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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作者:高了太阳

社会契约理论是17-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国家起源的著名而深远的理论。它已经持续了300年,其主流地位不可动摇。在卢梭之前,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哲学家,如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国家以前是一个自然状态,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一切,都有权拥有一切。

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社会是永久处于战争状态的 — —“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通过明示或暗示,同意依《自然法》定立契约,把手中权力部分让渡给社会整体,这样以契约方式建立国家的任务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幸福,若国家违背了,人民有权反抗并推翻**。这个说法显然是虚构的、是假说。

所谓自然状态和人民租让权缔约国不是历史史事,而是历史虚构和理论假设,因此这一理论不符合事实,不能证明,不能相信。但因为它是以人为本的,建立在理性和人性基础上的权力与国家理论,它也蕴含着人类的美好理想和期望。因此此说虽假,但却无损于它的魅力。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很有特色的观点之一。他说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人人放弃自然自由,获的契约自由;在参政过程中,只有人人平等地放弃所有自然自由,将其转移到整个集体,才能获得平等的契约自由。之后他继续说道:“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那些相信自己主子的人停止不能比他们统治的人甚至更多的奴隶。卢梭是一位善于发现潜在的、普遍接受的矛盾的大师。也许这是一种解释为极大的影响的工作。

《社会契约论》还有一个主要的思想,那就是天赋说权利即人权,与生俱有,是人即有的。虽然马克思说“出生只赋予人的生命、自然的存在这个说法进步犀利美丽。人民主权学说。

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声称自己是“人”。公共商议,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投票,全民投票等所有仪式成为一种流行,将是对自由派的国家一样必不可少的。

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起源于柏拉图。他认为,当代民主政治的问题源于这样一个理想的事实,即这种民主形式是在希腊城邦的紧密共同体中发展起来的,不能适用于一个集权和技术民族国家的需要。

卢梭的社会契约与当时普遍接受的想反。他认为人们不是**和自私在自然状态下霍布斯宣称的那样。卢梭认为,社会滋生不平等和自私,因为它涉及权力和私有财产的获取。

因此诞生了他著名的高贵的野蛮人存在于所有的人一起生活在和平与和谐、 自由社会的限制时间的概念。

社会契约是围绕政治职能展开的。问题是要找到一种联合的形式来捍卫和保护美国的社会力量,但将最大限度地为每个人的个人自由。与卢梭早期的作品一样,社会契约承认公民社会,尽管它剥夺了公民的一些自由。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追求自己的力益,直到发现保护自己免受他人威胁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卢梭在捍卫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主张保持最好的“本能”。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增加价织的同时,也增加了诸如稳定和安全的价值,这可以使一个政治组织的**系统。这完全背离了卢梭早期的作品,非常可疑。所有的**权限都是正式的。

首先,卢梭阐述了**理论的一些传统形式。他认为,政治秩序的基础不仅可以是法治:任何**允许奴隶制和君主制,主张对神圣权利的制裁。第一,强权即公理的想法有没有一个地方在卢梭的政治制度。

人们屈服于需要和恐惧,不是因为他们想要;与这样一个社会名称的合同不值得使用。那些靠武力统治的人没有道德感,因此卢梭认为武力不可能被正确地创造出来。关于奴隶制,卢梭承认了希腊人和罗马人都拥有奴隶,并他们认为奴役是自然的对于某些人,但他认为为人民交出他们掌握的权利是符合人的本性,因为人不是自愿进入到被奴役状态。

至于神权统治,卢梭看不出一个人能否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维护所有臣民的权利。当这位统治者去世时,最常见的事情是由于突然缺乏权威和权力而导致的帝国崩溃。这种崩溃造成混乱和不安全,因此社会契约的条款是无效的。

他承认,对于个人来说,国家可以命令他们,强迫他们,并确定他们是为了生活。生活的秩序和那个人对社会的许多要求也有很大的力量,即使他们没有力量支持他们。然而,他坚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那些赤裸裸的权力、 威胁、 胁迫、 任意的法令,以及恐惧或狡猾的提交,因为人讲的正当的权威、 合法行使武力、 公民的权利和统治者的职责。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自由与枷锁

原创: 张静雅

《社会契约论》算是我读的第一本政治著作了,之前对政治的理解仅限于初中政治课本中的一些基本介绍以及每日发生的一些国家大事,新学期开设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一课程,既加深了我对法律的理解,又拓宽了我对政治的认知。毕竟,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是为法律服务的。

这本书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篇散文。它**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的基础。全书共四册。 不长 我花了大约四个晚上读它。

初次阅读政治著作时,书中有许多陌生但晦涩的表达方式,因此确实需要注意理解其背后的含义。

第一卷讨论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一卷的题旨"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任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当第一眼看到这句话的时候,便联想到了现实社会中的人,赤裸裸的来到人世间,从幼年到青年再到成年,但凡身处社会中,我们便要遵循条条框框的那些规则,有思想上的限制,也有身体上的限制。

进而通过《论原始社会》提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式。但不同的是,在家庭中,父亲对孩子的爱表现在对孩子的关心上,他从对孩子的关心中得到快乐;在这个国家,领导人对人民没有父爱。他关心的是如何统治人民。他乐于统治人民。需要注意的是,孩子只有在他们需要父亲养育他们的时候,才依附他们的父亲,而一旦没有了这种需要,他们之间的联系便宣告解体,之后,就需要靠一系列的约定来维系,作者通过这样的一个类比联系,之后在"论最强者的权利"中,便详细讲述了这个约定,既然孩子长大以后与家长之间都是通过约定来维系关系,那国家与人民之间,就更不用说了吧?

重要的是,这种约定不是建立在强权的基础上,"即使是最强者,如果他不把他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他就不可能强到足以永远当主人".然后论述了奴隶制,实质上是最强者的法则,我的理解就是最强者利用强权迫使人民同意那样一个约定——无保留的交出自己的人生和自由,以形成一种**或者说表面和平统一的社会秩序。然而是极不公平的交易。

所以奴隶制必定会被取代,在作者看来,社会秩序**于一个原始的、朴素的约定——社会公约,"即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当看到这一部分的时候,我才明白开篇所提到的"枷锁"与我最初的理解大相径庭,最初的思考是很浅显的,甚至带着一些对自身限制的无奈,所谓"枷锁"不过是自己服从自己,从而来实现真正的自由。简言之,社会秩序是社会状态下的必然产物,这种社会秩序的制定者在不同的制度下也是有区别的,最合理的应是书中提出的——由人民制定。

"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个有道德的"共同体"即是主权者,这时候下的社会状态,此前只关心自己的人才发现不得不按照其他的原则行事,这时候人从一个愚昧和能力受限的动物变成真正的"理性人"——在听从他的天性驱使前先问一问他的理性。我想,这大抵是生而为人所享有一些特权同时伴随而来的一些约束吧!

第二卷讨论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普遍意志的运用,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可以委托给别人,但意志不能留给别人。看到这里的时候,我才意识到个人意志和公意的区别,虽说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会一致,个人要追求个人幸福,公意是追求大宗幸福,但是公意总是倾向于平等,而偏私是人的天性,那么,公意是不是永远都是正确的呢?

“每个人都想快乐,但他们总是不知道如何快乐。人民永远不会堕落,但他们往往会被欺骗。”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总的意志并不总是正确的。

换一个说法,当一个国家的幅员过于辽阔时,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做到充分了解,这时候便容易出现小集团,只要这些小集团中有一个时强大到胜过其他所有的小集团时,公意就变成了众意,也可以理解为一小部分人的幸福,那么根据之前所述的,众意会偏私,所以,要避免这种小集团的存在,让每一个公民按照他自己的想法发表意见,这样,才能避免公意犯错。另外,主权是不可转让和分割的,很多政论家们认为主权是可以划分成许多其他权的,作者认为,这是概念的混淆,其他权是主权的派生物,而非分割物,这是不能等同的,在我看来,主权是其他权的"根基",其他权是这个"根基"的枝和叶,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主权权力也是有界限的,主权权力无论多么绝对,多么神圣和多么不可侵犯,都不会超过而且也不能超过公共约定的界限。

有了社会公约,有了这个共同体,还需要通过法律使它运作起来并表达意志,因为"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和巩固的这一原始行为,还不能决定它为了保存自己应当做些什么事情",此时,就需要立法者的存在。古代,基本上每一个国家的政治都与宗教紧密相连,这点纵观中国历史就可以发现,每一代君王都称自己为"天之娇子"、"龙的传人"等,为古代的帝王在蒙上一层神秘面纱的同时,又赢得人民的敬畏与服从,书中是这么说的,"各个时代的国家的缔造者们之所以不得不求助于上天的干预,并把他们的智慧说成是神的智慧,其目的就是使人民像服从自然的规律那样服从国家的法律,并驯服地承受公共的福祉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桎梏".立法者在社会公约下,其本身是没有权力的,他们只是指导者。

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有权制定法律。

第三卷介绍**及其操作形式。"政治体同人一样,要向一个目标走去,除了要有决定这种行为的意志,还要有实施这种行为的力量","意志"放在政治体这里来说即"立法权力","力量"即"行政权力",如果没有这两者的结合,那么政治体便不能或不应当做任何事情。在这里,就要引入**这一角色,法律的实施便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能力根据其行政官人数的多少而有所不同。"它的全部力量即是国家的力量,当它愈把这种力量消耗在它自己的成员身上,它剩下来用于全体人民的力量便愈少,所以行政官人数愈多,**便愈弱".由此联想到中国现代的司法改革,精简司法行政人员,提高行政效率,人但凡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存在,是必然会存在个人意志的。

当然,真正的"民主制"**也是不会存在的,操作上便不具有可行性,容易引起内乱,虽然说它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了,但最终必然形成一种没有**的**。作者在文中介绍了几种**模式,"贵族制"是最初的社会治理方式,由各个家族的首领们来讨**共事务,年轻人毫无怨言得服从有经验的人的权威,但后来财富和权势比年龄更受到尊重;“君主制”是以一个人为代表的集体人格,使君主的精神和肉体统一得以实现。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涉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

作者最后得出的结论——没有任何一种**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这点我也是比较认同的,多元化的世界,也需要以因地制宜的形式去治理不同的国家。

第四卷讨论了几种社会组织,这一卷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解。首先,将军意志是坚不可摧的。不同的组织通过投票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作者描述了古罗马和希腊共和国,这是他理想的政治形式得以实现的地方。

后面作者又论述了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感到生活在这个国家或社会是透明和有意义的。现在的制度是以往的历史经验总结出来,是国家的灵魂所在,所以,作为青年人,更有必要去阅读这类书籍,以便更好的承担自身的责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语言似乎简洁明了,基本上做到了通俗易懂,但认真读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书的架构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尤其是这种逻辑是与东方文著有典型差别的渐进式、推断式、启蒙式思维。读过之后,卢梭的感觉又回到了最初的状态,观点鲜明,语言也不糊涂。

特别是第一章,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不愧为启蒙时期的杰作。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首要原则是自己的生存,他的首要任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一方面,正是由于他的这一理论的提出,促使之后法国人民对于自身权益的进行诉求、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社会契约论》也成为大革命之时的纲领性文件。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政府提供的有限资源下,公民的权利不能无限放大。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无限放大,就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尤其是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求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因此,我们要明确真正的人权观念,即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是为了人民自由和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

在认定“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卢梭继续论证宪政国家的构成。他说,“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其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法律制度,才能有政府制度。

可是只听从自己的意志,对于这一点我持异议态度。这种个人也需要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约束,否则也会造成不可控制的局面,即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泛滥。也就是说,在这段论述中,我以为卢梭可能更注重怎样打破现在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对破局后如何更加现实地建立一种体系仍然缺乏可行的建议。

关于人权和主权,卢梭认为,人权是以主权为基础的,主权体现了人权。然而对于这两者孰高孰低的思考,每个人,尤其是每个文明之间也许都会有不同的答案。人权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权益,是主权保护的对象,是主权的具体体现,撇开人权谈主权,这个主权就是空中楼阁甚至是有害的,有可能成为像希特勒那样以国家社会主义主义架空一切的独裁者的工具;而主权体现的是国家利益,是人权的整体体现,是人权的保障,撇开主权谈人权,这个人权得不到根本保证,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国家实行了所谓的民主制度之后仍然积贫积弱。

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和主权是一样的。它们在大小上没有区别,同样重要。如果要把公民个人的权利分为不同的大小,只能说公民个人的权利是局部利益,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但是,如果公民个人权益普遍受损,就会上升到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卢梭在书中指出,自由是他们所生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任何人都无权支配它,即使他们有权出卖自己的自由。

生而平等,没有人有权奴役他人,也没有人有义务被他人奴役。从他的观念来看,人们终于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定位。

对于社会秩序的讨论,我们都习惯于日常的社会秩序是理所当然的,它的合理性是如此不言而喻,我们很难去怀疑和研究它的合法性。正因如此,卢梭从“人是生而自由”这一系列命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秩序的出现有其坚实的基础,即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所以依此看来,我们提出的口号“稳定压倒一切”是有问题的。当然,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发展的前提,但并不是说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就等于扼杀了个人的合法权利,更不是维护了一些人的特权,或者在政治改革的道路上有所退却。

没有契约精神,就没有双方都遵守的社会秩序。

卢梭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中,因为财产、个人能力的差异,出现了首领,随后“强权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当两个不同的阶级出现时,特权阶级会用声音和理论来维持现有的秩序。

卢梭认为客观存在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事实上,在这种不平等现象出现之后,再也不可能靠个人的力量继续维持下去,而是要依靠制度。在社会化权力的帮助下,特权阶层保持着自己的地位,这可以称为制度暴力。

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分出了等级。卢梭曾说“在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别中,有许多被认为是天然的差别,其实这些差别完全是习惯和人们在社会中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产物。”于是,自然的不平等由于人为的不平等而加深了。

特别是当不同的社会阶层形成时,社会结构就像一个小世界的组合,不平等本质上是永久性的。所以我们不禁要问,有没有一种制度可以让这个社会的所有人都有类似的发展权?奥维尔悲观地断言,社会变革只发生在中上层阶级,人民群众受到压迫。

除了制度的惯性,我们还被剥夺了自由。那么,当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上的各种革命,在喧嚣之后,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当初提出的方案是否已经实现,现存的不公平是否得到了改善?

社会契约没有理想。卢梭指出,作为个人,他的意志与作为公民的公共意志相违背或不同。一个人往往发展到只享有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履行公民的义务。这种非正义将造成社会共同体的毁灭。

若缺乏道德人格,那么理想的社会公约是不可能够成的。在这个时候,社会公约必须包含强有力的一般意志法律问题的潜在条件。若不能维护也就不存在什么根本条件。

然而,法律与道德并不能完全相互替代。卢梭指出,一个理性的人可以认识到,民主的结合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合理途径。但是,社会契约的存在意义还有用人为的“轻微不平等的干涉”来平衡和弥补自然所带来的不平等。如果我们忽视民主的道德意义,难道这只是一个多数压迫少数的政权吗?

在这里,我还想谈谈这本书的缺陷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作为一本内容具有革命性的书籍,《社会契约论》更多的可能是提出卢梭全新的观点,而且在其后的论证中逻辑一直很紧密,但卢梭有一个致命性的缺陷,那就是他所推断的一些大前提未必在真实生活中成立。譬如经典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句话在现实世界中根本得不到实证,只能是人类理想的一种趋势。

还有,对于社会契约达成的困难性,卢梭也没有涉及。即使在今天,如果人民达成一项契约仍然困难重重,试想在技术不发达的19世纪,达成契约还要面临种种技术的限制,比如说交通、通讯等等,卢梭没有考虑到这种成本。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他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即国家是人民妥协的结果。

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即除了极个别的独裁国家,这种情况还未出现过,即“全部出让”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

而卢梭的这种理论又与书中自己先前所持观点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

看《社会契约论》,开始时会解决一些问题,可是到后来,你会发现自己想问的问题越来越多。你不得不叹服卢梭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把握和社会现象的深刻洞察。虽然卢梭远离东方,但是他的很多理论跨越了地域的限制,尤其是结合当下中国的一些弊病,你会发现他的理论不是在东方缺乏合适的土壤,而是我们缺乏必要的决心。

中国在过去的三十余年中依靠强势政府整合资源,在各国的经济竞赛中取得先机,但我们不得不否认在这过程中,世风日下,民权萎缩,公权过于膨胀。但是,卢梭的理论我们要加以国情认识。如果全盘接受,无异于病急乱投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第三章是关于强者的权利。只有把别人的服从变成责任,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最坚强的人。最强者的权利在现实中被视为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认为暴力不会带来权利。我们必须尊重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威都应该建立在人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之上。他们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没有人有权剥夺他们。

因此,**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时,他的行为将失去一切道德标准。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人们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合起来克服困难,与力量的总和共同努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要素不能改变,否则社会契约将失去效力。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

义务:作为主权成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以及作为国家成员对主权的义务。**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再有法律约束。

个人意志不同于一般意志。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利益的,一般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道德上的自由才能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第九章论述了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所有权。认为优先购买权原则不构成物权。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成为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国家成员之间的协议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没有代表性。主权是绝对的。坚不可摧的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人是生而自由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社会的进步体现在时代的更替、不断的更替、不断寻求更好的**制度来适应社会和人民。但不可否认的是,只有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里,人们才能感受到最大的幸福感和和谐感。

但改革又是必须的,所以我们要把改革次数降低到最低,这中间**承担了很大的责任,他们的政绩直接影响着改革,好就不用改,不好那就得改。所以,**这个人民的枷锁应该让人民在枷锁下感到最大程度的自由和幸福,让人民真正获得“社会的自由”,成为一个有威信的政,实干的**,其中,得让他们拥有自律的紧迫感,这就需要另外的机构一起进行合作了。简单的说就是在“自律”的情况下,设立一个完善的监督审查系统。

卢梭在书中提到,君主的第一个特点是超越法律,没有任何法律可以约束人民一起休息;君主不需要向臣民提供任何保证,也就是说,君主可以随意行使权力;国家有权支配臣民的一切财产;君主有权享有其臣民的生死权,因为后者的生命是国家的有条件赠与;任何人若是不愿服从主权者的意志,则全体(主权者)有权强迫他服从,也就是迫使他“自由”。我认为,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就得有一个衡量标准,那就是法律,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正在实现“社会的自由”,甚至可以把公意放在法律面前,让“法律说话”,决定公意的正确与否,而前提无非是建立公平,公正,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当所有人都处在相同枷锁之下时,便是“自由”实现的时候。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

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我以前对民主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看来投票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全体成员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

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国务院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应称之为法律。因为它不是一般意志的体现,所以很难落实正义原则。但回顾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进行的,但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存在着权力竞争。

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很大一部分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这并没有体现在一般的意志上,而是体现在**部门的利益上。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

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的基本职责,那**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

一个国家的**不需要依靠外力就能培养和吸引进可能多的人,这是一个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时代之交的卢梭

——话说《社会契约论》

2018级历史学类本科生任东峰

卢梭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和文学家。他是18世纪启蒙运动最杰出的代表之一,也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社会契约论》(又称《政治权利的原理》)一书,为法国十八世纪末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风雨飘摇中的法国和少年

任何伟大的作品都离不开其创作的社会背景,人的生存环境是滋润思想的土壤。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他年轻时失去了母亲,父亲因与当地武装冲突而被通缉,因此被迫逃亡。十岁的小卢梭尝尽了人间的辛酸,他早年先后做过学徒、杂役、家庭书记、教师、流浪**家等工作。

然而,贫穷并没有压垮卢梭。他在这段时间里读了很多书,为他的生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古人云:“塞翁失马,焉知祸福”,卢梭早年的人生经历让他看透了当时社会的黑暗、腐朽与没落;加之广泛的阅读,充实了他的知识,开拓了他的视野,从而使他深深地体会到了自由与民主的可贵。

可以说,正是早年的坎坷经历造就了卢梭。

那么,当时的社会环境又是如何呢?卢梭虽然出生在瑞士日内瓦,但他的祖先是因宗教原因被流放的法国新教徒。卢梭于1742年搬到巴黎,他的着作大多都在法国完成,他的后半生也大多在法国度过,并且死后入葬巴黎先贤祠。

如果说他早期的经历给了他对自由和民主的渴望,那么当时法国的社会环境使他对自由和民主更加热情。卢梭生活的十八世纪,法国正处于一种黑暗、**与堕落的危机之中,当时法国人民被分为僧侣、国王贵族与农民、手工业者和资产阶级这三个等级。其中,僧侣和国王贵族分别属于第

1、 在第二层,他们是国家的统治阶级。他们虽然人数不多,却垄断了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领域的特权。他们通过剥夺农民、手工业者、资产阶级等第三阶级得财产来维持他们的奢侈生活。

当然,**有压迫,**就有反抗。然而,起义后的起义却导致血腥镇压和杀戮。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声音越来越大。法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转型时期。

以上就是《社会契约论》完成的个人背景与时代背景,下面我就个人在阅读《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想,谈几点拙见。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一个社会开始的时候,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自愿地结合起来,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即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时,每一个成员都相当于把自己的自然自由换成了集体的自由,这也相当于每一个成员都把自己的一切转移到了集体。

这相当于集体的每个成员都与其他成员签订了协议。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协议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的。

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集体为生存而自发形成的契约,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与平等。

人生而自由平等

可以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一书的重要的线索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二章“论原始社会”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在第一卷·第四章“论奴隶制”中讲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自由,甚至就是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在第二卷·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中说:

“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为了确保国家政治的公平性,卢梭主张以投票和选举两者并用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颁布和**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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