损害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流入市场;检查学生学习用品进货票据,严打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不合格文具的违法行为,

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教体局、环保局对全市23个中小学校运动场合成材料面层跑道(简称塑胶跑道)进行专项检查,从塑胶跑道面层的采购、施工、验收三个环节进行管控;抽取23组塑胶跑道面层材料样品,对面层材料中甲苯含量、甲苯和二甲苯总和、可溶性铅、铬等进行检测。

全方位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利用宣传横幅、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宣传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的意义和重要性,倡导社会各界关爱学生、关注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简报二:

近日,龙岗区城管局在全区开展秋季校园周边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乱摆卖165处,清理占道经营150宗。

据龙岗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加强管理,在违法行为初期及时介入和阻止,将校园周边各类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行动期间,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07人,出动车辆36辆,查处乱摆卖165处,清理占道经营150宗。龙岗区城管局及时有效的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整治效果,切实加强了校园周边市容秩序的管控、预防,消除了流动食品摊档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了全区校园周边良好的市容秩序和教学秩序。

简报三:

学生入学牵动千百家庭,师生平安关系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各级教育、公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开学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麻城市教育、公安部门携手,扎实落实“三见”(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制度,深入乘马岗镇各学校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和校车隐患专项排查,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8月30日上午,麻城市交警大队车管所、顺河中队和乘马岗派出所相关人员深入乘马岗镇中心幼儿园和院子中心小学这两所接送幼儿车辆较多的单位开展开学前校车专项整治活动,在两单位分别召开了驾驶员培训会议,车管所专业人员对过渡期校车进行了现场检测,提出了整改意见。与学校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员分别进行了个别座谈,听取双方在校车运营及管理方面的意见。车管所所长闻凯要求各位校车驾驶人员要加强车辆维护,保持校车良好运营状态,同时对运营线路进行勘查,确保开学校车运营顺利。交警顺河中队队长冯学全通过案例分析,提醒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超速超载,同时要求学校严格遵守校车运营“六定”原则,建立台账,加强校车日常运营管理,确保校车运营管理做到学生满意,家长放心。

8月31日上午,乘马岗派出所干警警车开道,对拥堵的王福店街道进行了疏导,确保学生上学交通安全。随后对乘马岗中心学校、乘马中学、树声希望小学等学校进行开学前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重点检查进校干道、校舍、围墙和设施设备,对洪灾水毁道路围墙石岸等维修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安防设施设备进行了检查,要求各校在开学前要严格落实教师值班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确保新学期开学平安顺利。

“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活动的开展,为新学期开学保驾护航,得到了家长和师生的一致好评。

专项检查通知 篇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195号

各产煤省、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要优先选用螺杆机型,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12年1月27日后一律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严禁选用无安全保障、证书或证件不全、假冒伪劣的产品及配件。1

2.严把设备采购关。必须选择、采购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井下使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风包)应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3.严把设备入矿验收关。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到货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入矿验收。

二、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装、验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完好

4.煤矿压风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5.安装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及其储气罐时,应保证其四周留有足够的空间,并保持通风良好,便于维修、维护。井下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不得存放可燃物,且必须采用不可燃材料支护。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要设置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空气流畅,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

7.各类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应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8.井下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应配备环境安全监测设备,有效监测环境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应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及标有空气压缩机用电等级、最高使用压力、最高限制温度、设备状况、润滑油闪点等内容的标识或警示。

9.严把设备安装验收关。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安装空气压缩机,安装完成后,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2009)、《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10.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硐室应设专人值守,并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空气压缩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11.加强设备经常性、预防性的维护保养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择使用压缩机油,并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首次换油时间和换油周期及时更换润滑油及滤清器。严格执行《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的规定,定期检查排气口至压缩空气温度为80℃处之间的所有管路、容器和配件,及时有效清除积炭。要定期排放储气罐中的积水,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12.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保护定期试验制度。要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工作,确保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3.加强空气压缩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应保持机房“三无一畅通”(即无油垢、无水垢,无杂物,保持水沟畅通)。固定式空气压缩机机房的噪声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符合《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的规定。

14.加强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机房内应设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车间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评估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强制性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15.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定期检验制度。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至少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相关规定。要编制空气压缩机检验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16.严格执行有关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压力表、温度表等仪器仪表精度超出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五、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及监督检查

17.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涵盖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校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与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

18.编制并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安全操作要点,包括空气压缩机的操作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每班巡回检查次数、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

19.加强空气压缩机强制报废管理。应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超过使用年限或经检验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应予强制报废。对在用的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应立即停止使用。

20.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及时汇总并存档管理包括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护、试验、检验等内容的完整技术资料。

2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开展空气压缩机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空气压缩机安全隐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矿井,应责令

其停产整顿;对使用不具备安全保障空气压缩机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专项检查通知 篇5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及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

11月9日是消防日,为进一步强化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消除校园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现决定在2010年11月份组织各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安排

(1) 自查整改阶段(11月1日至8日,共8天)。各校(园)按附表《公共教育系统消防安全自查记录表》的各项内容组织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 宣传教育活动阶段(11月9日,1天)。各校(园)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其掌握自救逃生的常识。

(3) 专项检查阶段(11月13-20日,共8天)。教育办组织人员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二、要求

(一)及时上报情况。11月12日前,各校(园)将“公共教育系统消防安全自查记录表”和11月9日的宣教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汇报)交到教育办李兵老师处(社管办,联系**27104800)。

(二)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以达到“以查促改、以改促防”的目的。

附件:公共教育系统消防安全自查记录

光明新区公明教育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公共教育系统消防安全自查记录表

受检单位(盖章):责任人:检验员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被检查单位一份,检验单位一份;

2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应当向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专项检查通知 篇6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我部决定于今年9月至11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以来国债专项投资的项目,重点是生态建设类、交通类、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除指定检查的项目外,各专员办在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上述重点类的'项目纳入此次专项检查,并报财政部备案。有关涉及国债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均列入检查的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就地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619号)、《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32号)、《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40号),以及现行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2)资金来源是否合理;(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4)国债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采取就地检查方式的,由专员办就地处理;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的,由我部统一处理。

各专员办要根据《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联合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2000〕4号)的要求,加强与当地监察、计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对就地查出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专员办接到本通知后,及时部署此次检查工作。参加交叉检查的专员办要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组成5~6人的检查组,并选派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检查组组长,于10月10日前直接赴有关省进行检查。被检查省、自治区的专员办负责检查组的接待和联络工作,规定标准范围内的由部统一安排。

各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定,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各专员办要注意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报告检查动态和重大违纪问题。检查工作结束后,属于就地检查的,专员办将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等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部;属于交叉检查的,专员办将《财政检查报告》、《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代拟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交叉检查的专员办)、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等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上报的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等一式两份(监督检查局、经济建设司各一份)。

专项检查通知 篇7

根据集团运营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九鼎集团元月份开展安全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兽药分公司定于1月18日(本周五)组织进行厂区安全专项检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时间:上午8:40-11:30

检查范围: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

检查组人员:宁春艳(队长)、卢祖文、龚瑾、李游、李思

具体安排:

要求:1。8:30到总经理办公室集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请向组长请假;要求检查组人员携带纸笔,做好检查记录,以便人事行政部汇总问题,跟踪整改情况。

2请提前组织区域自查,并对自查问题进行总结和反馈,以提高本次安全专项检查的工作效率。

3、请各区域配合人员于各区域检查时间开始前10分钟到达需配合检查区域。

人力行政部

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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